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共30页
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安全管理制度1 范围本制度规定了民爆物品出入库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民爆生产企业生产炸药用硝酸铵、炸药产成品以及性能试验用雷管等民爆物品的出入库安全管理。
民爆生产企业代管矿山民爆物品仓库的民爆物品出入库安全管理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2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GB 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28236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A 921 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3 一般管理要求3.1 各民爆生产企业应明确民爆物品仓储归口管理部门并按当地公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备保管员,保管员应持证上岗。
3.2 各民爆生产企业负有民爆物品仓储管理职责部门应对出入库民爆物品的帐卡物相符负责。
3.3 各民爆生产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应每月月底组织财务人员对民爆物品仓库存储数量进行一次盘点。
3.4 各民爆生产企业物资采购部门应按采购标准、依法定程序采购民爆物品,并及时通知本单位质检部门对民爆物品进行入厂检验,并对采购的民爆物品质量负责。
3.5 各民爆生产企业所属民爆物品生产车间应依规办理硝酸铵支领和成品炸药入库手续。
3.6各民爆生产企业质检部门应及时对入厂民爆物品进行入厂检验,并对入厂检验结果负责;质检部门应依规办理炸药性能试验用雷管支领手续。
3.7 各民爆生产企业销售部门依规开据民爆物品调拨单并负责委托承运单位运输民爆物品,对调拨单和购买证所载民爆物品品种、规格、数量的一致性负责。
3.8 承运单位(含押运)应依法依规办理提货手续,对所承运民爆物品品种、规格、数量的准确性和运输安全性负责。
3.9 民爆物品入库时宜单独品种专库定置存放,库房内严禁存储无关物品;受存储条件限制时应按GB50089规定的同库存放条件进行入库存储。
3.10 民爆物品入库时,不同规格的民爆物品应分垛堆放,不同生产批号的民爆物品宜分垛堆放。
3.11 出库后返回的民爆物品应有验收手续方可入库,拆包的产品应另库存放;废品或试验产品应单独存放。
民爆物品管理ppt课件

• 爆破器材的使用是民爆物品管理的主要环 节,也是当前管理的最薄弱环节,由于人
们的安全意识不强和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不 高,对于现场监管意义不明白,不重视。
• 1.加强组织领导,协调部门关系。
• 2.加强对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努力提高作业人员的素质和管理队伍的水 平。
• 3.明确职责,落实管理责任制。
• 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与其他管理一样,既要 管又要理,管就是制订健全各种操作规范、
制度,理就是要具体抓责任制的落实,把 责任层层落实,一级抓一级
• 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业务科要 积极宣传民爆物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对平时查处的典型案例要大力加以宣传, 教育人们自觉遵守民爆物品的管理的法律 法规。同时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违反民爆物 品管理案件的查处力度。
• 4.加强宣传和查处涉爆案件的力度。
• 5.建立爆破服务公司,实行一条龙服务的封 闭式管理
• 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爆炸物品管理核心要 求,针对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务院、省政 府有关通知精神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 提出工作意见,取得政府支持,要在政府 统一领导下,联合各有关部门.
• 治安部门要及时传达上级公安机关民爆物 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掌握辖区内民爆 物品管理动态,研究民爆物品的管理方法, 定时组织辖区内民爆四大员及基层派出所 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使民爆四大员自觉 遵守民爆物品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优化从业人员的结构;使基层派出所管理人 员精通管理的业务,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
• 1.安全意识淡薄,对爆炸物品的危害性认识 不足
• 2.民爆物品从业人员素质低下,给管理带来 一定的难度。
• 3.管理部门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确。 • 4.现场监管不力,制度不落实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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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 违反《刑法》的法律责任(第125、127、130、 136、146规定)
• 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 违反《治安处罚法》的法律责任(第30、31条规 定)
• 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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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 违反《民爆条例》的法律责任(p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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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销售、购买(第18~25条 ) – 销售许可 (p143-144,第18条) – 购买许可(p144,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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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运输(第26~30条 )
– 运输许可( p145,第26条) – 道路运输特别规定(p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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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爆破作业(31-39条)p146-1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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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例规定爆炸物品:
– 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 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 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
–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 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 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索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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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熟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2、熟悉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申
请成立企业的程序 3、掌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安全管理规定 4、熟悉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的条件、申请成立企业
的程序 5、熟悉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和购买的安全管理规定 6、掌握从事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7、掌握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的安全管理规定 8、熟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修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一、爆破作业单位管理制度二、涉爆人员管理制度三、民用爆炸物品购买、使用管理制度四、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制度五、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六、定员定量管理制度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八、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制度九、民用爆炸物品装卸管理制度十、安全例会管理制度十一、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十二、消防安全及动火动焊管理制度十三、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十四、民用爆炸物品销毁管理制度十五、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十六、安全检查制度十七、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十八、矿区治安、刑事案件报告制度十九、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案件报告制度爆破作业单位管理制度一、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二、爆破作业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方可在限定的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或按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和/或安全评估和/或安全监理。
三、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的爆破作业必须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设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等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
四、爆破作业单位应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有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和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五、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应向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审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六、《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爆破作业单位应在期满前60日或爆破作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
七、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爆破作业活动中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签发公安机关应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并重新核定从业范围。
八、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或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签发机关复核属实的,应撤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九、爆破作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条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条例为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发生,应制定规范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近年来,我国民用爆炸物品事故频发,严重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下面就对其进行具体的介绍。
一、民用爆炸物品的分类与管理范围1、分类民用爆炸物品主要分为炸药、火药、烟花爆竹和易制爆物品四类。
其中,炸药是直接用于民用的,火药是工业上的火药,烟花爆竹是民间娱乐用品,易制爆物品是指能够很快发生爆炸的化学品,如硝酸铵等。
2、管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和检测等活动都需要进行管理。
同时,也规定了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管理1、生产单位的资质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必须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且只有拥有资质证书的单位才能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活动。
2、生产单位的生产许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获得生产许可证,并按期进行年度复查。
没有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一旦被发现,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3、生产过程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过程必须保证安全和稳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的原材料、设备和工具等必须经过质量检验,并遵循科学的生产技术方案进行生产,确保生产的安全和质量。
三、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管理1、经营许可证的要求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商店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拥有相应的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包括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与贮存证。
2、销售场所的要求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商店必须设置专门的场地,如库房、展厅等,必须与其它货物区分开,便于统一管理。
3、销售人员的资质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商店必须聘用经过资格考试认证的销售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有充分的了解,以提供更好的服务。
四、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1、运输许可证对于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的运输活动,必须经过许可证审批后才可以进行。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修订)现行有效发布:2014-07-29实施:2006-09-01基本信息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653号效力级别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4-07-29实施日期2006-09-01发布机关国务院法律修订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7修改)
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7修改)【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17.04.14【实施日期】2017.04.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1月2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 2017年4月1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修改)第一条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和爆破作业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的进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是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和省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制定调整本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
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符合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
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和省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PPT课件
• 资质卡控
• 爆破作业单位、项目 必须符合《爆破作业 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 要求》(GA990-2012 )和《爆破作业项目 管理要求》(GA9912012)有关行政许可 及资质等级规定。
• 技术卡控
• 爆破作业必须编制施 工组织设计和专门爆 破设计,并履行审批 程序;必须由爆破技 术人员在作业前向爆 破作业人员进行详细 交底和说明,必须严 格按爆破设计进行作 业。
硝胺炸药:
硝铵炸药是粉状的爆炸性机械混合物,是应用最广泛的工业炸药 品种之一,具有中等威力和一定的敏感性。它具有吸湿性与结块性, 受潮后敏感性和威力显著降低,同时产生毒气。起爆药在较弱外部激 发能(如机械、热、电、光)的作用下,即可发生燃烧,并能迅速转 变成爆轰的敏感炸药。纯硝酸铵在常温下是稳定的,对打击、碰撞或 摩擦均不敏感。但在高温、高压和有可被氧化的物质存在下会发生爆 炸,在生产、贮运和使用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定。
起爆器材:
起爆器又称放炮器。为轻便手持
式电起爆电源的器具。基本过程 是采用振荡电路,先将直流变交 流,再经升压,整流变高压直流 并对电容充电至额定值指示灯亮, 此时可接通网络起爆,然后将开 关回旋到停止位置以使余电短路, 保证再用时的安全。
2、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2)单位卡 (1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手持机
(3)个人卡 (4)条型码
二、民爆物品管理流程 及领用程序
购买证 运输证
办理入 库手续
安全员负责运至现场 爆破员监督装药
及 工 程 进 度
依 据 爆 破 设 计
需 求 计 划
分 局 办 证
报 当 地 公 安
到
购 买
民 爆 公
司
到运 炸爆 药炸 库物 房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