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全国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审批有关问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科协学会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科协学会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民政部•【公布日期】2020.11.26•【文号】科协发学字〔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11.26•【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协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科协学会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科协发学字〔2020〕31号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现将《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科协学会创新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科协民政部2020年11月26日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科协学会创新发展的意见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关于群团改革和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推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创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学会是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桥梁纽带,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科技强国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学会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在团结凝聚科技工作者促进科技创新、助力经济社会发展、深化国际科技合作、优化科技治理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但还存在吸引力凝聚力不够、科技战略支撑力不强、国际化程度不高等问题,有的学会在自身建设、规范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一些短板甚至突出问题。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了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要求将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加快建设科技强国。
面对新形势新挑战,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推动学会进一步创新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问题导向和方向引领,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规范管理,构建面向现代化的学会发展新格局,不断促进学会高质量发展。
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强化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科技社团发展之路;要突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化培育一流学会、一流科技期刊和一流学术品牌,深度融入全球科技治理体系;要提升科技战略支撑能力,持续打造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学术组织,不断提升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质量和效能;要更紧密地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汇聚科技创新的磅礴力量,不断向科学技术广度和深度进军。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法规类别】社团管理【发文字号】科协发学字[2002]162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20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20日)废止【发布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发布日期】2002.10.04【实施日期】2002.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团体规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科协发学字[2002]162号 2002年10月4日)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是全国性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全国性学会的基础。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全国性学会的代表机构,是全国性学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学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学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全国性学会的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能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其名称前应当冠以全国性学会的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全国性学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全国性学会承担。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7.09.20•【文号】科协发学字[2007]44号•【施行日期】2007.09.2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通知(科协发学字[2007]44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已经中国科协七届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二○○七年九月二十日附件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为规范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业务主管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学会)组织工作,促进全国学会组织发展,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全国学会是按科学技术领域中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全国学会要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全国学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全国学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选举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及推选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选举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及推选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5.12.23•【文号】科协发组字[2005]77号•【施行日期】2005.12.2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选举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及推选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科协发组字[2005]77号)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规定,经中央同意,中国科协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于2006年5月下旬在北京召开。
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时期召开的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一次盛会。
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为保证大会顺利召开,认真做好中国科协七大代表选举和七届全委会委员候选人推选工作,非常重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中国科协七大代表选举工作中国科协七大代表分别由中国科协所属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性学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以下简称省区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中国科协机关按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及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1)的规定选举产生。
全国性学会选举代表时,按照分配的名额,须经过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民主选举产生。
省区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选举代表时,按照分配的名额,须经过科协全委会或采取其他方式,民主选举产生。
其他方面的代表,由中国科协机关与有关部门、单位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二、认真做好中国科协七届全委会委员候选人推选工作中国科协七届全委会委员候选人分别由中国科协所属各全国性学会,各省区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中国科协机关按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选办法及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2)的规定推选产生。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会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会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6.05.11•【文号】科协办发[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5.1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会务工作的通知(科协办发[2006]17号)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定于2006年5月23日至26日在北京召开。
为确保会议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将《关于召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通知》(科协发〔2006〕29号)和《关于列席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通知》(科协发办字〔2006〕30号)分别转送给你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和列席代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分别组成代表团,届时请协助有关全国性学会选举产生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和列席代表的报到,组织代表和列席代表在当地集中后,统一赴京报到。
三、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按《关于召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预备通知》(科协发办字〔2006〕22号)关于组团的安排,与有关学会协商,组成代表团。
列席代表在大会期间编入各会所在的代表团。
请通知京外的代表和列席代表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联系报到事宜。
四、报到时间为2006年5月22日,报到地点在京西宾馆;代表离会时间为5月26日下午至27日上午,请各代表团安排好行程。
五、5月21日20:30召开代表团秘书长会议,部署代表报到及有关会务工作。
请各代表团秘书长或一名工作人员先行到京西宾馆报到,准时参加会议。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填写《会务回执》(见附件)反馈中国科协办公厅值班室。
会务组于2006年5月22日全天在北京站、北京西站、首都机场设有接待站。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组织管理报备工作办理指南》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组织管理报备工作办理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8.07.23•【文号】科协学发[2008]149号•【施行日期】2008.07.2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组织管理报备工作办理指南》的通知(科协学发[2008]149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为加强对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组织建设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明确有关报批和备案工作的程序和要求,更好地为学会提供服务,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的有关要求,编制了《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组织管理报备工作办理指南》。
现将《办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并结合民政部等相关部门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业务报批和备案手续。
《办理指南》未尽事宜,请根据相关部门具体要求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组织管理报备工作办理指南》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组织管理报备工作办理指南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制2008年7月前言为加强对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组织建设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全国学会的组织建设工作提供服务,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中国科协对学会组织管理工作的程序及流程,制定本指南。
凡由中国科协业务主管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须按照指南要求进行相关事项的报批和备案工作。
报备事项目录一、申请成立全国学会1.申请筹备2.筹备中的学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申请登记4.刻制印章5.办事机构备案二、全国学会变更登记及注销6.变更名称7.修订章程8.变更法定代表人9.届中变更(增补)负责人10.变更业务主管单位11.变更住所12.变更注册(活动)资金13.变更业务范围14.办事机构变更挂靠单位15.注销三、全国学会理事会换届16.申请批准理事会换届方案17.申请召开会员(代表)大会18.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结果备案19.提前或延期换届四、中国科协团体会员的接纳和退出20.申请为团体会员21.退出五、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注销22.设立分支(代表)机构23.变更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24.变更分支(代表)机构住所25.变更分支(代表)机构名称26.注销分支(代表)机构六、补发证书27.全国学会及分支(代表)机构补发登记证书有关说明中国科协及民政部所需表格一览表一、申请成立全国学会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后,参照18条进行备案。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科协发学字[2002]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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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科协发学字[2002]162号2002年10月4日)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是全国性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全国性学会的基础。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全国性学会的代表机构,是全国性学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学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学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全国性学会的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能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其名称前应当冠以全国性学会的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全国性学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全国性学会承担。
第五条全国性学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二)有固定的住所;(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关于开展全国学会2007年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关于开展全国学会2007年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8.03.15•【文号】科协学发[2008]32号•【施行日期】2008.03.15•【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关于开展全国学会2007年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科协学发[2008]32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民政部于2008年3月开始进行全国性社会团体2007年年度检查工作,并己发布了《关于印送全国性社会团体2007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函》(见http://)。
为做好中国科协业务主管的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年检工作,通知如下:一、请登陆中国社会组织网,仔细查阅年检填报须知和说明,并按要求认真、及时准备年检材料,保证内容和数据的准确性。
二、报送材料的要求:1.请按民政部《全国性社会团体2007年年度检查公告》要求在网上填报年度工作报告书,填报成功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纸质文本(一式两份、A4纸型);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3.《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各一份);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书(一式两份);5.2007年度全国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情况表及电子版(一式一份,见附件2);6.2007年度全国学会所属分支机构活动情况表及电子版(一式一份,见附件3);请将上述材料送交至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86号(东330室)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学会服务工作处;年检材料受理时间为2008年4月2日至11日,无故逾期者,将不予受理。
(请理科、工科学会于4月8日前送交,农科、医科、交叉学科、委托管理学会于4月11日前送交)三、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委托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承担年检材料的受理、形式审查、验收登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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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全国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审
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科协函学字[2014]36号
【发布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发布日期】2014.03.13
【实施日期】2014.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全国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科协函学字〔2014〕36号)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
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对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
2014年2月26日,民政部印发了《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相关内容做出相应调整的规定和要求。
为促进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和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学会”)创新发展,引导学会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加强
自律意识,提升自我发展能力,探索中国科协学会治理新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置和管理是学会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将对促进学会改革发展、激发学会活力起到积极作用。
二、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中国科协不再受理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的申请,不再受理上述机构登记证书、印章遗失,登记证书逾期等补办盖章的申请。
三、全国学会要认真学习研究《通知》内容,按照《通知》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加强学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责任。
全国学会应充分利用学会官网、公共媒体等方式,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作为中国科协团体会员的全国学会,设立、变更和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依学会章程,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变化事项应在1个月内向中国科协报备,具体报备内容包括全国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设立、变更和注销程序(流程),全国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主任委员、办公住所、将要开展的活动等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表详见附表1、2、3。
中国科协委托管理的全国学会参照执行。
全国学会应及时向中国科协反映学会组织建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案例、新模式。
中国科协将根据国家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修订情况,适时修订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以及中国科协团体会员管理办法。
希望全国学会积极配合中国科协,共同总结经验,构建学会管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推进建立现代科技社团。
附表:1.全国学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基本信息表
2.全国学会变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负责人及住所)基本信息表
3.全国学会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基本信息表
中国科协
2014年3月13日
附表1
全国学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基本信息表
学会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