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_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基建工程管理制度汇编

基建工程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基建工程管理,提高项目管理和执行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本基建工程管理制度。
第二条基建工程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基建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阶段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编制和实施项目管理计划,明确责任人和具体管理措施,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安全完成。
第四条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基建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建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保证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方便后续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基建工程项目应当遵守环保、安全、节能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管理和环保工作,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确保经费使用合理、透明。
第二章项目立项管理第八条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应当符合国家规划和发展要求,经过评估和审批程序,取得立项文件后方可开始实施。
第九条项目立项应当依据相关规定,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资金来源、投资规模、工期要求等重要信息,并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条项目立项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管理计划,明确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单位应当做好前期工作,包括项目调研、可行性研究、环境评估等,确保项目实施符合国家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项目立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信息管理制度,保证项目信息的安全和保密,避免信息泄露和损失。
第三章工程设计管理第十三条基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标准和规范,经专业设计单位设计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质完成设计任务,保证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加强与业主和监理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调整设计方案,解决设计问题,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目录一、总则 (2)二、财务管理组织与职责 (3)2.1 财务管理机构设置 (4)2.2 财务管理人员职责 (5)2.3 各部门协同工作规定 (6)三、资金筹集与管理 (8)3.1 资金来源 (9)3.2 资金筹集方式 (10)3.3 资金使用与管理 (11)四、成本控制与预算管理 (12)4.1 成本分类与核算 (13)4.2 预算编制与审批 (15)4.3 成本控制措施 (16)五、财务核算与报告 (17)5.1 会计科目的设置 (19)5.2 会计凭证与账簿管理 (19)5.3 财务报告与分析 (20)六、财务审计与监督 (21)6.1 内部审计 (22)6.2 外部审计 (24)6.3 重大财务事项审计监督 (24)七、财务风险管理 (26)7.1 风险识别与评估 (27)7.2 风险防范与控制 (28)7.3 风险责任追究 (29)八、附则 (31)8.1 制度解释权归属 (31)8.2 生效日期 (31)一、总则为了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所有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项目的财务管理。
所有参与基本建设项目决策、设计、施工、验收等各环节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务风险。
目标是确保基本建设项目财务活动的合法合规,保障项目资金的安全完整,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
本单位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分明、协同配合的体制。
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控制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确保财务活动的规范运作。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督,确保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基础建设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基础建设规章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础建设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活质量,加快城乡建设进程,提出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家、地方及各单位在基础建设领域的活动,以及涉及基础建设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第三条基础建设应当维护公共利益,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保障生态环境,注重社会效益,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基础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强调科学规划,注重效益评估,提倡社会参与。
第五条基础建设应当注重创新,提高技术水平,提升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推动产业升级。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基础建设项目应当经过科学规划,编制详细规划方案,报批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基础建设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资源综合利用、社会经济效益等因素,确保规划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基础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地方及相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细化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时间节点。
第九条基础建设规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规划调整的情况,需重新编制规划方案,征得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基础建设项目实施前应进行前期评估、调研、论证,出具专家意见和可行性分析报告,报批相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十一条基础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投资管理法规执行,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合法,资金使用透明,项目预算严谨。
第十二条基础建设项目投资应当充分考虑项目风险,合理控制投资规模和资金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
第十三条基础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加大投资或调整资金计划,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及时调整预算和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基础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执行施工任务,控制项目成本,严格执行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基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和法规,报批相关部门审批,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基础建设项目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规范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管理工作。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1.引言基本建设项目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发展和进步的基石,财务管理在基本建设项目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基本建设项目能够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必须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以规范项目的资金使用和支出流程。
2.财务管理组织机构2.1财务管理部门基于项目的规模和特点,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管理部门应有足够的人员和技术力量,以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2.2财务管理职责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a)筹措项目资金,并妥善保管;b)制定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监督和控制项目资金的使用;c)监督项目资金支出流程和财务报表的编制;d)完成财务审计,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3.资金筹措及保管3.1资金筹措根据项目的需求和资金规模,制定筹措资金的计划,并及时向上级部门、金融机构等申请资金。
资金筹措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3.2资金保管项目的资金应专户管理,建立健全的资金保管制度。
资金保管工作包括:a)资金存储:将项目资金存入专门的项目资金账户,确保安全和流动性。
b)资金授权:确保项目资金只能由项目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人员使用。
c)资金支取:根据项目需要,合理使用经批准的资金。
d)资金监督:建立资金监督机制,定期对项目资金进行核查和审计。
4.资金使用管理4.1资金使用计划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的工作进展和需求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经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执行。
资金使用计划应细化到每个阶段和每个费用项,并确保合理、科学、经济。
4.2资金支付流程资金支付应按照严格的流程进行,包括:a)申请支付:项目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人员填写支付申请单;b)审批支付:财务管理部门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确保支付符合计划和预算;c)支付执行:根据财务管理部门的审批,将资金支付给合法合规的供应商或承包商;d)记账核对:财务管理部门将支付记录记入账簿,并进行核对和审计。
5.财务报表编制和审计5.1财务报表编制项目财务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财务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基建工程管理制度(3篇)

基建工程管理制度(3篇)基建工程管理制度(精选3篇)基建工程管理制度篇11、工程质量验收包括采、掘工作面开工、复工、竣工、停工四项验收。
2、采掘工作面的验收由矿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执行开(复)、停(竣)工。
3、验收由业务科室参加。
包括生产科、机电科、安监处、调度室、电力科、运输科、通风科、自动化。
4、验收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参加单位有一项验收不合格,不予通过验收。
5、参加验收人员必须严格对照开(复)、停(竣)工验收标准逐项进行检查验收,对能够现场进行整改的问题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对无法现场整改的问题填写验收报告,并不予通过验收,复验收推迟进行。
6、开(复)、停(竣)工验收前,施工队必须组织施工人员认真学习相关规程、措施。
要求有记录、有签名,并提前送交生产科。
基建工程管理制度篇21依据和目的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进度,控制工程成本,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立项工程并由基建办负责的基建项目3工作职责3.1根据公司建设需要,负责拟订公司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年度计划。
3.2负责编制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地质勘察、立项、报审、报建、招(邀、议)标、施工、验收、工程决算审计等基建过程的管理工作。
3.3负责制定施工计划,督办、检查工程进度实施情况。
3.4积极与工程监理方配合,负责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3.5负责处理工程建设各方之间的协调工作。
4工作内容4.1工程管理制度4.1合同管理4.1.1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三方要密切配合,全力搞好工程建设工作。
4.1.2及时办理和协调处理与工程有关的外部事宜,为工程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4.1.3及时安排和处理合同条款中的未尽事项,与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尽快定出处理意见或达成协议,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
4.2工程材料、设备管理4.2.1严把材料入场验收关。
项目管理制度汇编全套

项目管理制度汇编全套第一部分项目管理概述第一章项目管理概述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公司内部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的执行效率和管理水平,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推广项目、产品研发项目、生产项目、信息系统项目等。
第三条项目管理是指对项目开展前期调研、立项、实施和验收等全过程的组织、计划、协调、监督、控制和总结。
项目管理的目标是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全面计划、严格控制、及时反馈、积极协调、科学总结等。
项目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系统、持续等原则。
第五条项目管理应注重组织、计划、协调、监督和控制全过程,注重项目过程管理和结果管理,并需充分发挥团队协作和创新的作用。
第六条实施项目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环境,防范风险,维护公司利益,提高公司品牌形象。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和不断完善项目管理制度,推行科学的管理体系和方法,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和管理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八条所有项目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不得擅自独立做出任何项目决策和行为。
第二部分项目管理组织架构第二章项目管理组织架构第九条公司建立有效的项目管理组织架构,明确项目管理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条项目管理组织架构包括项目发起人、项目经理、项目组成员等。
第十一条项目发起人是项目的发起和承担者,负责为项目提供资源、制定项目目标和战略规划,监督和控制项目实施,推动项目的开展和完成。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是项目的执行者,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项目实施工作,推动项目进度,保证项目质量,管理项目成本和风险。
第十三条项目组成员是项目的具体执行人员,负责根据项目计划和任务书完成具体的项目工作,配合项目经理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章项目管理流程第十四条项目管理分为前期调研、立项、实施、验收四个阶段。
第十五条前期调研阶段包括确定项目需求、市场分析、竞争对手分析等,明确项目目标和可行性报告。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基建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基建项目管理制度汇编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基建项目管理制度汇编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保障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加强高校基本建设工作中的廉政建设,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结合我校基本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务)学校基本建设的任务是制定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近期建设计划及中长期教育设施建设规划,负责组织校园总体规划设计及实施,负责具体建设工程项目的论证、功能定位、项目报批、工程招标、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投资控制、资金管理、竣工验收等,对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范围与内容)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范围与内容,范围包括建筑工程和建设资金,内容包括学校的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与大修工程。
建设资金包括市财力、自筹、贷款、捐助、合作开发及其它建设资金。
第四条(依法规范原则)学校基本建设必须坚持依法规范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确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应进行科学论证和决策,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及其它各种手续。
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责任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安全优质原则)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安全优质原则。
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新型建筑材料、节约能源及现代化的管理方式,提高工程质量,并达到一定的质量等级要求。
第六条(资源节约原则)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必须坚持资源节约原则。
全面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建设方针,最大限度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勤政廉洁原则)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必须坚持勤政廉洁原则。
建立健全勤政廉洁和监督制约的制度措施,加强廉政建设,加强对基建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提高基建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基建管理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努力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双优目标。
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能够高效、有序地进行。
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等各类项目。
1.3 术语定义本制度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事业单位: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的、以公益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组织。
•基本建设项目:指事业单位用于提升工作环境、改善工作条件等的项目。
•项目管理:指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计划、执行、监控和控制的全过程管理。
二、项目管理组织2.1 项目管理机构每个事业单位应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和监督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项目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项目计划、招标、合同管理、工程施工、验收等。
2.2 项目管理岗位事业单位应设立以下项目管理岗位:•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整体管理和协调工作。
•工程师:负责项目的技术和工程管理工作。
•采购专员:负责项目的采购工作。
•质检员:负责项目的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
2.3 项目管理团队每个基本建设项目应组建专门的项目管理团队,由项目经理、工程师、采购专员和质检员等组成。
项目管理团队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
三、项目管理流程3.1 项目立项项目立项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编制和报批等环节。
事业单位在决策项目是否立项时,应充分考虑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影响。
3.2 项目计划项目计划是项目管理的核心,包括项目目标、工期、成本、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计划。
项目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项目计划,并及时调整和完善。
3.3 项目招标项目招标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事业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项目招标。
项目招标应公开、公平、公正,确保选择到具备资质和经验的承包商。
3.4 项目合同管理项目合同是项目管理的依据,包括合同签订、履行和变更等环节。
事业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履行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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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_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汇编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建设水平,应制定规范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处负责我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报批、设计任务书的编制、项目施工组织管理及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财务处负责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编制、实施及竣工决算管理。
审计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和决算审计工作。
招标办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安装、材料、设备的招标投标组织工作。
第四条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
分管基建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分别负责校园建设的规划、建设、投资管理。
基建处处长协助分管校领导具体负责校园建设的规划、立项申报、施工管理的组织实施。
财务处处长协助分管校领导具体负责校园建设项目投资预决算管理的组织实施。
审计处处长协助分管校领导具体负责校园建设项目审计管理的组织实施。
基建项目甲方代表负责所分管项目的全过程组织管理。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五条基本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南京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行从勘察设计到竣工决算全过程审计,审计处代表学校开展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第七条基本建设领域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南京大学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南京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实施办法》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不断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增强从业人员拒腐防变的能力。
校内有关业务部门要加强基本建设管理队伍的建设,定期培训基本建设管理人员,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第八条校园基本建设项目立项与投资决策严格实施集体决策制度,须经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校长联席会议认可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提出开工报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等作出初步说明,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选,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总论、项目背景、市场供求与行业发展前景分析、地点选择与资源条件分析、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环境评价、效益与新增能力、招标方案、结论与建议等。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
技术和工艺较为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编写。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可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二条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十三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决算总投资变更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10%以上的,学校自筹经费投资建设项目决算总投资变更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30%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
第三章投资计划第十四条我校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教育事业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我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为促进学校教学科研事业发展提供保障的基本建设项目。
基本建设投资原则上须形成新的固定资产和生产(业务)能力,不得将下列项目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一)投资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零星单台(件)设备、仪器、器具购置和单项土建工程项目;(二)按规定由生产费用、行政费用,科研、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及其他行政、事业、外事费用列支的项目;(三)未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不够或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和审批的项目;(四)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的项目或列支的费用。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必须在完成全部前期工作,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按建设进度统一分批下达。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超概算投资,必须经分管基建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追加投资。
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制度。
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要依法实行招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确需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必须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土建、安装工程招投标工作严格按《关于加强基建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建材及设备采购严格按《关于南京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安装类甲供材采购和管理的规定》、《关于南京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非安装类甲供材采购和管理的规定》、《关于南京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甲控乙供材采购和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土建或安装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房屋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严格审查监理单位的资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投资使用、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监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要按规定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二十六条基建处要督促、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南京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按《南京基建(修缮)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纳入我校年度投资计划并下达第一次项目投资计划后的6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学校将暂停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
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项目,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建设单位要会同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
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完成各项建设内容。
项目建成后,要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及时报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的竣工验收,并组织建设、监理、施工、安装、材料和设备供应商、建成后项目使用单位、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对于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做好后评价工作。
第三十二条项目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施工单位要及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经基建处初审后报审计处审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完成后,建设单位要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组织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估,然后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审批,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
工程变更、工程决算、工程款支付严格按照《南京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基建工程决算的若干规定》及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严格按照《关于南京大学基建档案资料收集、管理的规定》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教育部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建设单位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对于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付款、暂定项目建设、提前中止合同等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