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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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

盗窃

盗窃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卜作案的有所分别。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

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针对缓刑考验期限起算日期的探讨

针对缓刑考验期限起算日期的探讨

摘要缓刑制度是深受当今世界各国欢迎的一项法律制度。

我国的缓刑制度起步较晚,加上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它极大地制约了缓刑功用的发挥。

由于在检察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情况时发现,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的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日期,各地人民法院在执行通知书上填写的不尽相同。

本文针对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日期进行了分析。

因此,研究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在审判实践中,正确运用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日期,对于是否撤销缓刑和实行数罪并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缓刑考验期限法律制度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6.208一、引言缓刑是指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什么是缓刑?中外学者对此各持己见。

日本学者认为,所谓缓刑,是在宣告刑罚之际,根据情况没有必要现实地执行刑罚的场合,一定期间暂缓其执行,没有事故发生经过暂缓执行期间时,认为刑罚权消灭的制度。

目前,世界各国都广泛地采用了缓刑制度。

关于我国缓刑制度的性质,我国刑法学理论界一般认为是刑罚的裁量制度。

赵秉志教授认为“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种制度,是刑罚裁量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

陈光中教授也认为“缓刑作为刑罚裁量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在一定的法定条件下,暂缓执行或不执行原判刑罚或撤消原判的量刑制度”。

这种观念具有代表性已成为刑法学界的通论。

但近年来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不同的看法,在何秉松教授的刑法教科书中把缓刑制度与减刑、假释制度并列为单独的一章。

还有的学者认为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从裁量是否执行所判刑意义上说,缓刑是一种量刑制度;从刑罚执行的意义上说,缓刑也是一种行刑制度。

有的学者在其著述中明确指出缓刑制度是刑罚的一种具体运用,本身是一种刑罚的执行制度。

缓刑期限又称为缓刑考验期,它是对受缓刑人进行考验所需要的时间,表明缓刑的开始和结束。

只有当这个期限届满而受缓刑人又未再犯新罪或违反其他应遵守的条件时,才宣告缓刑结束并发生刑罚消灭的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盗窃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盗窃罪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4号)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

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刑罚的具体运用

刑罚的具体运用

刑罚的详细运用自首・立功・累犯•数罪并罚教学课题:刑罚的详细运用(一)自首・立功・累犯・数罪并罚教学内容:1.自首、立功2.累犯、数罪并罚教学目标:1.理解自首、立功、累犯的概念及自首、累犯的成立条件2.领悟数罪并罚的概念及其计算方法德育目标:培育提高同学的法律意识和法纪观念,教育同学遵守我国的法律教学重点:自首教学难点:数罪并罚教学关键:通过案例分析,把握所学学问教学方法:讲授法、举例法、演算法教学时间:40分钟教学班级:11级(5)教学过程:一、导入新课:二、教学新课:刑罚的详细运用(-)量刑1、量刑的含义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打算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2、量刑的依据量刑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自首、立功1、自首(1)自首的含义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罪行,或者被实行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2)自首的分类: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一般自首,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一般自首必需具备以下条件:①自动投案,即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种状况: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没有被发觉,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犯罪事实已经被发觉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觉,在司法机关实行强制措施之前,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伤病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托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宙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庄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预备去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申,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应视为自动投案。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案标准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案标准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标准相信⼤家都听说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吧,这是⼀种针对国家⼯作⼈员的犯罪,很多时候官员落马,在对其的定罪当中都有此项罪名,那么⼤家知道满⾜了什么条件才能以此定罪吗?换⾔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标准是多少?今天,店铺⼩编就为您整理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标准是多少根据最⾼⼈民检察院《关于⼈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侦查案件⽴案标准的规定(试⾏)》的有关规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案。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何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司法机关在查处贪污、受贿、⾛私等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的财产或者⽀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且本⼈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差额达到巨⼤标准的,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予以认定,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罚;差额未达到巨⼤标准的,不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但其差额部分仍属⾮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

三、如何计算⾮法所得的数额的问题国家⼯作⼈员的合法收⼊是计算⾮法所得的基础。

国家⼯作⼈员的合法收⼊,应当包括国家⼯作⼈员的⼯资、奖⾦、国家发放的各种补贴、本⼈的其他劳动收⼊、亲友的馈赠和依法继承的财产。

⾮法所得数额应以国家⼯作⼈员的财产或者⽀出与其合法收⼈的差额部分计算。

计算⾮法所得时,应将合法收⼊部分扣除,只计算差额部分。

如果⾏为⼈能够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并经查证属实的,应作为本⼈的合法收⼊;如果⾏为⼈不能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则应减去其合法收⼈的差额部分,即视为⾮法所得,其⾏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对此罪的最⾼处罚为五年有期徒刑,同时还要追缴⾮法所得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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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是什么意思,缓刑考验期如何计算

缓刑考验期是什么意思,缓刑考验期如何计算

缓刑考验期是什么意思,缓刑考验期如何计算每个因犯罪被判刑法的犯罪分⼦,都会有⼀定的悔改之意,欲优秀表现。

我们可以先关注⼀下缓刑,这是不错的途径。

据⼩编所知,缓刑是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的悔罪表现⽐较优秀,在考验期内,满⾜⼀定的条件,然后法律给予的奖励,是刑法上的⼀种刑罚制度,但是期间会有⼀个缓刑考验期。

下⾯就由店铺⼩编带领⼤家⼀起来看看关于缓刑考验期的相关知识!缓刑考验期是什么意思,缓刑考验期如何计算⼀、缓刑考验期是什么缓刑考验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在社会上对其进⾏考察的期限。

⼆、缓刑考验期如何计算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个⽉。

根据刑法第42条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以上6个⽉以下,数罪并罚不能超过1年。

即使犯罪分⼦被判处⼀个⽉的拘役,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也不能少于2个⽉。

如果实⾏数罪并罚,犯罪分⼦被判处1年的拘役,缓刑的考验期限最⾼也只能在1年以下、2个⽉以上的范围内确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决定缓刑考验期限,应当根据犯罪分⼦犯罪的情节,悔罪的表现以及判处的刑期,在考验期限的幅度内决定犯罪分⼦的考验期限。

缓刑考验期限,应当从判决确定之⽇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即判决发⽣法律效⼒之⽇。

它包括两种情况:⼀种是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审判决的法定上诉、抗诉期满的第2天。

另⼀种是第⼆审⼈民法院判决确定之⽇。

判决前先⾏羁押的⽇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限。

因为羁押期限能折抵刑期,⽽缓刑考验却不是刑期。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审宣判后,已⽆须再予关押。

如果判决发⽣法律效⼒之前,犯罪分⼦仍然在押,第⼀审⼈民法院可以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并通知有关的公安机关,待判决发⽣法律效⼒后,再依法由公安机关将犯罪分⼦交其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缓刑考验期是什么意思,缓刑考验期如何计算的相关知识。

刑法第七十一条案例

刑法第七十一条案例张某于2011年因触犯盗窃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其因病而被予以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一年后,张某又触犯两个新罪:故意伤害罪和抢夺罪。

从其犯罪情节看,故意伤害罪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抢夺罪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七十一条中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即对于张某数罪并罚的刑期该如何计算。

有观点主张两次数罪并罚的计算方式,即应当首先对两个新罪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后,再将并罚后的结果与张某未执行完毕的刑期进行并罚。

换言之,若对新发现的两个罪并罚后决定执行三年零六个月,随后再将三年零六个月的刑期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一年进行并罚,因此决定执行的刑期应当在三年零六个月以上,四年零六个月以下。

但本文主张一次数罪并罚的计算方式,即根据两个新罪各自的情节分别量刑后,直接与张某未执行完毕的刑期进行并罚。

因此,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期应当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

(一)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第二种计算方式(即一次数罪并罚的方式)更为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

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从刑法条文表述来看,其只规定要进行一次数罪并罚,而第一种计算方式显然需要进行两次数罪并罚,且第一种方式所得的刑期的上限也显然不是三罪的总和刑期,因此,第二种方式更为符合刑法的规定。

(二)从目的解释的角度看,第二种计算方式更符合刑法的惩罚目的。

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是对于犯罪分子的加重惩罚。

前罪被判处后,犯罪人本应当认真进行改造,但是其却在改造期间再犯新罪,反映出其并未认真进行悔改,故而需要对其进行加重惩罚。

就本案而言,若设张某三罪最后的执行刑期为X,张某后触犯的两个新罪的并罚结果为Y(3≤Y≤4),那么按照第一种方式所得出的结果为:Y≤X≤Y+1;而第二种方式的计算结果是:3≤X≤5。

盗窃罪之司法解释

盗窃罪之司法解释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8年3月16日《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269条)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情节严重的,也可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269条)。

因此,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即使尚未构成盗窃罪,但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也可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269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263条)抢劫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已构成盗窃罪,但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应以盗窃罪(未遂)从重处罚。

行为人在盗窃过程中,为强行劫走财物,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直接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263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处罚;为掩盖罪行而杀人灭口的,应定故意杀人罪。

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刑罚体系、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


(二)累犯制度 1、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1)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且是实刑 。 (3)时间条件;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 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 (4)主体限制条件: 犯罪时候不满18周岁的除外。
如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 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则仍视为自首;犯罪人 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不退还赃物的,原则上也不影响 自首的成立。 2、特殊自首(特别自首)的问题: 一是主体的特殊性;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等三种人,因其人身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 控制之下,故不存自动投案的问题; 二是供述罪行范围的特殊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要求行为 人供述的不仅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而且还要求与已经掌握 的罪行属不同性质的罪行;如果其供述的罪行与已被掌握的罪行属 同种的,属于坦白。
(3)适用程序的限制: A 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B死缓制度 ①死缓的法律后果——三种可能性的结局及其条件。 一故意犯罪查证属实,执行死刑; 二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三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 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 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3 共同犯罪中的自首与立功问题 共同犯罪自首要交代所知道的同案犯的罪行; 共同犯罪立功:指引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交代同案人员共 同犯罪以外的事实。
三、缓刑制度 1、缓刑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地暂缓执行(不执行)。其适用的条件: (1)对象条件:原判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2)根本性条件: A犯罪情节较轻 B有悔罪表现 C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D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限制性条件:犯罪分子不得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具备上述条件,对不满18周岁、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 应当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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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
数罪并罚是指当犯罪嫌疑人涉及多起犯罪行为时,根据法律规定
可以将这些犯罪行为合并处罚。

这种处罚方式可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是一项重要的刑
事司法原则,下面将详细介绍其计算方法。

一、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
1. 同一罪行原则:同一犯罪事实在时间上与空间上存在一致性的,应
当作为同一罪行予以定性,并作为合并处罚的依据。

2. 法定量刑原则:根据刑法明确规定的各种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对
每一罪行分别处以刑罚,然后再根据法定的数罪并罚计算方法进行合
并处罚。

3. 量刑个别化原则:数罪并罚时,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进
行综合评价,确定处罚的严重程度和刑罚的适用情况。

二、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具体规则进行判决的。

通常是
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计算:
1. 罪名定性
法院首先根据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及罪行,确定涉及的各个犯
罪行为。

2. 判决标准
根据刑法对各类犯罪行为的定性与量刑标准,确定每个罪行所对应的
判决标准。

3. 罪行数目统计
将犯罪嫌疑人涉及的各个犯罪行为逐一列举,并计算其罪行数目。

4. 合并量刑计算
根据法律规定的数罪并罚计算方法,将各个罪行的判决标准进行合并。

5. 量刑适用
根据合并计算的判决结果,确认最终的量刑标准和刑罚,决定犯罪嫌
疑人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6.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根据以上计算和判决依据,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量刑决定,并正式宣判。

三、数罪并罚的作用和意义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有助于在处理犯罪案件时,准确、公正地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处罚。

它有以下几个作用和意义:
1. 维护社会秩序
通过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可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对于破坏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打击。

2. 保护人民安全
数罪并罚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利用法律的漏洞逃避处罚,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3. 公正判决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使判决更加公正合理,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实际行为确定其应受的刑罚,避免单一罪行被重复处罚或漏罪。

4. 防止滥用权力
数罪并罚有利于避免司法机关滥用权力,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决,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安全和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重要的工具和方法。

合理运用数罪并罚的原则和计算方法,可以更好地处理犯罪案件,保障社会的安宁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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