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关于乘客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规定
霸座处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日益增长,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近年来,一些旅客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存在霸座、占座等不文明行为,严重影响了其他旅客的出行体验,损害了公共交通秩序。
为规范旅客行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霸座行为进行处罚。
本文将详细介绍霸座处理的法律规定。
二、霸座行为的界定霸座,是指旅客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不按照车票指定的座位乘坐,强行占用他人座位,或者拒绝将座位让给其他旅客的行为。
霸座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旅客不按照车票指定的座位乘坐,强行占用他人座位;2. 旅客在他人座位上停留,不离开;3. 旅客在列车、航班上拒绝将座位让给其他旅客;4. 旅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使用假票、套票、伪造车票等非法手段霸座。
三、霸座行为的法律责任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霸座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2. 民事责任霸座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座位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如果霸座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霸座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例如,如果霸座行为导致公共交通工具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霸座行为的处理程序1. 行政处罚程序对于霸座行为,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后,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收集证据等措施。
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事实、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 民事诉讼程序如果霸座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受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

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正文:---------------------------------------------------------------------------------------------------------------------------------------------------- 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1994年6月27日辽宁省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指在城市中供公众导用的各种交通工具、配套设施及交通方式的总称。
第三条凡在大连市市辖区、市、县及建制镇内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业务和使用公代客运交通工具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大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大连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所属大连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和大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处,分别负责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金州区、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管理体制,负责当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财政、工商行政、税务、城建、交通、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必须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对经营城市大型公共汽车、电车等企业实行扶持政策。
地铁管理办法

地铁管理办法地铁作为现代城市中高效、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在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地铁的安全、有序和高效运行,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地铁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安全管理(一)设备安全1、定期对地铁列车、轨道、信号系统、供电系统等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2、建立设备故障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
3、对新投入使用的设备进行严格的测试和验收,保证其质量和安全性。
(二)运营安全1、制定详细的运营操作规程,对驾驶员、调度员等关键岗位人员进行严格培训和考核,确保其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2、加强对地铁车站和车厢内的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3、组织定期的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火灾、恐怖袭击、突发疾病等紧急情况的能力。
(三)乘客安全1、通过广播、标识、宣传册等多种方式,向乘客宣传安全乘车知识,如站稳扶好、不倚靠车门、不在车厢内奔跑等。
2、配备足够的安全设施,如紧急制动按钮、灭火器、逃生通道等,并确保乘客知晓其位置和使用方法。
3、对于携带危险物品的乘客进行严格检查和制止。
二、服务管理(一)车站服务1、保持车站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和通风,为乘客提供舒适的候车环境。
2、设立清晰的导向标识和路线图,方便乘客准确找到出入口、换乘通道和候车区域。
3、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为乘客提供咨询、引导、帮助等服务。
(二)列车服务1、保持车厢内的整洁和卫生,定期更换座椅套、清洁地面和车窗。
2、确保列车准时运行,合理调整运行间隔,满足乘客的出行需求。
3、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如适宜的温度、照明和通风。
(三)投诉处理1、设立专门的投诉渠道,如热线电话、网络平台等,方便乘客反映问题。
2、对乘客的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和反馈,对于合理的诉求要尽快解决,对于不合理的诉求要耐心解释。
3、定期对投诉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针对突出问题进行整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三、票务管理(一)票价制定1、根据运营成本、市场需求、政府政策等因素,合理制定地铁票价。
公交车的乘坐规则和基本安全常识(三篇)

公交车的乘坐规则和基本安全常识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乘坐公交车。
2、乘坐公交车,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禁止有碍行车安全的行为。
3、车厢内禁止吸烟、吐痰、乱扔果皮纸屑,不准向车外吐痰、乱扔杂物,以保持环境卫生。
四、乘坐公交车,应当主动购票、出示月票或其它有效证件,并接受司乘或稽查人员的查验。
五、乘客所购车票,限当日当次乘坐有效,车辆因故不能运行时,由司乘人员安排换乘其它车辆。
六、身高达到120厘米的儿童乘坐公交车,应当购票;儿童集体乘车的,按实际人数购票。
七、严禁无票票乘车,严禁使用废票或过期证乘车,严禁使用伪造的票证或利用他人票证私换照片乘车.八、由于乘客原因,造成车辆设施或其它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九、运营车辆发生事故或治安事件,乘客有协助司乘人员处置的义务。
十、乘客违反本规则,当车司乘人员或稽查人员有权处理;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上车请不要争先恐后,乱拥乱挤,乘坐公交车须在站亭或指定的地点依次候车,等车靠边停稳后,依秩序上下,不要在车内吃用竹签或其它金属物串联的食物,乘车要尊老爱幼讲礼貌,见老弱病残及孕妇要主动让座.公交车的乘坐规则和基本安全常识(二)公交车是城市中最为常见的交通工具之一,它为人们提供了方便快捷的出行方式。
然而,由于公交车的载客量大,乘坐公交车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了能够安全、顺利地乘坐公交车,我们有必要了解公交车的乘坐规则和基本安全常识。
本文将从公交车的乘车顺序、乘车礼仪、安全意识培养与应急处理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公交车的乘车顺序:1.按站点顺序上车:在等待公交车的过程中,我们应该依据站点顺序进行排队,按照先来先上的原则进行乘车,不得插队抢位,以免影响其他乘客的乘车秩序。
2.让老人、孕妇、残疾人有座位:公交车上往往会出现坐位不够的情况,这时我们应该优先让座给有需要的特殊群体,比如老人、孕妇、残疾人等。
这是一种基本的社会公德,也是尊重他人、关爱他人的表现。
出租车法律法规

出租车法律法规出租车法律法规出租车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公共交通工具,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乘客的安全和维护出租车行业的良好秩序,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出租车法律法规。
以下是关于出租车法律法规的一些重要内容。
1. 出租车行业管理条例:这是对出租车行业进行管理的基本法规,旨在规范出租车行业的经营行为,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了出租车经营者的资质要求、车辆信息的登记管理、出租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要求等。
同时,条例还对乘客的权益保护和服务质量进行了明确规定。
2. 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营运管理办法:这是针对营运出租车行业的管理办法,规定了出租车企业和驾驶员的管理要求,包括营运车辆的数量、配置和使用管理,驾驶员的从业要求和行为规范等。
办法还对营运出租车的安全指标、服务质量和计价方式等进行了规定。
3. 道路交通安全法: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对出租车驾驶员和乘客的道路交通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乘客的安全出行。
同时,乘客也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自身的安全和遵守出租车的服务规定。
4. 《出租车服务质量评价指标》:这是一项关于出租车服务质量评价的标准,对出租车的服务质量进行了细致的衡量和评价。
标准包括车辆的外部和内部清洁度、驾驶员的文明用语和服务态度、车辆使用的技术设备和安全配置等方面。
这些指标的合格或不合格将直接影响到出租车司机的经营状况。
5. 出租车计价规则:这是对出租车计价方式和标准的具体规定。
不同地区的出租车计价规则可能有所不同,但都应该按照公正、合理和透明的原则进行。
6. 《出租车乘客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这是一项旨在保护乘客合法权益的法规,包括合法权益的明确、服务质量的保障和投诉处理的程序等方面。
该办法的实施,为乘客提供了一个监督和维权的渠道。
7. 出租车运营黑名单制度:针对那些违规经营、违规收费或服务质量差的出租车企业和驾驶员,相关机构可以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葫芦岛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葫芦岛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12•【字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现将《葫芦岛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铭二00三年六月十二日葫芦岛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客运市场管理行为,整治公共客运交通秩序,提高行业化和现代化管理水平,实现我市“三位一体”的公共交通新格局,营造公平经营、公众满意、美化城市的客运交通环境,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指在本市城区之间从事公共客运的各类车辆(通勤车除外)和营运线路所构成的客运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的管理,应当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公众乘车需求相适应,与道路建设和运输业发展相协调。
坚持全面规划、协调发展、强化管理、有序营运、降低成本、服务乘客的原则。
坚持行业管理与集中经营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安全畅通与文明服务相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根据公众需求和社会发展状况,逐年调整并加大政府调控力度。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和修订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工作,负责市区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管理和营运行为的监督,计划、交通、环保、财政、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公交体制管理第八条本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应坚持调整布局、优化公交、有序经营、服务社会的发展方针,改革和理顺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管理体制,逐步实现行业化管理,实行市场化经营。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原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主要阐明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
城市公共客运是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行业,是城市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
本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通过本条例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
二是通过本条例保障乘客、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是通过本条例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发展,满足人民出行需求。
无论是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各方权益,还是促进发展,核心都是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这是立法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穿于条例始终的主线。
围绕这一主线,条例从实际出发,通过对我省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汲取我省在管理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定,借鉴其他省、市、区好的做法和经验,从解决我省公共客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人手,着眼于建立现代化城市公共客运的长远目标设定了必要的法律制度,为我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提供了有效法制保障。
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城市公共客运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省制定条例的主要法律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
在具体管理制度上,参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以及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等有关文件。
公路客运服务管理条例(2023范文免修改)

公路客运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条例旨在规范公路客运服务行为,促进公路客运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公众出行安全和权益。
本条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境内从事公路客运服务活动的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等相关利益主体。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中的有关术语,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当按照定义解释:1. 公路客运服务:指以汽车、客车等公共道路交通工具为载体,面向公众提供的旅客运输和物品运输服务。
2. 经营者:指依法取得公路客运经营许可证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3. 驾驶员:指从事公路客运服务活动的驾驶员人员,包括营运车辆的驾驶员和备班驾驶员。
4. 乘客:指乘坐或者拟乘坐公路客运车辆从事旅客运输的人员。
第二章经营者的责任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经营者从事公路客运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公示经营许可证件。
第五条服务安全保障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公路客运服务持续安全运营。
包括但不限于:1. 营运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使用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2. 驾驶员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持有相应驾驶证,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3. 车辆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得到重视和落实;4. 严禁超载、超速和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5. 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应急装备,以便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三章驾驶员的职责第六条服务态度和礼貌驾驶员应以友好、热情、礼貌的态度对待乘客,为乘客提供优质的服务,并妥善解答乘客的疑问和需求。
第七条安全驾驶驾驶员应严守道路交通规则,确保车辆安全行驶,妥善应对突发情况。
在驾驶过程中,严禁使用方式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设备。
第八条乘客权益保护驾驶员应当尊重乘客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或者侮辱乘客。
对于有特殊需求的乘客,驾驶员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照顾。
第四章乘客的权益与义务第九条信息公开经营者应当向乘客公开车辆运营情况、票价和车次等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准确、真实、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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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关于乘客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管
理规定
关于乘客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规定
1. 目的
本管理规定旨在规范乘客在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时的行为,提升乘客的乘坐体验,保障公共交通的安全和秩序。
2. 乘客的权利和义务
2.1 乘客有权安全、舒适地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享受平等的服务待遇。
2.2 乘客有义务遵守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规则和乘车秩序,不得干扰公共交通的正常运营。
2.3 乘客有义务出示有效的车票或乘车凭证,并按规定支付费用。
2.4 乘客有义务保持车厢内的卫生和整洁,不得随意丢弃垃圾或破坏公共财物。
2.5 乘客有义务遵守交通工具内的禁止吸烟规定,并尊重其他乘客的合法权益。
3. 违规处理措施
3.1 对于未出示有效车票或乘车凭证的乘客,将予以劝阻并要求其及时购买或补办。
3.2 对于干扰公共交通秩序的乘客,将予以警告,并可能被要求下车或被禁止一段时间的乘坐。
3.3 对于丢弃垃圾或破坏公共财物的乘客,将予以罚款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4 对于违反禁止吸烟规定的乘客,将予以劝阻,并可能被要求熄灭烟草或下车。
3.5 对于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乘客,将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报警处理。
4. 处罚与申诉
4.1 对于乘客的违规行为,相关执法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可依法记录相关信息。
4.2 乘客如对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有异议,可依法申诉,相关部门将及时处理并给予合理的答复。
5. 附则
5.1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对所有乘客具有约束力。
5.2 根据特殊情况,相关部门有权对本管理规定进行调整和解释。
5.3 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请乘客自觉遵守本管理规定,共同维护公共交通的良好秩序和安全环境。
以上为关于乘客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规定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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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管理规定请以相关部门发布的正式文档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