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等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八部门关于规范我市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八部门关于规范我市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6•【字号】津政办发[2011]114号•【施行日期】201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八部门关于规范我市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商务委、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关于规范我市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关于规范我市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业预付卡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发挥多部门合力,构建联合治理工作机制建立天津市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分管金融和商务工作的副市长为总召集人,由分管金融和商务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为召集人。
成员单位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商务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办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分别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和市商务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其他成员单位的部门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兼成员单位联络员。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方针政策;研究全市商业预付卡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成员单位发挥职能、履行职责,做好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和推动商业预付卡规范管理工作;贯彻落实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组织商业预付卡专项检查;联席会议有关组织和会务工作。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30•【字号】京财企[2010]2042号•【施行日期】201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京财企〔2010〕2042号)各有关单位、区县财政局、区县商务委员会: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0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0]64号)的要求,为规范我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的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0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0]64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和<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企[2009]1873号,京商务服贸字[2009]14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以下简称“平台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台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第三条平台资金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第四条市商务委负责平台资金的业务管理,确定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及验收等工作。
北京市商务局等7部门印发《北京市关于鼓励汽车更新换代消费的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等7部门印发《北京市关于鼓励汽车更新换代消费的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6.26•【字号】京商流通字〔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北京市商务局等7部门印发《北京市关于鼓励汽车更新换代消费的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促进本市汽车消费增长,优化本市汽车结构,鼓励本市乘用车置换新能源小客车,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7部门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关于鼓励汽车更新换代消费的方案》。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2022年6月26日北京市关于鼓励汽车更新换代消费的方案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促进本市汽车消费增长,优化本市汽车结构,鼓励本市乘用车置换新能源小客车,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乘用车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1年以上的燃料种类为汽油、柴油、燃气、混合动力以及纯电驱动的小型、微型客车;新能源小客车是指小型、微型纯电驱动载客汽车。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一)补贴对象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消费者1.自然人车主。
2.2022年6月1日0时至2022年12月31日24时期间,报废或转出本市注册登记在本人名下1年以上的乘用车,在本市汽车销售企业新购新能源小客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2023年2月28日前完成新购新能源小客车上牌手续。
3.报废或转出本市时间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档案注销或转出时间为准,购买新能源小客车时间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为准,新购新能源小客车上牌时间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新车注册登记时间为准。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3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35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批发零售农产品等四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作者:税屋阅读数量:3408发布时间:2014-11-0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批发零售农产品等四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35号2014-10-2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我市在批发、零售农产品等四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对我市从事批发、零售农产品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蜂产品、酿造产品、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38号通知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抵扣。
批发、零售的农产品类别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执行;蜂产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其他未列明食品制造”类别(代码C1499)执行;酿造产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62)执行;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屠宰及肉类加工”类别(代码C135)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3]17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状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据本市实际状况,经市局讨论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本市金融机构开展的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在2023年底以前,暂实行由各银行市级分行(以下简称市行)统一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方法,暂不实行在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实行预缴率的征收方式。
二、凡需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的各市行,应到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并同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相关手续;进行上述黄金销售业务的分理处、储蓄所应到区县支行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三、各区、县(地区)局按本通知的要求,对提出申请的市级分行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并依据企业销售黄金业务需求审批发票,统一由市行领购发票;市行、区县支行应根据现行发票支行管理的规定严格管理,并建立发票领购登记制度,区县支行在领取新发票时应将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上缴市行,市行核对无缺联发票后方可
再发放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各市行、区县支行的发票使用状况进行查验。
四、从事实物黄金交易的金融机构,应对本行上述实物黄金交易单独进行核算,市行应将所属分支机构销售实物黄金的数量、金额按月进行汇总,向所在地国税机关进行申报。
市行应精确核算实物黄金交易的销售收入和进销项税额,对于不能精确核算的进项税额一律不准抵扣。
请各区、县(地区)、分局对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中遇到的问题,准时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报告。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标 签】中国储备粮总公司【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2004﹞1053号【发文日期】2004-07-02【实施时间】2004-07-02【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征收管理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6]2185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①财税[2004]74号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纳税款由中央财政全额退付。
具体退付办法按《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执行。
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经营高校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经营高校学生公寓【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2002﹞2556号【发文日期】2002-12-23【实施时间】2002-12-23【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征收管理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计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6]2246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①财税[2002]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我国高等学校办学模式改革,提高办学效益和办学质量,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现对高校后勤实体及社会性投资建设、经营的高校学生公寓(以下简称学生公寓),在经营过程中涉及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二、对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向高校学生出租学生公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对与高校学生签定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对高校后勤实体及社会性投资者经营学生公寓,获得租金所涉及的营业税,按照财税字[2000]25号文件通知的政策执行。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就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
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或将学生公寓挪作他用的,应按现行规定缴纳相关税款,已享受免税优惠免征的税款应予以补缴。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标 签】国家储备商品【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2014﹞708号【发文日期】2014-04-16【实施时间】2014-04-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转发给你们,并附北京市执行该项政策的单位名单(附件2),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北京市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北京市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一、承储粮油企业(91家) 1、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 2、北京市东北郊粮食收储库 3、北京市大红门粮食收储库 4、北京市天维康油脂调销中心 5、北京市西南郊粮食收储库 6、北京古船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7、北京艾森绿宝油脂有限公司 8、北京佐竹精麦面粉有限公司 9、北京锦绣大地玉泉路粮油经营有限公司 10、北京京粮物流有限公司 11、中粮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12、北京冰灯米业有限公司 13、北京东粮北谷粮油有限公司 14、北京柏年德康商业有限公司 15、北京盛华宏林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16、北京大磨坊面粉有限公司 17、北京金玉通惠商贸有限公司 18、北京朝批裕利商贸有限公司 19、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 20、北京市通州粮食收储库 21、北京市通州区粮油贸易公司供应站 22、北京市古船粮食调销中心 23、北京汇香淳米业有限公司 24、北京金秋睡丰贸易有限公司 25、北京大兴国家粮食储备库 26、北京大兴北藏村粮食收储库 27、北京大兴魏善庄粮食收储库 28、北京大兴礼贤粮食收储库 29、北京大兴青云店粮食收储库 30、北京大兴安定粮食收储库 31、北京大辛庄粮食购销站 32、北京大兴定福庄粮食收储库 33、北京大兴采育粮食收储库 34、北京市南郊粮食收储库 35、益海嘉里(北京)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36、北京市良乡昊天粮食收储库 37、北京市房山窦店粮食收储库 38、北京市房山南观粮食收储库 39、北京市房山石楼粮食收储库 40、北京门头沟石门营粮食收储库 41、北京门头沟三家店粮食收储库 42、北京门头沟三家店粮食收储库三家店粮库 43、北京门头沟三家店粮食收储库杨坨粮库 44、北京门头沟三家店粮食收储库斋堂粮库 45、北京宏远利军粮油供应站 46、北京市京都金谷粮食购销库 47、北京市顺义粮食收储库 48、北京市顺义上辇粮食收储库 49、北京市顺义牛栏山粮食收储库 50、北京市顺义王各庄粮食收储库 51、北京市顺义杨镇粮食收储库 52、北京市顺义铁匠营粮食收储库 53、北京市顺义大孙各庄粮食收储库 54、北京市京都卫士粮油供应站 55、北京龙盛众望早餐有限公司 56、北京市张辛粮食储备库 57、北京市同盛茂米业有限公司 58、北京中美食品有限公司 59、北京顺鑫鑫悦面粉有限公司 60、北京市北郎中面粉厂 61、北京红九面业有限公司 62、北京市昌平南口粮食购销站 63、北京市南口面粉厂 64、北京市昌平粮食收储库 65、北京市禾谷源粮油供应站 66、北京市昌平沙河粮食收储库 67、北京市昌平后牛坊粮食收储库 68、北京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 69、北京市西北郊粮食收储库 70、北京古船米业有限公司 71、北京七河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72、北京怀柔国家粮食储备库 73、北京市怀柔庙城粮食收储库 74、北京市怀柔杨宋粮食收储库 75、北京市怀柔北房粮食收储库 76、北京市怀柔河防口粮食收储库 77、北京市怀柔城关粮食购销站 78、北京市怀柔桥梓粮食收储库 79、北京市怀柔东黄粱粮食收储库 80、北京市平谷官庄粮食收储库 81、北京市粮安粮食收储库 82、北京市平谷山东庄粮食收储库 83、北京市平谷北杨桥粮食收储库 84、北京宝益粮食储备库 85、北京市密云溪翁庄粮食收储库 86、北京市高岭粮食收储库 87、北京市西田各庄粮食收储库 88、北京市密云沙河粮食购销站 89、北京市延庆粮食收储库 90、北京市隆庆夏都军粮供应站 91、北京京都银龙食品有限公司 二、承储糖企业(2家) 1、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食糖经营公司垡头仓库 2、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食糖经营公司怀柔仓库 三、承储肉企业(26家) 1、西郊食品冷冻厂 2、西南郊食品冷冻厂 3、北京二商大红门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冷库 4、北京市第五肉类联合加工厂 5、北京市怀柔肉联厂 6、北京二商大红门南郊冷冻厂 7、北京市昌平区种猪场 8、北京安定猪选育有限公司 9、北京长红亮生猪养殖基地 10、北京汇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11、北京市下营百合原种猪场 12、北京月盛斋清真食品公司 13、北京卓宸畜牧有限公司 14、北京金维畜牧有限公司 15、北京金鑫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16、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鹏程食品分公司 17、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小店畜禽良种场 18、北京鲲鹏食品集团公司太平养猪场 19、北京华都种猪繁育有限责任公司 20、北京长城丹玉畜产有限公司 21、北京中育种猪养殖中心南口种猪场 22、北京市菜蔬公司冷库 23、北京二商大红门通州冷冻厂 24、北京千喜鹤食品有限公司 25、北京燕都立民屠宰有限公司26、北京宇航肉联加工有限公司关联知识: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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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国家税
务局等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金融办[2009]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2.20
【实施日期】2009.02.2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XP10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促进股权
投资基金业发展意见部分内容调整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15日 实施日期:
2009年4月15日)调整
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京金融办[2009]5号 2009年2月20日)
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支持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推动科技金融
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
产业升级,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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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发[2008]8号)的要求,提出促进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股权基金”,又称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
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股权基金
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基金的企业。管
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二、对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或管
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三、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
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
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代扣代缴。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
四、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五、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
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