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附加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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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3.26•【分类】其他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境内开采本办法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税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本办法缴纳资源税。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资源税的税目、税率,按照本办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明细表》(附件1)执行。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照本办法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内蒙古部分)》(附件2)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其适用税率按照本办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明细表》(附件1)执行。

除《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明细表》列举的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外,自治区境内开采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由自治区财政、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提出具体适用税率的意见,报请自治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条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本办法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内蒙古部分)》(附件2)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具体税额,依照《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补充表》(附件3)执行。

第六条《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明细表》(附件1)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制度改革ppt课件

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制度改革ppt课件
调整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
一项改革
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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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村税费制度改革
三、有待进一步思考和完善的问题
(一)有待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二)总结经验,完善当前农村税费的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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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收管理制度及其改革
一、税收管理的概念、分类及功能
(concept、classification and function of tax administration)
11.2 The reform in tax and charges in the country
11.3 Tax administration and it’s re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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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工商税制改革
一、税收制度改革的主要理论
(the leading theory of tax reform)
二、世界税制改革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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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村税费制度改革
二、农村税费制度改革
(一)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由来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方针和措施 (三)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取得重要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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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村税费制度改革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
三个取消 两个调整
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 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集资, 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 务工。
(problems and improv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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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村税费制度改革
一、中国的现行农(牧)业税收制度
(一)农业税 (二)牧业税 (三)农业特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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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村税费制度改革
农业税特点:
1. 农业税以总收益为征税对象 2. 征收入库具有季节性 3. 在征收制度上,地方具有较大的自主性 4. 税负稳定

内蒙古自治区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法规类别】车船使用税(废)【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1996.08.05【实施日期】1996.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8月23日实施日期:2007年8月23日)废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5号)《内蒙古自治区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6年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乌力吉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内蒙古自治区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是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

第三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实施细则所附《车辆税额表》和《船舶税额表》计算。

对客货两用汽车的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收,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收。

第四条除《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船外,下列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一)殡仪车、残疾人乘坐的残疾人专车,个人拥有有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辆(自行车除外);(二)用于农牧业生产的拖拉机;(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免征车船使用税的其他车船。

第五条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一)机动车船、非机动车船按年征收,分两次缴纳,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和7月份;(二)其他车辆每年征收一次,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1月份。

第六条下列车船不予退补车船使用税:(一)区外来自治区从事运输业务已缴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船;(二)停止使用、拆毁或者报废的已缴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船。

第七条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缴纳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由地方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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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农业税后的三农问题及解决机制

免除农业税后的三农问题及解决机制

摘要: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问题,我国的现代化自然要求农业也要实现现代化,8亿农民的增收问题也是关系到我国实现小康社会的最大障碍。

全部免除农业税后,虽然表面上会直接减轻农民的负担,但由于这涉及到了我国的一项基本农业制度,废除之后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而这又有可能间接损害农民的利益,使三农问题更为严重,所以要从根本上建立解决三农问题的机制,以便对今后我国的新农村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也许充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治本之路。

关键词:三农问题;农业税;效率一、三农问题产生原因及免税后不良反应分析 现代经济是生产力增长的经济,是农业小部门化的经济。

农业小部门化的主要表现有三:一是农业增长对整个经济系统增长的贡献不断下降;二是农业产出占整个经济系统总产出的份额不断下降;三是农业获取社会生产所需的稀缺资源的能力不断下降。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业在GDP中的比重大幅度下降,25年间下降了一半,目前已降到不足15%。


农业小部门化说明农业的“社会发展带动性”已被非农部门(特别是工业部门)所取代,农业的附属性增强,但农业的“生存保障性”却还没有其它部门可以取代。

事实表明,在工业化达到一定水平后,农业增长通常是缓慢的,但波动很小,而且在国民经济系统受到冲击、引起经济增长受到较大波动时,农业增长往往还能保持相当的稳定性,从而为系统维持稳定提供了一定的缓冲和机会。

因此,在经济工业化过程中,农业对整个经济系统的作用是提供增长的基础,并可以在这个基础上保证系统增长的稳定性。

由此可以认为,农业部门的“生存保障性”在经济工业化过程中转换成了经济系统的“增长保障性”,是系统稳定性的基础,其重要性也就更加突出了。


同时,受报酬率递减规律和恩格尔定律的影响,农业的比较利益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

受比较利益机制的驱动,农业资源不断向非农部门转移,而外部资源却很难依靠市场的力量进入农业领域。

特别是中国农业发展还有特殊性,在可预见的将来,农业发展面临三个“不可逆”:一是人口增长不可逆,二是土地(特别是耕地)减少不可逆,三是农产品(粮食)需求增长不可逆。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7.26•【字号】内地税字〔2016〕136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内地税字〔2016〕136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工作要求,从服从和服务于自治区大局出发,自治区地税局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国家和自治区支持“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认真梳理,并提出了贯彻保障措施。

为方便基层操作执行,现将相关政策和措施明确如下:一、支持“去产能”的相关税费政策(一)土地增值税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管理,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加快自治区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05〕33号)、《财政部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0〕80号)、《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有关规定和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从2015年1月1日起转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实行自治区与盟市按7︰3比例分成,即70%缴入自治区级国库,纳入自治区级财政预算;30%缴入盟市级国库,纳入盟市级财政预算。

支出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坚持先收后支的原则。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四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

第六条各级地税部门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时,应执行以下政策:(一)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二)出口产品退税,不退还已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三)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四)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随“三税”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不予退(返)还;(五)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应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六条中规定的减免事项外,地方教育附加应当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第八条地方教育附加由自治区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教育费附加时一并征收,征收时使用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缴款书》。

第九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比照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4年农牧业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4年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农牧机发[2014]67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布日期】2014.03.17【实施日期】2014.03.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4年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14〕67号)各盟市农机主管部门、财政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14年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做好沟通协调,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大力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不出差错。

对政策落实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4年3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2014年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为做好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4〕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内蒙古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加快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增加农机装备总量、优化装备结构、增加科技含量、提高机械化水平为目标,推动现代农牧业发展,繁荣农村牧区经济,增加农牧民收入。

突出技术先进、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大型、联合作业、复式作业机具推广应用;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推动农机规模化作业,促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不断完善补贴管理办法,规范操作程序,健全政策风险防范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尊重农牧民选择购机自主权;培育以农机手为主力的新型农牧民队伍,推进现代农牧业发展。

内政发[2012]8号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内政发〔2012〕8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权属明确的草原上进行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一)工程建设和矿藏开采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二)在草原上进行勘探、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采土、采砂、采石、开采矿产资源、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车辆行驶、影视拍摄等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已满,且未按要求履行草原植被恢复义务的;(三)采集(收购)草原野生植物的。

第三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第四条草原植被恢复费由具有审核审批权限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收取。

第五条征用、使用草原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向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或者审批同意的,应当向具有审核审批权限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对征用或者使用草原未获得建设用地批准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全部退还用地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临时占用草原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或者审批同意的,应当向具有审核审批权限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预交草原植被恢复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29•【字号】内政办发〔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9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牧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工作,规范完善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意见》、《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制度所称农村牧区集体“三资”是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重要的物质基础,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实行嘎查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苏木乡镇会计核算代理机构或“三资”委托代理机构;撤嘎查村后代行原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牧区社区(居委会);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份公司)。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财政部门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嘎查村级财务会计主体建立和执行各项“三资”管理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6年度农业税收决算报表格式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6年度农业税收决算报表格式的通知【标 签】农业税收,决算报表格式【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1996﹞573号【发文日期】1996-09-26【实施时间】1996-09-2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重庆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四川、甘肃省(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1996年度农业税收决算报表格式(软盘)发给你们。

请按此表格式及说明编报,于明年3月底前一式两份上报我局:一份软盘报表(要求报三寸盘),一份打印报表。

两份报表的数字必须完全一致。

有计划单列市的省,省报数字应含计划单列市数字,计划单列市报送我局和报送省的数字应当一致。

附件一:农业税收决算报表填报说明及要求 (一)农(牧)业税部分 1.农业税基础情况表Y1 (1)“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其他单位”是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国有农场”以外有农业收入并缴纳农业税的单位,如国家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等。

(2)“纳税单位”是指农村基层土地发包单位(与农民签定承包土地合同单位)。

“农业户数”以统计局数字为准。

(3)“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与上年决算相比有变化时,要说明原因。

“计税土地面积”要与占用耕地情况表G1中“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衔接,二者有出入时要说明。

(4)“依率计征税额”是指实际落实到纳税人的税额即细粮和金额数。

金额数按当地主粮实际执行的合同购价计算;没有合同定购价的,那当地政府核定的主粮市场中等价计算;实物征收实物结算的,其金额是与粮食部门结算的金额。

(5)“减免税额”是指社会减免、灾歉减免以及实行其他减免政策所减免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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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附加征收管理和使用办
法(试行)

【标 签】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农业特产税附加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文 号】内政办发﹝2002﹞28号
【发文日期】2002-09-02
【实施时间】2002-09-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附加(以下简称农税附加)的征收、管
理和使用,维护村级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财务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税征收办法》、《内蒙古自治区
牧业税征收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税附加是指以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向农牧民统
一收取用于嘎查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嘎查村办公经费的资金。

第三条 农税附加属于集体资金,以嘎查村为单位征收和使用,不得改变资金的性质和
用途,不得侵占、平调、截留、挪用。

第四条 农税附加征收比例要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农业税附加一般按农业税正税的29%
确定,如果农业税税率低于6.5%,农业税附加率可根据需要适当上调,但农业税及其附加
的总负担不得超过8.4%。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不得超过正税的20%。

第五条 农税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随同正税一并征收,同时与正税一并开具完税
证,并分别填明正税和附加额,入库时正税缴入苏木乡镇金库,附加缴入苏木乡镇财政附加
专户中储存,按嘎查村设账。

第六条 嘎查村委会年初作出年度用款计划,经苏木乡镇经营管理机构按规定的开支标
准和项目审核,报苏木乡镇政府批准后,由苏木乡镇财政机构按计划及时足额从财政专户中
拨付到苏木乡镇经营管理机构转拨各嘎查村。

第七条 农税附加的使用要坚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勤俭办事的原则,主要用于嘎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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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办公经费。
嘎查村干部报酬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和本人工作绩效挂钩。嘎查村干部报
酬标准由嘎查村民会议或嘎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五保户供养按有关规定的标准和实有五保户人数开支。
嘎查村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嘎查村级组织日常办公所需的办公用品购置费、邮电费、水电
费、报刊杂志费、取暖费等费用。

凡上级组织开会、人员培训、专业教育等,需要嘎查村干部或嘎查村内其他人员参加
的,所需费用均应由举办者承担(含差旅费),不得从嘎查村办公经费中开支。嘎查村严禁开
支招待费。

农税附加在保证以上三项支出后若有结余,应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但不得改变用
途。

第八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对本嘎查村农税附加的拨入使用情况,每半年一次如实地向全
体嘎查村民张榜公布,接受嘎查村民监督。

第九条 农税附加实行苏木乡镇管、嘎查村用的办法管理,但不得改变资金的性质和所
有权,经营管理机构要按资金用途,严格审核和管理开支。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农牧业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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