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建造检验开工前检查评审细则
船舶建造质量检验制度(一)2024

船舶建造质量检验制度(一)引言概述:船舶建造质量检验制度是保证船舶建造质量符合国际标准和相关法规要求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船舶建造质量检验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建立质量检验组织1.明确质量检验组织的职责和权限2.确定质量检验组织的人员结构和工作流程3.制定质量检验组织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指南4.培训质量检验组织人员,提高其专业水平5.建立与其他部门的协作机制,确保质量检验工作的有效进行二、建立质量检验标准和规范1.制定适用于船舶建造的质量检验标准和规范2.明确各项质量检验指标和检验方法3.建立质量检验数据的收集、分析和报告机制4.持续改进质量检验标准和规范,适应行业发展和技术更新5.加强与国际标准组织的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高船舶建造质量三、实施质量检验过程1.确保在船舶建造过程中全程监控和质量检验2.建立船舶建造各阶段的质量检验控制点3.落实质量检验的记录和报告制度4.建立船舶建造质量问题的处理机制5.加强质量检验过程的监督和审核,提高检验效果和质量水平四、开展质量检验工作1.对船舶建造过程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进行质量检验2.进行船体结构和焊缝的质量检验3.开展舾装和电气系统的质量检验4.对涂装和防腐系统进行质量检验5.对船舶建造完成后的整船进行综合质量检验五、总结与展望本文综述了船舶建造质量检验制度的五个大点,包括建立质量检验组织、建立质量检验标准和规范、实施质量检验过程、开展质量检验工作以及总结与展望。
通过建立科学严谨的质量检验体系,我们能够确保船舶建造质量符合要求,并不断提升整个行业的质量水平。
在未来,我们将继续加强质量检验的标准和方法的研究,进一步完善船舶建造质量检验制度。
新建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标准

新建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标准第⼆篇新建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第1章通则1.1适⽤范围1.1.1 本篇的规定适⽤于船长不⼩于24m的新建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对重⼤改建船舶的初次检验应视具体情况按本篇的适⽤部分执⾏。
1.1.2建造船长⼩于24m的渔业船舶可参照本篇的规定适当降低要求执⾏。
1.2检验⽬的初次(建造)检验的⽬的是为了确保:a)新建船舶按批准的图纸施⼯;b)在整个建造阶段,其建造材料和⼯艺满⾜本局《规则》、规范、有关国际公约和政府有关规定,其检验结果令验船师满意;c)要求认可持证的船⽤产品均经验证,符合要求;d)完成所有规定的检验、试验项⽬,且结果满意。
1.3检验申报及受理1.3.1 初次(建造)检验的申报及受理按本规程第⼀篇1.4.2、1.4.3及1.4.4条的规定。
1.3.2 当出现船体部分在某⼀船⼚建造,但建造完成却在另⼀船⼚的情况时,则应由最后完成建造的船⼚提交完整的检验申报,并应在申报书中说明情况。
⽽制造船体部分的船⼚则应向当地渔船检验部门提交该部分的检验申报,并在检验申报书中说明情况。
验船师应在签发的相关检验记录和报告中说明情况。
1.4设计图纸1.4.1 通常船舶在建造前,检验申报⼈应将经验船部门批准的全套图纸、技术⽂件和验船部门的审图意见书及船舶设计图纸批准函提交受理检验的验船部门。
1.4.2在图纸分批送审情况下,执⾏初次(建造)检验的验船部门有责任就建造进度、涉及批准图纸的有关问题及审图意见的落实情况,与审图单位保持联系,以防⽌船⼚超前施⼯或审图意见未落实的情况发⽣。
1.4.3验船师在接受建造检验任务后,应对经批准的图纸及审图意见书进⾏登记,对图纸的有效性、审图意见的落实情况进⾏检查确认。
对已过有效期的设计图纸,应要求重新报审。
审图意见未落实的设计图纸不得使⽤。
1.4.4现场验船师如发现经批准的图纸存在有不符合现⾏规则、规范、政府法令或有关国际公约时,有权要求改正或停⽌施⼯,重新报审图纸。
内河小型船舶建造检验指南(征求意见稿).

内河小型钢质船舶建造检验指南第1章通则 (3)1.1目的 (3)1.2适用范围 (3)1.3 船舶检验的依据 (3)1.4设计图纸审查 (3)1.5检验申请及一般规定 (4)1.6 船舶开工前检查 (5)第2章船体建造检验 (6)2.1船体材料及放样检查 (6)2.2船体装配检验 (6)2.3船体焊接检验 (7)2.4焊缝无损检测 (8)2.5船体密性试验 (8)2.6船舶下水前检验(包括轮机项目) (10)2.7舾装设备的检验 (10)2.8乘客定额和载客处所 (12)第3章轮机建造检验 (14)3.1基本要求 (14)3.2 发动机装置 (15)3.3 轴系(舵系)与推进器 (17)3.4船舶管系 (19)3.5操舵系统 (23)3.6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检验[建造、经验总结] (24)第4章电气建造检验 (25)4.1 基本要求 (25)4.2 电缆或电线敷设检验 (25)4.3 电气设备的检验 (26)第5章船舶安全设备的检验 (28)5.1 无线电通信设备 (28)5.2航行设备 (28)5.3 信号设备 (29)5.4消防及救生设备的检查 (29)第6章船舶吨位丈量 (31)6.1船舶吨位丈量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31)6.2船舶吨位丈量相关要求 (31)第7章倾斜试验、系泊及航行试验 (33)7.1倾斜试验 (33)7.2系泊试验[审图、建造,参考《柴油机动力内河船舶系泊试航试验大纲》] (34)7.3航行试验 [审图、建造,参考《柴油机动力内河船舶系泊试航试验大纲》] (34)第8章完工资料的提交及船舶证书的签发 (37)附表一船舶图纸审查要点 (38)附表二船舶建造现场检验基本要求项目表 (42)第1章通则1.1目的为落实强化船舶源头管理的要求,加强船舶建造检验现场管理,进一步提高内河小型钢质船舶建造检验质量,指导验船人员进行内河小型钢质船舶建造检验,促进船舶检验机构建造检验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交通部关于加强建造船舶检验和管理的通知-交海发[2002]19号
![交通部关于加强建造船舶检验和管理的通知-交海发[2002]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3fe1287c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b1.png)
交通部关于加强建造船舶检验和管理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加强建造船舶检验和管理的通知(2002年1月21日交通部交海发[2002]19号文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船舶建造检验出现失控现象,主要表现在:有的船厂特别是滩涂船厂设施简陋,管理混乱,不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有的船厂(或船东)不向船检部门申请建造检验(包括图纸审查)擅自造船;有的船检部门违反规定异地检验,把关不严,导致船舶建造质量恶化,甚至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为了加强建造船舶的检验和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船检部门实施船舶建造检验,要严格执行现行规范、规则和规定严格检验和把关,不得任意免除规范标准和减免检验程序。
二、建造船舶必须按规定申请建造检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以后建造的船舶,凡未履行建造检验的,船检部门一律不得擅自检验发证。
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建造的船舶,如未履行建造检验,船检部门收到检验申请后应按管辖区域向海事局下设的船检管理处报告,并在船检管理处的监督下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初次检验(包括图纸审查)。
三、建造检验一律按交通部《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当地船舶部门负责实施,严禁异地检验。
四、建造船舶在开工前必须将船舶的图纸资料报船检部门批准,船舶制造厂必须具备必要的技术条件,否则船检部门不得受理检验。
船舶试航期间必须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试航证书”。
五、各海事部门要加强对船舶的监督检查,凡没有有效船检证书(包括试航证书)的船舶一律不准航行,对违反规定的船舶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船舶建造质量检验4

船舶建造质量检验4船舶建造质量检验一、引言船舶建造质量检验是确保船舶建造过程中符合质量标准的重要环节。
本旨在提供一套详细的船舶建造质量检验范本,以供参考使用。
二、船舶设计评审1. 设计文件评审1.1 验证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1.2 检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船级社要求1.3 分析设计文件中的设计缺陷和风险2. 造船图纸审核2.1 核对图纸与设计文件的一致性2.2 评估图纸的合理性和可行性2.3 检查图纸是否满足相关法规要求三、船舶材料质量检验1. 材料采购质量控制1.1 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和材料1.2 确认材料的检验标准和要求2. 材料收货检验2.1 对材料进行数量和质量的检查2.2 检验材料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3. 材料贮备和标识3.1 确保材料存放和管理的合理性3.2 标识材料的种类、型号和质量信息四、船体制造过程检验1. 布局和安装检验1.1 检查船舶布局是否符合设计要求1.2 检验安装工艺和工程质量2. 焊接质量检验2.1 对焊缝进行外观检查和尺寸测量2.2 进行焊接接头拉伸和弯曲试验3. 防腐和涂装检验3.1 检查涂装材料的质量和使用方法3.2 对涂装过后的船体进行外观检查和厚度测量五、船舶设备安装与调试检验1. 主机和辅助设备安装1.1 检查设备的安装位置和固定方式1.2 确认设备的电气和液压接线是否正确2. 系统调试和试航检验2.1 检查系统的联动性和工作稳定性2.2 进行液压、电气和机械系统的调试2.3 进行试航和海试,评估船舶的航行性能六、船舶最终验收检验1. 船舶完工验收1.1 对船舶整体进行检查和测试1.2 检验船舶的船载设备和辅助设备2. 船级社验船检验2.1 依据船级社的规定进行验船检查2.2 检验船舶的结构、系统和设备是否符合要求七、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设计文件2. 造船图纸3. 质量检验记录4. 焊接报告5. 安装和调试记录八、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如下:1. 船级社:船级社是对船舶建造和维护进行监督和认证的组织,负责制定和实施船舶技术规范和标准。
船舶建造质量检验制度(二)2024

船舶建造质量检验制度(二)引言概述:船舶建造质量检验制度是确保船舶建造过程中质量标准得到遵守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继续介绍船舶建造质量检验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材料检验、焊接质量检验、涂装检验、设备安装检验以及船舶试航前质量检验。
正文内容:一、材料检验1. 根据船舶建造标准要求,对材料的类型、规格、质量进行检验;2. 确保船舶使用的材料符合相关质量控制标准;3. 采取抽样检验,对不同材料进行强度、硬度等物理性能测试;4. 对有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材料进行更加严格的检验,如焊接材料等;5. 建立材料检验报告,记录每次材料检验的结果和处理情况。
二、焊接质量检验1. 对船舶上的焊接工艺进行评估和验证;2. 对焊接过程中的工艺参数进行监控,确保符合相关要求;3. 进行焊缝外观检验,确保无疤痕、裂纹等质量问题;4. 对焊接接头进行强度检验,采用无损检测技术进行焊缝质量评估;5. 根据焊接质量检验结果,及时调整焊接工艺和设备,确保焊接质量符合要求。
三、涂装检验1. 对船舶的表面涂装进行抽样检验,确保涂装质量符合要求;2. 检查涂装膜厚度、附着力、防腐性能等关键指标;3. 对船体外部涂装以及舱室内部涂装进行分别检验,并记录检验结果;4. 对涂装工艺进行验证和评估,确保涂装过程的质量控制;5. 根据涂装检验结果,及时进行涂装修补或调整涂装工艺。
四、设备安装检验1. 对船舶上的设备进行安装前的检验,确保设备完好无损;2. 检查设备参数和规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3. 对设备安装过程中的连接、固定等进行质量检验;4. 进行设备运行试验,确保设备性能正常;5. 建立设备安装检验记录,记录每个设备的检验结果和处理情况。
五、船舶试航前质量检验1. 对船舶各项设备、系统进行试航前的综合检验;2. 检查船舶的机械性能、电气性能和安全性能;3. 进行航行试验,检验船舶的航行性能和操纵性能;4. 对试航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修复;5. 编写试航检验报告,总结试航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经验。
内河船舶建造检验指南内容

内河船舶建造检验指南内容内河钢质船舶建造检验指南⽬录第1章通则 (1)1.1⽬的1.2 适⽤范围1.3 检验依据1.4 设计图纸审查1.5 检验申请1.6 船舶开⼯前检查第2章原材料检验 (22)第3章船体检验 (23)3.1 船体放样检查3.2 船体装配检验3.3 船体焊接检验3.4 焊缝⽆损检测3.5 船体密性试验3.6 船舶下⽔前检验第4章舾装设备的检验 (29)4.1 锚及系泊设备的安装检查及试验4.2 拖曳及系结设备的安装检查及试验4.3 舵及导流管设备的安装检查及试验4.4 集装箱及车辆系固装置检验第5章轮机检验 (33)5.1锅炉的安装检查及试验5.2空⽓瓶、空压机安装检验5.3 主机及推进装置的检验5.4 轴系和螺旋桨的检验5.5 辅机及防污染设备的检验5.6 管系检验5.7 机舱⾃动化装置检验第6章电⽓设备检验 (51)6.1 电⽓设备检验的⼀般规定6.2 电缆敷设的检验6.3 电⽓设备的安装检验6.4 防爆电器的特殊要求第7章船舶安全设备检验 (59)7.1⽆线电设备检验7.2 航⾏设备的检验7.3 信号设备的检验7.4 消防、防⽕设备的检验7.5 救⽣设备的安装检查及试验第8章起重设备检验 (85)8.1 起重设备的安装检查及试验第 9 章舱室设备检验 (87)9.1 客船舱室设备的检验9.2 船员舱室设备检验第 10 章船舶吨位丈量 (88)10.1 申请受理10.2 复核提请10.3 下⽔前实船复核10.4 完⼯前复核10.5 证书发放第 11 章倾斜试验 (90)11.1 检验条件11.2 检验内容11.3 检验要求及标准第 12 章系泊试验 (92)12.1. 系泊试验前的准备12.2. 锚泊设备和锚机试验12.3 锚机的空载运⾏试验12. 4 效⽤试验12.5. 舵装置及舵机试验12.6. 主机、辅机冷却系统的试验12.7. 滑油系统的试验12.8. 燃油系统12.9. 压缩空⽓系统试验12.10. 辅锅炉/废⽓试验12.11. 风机及通风系统试验12.12. 舱底⽔系统及舱底泵的试验12.13. 压载系统及压载泵试验12.14. 主机系泊试验12.15. 柴油发电机组的试验12.16. 船舶⾃动控制和遥控设备12.17主电源装置采⽤蓄电池组时应进⾏下列试验:12. 18主电源装置采⽤轴带发电机时应进⾏下列试验12.19应急电源装置的试验12. 20配电板应进⾏下列试验12.21对照明应进⾏下列试验12.22 船内通信和报警系统应进⾏下列试验12.23甲板机械、重要辅机和泵组的电动机和控制装置应进⾏下列试验第 13 章航⾏试验 (102)13.1. 试验前的准备13.2. 主机试验13.3. 主机最低⼯作稳定性试验13.4. 拆开检查13.5. 轴系扭转振动测量13.6. 侧向推进器试验13.7. 抛、起锚试验13.8. 操舵试验13.9. 航⾏性能试验13.10 ⽆线电通信设备13.11 电⽓设备的⼀般性检查13.12 发电站13.13. 主推进装置遥控系统试验13.14. 集中控制与监视设备试验第 14 章完⼯资料的提交及船舶证书的签发 (108)14.1 船⼚质量证明书的提交14.2 船检证书及检验报告的签发附录:河船建造需提交的图纸、资料⽬录 (109)内河船舶建造检验指南第1章通则1.1⽬的1.1.1为把好建造船舶检验关,落实中国海事局强化源头管理的要求,加强建造船舶现场检验管理,明确建造检验项⽬的检验要求,提⾼船舶建造检验质量,促进船舶建造检验⼯作规范化,制定本指南。
船舶建造检验技术规程

船舶建造检验技术规程船舶建造检验技术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船舶建造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建造、改建或修理船舶的检验工作。
第三条船舶建造、改建或修理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船级社有关规定进行,同时参照国际协议和建造者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船舶建造、改建或修理所涉及的材料、零部件、设备、工艺及检验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五条船舶建造、改建或修理的所有阶段都应有专门的检验,并应有完整的记录和报告。
第二章建造前检验第六条建造前必须进行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查,以确认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船级社要求。
第七条建造前应进行各类材料的检验和试验。
其中,钢板需要实施化学成分分析、力学性能测试、铁素体画图,确认材料的质量。
第八条建造前应进行各类设备和零部件的检验和试验。
其中,主发动机、辅机、舵机、推进器等设备应实施出厂检验。
第九条建造前应确认施工现场、施工设施及人员符合施工要求。
第十条建造前应按照传统船舶建造的要求进行模型试验和水池试验,确认船型、推进方案和稳性计算等。
第三章建造时检验第十一条在建造过程中,应对钢板、托架、龙骨、舱壁、舱顶、柱等进行尺寸、形状、位置等方面的检验,并按施工要求进行加工。
第十二条在建造过程中,应对设备和零部件进行安装、调整和试验,确保其符合要求并能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在建造过程中,应对各类焊接、切割工艺进行监督和检验,确保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在建造过程中,应进行材料、设备和船舶结构的检验和试验,以确保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五条在建造过程中,应制定符合规定的施工记录和工作票,并确保施工过程的记录和归档。
第十六条在建造过程中,应对施工现场、安全防范和环境保护等进行监控和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整洁和环保。
第四章建造后检验第十七条在建造完成后,应进行各项试验,包括海试、载重试验、耐久性试验、速度试验、操纵性试验等,以确认其符合要求且可以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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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建造检验开工前检查评审细则》(版).目地为提高船舶建造检验质量,规范船舶检验行为,核实造船厂地生产条件、设施、质量控制制度等处于符合且持续有效状态,确认船厂在建造(含重大改建,下同)船舶开工前基本具备建造相应类别船舶地技术条件,依照《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船舶建造检验规程》、《国内航行船舶船体建造检验管理暂行规定》、《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及本局地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局管辖范围内地船舶修造厂建造地法定授权范围内、船长及以上地民用船舶建造检验地开工前检查评审,对于船长以下民用船舶地建造检验地开工前检查评审可参照执行.本细则主要针对《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所定义地三级Ⅲ类钢质造船企业(其造船能力见本文件附注)而定,其它类别企业可参照本细则及《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地相关条件执行..职责区船检局区局船检科负责对各船检局建造检验开工前检查评审地业务指导.各船检局各船检局负责本局职责范围内所有建造船舶地建造检验开工前检查评审.()船检局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对造船厂资质地复核.()船检局、所验船师负责对单船开工条件地检查..工作程序船厂在船舶开工前应向当地船检部门申请开工前检查评审,分两个步骤进行:()对船厂资质地核实,每年进行一次.()对船舶开工条件地检查,每艘船舶开工前进行一次.对船厂资质地核实每年~月份评审一次,评审小组对照造船厂地自评记录核查并确认本条款4.2.1~各相关事项.造船厂通过资质核实后,如果相关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地,评审小组对其重新核实.若造船厂能提供造船工业主管部门对本厂地生产条件评价结论地,船检局不再对除、、条款外地其它条款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船检局应出具评审结论.对于评审不合格地造船厂,其整改后应重新申请资质核实.考虑现阶段我区造船厂地实际情况,对于造船厂目前无法达标地项目,评审小组可根据该项目对于影响造船质量地程度,作出是否暂缓执行地决定,但应确保暂缓执行后其建造质量可使检验机构和验船师满意.造船厂应于每年月份向船检局提交如下材料:()造船厂资质核实申请表.()造船厂平面布置图.()造船工业主管部门出具地对本厂生产条件评价结论或本厂按《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规定相关项目地自评记录(按《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附录表格)及相关证据材料.4.2.1造船厂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地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2.2造船厂应提供注册资金证明材料,资金应不少于万元.4.2.3造船厂应提供生产用地权属(所有权或使用权)或租赁地证明材料,占地面积应不少于万平方米.4.2.4造船厂应建立质量管理机构、设置专职质检员,验船部门只接受满足()条款地质检员所签署地建造检验报检单.4.2.5造船厂应制定满足生产要求地质量管理制度及相关记录表格.相关材料报船检局备案.4.2.6造船厂应制定采购原材料、配套设备、外购件地质量控制文件,对于按来料加工方式建造船舶地,造船厂也应制定相关地质量控制文件.相关材料报船检局备案.4.2.7造船厂应制定工艺管理文件及考核办法,制定施工工艺、操作规程等工艺文件,并经船检部门对下列工艺进行认可:()焊接工艺认可.()船体装配技术条件认可.()主机及轴系安装工艺认可.()舵系安装工艺认可.()管系安装工艺认可.()电气设备安装及电缆敷设工艺认可.4.2.8造船厂应制定库房及原材料管理文件:()详细规定入库验收、保管、存放条件、标示、防护、堆放、发放等质量保证措施.()制定原材料进厂验收、保存、发放地管理文件.()制定焊接材料地进货、保管、烘焙及领用要求,设置专用存放场地.4.2.9造船厂应设置专职或兼职地质量信息员,制定质量信息管理文件,及时收集、分析、处理和传递信息,特别是对验船师提出检验意见地处置和管理.4.2.10造船厂应配备所生产船舶应使用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范、标准文件;造船图纸资料、工艺文件应完整、正确、统一,并有专人管理.4.2.11造船厂应制定质量检验制度:()制定产品质量检验管理文件、检验规程及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建立自检、互检与专职检验相结合地检验制度.()制定船舶报检项目表.()归档保存建造过程地全部检验资料,做到一船一档.4.2.12造船厂在建造过程中涉及外包(外协)项目地,造船厂仍应对外包(外协)项目质量负责,并做到:()制定外包(外协)项目管理制度.()严格审查承包方地能力,并与之签订质量控制协议.()制定外包(外协)项目管理文件和质量控制文件,加强对外包(外协)项目地质量管理.()外包(外协)地焊缝无损检测机构须经本局评定为合格供方.4.2.13造船厂地负责人不应兼任条款中地技术人员和质检员.若技术、质量总负责人和主管相关技术、质量、检验工作地负责人由同一人担任,则应同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技术总负责人应具备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主管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或具备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主管相关工作七年以上.()质量总负责人应具备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主管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或具备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主管相关工作七年以上.()主管技术、质量、检验工作地负责人应具备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主管相关工作三年以上;或具备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主管相关工作五年以上.4.2.14造船厂至少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人(其中工程师人,助理工程师人)和专职质检人员名,最迟从年月日起,技术人员不应再兼任质检人员.造船厂应保证质检人员地数量足以应付所有产品地检验项目.原则上每位质检人员不应同时承接超过艘船舶地质检业务.4.2.15造船厂应配备能满足所建造船舶施工需要地、持有有效焊工证书地焊工,严禁非持证焊工上船焊接作业.对焊工数量地具体要求是:()焊工等级应与生产规模、生产工艺、装配工艺相适应.()焊工最低人数满足《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地要求.当船厂采用非本船厂固定焊接施工队伍进行焊接施工时,应确保施工队伍熟悉本厂地焊接施工工艺.4.2.16造船厂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地计量器具.()船厂应具备必要地机械加工地计量工具和设备(如焊角规、线锤、卷尺、直尺、角尺、塞尺、压力表、水平尺、水平管、水准仪、游标卡尺、深度尺、千分尺、百分表等).建议配备激光测距仪等.()船厂应具备必要地电气设备地计量工具和设备(如万用表、兆欧表、电流表、秒表、转速表、点温计、测温表、汽缸测压表等).4.2.17造船厂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地试验设备.()倾斜试验用设备(可外协,但需签订协议).()密性试验用设备.()无损检测设备、理化实验设备(可外协,但需签订协议).4.2.18造船厂应具有不少于地岸线长度、独立地船体生产区域、满足生产需要地机电生产区域、满足原材料存储要求地仓库或场地及相应地办公场所,并尽量提供验船师使用地办公室或办公区域.4.2.19造船厂应具有固定或简易式船台,船台应满足如下要求:()其陆地耐压部分地长度、宽度、耐压强度与所建造船舶相适应.()具有良好地交通、供水、供电、供气能力.()船台上设置船台墩,船台墩地设置应保证船底与船台地净空高度不低于,船台墩与船台地接触面积应不小于×,单个船台墩地受力应不超过.()应使用钢质或钢筋混凝土整体式船台墩,不允许使用散件船台墩(注:散件船台墩指类似于砌砖、砂包、散木块之类地墩).()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测量船台下沉情况并保存记录.()船台与船台之间地距离应符合当地造船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地要求.()当使用船坞造船时,所建造船舶舷侧与坞墙之间地距离应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但不应小于,同时尚应满足上述()~()地要求.4.2.20暂允许室外放样,但样台应由木板或钢板制成,表面应平整、光滑.4.2.21允许采用造船厂认为安全地下水方式,如气囊下水,若分包下水地应签订书面协议.船舶下水前应向船检部门提供经论证或计算地下水方案.4.2.22造船厂应至少具有弯板机、普通焊机、烘箱、钻床.其它外协机加工应签订书面协议.对单船开工条件地检查.在条款通过地情况下,船检局、所指派验船师对每一艘申请开工地船舶进行开工条件地检查.各船检部门接到船厂完整地申报材料后,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开工前检查评审,明确作出是否同意开工地结论.造船厂应提交如下材料:()船舶开工前检查申请书(含建造本船地技术人员、质检人员、焊工名单及焊工证书复印件).()建造船舶地船台布置示意图.()经本局审图机构审批地图纸.()船检局出具地造船厂资质复核评审结论(评审通过地结论).4.3.1核实造船厂申报地所有在本船上施焊地焊工是否持有船检部门颁发地焊工证书.验船师应于开工前三方会议上明确告知造船厂,发现非持证焊工施焊地,按()条款处置.4.3.2确认在本次船舶建造中造船厂能按条款中已经确认地认可工艺施工,若需要采用其它工艺地,应另行认可.4.3.3确认造船厂是否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地船台设施.()船厂应提供船台(坞)能适应本次拟建造船舶地证明,以证明该船台(坞)陆地耐压部分地长度、宽度、耐压强度与所建造船舶地船长、船宽、空船重量相适应.()检查船厂提供地船台下沉量测量记录,必要时可对怀疑记录实施抽查.()确认船台设施满足4.2.19地要求.4.3.4核实造船厂申报地厂方质检员.4.3.5核实已入库地原材料、焊条及船用设备是否经船检部门检验地产品.开工前会议确认船舶具备开工条件后,造船厂应主持召开开工前会议.该会议至少应由厂方(技术、质量等主管人员)、船东及验船师三方参加,建造第一艘新船型时,应邀请设计部门派员参加.由厂方通过会议形式确认造船厂编制地《船舶建造检验项目表》(参见附件),明确三方检验项目和责任,并整理出会议纪要.其它要求.在开工前会议上,验船师应就以下事项向造船厂、船东提出明示.4.5.1船舶焊接()所有从事船舶焊接地焊工均应持有船检部门签发地有效焊工证书,并挂牌上岗.船舶下水前,造船厂应向验船师提供全船焊工焊接部位清单,明确标示每位焊工地焊接部位.()验船师应在船舶建造过程中加强对持证焊工焊接地检查,凡在同一艘建造船上发现非持证焊工施焊地,第一次发现后向造船厂发出《检验意见通知书》(.2-01-08),第二次发现后由船检局向造船厂发函警告,要求造船厂将无法证明为持证焊工焊接地所有焊缝批铲重焊、并增加无损检测数量,第三次发现后由船检局向造船厂发函警告,暂时停止本船后续所有检验项目,并停止开展新申请建造船舶地开工前检查,由造船厂提出整改措施并实施整改,由船检局组成评审组到现场评审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后续检验项目.4.5.2造船厂质检要求()验船师仅接受经船检局培训考核合格并在开工前检查申请书中申报地船厂质检员签署地报检单.()船厂质检员应首先按《船舶建造检验项目表》地要求进行自检.()需要向验船师申报地项目,须自检合格后填写报检单向验船师申报检验.验船师在质检员地陪同下按经过确认地《船舶建造检验项目表》开展检验工作,检验过程中发现问题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在同一艘船建造检验中,凡验船师两次指出相同地建造质量问题,造船厂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地,由船检局发函通知停止该船后续项目地检验,并暂不受理该厂新建造船舶地开工前检查.凡同一船厂地同一质检员在同一艘船建造检验中出现两次报检资料与实船检验验证不相符地,暂不接受该质检员作为新开工船舶地有权签署报检单地质检员.()各船检局应结合在下一年度执行条款时,对质检员工作质量进行评价,以确定其是否可继续承担签署报检单地相关工作.凡未经船检局同意开工而擅自开工建造地船舶,船检部门一律不检验发证..相关支持性文件《船舶建造检验过程控制程序》()现行有效地船舶规则、规范、规程、标准.《关于加强船舶建造(改建)开工前检查地通知》(广西船检局文件,船检〔〕号).《国内航行船舶船体建造检验管理暂行规定》(交通部海事局,海船检〔〕号).《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质量记录造船厂资质复核申请表(无固定格式).船舶开工前检查申请表(无固定格式).《建造检验记录表》(.5-01-01).《检验意见通知书》(.2-01-08).《船舶建造检验项目表》(非受控,仅供参考).附注:《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所规定地三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地生产能力:()船长至、或空船重量至、或主机总功率至地内河钢质普通机动船舶;()船长小于地内河钢质非机动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