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财务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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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法定住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法定住所:

鉴于:

1. 甲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2. 乙方是一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具备开展金融服务和资产管理的资质,在资产管理和项目投融资方面具备为客户提供集成解决方案和金融创新服务能力,经营范围涵盖: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顾问、财务顾问、股权基金管理等金融服务。有为企业

提供专项资产管理、财务顾问、投资顾问服务的资质;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进入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开相关工作,同时就乙方担任甲方进入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前期财务顾问及挂牌后财务指导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为甲方挂牌进行顾问工作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及完整性。

2、甲方应协助乙方在工作中与等相关各方的沟通,保证乙方能正常顺畅地为甲方开展工作。

3、乙方在甲方挂牌的工作中的差旅、食宿费用由甲方承担。

4、积极配合乙方的尽职调查工作,按照乙方要求,在乙方指定的合理时间内向乙方提供其各种形式关联方的关于历史沿革、资产权属、财务状况以及其他一切与本次改制有关的文件资料及信息(包括书面、口头证言等),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证言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确信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经常性地、主动地与乙方沟通,及时向乙方通报相关信息。甲方保证不存在未向乙方说明或解释的、可能影响甲方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力的事项或潜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纠纷、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仲裁等。

6、对乙方在本次财务顾问工作中提出的各项意见和建议,予以充分重视,并积极进行配合, 以利于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进行。

7、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足够的人员和条件,以配合乙方工作;为乙方的现场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讯、办公及就餐条件。

8、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9、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配备有经验的项目人员为甲方提供专业性服务。

10、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接受乙方有关在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新四板服务。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担任甲方在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财务顾问,为甲方提供挂牌前的财务意见、挂牌后的融资、并购服务、及十二个月的财务指导。

2、负责甲方在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总体策划及具体工作的协调与安排包括:

(1)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甲方在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前的辅导工作;

(2)按挂牌的相关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并协助甲方落实相关措施,使股份有限公司达到挂牌要求;

(3)向甲方推荐本次挂牌工作相关法律顾问、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专业人员,并协调、安排人员进场进行相关工作,制作并上报申报材料、统筹工作;

2、乙方将统筹甲方本次挂牌工作包括:

(1)就本次挂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提供咨询;

(2)在对甲方进行尽职调查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甲方的发展战略及实际情况,为甲方本次改制及相关的股权调整等资本运作提供有利于企业未来挂牌、管理、发展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策划方案和专业性的建议;

(3)协助甲方制定本次改制的工作计划,协助协调各方面关系,推进工作有序进行;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出具专业性意见书,协助甲方制作及审查与本次挂牌的相关文件资料。

3、关于推荐挂牌全程服务的其他内容及工作安排相关事宜。

二、财务顾问费用及支付

本次财务顾问服务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二个月。

1、“财务顾问费”人民币:,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向乙方全额一次性支付,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后,甲方未足额支付财务顾问费的,视为甲方违约。

2、融资、并购佣金按甲方所获得的融资总金额的 %另行收取;(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并购(收购)交易价款、股权投资、银行融资、企业债融资等在甲方挂牌后获得的一切融资),在甲方每笔资金到位后五个工作日,按比例向乙方一次性完全支付。

三、保密

(一)甲、乙双方承诺就甲方委托乙方担任财务顾问事项保守秘密,不得向任何无关第三方泄露。

(二)甲、乙双方向对方提供的任何与本次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

电子信息、方案、计划、工作进展情况等均由收知方负责保密。(三)乙方承诺对其在工作过程中依其职务之便所获知的甲方内幕消息及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非依法或经甲方同意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四、违约责任

本协议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及未完整履约,均视为违约。违约方须按本协议约定的财务顾问费金额人民币:元的双倍(即: 元整)向守约方赔偿损失。

挂牌后,甲方不能实现融资或部分实现融资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协议生效、失效与解除、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执行完毕时自动终止或服务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

3、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时,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

4、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本协议。

5、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天内,乙方需提供新四板挂牌的总体策划及具体工作安排时间表,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应按时间表开展工作并按期完成相关事宜。

六、不可抗力

本协议签订后,若由于政治、经济、金融、法律等发生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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