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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降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二、被征收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要另行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林木补偿费除外)由各设区的市政府制订,报省政府备案。

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价计算。

三、依法征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的80%归被征地农户,20%归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用。

四、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期为1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使用期限为2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

五、建设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该区域内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

六、《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凡过去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对《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以前,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征收的土地(含2009年经批准新开工建设的国家、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八、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由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辽国土资发[2010] 16号关于公布辽宁省征地区片地价表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准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辽政发[2011]38号•【施行日期】201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政发〔2011〕3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按照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8号)要求,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对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制发的现行有效的涉及征地拆迁和行政强制规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门清理。

省政府决定对与《条例》、《紧急通知》规定相抵触的两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相关内容违反《条例》、《紧急通知》和《行政强制法》的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拆迁工作管理依法规范拆迁行为意见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8〕198号)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省铁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26号)附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修改案(一)将“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原则(三)主要原则4”的内容修改为:“坚持依法运作,确保社会稳定的原则。

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例--2011年5月最高检、监察部曝光20起工程建设领域典型案件

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例--2011年5月最高检、监察部曝光20起工程建设领域典型案件

2011年5月最高检、监察部曝光20起工程建设领域典型案件新华社北京5月17日电(记者周英峰)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于17日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监察部副部长郝明金在会上通报了20起工程建设领域典型案件。

1、北京市门头沟区建委原主任安凤奎在廉租房建设中受贿案2006年至2009年间,安凤奎利用职务便利,在该区廉租房及相关工程建设中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贿赂计人民币50万元、港币28万元。

其中,为某公司参与开发建设门头沟区廉租房项目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人民币45万元、港币28万元。

2010年12月16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

2、天津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原总经理高怀志在地铁建设中受贿、贪污案2004年至2008年间,高怀志利用担任天津市地下铁道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天津地铁一号线工程招标、土地开发等过程中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295万余元。

其中,在海光寺地铁大厦工程和洪湖里项目开发决策、资金运作等过程中为某公司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150余万元。

此外,高怀志还贪污公款人民币25万元,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人民币405万余元。

2010年9月8日,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

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原助理巡视员顾旗章在土地出让中贪污、受贿案2006年至2007年间,顾旗章利用担任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石家庄市地产集团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高邑县瓮窑旧址建设土地复垦项目中,伙同高邑县国土资源局有关人员,通过虚报建设用地面积等手段,骗取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并将出售指标款转入由个人控制的账户,共侵吞公款人民币6156万余元,顾旗章实际占有1380万元。

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计人民币217万余元。

2010年11月29日,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委发[2008]18号文件工作分工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委发[2008]18号文件工作分工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委发[2008]18号文件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7•【字号】辽政办发[2008]84号•【施行日期】2008.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委发[2008]18号文件工作分工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方针促进全省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意见》(辽委发〔2008〕18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辽委发〔2008〕18号文件确定的重点工作明确责任分工,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明年我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要达到1.3万亿元以上。

责任人:许卫国副省长协调人:陈建安副秘书长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会同各市政府。

二、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1.铁路建设。

在加快哈大铁路客运专线、东北东部铁路建设的基础上,抓紧开工建设沈阳至丹东、沈阳经朝阳至承德和营口至锦州铁路客运专线。

责任人:李佳副省长协调人:何明清副秘书长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会同沈阳铁路局及沈阳、大连、鞍山、本溪、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盘锦市政府。

2.公路建设。

重点实施360公里高速公路续建工程建设,同时开工新建1000公里高速公路;加大农村公路和普通公路的建设力度,明年要完成3100公里的村村通油路工程。

责任人:李佳副省长协调人:何明清副秘书长责任单位:省交通厅会同省发改委、各市政府。

3.机场建设。

重点抓好沈阳桃仙国际机场10万平方米航站楼、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7万平方米航站楼和丹东机场2万平方米航站楼扩建工程;加快推进朝阳机场跑道延长工程和营口支线机场新建工程;做好大连新机场和锦州新机场的前期论证工作。

责任人:刘国强副省长协调人:上官炜星副秘书长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会同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及大连、丹东、锦州、营口、朝阳市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哈尔滨段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哈尔滨段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哈尔滨段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7•【字号】哈政综[2006]57号•【施行日期】200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哈尔滨段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综[2006]57号)各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哈尔滨段征地拆迁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哈尔滨段征地拆迁工作方案哈尔滨至大连铁路客运专线(以下简称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工程是国家“十一五”期间的重点工程。

该铁路全长913.83公里,其中在我省约83公里,全部在我市境内。

为确保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哈尔滨段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完成,受省政府委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省政府与铁道部达成的铁路建设协议精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切实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精心组织,积极工作,按期完成征地拆迁任务,为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创造有利条件,确保专线如期建成,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服务。

二、征地拆迁范围及时限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哈尔滨段长度约83公里,其中市区约23公里(涉及南岗、道里2个区),双城市约60公里。

征地面积约3300亩,其中市区约900亩,双城市约2400亩;拆迁房屋约35万平方米,其中市区约33万平方米,双城市约2万平方米。

征地拆迁工作将于2007年年初开始进行,2007年下半年基本完成。

三、基本原则(一)实行统一领导。

哈尔滨市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代表市政府,全面负责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哈尔滨段征地拆迁的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各相关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及有关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辽宁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投资包干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辽宁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投资包干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辽宁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投资包干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7•【字号】辽政办发[2000]39号•【施行日期】2000.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辽宁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投资包干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3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交通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制定的《辽宁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投资包干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七日辽宁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投资包干方案为进一步做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征地动迁工作,为工程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辽宁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投资包干方案。

一、征地动迁投资包干原则1.根据省政府制定的“全线动员、行政协调、政策倾斜、经济补偿、各方支持”的建设方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实行投资包干办法。

2.实行政府行为,强化管理机制。

省交通厅代表省政府与工程沿线各市政府签订征地动迁投资包干协议。

3. 在确保征地动迁投资包干协议执行的基础上,各市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优惠政策,加大政策投入力度。

4.征地动迁包子投资按工程设计征地红线内实际征地动迁量和补偿标准核定,各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调剂使用征地动迁投资包干各项目之间的投资。

5.征地动迁投资包干总造价,一次包死,除因工程需要扩大征地面积可增加投资的除外,超支不补,节余部分由各市留用。

6.既要依法征地动迁,合理保护农民群众的利益,又要实行政策倾斜,力求降低工程造价。

对农民群众个人的经济补偿应保证资金到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哈大铁路客运专线铁营段税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哈大铁路客运专线铁营段税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哈大铁路客运专线铁营段税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9.02•【字号】辽地税[2008]97号•【施行日期】2008.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哈大铁路客运专线铁营段税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地税〔2008〕97号)铁岭、沈阳、辽阳、鞍山、营口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哈大铁路客运专线铁营段税费征收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大铁路客运专线所涉税费款不按现行财政体制缴纳国库,而缴入省财政厅特殊金库,因此,征收管理中不使用综合征管系统。

已办理哈大铁路客运专线铁营段相关单位税务登记的,立即在综合征管系统注销。

哈大铁路客运专线铁营段相关单位使用发票,统一由沈阳市和平分局发售。

各级地税机关一律不得向哈大专线铁营段相关单位发售发票,已发售的应立即收回。

二ΟΟ八年九月二日哈大铁路客运专线铁营段税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国家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依法征收各项税费,保证征收缴纳的质量和效率,降低征收缴纳的成本和负担,根据省政府决定(省政府业务会议纪要2008年第20期)、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关于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期间税费征缴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预〔2008〕363号)和《关于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期间税费征缴使用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辽财预〔2008〕528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工程,是国家实施东北振兴战略,与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政府共同建设的高速铁路及其基础设施项目,由哈大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大公司)承建。

哈大铁路客运专线铁岭至营口段(以下简称哈大铁营段),是指哈大铁路客运专线途径辽宁省境内铁岭、沈阳、辽阳、鞍山和营口五市的北起铁岭市昌图县南至营口盖州市20个县区行政管辖区域(未含各类开发区)的施工区段。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年)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年)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2.18•【字号】辽政办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18日辽宁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1号)和交通运输部等9部委《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运输结构调整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精神,切实打赢蓝天保卫战、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高综合交通运输效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标本兼治、综合施策,政策引导、市场驱动,重点突破、系统推进,以深化交通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推进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为主攻方向,不断完善综合运输网络,切实提高运输组织水平,减少大宗货物公路货运量,增加铁路货运量,加快建设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为全面打赢蓝天保卫战、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更好服务“美丽辽宁”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省综合交通运输的比较优势和组合效率得以充分发挥,铁路、水路承担的大宗货物运输量显著提高,港口铁路集疏港运量、集装箱多式联运运量大幅增长,全面实现铁路做强、水路做好、公路做优、民航做大,率先将我省建设成为全国运输结构调整示范区,具体目标如下:铁路货运量较2017年增加3000万吨,增长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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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征地拆迁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财债[2008]171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03.24
【实施日期】2008.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征地拆迁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债〔2008〕171号)
鞍山、营口、辽阳、铁岭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我省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征地拆迁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征地拆迁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辽宁省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征地拆迁项目
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征地拆迁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以下简称“软贷款”)的资金管理,确保软贷款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与辽宁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开发性金融软贷款合作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鞍山、营口、辽阳、铁岭四市使用软贷款实施的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征地拆迁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哈大铁路客运专线项目软贷款平台设在省交通厅(以下称“省交通平台”)。

省交通厅直属单位--辽宁省地方铁路管理局为软贷款承接平台(以下称“承接平台”)。

辽宁哈大铁路客运专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使用软贷款的项目单位(以下称“项目单位”)。

各市政府设定负责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征地拆迁项目具体实施工作的部门或单位(以下称“各市拆迁单位”)。

第四条省交通平台职责
(一)负责软贷款的借入、转借及组织项目单位向国家开发银行偿还软贷款;
(二)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制定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执行。

(三)定期向辽宁省债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债务办”)报送资金使用和偿还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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