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标准

合集下载

第三讲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学)

第三讲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学)
23
(二)非物质性
• 即无体性、无形性。 • 商业秘密是人类智力劳动的产物,它包括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管理信息。这些信 息往往通过设计图纸、配方、公式、操作 指南、实验报告、技术记录、经营策略、 方案、计划等形式表现出来。
24
• (三)价值性 • 商业秘密必须具有经济价值,能够给持有 人带来直接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及竞争优 势。 • 我国:“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 实用性”
19
• 2004年3月,A公司发现被告李某利用其职 务便利,从原告处取走样品、图纸,以S公 司的名义与A公司的德国、意大利、瑞典客 户签订供货合同,委托外地的加工厂加工 产品,供给原告的国外客户。李某及S公司 的行为,严重影响原告的经营,给A公司造 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 被告方的答辩意见主要有:其一,本案涉 及的德
9
• 5)要求保管商业秘密文件的人员采取妥善 的保护措施; • 6)要求有必要得知商业秘密的第三人签订 适当的保密合同; • 7)对接触过商业秘密又即将解雇的职员进 行退出检查。
10
• 案例:美国杜邦公司筹建一条生产线。在 安装部分机器而厂方没有封顶时,天空出 现一架可疑的直升机,飞机降落后发现了 一名摄影师。于是杜邦公司以偷拍其设备、 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起诉摄影师。该摄影师 的律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是飞机航行 的领域是公共领域,任何私人飞机飞行都 是不加禁止的;二是摄影拍照是美国宪法 规定的迁徙自由的权利之一;
21
• 以实施反向工程,因此原告的工艺技术也不具有 秘密性。 • 法院经审理查明:其一,在本案中,原告拥有的 德国、意大 利、瑞典三国客户的信息包括名称、 地址、电话、联系人及E-MAIL这些信息虽然在相 应的网站上可以获取,但是前提条件是知道了其 网址,在不知其网址的情况下,对“工艺品”进 行搜索有270多万条相关内容;其二,这些信息 是原告与国外客户多年来形成的交易习惯结合

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包括哪些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有四个,即:(一)不为公众知悉(秘密性);(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三)实用性;(四)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

生活中我们常听新闻里介绍哪家公司的商业秘密被侵犯了,但大家真的了解什么是商业秘密吗?其实想要知道什么是商业秘密并不是什么困难的事,关键就是要知道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那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呢?▲一、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

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

一项为公众所知、可以轻易取得的信息,无法籍此享有优势,法律亦无需给予保护;一项已经公开的秘密,会使其拥有人失去在竞争中的优势,同样也就不再需要法律保护。

对于在具体案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如何理解和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指出:“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的”。

该解释是从字面含义和从信息的消极获取渠道所作的界定,并未从正面揭示出它的内涵。

“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对商业秘密内容的要求,主要是要求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应有新颖性,只是对这种新颖性要求较低,只要与众所周知的信息有最低限度的区别或有新意即可。

“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是对商业秘密来源的要求,下面要对“公众”和“公开渠道”做出界定:▲(一)公众的相对性▲第一,“公众”的相对性公众在主体上的相对性与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宗旨相吻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是竞争者之间的竞争行为。

因而商业秘密相对的“公众”当然不是泛指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而是指该信息应用领域的竞争者,即同业竞争者。

商业秘密可以分为技术信息与什么

商业秘密可以分为技术信息与什么

No matter what you are going through, please don't give up lightly, because there is never a kind of persistence that can be disappointed.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商业秘密可以分为技术信息与什么商业秘密分成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话类似于生产操作流程,本公司研发的某些具有技术性的成果,经营信息的话,就类似于客户名单,供货渠道和企业的投资策略等这些。

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不仅是一种不正当竞争方法,也涉嫌构成犯罪。

一、商业秘密可以分为技术信息与什么?商业秘密可以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列举,将商业秘密划分为以下两种基本类型;1、技术信息:技术信息指在生产者在生产的实验、生产、装配、维修和操作等过程中所总结或发现的不享有一般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专利权保护的某种技术性成果。

例如:资料、软件等。

2、经营信息;一般包括两类:1)具有秘密性质的市场以及与市场密切相关的商业情报或信息。

例如原材料价格、销售市场和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还包括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产销策略等。

2)经营管理方法和与经营管理方法相关的资料和信息,一般指合理有效地管理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的相互合作与协作,使生产与经营有机运转的秘密。

二、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罚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行为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依法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是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的,法定刑期在三年到七年不等,并处罚金。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有哪些?1、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商业秘密。

此类行为是在为获得他人的商业秘密,但都是用不正当的方法,这类行为就包括如盗窃、威胁、利诱等。

2、以盗窃、威胁或是利诱等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将之披露的,或者是获得后使用以及允许他人使用的,这样的行为同样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的概念及界定

商业秘密的概念及界定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商业秘密的概念及界定商业秘密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有时可以说是企业的生命。

现在人才流动很普遍,技术人员有时会带走技术资料,销售人员会带走客户名单,如果这些流失到竞争对手手里,原企业就丧失了竞争优势,赢利能力和生存能力就会受到严重影响。

一、商业秘密概念及构成要件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包括市场策略、计算成本的方式、检测报告、样品模型、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改良方案和其他技术文档等技术信息。

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商业秘密的四个构成要件:A、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B、经济性,能为权胡燕来利人带来经济利益;C、保密性,采取保密措施;D、实用性,具有实用价值,能实施利用。

国外没有这一规定,即使只是阶段性的成果也受保护。

二、常见情形下商业秘密的界定与运用1、客户名单在何种情况下会成为商业秘密?客户名单是一个特殊的商业秘密,并不是所有的客户名单都是商业秘密,只有企业花了时间、金钱和劳动,经过独特积累、搜集、加工和整理,得出的客户保单才能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所以有独特性的客户名单才是商业秘密。

2、个人经验、知识、技能是不是商业秘密?员工即掌握了商业秘密,也掌握了工作经验、知识和技能,有时这两点很难区分。

如果员工在进入企业后,通过学习和工作,掌握了行业的一般知识、经验和技能,这是员工的正常积累,已成为员工人身权的一部分,不是商业秘密。

劳动部原来规定有脱密期不超过6个月,但新《劳动合同法》出来后,合同中就不能再约定脱密期了,因为员工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离职了,没法履行。

3、要求员工保密,企业要不要支付保密费?不要。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绝对权利,包括员工在内的凡是知道商业秘密的任何法人和自然人,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得泄漏和利用。

这个义务是绝对义务,企业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侵犯商业秘密罪若干问题研究

侵犯商业秘密罪若干问题研究

侵犯商业秘密罪若干问题研究[摘要]我国刑法在1997年第一次确立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为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现行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有关规定已经无法满足日趋复杂的现实需要。

尤其是在一些重要方面由于法律规定本身的不足,在刑法理论和实务界都存在较大程度的争议。

文章拟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和主观罪过形式两方面入手,研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商业秘密;客体;主观方面完善一、我国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另外,该条第2款还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在刑法理论上把《刑法》第219条第1款称为“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罪”,而将第2款称为“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罪”亦即“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罪”。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研究犯罪客体即刑法所规定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刑法理论上根据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把犯罪客体分为三类:一般客体即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它体现了所有犯罪的共性;同类客体即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直接客体即某一种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作为具体罪名所研究的一般主要是直接客体,因此,本文所探讨的就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直接客体。

(一)理论争议关于本罪的直接客体,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概括起来主要有复杂客体和简单客体之分。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认定与立法界定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认定与立法界定


我 国颁布 的 《 不正 当竞争 法》第 l 反 0条规 定 , 所谓商业秘密 “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带来
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 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业秘 密并非就是侵权或犯罪 。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 人 ,可 以通过开发研究等多种形式取得商业秘密 ,因 而正确界定 侵犯商业 秘密犯罪 的主体 就有一定 的难 度。一是从 主体属性上 ,主体可以是自然人 ,也可 以 是法人 ;二是从时间上 ,可 以是先后分别掌握同一商 业秘 密的主体 ,也可以是同时掌握 同一商业秘 密的主 体 ;三是从 与权利人 的关系看 ,可以是权利人本部 门 的 职工 ,也 可 以是 与权 利人 有 合 同关 系 的相 对 方 。还 可以是与权 利人无关系的第三人。 3 关 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法律适用 .
犯 罪中是 完全不适宜的。这种 立法模 式在违法与犯 罪的划分上不科 学 ,导致在 实践操作 中商业秘 密犯 罪的认 定极 为困难 。应借鉴 商业秘 密法律 制度较发达 国家的经验 ,通过制 定商业秘 密专 门法规 ,以附属 刑 法形式明
确 罪与非罪的界 限则更具有现 实性与有效性 。 [ 关键词】 商业秘密 ;商业秘 密犯 罪;认定 [ 中图分类号】D9 93 [ 文献标识码 】B
商业秘 密犯罪的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在理论界是有争 议的。一种观点认为 :无论是犯罪的既遂还是未遂都
是在行 为人具备犯罪构成主、客观方面的全部要件的
[ 收稿 日期]20 — 4 2 06 0 — 1
・- -— —
1 6 ・— 2 - - —
维普资讯
犯罪的特殊构成或修正的构成 ,它以刑法分则相应的 般构成为基础 ,由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为补充。依 据这种观点刑法 29 1 条规定 的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 既遂形态 ,对于着手实施 侵犯行为却 因意志以外的原 因未得逞 的,可 以依 据刑 法总则 的有关规 定和分则 29 的规定 以犯罪未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笔 1条 者倾 向于第二种观点。因为依照第一种观点 ,犯罪未

商业间谍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三条凡涉及商业秘密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国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采取行政、民事、刑事等多种手段。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第六条商业秘密的权属(一)商业秘密的权属归商业秘密的创造者、使用者、经营者等权利人所有。

(二)商业秘密的创造者、使用者、经营者等权利人可以依法将其商业秘密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第七条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一)权利人应当对其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 限制接触范围,对知晓商业秘密的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管理;2. 对商业秘密的载体采取物理、技术、管理等措施;3. 对商业秘密的传输、使用、处理等环节进行监管。

(二)权利人发现他人可能泄露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第八条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一)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自商业秘密被采取保密措施之日起计算。

(二)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届满,其权利人仍可以依法行使对商业秘密的控制权。

第九条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一)以下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1.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他人商业秘密;2. 未经权利人许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3. 窃取、篡改、伪造他人商业秘密;4. 侵害商业秘密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商业间谍的法律责任第十条商业间谍的定义商业间谍,是指以获取、使用、披露他人商业秘密为目的,采取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非法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文字号】法释〔2020〕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10【实施日期】2020.09.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0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0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法释〔2020〕7号)为正确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

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第二条当事人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条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范解读和司法适用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范解读和司法适用基于罪责刑均衡原则的适用,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主张该罪亦可由过失构成的观点,实是对立法的误读。

虽然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只有同时具备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保密性等4个法律特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能以商业秘密认定并给以法律上的.保护,实践中对于客户名单法律属性的认定,自应遵循同样的标准。

而由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在我国刑法中的法益侵害本质所决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中的“重大损失”,应以侵犯人的侵权所得或者侵权商业规模为主,同时兼顾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作为统—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适用罪过形式商业秘密重大损失虽然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⑴但商业秘密法的真正发展和完善却是进入20世纪之后的事情。

因而有关商业秘密的内涵及其外延,尤其是权利人因商业秘密被侵犯而遭受的重大损失的认定,不仅各国立法规定有异,而且实务操作不一,学界主张更是歧见纷呈。

有鉴于此,笔者立足于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结合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司法实务考察,就商业秘密的本质以及上述问题的规范解读和司法适用,提出一管之见,就教于方家。

一、罪过形式解读:均衡性原则的运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罪过仅限于故意,还是亦包括过失在内?对此,人们看法不一,争议主要集中于现行刑法典第219条第2款规定的罪过形式的理解。

该款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其中,所谓“应知”,一般是指应当知道由于疏忽大意而不知道的情形,这无疑是一种疏忽大意的过失心理。

因而多数学者认为,在我国,即使是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同样应当作为犯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由于世界主要的工业化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和德国等国的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制裁主要限于工业间谍和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至于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没有作为犯罪予以规定,持此观点的学者进而建议,基于刑法谦抑性的考量,立法修订时应当严格限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罪过于故意范围之内,将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排除在刑事立法打击的范围之外,仅以民事制裁、经济制裁或者行政制裁的方式进行规制即可。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定位与司法认定


秘密 的保 护 只 能 以 该 具 体 明确 的 内容 和范 围 为 对 象 。在 司法 实 践 中 ,不 能将 某 个 机 器 或 产 品 的 全 部技 术都 看 作 商 业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必 须 是 具 体 地 表现 在产 品 当 中 的 个 别 部 分 、具 体 功 能 和作 用 原
关键 词 :商业秘 密 ;重 大损 失 ;单位 犯 罪 ;严格 解释
中图分 类号 :D 6 3 F 2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 号 :10 3 4 ( 0 1 4— 0 6—0 0 9— 7 5 2 1 )0 0 4 7


商 业秘 密 的 立 法定 位 与 司 法认 定
建立保 密制 度 、采 取 其 他 合 理 的保 密 措 施 。 以上 三者 ,即新 颖 性 和 秘 密 性 、价 值 性 和 实 用 性 以及 保密 性 。
种 ,商 业 秘 密 必 然 有 新 颖 性 的要 求 ,但 与 专 利 的 新颖 性 要 求 不 同 ,商业 秘 密 的 新 颖 性 不 在 于创 新 和进 步 ,法 律对 其新 颖 性 的要 求 没有 明确 的规 定 , 商业 秘 密 的新 颖 性 只需 与其 他 智 力 信 息 成 果 存 在 最低 限度 的差 异 即 可 , … 因此 ,实 践 中商 业 秘 密
统一 性 的考虑 ,虽 然 “ 业 秘 密 ” 在 法 律 上 的 内 商 涵是 相 同 的 ,但 刑法 中 的 商 业 秘 密 和 经 济 法 中 的 商业 秘密 的外 延 应 该 是 有 差 别 的 ,基 于 刑 法 谦 抑
秘 密 的存 在 。因 此 ,如 何认 定 “ 业 秘 密 ” 就成 商
理 。因 为事 实 上 某 部 机 器 或 某 项 产 品不 可 能全 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标准
想要将一个行为认定为刑事犯罪,那么就需要依据法律
规定的认定标准。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来讲,同样也是
需要依据认定标准来确定该行为是否属于刑事犯罪的。下
面,小编带来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标准的内容,供你学习
参考。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
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
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
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 (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
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
场经济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依《反不
正当竞争法》和本条第3款之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
要件是指侵犯他人商业秘密,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重大损失
的行为。因此,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要件包括三个方面,即
犯罪对象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表现对商业秘密的侵犯性;
危害的后果是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重大损失。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
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显而易见,我国法律所指的商
业秘密包含技术秘密 (专利技术之外的有关工业上的生产
技术、工艺秘决或产品配方,其自身不具有独立性或整体性,
而须依附于某项专利,或依附于某项商业秘密)在内。其范
围既包括生产技巧、工艺秘决、产品配方这类技术信息,也
包括商业经验、经营策略、营业秘密这类营业信息。这里,
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
获取的,所谓“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是指该信息有确定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所谓“权利人
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
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所谓“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
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谓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
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窃、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
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商业秘密作为知识
产权的一种,已得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关税与
贸易总协定》的肯同。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秘密性,
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已为社会公知公用的通用技术和普通的
经营方法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商业秘密的这种秘密性是
商业秘密持有人有意采取保密措施而达到的。因此,判断持
有人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往往成为确认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
关键因素之一。商业秘密的这种秘密性也是其区别于专利的
所在。专利的内容必须是公开的,专利的实质就是国家允许
先进技术的发明人在一定时期内占有其发明的专有权。但以
发明人将其发明内容公布于众为条件。商业秘密持有人不申
请专利保护一般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商业秘密持有人为节
省专利费用而不申请专利;二是商业秘密持有人希望无限期
保守其商业秘密 (专利的保护是有期限的);三是由于该商
业秘密尚未列入专利法保护范围或达不到专利所要求的“三
性”标准;四是某些商业秘密作为某项专利的保留部分留存
下来的。商业秘密的持有人不想获得专利法所承认的专有
权,而意图通过保密维持实际上的专有权,这在法律上也是
允许的。专利法并没有取消秘密权利。(2)财产性,即具有
价值和使用价值。商业秘密能为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商业
秘密一旦泄露,就会给持有造成经济损失。不管花了多大的
投资,研究出来的成果如果没有这种财产性,就不符合商业
秘密的概念。从经济学角度讲,商业秘密的这种财产性就是
表现为财产物质权益的知识形态商品。从法律学角度讲,它
可作为财产权利有偿转让。商业秘密的持有人具有占有、利
用、处分商业秘密并获得收益的权利,有制止他人无正当法
律理由获取、利用商业秘密的权利。(3)可分享性,即商业
秘密可能为多人所同时掌握。可能存在同时有两个以上的持
有人分别地、独立地掌握同一商业秘密,但他们之何并未(或
尚未)发生横向关系,因此,自己都以为自己是该商业秘密
的唯一所有人。商业秘密持有人只是对自己所掌握的商业秘
密有处分权,如自己抢先申请专利,或将该商业秘密转让给
他,但不能对抗正当的竞争。第一,他不能阻止别人独立研
究搞出并占有同一项商业秘密。第二,他也不能阻止别人根
据其投入市场的产品,重新研究出借以生产该产品的工艺流
程及设计的商立秘密,即所谓“返回原设计”。商业秘密的
这种可分享性表现在其转让时,仅仅是商业秘密的使用权转
让,至于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因为即使是将所有权转给受
让人,但构成商业秘密的工艺技巧、产品配方、技术秘决、
经营决策、商业经验等要素,仍会保留在原持有人的记亿之
中,不会随着商业秘密的转让而从头脑消失。同样的道理,
商业秘密的合法所有权人也不会因为该项商业秘密被盗用
而直接完全地丧失对它的所有权,而只是间接部分地丧失了
对该项商业秘密的实际独占、利用、转让和收益的权利。总
之,商业秘密的可分享性,使其不可能象有形财产那样转移
所有权。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仅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
益受到了侵害,也使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受到了侵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
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具体包括
3种即: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
人的商业秘密。其中,盗窃,是指以自认为不被商业秘密的
所有人、使用人、保管人等发现的方法秘密窃取其商业秘密
的行为。所盗窃的既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还可以
是自己以秘密的方式加以复制如偷拍、偷录等。利诱,是指
以高薪、金钱、物质、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户口、调动工作、
就业、学习、留学等物质或物质性利益甚或女色等为诱饵使
了解商业秘密的合营者、保管者、知情人等向其泄露商业秘
密,如提供原件或复制件,口头、书面告知其内容。胁迫,
是指以杀害生命、伤害身体、加害亲属、毁坏财产、揭露隐
私、损害名誉、解除职务、克扣工资、开除工作等相要挟、
恐吓,致使商业秘密的知情者向其泄露商业秘密。至于其他
不正当手段,则是指除上述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诸如抢
劫、窃取、骗取等不正当手段。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
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披露,是指通过各种方式向他人泄露
商业秘密。有的采取口头告知如当面告诉、电话告知等;有
的采取书面方式,如提供商业秘密的原件、复制件、用信件
告知其内容等;有的采取让其阅读、抄录、复制商业秘密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