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证据第三方保全的意义及价值
电子信息证据保全公证浅析

导意 见 已不 断健 全 。
二oo 九年十 月二十二 日深圳 市公证 员协会 出 台的《 关于 办 理保全证 据 公证 的业 务指 引》 首先提 出 了电子证据 保全 内容及 规
范意 见 , 虽然 是地 方性 指导 意见 , 但 已是全 国公证行 业 的开 山鼻
祖 。二 。一。 年一 月十九 日, 上海 市 公证协会 率 先 出台了 《 办 理 电子 信息 保全 证据公 证指 导意 见》 , 对 电子信 息证据 保全 公证 的
文字 、 声音 、 图像、 动漫 、 视频 等多种形式 , 具有多层 次复合 的形式 。
( 二) 瞬息 多变性
一
是 由于 电子信 息证 据 的产 生 以人为 性、 随机 性为 主 , 它会 方面 的专 门性最高权 威 的指导意 见 , 大 大加强 了电子证 据保全 公
随 着客 观情况 的变 化如 网页 的更新 、 网络链接 的更 改或 者变 更、 证 依据及 规 范性建 设 。 删 除而 显示不 同 的内容 , 而 且一 旦被 毁损很 难将其 恢复 原状 ; 二 在相 关办证 指导意 见的 出台及 健全过程 中 , 相 关法 院的审判
好 的途 径是 办理 电子信 息证据 保 全公证 。
一
为有效公证 书所证 明 的事 实 , 当事人无 需举证 。 ” 电子信 息证据 保 全公证 书 , 是 经公证 证 明法律 事实 和文书 的一种 , 这是 电子 信息
保全 公证 的优先 效力之 所在 。
、
关 于 电子 信息 证据
所 谓 电子信 息证据 , 是 以电子 、 光学 、 磁 或者类 似手 段生 成 、 发送 、 接 收或者 储存 , 能够证 明相关事 实 的信息 。常见 的如 互联
区块链技术对电子证据的保全

区块链技术对电子证据的保全在数字化时代,电子证据在司法领域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然而,电子证据易于篡改和损毁,为了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传统的保全手段显得力不从心。
幸运的是,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的保全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
一、区块链技术的基本原理区块链技术是一种基于去中心化、公开透明的分布式账本技术。
其核心特点是去中心化存储和共识机制。
区块链上的每个交易都经过多个节点的验证,并以时间戳的方式记录在区块中,形成不可篡改的数据链。
二、区块链技术对电子证据的保全作用1. 真实性保障: 区块链技术通过去中心化存储和共识机制,确保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每个交易都需要多个节点的验证,一旦被确认,就无法篡改。
这种特性消除了人为干预的可能性,使得电子证据具备了可靠的真实性。
2. 完整性保护: 区块链上的每个交易都被记录在一个个区块中,并通过哈希值相连接形成链条,任何一笔交易的篡改都会导致后续区块的哈希值发生变化,从而被其他节点发现。
这种技术特性确保了电子证据的完整性。
3. 时间戳证明: 区块链上的每个区块都有自己的时间戳,记录了交易发生的具体时间。
这为电子证据提供了时间上的确凿证明,避免了因时间的争议而导致的证据无效问题。
4. 去中心化存储: 传统的电子证据往往存储在集中式服务器上,容易遭受黑客攻击或数据丢失风险。
而区块链采用去中心化存储,将数据分布在多个节点上,即使某些节点遭受攻击或故障,仍然能够由其他节点提供服务,大大提高了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5. 隐私保护: 区块链技术通过加密算法和匿名账户,保障了电子证据的隐私性。
用户可以通过相关密钥来控制对自己证据的访问权限,同时无法通过区块链记录追踪到具体的交易参与方。
三、区块链技术在电子证据保全中的应用案例1. 电子合同存证: 区块链技术可以为电子合同提供可信的存证服务。
当双方达成合同协议后,相关信息可以通过区块链存储,记录下每个步骤的时间戳和交易细节。
这样,一旦出现争议,可以通过区块链上的电子证据来追溯合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电子证据保全与规范使用的思考

流动性 、 不稳定性 , 对数据信 息删 改较 容易 , 删改后不易 留下 证据等缺点 , 使得被调用后 的电子证据 的安全性受到很大 的
威胁 , 这时电子数据 的真实性和存储 的安全性就很不易得到 保证 。 因此 电子数据 所具 有 的这些 特殊性 使得 存储 在计 算机 网络 中网络数据极易遭到破坏 , 安全系数下降。虽然我
等诸多问题 , 皆需通过 电子证据来 认证 。因此 , 关 于 电子证
无 纸书文件转变 , 逐 渐实现 “ 无 纸书 管理 ” 状 态。跟 日常业 务或商务活动有关 的文件都存储在计算机的存储设备 中, 在
需 要时便利用输 出设备进行打 印, 或直接通过法律途径办理
证据的保全公认工作 。 l 3 电子证 据是高科技 的产物 , 具有 以
保存 电子证据便成为其重要任务之一 。
电子证据 , 又名 网络证据 , 也可称为计算机证据 , 是指保
存于计算机外部存储介 质 中或保存 于计算 机存储器 中的数
2】 4
系数下 降。 _ 4 J 再次 , 电子证据还具有 多样性 。多媒 体计 算机的使用使 得信息 的表 现形式 不再单一化 , 而是更加 的多元化。在 网络
下几种明显 特征 :
首先 , 作为高科技的产物之 一 , 电子证据 具有较 高 的技
术含量 。电子证据之所 以又被称为计算机证据 , 原 因在 于计 算机是其主要的技术基础 , 它主要通 过计算机 的存储技术来
据的提取与保存等问题便成 为 当今 时代 电子 商务活动 中的
重 点 所 在 。在 互联 网 中 , 电子 文 件 主 要 是 通 过 相关 的 数 据 来
公证保 全主要由相关 的公证机关或公证 人进 行实施 , 依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电子数据取证是指在刑事调查或诉讼中,对涉案电子数据进行收集、保全、分析等一系列技术手段的过程。
在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取得的证据需要进行举证与质证,以确保其合法、有效性。
本文将对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进行详细阐述。
1. 电子数据的合法性举证对于从涉案电子设备或平台中获取的电子数据,需要通过举证确保其合法性。
需要证明电子设备或平台的合法来源,例如取证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合法资质。
需要证明取证过程中遵循了相关的法定程序和标准,例如是否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了数据提取和保全。
需要证明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排除任何潜在的篡改或伪造。
2. 电子数据的可信度举证电子数据的可信度是指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举证过程中,需要证明电子数据确实和涉案事实相关,并且在取得和使用过程中没有出现严重的操纵、篡改或伪造行为。
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证明电子数据的可信度:可以调取证人作证,证明电子数据的来源和可信度。
可以提供取证过程的详细记录,证明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可以通过专家鉴定,证明数据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3. 电子数据的关联性举证在涉案调查或诉讼中,电子数据的关联性是指数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直接或间接联系。
举证需要证明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关系,以证明数据对案件的重要性和证明力。
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关联性举证:可以通过比对电子数据和案件相关的事实,如时间、地点、人员等,证明数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一致性。
可以通过关联证据和其他调查结果,证明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
可以通过专家解读和分析,证明数据的价值和意义。
2.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完整性质证完整性质证是指证据的完整性和完备性。
对于电子数据取证结果,质证需要证明数据在取得和使用过程中是否完整、完备,并没有遗漏、删除或丢失重要的数据。
可以通过详细的取证记录和报告、数据备份和镜像证明等方式,证明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3.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科学性质证科学性质证是指证据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电子数据存证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数据已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日益凸显。
然而,由于电子数据的易篡改性、易丢失性等特点,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本文旨在探讨电子数据存证的法律效力,以期为我国电子数据存证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电子数据存证的概念与特征(一)电子数据存证的概念电子数据存证是指将电子数据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固定下来,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电子数据存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使其在法律纠纷中具有可采性。
(二)电子数据存证的特征1.客观性:电子数据存证是对电子数据的客观记录,具有真实性。
2.完整性:电子数据存证在存储过程中,应确保电子数据的完整性,防止篡改。
3.安全性:电子数据存证应采用安全的技术手段,防止数据泄露、丢失。
4.可追溯性:电子数据存证应具有可追溯性,便于查证。
三、电子数据存证的法律效力(一)电子数据存证的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这为电子数据存证的法律效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电子数据存证的法律效力分析1.真实性:电子数据存证的真实性是法律效力的重要前提。
通过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数字签名、加密技术等,可以确保电子数据存证的真实性。
2.完整性:电子数据存证的完整性关系到电子数据存证的法律效力。
在电子数据存证过程中,应确保电子数据的完整性,防止篡改。
3.安全性:电子数据存证的安全性是法律效力的保障。
通过采用安全的技术手段,如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可以保障电子数据存证的安全性。
4.可追溯性:电子数据存证的可追溯性是法律效力的关键。
通过建立完善的电子数据存证系统,可以确保电子数据存证的来源、存储、传输等环节的可追溯性。
(三)电子数据存证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1.证据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存证可以作为证据被采纳。
电子证据法与电子证据存储与保管规范

审查判断中注意事项
01
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 提取等过程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是否存在非法 取证等情形。
02
审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关联性,判 断其是否具有证明力。
03
结合案件事实和其他证 据,对电子证据进行综 合审查判断,避免片面 性和主观性。
04
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避免侵犯其隐私 权等合法权益。
容量
根据电子证据的数量和大 小,选择足够容量的存储 介质。
可读性
存储介质应易于读取和访 问,支持常见的数据接口 和格式。
数据加密与保护技术
加密技术
应用强加密算法对电子证据进行 加密存储,确保数据保密性。
访问控制
设置严格的访问控制机制,如用户 名/密码、数字证书等,防止未经 授权的访问。
数据完整性保护
存储设备应具备高可用性,如采用 RAID技术、热备盘等,确保数据持续 可用。
03
电子证据保管规范
保管原则与责任主体
合法性原则
完整性原则
电子证据的收集、存储和保管必须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合 法性。
电子证据在保管过程中必须保持其原始性 、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得进行任何篡改或 破坏。
保密性原则
责任主体
电子证据的保管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电子证据的保管责任主体包括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其他依法具有保 管职责的机构和个人。
保管措施与流程
存储介质选择
选择安全可靠的存储介质,如 专用硬盘、加密U盘等,确保电
子证据的安全存储。
数据备份与恢复
定期对电子证据进行备份,并 制定相应的数据恢复计划,以 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W据认定刑CLW事电子证CL
刑事电子证据认定现代科技日新月异,信息化已经成为世界发展的潮流,与此同时各种以网络或电子信息技术为依托的犯罪和纠纷日益增多。
因此,一种区别于传统书证、物证的证据形式——电子证据开始出现。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多应用于民商事案件,而应用于刑事案件的情形较为少见。
2005年10月,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一起强奸幼女的案件时,采信了公安机关提供的QQ聊天记录,成为安徽省首次应用电子证据判案的案例。
法官在判决书上写道:“网上聊天记录虽然具有虚拟性,但在本案通过侦查活动还原为与真实世界前后连贯的事实,具有稳定性和整体性,故对辩护人提出的网络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据的意见不予采纳。
”该案为电子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探索刑事电子证据规则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具有高科技性、精确性、隐蔽性、脆弱性等显著特征。
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不仅表现在证据的产生、传输、储存等离不开高科技含量的设备,而且表现在犯罪实施主体的高技术性和案件侦破主体的专业性。
电子证据的精确性表现在其以高科技为依托,能相对准确地储存并反映案件的情况,避免了误传、笔误等其他证据形式的弊端。
电子证据的隐蔽性表现在其数据以电信号或者二进制编码储存在计算机的各种存储介质中,不能直接读取,并且可以隐藏在其他文件中,使其不容易被发现踪迹,收集、提取电子证据往往需要借助专业软件。
电子证据的脆弱性表现在,当人为因素或者技术因素介入时,篡改、伪造、毁灭和破坏电子证据可以瞬间完成并不易被发现。
电子证据的上述特征使其在收集、提取、保全、鉴定、开示和认定等方面都构成了对传统证据制度的挑战,其可采性和证明力受到质疑。
鉴于此,本文拟在刑事电子证据的认定上做一次尝试性的探索。
一、刑事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所谓证据资格,即证据能力,也就是有无充当证据的资格。
证据能力是大陆法系证据理论的概念,相当于英美法系证据理论的可采性。
证据的证据能力或者说可采性并不是证据本身具有的品质,而是法律从外界强加给它的证据的特征。
浅谈电子证据
62006.12浅谈电子证据□胡晓霞(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重庆400031)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悄然走进刑事诉讼领域。
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已对刑事电子证据作出了初步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本文从电子证据研究的意义入手,阐述了电子证据的概念与特点、电子证据的法定形式和电子证据成为刑事证据的必要。
关键词网络犯罪刑事证据电子证据刑事证据立法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126-02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信息网络的建立和完善,以电子数据形式出现的文字、图片、音像等正以日新月异的态势,冲击着原有的社会生活。
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被在证据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的有识之士定义为电子证据。
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互联网的全球化热潮使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信息时代。
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研究就越显重要,笔者认为它的意义在于:一是对电子证据的研究有助于及早确立“电子世界”的证据法律秩序。
电子证据的立法工作依托电子证据的研究成果而展开。
二是对电子证据的研究有利于证据理论的发展。
在证据学方面,传统的证据理念受到了电子信息的巨大冲击,电子证据的形式与传统意义上的证据截然不同,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也出现了新的特征。
三是对电子证据的研究有利于消除诉讼实践中关于电子证据的认知误区。
依托计算机及其网络构建的虚拟世界,是一个平面、开放、无边界的空间。
在这样的环境中,信息的稳定性、安全性、可靠性难以得到保障,因此电子证据的收集、采信在诉讼实践中颇多争议,“循传统论”、“唯公证论”、“自由收集论”等认知误区的形成干扰着诉讼实践中电子证据资格的认定。
四是对电子证据的研究对信息技术进步亦有一定影响。
如果说信息技术进步把电子证据纳入证据学研究的视野,那么电子证据研究的深入亦将引发计算机及其网络技术发展方向的新思考。
工程施工_证据保全(3篇)
第1篇一、工程施工证据保全的意义1. 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证据保全,有助于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合同纠纷,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2. 提高诉讼效率:证据保全有助于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迅速查清事实,提高诉讼效率。
3. 防止证据灭失: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证据可能会灭失。
通过证据保全,可以有效防止证据灭失,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4. 维护司法公正:证据保全有助于确保案件审理过程中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维护司法公正。
二、工程施工证据保全的措施1. 建立证据档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相关证据进行分类、整理、归档,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 制定证据保全制度:明确证据保全的范围、程序、责任等内容,确保证据保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3. 加强证据收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日志、验收报告等。
4. 采取技术手段:利用电子档案、扫描、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对证据进行数字化保存,提高证据的保存质量。
5. 实施证据封存:对涉及争议的工程部位、材料、设备等,进行封存,防止篡改或破坏。
6. 培训相关人员:加强对施工、监理、设计等人员证据保全意识的培训,提高其证据保全能力。
7. 定期检查:对已保全的证据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工程施工证据保全的实施步骤1. 确定证据保全范围:根据工程特点和争议焦点,确定需要保全的证据范围。
2. 制定证据保全方案:根据证据保全范围,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证据保全程序、责任和措施。
3. 收集证据:按照证据保全方案,收集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4. 保存证据:将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数字化处理,建立电子档案,同时做好纸质档案的保存工作。
5. 实施证据封存:对涉及争议的工程部位、材料、设备等进行封存,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6. 定期检查:对已保全的证据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浅谈电子网络证据保全业务
要求 在侵权 行为 的发生地 。最 后 ,收集 电子 网络 过
程 中应有专 业人 员跟 随 :第 一 ,避 免在 取证过 程 中
由于 对 软 、 硬 件 设 备 的 了解 不 足 而 导 致 证 据 受 损 。
第 二 ,专 业人 员能够运 用先 进 的、专业 的工 具进 行
2 0 1 3年第 3期 ( 总第 2 4 6期 )
中阖高 新技末企 业 l
l c Hl N^ Hl 6 H T£c H £H T E R P RI s E;
NO. 3. 2 0 1 3
( C u mu I a t i v e t y N O. 2 4 6)
的分析 、研 究 ,认 真 、严谨 地判 断 电子 网络 证据 是
否应该 被采纳 。
2 . 2 电 子 网络 证 据 的 。 由于我 国电子 网络证
据保全 业 务还处 于探 索 、发 展 阶段 , 因此 第二 种方 式的使用还 需要进 一步的完善 和规 范。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2 3 7 4 ' ( 2 0 1 3 ) 0 3 — 0 1 4 1 — 0 3 2 . 1 电子 网络 证 据 的 审查
1 电子 网络证据 保全概 述
目前 , 电子 网络 证据 是指 以数字 形式保存 在 计 算 机 、手 机 等介质 中 能够 证 明案件 真 实情况 的数 据 或信 息 。 电子 网络 证据保 全 是指通 过 公证 的方式 对 这 些 电子 网络 证据 进行 固定和 保管 ,避 免与 申请 人 权益 相关 的 电子 网络 证据 的 损坏或 丢 失 。其 作为 证 据 的关键 是 当事人提 出证 据保 全 申请 ,有 关人 员按 公证 程序 提取 电脑存 储器 、手 机记 忆卡等 介质 保存 的信 息 、文件等 ,使 电子 网络信 息 、文件 具有 法律 效 力 。在 接受 当事人 证据 保全 申请 时 ,一般会 出现 两种 情况 。一种 是 申请人 当面委 托 ,公证 员与 申请 人 在 公 证 处进 行 网 上 查询 、 收集 、保 存 证 据 等 操 作 。另一种 是 申请 人 通过 网络委 托证 据保 全 ,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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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卷第9期总第129期 2014年6月(上)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Journal of HUBEI Correspondence University Vo1.27.NO.9(Gen.NO.129)
Jun.(first half)2014
电子数据证据第三方保全的意义及价值 畅君元,刘 畅 (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65)
[摘要]电子数据证据第三方保全制度,在我国尚属一项全新的保全理论。在电子数据正式成为法定证据种类 的大背景下,为了更好地运用电子数据证据去证明待证事实,行之有效地提高法院或其他机构认定电子数据证据的效 率,节省相关资源,提出了电子数据证据的第三方保全制度,通过对电子数据证据第三方保全意义和价值进行阐释,以 期引起各方重视,使电子数据证据在司法证明及其它证明活动中更好地得以运用具有重要且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意义;价值 [中图分类号]D9加.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4.09—040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 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将电子数据列 为第八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同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将电子数据列为第五种独立的证据类 型。电子数据已经正式登上了证据类的大舞台,对于该类证据 有别于其他种类的独特性,其保全方法与方式上均与传统证据 有着很大的区别,本文将对目前出现的电子数据证据第三方保 全制度的意义及价值进行探讨,突出第三方证据保全制度在电 子数据领域中产生的必要性。 一、电子数据证据第三方保全的意义 在被称为信息化网络社会的现代社会中,电子数据证据已 经逐渐成为一种经常涉及的证据形式应用在各类证明、尤其是 诉讼证明活动之中。为了更好地运用电子数据证据去证明待 证事实,通过专门的电子数据证据保全机构对其进行第三方保 全以确认其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但可以以第三方机构 的身份审查并认定证据,减少当事人各方对电子数据证据客观 真实性的异议,而且可以通过专门的电子数据证据保全机构及 其中专业的技术人员和专门的设备进行审查、确认电子数据证 据,可以行之有效地提高法院或其他机构认定电子数据证据的 效率,节省相关资源。 (一)实现实体的公平正义 电子数据证据第三方保全有助于准确查明电子数据证据 中的待证事实,实现实体公正。电子数据证据中的待证事实信 息非常容易因各种误操作而意外的毁损或被故意篡改而难以 取得。比如,在“网上拍卖大学生妓女案”中,原告以网页内容 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被告提起诉讼,但由于被告已经采取了一 定的技术措施删除了原始网页中相关的内容,从而给原告的举 证带来非常大的困难。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电子数据证 据的第三方保全显得尤为必要。 (二)体现对诉讼效率的价值追求 电子数据证据第三方保全体现了对诉讼效率的价值追求。 及时保全相关电子数据证据,有利于节省查明待证事实及维护 当事人权利的时间成本。另外,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第三方保 [文章编号]1671—5918(2014)09—0079—02 [本刊网址]http://www.1lbxb.net 全,对于经过第三方保全后的电子数据证据,只要没有相反的 证据证明其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在审判过程中即可依法予以认 定,这样就可省去一系列繁琐的证据审查、质证、认证程序,直 接将其采信为合法有效的证明根据,不仅节省了司法资源,更 提高了诉讼效率。 (三)有利于化解争议、减少诉讼 电子数据证据第三方保全有利于化解争议、减少诉讼。我 国台湾地区有学者认为,诉讼的发生,并非完全都是由于双方 当事人各持己见的结果,常常因为一方当事人未能保全证据, 使另一方有机可乘,否认其权利而导致。涉及电子数据证据的 纠纷更加适用这种说法。由于电子数据证据的特殊性,如果没 有将这些电子数据证据提交专门的电子数据证据保全机构予 以第三方保全,电子数据证据中相关事实留下的事实信息及其 审计信息可能会因人为的修改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毁损或灭失。 由于电子数据证据的灭失,就会导致事实难以查清,最终导致 诉讼的发生。 (四)有助于案件的复查 电子数据证据第三方保全有助于案件的复查工作。在诉 讼程序中,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第三方保全,就是对其客观真 实性的确认。对其客观真实性的确认,事实上也就是对案件事 实的固定与确认。由于电子数据证据的实时信息及其审计信 息在第三方保全时已得到了审查确认,故一旦当事人请求上诉 或者人民法院要求再审或重审该案件,这些被第三方保全的电 子数据证据对案件事实的复查自然也就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五)有利于证据法学理论的完善 在我国,尚没有电子数据证据第三方保全法律制度的立 法,并且其理论研究也仅仅处于起步阶段。但是,目前相关的 理论研究似乎还仅停留在电子数据证据的概念及特征等理论 层面,很少涉及如何正确地运用电子数据证据去证明待证事实 以及如何构建我国的电子数据证据保全的法律制度。 随着与计算机、网络相关的各类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案件 的日益增多,如何快速、及时、完整、准确地保全与这些案件有 关的且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数据证据,以便更好地运用这些电 子数据证据来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已经成为摆在人们面前 的、更摆在行政与司法机关面前、亟待解决的棘手问题。在此 种情况下,对电子数据证据第三方保全的法律制度进行深入且
收稿日期:2014—04—11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3年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文人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云计算环境下电子取证的法律规制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3SKF05)。 作者简介:畅君元,男,河南新乡人,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教师,研究方向:电子证据、知识产权鉴定。 湖北函授大学学 ̄(2014)第27卷第9期总第129期 细致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如何构建一套科学、完善的电 子数据证据第三方保全的法律制度,这不仅能够填补证据法学 中专业保全主体构建的理论研究空白,而且对构建完整的电子 数据证据保全理论研究体系和法律制度均发挥着不可忽视的 重要作用。 (六)适应和推动司法证明实务的迫切需要 由于理论研究与立法的缺失,我国司法机关目前还很难正 确地使用司法证明活动中越来越多、无法避免的电子数据证 据。司法机关如何正确地保全或有无能力进行保全诸如电子 邮件、手机短信等电子数据证据,已经成为了正确运用电子数 据证据进行司法证明活动中的一个急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因此,深入研究电子数据证据第三方保全法律制度,为专门的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机构正确运用电子数据证据提供具体的理 论规则,是司法证明活动的迫切需要。 (七)有助于推动证据立法及诉讼法律制度的不断进步 由于电子数据证据在证明案件待证事实方面发挥着越来 越重要的作用,第三方保全法律制度的研究,也必将推进我国 的电子数据证据立法和整个诉讼法律制度的不断进步。 其一,在我国证据法律制度中尚没有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第 三方保全的法律制度,所以,对这一法律制度的研究,有助于帮 助我国的证据立法。其二,有关电子数据证据第三方保全法律 制度的研究,其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概念、特征、与事实信息之 间的关系等理念,也会对我国证据立法中的相关制度、措施、法 律规则等产生重要影响。其三,由于电子数据证据与科学技术 紧密相连,对电子数据证据第三方保全法律制度的研究,要求 我们必须要充分运用现代的科学技术来认识电子数据证据,运 用现代的科学技术来规定相应的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规范。 只有这样,才有助于我国诉讼法律制度不断地进步。 二、电子数据证据第三方保全的价值 电子数据证据第三方保全制度,在我国尚属一项全新的保 全理论。深入研究这一保全制度,对于电子数据证据在司法证 明及其它证明活动中更好地得以运用将具有重要且深远的 意义。 (一)电子数据证据中事实信息第三方保全的价值 电子数据证据中存储的事实信息的第三方保全可有效防 止其意外毁损。相对于传统的物证、书证而言,电子数据证据 中的事实信息具有非常突出的易毁损性,其中的数据内容非常 容易受到物理毁损。电子数据证据中的数据也具备牵连性和 系统性,一旦其中部分数据遭到了破坏,即可能对全局性的数 据恢复造成巨大困难。因此,对事实信息的保全就显得尤为 重要。 电子数据证据中事实信息的第三方保全能够确定电子数 据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从而进一步提高其诉讼效率。一旦将电 子数据证据中的事实信息用保全的方法加以固定,对电子数据 证据的篡改就会失去其预期的价值,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证据 的客观性和原始性。因而从一定程度上优化了对该证据的质 证,提高了其诉讼效率。 电子数据证据中事实信息的保全可以使其事实信息得到 最直观地反映,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运用起到积极的作用。欲呈 现其所承载的电子数据信息,单纯依靠举示电子数据证据本身 是难以实现的。因此,通过对事实信息的保全,有助于人们更 好地认识、分析相关的事实信息,这对于电子数据证据的运用 的意义重大。 (二)与电子数据证据相关审计信息第三方保全的价值 保全电子数据证据的审计信息是为确保电子数据证据的 来源及其事实信息具备客观真实性的重要前提。审计信息对 电子数据证据中的事实信息起着重要的佐证作用,它本身的客 观真实性能够有效地说明和验证其所属电子数据证据在来源 及形式上是否具有客观真实性。因此,对电子数据证据审计信 息的保全可以有效地确保审计信息自身的客观完整性,使电子 数据证据证明的内容得到充分的印证,从而确保了电子数据证 据的客观真实性。 保全电子数据证据的审计信息是发挥电子数据证据能力 及证明力的重要保障。对审计信息的保全能够从很大程度上 反映该电子数据证据采集的来源和保全的过程,从而在一定程 度上保证电子数据证据保全程序的合法性,进而为电子数据证 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打下坚实的基础。 保全电子数据证据的审计信息是甄别电子数据证据事实 信息的真假、发现有用且相关信息的重要手段。直观的电子数 据证据事实信息往往存在于电子设备的存储器、网络协议的应 用层或是计算机的操作系统之中。然而,这些位置也最为接近 人员操作,其信息内容也就最缺乏安全性,从而导致对于直观 电子数据证据事实信息的采集面临着鉴别真伪的关键性难题。 因此,运用电子数据证据的审计信息能够有效地鉴别其事实信 息的真假信息,发现与其待证事实相关的其他电子信息。 (三)电子数据证据的原始载体第三方保全的价值 保全电子信息的原始物质载体是电子数据证据第三方保 全的重要内容。由于电子信息的原始载体直接存储着事实或 待证事实留下的信息,较之在其信息复制、传递过程中得到的 其他载体具有更高的客观真实性。因此,对信息原始的物质载 体的保全,是电子数据证据第三方保全的重要内容。经过第三 方保全的这些原始的信息载体,能够较好地用于证明事实或待 证事实。 经过保全后的信息的原始载体可以成为用于司法鉴定工 作或法庭运用的副本客观有效的且最为可靠的来源及依据。 由于用于司法鉴定以及其他的证据运用工作的副本都是通过 一些专业的设备及技术拷贝于原始载体,故一旦原始载体未被 保全而遭到损坏、篡改或遗失,那么由此得到的证据副本也会 因没有可靠的来源而不能被运用于具体的待证事实的证明活 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