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企业工作作风效能建设行为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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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厦门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规定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厦门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规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厦门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规定》的通知【标 签】机关人员效能问责,国家机关内部管理【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厦地税发[2013]113号【发文日期】2013-09-30【实施时间】2013-09-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机关效能,促进依法行政,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厦门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事项(一)厦门市地税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权限范围内负责全市地税系统机关效能问责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基层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的机关效能问责工作。

(二)《实施规定》第十条第七项我局暂不执行。

(三)各基层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单位人员作出问责决定的,应当及时抄送市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实施规定》第六条第一项 “不佩证、置牌上岗的”,指机关工作人员上班时间未同时佩证和置牌上岗。

(五)《实施规定》第六条第二项 “上班时间未公示或者未准确公示工作人员去向的”,指上班时间工作人员去向未公示或公示不明。

应注意工作人员不在岗的,要及时移动人员去向牌。

(六)《实施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上班时间对外公布的咨询、投诉举报、施救等服务电话长时间无人接听的”,以上“服务电话”指通过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电信114等渠道对外公开的咨询、投诉举报电话。

各单位要及时更新对外公开的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并确保上班时间有人接听,如遇开会、外出等情形应指定同岗人员接听或设置呼叫转移。

(七)《实施规定》第六条第四项“上班时间工作人员的着装、言行不符合公务人员行为规范的”,指上班时间工作人员的着装、言行不符合《厦门市地税系统文明礼仪规范》的要求。

作风建设工作方案范文(五篇)

作风建设工作方案范文(五篇)

作风建设工作方案范文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为提高公司全体员工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效率,保证集团公司全年目标的达成,改变现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建议从____年____月起到年底,开展“工作作风建设年”活动。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以公司的发展规划为指导,全面落实张总提出的“发展是我们公司始终坚持的目标”的要求。

切实解决我公司干部职工作风和行政效能建设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努力实现企业干部职工队伍工作作风明显改进,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办事效率明显提高。

二、指导思想以增强工作创新意识为主线,以规范工作行为为抓手,以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为目标,推动公司的全面发展。

三、基本原则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

“工作作风建设年”必须围绕促公司的发展战略这个中心,服务于公司全年目标的达成这个大局。

2.坚持抓住关键、重点突破的原则。

“工作作风建设年”要着重抓住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以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工作作风的改善与工作效能的提高,以及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得到解决为突破口,带动整体工作的开展。

3.坚持求真务实、优质高效的原则。

工作作风建设要一切从实际出发,扎实进行,务求实效,使员工得到实实在在的便利。

四、实施步骤1.第一阶段。

思想动员,学习提高。

时间为____年____月至____月初。

主要任务是召开大会进行动员部署,开展专题讨论,为公司的“工作作风建设年”活动奠定思想基础。

2.第二阶段。

查摆问题,剖析原因。

时间为____年____月中旬至____月底。

主要任务是围绕“各部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员工最不满意的问题是什么。

”“哪些工作作风影响全年目标的达成”三个方面的主要问题,各部门采取深入征询、印发问卷、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查摆本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倾听员工的意见,分析原因,探求解决办法。

3.第三阶段。

集中整改,解决问题。

时间为____年____月到____月底。

主要任务是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坚持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着重解决什么问题,集中力量进行整改,着力解决影响公司发展和全年目标达成的突出问题。

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国有企业干部队伍作风建设

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国有企业干部队伍作风建设

220思想政治教育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国有企业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当前,国有企业正处在推进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和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一支作风过硬的党员干部队伍,用优良作风影响和带动员工推进企业各项任务落实。

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加强企业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应着力抓好五个方面。

要深刻认识精神实质,提高加强作风建设的主动性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央审时度势,针对作风上的突出问题出台了“八项规定”,其目的就是要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大力清除“四风”之弊,全面加强党的作风建设。

从目前国有企业干部队伍作风状况来看,“四风”现象也不同程度的存在,比如一些领导干部下基层时走马观花、作风漂浮,形式主义严重,没有真正的接上“地气”;一些领导干部执行制度不认真、纪律不严,思想作风涣散;有的领导干部贪图享乐,缺乏艰苦奋斗作风;有些机关工作人员官僚主义严重,服务质量不高、办事效率低,庸懒现象突出等等。

这些问题与当前形势要求明显不相适应,严重制约着企业转型发展。

为此,企业党组织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把治理“四风”问题作为建设廉洁政治关键性工作来抓,结合实际主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

要深入调查研究,找出本企业党员干部作风建设中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制定符合实际的整治措施,使中央“八项规定”的贯彻落实更加具体、更具针对性。

要不断丰富活动载体,积极探索作风建设的有效途径有效途径和切合实际的工作方法,能使工作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加强作风建设应科学谋划载体,讲究方式方法。

一是要坚持领导率先垂范,层层传递正能量。

治理“四风”顽疾,破除陈规陋习,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

企业党组织在抓作风建设过程中,只有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领导机关的表率作用,才能带动干部队伍把转变作风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二是要找准重点问题及其根源,做到对症下药。

由于地域环境、人员结构、经营方式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企业及内部单位之间“四风”问题的表象也会有所不同,需要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根源,对准焦距、找准穴位、抓住要害,逐条逐项制定整改措施,增强作风建设的针对性;三是要强化党风党纪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业意识。

当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精选文档】

当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精选文档】

当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作者:廖学春来源:全南县纪委 2008-6-5 编辑:黄圣海]请您选择页面字体大小【大中小】【关闭窗口】效能者,效率、能力之意也。

所谓机关效能,是指党政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能力。

加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是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需要,是打造优越的外商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坚持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着眼于提高政府执行力、公信力和群众对政府的满意率,深入开展了“加强作风效能建设,创建群众满意机关”等一系列活动,机关干部工作作风明显改进,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发展环境明显优化,为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务环境。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应看到,当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中也还存在一些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

下面,笔者就当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一、当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1、少数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还存有官僚主义作风。

有些机关工作人员群众观念不强,管理意识太浓,服务意识淡薄。

对前来办事的群众,有的耐性不足、态度生硬,让服务对象感觉到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有的喜欢找“为官”的感觉,故意刁难群众,本来可以一次性告诉前来办事的群众要准备哪些材料,可他们却来一次说一项,搞得群众办一件很简单的事也要来回跑几趟;有的脸也好看、门也好进、话也好听、就是事不太好办;有的不讲原则讲关系,对熟悉的热情相待,对一般群众则爱理不理、态度冷漠或是长时间电话聊天,把来办事的群众晾在一旁。

2、个别机关部门和单位办事效率不高,还存有“慢作为”现象。

一些工作特别是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工作,推来推去,谁也不愿管;有的在具体事务的处理上,不能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常常使一些工作卡在某一个环节或某一个人手上;有的对一些本来可以立即办好的事却一拖再拖,效率低下;有的打着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的幌子不作为,存在“领导急,群众急,一些办事人员不急”的“科长现象”;有的顶风违纪,通过暗示的办法或其它途径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直到收到钱物后才着手帮服务对象办事。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

XX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县政府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场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各农牧场,县委各部、委、办,政府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驻县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石河子老街管理处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问责应当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四条在改革发展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对已经确定的涉及区域重大改革任务,落实不力,工作失职,影响改革任务完成的;(二)对县委委、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重点项目、重点工程,推进不力,影响工作进展的;(三)现代化考核核心指标和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没有按时完成,影响全县现代化进程的;(四)与党委、政府签订的重点工作目标责任状未完成的;(五)在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服务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六)对党委、政府确定的各项创建活动,未认真履职,导致创建工作目标不能实现的;(七)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论证不充分,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八)其他重要改革发展方面工作不力,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

第五条在依法行政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文件规定的;(二)违反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办理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三)因工作失职,发生行政执法错案,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败诉的;(四)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的,对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收费标准项目,仍按原标准收费的;(五)违反规定对企业进行乱检查的;(六)违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七)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违反规定或违规插手干预的;(八)其他违反依法行政规定的。

问责问廉问效实施办法

问责问廉问效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系统作风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促进依法行政,形成廉政勤政、高效务实的工作氛围,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国土资源系统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问责问廉问效是对党员以及监察对象履行岗位职责,贯彻落实局党组、局行政的重要决策和部署以及实施重点项目的责任、廉洁、效果的综合监察方法;是对党员以及监察对象不履行、不积极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效率低下、造成损失,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问责问廉问效的适用范围是局党组、局行政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和实施的重点项目以及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内容。

第四条《暂行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局机关、各国土资源分局的党员和监察对象。

第五条问责问廉问效是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三者的综合应用,既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六条问责问廉问效本着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问责问廉问效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检举或控告本《暂行办法》适用对象不积极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效率低下以及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问责问廉问效由局党组、局行政按适用对象的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

第九条问责的内容:(一)对局党组和局行政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工作不力,不能保质按期完成,影响全局工作顺利推进的;(二)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回避矛盾和问题,推卸责任,以致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在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以及其它公务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作出的违法行为、不当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集体利益造成损害的;(四)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妥善处理和解决,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不稳定情况,造成较大影响的;(五)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案件,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处置不当或不按要求时限上报的;(六)在接待办事人员时,违反首问负责制,工作推诿,态度生硬,无理刁难,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或在办文办证过程中,手续完备,证件齐全而不予受理或未按法定和公示承诺规定的期限予以办文办证及其他行政许可的;(七)违反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系统人员行为准则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影响国土资源系统队伍整体形象,以及执法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八)违反组织原则,决定重大事项的;(九)盲目决策,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十)违反土地招拍挂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建设用地招拍挂的;(十一)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发生严重事件、事故的;(十二)对督查机构下达的督办事项不办理,或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办理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十三)对与相关部门协助、配合办理的事项,不积极主动配合,相互推诿扯皮,影响工作的;(十四)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十五)违反机关内部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十六)其他不负责任的行为。

作风效能建设汇报材料

作风效能建设汇报材料

抓住重点创新举措以干部作风大转变助推安源经济社会发展——安源区开展“整作风、优环境、攻项目、促发展”主题活动工作汇报今年以来,根据市委、市政府在全市开展“整作风、提效能、优环境”主题活动的统一部署,我区立足工作实际,扎实开展了“整作风、优环境、攻项目、促发展”主题活动,实现了干部作风大转变,全区上下呈现出干群齐心、共谋发展的良好工作格局,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现将工作简要汇报如下。

一、坚持三个原则,强力部署推进坚持调研定调。

今年年初,根据省市关于整治干部作风的有关要求,我们深入到企业社区等地开展调研,通过调研明确了今年的工作重点:开展“整作风、优环境、攻项目、促发展”主题活动,强化作风效能监督,认真办理投诉,强化制度建设,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等方面内容。

相继印发了《关于开展“整作风、优环境、攻项目、促发展”活动实施方案》、《安源区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发展环境行为问责暂行办法》、《安源区开展“百千万”内设机构测评工作方案》等规范指导性文件,对主题活动各项工作做了全面细致地部署。

坚持党政齐抓共管。

为确保全区各项工作任务的高位推进,我们成立了以区长为组长,纪委书记和常务副区长为副组长的整治干部作风领导小组,区委书记和区长多次在全区性的会议强调效能建设和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性,明确指出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将这项工作摆上党委政府(部门单位)的重要日程,主要领导要做到亲自部署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形成了一级抓一级的工作落实机制,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坚持宣传教育并重。

年初,我们召开了由区镇村三级参加的动员大会,全区各地各部门单位均进行了贯彻落实和动员,在全区开展了“转作风、优环境、从我做起”大讨论活动,全区各地各部门单位开展大讨论60多次,每位职工干部均撰写了心得体会并在专栏中予以公布,开展了党员干部公开承诺活动,使思想发动工作进一步得到了深化,为活动的顺利推进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此外,区效能办印发简讯21期,全区在萍乡日报上稿400多篇,省效能网上稿5篇,省廉政网5篇,萍乡电视台报道我区主题活动相关新闻20多条,制作大型广告宣传牌50多块,悬挂横幅200多条等等,为活动的开展营造了浓厚的氛围。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加快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行政效能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加快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行政效能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加快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行政效能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9•【字号】宝政发[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加快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行政效能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宝政发〔201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加快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行政效能问责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宝鸡市加快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行政效能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机关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加快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宝鸡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影响投资发展环境,构成违法违纪的,按有关法律及党纪政纪规定追究其法律、纪律责任;尚未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本办法实施效能问责。

第四条市、县(区)设立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设在纪委、监察局),作为行政问责的工作机构,负责受理管理服务对象的投诉、举报以及领导交办的影响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应问责的事项,以直接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等形式实施督查处理。

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的处理建议,责任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必须予以执行和落实。

第五条实行行政效能问责,应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分级负责、归口管理,惩处与教育防范相结合,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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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作风效能建设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集团干部员工作风建设,全面提高
工作效能,强化集团广大干部员工拼争意识、责任意识、大
局意识和担当精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
行规定》、《南昌市国家工作人员“为官不为”、“为政不
廉”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
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对集团干部员工违反
作风和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履行职
责不力,作风不正,效率不高,执行不力,推诿扯皮,庸懒
无为,纪律松弛,索拿卡要,形象不良,损害国家、集团利
益和形象的,依据本办法实施问责。
第三条 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
求是,权责一致、惩教并举、依法有序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需要问责的情形或事项,属于主要领导责任
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属于分管领导责任的,除追究分管
领导责任外,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属于
相关工作人员责任的,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视情况还要
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受到问责的人员,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
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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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集团各下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七条 集团干部员工有下列执行不力情形之一的,
应当问责:
(一)在执行集团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
落实领导指示要求中,政令不畅,拒不执行,消极抵制,管
理混乱,贻误工作的;
(二)对集团领导或有关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任务、工
作目标以及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未能保质保
量如期完成的;
(三)对集团领导或有关会议确定的需由相关部门(单
位)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单位)不主动牵头协调,
协办部门(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工作推诿扯皮,致使工
作延误的;
(四)违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政策、业务规定,随意变
通、降低质量和标准,给国家和集团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对管辖范围内出现重大事故、重大事件和重大案
件,不及时到现场处置或者处置不力、处置失当,导致事态
扩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迟报、漏报、误
报、瞒报、拒报工作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未制止、纠正的;
(八)其他执行不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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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集团干部员工有下列违反作风建设情形之一
的,应当问责:
(一)组织纪律涣散,不守规章、不听指挥,散布谣言、
搬弄是非,目无法纪、制造事端;工作纪律松弛,迟到早退、
擅离岗位,工作时间打牌娱乐、上网购物、看电影、炒股、
手机游戏以及做与工作无关,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事故的;
(二)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上得过且过、出工不
出力、办事不用心,导致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工作效率低下,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贻误工作
的;
(四)对待上门办事的相关单位人员态度生冷,作风粗
暴,语言不文明的;
(五)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收送“红包”,
存在违反廉洁从业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部门(单位)相关
负责人进行问责:
(一)不履行“一岗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效
能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导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
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一年内本部门(本单位)人员有三次事件受到问
责的,应对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三)落实中央、省市和集团有关规定不力,对所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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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或单位人员监督管理缺失,致使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
发生顶风违纪、权钱交易问题的;
(四)对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失察失管或包庇护短、
有责不究、执纪不严,出现严重问题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五)其它负有领导责任的行为。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条 问责方式包括: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停职检查;
(五)调整工作岗位;
(六)责令辞职;
(七)免职;
(八)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应追究
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确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
整工作岗位;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辞退。
第十二条 对干部员工的考核、任用、奖励、表彰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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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考虑其被问责的情况。
(一)受到通报批评(含)以上问责,以及一年内受到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次以上的,取消其当年度评先评优资
格,并扣减个人一个月绩效工资。
(二)受到责令作出公开道歉问责的,当年度考核核定
为基本称职。
(三)受到停职检查(含)以上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
为不称职;
停职检查期一般为3-6个月,停职期间扣除其绩效工资,
只发放基本工资。期满后,根据个人表现、群众意见和组织
考核情况,由组织人事部、用人部门、监察审计部共同决定
其是否恢复履行职务;
(四)受到责令作出公开道歉(含)以上问责,属后备
干部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五)受到调整工作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六)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
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七)临时聘用人员受到辞退问责的,不得返聘。
第十三条 当年内本部门(本单位)被问责事件数达
二次(含)以上的,取消该部门(单位)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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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拉拢、收买调查人员的;
(五)受到问责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问责决定的;
受到停职检查或者调离工作岗位处理后,不服从其他工作安
排的;
(六)一年内出现三次(含)以上被问责的;
(七)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以及有关管理制度规定
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
问责:
(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认错误并且承担责任
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因管理或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无法正确履行
职责的;
(四)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难以履行职责
的。
(五)其它可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六条 问责工作在集团党委、纪委统一领导下,由
集团监察审计部组织实施,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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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展调查核实;
(三)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对下列情形应当进行问责受理:
(一)干部员工向监察审计部投诉的;
(二)监察审计部在工作作风效能督查时发现的;
(三)上级领导批示或其他部门移送,经调查属实需要
问责的;
(四)新闻媒体曝光经调查属实的;
(五)相关单位进行反映的;
(六)其他应当调查的线索来源。
第十八条 对干部员工实行问责,由监察审计部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对集团中层(分子公司高层)领导干部的问责,报集团
党委同意后,作出问责决定;对集团机关其它工作人员的问
责,由监察审计部知会其所在部门(单位)后作出问责决定;
对分子公司员工的问责,由分子公司自行作出问责决定并报
集团监察审计部和组织人事部备案,监察审计部督查中发现
的问题或其它特殊情况也可由监察审计部直接作出。
问责程序启动后,由集团监察审计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问责调查及提出初步问责处理意见一般在15个工作日
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期限。
第十九条 问责决定作出前,应当充分听取问责对象的
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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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
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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