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87号)

宁波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87号)
宁波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87号)

宁波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浙江省和宁波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章博士后管理工作体制

第三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在分管校领导领导下,实行由人事处统一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参与配合,各单位、基层学术组织密切协作的管理体制。学校加强与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联系,加强与校内各学院、流动站之间的交流,理顺工作关系。

第四条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港澳台办、国际合作处、研究生院、人文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地方服务与合作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服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博士后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设有流动站或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单位,由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分管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六条流动站应组建管理工作班子,实行主任负责制。流动站设主任1名,由分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或相关学科负责人兼任主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享的流动站,由所属单位分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或相关学科负责人兼任主任,其他共享单位分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或相关学科负责人兼任副主任。流动站负责人要切实承担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职责,监督检查博士后管理工作中的各个环节,确保程序规范,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七条各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流动站及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享的流动站,各单位之间应加强联系与合作,树立全局观念,实现整体联动,共同承担流动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在站博士后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及日常管理工作归属合作导师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第十条博士后人员的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及出站考核评审会等工作由各所在单位或企

业博士后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一条博士后人员的类型

(一)师资博士后人员(以下简称“师资博士后”):指各学科性学院根据师资需求计划,按照选拔新教师的程序招收的在校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师资博士后制度是我校人事管理制度与博士后培养制度的有机结合,是我校补充新教师的重要渠道。

(二)学科博士后人员(以下简称“学科博士后”):指各单位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工作的需要,通过博士后流动站招收的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学科博士后包含由外单位委托培养的、人事关系不转入我校的博士后人员。

(三)企业博士后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博士后”):指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浙江省博士后工作试点企业或科研基地因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需要,与我校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企业博士后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转入企业或基地管理,研究工作主要在企业或基地进行。

第十二条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学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已设流动站的一级学科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可招收博士后人员。

(二)对于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或已设站单位的非设站学科,可以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后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十三条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合作导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二)正在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科研课题,或重要横向课题,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充足研究经费。

第十四条博士后人员的申请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的人员;

(二)符合各单位对博士后人员招聘岗位的要求。

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具体学术水平要求,由各单位根据学科特点自行制订,并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学校每年制定博士后人员招收计划,学校定期在网站上公布信息,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凡已指导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教师,以及拟申请作为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教师应提交个人基本信息(包括研究方向、在研项目、主要学术贡献等),经单位审核批准后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并由各单位在网站上发布信息。

第十六条各流动站应加大人才交流力度,扩大遴选范围,鼓励招收知名大学毕业的外籍博士及在国外获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逐步提高博士后队伍

的国际化程度。

第十七条除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的特殊情况外,本校博士毕业生不得进入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向招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按我校博士后申请、录用程序(见附件1)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选拔博士后人员应坚持公开招聘、平等竞争的原则。各学院应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严格考察,择优录用。

第四章博士后人员的进站

第二十条拟录用的博士后人员应按期来校参加体检,体检合格后由学校发放录用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被录用的博士后人员凭录用通知书、身份证(护照)到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并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未报到者,取消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在规定的进站日期前向流动站申请延期进站。师资博士后另需参照新引进博士报到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进站报到时因故未提交博士学位证书的博士后人员,须在进站6个月之内到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6个月内不能交验博士学位证书的,作退站处理。

第五章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人员是经国家批准的不占编制、短期流动的正式工作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在站期间,学校参照在编人员对博士后人员进行管理。博士后人员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学校和流动站的管理,并积极主动参加所在单位的教学科研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博士后人员进站3个月内应完成开题工作。博士后人员在所在单位或企业作开题报告,并填写《宁波大学博士后人员开题审核表》,经所在单位或企业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对于未曾确认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后人员,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可确定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六条博士后人员进站第13个月内应完成中期考核。由所在单位或企业组织3-5名专家成立考核小组,对博士后人员进站一年来的工作进度、能力水平、学术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见附件2)。

第二十七条博士后人员中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等级与第二年绩效工资挂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超过3个月没有完成中期考核者,作退站处理。

第二十八条师资博士后在科研工作外,须履行作为教师的其他职责,承担学院安排的教学工作等任务。师资博士后培训进修等要求参照学校新引进博士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允许其参评副高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应以宁波大学或合作企业(企业博士后)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六章博士后合作导师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合作导师应切实加强对博士后人员学术道德规范的教育和具体学术行为的监管。

第三十二条合作导师应支持博士后人员独立开展研究工作,特别是前沿探索性研究。合作导师按所做贡献在博士后研究成果中署名的,应认真审阅,并对所完成的研究成果负责。

第三十三条合作导师须参加博士后人员开题报告会、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评审会议,并在出站考核评审时到会介绍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工作情况。如合作导师确因出国等特殊原因无法出席博士后人员出站考评会议,应书面委托他人到会介绍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工作情况。

第七章博士后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四条博士后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

(一)师资博士后和非委托培养的学科博士后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待遇见附件3。

(二)委托培养的学科博士后享受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相关待遇。

(三)外籍博士后人员的工资、保险等待遇按相关外教管理规定和协议办理。

(四)企业博士后人员享受招收企业的相关待遇。

第三十五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申请租住学校宿舍。

第三十六条博士后人员配偶、未成年子女相关政策

(一)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在宁波市落常住户口,凭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按有关规定到在甬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手续。

(二)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其子女入学、入托等享受宁波市常住户口居民和我校正式教职工的同等待遇。

(三)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后,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一并迁移至接收单位所在地。

(四)外籍博士后人员配偶、子女的安排问题,按浙江省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博士后人员的资助与奖励

第三十七条师资博士后由学校提供科研启动费2万元。

第三十八条凡在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以宁波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和获奖成果,统一纳入学校科研奖励范围,由学校人文社科处或科学技术处核发奖励。

第三十九条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申请,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执行。浙江省、宁波市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申请,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对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所申请到的基金及资助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第九章博士后人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

第四十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因研究工作需要,申请出国(或出境)短期交流或合作研究的,需经合作导师、所在单位同意,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方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出国(或出境)手续。委托培养博士后人员和企业博士后的有关出国(或出境)手续由在职单位和所在企业负责办理。

第四十一条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安排连续3个月及以上的出国(或出境)。

第四十二条博士后人员出国参加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应根据相关规定按期回国。对于没有按期回国人员要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博士后人员的出站、延期与退站

第四十三条博士后人员应在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或企业提交研究工作书面报告、研究成果清单及相关佐证材料,送校外2位专家评审。

第四十四条博士后人员所在单位或企业组织召开出站考核评审会议,并组织5名以上(含5名)专家成立考核小组,按照出站考核的要求,对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个人表现、学术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见附件4),并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符合出站条件的博士后人员,在出站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学校报请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四十五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师资博士后和有培养协议的除外),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拟出站的博士后人员应向学校递交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的接收函。期满但暂时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博士后人员可将本人人事关系及档案委托宁波市人才中心代管。

师资博士后工作期满,考核合格或优秀者出站后,原则上应留校工作,并给予相应的待遇(见附件5)。师资博士后工作期满考核不合格者不能留校工作,自主择业。

第四十六条符合出站条件的博士后人员,须登录中国博士后网(https://www.360docs.net/doc/9e16704985.html,)提出出站申请。博士后人员将下载的《博士后期满登记表》

与单位接收函、调档函等材料一起交所在单位审核。所在单位完成网上审批后,将相关材料交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批,并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签发博士后人员分配工作及本人、配偶和子女的落户介绍信。

第四十七条博士后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出站手续,无故拖延者,将按违约处理。博士后人员出站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将离校单交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第四十八条特别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应不少于21个月。博士后人员提前出站的,应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和所在单位同意,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批。

第四十九条确因科研工作需要的,博士后人员可适当延长在站时间。要求延期出站的博士后人员应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报所在单位及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批。企业博士后要求延期的,应经所在企业同意。

博士后人员在站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第五十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七)超期3个月未能办理出站的;

(八)其他情况应予以退站的。

第五十一条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退站的博士后人员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若3个月内没有落实接收单位的,其人事、档案关系转至宁波市人才服务中心代管。

第十一章博士后日常经费管理与流动站建设

第五十二条博士后日常经费包括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拨款、浙江省博士后专项经费拨款、宁波市博士后专项经费拨款、学校及单位自筹经费等,由学校计财处统一管理。

第五十三条对于企业博士后,企业按协议规定向学校提供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合作导师指导费及管理费,按5:2:3的比例以经费划拨的方式转为合作导师指导费、学校博士后工作管理经费和所在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经费。

第五十四条学校设立博士后工作管理经费,用于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组织博士后人员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博士后人员出站时未使用完的经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浙江省博士后专项经费拨款和宁波市博士后专项经费拨款的3%及企业博士后

科研工作站按协议支付的管理费均统一纳入学校博士后工作管理经费。

第五十五条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完成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布置的流动站评估工作,研究制定对各流动站的内部考核评估办法,建立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

第五十六条各单位应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的跟踪管理工作,保持良好的沟通联络,吸引更多的博士后智力资源、社会资源,为学科建设、流动站建设服务。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校教职工原则上不得以在职身份进入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跨学科门类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但合作导师应是非原所在学院教师。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其人事关系转入合作导师所在学院,并参加该学院的考核。

第五十八条本校在职教师申请做企业博士后的,需与学校签订协议,在站期间学校给予保留人事关系,工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有关费用由企业返还学校。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经第170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宁波大学博士后人员申请、录用程序

2.宁波大学博士后人员中期考核规定

3.宁波大学师资博士后和非委托培养博士后人员待遇规定

4.宁波大学博士后人员出站考核规定

5.宁波大学师资博士后留校待遇

附件1

宁波大学博士后人员申请、录用程序

一、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有计划地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

各单位每年年末需向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招收计划。招收信息应在宁波大学博士后网站和各单位网站上公布。

二、博士后申请人员应提供的材料

(一)师资、学科博士后申请人员

1.师资博士后申请人填写、递交《宁波大学师资博士后申请简表》;学科博士后申请人填写、递交《宁波大学学科博士后申请简表》。

2.两位本领域专家的推荐信(留学或外籍博士至少提供一封国外教授专家推荐信)。

3.表明其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的成果及奖励清单(如:获奖、鉴定、专利证书、学术论文等),及佐证材料。

4.博士学位论文。

(二)企业博士后申请人员

根据企业要求,向企业提供有关申请材料。

三、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程序

(一)师资、学科博士后招收程序

1.各单位将所收到的申请材料转送相关学科、研究所或拟招收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审阅,若有招收意向的,由导师填写《宁波大学招收博士后人员申请表》。

2.各单位配合博士后流动站组织面试考核小组,对已确定面试的申请人员进行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综合素质考核,择优招收。

3.各单位党组织对初定进站的申请者进行政审,并填写《宁波大学博士后人员政审表》。

4.各单位博士后管理人员通知申请人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9e16704985.html,),申请注册并打印有关材料,连同相关证明一并交所在单位。

(二)企业博士后招收程序

企业博士后人员,主要由企业按要求选拔,单位和合作导师也有责任对其人选进行考核。

四、博士后人员办理进站时应提供的材料:

(一)博士后申请表一式3份;

(二)两位专家推荐信各一式3份;

(三)身份证复印件一式3份;

(四)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需加盖毕业院校学位办公室的公章)一式3份;

(五)博士毕业证书复印件一式3份;

(六)《宁波大学博士后人员政审表》1份;

(七)博士后协议书一式4份(按招收类型签订相应协议书);

(八)博士后进站审批表(应届统招统分毕业生需盖毕业院校学籍管理部门或就业指导中心公章);

(九)以下申请人员还需提供的材料:

1.留学回国博士

(1)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均应对何时何校获博士学位有明确的说明);

(2)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者提供);

(3)在国外获长期居留证的博士,需提交该证件的复印件。

2.申请做第二站博士后研究的人员

需提供第一站出站时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颁发的博士后证书复印件。

3.辞职人员

提供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辞职的证明,或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书。

4.转业(复员)军人

提供军人转业证(复员证),或是原军队单位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转业(复员)的证明,或是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门的转业(复员)批函。

5.外籍人员

经确认的博士学位证书中文译件和本人护照复印件。

6.在职人员(含已分配工作的统招统分博士)、现役军人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的证明。

7.企业博士后人员

(1)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2)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项目指导小组考核意见表。

五、各单位对递交材料进行审核,并完成网上审批后,于每月25日前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经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网上审批后,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师资博士后另需按“优秀博士”引进程序报人事处审批。

六、招收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的单位,应向学校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提交经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过的博士后申请材料及博士后进站工作协议各一份,办理相关手续。

七、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签发录用通知。

宁波大学博士后人员中期考核规定

一、博士后人员进站第13个月内应完成中期考核。由所在单位或企业(企业博士后)组织3~5名专家成立考核小组,对博士后人员进站一年来的工作进度、能力水平、学术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合作导师必须到会介绍情况,本人填写《宁波大学博士后人员中期考核表》,由所在单位或企业(企业博士后)签署意见后交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归入本人档案。

二、中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未能按期完成考核者,所在单位及时将名单报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超过3个月仍没有完成中期考核者,作退站处理。

三、考核要求

(一)考核合格等级的基本条件

进站后,根据博士后工作协议及本人开题审核表所列计划完成研究任务,工作能力及个人表现得到合作导师、流动站和所在单位的认可。

(二)考核优秀等级的基本条件

1.根据博士后工作协议及按本人开题审核表所列计划完成研究任务,工作努力,得到合作导师、流动站、所在单位的高度评价。

2.在站期间以第一作者,以宁波大学为第一署名且通信作者单位在SCI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三)各单位可根据学科特点和单位实际,制订具体考核标准。

四、企业博士后人员的中期考核由企业与学校商定。

宁波大学师资博士后和非委托培养博士后人员

待遇规定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9号),现将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师资博士后和非委托培养博士后人员工资等待遇规定如下:

一、师资博士后和非委托培养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二、师资博士后和非委托培养博士后人员起点薪级工资为16级。按学历、工作、任职年限确定薪级工资,若低于起点薪级工资的,按起点薪级工资确定;若高于起点薪级工资的,按高的薪级工资确定。经年度考核合格后增加一级薪级。津补贴按浙江省、宁波市有关文件执行。

三、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和其他福利待遇参照学校新引进优秀博士标准和经费渠道执行。

四、非委托培养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享受与本校同类教职工同等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待遇。

五、非委托培养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人员费用由学校、所在单位和合作导师共同提供。其中,学校为每位博士后承担每人每月2500元费用,最多承担24个月。

六、非委托培养博士后人员延期期间所需的工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合作导师支付,可在办理延期时将经费划转后由学校代发。

宁波大学博士后人员出站考核规定

一、博士后人员出站前必须完成进站后所确定的研究工作,并按照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规定的格式撰写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

二、博士后人员研究工作期满前1个月,博士后本人应向所在单位或企业(企业博士后)提交研究工作书面报告、研究成果和发表论著清单及相关佐证材料,送校外2位专家评审。所在学院或企业(企业博士后)组织召开出站考评会议,并组织5名以上(含5名)专家成立考核小组,按照出站考核的要求,对出站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个人表现、学术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合作导师必须到会介绍情况,如合作导师因出国等原因无法出席博士后出站考评会议,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到会介绍博士后在站期间工作情况。

三、师资博士后、学科博士后出站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以博士后本人为第一完成人并以宁波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鉴定,主要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

(二)研究成果填补了国内空白,取得国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等;

(三)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四)从事科技产业化和应用项目研究的,已有材料证明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

(五)争取到重要的科研项目。

四、各单位可根据学科特点和单位实际,制订具体出站考核标准,并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

五、企业博士后人员出站标准由各企业确定。

六、博士后人员出站考核的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博士后人员按期出站,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将作退站处理。

师资博士后若在2年博士后工作期间,完成“宁波大学引进优秀博士”首聘期任务者,直接确定为优秀。

七、博士后人员出站考评所需专家评审费可在相关课题经费中报销。

宁波大学师资博士后留校待遇

师资博士后2年工作期满考核合格或优秀者,出站后留校工作的,可享受待遇如下:

一、均可按照《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人专〔2003〕124号)文件申请享受一次性安家补助费2万元,按照《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甬人专〔2010〕83号)申请30万元补助(每年10万,分3年发放)。

二、出站考核优秀留校者,与学校签订合同,由学校给予50万元购房补贴。出站考核合格留校者,与学校签订1年合同,学校给予12万元购房补贴,若合同期内完成“宁波大学引进优秀博士”首聘期任务者,学校再给予28万元购房补贴;若合同期内未完成“宁波大学引进优秀博士”首聘期任务者,学校再给予6万元购房补贴,但不再续聘。

三、学校提供科研启动费3万元。

2019年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 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 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b5E2RGbCAP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 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p1EanqFDPw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
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DXDiTa9E3d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 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 员) 。 第四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 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RTCrpUDGiT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人事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 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 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全国博士 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5PCzVD7HxA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工作,建立由人事 部门牵头, 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协调机制, 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经人事部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可承担本地区的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工 作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办理,并向人事部登记注册等事宜。jLBHrnAILg 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制定配套政策、措施, 负责本部委及直属机构博士后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xHAQX74J0X 第七条 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制定博士后具体管理 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LDAYtRyKfE 第三章 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设立 第八条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开展增设流动站、 工作站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Zzz6ZB2Ltk 第九条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2、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 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dvzfvkwMI1 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 拟制: 技术管理部审核: 隋进国日期:2002年7月23日批准: 姜涌日期:2002年8月8日6北京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同时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快知识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提高公司的整体科研实力,并推动民族通信产业的发展,建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特制定本管理条例。第二条工作站接受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工作指导。第三条成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办公室,直接接受工作站站长的领导: 1、负责工作站的人才招聘(与人力资源部的协调工作)、人才培养管理和行政协调工作,包括同上级主管部门和各有关设立博士后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单位的联系,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博士后的管理工作。 2、负责与博士后科研工作有关的科研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年度博士后工作和预算计划,研究课题的编制和发放;博士后科研项目的落实、项目的过程管理;项目经费预算的落实和管理、

项目的内外协调;项目的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负责博士后课题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保密和归属等问题的处理协调工作,并在技术、人力、物力上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支持,负责博士后日常生活的安排管理工作。第四条工作站的有关重大问题通过召开工作管委会会议决定。第五条招收对象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尚未正式安排固定工作单位或未到工作单位报到、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者,均可向有关设站单位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科研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第六条所需材料国内博士生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 1、《博士后研究人员登记表》; 2、博士学位证书(如证书未发,可由博士培养单位出具答辩证明)。 国外博士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研究人员,需送下列材料: 1、经住外使馆教育部门签署意见的《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登记表》一份; 2、博士学位复印件或其他学位证明材料; 3、博士生导师或研究课题负责人两人(至少一人是国外的)的推荐信。第七条招收专业及人数根据需要,联合培养博士后的专业初步定为:无线、通信、网络、计算机、微电子、管理等专业;具体在站人数视公司科研开发需要而定,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今后根据需要逐步扩大专业和人数。第八条博士后课题课题由公司技术部门提出、立项,课题接受工作站的管理,纳入

宁波大学教育学考研参考书

宁波大学教育学考研参考书 从2013年招生专业目录考试科目来看,宁波大学教育学研究生考试初试已退出全国统考,教育学考研科目改为631教育基础理论,宁波大学631教育基础理论考试内容包括:教育学原理、教育心理学、中外教育史、教育研究方法。考试内容为教育学原理、中国教育史、外国教育史、教育学研究方法,以下为宁波大学2013年631教育基础理各个专业的初复试和加试科目参考书: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官方发布的研究生总体就业率高达95%以上,但有的专业首次就业率甚至低至5.56%。究竟什么才是真实的情况,也许永远也无法知道,但多几个渠道了解信息,或许能在作决定时提供帮助。 七成高校研究生就业率超95%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10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 040101 教育学原理 初试:631教育基础理论:教育学部分:《教育学基础》,十二所重点师范合编,教育科学出版社;《教育学》:王道俊、王汉澜,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外教育史部分:《中国教育史》,孙培青,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吴式颖,《外国教育史教程》,人民教育出版社。教育研究方法部分:袁振国,《教育研究方法》,高等教育出版社。《教育研究方法》,邵光华,高等教育出版社。其它相关同类教材也可。 复试:《教育概论》,叶澜著,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 加试:《中国教育史(第3版)》孙培青主编,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教育心理学》(第3版) 皮连生主编(原主编:邵瑞珍),上海教育出版社,2004年8月。 040102 课程与教学论(课程与教学论理论方向) 初试:631教育基础理论:教育学部分:《教育学基础》,十二所重点师范合编,教育科学出版社;《教育学》:王道俊、王汉澜,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外教育史部分:《中国教育史》,孙培青,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吴式颖,《外国教育史教程》,人民教育出版社。教育研究方法部分:袁振国,《教育研究方法》,高等教育出版社。《教育研究方法》,邵光华,高等教育出版社。其它相关同类教材也可。 复试:《课程与教学论》,张华著,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或其他课程与教学理论的同类书籍。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范文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范文 新京报讯(见习记者高杨)近日,人社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联合公布新一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获批 ___。北京市中关村石景山园获批设立园区类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在好未来教育集团100%控股的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设立分站,成为首个落户教培行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其实,在其他行业,早就有企业获取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资格,通过校企合作取得双赢的先例,例如,阿里巴巴、商汤科技、六个核桃等企业都经批准后设置了博士后工作站。 对于企业来说,设置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有利其科研力量的提升。但是也有企业在获批设站之后,未能对其进行良好运营,最终被取消设站资格。 首个落户教培行业博士后工作站获批 2月20日,好未来教育集团在其官方微信 ___中发布消息称,其旗下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获得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资格。同时,在中国博士后网设站单位中,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确实位列其中。

记者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在开展博士后工作站经营时,需先确定联合招收的高校。企业评估自身科技实力及发展方向,根据科学技术需要来引进相关的博士人才,同时要与高校达成合作。一般情况下,企业在与高校经过协商后,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就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达成协议。协议书的内容通常包含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选拔、日常管理、研究成果归属等。 对此,好未来表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设立将为好未来引进和培养更多科技人才,推动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进一步深度合作,开辟产学研结合新路径提供契机。 同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生工作也已于近日正式启动,工作站将对“智能教学及人机交互教学研究”“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建模”“前沿技术与教育结合研究”等课题展开研究。未来三年内,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将招收人工智能、AR、VR、脑科学、教育学等教育科技领域尖端人才。 工作站将配备好未来及其合作院校的科研导师队伍,并为研究人员提供独立办公区、高端科研设备和办公设备,包括高性能分布式存储平台、深度学习平台、GPU计算能力、标注平台及标注团队、

某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一、设站学科 我校获准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学科为作物学(一级学科),所覆盖的二级学科专业为:作物遗传育种、作物栽培学与耕作学。该科研流动站挂靠于我校农学院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基本条件 凡新近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均可申请到我校做博士后。 三、申请程序及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可根据自己的学科专业,直接向我校研究生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个人简历及科研情况,索取《博士后申请表》等表格填写。 2、申请人须向我校研究生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一式6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五份)。 (2)两位本学科领域博士生导师出具的专家推荐信。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毕业博士暂时未领到博士学位证书者,须提交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复印件,入站后补交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4)凡属国内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博士或原单位有定向培养协议的在职博士,必须出具委托单位、定向单位或原部队单位同意做博士后的书面证明材料。 (5)现在国外的留学博士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 四、接收与进站 1、由研究生处组织有关专家负责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及申请人提出的研究计划作出评价,并提出是否同意接收的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2、研究生处将有关材料报**省人事劳动厅专家处备案,并报全国博管会审批后由学校发接收通知书。 3、博士后研究人员接到接收通知书后,应按指定时间进站。 4、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时,持接收通知书首先到研究生处报到,凭研究生处出具的证明到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 五、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及待遇 1、博管会下拨的经费划入接收单位(以自筹经费形式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除外)。被**大学接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按照进站时的职称由学校发放基本工资和保险,岗位津贴由接收单位发放。 2、被**大学接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住宿按学校引进同等层次人员办法办理。 3、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即可申请国家博士后科学研究基金及各种研究项目经费。 4、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经费及日常经费(除规定的生活费外)由财务处、科研处及挂靠单位具体管理,应主要用于科研工作。用科研经费或日常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等物品,都属于国家财产,购置后应交实验室或资料室登记,出站时不能带走。如出站时经费还有剩余,分别作如下处理:

中南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中南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吸引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促进学科队伍建设,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及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后培养贯彻以人为本,培养和使用并重,科研一线铸人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适度扩大规模。 第三条本办法旨在规范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本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人事处、学校办公室、科学研究部、研究生院、科协、计划财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房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人事处。 第五条同时成立校博士后工作专家小组,由分管副校长任主任,人事处处长任副主任,部分流动站所在学院的院长及有关专家为成员。第六条实行学校、设站单位、合作导师三级管理机制。校博士后办公室设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博士后管理工作。设有流动站的二级单位,由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主管博士后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博

士后日常管理工作。合作导师承担博士后的具体培养和使用工作。第七条对于多个二级单位共建的流动站,各单位之间加强联系与合作,共同承担流动站的建设与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八条流动站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的专业可招收博士后。各流动站所在单位根据学科特点及需要自行制定招收博士后的学术基准。 第九条招收类型 (一)流动站单独招收:指各单位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工作的需要,通过博士后流动站招收的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单独招收博士后进站身份有统招博士、外单位委托培养、本校教师、外籍博士等。(二)师资博士后模式招收:指为了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新进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进站做博士后。 (三)联合招收:指全国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湖南省博士后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与我校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 第十条申请博士后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 (二)除本校与工作站联合培养的企业博士后外,本校毕业的博士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本校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本、硕、博均为本校学历的博士后申请人员,原则上不能申请本校博士后,确因工作需要在校内做博士后研究者,需由合作导师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管理工作,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的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流动站、工作站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旨在加强流动站、工作站建设,建立竞争机制,优胜劣汰,以评促进,提高博士后工作质量,推动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简便”的原则,依照规范的标准、程序、方法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估工作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评估培训; (二)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设站单位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 (三)组织评估工作检查小组,对设站单位开展评估工作抽查; (四)负责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评分; (五)负责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评估工作的具体组

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评估工作计划、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本地区评估工作的培训指导、数据材料的审核、报送和评价意见的签署; (三)承担本地区的评估检查工作,主动配合并协助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做好对本地区设站单位评估工作的检查; (四)负责本地区评估工作的总结、评估结果的反馈以及整改工作的落实;(五)按照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承担新设站评估的数据汇总、评分工作。 军队系统的评估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具体组织。 北京地区的中央所属单位的流动站评估工作由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具体组织。 第七条各博士后设站单位组织本单位评估工作,负责数据填报、核查等具体工作。第三章评估方式 第八条评估工作按照评估范围分为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两类,根据流动站、工作站的不同特点,专业和行业的不同特征实行分类评估。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博士后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工作按照《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评估指标体系》、《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实施。评估指标体系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条综合评估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所有设立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流动站、工作站;新设站评估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设站时间满三年

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

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同时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快知识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提高公司的整体科研实力,并推动民族通信产业的发展,建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工作站接受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工作指导。 第三条成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办公室,直接接受工作站站长的领导: 1、负责工作站的人才招聘(与人力资源部的协调工作)、人才培养管理和行政协调工作,包括同上级主管部门和各有关设立博士后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单位的联系,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博士后的管理工作。 2、负责与博士后科研工作有关的科研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年度博士后工作和预算计划,研究课题的编制和发放;博士后科研项目的落实、项目的过程管理;项目经费预算的落实和管理、项目的内外协调;项目的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负责博士后课题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保密和归属等问题的处理协调工作,并在技术、人力、物力上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支持,负责博士后日常生活的安排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作站的有关重大问题通过召开工作管委会会议决定。 第五条招收对象 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尚未正式安排固定工作单位或未到工作单位报到、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者,均可向有关设站单位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科研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第六条所需材料 国内博士生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

1、《博士后研究人员登记表》; 2、博士学位证书(如证书未发,可由博士培养单位出具答辩证明)。 国外博士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研究人员,需送下列材料: 1、经住外使馆教育部门签署意见的《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登记表》一份; 2、博士学位复印件或其他学位证明材料; 3、博士生导师或研究课题负责人两人(至少一人是国外的)的推荐信。 第七条招收专业及人数 根据需要,联合培养博士后的专业初步定为:无线、通信、网络、计算机、微电子、管理等专业;具体在站人数视公司科研开发需要而定,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今后根据需要逐步扩大专业和人数。 第八条博士后课题 课题由公司技术部门提出、立项,课题接受工作站的管理,纳入公司研究院科研开发计划、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如博士后自己确定科研课题,需事先征得流动站和工作站有关专家的评估认可,并经工作站管委会批准方可。 第九条进站程序 1、进站博士后由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合招收,双方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报人事部备案,办理进站手续。 2、工作站根据公司确定的科研课题,从流动站推荐的博士生中择优录用,在双方确定接受意见后,博士生申请进该流动站进行该课题的研究。 3、确定最终接受意见后,为保证博士后培养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和相关的流动站所属单位签订《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各一份,并报人事部博士后管委会备案。 4、流动站派出相关专业的博士后导师,公司选派相关的技术指导人,共同组成博士后科研项目小组,双方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协

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博士后工作,根据《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设立 (一)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2.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二)设立流动站的工作由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负责,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三)流动站的设立,实行集中申请和审批。由拟设立流动站的院、系(所)提出申请,校博管办审核汇总后报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二、院、系(所)及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的条件 (一)院、系(所)招收博士后的条件: 学校已设立的流动站(一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学科,经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 (二)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的条件: 具备招收博士后研究条件(研究课题落实、经费充足)的在职在岗教授或研究员。学术水平高、有重大或前沿项目、研究经费充足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员招收博士后,须经本单位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三、博士后的类型 (一)一般博士后:经学校和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招收的博士后。具体包括:1.留学回国博士后:指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拟制:技术管理部 审核:隋进国 批准:姜涌

北京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同时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快知识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提高公司的整体科研实力,并推动民族通信产业的发展,建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工作站接受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工作指导。 第三条成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办公室,直接接受工作站站长的领导: 1、负责工作站的人才招聘(与人力资源部的协调工作)、人才培养管理和行政协调工作,包括同上级主管部门和各有关设立博士后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单位的联系,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博士后的管理工作。 2、负责与博士后科研工作有关的科研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年度博士后工作和预算计划,研究课题的编制和发放;博士后科研项目的落实、项目的过程管理;项目经费预算的落实和管理、项目的内外协调;项目的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负责博士后课题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保密和归属等问题的处理协调工作,并在技术、人力、物力上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支持,负责博士后日常生活的安排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作站的有关重大问题通过召开工作管委会会议决定。 第五条招收对象 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尚未正式安排固定工作单位或未到工作单位报到、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者,均可向有关设站单位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科研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第六条所需材料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人事部)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 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人事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工作,建立由人事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经人事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可承担本地区的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办理,并向人事部登记注册等事宜。 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负责本部委及直属机构博士后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实施细则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快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进程,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基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1、北京大学香港科技大学深圳研修院(又称“深港产学研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经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批准,按国家规定设立的具有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组织。 2、基地实验室及企业分站根据自身经费等情况,结合各单位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经基地博士后工作领导办公室研究确定,每年度博士后名额直接下拨到各所在单位。 3、博士后名额优先向基础研究领域、急需扶持发展的学科倾斜,并重点支持承担重大科研任务且科研经费充足的课题组。凡不具备科研条件或无科研经费的单位均不得招收博士后。 第二条博士后研究人员 1、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指获得博士学位,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 2、博士后系国家正式职工,为基地不入编的定期聘任的正式人员,享受在职人员的同等待遇,其行政、工资、组织等关系均按规定接受基地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博士后申请资格 1、凡在国内外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者,均可申请做博士后。 2、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四条博士后的选拔 1、实行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保证质量的选拔原则。 2、各单位认真审核申请者学术水平、科研能力,以确定本年度拟招收的博士后候选人。

3、每一专业至少保证有三位博士后候选人。 第五条博士后进站审批程序 1、基地博士后进站时间为每年1月、4月、7月、10月月初共计4次,各单位确定博士后人选及其进站时间后,应在12月、3月、6月、9月各月15日前上报进站材料,逾期不予办理。 2、申请进站材料为一式三份(含原件),包括: ①《博士后申请表》及两封推荐信(含本人博士导师一份); ②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证明(博士毕业学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出具); ③体检合格证明(市级以上医院提供); ④思想鉴定(由博士生所在党委或党支部出具并盖章); ⑤博士阶段身份证明(指博士生类别,包括国家统招统分、定向、在职、委托代培、现役军人等。其中为国家统招统分者,由毕业院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或研究生院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统招统分证明。非统分者,由其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脱产专职做博士后证明,并注明出站时是否可以双向选择); 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⑦留学博士需提交我驻外使馆教育处出具的推荐意见或留学经历证明。 ⑧《项目立项表》 ⑨《博士后科研共走站研究项目指导小组考核意见表》 ⑩三方合作培养协议书 3、进站材料经基地综合部审核后,深圳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4、批准后,基地博士后领导小组向本人提供《录用通知书》等进站材料。 5、博士后工作站必须与博士后流动站合作,共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目前基地已与北京大学签订了合作协议。若实验室或企业单位要招收与其他高校博士后流动站合作培养的博士后,需提前说明,并自行联系相关专业的合作老师,基地负责办理后续相关手续(主要包括基地、流动站和企业三方签定的合作协议)。 第六条博士后进站报到 1、批准进站者应按"博士后进站报到程序"逐项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和"博士后岗位目标责任书",按时将工资、组织、户口、档案等手续转入基地。

专家工作站管理制度

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市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我市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建设,更好地发挥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在促进产学研结合、推动科研成果转化、支持创新创业等方面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的目的是:通过搭建高层次人才柔性流动平台,更好地发挥高端人才的科技引领作用,进一步增强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数量、布局、专业设置以及与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的联系沟通、协调指导,拟定全市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发展规划,指导各设站单位做好管理、服务工作,研究、解决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等工作。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功能区管委人事部门等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企事业单位申报专家工作站,指导辖区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做好各项服务。 第四条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实行市场化运作,走产业化发展之路,以企事业单位作为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的主体,以专家主持的科研成果和高新技术作为支撑。 第五条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建设采取政府引导、专家指导、企事业单位主导的形式,坚持“建设一个站(基地),打造一支专家团队,培养一批

人才,孵化一批企业,促进产业发展,服务一方经济”的原则,不断完善,逐步发展。 第二章专家工作站的设立及终止条件 第六条专家工作站由企事业单位自愿设立。企事业单位有急需专家协助解决的技术难题、攻关课题,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设立专家工作站:(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拥有基本的科研开发条件,重视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 (四)拥有一定的研究经费,能够提供专家所需的基本条件,保证入站专家顺利开展工作。 第七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根据各区市有关企事业单位申报专家工作站情况以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和需求,到各区市有关企事业单位进行调研,了解企事业单位对专家、项目的需求情况,同时组织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与企事业单位进行项目、技术对接,最后根据双方对接情况确定设站单位。 第八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每年确定部分单位为专家工作站后备单位,纳入重点帮扶围,优先享受推荐高层次专家、政策指导等,并在设站时予以重点考虑。 第九条专家工作站的名称主要依据设站单位确立的研究课题以及所在行业特点来确定,一般称为“市*****专家工作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颁牌。

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doc

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人员的进站及延期实施细则 根据国人部发[2006]149号《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现将博士后人员进站及延期要求修改如下: 1、凡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周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定向委托培养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定向委托培养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3、为鼓励人才交流,优化知识结构,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促进学科交叉,在本校攻读并获博士学位的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4、学校鼓励招收在国外获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留学回国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经费由国家全额拨款,不占用学校计划名额。 5、为促进国际间学术交流,鼓励条件具备的流动站招收优秀的外国籍博士后。不占用学校计划名额。 6、为了支持企业博士后事业的发展,我校与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双方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的原则签订《上海交通大学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企业博士后人员的工资、津贴、社保等所有费用均由企业承担,不占用学校计划名额。 我校流动站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以工作站为主做好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工作。工作站应向流动站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外省市每招收一位企业博士后为3万元/两年,上海地区每招收一位企业博士后为2万元/两年。我校的联系导师的指导费,在企业博士后人员出站后一次性的支付给导师8000元(其中4000元为现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模板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 制度模板 1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 拟制: 技术管理部 审核: 隋进国 批准: 姜涌

北京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文件精神, 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 同时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 加快知识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 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 提高公司的整体科研实力, 并推动民族通信产业的发展, 建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 以下简称”工作站”) , 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工作站接受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工作指导。 第三条成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办公室, 直接接受工作站站长的领导: 1、负责工作站的人才招聘( 与人力资源部的协调工作) 、人才培养管理和行政协调工作, 包括同上级主管部门和各有关设立博士后流动站( 以下简称”流动站”) 单位的联系, 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 以及其它日常管理工作, 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负责博士后的管理工作。 2、负责与博士后科研工作有关的科研管理工作, 包括: 制定年度博士后工作和预算计划, 研究课题的编制和发放; 博士后科研项目的落实、项目的过程管理; 项目经费预算的落实和管理、项目的内外协调; 项目的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 负责博士后课题 1

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保密和归属等问题的处理协调工作, 并在技术、人力、物力上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支持, 负责博士后日常生活的安排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作站的有关重大问题经过召开工作管委会会议决定。 第五条招收对象 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尚未正式安排固定工作单位或未到工作单位报到、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者, 均可向有关设站单位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科研人员( 以下简称”博士后”) 。 第六条所需材料 国内博士生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 1、《博士后研究人员登记表》; 2、博士学位证书( 如证书未发, 可由博士培养单位出具答辩证明) 。 国外博士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研究人员, 需送下列材料: 1、经住外使馆教育部门签署意见的《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登记表》一份; 2、博士学位复印件或其它学位证明材料; 3、博士生导师或研究课题负责人两人( 至少一人是国外的) 的推荐信。 2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中期考核制度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中期考核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XXX 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 工作,加快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进程,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企业博士后工作的实际情况,在《XXX 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别针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中期考核工作制定本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X 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 XXX 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工作,在《XXX 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别针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中期考核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一年后需接受与XXX 公司博士后工作站联合培养博士后的科研单位流动站专家指导小组主持进行的中期考核。 第二章博士后需提交的材料 第三条博士后研究人员需填写《XXX 公司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后附表1),提交日常科研工作情况汇报及科研成果学术报告等材料,如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著作和参与的研究课题等。考核时如果科研成果尚未正式发表,可以提交相关的录用通知(如注明编辑部通讯地址、电话)或其它证明性文件。 第三章考核评定方式 第四条在中期考核评审会上博士后向专家组汇报研究工作的进展情

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中期考核小组根据博士后提交的材料对博士后一年来的科研工作进展情况、敬业精神、科研能力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做出综合评价,对博士后下一步的研究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并根据其表现,在《XXX 公司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评审表》(后附表2)上签署评定意见。 第四章考核评定结果 第五条考核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其中获得优、良者享受 全额岗位津贴,结果为合格者岗位津贴减半,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以退站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六条本制度由XXX 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小组解释,并根据国家的政策与企业的发展进行修订。 第七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XXX公司 2009年7月14日

博士后科研工作和博士后人员管理规定紫金矿业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稿)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人员管理规定 1.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2.1公司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以吸引博士后人员参加公司的科项目和生产试验课题。博士后工作站是公司科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司高端科研人才的培养基地。 2.2博士后工作站应按人事部颁布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要求加以设立。 2.3管理机构:公司人力资源部和技术部为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博士后工作站的人事和科研事务的管理。工作站为博士后人员指定从事科研课题的导师,负责指导博士后人员从事相关的科研工作。根据科研工作的需要,工作站还可指定一至二名副导师协助导师工作。 2.4人力资源部负责博士后人员的进站和出站、进站协议书管理、日常人事管理、职称评定、工作安排等。人力资源部还应以重点督促、检查博士后协议的履行情况,以及对博士后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适当的评估。 2.5技术部负责审核并落实博士后的科研课题、科研经费预算、科研课题的申报、专利的申请、博士后人员的工作考核和科研成果的申报、

评估和鉴定等。技术部应着手编制博士后人员的科研项目实施的工作任务书作为博士后人员进站协议书的附件,并以科研工作任务书作为博士后人员的科研项目管理和工作考核依据。 2.6 导师主要负责博士后人员科研课题的审定,决定是否与博士后人员签订进站协议,并负责对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进行实际的指导,以及科研成果的评审等。副导师可具体指导博士后人员从事科研课题的工作,也可作为项目联系人对博士后人员阶段性的科研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必要的督促和小结。 2.7 博士后工作站工作流程

西北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博士后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博士后公寓的管理,提高博士后公寓的使用效率,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149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后公寓是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陕西省人民政府和学校共同出资修建装修的,配备家具和家电,由学校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具体管理。公寓内所有设施由租住人员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三条博士后公寓是学校为在站博士后专门划定的教职工住宅,专供人事档案关系转入我校且符合住房分配条件的博士后(以下简称博士后)本人有偿租用。对于人事档案关系没有转入我校且在本市有住房的博士后不安排博士后公寓,本市以外地区来我校做博士后研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和校博管办审核同意后方可租住。 第二章博士后公寓租住手续办理 第四条经陕西省博管办批准进站后,博士后应在批准之日起30 天内在校博管办填写?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博士后公寓租住申请表? ,经合作导师及流动站负责人签署意见、校博管办审核符合住房分配条件的,与学校签订? 西安电子科技 - 1 -大学博士后公寓租住协议? ,并办理入住手续。 第五条我校博士后公寓租期分为长期租住和短期租住两种。长期租住期限原则上为 2 年,适用于以全脱产方式进站且档案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短期租住期限为 6 个月,适用于其他符合短期租住条件的博士后。 第六条博士后办理公寓入住手续时,须向学校交纳住房保证金人民币3000 元,租住期满退房时,经博管办验收公寓设施及其他用品,设施使用完好的,保

北京交通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之二 《北京交通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 目录 一、博士后的定义 (2) 二、流动站设立的条件 (2) 三、我校流动站的具体情况 (2) 四、流动站的管理架构 (3) 五、我校招收博士后的类型 (3) 六、博士后申请进站的条件 (3) 七、招收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应具备的条件 (4) 八、博士后招收程序 (4) 九、博士后在站期限 (4) 十、博士后的日常管理 (4) 十一、中期考核有关规定 (5) 十二、博士后在站期间应取得的研究成果 (5) 十三、博士后出站考核 (5) 十四、博士后经费 (5) 十五、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待遇 (6) 十六、博士后基金申请 (6)

一、博士后的定义 博士后是我校流动的科研编制,纳入我校人事管理范围。博士后不是学历学位,只是一种工作经历。在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的某个一级学科范围内,经批准设立的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成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简称流动站)。 二、流动站设立的条件 全国博管会每两年组织一次新流动站的申报工作。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其所涵盖的符合条件的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多个学院可共享一个流动站。申请设立流动站的学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2、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着高水平的科研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3、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三、我校流动站的具体情况 我校现共有11个流动站,所属学院其隶属关系如下:

四、流动站的管理架构 学校博士后工作接受全国博管会的领导,具体工作由人事处和计财处、科技处、房产处及国际合作交流处等相关部门统一协调,各学院承担流动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博士后工作管理架构如下: 全国博管会→学校各部门→学院→流动站→博士后 (博管办) 学校博士后 管理工作办公室 学院博士后工作 主管领导 各流动站 学术负责人 日常工作 联系人 五、我校招收博士后的类型 我校招收博士后分三类: 1、学科博士后:指各学院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工作的需要,通过流动站招收的在校内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学科博士后分为全职学科博士后(人事关系转入我校)和在职学科博士后(人事关系不转入我校)。 2、师资博士后:指学院(直属系、部)根据师资需求计划,按照教师选拔程序,并纳入教师管理的在校内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列入师资博士后的人员,按教师管理考核,同时需满足博士后的有关要求。 3、企业博士后:指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我校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企业博士后的人事、组织关系转入企业,研究工作主要在企业进行。 六、博士后申请进站的条件 申请进入我校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 2、能够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3、本校博士毕业生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一级学科流动站。 4、本校教职工一般不得以在职身份进入本校流动站。 5、申请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取得不低于我校同学科博士毕业生研究成果。各流动站可在不低于学校标准基础上,根据学科特点,对招收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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