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渊源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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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

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内容,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但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却是没有分歧的。

因而应重点掌握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这两个概念的要点。

(一)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因国际法的多数规则都是在条约中表现出来的。

但并非所有的国际条约都是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按其性质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造法性条约”(law -making treaty)指多数国家参加的以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为目的并载有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条约。

具体讲是指由许多国际法主体参加或承认的能够对国际法原则,规范产生创立、确认、补充或修订意义的国际条约。

例如,《联合国宪章》、《海洋法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等,它们都是造法性条约,都创立、认可了许多对众多的参加国具有拘束力的新的国际法规范。

因此,造法性条约构成直接的国际法渊源。

契约性条约(contractual treaty)指国家之间所订立的确定特定事项具体权利义务的条约。

如交通运输协定,贸易协定均属此类,它们多是双边条约,都是对具体事务的协议,在处理具体问题的目的达到后即告终止,并不能创制国际法规则,而且其仅对缔约各方有拘束力,不具有普遍性质,不直接产生一般国际法规范。

因而,契约性条约并不直接成为国际法渊源,只有经过发展,该条约所载规则被反复采用并被公认,或构成国际习惯后才能成为间接的渊源。

许多学者认为,由于条约对非缔约国没有拘束力,契约性条约只能在缔约国之间构成“特殊国际法”,不能作为具有普遍拘束力的一般国际法,而造法性条约规定的普遍接受的原则和规划,是“一般国际法”,于是,只有那些以创立新的国际法原则、规范或改变现有国际法原则、规范为目的的造法性条约才可为普遍适用的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期末考点汇总

国际法期末考点汇总

1.国际法的概念概念: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渊源P48国际条约:国家间、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间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的国际书面协定。

是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

国际习惯:又称习惯国际法,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

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国际法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只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没有相应规则适用的情况下才起作用,其地位是辅助性的。

将“一般法律原则”置于国际法渊源之列,主要是为了避免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因为法律的空白,认为无法可用而导致不能裁决案件的情况。

司法判例及学说:并不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而是确定国际法规则的辅助手段。

3.国际法渊源的位阶P55概念:是指在国际法不同种类的渊源之间,以及在同一种类的不同渊源之间,是否存在着优先适用的问题。

由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性,现实中国际法不成体系,因此国际法的规范内部没有一个清晰的位阶体系。

4.国际强行法(名词解释)P56概念: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

5.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P68①所谓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主要是指国际法在国内生效的方式。

②大多数国家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实践都承认习惯国际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可直接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作为国内法院裁判的依据。

③国际条约在国内发生效力的方法大体有“转化”和“并入”两种方式。

转化方式是指为使在国际法上对本国有效的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生效,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转变成自己国家的国内法。

并入方式是指通过宪法或法律的统一规定,从总体上将条约合并到一国法律体系中,无须采取立法的转化。

6.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哪些?P89①国家主权平等原则②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③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④不干涉内政原则⑤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⑥民族自决原则⑦国际合作原则⑧保护人权原则7.民族自决原则(名词解释)P97各民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之发展。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与国内法二者共同构成了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一词准确地反映出了其所覆盖的法律体系的基本特点和主要调整对象。

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引入“国际法”一词,后被广泛采用。

有人使用“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一词来称呼这一法律体系(其传入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强调的也是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

此处“公”的含义与当代有些学者在国内法研究时所使用的“公法”一词中“公”的含义或范围有所不同。

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体系是与整个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而不是与“国际私法”一词所指代的内容相对应。

后者的主要内容属国内法范畴,虽然在其内涵和范围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争论(参见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编)。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

古代社会就有关于条约、使节等方面的一些规则和制度J勺雏形,它们是零星的、小范围的和萌芽性的。

近代国际法诞生于欧洲,是以独立主权国家兴起为基础的。

1643〜1648年结束欧洲30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主权独立国家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也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同一时期,荷兰人格劳秀斯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年),第一次从理论上对国际法的规则和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论述,并努力使国际法从神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

这部著作对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产生了积极影响,为近代国际法学奠定了基础。

格劳秀斯因而被称为“近代国际法学之父”。

在此后的200余年间,国际法主要在欧洲基督教国家之间适用,并且随着欧洲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

•这些法律原则包括民族自决原则selfdetermination,禁止侵略aggression、种 类屠杀genocide、奴隶制度slavery、种族 歧视racial discrimination、种族隔离 apartheid、 酷刑torture,等等。 •强行法规定了“international obligation so essential for the protection of fundamental interest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hat their breach was recognized as a crime by that community as a whole.”
《维也纳条约法》第2条第1(a)项:条约者, 谓国家之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 书面协议,无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或两项以 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 如何。(treaty means a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concluded between states in written form and governed by international law, whether embodied in a single instrument or in two or more related instruments and whatever its particular designation.)
除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之外,还有具有义务拘束力的单 方行为(Unilateral Acts as Sources Of 0bligation); 一般国际法原则(general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组织的有拘束力的决议等国际法渊源(binding decisions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

国际法名词解释以及简答题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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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一、名词解释:1、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与条约一样,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

2、国家: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组成现代国际社会的主要成员。

其构成的必要条件有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和主权,通常称为“国家的要素”。

3、国家领土: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上空与地下层。

4、边境制度:为了确保边境的安全,维护睦邻关系和便利边境居民的生活,相邻国家通常签订有关边境制度的条约,然后分别有各自的国内法做出详尽的规定。

一般地说,边境制度包括下列内容:(一)边界标志的维护;(二)界河与边境土地的利用;(三)方便地方居民的来往;(四)边境争端的处理。

5、领海:领海是邻接沿海国陆地领土或内水以外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6、毗连区:毗连区是邻接领海并由沿海国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7、登临权:登临权是指各国的军舰在共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8、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海牙公约规定,案犯所在国如果不引渡,应无例外地将这个案件提交有关当局,以便起诉,而有关当局应按照该国法律以对待严重性质的罪行的同样方式做出决定。

这项规定表明,缔约国对于空中劫持的案犯原则上应予引渡或起诉,这叫做“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9、国籍的抵触:国际的抵触是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具有两个以上国籍,或者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10、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是一国采取外交行动,保护本国公民在外国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所在国不法行为的侵害。

11、引渡:引渡是指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 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12、庇护: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遭受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与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也叫做领土庇护。

国际法课件_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课件_国际法的渊源

(a)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 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states;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 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b) international custom, as evidence of a general practice accepted as law国际习惯, 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c)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recognized by civilized nations;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 所承认者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
一 概念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原则、规则, 和制度第一次出现并确立获得法律效力的 地方或事实。 国际法的渊源与根据、起因、形成过程和证 据是有联系的。
二、国际法的渊源的类型
《国际法院规约》的第38条第1款规定 : (1) the Court, whose function is to decide in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such disputes as are submitted to it, shall apply:法院对于陈 述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约第38条之外,还有具有 义务拘束力的单方行为(Unilateral Acts as Sources Of 0bligation); 一般国际法原则(general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组织的有拘束力的决议等国际法渊 源(binding decisions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

国际法期末考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国际法: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换句话说,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

3.国际法的效力:4.国际法的客体:5.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则是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者形成的过程、程序。

6.硬法、软法:软法(不规定法律义务因而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又并非无拘束性的比较灵活的国际协议)7.强法、弱法:8.国际条约: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间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9.造法性条约:是指有关确立或更改一般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

通常有许多国家参加,专门用以确认新的或修改原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10.契约性条约:多为双边条约或只有少数国家参加的多边条约,类似国内法上的契约,规定缔约国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11.国际习惯:按照国际法院规约,国际习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12.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个法系、各个法律文化的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一些原则。

这意味着这些原则普遍的适用于国内法律关系和国际法律关系,普遍的适用于不同的法律文明与国际法律法律文明。

13.国际法渊源的位阶:国际法不同种类的渊源之间,以及在同一种类的不同渊源之间,是否存在优先适用的问题14.强行法:是指任何具体的法律法规,如果违反了强行法,都会成为无效的法律。

相对一般法律而言,宪法属于强行法,法律的基本原则也属于强行法。

15.国际法的编纂: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编制称为系统化和成文化的条文16.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是指若干国家或其政府通过缔结国际条约或经国家认可而建立活动的常设机构,亦称政府间国际组织。

17.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18.国际法在欸国内适用的方式:国际法如何在国内生效的方式19.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第4章:国际法的渊源讲解

ICJ第38条1款






限 于 国 家 行 为
无 位 级 顺 序
5
二.国际条约
A.概述
国际条约是国家可以有意识造法的唯一方式。条约可能具备双边形 式或多边形式,通常都是长期且困难的谈判之后的成果。本质上讲,
条约是法律上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的调整其相关关系的交易。条约涵
盖的内容多样,包括领土、个人权利、外交与领事关系以及极地法 律制度(Antarctic Treaty )。当前,国际条约是最重要的国际法渊源, 且可能在未来仍然是国际法的最重要渊源(ILC)。
C.实质渊源和证据渊源( Material and evidentiary sources )
证据渊源能够明确约束国家之法律义务的准确内容,如国家在国际 组织中的实践、相关声明等。理论上讲,上述三种渊源形式之间存 在着一定的区别;但实践中,上述三种渊源的区分可能非常困难, 且难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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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法渊源概述
国际条约本身仍然收到多种原则的约束。第一,条约具有自愿性, 条约对非成员国无拘束力( signature, ratifi cation, accession ),但这 个规则具有例外,如关于领土边界的条约必然会拘束所有国家,这 种条约又被称为对世条约( ergo omnes )。第二,当国家加入条约 时,其对整个条约的其他方承担条约义务(保留例外),即条约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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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法渊源概述
这些国际法渊源之间是否具有hierarchy关系,故,我们无法知悉这 些渊源的适用顺序。
总之,该条并未提供一个清楚无异议的国际法渊源的阐述,且留下 了诸多未决的难题,但不可否认的是,该条明确了国际法院可资适 用的法律渊源,并具有权威性;同时,该条的规定具有强制性,国 家不能要求法院依据该声明以外的规则作为裁决的依据。

国际法名词解释

1、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Law of Nations):——调整国际关系(其中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三十年战争”(1618-1648)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Peace of Westphalia),标志着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法的产生(近代国际法诞生的标志,承认国家主权和平等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3、国际法主体: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并有能力开展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4、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全部规范的权威和效力来源及其产生的形式和过程。

5、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规定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或约定(规范性文件)6、国际习惯:被国际上公认的并当作一般法律信念遵守的经接受为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7、一般法律原则:被文明各国所接受的一般性本源性原理(国内法说和国际法说)&各国国内法共通的法律原则8、司法判例与国际法学者的学说:9、公允及善良原则:即在公平和善意基础上,不严格依照国际法进行裁判,但必须得到当事方各国的同意。

10、国际“软法”(soft law):原则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能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国际文件。

11、“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就国际尚未订立规章或各国惯例尚未充分发展成法律的各项主题,拟订公约草案。

12、“国际法的编撰”:更精确地制订并系统整理广泛存在国家惯例、判例和学说的国际法规则。

13、二元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互不相同、各自独立、平行运作的法律体系。

14、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15、国际强行法:“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16、“主权”:国家的根本属性,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而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力17、国际组织的定义:广义:若干国家或政府,以及民间团体或个人,基于国际合作的目的而创立的常设性机构。

浅谈国际法的渊源

浅谈国际法的渊源浅谈国际法的渊所谓国际法的渊源指的是国际法的原则、规章制度等的最早的表现形式以及产生的源头。

国际法最初的形成来自什么地方,是什么影响了国际法的产生,都是我们值得探究的问题。

世界上的每一件事物都是有其源由的,都是经过长时期的发展演变而形成的,每一件事物都不会凭空产生。

而国际法作为约束世界上各个国家的公共法律,它被大家接受和认可,那么也必然有其一定的源头和理由。

有两种渊源是被大家所公认的即: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一、国际条约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中的主体,也就是国家之间针对某一件事物而设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

国际条约即可以是形成书面形式的协议,也可以只是口头协议。

它对条款各国产生法律效力,是条约各国必须遵守的条约。

但是这并不是说所有的国际条约都是国际法的渊源,事物并不是绝对的,我们要辩证地看待国际条约的问题。

并且,国际条约还分为两个不同的类别分别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两个类别是有实质上的不同的,不能将其混为一谈。

而其中,“造法性条约”是国际法的直接渊源,但“契约性条约”并不是国际法直接渊源。

我们要区分清楚两种不同的条约形式,不要模糊不清,混为一谈。

所谓的造法性条约一般都是多边为形式的,意思是由较多的国际法的主体即由许多国家一起制定的对于某项国际事务的相关协议,造法性条约具有法律效力,对他们每一个国家都有法律约束力,都要严格遵守协议的内容。

其次,造法性条约一般情况下都属于开放性的条约。

就是说协议的内容对于世界上的所有国家都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开放性并不是绝对的,没有任何一件事物是完全绝对的。

就是因为造法性条约是由多数国际参加的,并具有开放性、多边性,所以造法性条约成为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是毋庸置疑的。

并且,造法性条约,顾名意义,光从字面上看,我们也能理解它是国际法的渊源,所谓“造法”在名称上就是有一定的讲究的,并不是凭空就称其为“造法性条约”的。

“造法性条约”作为国际法的直接渊源,它是被大家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人们也在行为和交往中遵守相应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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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渊源名词解释
国际法是一个涉及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法律系统,它包括了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等领域。

在国际关系中,国际法能够规范各国之间的行为,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

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渊源可追溯至公元前4000年古代苏美尔文明中神庙的规定, 在此期间,人们已经形成了域外领土的概念,功能分工、贸易与同盟等复杂的国际交往也随之产生。

在公元前7至6世纪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倡导对国家之间的关系进行法律规范。

而公元前5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亚里士多德出版的《政治学》将规范各国行为的思想和方法运用到了国际事务的研究中。

到了现代,国际法理论和实践经历了许多阶段的发展:自1648年《韦斯特伐利条约》(Westphalia Treaty)诞生以来,国际法开始从国内法律之外的法律体系中独立出来并成为独立的学科;在国际贸易、人权、环境等领域的快速发展中,国际法逐渐发展成为行之有效的规范国际行为的工具;随着联合国的诞生和国际法院的设立,国际法也进一步加强了对世界各国的约束力。

国际法名词解释
1.主权:主权是指国家拥有独立的政治权力,决定自身事务的权利和能力。

主权是一个国家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在国际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国际合法性:根据国际法体系,行为是否合法是受到国际法准则的制约。

国际合法性是指国际行为是否合乎法律准则,符合国际法体系,是否受到国际法的保护和承认。

3.国际法律人:按照国际法,国家是唯一的、具有国际法律主体资格的主体,被称为国际法律人。

然而,自二战后,国际法律主体资格的重要性已不断上升,包括了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企业和个人等。

4.国际民间社会:国际民间社会是指那些在国际事务中代表民间利益,对国家政策和国际法的完善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并与政府或国际组织等进行合作的一群人。

5.国际司法:国际司法是指创立并维护国际司法体系,包括建立国际法院和国际刑事法庭等各种机构,以及通过国际公约和特别协议,使国际司法机制得以顺利开展的活动。

总结
国际法的渊源和定义是广泛的,它代表了国际社会对规则、道德、法制等方面的共识。

在当今国际社会中,国际法对于保持世界和平、促进国际合作和繁荣、维护国家权益和人权、治理全球问题等各个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了解国际法基本概念和意义,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国际事务和提高国际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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