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的留置权是怎样的
留置权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留置该动产,以担保其债权实现的权利。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我国《民法典》对留置权的规定较为详细,本文将围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留置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留置权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这里的“合法占有”是指债权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有权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 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
这里的“到期未履行债务”是指债务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债务。
3. 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债权。
这里的“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4. 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留置的动产应当是债务人的财产,且债务人有占有该动产的权利;(2)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债权;(3)留置的动产应当对债权人实现债权有重要意义。
三、留置权的效力1. 留置权的行使。
债权人依法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后,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的动产。
2. 留置权的保全。
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后,债务人有权请求返还留置的动产。
但是,在以下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拒绝返还:(1)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2)债务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利息或者违约金;(3)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3. 留置权的优先受偿。
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后,有权优先受偿。
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留置权消灭,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的动产。
四、留置权的消灭留置权的消灭有以下几种情况:1. 债权人返还留置的动产。
债权人因债务人的履行而返还留置的动产,留置权消灭。
留置权行使的条件

留置权行使的条件【案情】贾老板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来到李先生的的汽修厂修理。
车修好后,贾老板未能支付修理费,即给李先生打下了一张字据,内容为:材料及维修费共计11.16万余元,因保险公司定损单未出,修理费、维修费贾老板分文未付。
于是,李先生同意贾老板把车开走。
嗣后,保险公司只支付给李老板5万元的修理费。
虽经李先板索要,但贾老板与保险公司均未再向李先生支付车辆修理费。
随后,李先生便以贾老板拖欠修理费,自己系行使留置权为由,强行扣留了了贾老板的车。
后贾老板见车辆被扣,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便将李先生告上法院,要求李先生返还车辆,赔偿因经营造成的租车损失和养路费共计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以收取修理费未果为由,擅自强行扣留贾老板的车辆,此行为侵害了的贾老板的合法财产权,影响了贾老板的正常经营,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即返还所扣留的原告的车辆及赔偿贾老板的损失2718元。
【评析】本案系一起因追讨修理费所引发的诉讼纠纷,涉及了《物权法》留置权制度。
留置权是是担保物权的一种类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这里的债权人即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即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的成立应符合四项基本条件:一、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之动产。
留置权的性质是担保物权,因此其权利的主体为债权人。
留置权的客体,应为属于债务人的动产。
二、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须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条件。
三、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必须是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四、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与其债权发生的同一法律关系发生。
本案中,贾老析虽欠修理费用,但李先生同意贾老板把车开走,李先生已经丧失了对贾老析的车辆的合法占有。
留置权的设置及必须具备的条件

留置权的设置及必须具备的条件我们知道债务⼈逾期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留着其产权,那么留置权的设置及必须具备的条件,下⾯店铺⼩编为你详细讲解,相信通过下⽂对申请⾏政赔偿的介绍,你会对留置权的设置及必须具备的条件有所了解,⼀起和店铺⼩编往下⾯看吧。
留置权的设置及必须具备的条件⼀、债权⼈须按合同占有债务⼈的财产债权⼈占有债务⼈的财产,是留置权成⽴及存续的前提条件。
因此,债权⼈没有占有债务⼈的财产,则⽆留置权可⾔,债权⼈丧失对债务⼈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
按照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债权⼈占有债务⼈财产的原因仅限于合同,⽽⾮侵权⾏为。
在货运合同中,货物必须在承运⼈的控制之下。
⼆、债权与留置物占有的取得必须基于同⼀合同关系产⽣留置权成⽴的牵连关联,体现为债权与留置物占有的取得须基于同⼀合同关系⽽产⽣。
在货运合同中,托运⼈或者收货⼈未⽀付的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必须是因所要留置的货物⽽产⽣的,承运⼈不能因托运⼈或者收货⼈拖⽋本次运输合同标的物以外的货物产⽣的费⽤对本次运输货物⾏使留置权。
三、债务⼈的债务须已届履⾏期因为留置权是因债务⼈不履⾏债务⽽产⽣的,⽽债务是否履⾏,只有债务⼈的债务已到履⾏期限才能确定、如果债务⼈的义务尚未到履⾏期,则⽆法判断债务⼈是否⾃觉履⾏债务,从⽽若允许成⽴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务⼈提前履⾏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留置权⼈要⾏使处分权,必须经过⼀定的催告期间。
《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7条规定,债权⼈与债务⼈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留置财产后,债务⼈应当在不少于两个⽉的期限内履⾏债务债权⼈与债务⼈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应当确定两个⽉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在该期限内履⾏债务、但是,在债务⼈⽆⽀付能⼒时,即使债务⼈的债务未到履⾏期,留置权也可以成⽴。
此时成⽴的留置权称为紧急留置权。
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全⽂》第112条对此作了规定。
四、须⽆妨碍留置权成⽴的情形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留置权⼀般即可成⽴。
关于留置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的情况下,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未支付到期租金,可以留置该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 特征(1)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而是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具有法定性。
(2)留置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3)留置权是一种不可分性。
留置权及其担保的债权均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部分清偿,留置权亦部分消灭;债权全部消灭,留置权亦全部消灭。
(4)留置权是一种对债务人动产的占有权。
留置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才能行使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适用范围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动产享有留置权(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包括主债务和从债务。
(2)债务人不支付到期租金。
租赁合同中,债务人未支付到期租金,出租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2.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留置权(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包括主债务和从债务。
(2)债务人不支付到期租金。
租赁合同中,债务人未支付到期租金,出租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三、留置权的行使条件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动产享有合法占有权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才能行使留置权。
合法占有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未支付到期租金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未支付到期租金,是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前提条件。
3.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必须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4. 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四、留置权的消灭1.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当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时,留置权随之消灭。
2. 债权人放弃留置权债权人可以主动放弃留置权,使留置权消灭。
留置权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一种具有担保性质的物权,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我国《民法典》对留置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探讨留置权的法律适用。
二、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 特征(1)留置权是一种物权。
留置权具有物权的属性,包括支配性、排他性和优先性。
(2)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留置权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
(3)留置权具有附随性。
留置权的成立、存续和消灭与债权人的债权密切相关。
三、留置权的法律适用1.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留置权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2)债权人占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3)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2. 留置权的行使(1)留置权行使的条件。
债权人行使留置权,需满足以下条件:①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②债权人占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③留置权人应当尽到通知义务,即在留置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后,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
(2)留置权行使的方式。
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可以采取以下方式:①留置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②以留置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折价;③拍卖留置的动产或者不动产;④请求法院拍卖留置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3. 留置权的消灭留置权消灭的情形包括:(1)债务履行完毕;(2)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且债权人接受;(3)留置权人放弃留置权;(4)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留置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4. 留置权的限制与例外(1)限制。
在以下情况下,留置权受到限制: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留置的;②当事人约定禁止留置的;③留置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留置物不属于债务人的。
(2)例外。
商场能否适用留置权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物权,在我国《担保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商场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活动中涉及大量的商品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
那么,商场能否适用留置权法律呢?本文将从留置权的概念、商场经营中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商场适用留置权的条件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依法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 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2. 留置权的标的物限于动产,不包括不动产。
3. 留置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对动产合法占有等。
4. 留置权具有优先受偿权,即债权人在实现债权时,有权优先受偿留置的动产。
三、商场经营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商场在经营过程中,会与供应商、消费者等形成各种债权债务关系。
以下列举几种常见的债权债务关系:1. 供应商与商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供应商向商场供货,商场支付货款。
2. 消费者与商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费者购买商场商品,商场收取货款。
3. 员工与商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员工为商场提供服务,商场支付工资。
4. 商场与其他合作伙伴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商场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合作,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四、商场适用留置权的条件商场在经营过程中,若要适用留置权法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债权人对动产合法占有:商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商品、设备等。
2.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商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到期,但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3. 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具有关联性:商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具有关联性,即该动产为债务人所提供或与债务人的经营活动有关。
4. 留置权行使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商场在行使留置权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滥用留置权。
物权法解释: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物权法解释:第⼆百三⼗条【留置权的⼀般规定】 第⼆百三⼗条 债务⼈不履⾏到期债务,债权⼈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为留置权⼈,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解释】本条是有关留置权的⼀般规定。
(⼀)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在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时,债权⼈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时,债权⼈便为留置权⼈,占有的动产便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是我国经济⽣活中较为普遍存在的⼀种担保形式。
留置权设定的⽬的在于维护公平原则,督促债务⼈及时履⾏义务。
物权法之前的⼀些法律已经对留置权做了规定,如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的财产,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担保法则专设“留置”⼀章,共七条。
其第⼋⼗⼆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四条的规定,债权⼈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的动产,债务⼈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债务的,债权⼈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合同法也分别规定了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和保管合同中债权⼈享有的留置权。
(⼆)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留置权的规定 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中有关留置权的规定差异颇⼤。
⼤陆法系国家主要形成了债权留置权和物权留置权两种不同的留置权制度,⽽英美法系国家关于留置权的规定则别具⼀格。
1.债权留置权。
法国、德国和意⼤利等国采取债权留置权制度。
留置权只是债权效⼒的延伸,债权⼈在债务⼈履⾏债务前,对已占有的债务⼈之物有拒绝给付的权利,但没有直接⽀配的权利。
2.物权留置权。
瑞⼠、⽇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采取物权留置权制度。
留置权是债权⼈为担保债务获得清偿⽽对其占有的债务⼈的财产享有的⼀种独⽴的法定担保物权。
在瑞⼠和我国台湾地区,留置权具有变价权和优先受偿权两项效⼒;但在⽇本,法律没有明⽂规定这两项效⼒。
我国法律规定的留置权(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本文将围绕我国法律规定的留置权展开论述,包括留置权的概念、特征、适用范围、行使条件、法律效力等内容。
二、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特征(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4)留置权具有优先受偿性。
三、留置权的适用范围1. 适用范围留置权适用于以下情形:(1)加工承揽合同中的留置权;(2)货物运输合同中的留置权;(3)保管合同中的留置权;(4)仓储合同中的留置权;(5)行纪合同中的留置权;(6)其他法律规定的留置权。
2. 例外情况(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合法;(2)债权人未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已无留置权。
四、留置权的行使条件1. 通知义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应当事先通知债务人。
通知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通知的内容应包括留置权行使的原因、范围、期限等。
2.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如果债权人未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则无权行使留置权。
3.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务人应当履行到期债务,但未履行。
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4. 留置权行使的范围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应当限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范围。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范围较广,债权人只能就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部分行使留置权。
五、留置权的法律效力1. 优先受偿权债权人行使留置权,有权就留置的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行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法留置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留置该动产直至债权得到满足的一种权利。
留置权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留置权的行使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法留置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留置该动产直至债权得到满足的一种权利。
2. 特征(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动产享有占有权;(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3)债务人的动产是债权人的债权担保;(4)留置权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三、留置权的行使条件1.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留置权的行使必须建立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之上。
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可以是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或者其他法律关系。
2.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留置权的行使前提是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这里的“到期债务”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等。
3.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动产享有占有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动产享有占有权是留置权行使的基础。
这种占有权可以是基于合同约定、法定或者其他合法原因。
4. 债务人的动产是债权人的债权担保留置权的行使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因此,债务人的动产必须是债权人的债权担保。
5. 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不违背公序良俗留置权的行使应当符合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四、留置权的行使程序1. 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留置通知债权人在行使留置权之前,应当向债务人发出留置通知。
留置通知应当明确告知债务人其未履行到期债务、留置权的行使以及留置期限等内容。
2.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发出留置通知后,债权人应当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占有方式可以是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或者占有权。
3. 债权人保管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后,应当妥善保管该动产,防止其毁损、灭失或者被第三人侵害。
留置权
留置权一、现行立法规定《民法通则》第89条:“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海商法》第25条:“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担保法》第84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合同法》第422条:“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230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小结:从《民法通则》到《合同法》规定的留置权,都是合同关系中的留置权,但是,《物权法》的规定不再限于合同领域,基于事实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的法律关系也可以适用留置权的规定,如拾得遗失物、无因管理产生的法律关系可以发生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一)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二)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1.占有必须合法。
2.留置财产限于动产。
3.留置财产原则上属于债务人所有。
但非债务人的财产,可以发生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三)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
所谓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以运输合同关系为例,甲委托乙运输10吨钢材从A地到B地,约定运输费用2000元,运到目的地即付款,在此关系中,承运人乙占有运输货物和享有的运输费用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乙基于运输费用2000元有权留置所承运的钢材。
假设第二次甲又委托乙运输20吨煤炭从C地到D地,约定运输费用3000元,如果甲尚未支付第一次运输钢材的2000元运费,此时乙不能留置该20吨煤炭,因为乙占有的煤炭与2000元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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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的留置权是怎样的
留置权是物权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权利,当债权人取得债务人的财
产时,如果债务人不还款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从而实
现自己的债权,那么企业之间的留置权是怎样的?下面由我为读者进
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企业之间的留置权是怎样的
一、企业之间的留置权是如何的
我国物权法对企业之间的留置权作出了规定,企业留置其他企业
财产的,一般是基本企业之间债权债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
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
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
得留置。
第二百三十三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
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二百三十四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
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五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
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
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
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
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三十七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
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
变卖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八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
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二百三十九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
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二百四十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
受债务人另行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二、实现留置权的条件有哪些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
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
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
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
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
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2)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3)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
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4)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
置权人优先受偿。
三、留置权该如何实现
第二百三十六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
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
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
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
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依照本条的规定,留置
权实现的方法有三种,即折价、拍卖和变卖。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
协商采取哪种方法实现留置权,
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先协议将留置财产折价以实现其债
权,如果无法达成协议,留置权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留置财产,
并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债权。
1、折价。折价是指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协议确定留置财产的价格,
留置权人取得留置财产的所有权以抵销其所担保的债权。这种方法比
较简单,但必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就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
的方法。
2、拍卖。拍卖是指依照拍卖法规定的拍卖程序,于特定场所以
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卖留置财产的方式。拍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都比较
高,但费用较高。
3、变卖。变卖是指以一般的买卖形式出卖留置财产的方式。由
于拍卖的费用较高,有的双方当事人不愿意负担这一费用,因此采取
费用较为低廉的变卖方式。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企业之间的留置权是如何的”问题进行的
解答,我国物权法对企业之间的留置权作出了规定,企业留置其他企
业财产的,一般是基本企业之间债权债务关系。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
面的帮助,欢迎去进行法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