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设研究论文
论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建构

论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建构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保险保障的制度。
它的建构在我国的发
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 初期建设阶段:上世纪80年代初,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开始增设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这些机构的存款保险问题逐渐引起关注。
1988年,我国颁布了《商业银行安全保管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设置存款保险基金,并对个人存
款进行保险保障。
2. 金融危机引发的改革:1990年代初,我国金融体制改革逐渐深化。
1998年,亚洲
金融风暴爆发,我国金融系统受到冲击,多家金融机构面临破产倒闭,存款损失严重。
这一事件引发了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再思考,国家开始进行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和
建构。
3. 存款保险法的出台:2005年,我国通过了《存款保险条例》,确立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地位,并具体规定了存款保险基金的设立、运营和使用等方面的内容。
存
款保险基金由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用于支付因金融
机构破产或无法偿还存款造成的损失。
4. 制度完善和发展: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2015年,我国修改了《存款保险条例》,对存款保险基金的缴纳比例和使用范围进行了调整。
此外,我国还加强了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监管体系的衔接,进一步提高了存款保险制度的稳
定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建构经历了初期探索、危机引发的改革、法律出台和
制度完善的过程。
这一制度的建构对于保护金融机构存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
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论文 _0

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论文摘要银行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银行“安全网”的一个组成部分,在降低金融风险,防止挤兑发生及危机扩散;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利益;促进多元化的金融竞争;减轻政府负担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我国应尽快创建存款保险制度。
本文将从存款保险体制、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存款保险的参保方式和保险范围、存款保险费率、理赔标准等多方面为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字:存款保险;银行;金融风险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也逐步激烈,优胜劣汰在所难免。
银行金融机构作为独立核算的法人一旦破产倒闭,谁来为存款人的利益提供保障?若央行独家承担最后贷款人和救援者的责任,这等于把全国的信用风险都压在央行一家身上,给央行造成极大的负担。
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尽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给金融机构建造一道“安全网”,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
一、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存款保险制度又称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保险金,当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破产倒闭或者其他经营危机时,由特定的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保证其清偿能力。
存款保险制度既是为金融体系提供一张安全网,防止个别银行的危机扩散到其他银行而引起银行恐慌和金融危机;还有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存款保险制度系美国首创,1929-1933年世界性的经济危机给美国带来了沉重打击。
到1933年夏,整个国家有一半的银行倒闭。
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社会公众对银行的信心,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设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挽救了在经济危机冲击下濒临崩溃的美国银行体系。
截至目前,全世界已有67个国家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55个国家建立了隐性存款保险制度①。
建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

建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摘要】本文探讨了建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
首先介绍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发展概况,然后对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建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接着探讨了建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并提出了建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路径和对策。
结论部分强调了建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并展望了未来研究方向。
建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对于稳定金融系统、提升金融风险防范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在未来的研究中,可以进一步探讨存款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以及机制完善等问题。
【关键词】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中国、国际发展、现状分析、必要性、可行性、路径、对策、重要性、未来展望、结论总结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中国的金融体系在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巨大的发展,然而在现代金融体系建设中,存款保险制度一直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纷纷建立了相应的存款保险制度,用以保护储户利益,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其金融体系的稳定对全球经济具有重要影响。
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
尤其是在面临金融风险增加、金融体系监管不完善等问题下,建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变得尤为紧迫和必要。
本研究将深入探讨建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旨在为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提供重要的政策建议和理论支持。
同时也将结合国际经验,探讨中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为中国金融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1.2 研究意义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可以有效保障存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而建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意义在于,通过对国际发展经验的借鉴和总结,可以帮助我国更好地应对金融风险,提高金融体系的健康性和稳定性。
建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还可以促进金融改革和监管体系的完善,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高质量持续增长。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研究

展 、经 济规 模 不 断扩 大 , 类 金融 机 构 、金 融 工具 和 产 品不 各 断涌 现 , 潜在 金 融风 险不 容 忽 视 , 基 层 国 库 监督 管理 手 段 而
相 对 陈 旧 , 管 体 系不 全 面 , 细 化 管理 不 强 , 监 精 监管 能 力有 待 汇 划 体 系 及 财 税 库 银 横 向联 网系 统 、 国库 会 计 数 据 集 中系 提 升 。 统 、 国库 管理 信 息 系 统 三位 一 体 的 业务 管 理 系统 框 架 , 国库 3 、综 合 反 映 能力 不 高 。基 层 国库 收支 统 计分 析 的时 效 信 息 处 理 能力 日益 增 强 。与 此 同时 , 随着 财 政 金 融体 制 改 革 性 不 强 , 析 反 映 内容 较片 面 , 锐性 、深 刻性 不足 , 能 及 分 敏 不 的推 进 , 前 基 层 国 库 工 作 也 表 现 出无 法 适 应 新 形 势 的 需 当 建立 了国家层 面上 的存 款保 险。而 且 , 无论 发达 国家还 是发展 中国家 , 强制要求所有存 款机构全部加入保险体系的越来越多 并 成 为 主 流 形 式 。 目前 , 全球 实 行 存 款 保 险 制 度 的 国家 和 地 区 中 在 9 % 以上 均 实行 强 制 保 险 , 0 只有 少 数 几 个 国 家 实 行 自愿 保 险 。依 照这种 国际通行做法 , 国存款保 险制度的投保对象也应包括所 我 有吸收公众存款 的金融机构 , 包括 国有 商业银行以及其他所有的 股份 制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城 乡信用社 、邮政储蓄银行和 外 资 银 行 在 华 营 业 性 机 构 。对 本 国 银 行 的 境 外 分 支 机 构 , 择 让 选 其 就 地 投 保 。这 种 做 法 既 利于 对 存 款 人 的 保 护 , 更有 助 于 银 行 之 间开 展 公 平 竞 争 。 当然 , 实 行 强 制 型保 险 的 同时 , 可 灵 活 使 用 在 也 差别 费率进行区别 。具体费率究竟 是多少 , 当由未来 的存款保 应 险机构理事会去研究、决定。 ( ) 三 关于存 款保险 的立法 推进 存款保险法律法规 尽快 出台 , 完善 其他相关金融法律法 规, 对于构建 良好金 融生 态环 境和改善投资环境有重要意义 。要 加快 制订 存款 保险有关法律法规 , 以形成符 合市场化原则 的退 出 机制 , 有效化解金融风险 , 明确有关机构在金融风险处置 中的权利 和义务 , 更好地保护存款人 、证 券投资人和保 单持有人的利益 。 我国的存款保 险法应对存款保险制度 的目的、存款保 险体制 、存 促使存款人更加谨慎地选择存款银行 并对其 日常经营活动实施 监 督。 目前 , 世界上 采用存款保险制度 的国家 , 大多采用第一种方 式 即最高限额内赔付 的方式 , 总原则是 , 既有利于保护大部分小额存 款人 利益 , 又有利于发挥大额存款人对银行 的约束作用 。 “ 最高 限额 ”赔付制度有 助于 防范存款 类金融机 构参保后 , 可能发生 的 盲 目做大规模、追求利润最大化等道德风险。根据I 的统计 , MF 世 界各 国的平均保额大约相 当于人均G 的3 , DP 倍 亚洲国家是4 。 倍 另 一 种在 国 际上 比较认 同 的偿 付 标 准 是 以 覆盖 面 为 主 考虑 偿 付 限 额, 以使9 %以上 的存款人得到全额偿付 , 大多数 中小存款人的 0 绝 利益 得 到 保护 。 根据 我国居 民金融资产投资渠道单一 , 主要表现为银行存款 , 储蓄率 较高 的实 际情 况 , 高赔付 限额应 高于 国际上根 据人均 最 G P ~4 D 3 倍设定的标准 , 同时结合 存款 人和存款 金额 的覆盖率一 并考 虑 , 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 、人均收入水平 、通货膨胀率等指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发展与研究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发展与研究摘要:存款保险制度对于稳定金融市场、保障存款人权益、维护人民大众信心、安定社会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首先回顾该制度从提出到定都完善化的整个历史发展脉络,其次提出了该制度在不断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最后深入分析该制度的优缺点并提出建议,展望未来发展前景。
关键词:存款保险金融制度改革建设背景: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国家发改委制定了“针对利率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方针,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也明确指出,在“十二五”期间中国将不断健全存款保险制度、加快其立法进程、出台先关条例、明确其功能和运行模式。
伴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将会进入白热化阶段,因此与之相匹配的存款保险制度也必须加速建立。
一、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一)中国国民储蓄世界银行公布的资料显示,中国的储蓄率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名列前茅。
据近期数据显示,中国居民储蓄已达18万亿元,排名世界第一。
如果要保障巨额的储蓄量,就必须保护好储户的利益和金融大环境的健康‘安全和稳定,因此,急需一个合理的措施来将风险降至低水平。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高风险性银行业作为高负债运行企业,负债率高是其普遍特征,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是这一行业的普遍特征。
《巴塞尔协议》规定了最低资本应占8%,但是中国很多商业银行都低于这一要求,进一步增加了银行业发生破产的可能性。
(三)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中国目前尚未出台正式的存款保险制度,政府保障一直是银行业的隐形保险制度。
政府在金融业出现危机的时候,适当介入从而承担其造成的损失。
另外,这种保险制度弱化了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从而让其肆无忌惮的从事高风险行业,从而极其容易诱发道德风险问题。
因此,这种政府兜底的存款保险制度在这一金融体系改革时期,银镜无法适应金融发展的客观要求,如果继续实行必将给金融改革造成阻碍。
综上所述,中国在当下必须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为金融改革的快速健康发展铺平畅通的道路。
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

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本文从解释存款保险制度的含义入手界定了研究对象,比较了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异同;阐明了中国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并借鉴国外经验,设计了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具体模式。
标签: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银行危机国务院已同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并由央行会同财政部、银监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成立工作组。
这标志着自1997年以来酝酿已久的我国存款保险机制已正式启动。
一、存款保险制度简介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存款类金融机构建立专门的保险机构,投保成员机构定期向保险机构缴纳保费,当投保成员机构面临危机或破产时,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者代替破产机构在一定限度内对存款人予以赔付的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既能为金融体系提供一张安全网,防止个别银行的危机扩散到其他银行而引起银行恐慌和金融危机;还有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1.存款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由于存款对银行业经营的关键意义,存款保护的理念和实践实际上很早就出现了。
19世纪初中国的票号、钱庄就有了同业间互助性的安全基金制度。
这是存款保险制度的雏形,要比现在存款保险制度早一百年。
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
20世纪30年代的世界金融危机使美国大量银行倒闭,美国的整个金融体系摇摇欲坠,整个经济也出现有史以来的大危机。
在这种情况,美国修改相关的法律,设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 ESLIC),标志着现代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存款保险制度对美国金融制度的稳定起了重要的作用,并对其他国家产生了积极的示范效应。
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浪潮对金融稳定的冲击,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相继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存款保险制度。
2.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
现代存款保险制度多数是以美国FDIC 为蓝本建立起来的,但由于各国的实际情况差别很大,所以存款保险制度还是有很多不同之处:(1)存款保险制度的体制。
关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的研究

摘要金融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金融体系的稳定既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又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安全与金融主权。
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通行做法便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自上个世纪30年代以来,在维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金融秩序等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已经成为不可替代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
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和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共同构成三大金融安全网,维护着金融安全体系的稳定。
而当前的商业银行监管中,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同中央银行及其他专门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共同维护起银行以及金融业的稳定。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改革不断深入,金融自由化加剧,经济和金融的不稳定性日渐突出,为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保护存款人利益,我国需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存款保险制度。
今年11月30日,央行、国务院法制办就《存款保险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30天。
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官网公布的关于《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创新性的金融制度具有两面性,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该制度本身也带来了一定的消极作用,主要表现为道德风险、逆向选择问题,这些消极作用如果没有相应的防范机制将会给金融经济带来严重的影响。
本文结合我国的经济环境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制度风险进行分析,并简要分析了《存款保险条例(草案)》涉及的各项问题。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功能与问题所处环境存款保险条例第一章导论1.1 选题背景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是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
从实践运行情况看,金融发展始终沿着螺旋式道路前进,危机的幽灵始终与现代市场经济相伴而生、如影随形。
国内存款保险制度论文

国内存款保险制度论文随着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每个国家的金融行业都存在着客户资金保护的问题。
为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近年来,中国也建立了国内存款保险制度,以保障客户存款的资金安全,本文将就国内存款保险制度进行论述,以了解国内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内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前,中国的金融市场处于黄金银行存款时期,没有存款保险,资金安全完全依赖于银行的信誉和银行的实际资金状况。
但在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银行业在改革中也遇到了许多问题,为了保护银行客户的利益和经营利益,1993年,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开展。
1998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了《存款保险条例》。
该条例明确规定银行客户的存款将得到政府的资金比例保险,如果一个银行因财务状况不佳无法偿付存款,国家会垫付相应部分的保险金额,从而保护客户的利益。
2007年,中国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成立,成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机构。
存款保险基金公司不仅有效保障了存款人利益,还为银行保障了健康发展的环境。
二、国内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国内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是指存款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障范围,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保障客户存款和保障中介机构的资金安全。
1、保障客户存款国内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保障普通人的银行存款,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储蓄存款:现金存款、证券存单等金融产品存款。
(2)支票账户、借记卡账户、信用卡账户等非储蓄账户的存款。
(3)境内外币定期储蓄存款。
(4)其他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存款。
2、保障中介机构的资金安全不仅保障客户存款,国内存款保险制度还可以保障中介机构的资金安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社和保险公司的存款。
(2)保障公共基金销售机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
(3)保障衍生品交易机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设研究论文 [内容提要]:金融业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金融体系的稳定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而作为金融安全网三大基本要素之一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近年来也在理论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探讨。本文首先对我国目前的存款保险现状及其负面效应进行了分析,然后在对国外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经验借鉴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对如何构建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提出了设想方案。 [关键词]:存款保险道德风险存款人利益 随着金融市场化步伐的加快,中国银行业多元化竞争格局的形成,金融业自身的经营风险在不断增加,近年来我国出现的一些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现象(“海南发展银行”“广东国际信托”“中农信”等),打破了银行不会破产的神话,给我们的经济和金融体系造成了较大危害。中国人民银行在2006年10月30日发布的《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明确指出,将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金融风险处置长效机制。 一、存款保险制度概述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了维护存款人的利益和银行的稳健经营与安全,国家金融体制中设有负责存款保险的机构,凡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强制或自愿地以缴纳存款保险金的方式投保,当投保银行出现信用危机,特别是发生挤兑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代替该破产机构在约定的限度内向存款者支付存款。 存款保险制度在提高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降低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因此,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以及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被公认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金融监管当局的金融监管是一种事前危机防范的手段,而存款保险制度则可以补充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不足,可把银行倒闭对社会的不良影响减少到最小。 由于世界各国的经济金融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体系的不同,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存在一些差异,但是其基本目标却是相同的:(1)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尤其是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利益;(2)设立对出现严重问题或面临倒闭的银行的合理处置程序;(3)提高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保证银行体系稳定。 2
二、我国存款保险现状及建立显性存款保险的必要性 1、我国存款保险的现状 我国虽然没有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但一直实行了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国家信用的担保。这一存款保险方式在很长一段时间维持了我国居民对现有金融体系的信心,确保了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对经济的稳步增长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因其浓厚的行政色彩带来的负面效应也日益显现。 首先,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的风险和收益不相配比,银行不用付出成本就可以得到国家帮助其处理经营风险的收益,这将使银行无视风险,而从事高风险业务,以期取得高额收益。并且,存款人因存在着政府会对其存款保护的预期,而放松对银行的监督,加大银行的道德风险。因而,现行的隐性存款保护方式破坏了金融领域活动参与者的风险承担机制,不利于整个金融体系的高效、稳健运行。 其次,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由于信用担保是国家、政府提供的,且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对存款人利益的保护规模,这就给予了政府一个相机抉择的空间。相对于小银行,国有大银行更有可能得到政府的扶持和救助。这样,存款者在选择存款银行的时候往往会注重银行的规模,这势必造成银行存款能力的不公平竞争,抑制了新兴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壮大。 第三,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加大了财政和中央银行负担,导致政府债务规模迅速扩大,影响人民银行发挥中央银行的职能。政府救助问题银行,通常的办法有二:一是用财政资金偿付公众存款。但财政资金承担着提供公共物品、增进社会福利的重要职责,以财政资金弥补银行的支付缺口无疑会加重财政负担。二是中央银行增加货币供应量偿还银行支付缺口。但这会造成货币超经济发行,容易导致通货膨胀,有悖于中央银行实行币值稳定和经济增长的货币目标。 因此,国家信用担保这一隐性的存款保险方式,扭曲了对经济主体的激励机制,阻碍了现代银行制度的建立,助长了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态势。随着我国银行体系的改革和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建立公开的、明晰的、设计合理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在我国金融业深化和发展关键时刻,有必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建立适合我 3
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秩序,为我国经济的平稳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 三、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框架的构建设想 1、保险机构的设置及职能 存款保险机构应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性政策机构。从世界范围看,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模式有三种类型:一是政府出资建立,二是政府和银行共同出资建立,三是银行独自出资建立。我国的金融体制正处于改革时期,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许多金融机构的行为也不规范,这就决定了我国应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组建一个由人民银行负责,由政府、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共同出资的,非赢利性的存款保险机构,其业务活动接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督。这样既可以提高存款保险机构的信誉和实力,完善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管工具,又可以进一步强化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能力。 我国存款保险机构可采取复合职能模式,具备以下三个职能:(1)监管职能。存款保险机构应不定期的对各个投保银行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帮助其改善经营管理。(2)援助职能。对处于困境的银行,存款保险机构可以通过对其发放紧急贷款、购买其资本、或暂时接管等方法,帮助银行摆脱困境。(3)破产接管职能。对破产的投保银行,可以采取由存款保险机构直接现金兑付的形式给付存款人存款,或者出资支持经营良好的银行对破产机构兼并收购,从而使存款人的利益得到保护。 2、投保机构的范围 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大多数是以保险对象的确定以其所在空间地域为原则来界定投保机构的范围。按照这一原则,存款保险对象包括本国的银行及外国银行在本国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而不包括本国银行在国外的分支机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虽然规模大,但是其资产质量低下,难以承担金融风险的冲击;区域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及信用社规模小,经营风险十分巨大。因此存款保险对象应包括以上两大类金融机构。 3、投保标的 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初期,可以把存款保险范围限定为居民储蓄存款,其中包括活期与定期储蓄存款、定活两便存款和通知存款,这部分存款代表着大 4
多数存款者的利益,是我国银行的主要负债,占银行全部存款负债的70%以上,对其实行了有效的保护,能维护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减轻倒闭银行的压力。至于各种形式的高息储蓄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企事业单位存款、同业存款以及财政性存款可暂时不纳入存款保险范围。今后随着存款保险公司理赔能力的增强,再将它们逐步归入保险范围,最后把保险范围扩大到国内金融机构所吸收的全部存款。 4、投保形式 存款保险一般有强制投保和自愿投保两种形式。强制投保的优点在于它能够使所有存款人都有可能获得一定金额的保护,其缺点是它剥夺了银行是否投保的选择权。自愿投保的缺点是容易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风险偏好型银行参保意愿会更强。对于我国而言,由于金融管理手段还不够健全,行业自律性比较差,如果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许多银行有可能为降低经营成本而不参加保险,那么存款保险制度就失去了意义。存款保险涉及到的社会公众面广,利益巨大,所以,有必要采取强制保险的方式,让所有吸收存款的境内金融机构都参加存款保险。 5、投保费率的选择 保险费率分为统一费率和差别费率两种。统一费率的优点是操作简便、易于实施,但因为其保费支付与投保银行资产风险相脱节,这种费率制容易导致银行追求高风险高收益,引发道德风险。差别费率的优点是将银行的投保成本同其资产风险状况相联系,能减少银行的逆向选择。但由于保险公司无法准确地把握投保银行面临的风险,这种方法的实务操作困难较大。 以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实现差别费率尚需一定的过渡时间,而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先实行等级费率,依据金融机构的类型来确定其适用的保险费率。这种做法可以适当降低国有银行的投保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有关国有商业银行不愿投保的问题。而对于中小规模的金融机构,虽然保费率相对高些,但因为有了存款保险机构提供的信用担保,这些中小金融机构将可以吸收到更多的存款,因而对他们而言也是有利的。 6、保险程度 存款保险的赔偿有两种方式:全额保险和部分保险。全额保险的优点是公平、高效,其缺点是容易导致道德风险。部分保险有助于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但在一 5
定程度上仍然会造成银行的恐慌,因为未被保险的那部分存款还是容易会引发银行挤兑现象,不利于银行体系的稳定。 针对目前我国储蓄存款的现状,秉着保护小额存款、稳定金融市场的原则,我们可以采用部分保险、共同担保的方式保护中小储户的利益。我们需要设定一个有效保护小额存款者利益同时又不增加银行道德风险的最佳额度作为存款保险的最高全额赔付额。例如,如果将最高全额理赔度定为10万元,则在这一额度内给予100%的赔偿,超过10万的增加额按递减比例赔偿。这种全额赔付与部分赔付相结合的方式,既可保护广大中小储户的利益,又能促使存款大户监督银行经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银行的道德风险,从外部督促银行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增强银行的竞争力,促使其稳健经营。 7、保险方案的资金来源及运用 存款保险机构必须有足额的支付能力来维护其信誉,这就要求其有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的资金来源可包括:(1)资本金。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注册资本金可通过股份形式筹集,包括:财政拨款、中央银行、发改委和所有投保金融机构按一定比例认购股份。(2)保费收入。这是存款保险机构最稳定的收入,也是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费率应根据公平合理、共同分担的原则制定。(3)保险基金投资收益。为了保证保险基金的安全,其只能投资于风险小的项目,如国库券等。(4)特别融资。在存款保险公司遇到特别风险时,应赋予其向财政、中央银行或社会公众融资的权利,以保证其不至于因一时大量的存款赔偿支付而出现资金困难的状况。 存款保险公司的资金应主要应用在以下几个方面:(1)存款保险赔付;(2)对经营困难的投保银行提供资金支持;(3)投资低风险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 8、法律体系建设 存款保险制度宜采取先立法后组建公司的实施顺序。先立法明确存款保险公司、银行及存款人之间的责任义务关系,再通过法律来保障和落实此项制度的顺利实施。存款保险公司法应包括:存款保险公司的基本运作程序、存款保险公司的组成和职能、投保范围和投保标的、存款保险费率和保险程度、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等内容。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