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管理办法(修订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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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管理制度范文(6篇)

供用电管理制度范文(6篇)

供用电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保证本厂生产和职工生活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供用电管理一般规定1、遵守电工作业一般规定;2、不准在设备运转过程中拆卸修理,必须停车并切断设备电源,按安全操作程序进行工作;3、临时工作中断后或每班开始工作前,都必须重新检查电源是否确已断开,并验明是否无电;4、每次维修结束时,必须清点所带工具、零件,以防遗失和留在设备内造成事故;5、由专门检修人员修理电气设备时,双方要进行登记。

完工后要做好交代并共同检查,然后方可送电;6、动力配电箱的闸刀开关,禁止带负荷拉开;7、带点装卸熔断器管时,要戴防护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站在绝缘垫上;8、熔断器的容量要与设备和线路____容量相适应;9、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电网pe线连接,零线与地线必须分开。

接地线截面要符合标准,维修时应全面检查;10、____螺口灯头时,开关必须接在相线上,灯口螺纹必须接在零线上;11、临时装设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临时接线规程;12、动力配电盘、配电箱、开关、变压器等各种电气设备的附近,不准堆放各种易燃、____、潮湿和其他影响操作的物件;13、使用梯子时,梯子要有防滑措施,踏步应牢固无裂纹。

梯子与地面之间的角度以____度为宜。

没有搭勾的梯子在工作中要有人扶住梯子。

使用人字梯时拉绳必须牢固;14、使用喷灯时,油量不得超过容积的3/4,打气要适当。

不得使用漏油、漏气的喷灯。

不准在易燃物品附近点燃或使用喷灯;15、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要立即切断电源。

不能切断电源时,使用四氯化碳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严禁用泡沫灭火器或水灭火。

三、本制度解释权归厂领导四、本制度自下达之日起实行。

供用电管理制度范文(2)用电管理制度1. 目的用电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合理利用电力资源,提高用电安全性和经济性,保护环境,确保供电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2. 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用电设备和用电行为。

化学工业企业供用电管理制度(三篇)

化学工业企业供用电管理制度(三篇)

化学工业企业供用电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学工业企业的供用电行为,确保供电的安全和稳定,保证企业正常生产和运营,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化学工业企业的供用电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确保供电设备安全可靠;2. 节约用电,提高能源利用效率;3. 法规遵守,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二章供电管理第三条化学工业企业应与供电部门签订供电协议,明确供电双方的权责利,并按照协议要求使用电能。

第四条供电设备的安全管理:1. 供电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稳定运行;2. 开关箱、电缆等供电设备应保持清洁,防止积尘和湿润导致的电气事故;3. 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载使用供电设备;4. 发现供电设备存在问题,应及时报修或更换。

第五条用电能力管理:1. 按照企业生产需要,合理安排用电计划;2. 严格执行供电部门的限电、断电通知;3. 禁止私拉乱接电线,防止用电火灾等安全事故。

第六条用电费用管理:1. 按照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定,及时缴纳用电费用;2. 定期进行用电费用核对,确保费用的准确性和合理性;3. 提倡节约用电,减少用电浪费,降低用电成本。

第三章电能质量管理第七条化学工业企业应确保电能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正常生产和运营。

第八条电能质量监测:1. 定期进行电能质量监测,及时发现并解决电能质量问题;2. 配备相应的电能质量监测设备,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第九条电能质量改进:1. 根据电能质量监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2. 对供电部门提出质量改进要求,确保供电的稳定和可靠。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化学工业企业应加强员工的用电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用电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将按照企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本管理制度由化学工业企业供用电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经企业领导批准后执行。

化学工业企业供用电管理制度(二)是指化学工业企业在供电和用电方面的管理规范。

该制度包括供电设备和设施的规划、建设、运维、检修和更新等方面的管理,并对用电行为进行合规和节能管理。

煤矿矿井供用电管理规定

煤矿矿井供用电管理规定

矿井供用电管理规定为规范和加强矿井供用电管理,努力构筑本质安全供电系统,确保供用电设备、设施、装置安全可靠、高效运行,杜绝重大供电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一)各原煤生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机电科(区)是本单位供用电管理的职能部门,本单位供用电的接电、断电、移交、增减负荷、变换用电设备位置等,必须通过本单位机电科(区)审批。

(二)各单位生产业务科室应明确一名副科长分管供用电管理工作,各使用电气设备的基层队也必须有一名副队长主管本队的供用电管理工作。

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直接责任”的原则,管好、用好供用电设备、线路、设施。

(三)各单位35kv及以上变电站、线路和矿井6kv变电所及线路,原则上由本单位机电队负责管理。

公司所属其它用户在矿井所辖变电站内馈出的6/10kv 线路时,以开关柜下刀闸(电流互感器下接线端子)下接线螺丝(含螺丝)为分界点,以上归矿井机电队,以下归用户自行管理,也可委托管理,但双方必须按规定签订相关协议,并报生产技术部备案。

凡有电抗器的馈出线,均以丙刀闸下接线螺丝为分界点。

各单位主要变电站增加负荷、盘位,或改变用电负荷性质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生产技术部审批。

(四)矿井供电电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电力电子设备或者变流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五)严格按照《电力法》“非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转供电”的规定,执行“谁供电收费,谁负责安全管理”的原则,做到合法、安全供电。

因供电企业的线路未达到的,受供电企业委托,经生产技术部批准,可以由用电单位转供电。

(六)坚持搞好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积极推广应用节电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每年11月25日前将本年度用电情况和下一年度的用电计划报生产技术部。

(七)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认真开展矿井供电安全评价工作,及时查找处理供电系统薄弱环节,防患于未然。

(八)各单位机电负责人至少每半年组织对矿井井上、下供电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排查。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4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工作。

第六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七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

第二章供电营业区第八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

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的原则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划分供电营业区。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并网运行的电力生产企业按照并网协议运行后,送入电网的电力、电量由供电营业机构统一经销。

安全供用电管理考核办法模版(三篇)

安全供用电管理考核办法模版(三篇)

安全供用电管理考核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供用电管理,提升供用电安全水平,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企业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业的供用电管理工作,并适用于电力系统供电工作。

第三条考核内容包括供用电设备的检查、维护和管理,电气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应用,供用电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等。

第四条本考核办法由企业的供用电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章考核要求第五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供用电管理制度,并组织各部门全面执行。

第六条企业应定期开展供用电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七条企业应组织员工学习电气安全知识,并进行相关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供用电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置和处理各类电气事故。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方式第九条考核内容包括供用电设备的检查与维护、电气安全知识学习和应用、供用电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等。

第十条考核方式包括考核测试和实际操作两种。

第十一条考核测试主要包括电气安全知识的理论考试和应急处理情景模拟考试。

第十二条实际操作主要包括供用电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供用电事故的应急处理等。

第四章考核组织和流程第十三条企业应设立供用电管理考核小组,负责制定考核计划、组织考核和评分。

第十四条供用电管理考核小组应由企业的供用电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包括供用电设备管理、电气安全培训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五条考核流程包括考核计划的制定、考核测试的组织和实际操作的安排。

第十六条考核计划应提前制定,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确保考核能够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考核测试应设立统一的考场,按时进行考试,考试内容应涉及电气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情景。

第十八条实际操作应安排在实际工作环境中进行,考核人员应模拟各类供用电事故情景进行应急处理。

第五章考核评分和奖惩第十九条考核评分应根据考核成绩进行,考核总分为100分。

《临时用电管理办法(最新)》

《临时用电管理办法(最新)》

《临时用电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篇:临时用电管理办法(最新)阳高同煤热电项目临时用电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现场临时供电,保证施工中的人员及用电设备的安全。

保证施工用电的可靠性、连续性,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发生,明确施工用电的管理程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同煤阳高热电项目山西电建施工现场供电安全管理。

第三条引用文件(一)《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三)《国金工程施工电源管理制度》(山西国金电力有限公司制度文件)(四)公司有关临时供电管理规定第四条职责(一)项目部工程管理部是现场临时供电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现场临时供电管理办法,负责审批现场临时供电的总体规划、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电源盘配置及线路走向等。

(二)项目部安全监察部监督检查施工现场临时供用电的安全管理。

(三)电气工程处为临时供用电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现场临时供电的施工、运行及维护。

(四)电气工程处按照现场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负责现场临供配置及走向设计,出图后报项目部审批。

(五)电气工程处按照审批后的图纸进行供电用料计算,并做材料及安装预算,报项目部审批。

(六)电气工程处按照审批后的图纸进行施工,项目部负责验收。

(七)电气工程处须成立国金工程现场临供电小组,人数需满足现场施工和生活供用电的要求,并安排专人负责。

第五条实施方案(一)现场临时供电施工组织设计。

1、电气工程处应根据项目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和业主提供的接入电源情况,规划施工现场用电设备配备情况,编制施工现场临时供电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2、施工现场临时供电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经项目部批准后开始实施。

(二)现场临时供电设施的施工1、电气工程处按照批准后的临时供电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材料预算,报项目部相关部室审批。

2、项目部物资供应部按照审批后的预算进行材料采购。

3、采购标准为按国家相关规定对临时供用电的设备材料的要求进行采购,确保设备、材料符合临供用电安全要求。

供电管理办法及处罚规定

供电管理办法及处罚规定生产技术部2014年1月1日供电管理办法及处罚规定一、生产用电:1、矿属生产单位、非生产单位实行计划用电。

2、各单位成立以区科长为首的用电管理机构,落实本单位的节电工作,并负责落实本单位各部门及办公室、机修、生产车间的节电负责人。

3、各种生产设备禁止空载运行,空载运行时间超过20分钟,罚运转员30-50元,罚单位主管领导50-100元。

4、照明要符合照度要求,每20平方米不得超过100瓦,若超额使用每盏灯罚责任人50元。

5、常明灯罚节电负责人100元,使用电炉子、电暖气等罚使用者200元,同时罚节电负责人50元。

6、电气设备保护不合理,每处罚责任人50元,造成越级跳闸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情节严重的由矿组织追查另行处罚。

7、机电科要按排设备躲峰运行,在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尽量不在用电高峰期开气。

8、成立电力监查小组,组长:吴世礼,组员:张玉民、马爱庆、张加强、郑连学、徐振江、隋胜喜。

负责用电监查,对违规用电进行处罚。

二、民用电:1、矿区内居民用电一律装表计量,严格尊守用电制度,按月缴纳电费,对拒交电费者,连续欠电费三个月者终止供电,终止供电后如要恢复供电,要加收安装人工费并补交拖欠的电费。

2、电度表安装、维修、校验均由专业人员负责。

3、对有意造成电度表计量不准或损坏电表者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100-300元罚款。

4、严禁使用电暖气、电炉子等设备,每发现使用除没收设备外,每台罚款500元。

5、严厉打击窃电行为如:表外接线、电表反转、电表分流、电表脱扣和自拆封等,按供电容量和使用时间追补电费,并处3-6倍罚款,窃电时间不清的,最少按六个月计算。

三、内转供电:1、内转用户必须办理用电手续(办理用电许可证),并装表计量,若私自接电罚款1000元。

2、内转用户在审批“用电许可证”之后,私自增设负荷,处罚业主500元。

3、内转户业主变更用电地址和更换业主,必须到供电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否则调销其用电许证。

民用运输机场供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用运输机场供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确保机场供用电安全,依据《电力监管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包括机场用电系统和机场供电系统在内的机场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和供电企业按照产权归属原则承担各自产权范围内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责任。

委托管理的,应当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按照协议规定承担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条民航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场用电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供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机场根据其用电安全重要性可划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重要电力用户。

枢纽机场为特级或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干线机场为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支线机场为二级重要电力用户。

已建机场名单由民航管理部门定期公布。

新(改、扩)建机场应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明确机场用电安全重要等级。

第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第四条明确的重要电力用户等级划分,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配置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同时要满足电监会有关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六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和《供电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供电安全管理,保障机场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和可靠供电。

第七条供电企业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制定完善机场供电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等。

(二)为机场管理机构制定完善机场用电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等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

(三)开展机场供电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管控;应当将机场供电系统重大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四)按照电监会有关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做好机场涉网继电保护定值审核备案,指导机场管理机构用电管理部门开展定检校验和日常维护工作。

中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实施细则(修订版)

中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实施细则(修订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8年01月07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共六章三十二条,是供电企业开展电力基础建设、加强电力设施保护、规范供用电管理、维护供用电秩序等工作的重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改内容国务院决定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二、第三条修改为:"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三、第四条修改为:"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这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四、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这一条第二项中增加"储灰场"。

五、第九条第三项中增加"电抗器"。

这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电力调度设施:六、第十条中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修改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零点七五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修改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七、第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这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施行日期】1996年9月1日【修正废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现发布《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七日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共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工作。

第六亲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七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

第二章供电营业区第八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

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第九条省、省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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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公司供用电管理,规范供用电实施行为,本着安
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原则,依据《电力法》及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生产用电、非生产用电的管理。
第三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Y一 设备保全处是公司供用电的主管部门。其职责:
1、制定供用电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
促。
2、建立健全电力设备运行、操作制度、维修制度 ,
确保供用电系统安全运行。
3、负责用电指标的申报及与供电部门的电费结算。
4、负责审查、审报系统增容、供电线路延伸、改变
用电方案,签订《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协议》、《电网
调度协议》。
5、组织审查节电技术改造方案,推广节能、节电新
技术应用。
6、负责组织对电气专业人员的安全和专业技能培训
及考核。
7、对各部门供用电情况组织检查,并依据有关规定
进行考核或提出处理意见。
181

二 公司各用电相关单位的职责:
1、生产安全处负责用电负荷平衡的控制。
2、各用电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配电站、电力室、电
气控制室内设备、现场用电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和本单位供
用电的管理工作。
3、 严格执行职能管理部门的拉闸限电指令,做好相
关生产组织安排。
4、 协助设备保全处做好供用电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内容
一 生产用电管理
1、生产用电管理由设备保全处和生产安全处共同管
理。
2、 总降压变电所在接到供电部门的有关检修、故障、
限负荷等通知后,应立即向设备保全处领导和生产调度通
报,由生产调度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生产情况下达相应调度
令。在限制负荷的时间内,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无故拖延执行
调度指令或私开设备。
3、 窑、磨机等大型用电设备的开机、停机(非故障
停机),生产单位须先通知总降变电所,以便总降及时向供
电部门申请调整用电负荷;大型用电设备发生故障停机的,
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总降变电所。
4、各生产单位应尽量提高负荷率,合理安排主、辅机开
停间隔,减少设备空载运行时间。
5、 为搞好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原则上不准使用电
182

炉和电加热设备,如确实需要由使用单位申请,设备保全处
审核发放“电炉、电取暖设备准用证”,方可在规定的地点、容
量、用途内使用。
6、 各生产单位要加强对生产照明、电风扇及空调的
使用管理,严禁浪费电能现象。
7、各单位要加强对管辖区域内供电线路的检查,发现
窃电或线路故障隐患应立即处理,同时报告设备保全处。
第五条 非生产用电的管理
1、 公司内中控楼、综合楼、宿舍楼及后勤单位用电,
职员的生活用电及驻厂单位的工作用电,照明用电、建设期
临时施工用电均属非生产用电。
2、公司对外原则上一律不予转供电。
3、非生产用电中生活用电由办公室负责,工程建设期
临时施工用电由设备保全处、工程处负责,维修由各用电单
位负责。
4、职工生活用电实行无偿使用。
5、 建设期临时施工用电由工程处牵头,督促施工单位
申请施工用电,并事先向设备保全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
容包括:用电原因、用电容量(kW)、接电点及计量交费方
式,经设备保全处核实,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给予供电。
6、施工单位必须在设备保全处指定的接电点接电,并安
装经设备保全处核实检验合格的电能表。
7、施工单位在用电管理上必须受设备保全处的检查和
监督,并不得改变用电性质或向第三者供电,违者罚款。
183

8、设备保全处必须定期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用电、电度
计量进行检查和抄表收费。
9、 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设备保全处并拆除
临时线路。
第六条 电费结算
1、生产用电由设备保全处根据供电部门提供的电费发
票,同时核对计量表计后汇总,设备保全处办理汇款申请单,
经公司领导审核后交财务处办理汇款。
2、 建设期临时施工用电由设备保全处每月抄表一次办
理施工用电计量统计手续交财务处,财务处应从施工单位的
月施工进度中扣除。
第七条 电气设备运行、操作、维修及预防性试验
1、电气设备的运行、供电必须安全可靠。电气设备的
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巡检规程》、《操作规程》、《停送电
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执行。
2、各单位分管范围内的电气设备及设施,由该单位自
行组织检修。对不具备检修力量的单位或本单位无法修理的
项目:总降、综合楼、宿舍楼等电气设备及设施制造分厂负
责维护;彩板房、污水处理设备、供应仓库等电气设备及设
施由水泥分厂负责检查维护。
3、全公司电气设备的预防性试验,由设备保全处根据
设备的试验周期及现场实际情况统一安排组织实施。
4、 全公司35kV、10kV电气设备保护定值的修改和校
验,按《设备保护管理办法》进行。
184

第八条 其它
1、建设期施工单位从计量表外接电处以一定额度的罚
款,并根据施工单位窃电容量,以月用电量计算补齐电费。
2、对以下情况按公司考核内容对单位或个人进行考核:
未经设备保全处批准,给外单位接电;长明灯;擅自使用电
炉和取暖器;违章用电等。
第九条 附则
1、本办法由设备保全处起草并归口管理。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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