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报告
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第页共页被检查人:检查机关: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检查地点:卫生监督检查员出示证件并说明来意后检查,检查记录:卫生监督检查员、出示执法证件(证件号:)在的陪同下,对该单位(场所)进行检查,记录如下:一、查见该院位于镇(乡)道号,建筑面积平米(至少300平米)。
临床科室:急诊(抢救)室有□无□、内科有□无□、外科有□无□、妇(产)科儿科有□无□、预防保健科有□无□。
医技科室:药房有□无□、化验室有□无□、X光室有□无□、治疗室有□无□、处置室有□无□、消毒供应室有□无□、信息统计室有□无□。
二、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无□,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有□无□。
三、医疗执业许可证有□无□,有效期至年月日四、门诊登记有□无□正常使用,处方有□无□正常使用,皮试登记有□无□正常使用。
五、基本设备:急诊抢救箱、氧气、电动吸引器、洗胃机、心电图机、抢救床、观察床、诊察床、妇科检查床、产床、接产包、切开缝合包、新生儿体重计、新生儿保温箱、显微镜、血球计数仪、离心机、温箱、电箱、干燥箱、X光机、观片灯、开口器、阴道检查器械、人流吸引器、导尿包、身高体重计、至少100支各种规格注射器、器械、无菌、污物、担车、紫外线灯、高灭菌设备是□否□健全。
被检查人签名:卫生监督检查员签名、年月日年月日涿鹿县卫生局制第页共页被检查人:检查机关: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检查地点:卫生监督检查员出示证件并说明来意后检查,检查记录:卫生监督检查员、出示执法证件(证件号:)在的陪同下,对该单位(场所)进行检查,记录如下:一、查见该卫生室位于镇(乡)道号,建筑面积平米(至少40平米)。
诊室有□无□、治疗室有□无□、诊疗室有□无□、药房有□无□。
二、医疗执业许可证有□无□,有效期至年月日三、执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无□、执业证书有□无□四、门诊登记有□无□正常使用,处方有□无□正常使用,皮试登记有□无□正常使用五、基本设备:是□否□健全被检查人签名:卫生监督检查员签名、年月日年月日涿鹿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制。
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部分

第八章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部分第一节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一、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非法采集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卫生监督协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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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供血的危害
1、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械 ,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或者采集、供应 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 、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 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 、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等病原微生物的。
※登记内容包括: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地点、 行医时间和特点、诊疗行为、诊疗标识、报告时间、 接报人、卫生监督机构查处后的通报信息、定期随访 监测反馈信息等。
※报告内容: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时间、地点 和行医人员数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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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的协查
一、对卫生监督机构通报的非法行医重点地区和个案进行巡访、 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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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报告
发现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时, 应立即向辖区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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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效果监测信息报告
※根据卫生监督机构通报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对 查处效果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辖区卫生监督 机构。
※协管员发现或者收集到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 的违法行为信息,及时向辖区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卫生 行政部门报告,并做好登记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 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 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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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
非法行医处理情况报告

由于“情节严重”这一起刑标准难以把握,一 方面公安机关未能主动、有效地对没有导致就 诊人伤、残、亡,但长期进行非法行医活动, 严重破坏正常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人员 开展立案侦查工作,导致对非法行医刑事打击 不力的局面。另一方面,对于造成就医人员身 体严重损害、死亡的案件中,在不能认定行为 人行医行为与就医人的身体严重损害、死亡的 因果关系的情况下,难以按“情节严重”这一 情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如何确定加重情节的因果关系? 非 法 行 医 罪 规 定 “ 严 重 损 害 就 诊 人 身 体 健 康 ”、 “造成就诊死亡”的属于非法行医罪的加重情 节,但非法行医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要有 刑法的因果关系呢?这是办理非法行医案件中 遇到的另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有人认为,非法行医的伤亡结果与医疗行为之 间不具备直接的因果关系,即只要行为人实施 了医疗行为并导致就诊人死亡的,就要承担 “结果加重”的刑事责任。至于是否就诊人自
非法行医处理情况报告
近年来,在医患关系严重失衡并因此产生的行 医行业的巨额利润驱使下,非法行医现象并未 因 1997 年 修 订 的 新 《 刑 法 》 设 立 非 法 行 医 罪 而 得到有效的遏制,相反愈演烈,这种趋势在经 济发达的深圳地区也相当突出。究其原因,除 社会原因外,法律规定不完善,可操作性不 高,未能对非法行医实施有效的刑事打击也是 不能有效遏制非法行医的重要原因。为此,我 们结合区检察院从年一月份至今年六月份办理 非法行医案的基本情况,剖析在司法实践中办 理非法行医案件经常遇到的问题,并就如何完 善非法行医罪提出一些建议。 一、办理非法行医案件基本情况 1 、办理非法行医批捕案件案件基本情况 从年一月至今年六月份,区检察院共办理非法 行 医 批 捕 案 件 共 37 件 44 人 , 其 中 批 准 逮 捕 29 件 32 人 , 不 批 准 逮 捕 8 件 12 人 , 占 受 理 总 数 的 22% 。 其 中 年 2 件 4 人 , 占 当 年 受 理 数 的 20% ; 年 3 件 3 人 , 占 当 年 现 数 的 27% , 年 2 件 2 人 , 占
非法行医自查自纠报告

非法行医自查自纠报告一、自查情况自查是指医务人员主动检查自身存在的问题,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是医务监管的基础工作之一。
我院在加强自查自纠工作方面一直重视,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保医疗活动合法合规。
近期,我院开展了一次全面的非法行医自查自纠工作。
通过查阅相关记录和资料,我们发现了以下问题:1. 一名名为张三的“医生”擅自在社区开设了一家诊所,进行医疗活动;2. 该诊所未经医院批准开业,也未办理相关的医疗机构登记手续;3. 张三没有医学执业资格证书,并未取得医师资格;4. 诊所内设备陈旧,无法满足医疗活动的需要;5. 张三未经过专业培训,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存在医疗风险。
经过自查,我们认识到存在的问题严重性,造成了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需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二、自纠措施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制定了以下自纠措施:1. 停止非法行医活动。
立即通知张三停止在社区诊所进行医疗活动,并协助其闭店整顿。
2. 接受法律调查。
配合相关部门对张三进行调查,了解其非法行医的具体情况,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3. 重新组织培训。
对医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医疗伦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和职业素养。
4. 完善管理制度。
修订完善医院管理制度,明确医务人员的职责和权利,规范医疗活动的程序和要求。
在自纠措施的实施过程中,我们将严格执行,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自纠效果自查自纠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环节,其效果直接影响医院的信誉和形象。
通过我们的自查自纠工作,我们取得了以下效果:1. 张三停止了非法行医活动,社区诊所被关闭整顿,有效遏制了医疗风险;2. 医务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职业素养得到了提高,对医疗活动的合法合规有了更深刻的认识;3. 医院管理制度得到了调整和完善,对医疗活动的规范程度进一步提高。
通过自查自纠工作,我们发现了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了整改,有效弥补了管理漏洞,提升了医院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总结反思非法行医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医疗行业的形象。
卫生监督协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卫生监督协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引言: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医疗服务的不断完善,人们的健康水平得到了显著提升。
然而,与此同时,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等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给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了威胁。
为了有效监管和管理这些违法行为,卫生监督机构必须积极采取行动。
本文将重点探讨卫生监督协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信息报告工作,旨在加强监管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非法行医的危害及信息报告的重要性非法行医是指没有取得相应医疗资质的人员从事医疗活动,包括无证行医、擅自开药、虚假宣传等不合法行为。
这些非法行医者往往缺乏必要的医学知识和技能,存在较高的医疗风险,容易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危害。
因此,及时发现和举报非法行医是维护公众健康的迫切需求。
信息报告在卫生监督协管非法行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信息报告可以帮助卫生监督部门了解非法行医的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罚。
另一方面,通过公众的信息报告,可以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减少不法分子的行医行为,形成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民身体健康的环境。
二、非法行医信息报告的方式和渠道三、非法采供血的危害及信息报告的重要性非法采供血是指在未获得法定许可的情况下,进行采供血活动的行为。
这种非法行为涉及到人员和血液安全问题,容易导致传染疾病的传播和健康风险的增加。
非法采供血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对公众健康的严重威胁。
信息报告在卫生监督协管非法采供血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信息报告,卫生监督部门可以及时了解非法采供血的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查和打击。
同时,信息报告可以提高公众对非法采供血的认识和警惕性,减少受害者人数,维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四、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的方式和渠道结论:卫生监督协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工作的开展对于维护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和管理,才能减少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带来的危害和风险。
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报告

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报告一、基本情况自去年11月份全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部署会议召开之后,各县区对此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小组,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下发了行动方案,通过层层发动,迅速掀起了打击非法行医的热潮。
一年来,在市、县两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打击非法行医各成员单位立足自身职能,团结协作,紧密配合,按照疏堵结合、纠建并举的方针,在全社会形成了声势浩大、深入持久的打击非法行医的高压态势。
通过专项行动的开展,全市非法行医现象得到根本遏制,医疗秩序得到有效整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依法执业意识明显增强,人民群众抵制非法行医的自觉性显著提高。
通过执法人员对62家各类医疗机构的暗访结果表明,全市非法行医率从20xx 年前的27%下降到的目前的2.25%,达到了历史最低水平。
二、主要成绩(一)积极营造打非舆论声势。
行动期间,各县区采取多种形式,不断加大对打击非法行医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拒不完全统计,行动期间,全市主流新闻媒体共报道120余次,其中县级报道80余次;市局投资近万元印制打击非法行医通告1万张,张贴到全市各村庄、居民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定期发布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动态,共编印《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简报》85期,其中县区级编发51期;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定期开展曝光和公示活动,专项行动期间对20起典型非法行医案件进行了曝光,对全市2578家医疗机构进行公示两次,既震慑非法行医者,又有利于群众选择合法的医疗机构就医。
各县区创新宣传形式,积极营造氛围:XX县开展了以“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市场秩序”和“整顿治理镶牙场所”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共出动人员20余人次,车辆15台次,发放宣传材料两万余份,悬挂宣传条幅30余条;县通过宣传车、展板、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单等方式深入农村、社区开展了多层次的打非专项行动的宣传;县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行动”集中宣传日,在梨园公园广场前举行了打击非法行医集中宣传咨询活动,悬挂横幅和标语摆放展板,接受群众咨询130余人次;XX区积极协调有关新闻媒体的密切配合,对整个打击非法行医活动从安排部署、正式启动、摸底排查、集中整治多个方面进行全程报道;XX县、XX县开展“五进”宣传活动,深入社区、农村、工地、市场等地积极开展“依法执业,文明行医”、“认识非法行医”、“科学防病,拒绝巫医游医”、“拒绝黑诊所”为主题的宣传活动,营造了打击非法行医的浓厚氛围。
非法行医自查报告5篇

非法行医自查报告5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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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县老厂乡打击非法行医情况报告
为了加强对医疗市场的监管,整顿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省、市、县、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我乡制定了《老厂乡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在党委政府领导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扎实推进并取得了阶段性工作成效,现总结如下:
罗平县老厂乡政府严格按照罗平县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罗政发(2014)11号文件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落实专项行动工作,乡政府研究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14年5月13日召开了动员大会,并对这项工作进行全面的部署和安排。
一、加强领导、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余汝贤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副组长:顾玉磊乡人民政府副乡长、派出所所长
李朝先乡司法所所长
梁波乡卫生院院长
成员:倪书红乡计生服务中心主任
徐宏奎乡党政办主任
杨智林乡安检站副站长
冯朝彬乡团委书记、宣传干事
刘林明马街工商所所长
刘超乡卫生院副院长
刘巧分乡计生服务所职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卫生院由刘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由相关单位抽出人员组成,负责综合信息汇总上报等日常工作。
二、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在各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和辖区各村卫生室及个体诊所配合下,分三个组分别对老厂乡辖区内群众反映各个村子有非法行医活动的药店、诊所进行摸排调查,行动期间,我乡共出动监督员14人,车辆3张,检查卫生院一个,卫生室13家,药店7家。
查处无证行医个体户43户,没收过期药品25箱。
同时对43户人家不能提供《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给予告知,并与各户签订了告知书,责令立即停止非法行医行为。
本次专项行动中,我乡组织相关监督机构开展了以“打击非法行医,维护患者健康权益”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悬挂横幅1条,在工作期间,卫生监督员主动向农民讲解“非法行医”的危害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了宣传作用,提高了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存在问题
1.无证行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医师资格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屡禁不止。
2.以买药为幌子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普遍。
3.以零售药为重点,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医师资格
证》、《护士资格证》《药品销售资格证》擅自行医的行为突出。
4.每个“黑诊所“家都检查出来过期药品太多。
5.超范围行医现象较为严重。
一些有《药师资格证》的药店由于受利益驱动,经常超范围行医;如:卖药店开展静脉点滴、肌注诊疗活动。
西医诊所开中药处方。
6.个体诊所医疗废物乱丢乱放现象普遍存在。
7. 个体诊所以兽医为由,开展对患者的诊疗活动,人兽药放在一起。
8.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部分医疗机构尤其是个体诊所法律意识淡薄,对非法行医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认识不足。
9.少数钉子户法律意识淡薄,我行我素,既不签字,又不接受调查,摆出一幅死猪不怕开水烫的耍赖架式对抗检查;10.农村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和法律意识较差,许多人为图方便和便宜,只愿到个体药店和游医摊看病,对非法行医行为不仅不举报,反而拒绝配合执法人员对非法行医行为的取证,这给打击非法行医带来了一定困难。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统一协调,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齐抓共管,联合执法,做好信息沟通与交流,加强地区间沟通,形成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合力。
2.严肃法纪,狠抓大要案查处。
要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切实做到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信息公布到位,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3.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等媒体,广泛宣传卫生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守法意识。
4.加强综合执法,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要进一步加强监督队伍能力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监督人员素质,提高监管能力和工作水平,建设一支廉洁自律、执法公正的监督队伍。
5.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对医疗行业监督的有效模式,建立长效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