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环境限定物质的联络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核定排污量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核定排污量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2.04•【文号】环函[2003]344号•【施行日期】2003.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核定排污量问题的复函(环函[2003]344号)你局《关于如何核定钢铁行业排污量的请示》(渝环发[2003]171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第九条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
第十条排污者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排污者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校验。
”我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规定:“四、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按照下列规定顺序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一)排污者按照规定正常使用国家强制检定并经依法定期校验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二)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监测方法监测所得的监督监测数据;(三)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所得物料衡算数据;(四)设区市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服务等第三产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
”为贯彻实施《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科学、准确地核定排污单位的排污量,根据以上规定,你局应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和常规监测能力建设,满足总量收费的需要。
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2)

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2年)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三月目录1、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1)2、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1)3、关于废止《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1)4、关于确定矿井水进水本底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2)5、关于租赁经营企业厂界适用标准的复函 (2)6、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 (2)7、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3)8、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4)9、关于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4)10、关于实施《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复函 (5)11、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5)12、关于福建省安溪闽华电池有限公司是否需要进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意见的复函 (6)13、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 (6)14、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7)15、关于含喷绘的广告制作项目是否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请示的复函716、关于暂停安徽省安庆市涉重金属工业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7)17、关于地表水化学需氧量测定方法问题的复函 (8)18、关于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有关事项的复函 (8)19、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大肠菌群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8)20、关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8)21、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922、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9)23、关于确定教堂等宗教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复函 (9)24、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污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0)25、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U类第15项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10)26、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 (10)27、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机组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11)28、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11)29、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有关意见的复函 (12)30、关于废弃钻井液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12)31、关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问题的复函 (13)32、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13)3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 (13)34、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14)35、关于实施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问题的函 (14)36、关于焦炭生产企业环境监管及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4)37、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问题的复函 (15)38、关于公众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15)39、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16)40、关于不同容量锅炉共用烟囱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16)41、关于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16)42、关于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17)43、关于禁止使用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的公告 (17)44、关于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无组织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 (18)45、关于饲料级磷酸氢钙生产企业废水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18)46、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18)47、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19)48、关于餐饮行业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是否属于生活垃圾的复函 (19)49、关于内燃式瓦斯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标准请示的复函 (19)50、关于火电厂实施烟气脱硫后执行标准的复函 (20)51、关于废纸和废塑料适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问题的复函 (20)52、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20)53、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21)54、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项目使用四氯化碳的补充通知 (21)55、关于饮食业单位排气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22)56、关于柴油发电机排气执行标准的复函 (22)57、关于城市污水处理厂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22)58、关于油田回注采油废水和油田废弃钻井液适用标准的复函 (23)59、关于机场周围区域噪声环境标准有关条目解释的复函 (23)60、关于亚铁氰化钠生产企业排放废水执行标准的复函 (23)61、关于纳管排污单位氨氮执行标准的复函 (24)62、关于企业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24)6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工作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24)64、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采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25)65、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 (25)66、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复函 (26)67、关于铁路振动测量方法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26)68、关于民用空调扰民噪声测试方法和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26)69、关于电磁辐射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 (27)70、关于新扩改建中央空调器项目使用R-22作为工作介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27)71、关于废铜渣、氧化锌灰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复函 (27)72、关于胶带生产醋酸乙酯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28)73、关于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28)74、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 (28)75、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总铜浓度限值问题的复函 (29)76、关于公众意见可否作为否决建设项目的理由其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29)77、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30)78、关于经固化处理的含铬污泥是否属危险废物有关问题的复函 (30)79、关于火电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30)80、关于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31)81、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1)82、关于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1)83、关于风力发电机噪声监测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2)84、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2)85、关于青岛德固萨化学有限公司锅炉排放污染物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32)86、关于医药原料药生产废水BOD5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2)87、关于环氧树脂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3)88、关于“废油”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复函 (33)89、关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中背景噪声有关问题的复函 (33)90、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4)91、关于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总磷标准问题的复函 (34)92、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4)93、关于执行氯化物污水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34)94、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 (35)95、关于铁路边界噪声测量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35)96、关于公路建设适用环境噪声标准问题的复函 (35)97、关于向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6)98、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6)99、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广东) (36)100、关于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37)101、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37)102、关于执行《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8)103、关于石油开采行业回灌污水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38)104、关于饮食服务业排放废水中,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两项指标应执行标准的复函 (38)105、关于排入不同类别海域的污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39)106、关于拆迁活动是否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 (39)107、关于公民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复函 (39)108、关于执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事项的复函 (40)109、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40)110、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40)111、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41)11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42)11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征求公众意见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42)114、国家环保总局法规司关于企业登记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前置性审批范围和依据的复函 (43)115、关于皮革项目环评审批问题的复函 (45)116、关于涉及金属熔融工艺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等问题的复函 (45)11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企业工商变更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问题的复函 (46)118、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网箱养鱼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 (47)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2)1、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2]9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的请示》(鲁环评函[2011]247号)收悉。
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北京鼎泰鹏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我市进行利用的复函

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北京鼎泰鹏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我市进行利用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8.03.06
•【字号】津环保固转〔2018〕50号
•【施行日期】2018.03.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
正文
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北京鼎泰鹏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
转移至我市进行利用的复函
津环保固转〔2018〕50号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贵局《关于征询北京鼎泰鹏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危险废物转移意见的函》(京环函〔2018〕108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北京鼎泰鹏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产生的60吨废矿物油900-249-08)转移至天津市雅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有效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
请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转移。
我市东丽区环保局负责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人员及联系方式:邹素敏,022-********。
2018年3月6日。
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1)

目录1、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1)2、关于福建省安溪闽华电池有限公司是否需要进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意见的复函 (1)3、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 (2)4、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3)5、关于含喷绘的广告制作项目是否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请示的复函. 46、关于暂停安徽省安庆市涉重金属工业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4)7、关于地表水化学需氧量测定方法问题的复函 (5)8、关于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有关事项的复函 (5)9、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大肠菌群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6)10、关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6)11、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7)12、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7)13、关于确定教堂等宗教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复函 (8)14、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污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8)15、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U类第15项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10)16、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 (11)17.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机组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11)18.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12)20.关于废弃钻井液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13)21.关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问题的复函 (14)22.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14)2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 (15)24.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15)25.关于实施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问题的函 (15)26.关于焦炭生产企业环境监管及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6)27.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问题的复函 (17)28.关于公众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17)29.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18)30.关于不同容量锅炉共用烟囱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19)31.关于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19)32.关于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20)34.关于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无组织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 (21)35.关于饲料级磷酸氢钙生产企业废水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21)36.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22)37.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22)38.关于餐饮行业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是否属于生活垃圾的复函 (23)39.关于内燃式瓦斯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标准请示的复函 (23)40.关于火电厂实施烟气脱硫后执行标准的复函 (24)41.关于废纸和废塑料适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问题的复函 (24)42.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25)43.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25)44.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项目使用四氯化碳的补充通知 (26)45.关于饮食业单位排气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26)46.关于柴油发电机排气执行标准的复函 (27)47.关于城市污水处理厂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27)48.关于油田回注采油废水和油田废弃钻井液适用标准的复函 (28)49.关于机场周围区域噪声环境标准有关条目解释的复函 (28)50.关于亚铁氰化钠生产企业排放废水执行标准的复函 (29)51. 关于纳管排污单位氨氮执行标准的复函 (29)52.关于企业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30)5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工作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30)54.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采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31)55.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 (32)56.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复函 (32)57.关于铁路振动测量方法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33)58.关于民用空调扰民噪声测试方法和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33)59.关于电磁辐射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 (33)60.关于新扩改建中央空调器项目使用R-22作为工作介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34)61.关于废铜渣、氧化锌灰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复函 (34)62.关于胶带生产醋酸乙酯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35)64.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 (36)65.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总铜浓度限值问题的复函 (36)66.关于公众意见可否作为否决建设项目的理由其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37)67.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38)69.关于火电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38)70.关于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39)71.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9)72.关于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0)73.关于风力发电机噪声监测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0)74.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1)75.关于青岛德固萨化学有限公司锅炉排放污染物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41)76.关于医药原料药生产废水BOD5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1)77.关于环氧树脂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2)78.关于“废油”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复函 (42)79.关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中背景噪声有关问题的复函 (43)80.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3)81.关于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总磷标准问题的复函 (43)82.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4)83.关于执行氯化物污水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44)84.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 (44)85.关于铁路边界噪声测量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45)86.关于公路建设适用环境噪声标准问题的复函 (45)87.关于向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6)88.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6)89.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广东) (47)90.关于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47)91.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48)92.关于执行《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8)93.关于石油开采行业回灌污水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49)94.关于饮食服务业排放废水中,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两项指标应执行标准的复函 (49)95.关于排入不同类别海域的污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50)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1)1、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1]57号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闽环保监〔2 010〕123号)收悉。
中兴通讯禁止和限制使用的环境物质要求

中兴通讯禁止和限制使用的环境物质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兴通讯绿色终端产品中禁止和限制使用的环境物质、限制使用的环境物质最大含量的要求以及禁止和限制使用的环境物质的检测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兴通讯终端产品的绿色材料采购、供应商绿色材料认证以及绿色终端产品的研发选型。
本标准适用于中兴通讯设计、制造、销售并且发布的绿色终端产品;或中兴通讯委托第三者设计、制造、贴有中兴通讯的商标进行销售或发布的中兴通讯绿色终端产品;或第三者委托中兴通讯进行设计、制造的绿色终端产品(但是,由该第三者指定的部件、材料除外)。
2引用规范性文件BGBI.IS.1169 德国《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又称为《食品、烟草制品、化妆品和其它日用品管理法》)3术语和定义3.1环境物质部件、设备等含有的物质中,对地球环境和人体存在显着影响的物质。
3.2含有含有系指无论是否有意,所有在产品的部件、设备或使用的材料中添加、填充、混入或粘附的物质(包括在加工过程中无意混入或粘附于产品中的物质)。
3.3杂质包含在天然材料中,作为工作材料使用,在制造过程中技朮上不能完全去除的物质(natural impurity),或者合成反应过程中产生,而在技朮上不能完全去的物质。
此外,为了与主原料加以区别,在为了改变材料的特性而使用称为“杂质” 的物质时,也按“含有”处理。
但是,在制造半导体设备等使用的掺杂剂(Dopant),虽然是有意添加的,但实质上在半导体设备中仅有极微量残存,这种情况不作为“含有” 处理。
在本标准中,在指定允许浓度的情况下,当在部件、设备中该环境管理物质作为杂质混入或者粘附时,其浓度不应超过该允许浓度。
3.4CASCAS: Chemical Abstract Service登记号码。
3.5N.D.N.D.:Non-Detection,在本标准中等同于禁止使用的物质含量要求。
4环境物质管理的要求4.1环境物质说明本标准中作为对象的环境管理物质名称见表1,相关使用控制见本标准4.3所述。
环境管控物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管控物质的管理,预防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管控物质,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或者潜在污染,需要进行特殊管理的物质。
主要包括:(一)危险废物;(二)有毒有害化学品;(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四)其他具有潜在环境危害的物质。
第三条环境管控物质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谁产生、谁负责;(三)严格管理,分类处置;(四)信息公开,公众参与。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管控物质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环境管控物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生与收集第五条产生环境管控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第六条产生环境管控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第七条产生环境管控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环境管控物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制定环境管控物质管理计划,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环境管控物质的收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收集容器;(二)及时将环境管控物质收集到指定地点;(三)不得将环境管控物质与其他废物混合收集。
第九条收集环境管控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收集活动。
第三章处置与利用第十条环境管控物质的处置,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二)采取先进技术,确保处置效果;(三)处置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应当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一条环境管控物质的利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优先利用环境管控物质;(二)利用过程中不得产生新的污染;(三)利用后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最新公司联络函范文_企业联络函格式范本
公司联络函范文_企业联络函格式范本公司的联络函是指在日常的商务往来中用以传递信息、处理商务事宜等的电讯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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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联络函范文篇1 尊敬的供应商伙伴:因我司今年供应商伙伴增多,需要贵司在送货时做好如下调整:(1) 送货要求:供应商每次交送货单(三联)并在送货上面注明我司订单号码,商品代码,型号,名称,单位,数量,附带我司采购订单!注:由于我方采购价格保密,请贵司送货单,对应我司采购订单的名称、型号、编码、数量即可,不需要含任何价格(2)包装要求:供方提供由我方确认的产品包装(3)拒退要求:供方货物到我司(睿恒)仓库后,按有关验收标准收,对不合格的商品必须无条件的退回并承担损失。
(4)供方需在24小时内确认回传,否则视默认诚望支持为谢!致礼!祝商祺!东莞市睿恒实业有限公司采购部:黄锦光xx年x月x日公司联络函范文篇2 致各供应商:首先感谢你们一直以来对敝司的鼎力支持!为保障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规范我司的财务管理,现对前来我司收取货款的供应商作如下规定:1,现金方式支付的货款,贵司收款专员必须持当月的送货单及我司回传的对帐单,加盖贵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及“委托收款书”。
2,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的货款,由贵司委托一个收款帐户,加盖贵司“财务专用单”后。
将原件快递给我司财务部。
如帐户有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司财务部。
3,贵司在查收到货款后,请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收据补给我司财务部。
4,由贵司业务员按我司规定前来收款后,不上交贵司财务部而造成贵我双方的经济纠纷,我司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特此申明。
顺祝XXXX有限公司20xx年x月x日公司联络函范文篇3 尊敬的客户:您好!感谢贵司在以往的合作中对我司产品及服务的信赖与支持。
由于XX和XX的原材料价格出现的下降,我司将从XX年XX月XX日起调整下降XX和XX产品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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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环境相关物质管理规程的说明会
12006年9月11日MABUCHI MOTOR CO.,LTD.有关环境相关物质管理规程的说明会目录1.有关MABUCHI规定的禁止物质2.遵守法律3.欧盟指令限制的物质与阈值(限定值)4.有关捆包的限制5.各行业界的限制6.何谓『JIG』?何谓『GADSL』?7.顾客的要求8.必须以均质材料为单位做出保证9.发生环境不适合的事例10.特别应加以注意的部材11.环境负荷物质的高风险12.总结23MABUCHI禁止的物质化审法第 种 种类 日本VOC物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硫磺S、低分子硅酮这2种物质PAH (多环芳烃)、氯系溶剂导致地球温暖化的物质、放射性物质等RoHS/ELV/捆包指令法律MABUCHI独自禁止的物质(对马达有影响)限制物质(此次追加)环境相关禁止物质一览表2006年8月修订版JIG /GADSL 基本要点(行业界的规制)2.遵守法律RoHSELVREACHWEEE中国版RoHS韩国版RoHS化审法PRTR家用电器再利用法Proposition65汞的限制SB25CONEG一无例外,必须遵守法律。
94镉Cd100 铅Pb1000 汞Hg1000 六价铬Cr6+1000 多溴联苯PBB 1000多溴二苯醚PBDE1000禁止物质名阈值镉 100 铅 1000 汞Hg1000六价铬Cr61000禁止物质名阈值【免除适用】最多含有0.35%的铅的钢铁最多含有0.4%的铅的铝最多含有4%的铅的铜合金【免除适用】最多含有0.35%的铅的钢铁最多含有0.4%的铅的铝最多含有4%的铅的铜合金高熔点焊料(铅含有率超过85%的锡/铅锡合金)(1)欧盟的『有关包装及其废弃物的指令』①欧盟针对包装废弃物的限制(94/62/EC)②铅 镉 汞 六价铬是对象③把上述物质的合计限制在100ppm以下(低于100ppm)(2)美国『CONEG』(Coalition of Northeastern Governors)①北美8州针对捆包材料中的重金属的限制(2004年+11州)②铅 镉 汞 六价铬是对象③把上述物质的合计限制在100ppm以下(低于100ppm)对象广泛,包括包装材 油墨 染料 黏着材等。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准三明市海斯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高端氟精细化学品(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准三明市海斯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高端氟精细化学品(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1.10.09•【字号】明环评〔2021〕33号•【施行日期】202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准三明市海斯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高端氟精细化学品(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明环评〔2021〕33号三明市海斯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报送的《三明市海斯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高端氟精细化学品(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申请审批的函收悉。
我局于2021年9月18日受理该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在三明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受理情况进行公开,并将报告书及公众参与说明信息全本公示;于2021年9月27日在三明市政府门户网站对报告书拟作出的审批意见进行公开;上述公示、公开期间,我局未收到关于本报告书的意见。
经研究,并商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规定批复如下:一、该项目位于明溪县工业集中区一区,建设规模为年产六氟环氧丙烷3600吨、六氟丙酮三水化合物3600吨、六氟异丙醇2800吨、六氟异丙基甲醚2500吨、双酚AF500吨、BOXAF300吨、六氟丙烯低聚体1000吨、全氟烯醚系列产品500吨、表面活性剂系列产品500吨、全氟异丁基甲醚800吨、全氟戊基甲醚200吨、三氟乙酸乙酯1000吨、全氟异丁腈1000吨、六氟二酐200吨、BNPAF200吨、全氟聚醚基础油500吨、全氟己基乙基磺酸100吨、氟聚酰亚胺200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30000吨,副产品为硫酸钠、氟化钠、硫酸钾、甲醇、30%氢氟酸、二氧化锰。
报告书相关内容表明,该项目经明溪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编号:闽发改备[2020]G080124号),符合《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明政〔2021〕4号)和《明溪县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整合)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相关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
环境保护部关于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0]90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正文:---------------------------------------------------------------------------------------------------------------------------------------------------- 环境保护部关于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0]90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实施水质多环芳烃等监测方法新标准相关问题的函》(渝环函〔2009〕674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环境监测工作中实施标准问题函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并制定环境监测规范。
为贯彻相关法律,我部及原国家环保总局、原国家环保局制定了大批环境监测规范(其中包括各种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这些环境监测规范都属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按照各个时期的使用习惯,这些标准采用了多种发布形式,如“HJ”编号、“GB”编号或不编号。
二、为适应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解决监测方法数量不足、技术陈旧等问题,提高我国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水平,我部目前正在抓紧制订采用各种先进检测技术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同时将对发布时间较长的现行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进行修订。
这些环境监测规范都将以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形式发布。
新标准实施后,应停止使用已经废止的标准和非标准监测方法。
三、为规范实施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和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权威性,在监测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时,任何部门或单位都应采用依法制定、现行有效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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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供应商
有关环境限定物质的联络函
尊敬的先生/女士:
环境问题的重要性正变得日益显著,对有关的社会责任和道德要求也在逐渐增强,这种趋势正被各种法律,法规具体化。
比如:在欧洲,法律规定禁止在制造产品时使用镉,或禁止出售含有镉的产品,违反这些规定不仅仅会导致行政处罚,而且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刑事处罚。
为了符合各相关法规的要求及客户的要求,必须需要各位供应商的支持与配合。
因此,我公司希望贵公司能保证提供给我公司的所有的部件/材料不含有环境禁用及限定的相关的物质,不管它们是来自贵公司,贵公司的附属公司还是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方实现合作的联营公司。
我公司要求贵公司向我们提交以下资料:
1、贵公司供给我公司所有产品每种材料(每种颜色)一份SGS测试报告(报告
的有效期为一年,已提交报告的需在报告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再次提交新的
报告);——年月日前提供
2、与我公司签定《关于产品中不使用对环境有害化学物质的保证书》(签字盖章后回
传)——年月日前提供
对于未按以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资料的供应商,我公司将在限期后拒绝接收该供应商的相应产品。
谨上
敦吉機電(厦门)有限公司
2007.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