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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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形美容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文(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整形美容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文(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民事起诉状原告:胡**,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城县****,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杭州余杭**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李**。

案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医疗美容费358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374.73元(自2018年10月29日起,以35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暂计至2019年12月1日);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被告网络宣传介绍,因美容、鼻部矫正等事宜与被告签订医疗美容服务合同,被告以人民币120000元的价格为原告提供“韩式切开重睑+祛皮祛脂”、“内眦开大+外眦开大”、“翘睫定位+下睑定位+下睑下至”等共计14项美容整形项目为原告提供减肥、美容等服务,并向原告出具《杭州**医疗美容收费单》一份。

但其手术效果与被告宣传承诺相去甚远,驼峰鼻、宽鼻、鼻中隔歪曲等症状均未得到改善,远未达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的合同目的,甚至一度造成原告的身体不适。

此后,原告经过医美行业专家检查告知,被告显然并未对原告进行“驼峰鼻矫正”、“宽鼻矫正”、“鼻基底填充”、“鼻中隔歪曲”等四项手术。

****年**月**日,原告前往浙江省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上述专家检查结果一致。

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返还未手术项目的医疗美容费,但均未得到被告回应。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合法权利,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此致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附:诉状副本证据清单。

医疗投诉纠纷警示案例解析

医疗投诉纠纷警示案例解析

案例三
某医院存在乱收费现象,患者投诉并 要求退还多收费用。经查实,医院存 在收费不透明、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某医院护士在护理过程中疏忽大意, 导致患者摔倒受伤。患者投诉并要求 医院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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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存在主要问题
医疗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01
部分医疗机构存在服务质量不高、诊疗不规范等问题,容易导
致投诉纠纷。
医患沟通不畅
违反医疗规范
如未严格执行消毒、隔离 等医疗安全制度,导致患 者感染或交叉感染。
患方原因
对医疗效果期望过高
患者对现代医学的局限性和风险性认识不足,对治疗效果抱有过 高期望。
不遵医嘱
患者未按照医生建议进行治疗、用药或复查,导致病情恶化或引 发并发症。
缺乏医学知识
患者对疾病本身和治疗方法不了解,容易产生误解和疑虑。
法律责任划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事故鉴定结果,明确医方、患方各自应承 担的法律责任。
协商解决与诉讼途径
鼓励医患双方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若无法达成一致,可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03
法律法规依据与适用条款解读
Chapter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
该法规定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分告知并征得患者同意。
医疗过错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 程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
承担赔偿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在医疗纠纷中,因医疗行为引起 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 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 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
责任。
司法实践中的判例参考

法律_医疗纠纷案例分析(3篇)

法律_医疗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纠纷也日益增多。

医疗纠纷不仅严重影响了医患关系,也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不利影响。

本文将以一起因误诊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例,分析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处理过程及法律适用,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例详情(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女,30岁,因腹部疼痛入住某市人民医院。

入院后,医生诊断为“阑尾炎”,并进行了手术治疗。

术后,张某的病情并未好转,反而出现了高热、腹痛加剧等症状。

经反复检查,医生发现张某实际患有“卵巢囊肿蒂扭转”,而非阑尾炎。

由于误诊,张某的病情延误,最终导致右侧卵巢切除。

张某及其家属对医院的误诊行为表示不满,认为医院未尽到应有的诊疗义务,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于是,张某及其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

(二)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2. 误诊是否构成医疗损害?3. 医院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医院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护理等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

本案中,医院在张某入院后,对其进行了检查和诊断,但误诊为阑尾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规范,医院未能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

(二)误诊是否构成医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因误诊导致张某的病情延误,最终导致右侧卵巢切除。

根据法律规定,误诊构成医疗损害。

(三)医院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数额应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医疗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以下因素确定赔偿数额:1. 医院误诊导致张某右侧卵巢切除,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

医患关系的法律案例(3篇)

医患关系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第三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在2019年5月接收了一位患有严重肺部疾病的患者,患者李某,男,45岁。

入院时,李某呼吸困难,咳嗽剧烈,经医院检查,被诊断为重症肺炎。

医院立即组织专家团队对李某进行救治,但由于病情严重,李某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了呼吸衰竭,最终抢救无效,于2019年6月不幸去世。

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在救治过程中存在过错,未能尽到救治义务,导致李某死亡。

因此,李某的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医院在救治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存在医疗事故。

三、法院审理1. 事实认定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在入院时,医院对其进行了详细的检查,并立即组织专家团队进行救治。

在救治过程中,医院采用了多种治疗手段,包括抗生素治疗、呼吸机辅助呼吸等。

然而,由于李某病情严重,救治效果不佳,最终导致李某死亡。

2.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3. 责任判定法院认为,医院在救治过程中,虽然采取了多种治疗手段,但由于李某病情严重,救治效果不佳。

在救治过程中,医院不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的行为,因此,医院不存在过错。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发生医疗意外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本案中,李某的病情异常,医院在救治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故不属于医疗事故。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医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医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基于以下两点:1. 医院在救治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医美纠纷法律调解案例(3篇)

医美纠纷法律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女士,女,30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美容医院,法定代表人:李先生。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张女士因面部皮肤松弛、皱纹较多,于2018年8月到某美容医院接受面部提升手术。

手术由该医院美容科主任负责实施。

术后,张女士发现面部出现明显疤痕,且皮肤松弛情况并未得到改善。

经过多方咨询和检查,张女士认为手术失败,于是向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投诉,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经调查后,认为该美容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女士遂将某美容医院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美容医院是否构成医疗过错?2. 医疗过错与张女士面部疤痕、皮肤松弛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 美容医院应承担何种责任?三、调解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2. 调解过程中,法院了解到以下情况:(1)张女士术前对手术效果有明确的要求,希望术后面部皮肤松弛、皱纹得到明显改善。

(2)美容医院在术前已告知张女士手术风险,并签署了《医疗美容手术知情同意书》。

(3)手术过程中,美容医院严格执行了相关操作规程,但术后张女士面部出现明显疤痕。

(4)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调查认定,美容医院存在医疗过错。

3. 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首先要求美容医院承认存在医疗过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随后,法院根据张女士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以下调解方案:(1)美容医院赔偿张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2)美容医院为张女士提供免费修复手术,修复手术由该院美容科主任负责实施。

(3)双方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书》,并约定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4. 双方当事人对调解方案表示同意,并签署了《调解协议书》。

四、调解结果1. 美容医院一次性赔偿张女士人民币5万元。

2. 美容医院为张女士提供免费修复手术。

3. 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书》约定的义务。

口腔医院法律纠纷案例(3篇)

口腔医院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口腔医院,位于某市。

纠纷原因:原告张某在被告某口腔医院接受牙齿矫正治疗,因治疗过程中出现意外,导致原告牙齿受损,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情介绍2017年6月,原告张某因牙齿排列不齐,前往被告某口腔医院接受牙齿矫正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原告张某被告知需要进行一次手术,手术费用为人民币2万元。

张某同意手术,并签订了《牙齿矫正治疗协议书》。

2017年7月,张某在被告医院接受了牙齿矫正手术。

然而,手术过程中,被告医院的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出现了失误,导致原告张某的牙齿受损。

原告张某在术后检查中发现,自己的牙齿已经出现了松动、疼痛等症状。

2017年8月,原告张某向被告医院提出赔偿要求,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其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被告医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牙齿受损是由于手术过程中自身原因导致的,与医院无关,拒绝赔偿。

三、诉讼过程2017年9月,原告张某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口腔医院赔偿其经济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 《牙齿矫正治疗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张某与被告医院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2. 医院病历一份,证明原告张某在被告医院接受了牙齿矫正手术,并出现了牙齿受损的情况。

3. 证人证言一份,证明原告张某在术后出现了牙齿松动、疼痛等症状。

被告某口腔医院则提交了以下证据:1. 医院病历一份,证明原告张某在手术过程中出现了牙齿受损的情况。

2. 医院内部调查报告一份,证明原告张某的牙齿受损是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的。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某市人民法院认为:1. 原告张某与被告医院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原告张某在手术过程中出现了牙齿受损的情况,被告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

3. 被告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原告张某的实际损失确定。

医疗美容法律纠纷案例(3篇)

医疗美容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医疗美容行业迅速崛起。

然而,随之而来的医疗美容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以一起“美容针”事件为例,旨在分析医疗美容法律纠纷的成因、处理过程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以下简称“甲”)因工作繁忙,长期熬夜,导致皮肤暗沉、松弛。

为了改善肌肤状况,甲于2019年10月到某医疗美容机构(以下简称“乙”)进行咨询。

乙医生建议甲注射美容针,并承诺效果显著。

在乙医生的推荐下,甲于10月15日支付了3万元人民币,接受了乙医生为其注射美容针的手术。

然而,在注射后不久,甲发现皮肤出现红肿、瘙痒等症状。

经过多方治疗,症状仍未得到缓解。

甲遂于11月5日将乙医生及乙医生所在的医疗美容机构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退还手术费用、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5万元人民币。

三、案件审理过程1. 庭审准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委托律师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病历、照片、治疗记录等。

乙医生及乙医生所在的医疗美容机构则委托律师进行辩护,认为甲的症状并非由美容针引起,且乙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

2. 庭审辩论庭审中,甲律师提出以下观点:(1)乙医生及乙医生所在的医疗美容机构存在过错。

乙医生在未对甲进行全面检查的情况下,仅凭外观判断,就建议甲注射美容针,导致甲遭受了不必要的痛苦和损失。

(2)乙医生及乙医生所在的医疗美容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

在手术前,乙医生未告知甲注射美容针可能存在的风险,导致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手术。

(3)乙医生及乙医生所在的医疗美容机构存在违约行为。

乙医生承诺注射美容针后效果显著,但甲的皮肤状况并未得到改善。

乙律师则认为:(1)甲的症状并非由美容针引起,而是由其自身因素导致的。

(2)乙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甲在接受手术前已经充分了解手术风险。

(3)乙医生及乙医生所在的医疗美容机构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甲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

3.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乙医生在未对甲进行全面检查的情况下,仅凭外观判断,就建议甲注射美容针,存在过错。

罗群、广州秀妍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群、广州秀妍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群、广州秀妍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7【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92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嵩李婷乔营【审理法官】黄嵩李婷乔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罗群;广州秀妍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当事人】罗群广州秀妍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罗群【当事人-公司】广州秀妍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吕捷宁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赵双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高小聪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吕捷宁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赵双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高小聪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吕捷宁赵双高小聪【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罗群【被告】广州秀妍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本案的案由问题,罗群以其在医疗美容活动中人身权益受到损害,在一审中明确主张秀妍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情况下法院应根据其选择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案由问题,罗群以其在医疗美容活动中人身权益受到损害,在一审中明确主张秀妍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情况下法院应根据其选择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进行审理。

但一审法院本案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进行审理,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责任认定问题。

医疗损害责任是否成立,一般应从诊疗行为、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损害后果等方面进行审查。

罗群在秀妍公司处接受全脸脂肪填充手术,术后经检查面部双侧脂肪厚度不一致,影响了容貌美观,造成身体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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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
原告覃秀蒿,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大堰乡竹林湾村第5组。

原告陈祝,女,1993年9月3日出生,土家族,学生,住所同上。
原告覃晓晓,女,2002年2月9日,土家族,住所同上。
法定代理人覃秀蒿,即本案原告,系陈祝之继父、覃晓晓之生父。
委托代理人田玉,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正秀,女,194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大堰乡竹林湾村第4组。

原告宋益典,男,193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
委托代理人覃卫东,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大堰乡卫生院,(以下简称大堰卫生院),住所地湖北省长
阳土家族自治县大堰乡大堰村。

法定代表人李大胜,该卫生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定雄,该卫生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余文群,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晓麻溪卫生所,(以下简称晓麻溪卫生所),住所地湖北省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大堰乡晓麻溪村。

法定代表人覃家焱,该卫生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许贵松,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覃秀蒿之妻宋方益于1971年10月5日出生,因丧偶后,于1998年11月10日同
原告覃秀蒿结婚,宋方益与其前夫于1993年9月3日生育一女陈祝。2002年5月宋方
益怀孕,在怀孕期间,宋方益曾到晓麻溪卫生所和大堰卫生院做过数次检查,被确诊
为正常,并推定预产期为2002年2月10日。2002年2月9日中午,原告覃秀蒿陪同
宋方益到晓麻溪卫生所要求住院分娩,晓麻溪卫生所值班医生付正欣(有合格助产士证)
接收住院后,对宋方益进行了检查,并且根据要求进行人工诱发分娩。当日晚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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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宋方益分娩一女婴(现取名覃晓晓),付正欣医生处置好婴儿后来检查产妇时,发现
宋方益出血不正常,随即采取止血措施,并派人喊在家休息的晓溪卫生所所长覃家
焱,覃家焱来所 后参与抢救,让付正欣医生打电话向大堰卫生院求援。当晚11时,
大堰卫生院的两名医生赶来参加抢救,但因宋方益出血过多,抢救无效,于2002年2
月9日晚11时23分死亡。

因临近春节放假,晓麻溪卫生所当日值班医护人员只有付正欣一人,事件发生后,晓
麻溪卫生所付给原告覃秀蒿安葬费等损失9400元,但双方就纠纷的解决未达成协议。
晓麻溪卫生所于2002年2月20日申请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
员会鉴定:宋方益死亡原因为产后大出血导致失血休克,因缺乏尸检和相关资料,不
能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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