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保税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直属企业国有
中国民族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开发区(园区)整合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开发区(园区)整合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自1984年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以来,在历届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在全市各地、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各级各类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工业园区、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城市功能区等区域(以下统称为开发区)管委会的共同努力,目前,我市28个开发区远期规划面积486.8平方公里,累计已经开发182.5平方公里,设立各类企业16386家,引进项目13419个,实际利用资金1740亿元,从业人员近69万人,已成为我市开放型经济、高科技产业和服务业发展的重要载体,集聚产业发展、集约利用资源的高地,成为城乡统筹、农村城市化的有效途径,成为推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增长极。
近年来,我市开发区开始进入转型发展时期。
为深入贯彻省委“两创”总战略和省政府“加快构建开放新格局、提升浙江国际化水平”的总要求,结合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开放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和开发区整合提升的工作部署,围绕“整合”和“提升”这两个重要环节和进一步统一规划、集聚产业、集约发展、城乡统筹的目标,进一步提高开发区建设发展水平,构筑宁波对外开放新格局和区域增长极,促进机制体制创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城乡协调发展和区域均衡发展,更好地发挥开放区域“排头兵”作用,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开发区整合提升发展的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高产优质的主产区、创业创新的示范区、统筹城乡和谐发展的新城区的要求,紧紧抓住金融危机背景下国际资本向中国转移和产业结构调整以及长三角一体化进程中的新机遇,以高起点全面规划为统领,以创业、创新、创优为主线,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动力,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重点,推进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努力把开发区建设成为全市先进制造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高端现代服务业基地、创业创新服务基地和现代化新城区。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07-08-16 文号:汇发【2007】52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适应保税监管区域功能进一步拓展和转型的需要,便利区内企业贸易投资,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总局制定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整合了现行适用于不同保税监管区域的多项外汇管理政策,在继续保持部分优惠政策的同时,调整了购汇、结汇等保税监管区域内外不尽一致的政策内容,并进一步简化了对外支付审核程序。
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出口加工区企业外汇账户问题明确如下:一、已开立外汇账户的出口加工区企业,应当在《办法》生效前,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按《办法》规定调整账户性质和个数。
原外汇账户内资金按企业申报性质,经外汇局审核后分别划至新开立的对应外汇账户。
外汇局在审核企业申报的资金性质时,要结合企业资本金、外债、境内外汇贷款等结汇情况,准确把握企业资金性质,避免混淆。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办法》后,要及时转发辖内支局和各类保税监管区域管理机构以及银行、企业等。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反馈。
联系人:荆琴徐卫刚联系电话:68402429、68402238 传真:68402430附件: 1.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2.《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生效后废止的文件名称二OO七年八月十五日附件1: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完善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保税监管区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内)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以及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区内机构外汇账户、外汇收支、购汇及结汇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外汇管理办法

外汇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7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02〕7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适应保税区外汇管理新形势,国家外汇管理局对1995年12月18日发布,1996年1月1日实施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发布,一、根据《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区内企业,无论是中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均应当办理外汇登记并统一领取《保税区外汇登记证》。
因此,自《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不再对区内外商投资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请各分局按照《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区内企业换发《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同时收缴已颁发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换证工作应当于2003年1月1三、换证期间,原来和新颁发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同时使用;对区内企业因外汇局原因不能及时领取《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根据《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暂由外汇局核准后银行凭外汇局业务核准文件办理。
2003年1月1日起,原来颁发的区内企业《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一律作废,不得使用.请各外汇分局、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所辖分支局、银行及保税区管理机构、区内企业,做好宣传及换证准备工作,及时为区内企业换领《保税区外汇登记证》.执行中如附件:《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完善保税区外汇管理,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设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外是指境内保税区以外的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区内机构,是指设在保税区内的行政管理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前款所称区内企业是指第七条保税区与境外之间的一切经济往来,必须以外币计价结算,不得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中国所有保税区及简介

保税区功能特点保税区的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
保税区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是中国对外开放程度最高、运作机制最便捷、政策最优惠的经济区域之一。
保税区能便利转口贸易,增加有关费用的收入。
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可以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览,以及加工制造,但必须处于海关监管范围内。
外国商品存入保税区,不必缴纳进口关税,尚可自由进出,只需交纳存储费和少量费用,但如果要进入关境则需交纳关税。
各国的保税区都有不同的时间规定,逾期货物未办理有关手续,海关有权对其拍卖,拍卖后扣除有关费用后,余款退回货主。
运行情况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综合保税区进出口1712.9亿美元,同比增长50.7%。
其中出口1042.3亿美元,同比增长52.4%;进口670.6亿美元,同比增长48.2%。
有以下3种方式:1、按贸易方式在全国综合保税区所有贸易方式中,进料加工货物进出口值1030.6亿美元,同比增长49.1%,占比60.2%。
其中,出口值761.8亿美元,同比增长42.7%;进口值268.9亿美元,同比增长70.8%。
区域仓储物流货物进出口值535亿美元,同比增长1倍,占比为31.2%。
其中,出口值221.4亿美元,同比增长2.4倍;进口值313.5亿美元,同比增长54.9%。
上述两种贸易方式进出口占比合计为91.4%。
2、按企业性质在全国综合保税区所有企业性质中,外商独资企业进出口值948亿美元,同比增长10.6%,占比为55.3%。
其中,出口值671.3亿美元,同比增长14.1%;进口值276.7亿美元,同比增长3%。
中外合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进出口值分别为413.9亿美元和239.3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2.3倍和1.2倍,占比分别为24.2%和14%。
上述三种企业性质进出口占比合计为93.5%。
3、出口国别在全国综合保税区实际进出口国别(地区)中,美国、台湾省和香港地区居前三位。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简介

附件一: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投资环境说明一、梅山保税港区的概况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于2008年2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成为继洋山、天津东疆、大连大窑湾、海南洋浦之后的中国第五个保税港区。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地处长三角南翼,宁波-舟山港核心区域,东临国际航道和国际锚地,北靠北仑港区,南连佛渡、六横等舟山诸岛,西接象山港,规划面积7.7平方公里,具有独特的土地开发条件、丰富的岸线资源和雄厚的腹地经济实力,外向型经济发达,是建设保税港区的天然良址。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坚持实施“立足宁波、依托浙江、服务长三角、辐射中西部、对接海内外”的开放战略,重点发展以国际贸易为龙头、以港航运营为基础、以现代物流业为支撑、以离岸服务和休闲旅游为配套的现代服务业,致力于建设亚太地区重要国际门户城市的核心功能区、浙江深化对外开放和实施“港航强省”战略的先导先行区、长三角建设资源配置中心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功能区、国家建设自由贸易区的先行试验区。
目前,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已于2010年6月29日通过国务院联合验收组的正式验收,并于2010年8月26日开港试运行。
17条韩国线全建制停靠梅山,另已开通西非线7条、南美线4条,即将开通东南亚航线,逐步开通欧美线。
至去年底完成集装箱吞吐量11万TEU,今年计划50万TEU,并开工建设3-5#泊位和2个多用途泊位。
5万平米仓库投入使用,部分企业已开始租仓运作,启动开展保税业务,取得了良好开局。
二、优惠的投资政策1、国家赋予的保税港区的功能与政策:区内主要税收政策为: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保税港区叠加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物流园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在区位、功能和政策上优势更明显;2、浙江省政府赋予的梅山国际物流产业集聚区的功能与政策;3、宁波市政府赋予的20年财政封闭运作的财政扶持政策;4、管委会最优惠的产业扶持政策(见附件)。
宁波保税区优惠政策

窗体顶端宁波保税区优惠政策经贸管理■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在保税区投资建立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内资经营的企业,从事国际贸易、出口加工、保税仓储、商品展示及其它与保税区发展相关的业务。
■区内企业的经营范围,除国家禁止的及有关规定不能经营的以外,其它不受限制。
■鼓励大中型企业跨行业从事多种经营,成为集加工、贸易和商业服务等为一体的综合型企业。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保税区管委会审批。
海关管理■全区实行保税制度,按照"境内关外"模式管理。
■区内企业与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实行备案制。
■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窗体底端金融及外汇管理?■企业经营所得外汇实行意愿结汇,区内企业外汇收入可以存入其外汇帐户,经外汇局批准也可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对区内企业的收付汇实行不核销政策,即货物进出“一线”而引起的外汇支出与收入,区内企业无需向外汇局办理收付汇的核销手续,外汇凭相关单证从银行支付;货物进出“二线”而引起的外汇收付由区外企业向外汇局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手续。
■区内企业可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不实行限额管理。
贸易项下进出保税区的货物实行外币计价结算。
■区内企业之间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保税区企业实行有条件购汇,允许区内中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购汇;允许区内货物分拨企业和出口加工区企业用在境内销售所得的人民币购汇;允许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股息、红利购汇汇出境外。
■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境内外金融、保险机构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海外留学人员投资高科技项目,可享受项目专项财政补助,研发生产贷款贴息和研发生产用房租金补贴等优惠政策税收??■从境外运入保税区或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海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免许可证;货物从保税区运往国内非保税区、视同进口,办理报关手续并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出口退[免]税业务办理事项的提醒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出口退[免]税业务办理事项的提醒](https://img.taocdn.com/s3/m/35c27dae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ed.png)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出口退[免]税业务办理事项的提醒敬重的出口企业:依据现行政策规定,对涉及2023年度出口退(免)税主要业务的办理事项提示如下:一、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出口的货物劳务,应于2023年4月18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供应者财务作销售收入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应于2023年4月18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二、出口免税申报出口企业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于2023年5月15日前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否则,按征税处理。
如税务机关已受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但在2023年5月15日之后审核发觉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若符合免税条件,出口企业可在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
如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被税务机关在2023年5月15日之后核准不通过,若该出口货物符合其他免税条件,出口企业应在核准不通过的次月申报免税。
三、延期申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方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其次条第(十八)项规定的,需要办理延期申报的,应于2023年4月18日前申请。
四、不能收汇申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供应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需要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的,应于2023年4月18日前申报。
五、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的,需要进行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的,应于2023年4月18日前申报。
六、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出口企业2023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应于2023年4月20日前申报办理。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波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甬政发〔2015〕126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波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波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甬政发〔2015〕1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5年本)的通知》(浙政发〔2015〕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发布《宁波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核准目录按核准权限分为国家核准、省核准、市核准和县(市)区核准。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建设本核准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核准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市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用海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域使用、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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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