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利与义务之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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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

党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

来看看下面这些党和人民的罪人 吧:
第七项: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 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 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 群众的正当利益。(思想作风)
第八项:发扬社会主义新风 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 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 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 牲。(道德品质)
第四项: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 家的法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 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 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组 织)
第五项: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 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 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 切阴谋诡计。(组织)
第六项: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 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 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 作斗争 。(思想作风)
来看看任长霞同志吧:
任长霞,女,祖籍河南省睢县,1964年2 月8日生于郑州,生前任河南省登封市公安局 党委书记、局长,一级警督警衔。
任长霞1983年10月从河南省人民警察学校 毕业后分配到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工作,先 后任预审科民警、预审科副科长、法制室主任, 期间光荣加入中国共产党。1996年10月任郑州 市公安局法制室副主任,1998年11月任郑州市 公安局技侦支队支队长;2001年4月调任登封 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2004年4月14日20 时40分,在侦破“1·30”案件从郑州返登封途中, 突遇车祸,经医院全力抢救,因伤势过重, 2004年4月15日零时40分牺牲,年仅40岁。
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 (二)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 (三)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四)愿意执行党的决议 (五)愿意按期交纳党费
二、党员的基本条件
党章的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 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论行政执法权力与责任的法治统一

论行政执法权力与责任的法治统一

论行政执法权力与责任的法治统一作者:王贞德来源:《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21年第12期摘要:限制和制约行政执法权是建立法治政府的重要环节,规范行政执法权的行使,就必须让执法和责任保持法治统一,从探讨解决行政执法权在实践中与行政执法责任经常性脱节的问题着手,可以夯实对行政执法的基本认识。

同时,针对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乱执法、不执法的情况,从思想观念、有效监督,责任追究三个方面提出优化行政执法权责统一的路径思考。

关键词:行政执法;权责一致;法治统一我国从倡导建立法治政府开始,政府机关就一直致力于对行政执法权力进行限制和制约,但行政执法权与责任仍然经常性脱节,行政执法权力与责任的法治统一是解决此问题的唯一途径。

因此,需要从思想观念加深对行政执法的认识、监督制度去规范行政执法权的行使和责任追究来落实对违法执法的追责。

一、行政执法权责统一的基本认识行政执法的含义是指政府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在不断推行法治中国、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进程中,规范行政执法一直是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实行依法行政的弱点和难点。

要做到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就要从执法的源头、过程和结果入手,其中重要的一环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做到行政执法权力与责任的法治统一。

行政执法权力与责任的法治统一也称为行政执法的权责统一,是指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行使和运用的行政执法权力要受到相应的制约,行政机关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和行动依法履行其职责,否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执法权力是行政责任的前提,行政主体不履行或者不充分履行法定的职责、超越法定的行政执法权力,就必须承担由此产生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权责统一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实现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行政执法权责统一的必要性和基础行政执法权责统一由来已久,20世纪90年代,一些地方行政执法上的实践中就已显现出来。

据相关资料,河北省辛集市早在1988年就初探行政执法责任制[1]。

高三政治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高三政治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40 正确处理公民与国家关系,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教学目标: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与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及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和谐统一的新型关系,树立维护国家利益的观念、权利义务统一的观念、法制观念,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参与国家的各种政治活动。

教学重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教学难点:绝对自由与相对自由公民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教学方法:谈话法、讲解法教学过程:一、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1.含义: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2.内容:(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①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

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或行政官员的权利。

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人民代表和被选为各级人民代表或行政领导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极为庄严的政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

②选举权获得的法律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③我国公民选举权享有的普遍性和广泛性。

④选民的权利选民,即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

选民对人民代表的候选人,可以投造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选民有权对所选代表依法实行监督;选民还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代表。

⑤我国人民代表的产生方式及选举程序我国人民代表的产生方式有两种:区、县级和乡镇的人民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3年;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其人民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是间接选举产生,代表任期5年。

实行直接选举的程序:划分选区;选民登记;提出和确定候选人;投票与宣布选举结果。

介绍权利与义务的知识

介绍权利与义务的知识

介绍权利与义务的知识
权利与义务是法律中的两个核心概念,它们在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以下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一些基本知识:
1.权利:
权利是指法律所赋予的、表现为享有利益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或保障。

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一种利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权利是法律赋予个人的,可以行使或放弃,但不得转让或剥夺。

2.义务:
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表现为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责任。

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必须承担的一种责任,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义务是法律对个人的要求,必须履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

一方面,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没有义务的履行,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义务的履行也促进了权利的实现,只有履行了义务,才能使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

4.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任何公民既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应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

我们应该增强权利意识,依法行使权利,同时也要增强义务观念,自觉履行法定的义务。

只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个人的全面发展。

总之,权利与义务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概念,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

我们应该增强权利意识和义务观念,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以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个人的全面发展。

如何正确理解党员的义务和权利

如何正确理解党员的义务和权利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通过学习教育,努力提高思想认识,更好地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同时必须处理好党员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正确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党员民主权利,认真履行党章所规定的党员义务。

党员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辨证统一的,没有不要义务的权利,也没有不要权利的义务。

只有把两者有机地统一起来,才能真正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党章既规定了党员在党内应该享有的权利,又规定了党员对党应该履行的义务。

马克思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这句话深刻阐明了权利和义务之间的辨证关系。

首先,共产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

党员没有权利,履行义务是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所以党员义务和党员权利是相辅而成缺一不可的。

其次,党员义务和党员权利是统一的整体,党员权利和党员义务是相对而言的两个方面,但它们又是统一的,这个统一点就是党和人民的利益。

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党章规定了党员的义务,又规定了党员权利。

作为一名党员,就是既为党和人民的利益履行自己的义务,又要为党和人民的利益行使自己的权利。

正确认识党员的权力和义务的关系,最重要的是在维护党员自身正当权益的同时,更加时刻牢记作为一名党员所要履行的职责,始终保持党员的先进性:一是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是要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是要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是要自学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是要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权利与义务

权利与义务

第二框 政治权利和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准则 一、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知道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应该履行的政治性义务,参与政治生活需要

把握的基本原则。 【能力目标】: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参与政治生活的实践能力,通过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知识,使学生明白作为公民应该怎样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怎样履行自己的政治性义务。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培养学生的公民观念,使学生认识到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权利、履行的义务,激发学生的主人翁精神。 二、教学重点与难点 重点: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 难点:正确理解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统一性原则。 三、教学方式 讲授式教学与讨论式教学相结合 四、课时安排:一课时 五、导入新课: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具体内容可以引导学生共同回答)这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其中公民胡哪些政治权利,应履行哪些政治义务,怎样参与政治生活。 六、讲授新课:政治权利和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准则 教学内容 教师活动 学生活动 备课组修正 个人改正 (一)神圣的权利 庄严的义务 情景营造:指导学生看课文图片:公民投票选举,公民应征入伍,奥运健儿获金牌,面对国旗唱国歌;通过网上电子举报信箱进行举报……。, 让学生抢答,在这一组图片中,哪些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哪些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1.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A课堂设问一:回忆初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知识,能否举出哪些是政治方面的权利? B课堂设问二:依据我国有关宪法中的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思考没有选举资格的三种情况。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 ① 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②没有年满18周岁。③被剥夺政治权利。 什么叫政治权利和自由?明确概念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行使这一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和标志。 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就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C情境营造:演示我国大学生抗议北约轰炸我驻南斯拉夫使馆游行示威图片;中学生在报刊上发表文章图片;李洪志出版非法刊物、非法集会图片, D课堂设问三:你有知道的领导干部贪污腐败的案件? 感受公民的政治自由。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国家制定了相应法律,创造各种条件,保障公民真正享有和行使政治自由。 全国各检察机关根据人民群众的揭发、举报,认真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举例感受监督权的实质。 必须强调:自由是相对的,政治自由也不例外。世界上没有脱离法律的绝对自由,法律是自由的体现和保障,自由与法律是对立统一的。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公民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政治自由,只要不超出法律所约束的范围,就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论道德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论道德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在“以德治国”的实践活动中,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道德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不可忽视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必须清醒地看到,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所出现的各种道德理论上困惑和道德实践中矛盾,不少正是由于对道德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认识不清,处理不当而造成的。

本文试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道德权利与义务关系进行探讨。

一、正确认识“权利”与“义务”是道德两大基本属性所谓道德义务,是指个人对社会和他人承担的责任,也是社会和他人对个人行为的要求。

例如,古训日:“子不教,父之过。

”说的是做父亲的要承担教育孩子的义务,不然,会受到他人和社会的舆论及谴责;商贸交往的道德义务则讲求买卖公平、诚实守信,保证市场秩序正常运转。

正是有“道德义务”的存在和规范,使得不同行为主体的各种活动受到相应约束和限制,避免产生无序及混乱。

所谓道德权利,涵盖两层意义:一是指人们有权学习和掌握道德理论及观念,培养和实践道德隋操及品质。

二是指人们学习和实践道德所获得的道德地位、道德信誉及道德权威。

例如,做父亲的要承担教育孩子的义务,就必须学习道德及行为规范,树立应有道德地位.才能履行好教育孩子的义务;商贸活动的主体执行道德义务,也必须掌握相应的道德权利。

了解商业道德规范及要求,努力培养优良的道德信誉和形象,才能使得利益和道义“双赢”。

掌握道德权利才能履行道德义务,而履行道德义务又是道德权利的体现。

道德的权利与义务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只讲道德权利不讲义务,道德权利所指的“学习道德思想和获取道德地位”则是空中楼阁,虚无缥缈。

而只讲道德义务不讲权利,道德义务所要求的“承担对社会和他人道德责任”只能流于形式.无法从“他律”转向“自律”。

其次,道德权和与义务之间相互作用,不断推动道德成立、丰富和发展。

现实生活里,若要使某种道德秩序和规范的确立.就必须使人们自觉自愿地认识它和拥护它,才有可能立足于社会,并成为大家共同认可的道德价值标准和约束。

那么,这种道德才会富有生命力和现实指导意义例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而建立的新型道德观念及思想,就需要人们行使权利和义务去了解它、掌握它和履行它。

初二政治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试题

初二政治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试题

初二政治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试题1.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要求我们:()A.正确行使权利,适当履行义务B.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C.权利必须行使,义务可以不履行D.主动放弃义务,适当行使权利【答案】B【解析】对于权利我们要正确权利,对于义务要自觉履行,所以B是正确的,ACD是错误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道德义务自愿履行,排除,故选B。

【考点】本题考查公民的义务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由民法规定的。

【答案】B【解析】作为国家的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确认的公民权利,所谓公民权利指的是宪法和法律确认并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由于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是公民最主要、最根本的权利,所以称之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所以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由宪法规定的,而不是民法。

【考点】本题考查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3.八年级(2)班在开展主题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的讨论会上,产生了下列观点,你认为错误的是A.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B.每个人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C.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D.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是完全对立的【答案】D【解析】根据教材知识,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

我们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也是履行义务的主体。

每个人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所以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是完全对立的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应选D。

【考点】本题考查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4.某校一名九年级学生的小发明制作“太阳能热水器卫浴智能恒温节能节水系统”获得国家专利局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这主要有利于保护()A.隐私权B.姓名权C.肖像权D.智力成果权【答案】D【解析】此题旨在考查学生对智力成果权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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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利与义务之统一内容摘要:在现代法治理论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统一是指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的关系,即是在法律领域中,存在一项权利就必然存在与其相对应的义务,反之存在一项义务也就必然存在与之相对应的权利,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人的义务相互对应,互为条件,不可分离。

关键词:统一权利义务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

权利与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即对立统一的,它们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权利就是应当理由,持有这个理由,相应的行为,利益,主张和期待在法律上就会被认为是应当的并得到支持。

义务就是与权利对应的被动的法律地位,居于此地位即须被权利人的权利所约束和支配。

对于权利人自身而言,权利意味着他在法律上有一项正当的理由去做某事或不去做某事,在这项理由没有被推翻或取消之前,有某种权利就是有某种自由,权利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按自己的自由意识行事,并可以借助于法律的力量来防止和排除他人的干涩。

义务作为一种被动的法律地位,意味着义务人必须尊重和服从正当理由的权利。

法律是一个权利与义务构造而成的统一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的统一对立关系,双方构成了一个彼此不可分离的矛盾共同体。

权利与义务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被动的-;就此而言,他们是法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相互排斥的对立面。

同时,权利与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它们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就如黑格尔所说对立统一关系即“每一方只有在它与另一方的联系中才能获得他自己的本质规定,此一方反映另一方,才能反映自己。

另一方也是如此;所以,每一方就是他自己对方的对方。

”1权利与义务之间也是这样的关系,一方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同时,权利与义务又相互渗透,相互包含以及一定条件下的相互转换。

如果权利与义务其中一方不存在了,那另一方也不能存在。

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关系即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

从相互对立的方面看,权利意味着自由和利益,义务则意味着限制和负担;享有权利意味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义务人的行为予以支配和约束;负有义务。

则表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被权利人所支配和约束。

因而,可以说,权利与义务是两种相反的法律地位,构成了矛盾的两极。

从相互依存的方面看,权利和义务是互为条件,形影不离的存在物。

权利若离开了对应的义务,便没有任何意义,很难合理的想象,当任何人都不负有不侵犯我的财产的义务时,我还有财产权利而言。

同样,义务若离开了相应的权利,便成了无形之影,这如同说我是被支配和约束的,但没有任何权利人的权利可以支配和约束我的行为。

当今时代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我们处处强调依法治国,无论对于社会,某一社会组织,尤其是个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绝对离不开的。

因此说“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无论进行日常生活还是从事经济交往,缔结契约都不可避免。

”当今社会,我们崇尚法律,并且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法律,但纵观每一种法律都脱离不了权利与义务。

我们一直在强调依法治国,强调公民意识,公民要维权。

但是不得不承认一些社会现象,当今在我国有许多公民往往只强调自己只享有哪些权利,往往忽视自己应当去尽哪些义务,甚至专门躲避相应的义务。

在当代这样一个开放文明的时代,这种做法不利于我国的进步,也无益于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同时也充分说明了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

因此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关系的认识的本身也反映了一个公民的法律素质的高低,也反映一国的法制化水平。

权利是利益分配的法律技术手段,义务则是使这种利益分配能正常进行而设立的另一技术概念,所以义务是为权利设定的。

权利界定利益,义务界定权利,义务设定的动机,目的着眼和落实点都是围绕权利界定和利益分配这根中轴旋转。

法律的各种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都不是为义务而义务,为限制而限制。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人们获取非正当权利和人们的正当权利被侵犯。

对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的研究必须建立在一下原则的基础上。

首先,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辩证法的原则立场,必须立足分析活生生的法律现象,从权利,义务的产生,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去总结和发现规律。

其次,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应全面反映两者关系的一些内在规律应该是法的价值规范和事实的高度统一。

再次,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要全面反映人类社会的共性,具有普遍意义。

我们应该把权利与义务二者统一起来,不可以将二者分割,要用辩证的眼光去看待它,达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

义务的存在时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任何一项权利都必须伴随着一个或者几个保证期实现的义务。

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即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又是享受权利。

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义务占主导地位,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的权利,但是如果缺乏义务性规范的支持,权利就形同虚设,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

义务存在的合理性决定了权利存在的合理性。

如果义务原有的合理性丧失,或新的合理性义务产生,那么已有的权利必然发生变化。

权利的实现取决于义务的履行,一部分以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不自觉履行义务就无法获得相应的权利,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复存在。

法律的存在意味着一个社会允许某些事情发生和不允许某些事情发生。

在这一方面,权利体现为一种肯定的力量和激励的机制,义务体现为一种否定的力量和约束的机制,两者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才能使法律的功能完整的发挥出来。

权利提供一种不确定的指引,它承认一定范围内的选择自由,只要不超过法定界限,选择任何行动方案都是允许的,与该选择相应的利益和预期都会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护。

义务提供一种确定的指引,它令或禁止某些行为的发生并用一个不允许自由选择和明确的行动方案来引导当事人的行为。

权利和义务相结合,前者直接与个人的自由和社会的活力相联系,后者直接与个人的本分和社会的秩序相联系,缺少任何一方,法律的总体功能都会受到致命的破坏。

在权利和义务这一对矛盾统一体中,义务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支配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决定着权利的存在和实现。

权利不能被视作义务,义务也不能被视作权利。

权利和义务有各自的范围和限度,超出了这个限度,就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是违法的。

权利意味着对利益的获取和实现,义务意味着对利益的付出与负担;法律确定的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构成了在一定条件下他们相互之间可以自己做出或不作出某一行为。

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向导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

义务以其特有的利约束机制和强制机制作用与人的行为最终达到不同的社会主体基于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准确理解和行驶。

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因此我们作为法制社会的公民应该正确处理好二者之间的统一关系,自觉履行义务,维护自身的权利。

首先,公民个人要自觉了解法律,提高自身法律素养。

懂法,学法,守法,护法。

公民要真正了解权利与义务的含义,通过学习法律不断提升公民法律意识,树立和培养法制观念,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公民的义务意识。

其次,公民要自觉履行义务,知道义务的履行是获得权利的前提。

公民要自觉树立公民意识,其中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要树立义务意识。

只有公民自觉履行义务,为他人,为社会尽其应尽的义务,那么,这是为国家和社会做贡献,同时也是公民主人翁的体现。

有利于推动我国法制化进程,推动社会进步。

最后,公民要自觉履行的同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

我们要求公民正确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公平。

因此,在公民履行相应义务的前提下,公民一定要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合法权益,这样也是对人权的维护和尊重。

我们要明确我们应履行的义务和应享有的权利,更应该深刻的理解和把握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提高自身的责任意识,权利和义务意识,推动我国的依法治国进程和水平,维护社会和秩序,促进依法治国。

我们应该明确权利与义务是紧密结合的,二者没有任何差别,可以称之为权利和义务的混同阶段,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在氏族制度内部,权利与义务之间没有任何差别,参加公共事务,血族复仇或者为此接受赎罪。

在印第安人看来,睡觉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正如吃饭,打猎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一样谎谬“2权利义务紧密结合,相互依存,还有一个体现就是在内容上具有广泛性,现实性和对应性。

“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这就决定了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不可分割的广泛性,不仅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而且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体现和强调权利与义务的不可分离。

而权利与义务的现实性主要是在于我国的法律保障和物质保障,对应性则是权利与义务相互关系的必然要求与属性。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马克思主义原理必须发展社会生产力,必须是在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等领域内进行改革。

只有这样,才能完全实现马克思的科学预言即——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误权利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相互渗透,彼此结合,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共性,有些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内容,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例如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也有劳动的义务;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也有受教育的义务。

在一定的条件下,权利和义务又是可以相互转化的,这在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上都是有明确规定的。

例如,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到了一定年限之后而成年子女有赡养和扶助父母的义务,这便体系了权利与义务的相互转化。

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相互统一还有一个方面就是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相互作用,不断完善,不断发展。

公民享有的义务越多,国家要求公民履行的义务也就随之加多,有利于两个文明和建设。

公民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对正确履行义务起示范作用,明确公民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正确的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相互制约,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是不可分割的。

不能只强调了权利而忽视了义务,也不能只强调了义务而忽视了权利。

只有将权利与义务紧密的结合起来,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履行义务,这样才能正确认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关系。

参考文献:《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20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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