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公办普通高中教育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06•【字号】粤发改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5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为加强政府对相关行业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管,进一步规范完善成本监审制度体系,促进成本监审工作高质量开展,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在《广东省物价局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粤价〔2006〕229号)基础上修订出台《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21年5月6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教育培养成本构成第三章教育培养成本指标的核算标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办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管,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定价机关)根据管理权限,依法对省内各类型的公办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施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办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统称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是指定价机关通过审核学校成本及相关统计资料基础上,核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的行为。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秘[201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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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秘〔2013〕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决定将《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2011〕184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3年12月31日;将《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认定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15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将《关于合肥市油菜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120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将《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8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并将确认继续实施的32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未经确认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继续实施。
2013年3月30日附件: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建立自来水价格调节基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1993〕52号)2、关于印发《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235号)3、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建立街道联合调解委员会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4〕145号)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5〕191号)5、关于印发《合肥市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8〕93号)6、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证书制度规定的通知(合政〔1998〕146号)7、关于加强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合政〔1998〕161号)8、批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72号)9、关于印发《合肥市财务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1999〕26号)10、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合政〔1999〕62号)11、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管理的通知(合政办〔1999〕24号)12、转发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建设“148”法律服务专线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9〕57号)13、批转市市容委关于合肥市淮河路步行街(商业区)综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4号)14、关于印发《合肥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0〕51号)15、印发关于大力培养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68号)16、关于印发《合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1〕67号)17、关于进一步完善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01〕146号)18、转发市台办关于我市赴台从事经贸和其它交流活动审批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1〕17号)19、关于印发《合肥市政风建设投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1〕19号)20、关于印发《合肥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54号)21、批转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96号)2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2002〕155号)23、批转市粮食局市体改办关于市属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160号)24、关于加强城市民兵军事训练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合政〔2002〕187号)25、合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合政〔2002〕202号)26、关于印发《合肥市豆制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2〕205号)27、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省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63号)28、转发市物价局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79号)29、关于印发《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3〕56号)30、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3〕105号)31、关于印发《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3〕119号)32、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61号)33、关于印发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3〕63号)34、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76号)35、关于加强城市绿线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3〕103号)36、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24号)37、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合政〔2004〕5号)38、关于印发《合肥市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0号)39、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4号)40、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8号)4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合政〔2004〕83号)4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87号)43、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4〕88号)44、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03号)45、关于全面实施“1346”行动计划的通知(合政〔2004〕106号)46、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18号)47、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合政〔2004〕126号)48、关于进一步加快地方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133号)49、关于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42号)50、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44号)51、转发市总工会关于《合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56号)52、转发市气象局关于合肥市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73号)53、关于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合政办〔2004〕127号)54、转发市残联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4〕132号)5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合政〔2005〕10号)56、关于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47号)57、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文献样本缴送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75号)58、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合政〔2005〕77号)59、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登记托管的通知(合政〔2005〕96号)60、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120号)61、关于印发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合政〔2005〕124号)62、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5〕135号)63、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0号)64、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管局关于贯彻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2号)65、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15号)66、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合肥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50号)67、关于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5〕57号)68、转发市国税局关于贯彻工业立市战略促进全市工业跨越式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58号)69、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合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75号)70、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27号)71、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38号)72、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47号)73、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合政〔2006〕66号)74、关于印发合肥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的通知(合政〔2006〕79号)75、关于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通知(合政〔2006〕83号)76、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92号)77、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合政〔2006〕97号)78、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6〕109号)79、关于市属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合政〔2006〕111号)80、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6〕120号)81、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合政〔2006〕125号)82、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合政〔2006〕130号)83、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安全生产监管协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14号)84、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3号)85、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7号)86、关于加快我市奶业发展的意见(合政办〔2006〕34号)87、转发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合肥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0号)88、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3号)89、批转市财政局市市容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8号)90、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50号)91、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惠民医疗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6〕57号)92、关于深化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合政办〔2006〕65号)93、转发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征兵办关于对2006年冬季征集到驻西藏部队服现役士兵优待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69号)94、关于印发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75号)95、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合政办〔2006〕80号)96、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6〕86号)97、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88号)98、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7〕14号)99、关于印发《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31号)100、关于实施农产品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合政〔2007〕38号)101、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44号)102、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合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07〕59号)103、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合政〔2007〕81号)104、关于加强县区投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政〔2007〕84号)105、关于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86号)106、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88号)107、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12号)108、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合政〔2007〕135号)109、批转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2号)110、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5号)111、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7号)112、关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8号)113、关于合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9号)114、转发市爱国卫生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卫生镇卫生村活动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11号)115、转发市建委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35号)116、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37号)117、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实施意见(合政办〔2007〕41号)118、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7〕44号)119、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7〕49号)120、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企业集资建房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50号)121、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07〕54号)122、关于印发合肥市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7〕57号)123、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07〕61号)124、关于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增值收益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合政办〔2007〕70号)125、关于合肥市大建设道路桥梁配套交通设施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7〕74号)126、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7〕76号)127、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1号)128、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2号)129、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27号)130、关于印发合肥市投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08〕44号)131、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54号)132、关于大力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8〕56号)133、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合政〔2008〕93号)13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124号)135、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合政〔2008〕132号)136、转发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商贸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11号)137、关于印发合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13号)138、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8〕17号)139、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的通知(合政办〔2008〕18号)140、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21号)141、转发市园林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新建道路绿化与清扫保洁实施一体化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8〕27号)142、转发市农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关于加快农业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0号)143、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1号)144、转发市民防局民政局应急办关于加强社区民防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7号)145、关于印发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8〕49号)146、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51号)147、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8〕58号)148、转发市地震局市建委关于合肥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61号)149、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8〕70号)150、关于贯彻落实审计监督“双百”制度限期整改审计查出问题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8〕73号)151、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意见(合政办〔2008〕77号)152、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78号)153、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79号)15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81号)155、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许可(审批)并联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9〕10号)15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25号)157、关于印发《合肥市乡和村庄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9〕59号)158、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政〔2009〕112号)159、关于合肥市油菜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120号)(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160、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9〕124号)161、转发市农委合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9〕3号)162、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金融促进经济发展有关文件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5号)163、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8号)164、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合政办〔2009〕16号)165、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17号)166、关于印发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22号)167、关于印发合肥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6号)168、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市政设施大中修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7号)169、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28号)170、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窗口受理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9号)171、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协税护税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31号)172、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合政办〔2009〕37号)173、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零星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9〕38号)174、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合肥市(区)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40号)175、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43号)176、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45号)177、关于加强县区国有担保机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政办〔2009〕47号)178、关于印发合肥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55号)(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179、关于推进水产跨越工程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57号)180、关于印发合肥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9〕62号)181、转发市房地产局市招管办关于合肥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64号)182、关于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意见(合政〔2010〕1号)183、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2010〕4号)184、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合政〔2010〕6号)185、关于印发强化“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2010〕11号)186、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0〕20号)187、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10〕32号)188、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意见(合政〔2010〕68号)189、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0〕158号)190、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合政〔2010〕174号)191、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合政〔2010〕179号)192、关于印发合肥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号)193、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大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流程等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3号)194、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6号)195、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1号)196、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2号)197、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认定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15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198、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199、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8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200、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通知(合政办〔2010〕19号)201、关于调整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提取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10〕22号)202、关于印发合肥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0〕25号)203、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三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0〕29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204、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实行公开招租的通知(合政办〔2010〕33号)205、关于扩大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范围的通知(合政办〔2010〕35号)206、关于印发合肥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3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207、关于印发合肥铁路南站搬迁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执行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0〕43号)208、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4号)209、关于印发合肥市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210、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0〕47号)211、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8号)212、关于印发合肥市南淝河生态补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9号)213、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54号)214、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办〔2010〕56号)215、关于切实加强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0〕57号)216、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植树造林导则的通知(合政办〔2010〕58号)217、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的通知(合政〔2011〕30号)218、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合政〔2011〕36号)219、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76号)220、关于印发合肥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合政〔2011〕77号)221、关于印发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85号)222、关于印发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86号)223、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95号)224、关于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合政〔2011〕101号)225、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合政〔2011〕105号)226、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106号)227、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创新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108号)228、关于印发合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113号)229、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146号)230、关于印发《合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153号)231、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2011〕184号)(有效期延续至2013年12月31日)232、关于印发合肥市“十二五”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合政〔2011〕185号)233、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幼儿园基本建设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200号)234、关于印发合肥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的通知(合政〔2011〕201号)235、关于批转合肥市预算公开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206号)236、关于进一步提高就业水平强化企业用工服务的意见(合政办〔2011〕2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重新核定中小学评议教辅材料价格的通知-皖价费〔2018〕69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重新核定中小学评议教辅材料价格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重新核定中小学评议教辅材料价格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有关出版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和《安徽省定价目录》规定,为维护广大学生、出版、发行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现重新核定我省中小学评议教辅材料价格如下:一、评议教辅价格。
纸张规格为890毫米×1240毫米、787毫米×1092毫米的教辅正文印张基准价详见附件1、附件2。
纸张规格为890毫米×1240毫米、787毫米×1092毫米的教辅封面基准价详见附件3、附件4880毫米×1230毫米纸张正文印张、封面基准价格,在787毫米×1092毫米规格基础上加价20%。
其中,正文印张基准价、封面基准价为不含税价。
二、教辅材料其他有关价格规定仍按皖价费〔2016〕74号执行。
三、本通知从2018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附件:1.890毫米×1240毫米纸张规格教辅材料正文印张基准价表2.787毫米×1092毫米纸张规格教辅材料正文印张基准价表3.890毫米×1240毫米纸张规格教辅材料封面基准价表4.787毫米×1092毫米纸张规格教辅材料封面基准价表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018年6月14日附件1890毫米×1240毫米纸张规格教辅材料正文印张基准价表单位:元/印张色数纸张克重单色(正反两色)双色(正反四色)55克及50克轻型0.96 60克 1.05 1.18 70克 1.24该表为不含税价890毫米×1240毫米是指未裁切单张纸规格,相对应的标准成品规格为210毫米×297毫米或148毫米×210毫米。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对民办普通中学教育培养成本进行监审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对民办普通中学教育培养成本进行监审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对民办普通中学教育培养成本进行监审的通知各有关区县物价局、教育局:根据《陕西省高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陕价成发〔2011〕184号)、《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市物发〔2006〕101号)有关规定,决定对全市民办普通中学办学成本进行监审。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监审范围市教育局审批设立的民办普通中学。
二、监审内容核算民办中学2009年至2011年3年教育培养成本,同时检查各民办中学执行《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等情况。
三、监审时间本次成本监审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工作部署及业务培训。
2012年3月下旬安排部署成本监审工作,并对区县物价局、教育局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各民办中学主管领导和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阶段:学校自查及区县初审。
2012年4月上旬各民办中学核算教育培养成本上报区县物价局、教育局初审后,由区县物价局、教育局分别报市物价局、市教育局。
第三阶段:市上联合审核。
2012年4月中、下旬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分区县实地审核。
第四阶段:论证结论。
2012年5月上旬市物价局、市教育局论证结论。
四、监审方法(一)分级监审。
各民办中学按照《陕西省高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核算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并填报《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表》;区县物价局、教育局按照《陕西省定价成本监审操作规范》进行初审;市物价局、市教育局集中审核、汇总,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完成成本监审结论。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价格成本监审制度建设三年计划(2014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价格成本监审制度建设三年
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合价本[2014]54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4.11.21
【实施日期】2014.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价格成本监审制度建设三年计划(2014-2016年)》的通
知
(合价本﹝2014﹞54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三大开发区经贸发展局:
根据省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成本监审制度建设三年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皖成本〔2014〕04号)精神,现将《合肥市价格成本监审制度建设三年计划(2014-2016年)》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21日
合肥市价格成本监审制度建设三年计划
(2014-2016年)
为扎实推动新时期价格成本工作转型发展,增强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进一步提高成本监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根据省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成本监审制度建设三年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皖成本〔2014〕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合肥市物价局价格成本监审制度建设三年计划(2014-2016年)。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按照省局统一部署,以全面深化价格改革为契机,加强成本监审制度体系建设,规范全市价格成本监审。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行安徽省中小学春季教辅材料质量评议的通知-皖教秘基[2012]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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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行安徽省中小学春季教辅材料质量评议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行安徽省中小学春季教辅材料质量评议的通知(皖教秘基〔2012〕130号2012年12月)各相关出版单位:根据教育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教基〔2012〕18号),安徽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于2012年8月对秋季学期中小学校的教辅材料进行了评议。
按照工作安排,近期将对2013年春季使用的教辅材料进行质量评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送评范围1.与中小学教科书配套的同步练习册。
义务教育阶段3-6年级为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义务教育阶段7-9年级为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九科;普通高中为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九科;与教科书配套使用的初中、高中历史与地理填充图册。
2.上述各年级各学科暑假作业。
二、送评要求1.本次评议只接受已进入《安徽省2012年秋季学期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结果公告》的出版单位所出版的相应版本的同步练习册(包括与教科书配套使用的初中、高中历史与地理填充图册,下同)下册、暑假作业以及尚空缺的寒假作业,对其进行质量评议。
2.同步练习册、暑假作业以及尚空缺的寒假作业分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三个学段分学科分版本按照教科书在我省使用情况报送。
同一出版单位同一学段同一学科同一版本限送1种。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教育评审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教育评审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1.04.07•【字号】合教[2011]62号•【施行日期】201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教育评审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教〔2011〕62号)各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各市管学校,局机关各处室:现将《合肥市教育评审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协助做好专家推荐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合肥市教育评审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教育评审评估工作科学化水平,完善评审评估程序,规范评审评估行为,确保教育评审评估公平公正,切实体现评审评估结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评审评估专家库1、建立教育评审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加强专家库管理工作,有利于建设一支政治业务素质高、相对稳定、能适应教育评审评估工作需要的专家队伍。
2、专家库按照教育评审评估类别分设管理类和专业类专家库。
3、入库专家人选面向全市教育系统公开遴选,采取单位推荐、个人自荐或特邀方式产生。
其中,单位推荐人选需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在职人员自荐需所在单位同意。
4、市教育局相关部门对入库专家人选进行资格审核,提出初选名单报局常务会审议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入库专家基本条件1、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市教育方针政策,对教育和管理基本理论有比较系统的认识,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工作经验丰富,专业技术水平精湛。
2、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具有高级职称的管理人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教育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专兼职教研员,专兼职督学。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市物价局加强价格宣传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市物价局加强价格宣传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12.23•【字号】合价综[2013]95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市物价局加强价格宣传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合价综﹝2013﹞95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各开发区经贸局,本局各处室:《市物价局加强价格宣传工作若干规定》经2013年12月12日市物价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物价局加强价格宣传工作若干规定2013年12月23日附件:市物价局加强价格宣传工作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价格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价格信息报送的质量和效果,扩大价格部门的社会影响,树立价格部门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价格宣传工作应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着力宣传价格工作的措施和成效;着力宣传价格政策法规;着力宣传价格工作的经验和典型;着力营造良好的价格舆论环境。
第三条价格宣传工作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重实效。
切实做到“快、新、全”。
第四条价格宣传工作要牢固树立“一岗双责”工作理念,做到工作出色、宣传出彩。
重大价格宣传活动要做到“电视上有影像、电台上有声音、报纸上有文字、网络上有反映”。
第五条价格宣传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头实施。
局主要领导负总责,其他局领导负责分管部门的宣传工作,综合法规处负责人为总牵头人,其他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宣传员为具体责任人。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价格宣传,包含六种宣传渠道或载体:(一)政务信息(包括市委办公厅《合肥信息》、市政府办公厅《合肥政务信息》);(二)工作简报(包括省物价局《物价情况》、市物价局《合肥物价》、《物价简报》);(三)门户网站(包括中国合肥门户网站、省、市物价局门户网站);(四)传统媒体宣传(包括在国家、省、市各级报纸、刊物、电台、电视台上进行的价格宣传);(五)在社区和商场数字化公示牌、社区报上发布价格信息;(六)新媒体和其他渠道或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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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公办普通高中教育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4.03.28•【字号】合价本[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公办普通高中教育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合价本〔2014〕16号)各(县)市物价局、教育局:为合理制定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提高教育收费决策的科学性,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物价局、教育厅研究决定从4月份起在全省范围内对公办普通高中开展教育成本监审工作,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皖价本〔2014〕39号文,将监审任务委托各市组织实施。
为顺利完成省级下达的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本监审的对象为保证成本监审对象具有代表性,根据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所在地的分布、数量和类别(省示范、市示范和一般高中)等因素,我市共有8所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被选定为成本监审对象,其中,省示范高中:合肥市一中、合肥市十中、肥东一中、肥西中学;市示范高中:合肥市十七中、庐江乐桥中学、巢湖市柘皋中学;一般高中:合肥北城中学。
二、成本监审的主要内容本次成本监审的主要内容是调查核算相关公办普通高中学校2011年至2013年三个年度教育培养成本。
(一)学校基本情况。
包括学生总人数及其构成、教职工总人数及其构成、固定资产总额及其构成等。
(二)学校收入情况。
包括教育经费拨款、教育附加拨款、事业收入等。
(三)学校支出情况。
包括事业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等。
具体内容见附件1、2。
三、工作任务与职责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开展公办普通高中教育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皖价本〔2014〕39号)精神,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对我市承担的成本监审任务以及相关职责作如下安排:(一)市物价局工作任务与职责1、负责组织实施全市8所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工作;2、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省级培训;3、负责解释安徽省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表指标、核算办法及有关要求;4、指导各县(市)物价局开展成本监审工作;5、对市区三所学校直接开展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工作;6、对各县(市)报送的申报表、监审报告的复核和汇总上报工作。
(二)各县(市)物价局工作任务与职责负责属地中学的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工作,对被监审学校填报成本监审申报表的指导和初审工作,并撰写成本监审报告,送市物价局汇总审核。
详见下表:3、市、县(市)教育局工作任务与职责负责落实部门及专人,积极配合与支持物价局开展本次成本监审工作,负责联系被监审学校,确定学校联系人或经办人。
4、被监审单位工作任务与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上报本校的基本情况、收入、支出等财务数据,如期如实填报成本监审申报有关表格。
四、工作时间安排本次成本监审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一)4月上旬1、向各县(市)物价局、教育局传达本次成本监审工作通知和成本监审申报表格;2、被监审单位确定并报送本单位联系人或经办人;3、组织各县(市)物价局、相关学校派员参加省局组织的培训;(二)4月中下旬相关学校填报调查表并上报相关材料;(三)5月上旬各市、县(市)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机构对各学校成本申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审核、核算,形成成本监审报告并上报;(四)5月中、下旬市成本监审局组织对各市、县(市)物价局的成本监审结论进行复核、汇总,上报省局。
联系人:陈可可*************;袁德春*************附件:1.安徽省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表2.安徽省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表指标解释及核算办法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教育局2014年3月28日附件1表1:学校基本情况调查表表2:学校收入情况调查表表3:学校支出情况调查表表4:学校上报教育培养成本计算表注:“-”表示不需要填写的项目表5:学校收入权重及成本分摊统计表表6:人员费用审核计算表备注:1、工资总额按不超过当地教育行业平均工资1.2倍与在职职工人数、编制数、按生师比计算教职工数三者中较低者的乘积据实核定。
2、职工福利费、公积金按照不超过核定工资总额与当地规定的计提比例的乘积据实核定;3、职工保险、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照核定工资总额与当地规定的计提比例的乘积核定。
4、工资包括教职工基本工资、津贴、奖金、伙食补贴、提租补贴、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表7:教育培养成本核定表注:财政性弥补资金包括教育经费拨款、教育附加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四项。
附件2安徽省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表指标解释及核算办法表一:学校基本情况调查表一、学校类别,按省示范高中、市示范高中和其他高中填报。
二、年平均学生数,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全校平均学生总数。
(一)学校每年入学月份(一般9月)统计一次学生人数,按入学月份统计数为准。
(二)学校每年年初和年末各统计一次学生人数,按年初学生统计总数与年末学生统计总数的平均数计算,即年平均学生数=(年初学生统计总数+年末学生统计总数)/2。
三、折合标准高中学生数,各类学生折算为标准高中学生的权数为:高中生为1,初中生为0.8。
四、单位定编人数,指根据人事管理制度,经人事管理部门核定并备案,人事关系和档案均在学校的工作人员。
五、教职工总数,包括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等各类教职工的人数。
在职教职工人数指在学校内从事教学、行政管理和后勤工作的人员,外聘教师或专家,雇佣期限在两个月以上的临时工等各类教职工的全年平均数。
其中:雇佣期限在两个月以上但不足一年的临时工的人数应按标准职工人数折算,临时工按0.3的系数折算为在职教职工;外聘专家或教师指在本校担任一个学期以上教学任务的在职教师,按0.5的系数折算为在职教职工。
六、生师比,指折合标准学生数÷折合标准在职教职工数。
七、固定资产,指与教育活动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包括房屋建筑物、办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图书及声像资料、课桌椅和其他固定资产。
表二:学校收入情况调查表一、教育经费拨款,指学校按规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拨入或通过上级财政部门转拨的财政预算资金,是学校完成事业计划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
包括:(一)教育事业费拨款,即学校从上级和本级财政获得的经常性、专项性教育事业经费拨款。
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其他。
(二)其他经费拨款,即除教育事业费拨款外,学校从财政获得的其他事业经费拨款,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拨款、社会保险基金拨款、医疗保障拨款、住房改革支出拨款和其他拨款。
二、教育附加拨款,指由政府部门拨给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三、上级补助收入,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财政部门通过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转拨的教育事业经费,应作为教育经费拨款,不能作为上级补助收入。
四、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等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包括通过义务和非义务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杂)费,择校(复读、借读)费、住宿费等收入,教学实验室,计算中心、电教室、图书馆等对外开放收入等。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或比例缴纳给学校的各项收入。
注意:后勤社会化单位,校办产业单位等附属单位归还由学校垫付的工资、水电费、房租、公积金等不属于附属单位缴款范围。
六、捐赠收入,指学校收到的国内外有关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无偿捐赠的财物以及经批准的集资办学收入。
七、勤工俭学收入,指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勤工俭学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八、拨入专款,指学校收到的由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项目或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
九、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活动之外,利用学校的技术、后勤生活服务设施以及教职工为社会提供各种有偿服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注意: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执行企业行业会计制度的校办企业、后勤社会化的单位(如食堂等)上交学校的纯收入,不应作为经营收入,而作为其他收入。
只有那些从学校领取一定数额的物资、款项从事规模较小的经营活动,不便或无法进行独立核算的,才作为经营收入。
十、其他收入,指学校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对校办企业、农场、印刷厂等投资所得),其他对外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赁收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十一、财政性弥补资金收入,包括教育经费拨款、教育附加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和拨入专款。
一般学校一至六项和第十项这七项收入在学校的收入支出表中会有一个合计数。
表三、学校支出情况调查表一、事业支出,指学校为进行教学及其辅助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
(一)工资福利支出,指学校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生的教职工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费、伙食补贴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1.基本工资,指学校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岗位工资,级别、薪级工资,10%工资。
其中10%工资是指按照新的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中小学教师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
2.津贴,指学校在基本工资之外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包括教护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教津贴、岗位津贴、职务补贴、回民津贴、保留津贴、午餐费、政策性其他补贴、其他津贴。
3.奖金,指学校在基本工资、津贴之外,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各类奖金。
4.社会保障缴费,指学校用于在职教职工社会保障的各类支出,包括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
5.伙食补贴费,指学校发给在职职工的伙食补贴费,如误餐补助等。
6.绩效工资,指学校按规定通过对教师的综合考核评估而发放的工资。
7.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反应上述项目未包括的人员支出,如各种加班工资、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及临时工工资等人员支出。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指学校按规定支出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取暖费、差旅费、劳务费、交通费等为购买商品和服务而发生的支出。
1.办公费,指学校用于日常行政管理的费用,包括购买的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和书报杂志等。
2.印刷费,指学校的印刷费支出。
3.邮电费,指学校支付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含住宅电话补贴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4.水电费,指学校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电费等支出。
5.取暖费,指学校支付的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的工资、节煤奖以及由学校支付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取暖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