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磷生产准入条件
第一批符合黄磷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

20000*1
10000*1 16500*1
12500*2
10000*2 12500*1
20000*8
10 攀枝花市天亿化工有限公司 11 绵阳启明星磷化工有限公司 12 贵州省瓮安县瓮福黄磷有限公司 13 施秉县成功磷化有限公司瓮安县分公司 14 贵州福泉华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0000*2
7200*2 11000*2 20000*2
10000*2 13000*6 20000*2 20000*2
20000*1
附件:
符合《黄磷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
序号
企业名称
1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装置规模
(千伏安*台)
16500*6
2 神农架武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3000*1
3 保康楚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0000*1
4 襄樊巨力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16900*1
5 湖北尧治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6 宜昌楚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7 湖北丹江口市生亿磷化工有限公司 8 丹江口市神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9 四川省川投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12500*2 72750*1 15000*1 20000*2
20000*2
11000*2
90000*2 13000*1 15000*2 14000*2 23500*2 25000*1 20000*3
15000*1
20000*1
20000*1 10000*2 20000*2 20000*6 25000*2 15000*1
12500*2
15000*1 20000*1
15000*1
15 黔南州资营磷业有限责任公司
7200*2
16 贵州省开阳安达磷化工有限公司
农药原药生产准入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药原药生产管理,保障农药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农药原药生产的企业。
第三条农药原药生产准入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准入;(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三)鼓励创新,支持发展;(四)保障质量,安全第一。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四条农药原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三)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工艺和技术;(四)具备稳定的生产能力,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安全可控;(六)有完善的环境保护措施,符合环保要求;(七)有完善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生产安全;(八)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资质和人员配备;(九)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实力;(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农药原药生产企业申请准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生产设施、工艺和技术证明材料;(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五)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六)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证明材料;(七)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八)经营资质证明材料;(九)财务审计报告;(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准入程序第六条农药原药生产企业申请准入,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七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
第八条审核通过的企业,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颁发农药原药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农药原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五年。
企业需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药原药生产企业的准入监管,对企业的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农药原药生产企业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农药原药生产企业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各行业准入条件

各行业准入条件钢铁行业工信部昨天开始对《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公开征集意见,根据《办法》,产能在百万吨以下的普通钢企和50万吨以下的特钢企业将面临被淘汰的命运。
工信部一位官员告诉笔者,目前国内钢铁企业大约有300~400家,其中能达到上述准入条件的大约只有80家左右。
这意味着全国约五分之四的钢铁企业将面临行业准入“生死劫”。
而产能规模并非政府对钢铁企业制定的唯一准入条件,《办法》对现有钢铁企业还规定了另外五个准入条件。
六大准入条件《办法》对现有钢铁企业的生产经营从六个方面提出了准入条件,包括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工艺与装备、生产规模,以及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根据《办法》,现有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ISO9000系列标准认证,且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在环保方面,《办法》要求钢铁企业必须配套完备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治理设施,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具体排污指标方面,《办法》要求企业吨钢污水排放量不超过2立方米,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8千克等。
在中国提出了碳强度减排目标的大背景下,《办法》对钢铁企业的能耗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办法》要求所有钢铁企业必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对具体的产品能耗提出了最高限额,例如,作为钢铁行业最核心工序的高炉工序,《办法》要求其能耗不得超过411千克标煤/吨等。
若将《办法》对钢企的产品能耗最高限额逐项相加人们就会发现,《办法》对吨钢能耗的最高限额仅为0.674吨标煤,甚至比中国政府此前确定的2020年标准还要严格——2005年,中国颁布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要求中国钢企到2020年将吨钢能耗平均降至0.7吨标煤。
在工艺与装备方面,《办法》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约束性指标。
例如,要求企业的高炉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等。
这个指标也略为“超前”,按照年初公布的《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国本打算在2010年底前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产能,2011年底前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新的准入条件意味着400立方米高炉这个门槛提前一年施行了。
黄磷行业分析

黄磷行业分析黄磷是一种重要的化工原料,广泛应用于磷肥、染料、磷化学品、医药、火工品等多个行业。
以下是黄磷行业的分析:1. 市场规模:黄磷作为磷肥原料的需求量很大,随着全球农业的发展,磷肥市场一直保持增长态势。
此外,黄磷还用于制造磷酸盐肥料、磷酸肥料和动植物饲料等,对磷肥行业的需求也会持续增长。
2. 产业链完整:黄磷的生产过程涉及矿山开采、矿石选矿、冶炼提炼、成品制造等多个环节,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
同时,黄磷的下游应用也非常广泛,产业链上各环节相互关联,形成了一个相对成熟的产业体系。
3. 技术水平高:黄磷生产的核心技术主要集中在矿石提炼和冶炼过程中。
目前,国内外主要采用电石法和焦炭法两种黄磷的生产工艺,技术水平较高。
同时,化学、冶金等专业知识也对于黄磷生产过程中的原料选择、工艺控制、质量监控等环节起到重要作用。
4. 市场竞争激烈:全球黄磷市场竞争激烈,主要生产国有中国、美国、俄罗斯、摩洛哥等。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黄磷生产国家,国内黄磷企业众多,市场竞争非常激烈。
庞大的市场容量和价格波动性给黄磷企业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5. 环境问题:黄磷的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烟雾、有毒气体等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满足环保要求,减少污染物排放,黄磷企业需要加强环境管理,引进先进的污染治理设备,提高资源利用率。
6. 国家政策:为了加强黄磷行业的管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黄磷行业的准入条件、环保要求、技术标准等。
这些政策对于促进行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也对黄磷企业的发展提出了要求。
综上所述,黄磷行业是一个充满机遇和挑战的行业。
随着全球农业的发展和环保意识的增强,黄磷的需求会不断增加,市场潜力巨大。
但行业竞争激烈,环境问题也是一个重要挑战。
黄磷企业应该注重技术创新、提高环保能力,并密切关注市场变化,灵活调整经营策略,以适应行业发展的需求。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继续做好黄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继续做好黄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自律
【发布部门】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8.15
【实施日期】2014.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继续做好黄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4年8月15日)
有关州、市工信委: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黄磷准入条件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250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做好黄磷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厅产业〔2014〕403号)要求,为促进黄磷及上下游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继续做好黄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自查和公告申请书编制工作
有关企业应对照《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产业〔2008〕第17号)和《黄磷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自查。
符合公告申请
基本条件的黄磷生产企业应规范编制公告申请书,并填报《黄磷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和《黄磷炉装备运行情况表》(附件3),与其。
农药生产准入条件

农药生产准入条件农药生产准入条件是指农药生产企业需满足的一系列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以保证农药生产的安全、质量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农药是用于农业生产中防治或控制病虫害、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化学物质。
由于农药具有一定的毒性和环境风险,所以农药生产必须经过严格的准入条件的审批和监管。
1.生产设施和设备:农药生产企业必须拥有合格的生产设施和设备,包括生产车间、仓库、实验室等。
生产车间必须具备一定的防火、防爆、通风和排污等功能设施,以确保生产操作的安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人员资质和培训:农药生产企业必须有足够的专业人员,包括研发、生产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人员。
这些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学历和专业背景,并且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熟悉农药生产的各项要求和操作规程,以确保生产的安全和质量。
3.原材料和质量控制:农药生产企业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并建立合理的质量控制体系,以确保生产的农药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要求和标准。
原材料必须经过严格的检验和检测,以确保其安全和质量。
4.生产工艺和标准: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建立科学的生产工艺和标准,以确保生产的农药符合质量和环境要求。
这包括农药的配方、制剂工艺、生产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方法等方面的要求。
5.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能力,包括废水、废气和废固体的处理和排放、事故应急预案和装置的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法规的要求。
6.产品质量和效果评价: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农药进行质量和效果评价,以确保农药的安全和有效性。
这包括操作技术、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的检测和评价等方面的要求。
7.监督检查和法规遵循:农药生产企业必须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遵循国家和地方的农药生产法规和标准要求。
企业必须主动配合政府部门的检查和要求,并进行必要的整改和改进。
总之,农药生产准入条件是为了保护农药生产企业的安全和质量,保障农药在农业生产中的安全和有效性。
黄磷工艺说明

黄磷生产工艺1 产品说明黄磷分子式P4、原子量30.9738,分子量123.8952,分子结构式如下所示:PPP P2 物理性质2.1 外观:纯品磷是白色腊状有光泽的固体,由于光、热作用和杂质的影响而呈浅黄色、微黄绿色、黄绿色、棕绿色等。
2.2 气味:纯品磷是无气味的,但由于空气中氧的作用则生成臭氧和磷的低级氧化物,故经常有蒜臭味。
2.3比重:黄磷的比重随温度的升高而减小,常温固体的黄磷比重为1.83g/cm3,44.1℃液体黄磷的比重为1.75g/cm3,281℃沸点时,黄磷的比重为1.53g/cm3。
2.4 溶解度:黄磷在水中的溶解度很小,每100g水中只溶解0.003g,难溶于酒精、甘油中,能溶于苯、甲苯、醚及松节油中,最易溶于二硫化碳中,液氨、液态二氧化硫也是较好的溶剂。
2.5 熔点:黄磷的熔点为44.1℃,沸点为281℃。
2.6 自燃性:黄磷的自燃点为35—45℃,暴露于空气中一般会自燃着火,因此,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放置水面以下,以便使黄磷与空气隔绝,防止其自燃。
2.7 毒性:黄磷剧毒,对人的致死量为0.1g,人经常吸入磷蒸气和它的低级氧化物,能引起慢性中毒。
2.8 同素异形体:黄磷有四种同素异形体,α—白磷,β—白磷,赤磷,黑磷。
3 化学性质3.1 磷溶解在热的碱溶液中生成磷化氢和磷酸盐,如磷在KOH水溶液中加热生成磷化氢气体和次磷酸钾。
P4+3KOH+3H2O△PH3↑+3KH2PO23.2 磷易被空气氧化,磷在干燥空气中充分燃烧生成磷酸酐(P2O5)P4+5O燃烧2P2O53.3 磷能直接和卤素(F、Cl、Br、I)作用生成正三价和正五价两个系列的卤化物。
P4+6Cl2=4PCl3(三氯化磷)当氯气过量时,PCl3+ Cl2=PCl5或P4+10 Cl2=4PCl53.4 磷能和氢化合生成PH3(气体),P2H4(液体)和P12H16(固体),将磷和氢在密闭中加压,加热可制得磷化氢。
黄磷生产对焦丁的要求

黄磷生产对焦丁的要求黄磷生产是一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工业活动,因此对焦丁的要求非常严格。
以下是黄磷生产对焦丁的要求:一、物理性质要求:1.焦丁的外观应为无色透明的液体,不应有混浊、悬浮物或固体颗粒。
对焦丁的颜色、光泽和清晰度等均有严格要求,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焦丁的密度应符合规定标准,一般应在0.8988-0.8990g/cm³之间。
密度的合理范围对后续生产工艺的正常进行有重要影响。
3.焦丁的粘度应符合规定要求,一般应在1.1613-1.1625mPa·s之间。
粘度的合理范围对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至关重要。
4.焦丁的沸点应符合规定标准,一般应在150°C-155°C之间。
沸点的合理范围对保证生产过程的热力平衡和操作的安全稳定至关重要。
5.焦丁的溶解度应符合规定标准,一般应在22-24%之间。
溶解度的合理范围对于达到预期的反应和混合过程至关重要。
二、化学性质要求:1.焦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规定标准,不能含有铅、砷、铜等重金属及其他有害物质。
这些有害物质会影响黄磷的质量和产品的安全性。
2.焦丁不能含有水分,因为水分可能在与黄磷接触时引发激烈的化学反应,产生危险性。
3.焦丁的酸度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防止黄磷在生产过程中受到损害。
4.焦丁中不能含有任何有机溶剂或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以防止可能引起爆炸的危险。
5.焦丁在与黄磷接触时应具有稳定的化学性质,以确保黄磷的生产过程安全稳定。
三、纯度要求:1.焦丁的纯度要求非常高,通常要求在99.8%以上。
高纯度的焦丁可以减少杂质对黄磷的影响,提高产品质量。
2.含氯化合物、硫化物等杂质的含量应低于规定的限量,以确保产品的环境友好性和毒性的安全性。
3.焦丁不能含有任何有害或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如重金属、有机溶剂等,以确保产品安全可靠。
综上所述,黄磷生产对焦丁的要求非常严格,旨在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环境友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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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黄磷行业准入条件
为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控制高耗能、高污
染、资源型产业过快增长,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根据我国黄磷行
业发展现状,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控制
总量、节约资源、降低能耗、保护环境、持续发展”原则,制定本
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 新建和改扩建黄磷生产企业厂址要靠近磷矿资源所在
地和电力生产中心;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总体规划
或黄磷、磷酸盐(磷化工)等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及
各级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或污染防治规划。
(二) 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
路干道、铁路干线及重要地下管网两旁1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和
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务院、国家
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
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文化遗产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不得新建黄磷生产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内开工建设、投产运营的黄
磷生产企业,要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及该区域规划,通
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工艺装备
新建黄磷装置(包括小水电、孤网运行地区及自备电厂的黄磷
新建项目),单台磷炉变压器容量必须达到20000千伏安及以上、
折设计生产能力达到1万吨/年及以上。新进入企业的起始产能规
模必须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相关配套设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同步采用全系统收尘技术,在原料运输、破碎、筛分
及粉矿造球、烧结等所有产生粉尘的部位,均应配备除尘及回收处
理装置;
(二) 采用收磷技术,同步建设含磷污水处理系统,并实现
含磷污水封闭循环使用,实现零排放;
(三) 配套建设粉矿综合利用装置,提高原矿的有效使用率;
(四) 同步建设消防、安全设施,在危险作业区必须有远程
视频监控装置;
(五) 采用先进的自动配料加料、无功补偿、电极升降自动
控制、电极节能等技术或设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降低工人劳动
强度,提升系统运行安全可靠性。
现有黄磷装置,单台装置在10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如在原料
粉尘回收、能耗、尾气综合利用、泥磷回收、污水处理、安全保障
和磷渣综合利用等方面没有达到本条件要求,必须在本准入条件实
施起两年内完成相关改造,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生
产。否则,企业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责令其停产。
单台装置在7200千伏安以下的,须在本准入条件实施起一年内淘
汰;单台装置在7200-10000(不含)千伏安的,如尾气和炉渣不能
够实现全部综合利用,须在本准入条件实施起两年内淘汰。
三、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一) 新建、改扩建黄磷生产装置,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
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
评价文件,并按照相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要求,落实污
染防治措施。必须委托专业部门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必须按照设计、
施工、投产“三同时”原则建设“三废”治理装置和节能降耗装置,
依法配套能源计量装置。
(二) 黄磷生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国家•工业炉
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其它炉窑”的排
放标准要求。黄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后,按新标准执行。
(三) 磷炉尾气不得直排燃烧,必须实现能源化或资源化回
收利用,新建黄磷装置尾气综合利用率必须达到90%以上。鼓励黄
磷生产企业利用黄磷尾气作为热源生产精细磷酸盐或发电,鼓励企
业开发应用磷炉尾气生产碳一化学品技术。
(四) 含元素磷废水必须实现零排放。必须在生产界区内建
设泥磷回收装置,泥磷处理处置应严格执行关于危险废物的管理规
定。
(五) 黄磷废渣要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进行处
置和综合利用,不得堆存填埋。新建黄磷装置磷渣利用率必须达到
95%。企业要对当年产生的磷炉渣实施综合利用,企业自身利用困
难的,应通过适当方式由其它企业实现综合利用。鼓励企业积极探
索磷炉渣制水泥、磷渣微细粉、微晶玻璃、硅肥及白炭黑等。
(六) 黄磷生产企业必须根据本地矿产资源状况,利用一定
比例的贫矿或(和)粉矿,并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贫矿选矿装置或
(和)粉矿成球、烧结或其它粉矿综合利用装置。
(七) 新建黄磷生产装置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不得投产;
现有黄磷装置未满足环保部门相关标准的,必须在本准入条件实施
起半年内完成环保设施改造,取得有关许可后方可继续生产。
(八) 本准入条件实施前,环保部门连续三年对生产界区周
围空气、污水、土壤、植被监测不达标的黄磷生产装置,予以强制
淘汰。
四、安全、消防和工业卫生
(一) 黄磷属危险化学品,应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有关规定。
(二) 新建装置必须按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设立和设计审
查意见、消防和工业卫生主管部门的评价意见,按照“三同时”原
则配套建设相应设施并经现场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生产。现有装
置未通过安全、消防或工业卫生主管部门检查的,应依法进行整改。
(三) 企业应建立职业病防治措施,定期开展工业卫生检查,
定期对职工进行身体检查。
五、经济技术指标
新建、在建和现有黄磷装置必须分别达到以下经济技术指标
(电炉电耗不包括贫矿选矿装置或(和)粉矿成球、烧结或其它粉
矿综合利用装置能源消耗,数据为吨黄磷消耗值,电力折标系数为
0.1229千克标煤/千瓦时):
新建、在建装置 现有装置
综合能耗 ≤3.2吨标准煤 ≤3.6吨标准煤
磷矿消耗(30%折标) ≤8.7吨 ≤8.7吨
电炉电耗
(按配比炉料P2O524%折算)
≤13200千瓦时 ≤13800千瓦时
磷炉炉渣综合利用率 ≥95% ≥90%
尾气综合利用率 ≥90% ≥85%
粉矿利用率 100% 100%
六、监督与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
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
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要求,本准入条件实施后,新
建、改扩建黄磷生产装置,符合准入条件的,须根据•国务院关于
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按照各省具体规定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一) 黄磷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
安全生产评价、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等应参照本准入条件。环境影
响评价报告必须经省级或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同
级环保部门审批;安全评估报告须经省级或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
审核意见后报同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节能评估报告须经省级
或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 新建、改扩建及整改的黄磷装置工程完工后,必须经
省级或以上行业、土地、环保、安全、质检等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
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安全
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方能投入生产。经检查未达到准
入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整改达到准入要
求。
(三) 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黄磷生产项目,各
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提供土地,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质检部门不得办理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水电供应部门应依法停止
供水供电。地方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销或责令关闭
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撤销有关许可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四)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等执法部门负责对当
地黄磷生产企业执行黄磷行业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国
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做好
监督和管理工作。
(五) 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黄磷企业名
单。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执行普通电价、享
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等优惠政策。
(六) 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管理
措施。
七、附则
(一) 其它矿热炉改造为黄磷炉视同新建黄磷装置。单台装
置在10000千伏安以下的现有黄磷装置因厂址、容量、配套设施等
原因进行搬迁或扩能改造,也视同新建。
(二)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所有类型黄
磷生产企业和有黄磷生产装置的磷肥、磷酸盐和精细磷化工企业。
(三) 本准入条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
化部负责解释。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黄
磷行业发展状况对本条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