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流程
安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明确有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投诉者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原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接待和处理工程质量投诉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和保护群众通过正常渠道、采取正当方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对于工程质量投诉,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四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的原则。
第五条各地应积极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保险公司对工程质量保险约定的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负有先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法对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实施代位追偿。
第六条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合同确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五)保温工程,为5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
第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定专门机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
第八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访办负责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有关工程质量投诉信访事项;省建设稽查局负责对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案稽查,提出处理意见;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对批转的投诉事项进行督办,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8.22•【字号】济建质安字〔2023〕52号•【施行日期】2023.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济建质安字〔2023〕52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8月22日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反映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并请求协调、督促和依法处理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以下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应适用的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受理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按照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责成和督促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限期维修整改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投诉和投诉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管工作,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投诉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所有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的投诉处理工作。
投诉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计单位等。
三、投诉受理和处理1. 投诉受理(1)投诉受理部门应向社会公示投诉受理电话、投诉受理地址及办公时间等信息,以方便群众及时进行投诉电话或实地投诉。
(2)投诉受理部门应保证有效受理,对群众投诉进行认真登记,并提供投诉登记号和回访电话,方便投诉人随时了解投诉处理进展情况。
2. 投诉处理(1)投诉受理后,投诉部门应及时联系建设单位、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核查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核实投诉内容后,投诉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整改,限期完成并报告投诉部门。
(3)投诉部门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查,确保整改措施的实施和效果。
如在整改过程中发现问题未能得到解决,投诉部门应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4)投诉处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投诉部门应对投诉人及时进行回访,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四、投诉处理结果的公示投诉处理结束后,投诉部门应将投诉处理结果及时公示,包括投诉原因,处理意见和整改结果等信息。
公示方式可以采取在投诉处理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在投诉处理部门门口公示栏公示,或者在相关建筑施工工地进行公示等方式。
五、保密原则对于投诉人的个人信息,投诉部门应严格保密,未经投诉人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对于违反保密原则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除本管理规定外,涉及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还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处理。
七、附则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进行修订,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条例

精品文档精心整理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方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对于2000年1月30日以后交付使用的工程,应以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的规定确定保修期。
对于2000年1月30日以前交付使用的工程,应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定保修期。
第五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归口查办、属地解决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设立工程质量投诉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由省工程质量监督站、厅建管处、设计处、规划处、城建处、科技处、房产处、村镇处、法规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下设工程质量投诉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日常投诉工作,办公室人员组成见附件。
第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应成立相应的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程质量投诉工作。
房产、规划、城建、建工、公用、开发办等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工程质量投诉机构,负责处理本部门负责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投诉,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
第八条建设厅工程质量投诉机构的主要指责是:彻执行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检查、指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对工程质量投诉问题进行协调和督办;受理本省并处理上级批转的工程质量投诉。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标准与机制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标准与机制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工程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
然而,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也随之而来,给人们的生活和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为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质量投诉处理标准与机制,以便及时解决质量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一、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渠道与途径在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出现后,人们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投诉,以便得到及时解决。
首先,他们可以向相关建设单位进行投诉,包括开发商、施工单位等。
这些单位通常设有专门的投诉电话或者投诉邮箱,方便人们进行投诉。
其次,人们还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投诉,如住建部门、城市规划部门等。
这些部门通常设有投诉举报热线,人们可以通过电话或者书面形式进行投诉。
此外,一些社会组织和媒体也可以提供投诉渠道,帮助人们解决建筑工程质量问题。
二、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标准与程序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标准与程序是保障投诉人权益的重要依据。
一般来说,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分为三个阶段:受理阶段、调查阶段和处理阶段。
在受理阶段,相关部门会对投诉进行初步审核,判断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如果符合条件,就会进入调查阶段。
在调查阶段,相关部门会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取证等工作,以便查明事实。
最后,在处理阶段,相关部门会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整改、罚款等措施。
三、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问题与挑战然而,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一些投诉人可能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技术知识,导致投诉材料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给调查工作带来困难。
其次,一些建设单位可能存在拖延处理、敷衍塞责等问题,导致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可能存在监管不到位、处罚不力等问题,导致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四、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改进与创新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与挑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积极推进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制的改进与创新。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办法-粤建质函[2010]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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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11月30日以粤建质函〔2010〕643号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原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含有资质的装修施工企业承建的装修工程)在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投诉处理。
保修期、保修范围依据原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施工合同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是指产权所有人、使用人或利害相关人(以下简称投诉人)以书面方式向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和请求协调、督促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履行保修义务或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应坚持分级负责、属地办理,依法、及时和就地解决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主要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政策措施,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督办在全省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对批转的投诉事项进行督办,对全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处理方案

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处理方案-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质量问题投诉、受理、处理方案发包人(全称):淮矿地产安徽东方蓝海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东方蓝海BC组团二标段工程(工程全称)签订本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受理、处理方案。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3.装修工程为 2 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 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投诉与受理工程交工后任何时间段若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裂纹、脱皮、空鼓等等)可直接与项目负责人或当地建设局相关部门联系。
1、联系受理项目负责人:鲍士超、刘峰;联系地址:滨湖新区云谷路与湖南路交口东方蓝海售楼处;联系电话:、四、处理原则及流程质量问题分析处理程序1.当发现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事故后,应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和其有关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需要时,还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同时,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2.进行质量问题调研,主要目的是要明确问题的范围、问题程度、性质、影响和原因,为问题的分析处理提供依据。
工程项目质疑投诉处理方案

工程项目质疑投诉处理方案一、问题背景目前,国内各种工程项目层出不穷,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广。
从基础建设到高新科技,从农村到城市,从单体项目到综合工程,各种项目都在不断涌现,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提供了无限动力。
然而,也往往伴随着各种质疑和投诉。
一些工程项目由于各种原因,存在质量、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问题,导致群众的不满和投诉。
由于工程项目牵扯到多方利益,质疑投诉处理的复杂性不言而喻。
二、质疑投诉的种类在工程项目中,质疑投诉呈现多种多样的形式,主要包括:1. 施工质量问题:工程项目施工存在检修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问题,如工程材料不达标、施工工艺不合规范、施工过程不严谨等,导致工程质量隐患;2. 安全事故:因施工管理不严格或者施工者不满足相关岗位资质,导致工程项目存在安全事故隐患,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3. 环境污染: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损害了周围居民的合法权益,需要及时整改;4. 建设运营中的问题:工程项目在建设运营中存在拖欠工程款、不按合同约定进行建设、不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等问题。
以上问题只是工程项目质疑投诉中的一部分,还存在其他形式和种类。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工程项目的形象和声誉,更是损害了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因此,质疑投诉的解决显得尤为重要。
三、质疑投诉的处理原则在工程项目质疑投诉处理中,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对工程项目质疑投诉,需要公平公正地对待,不偏不倚地处理;2. 重视效率原则:及时解决工程项目质疑投诉,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3. 依法行政原则:在工程项目质疑投诉处理中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并且强调依法办事,维护法律尊严。
基于以上原则,我们提出以下工程项目质疑投诉处理方案。
四、工程项目质疑投诉处理流程1. 接收投诉:工程项目质疑投诉方案的第一步是接收投诉,投诉的途径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网络平台等多种方式。
相关部门应该成立专门的投诉受理工作组,24小时全天候接收投诉信息,并确保投诉内容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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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流程
建筑工程质量是保障工程安全可靠的重要因素,然而在实践中难免
会出现一些质量问题。
当居民或相关方发现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及时进行投诉并处理非常必要。
本文将介绍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
流程。
注意,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处理流程可能因地区和相关法
规而有所不同。
投诉前准备
在进行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之前,务必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1. 收集证据:记录下发现的建筑质量问题,并拍摄照片或视频作为
证据,以确保投诉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2. 查阅相关规定:了解所在地区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相关法规、政策和规定,包括投诉受理机构、处理流程等。
3. 了解权益:了解自身在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权益和保护措施,以
便在投诉过程中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投诉流程
一旦准备工作完成,可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
1. 提交投诉申请:将收集到的证据和相关材料整理成投诉申请,提
交至当地的建设监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
投诉申请应包括投诉方的
基本信息、建筑工程的具体情况、质量问题的描述和证据材料等。
2. 受理和初步调查:建设监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在受理投诉后,将进行初步调查。
他们可能会派遣相关专业人员实地勘察工程现场,核实投诉内容,并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3. 报告处理结果:在初步调查结束后,建设监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将制作调查报告,并将结果通知投诉方。
如果投诉属实,他们将会采取适当措施,要求工程责任方进行质量整改,以消除发现的质量问题。
4. 强制整改和复查:如果工程责任方没有按照要求进行质量整改,建设监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将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罚款、停工整改等。
一旦整改完成,相关部门将进行复查,确保质量问题得到解决。
如果投诉方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提出复核申请,要求相关部门重新评估投诉案件。
5. 结束投诉流程:一旦质量问题得到解决且无其他争议,投诉流程将会结束。
相关部门可能会发布整改通报,告知社会公众有关质量投诉处理的结果。
如果投诉方对处理结果仍不满意,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总结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流程的目标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投诉方应准备充分的证据,并通过合适的渠道提交投诉申请。
相关部门将进行调查和处理,并要求工程责任方进行质量整改。
投诉方有权了解处理结果并申请复核,以确保质量问题得到解决。
最
终,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流程的顺利进行需要相关部门和投诉方共同努力,以维护社会公众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