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模式与机制的探讨
我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困境的思考

我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困境的思考摘要: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养老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关注度较高的热难点之一,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逐步推行“以房养老”方式已势在必行。
本文分析我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困境,抛砖引玉,提出我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对策。
关键词:住房反向抵押;困境;对策随着全球经济的繁荣,医疗事业蓬勃发展,人们总体生活水平提高后,人均寿命不断提高。
现如今,世界上多个国家面临着人口结构老龄化问题,养老问题已经成为了世界普遍关注的热点。
面对这一全球问题,多个国家积极展开研究和实践,探索多元化的养老模式。
经实践检验,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作为一项成功的解决方案,保留了老年人的居住权,将固定房产转化为流动资金,为老年人提供了高质量的养老模式。
一、我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困境我国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已经过了试点阶段,但原意承办该业务的保险公司寥寥无几,全国销售的抵押贷款保险数量虽有增加但发展缓慢,我国推行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时面临诸多困难,主要是需求基础薄弱,动因不足。
(一)民众对其缺乏了解在第一次四个城市试点结束后,也就是2016年6月,只有60户78人投保。
而现在已经扩大到全国范围开展的反向抵押保险,参保人数也并不理想。
根据银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9年8月末,参保有效保单为126件,仅有126户186人参保。
而参保人大都为无儿女的孤寡老人,平均参保年龄为71周岁。
老年人还普遍的持有养儿防老、房产传续的传统观念,子女的反对也是该保险产品推行的阻碍。
除此之外,不了解以房养老的概念,更接受不了这种养老方式。
同时,在社会中老年人对以房养老保险产品和保险的真实作的了解普及度还很低,很多老年人都持有“保险产品都是骗人的”这一观点。
(二)保险公司动力不足2014年保监会提出四个城市试点时,只有一家保险公司推出了以房养老保险产品,即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3月推出的“幸福房来宝”。
浅析我国开办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即“以房养老”的模式

四 构建我国 “ 以房养老”模式的新思路
目前我 国不具备大规模推行 “ 以房养 老”的社会条件 , 但社 会各 方已积极投入 到反 向抵押贷款的建设当 中。借鉴美国的成 功 经验 , 综合考虑各方 面因素 , 以政府为主导 , 金融机构为运作主体 的模式应当是我国政府的适当选择。 政府 可 以尝 试和 商业银 行及 保 险公司合 作 , 开展 “ 以房养 老”新试点。政府 一方面在 政策、法规方面给予相应的支持 , 一 方面政府 也加大宣传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方面的相关知识 , 让居 民 全面认识 “ 以房养老”的 内涵 , 这有 利于兼顾效率和公平 , 提高贷 款水平和质量 , 更好地 实现服务于民的 目标 。与此同时, 金融机构
限定方面 , 政府部 门缺乏金融人才的引进 , 这会增加借贷双方的负 担, 政府承保的风险增大 , 最终造成难 以为继的被动局面。 ( 二) 银行 银行主办住 房反 向抵 押业务 的优势主要体 现在银行 雄厚 的 资金支持方 面 , 由于银 行有大量 长期且稳定 的现金流入 , 而且 长 期从事房地产方 面的金融 投资 活动 , 因而银行承办住房反 向抵押 贷款有 着得天独厚 的优势 。但 银行的储蓄存 款多数是 活期或短 期 固定存 款 , 这和 住房反 向抵押贷 款要 求 的长期资 金支持 不 匹 配, 势必会导致 “ 短存长贷”问题 的出现。 ( 三) 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资产规模和流动性 方面 的优势可以保 障住房反 向抵 押贷款的 良好运作 ,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期限长 , 而且需要长期大 量的资金支持, 保险公司的资金实力能够满足其要求, 而且保险公司 在产 品设计和定价方面的优势也和反向抵押贷款相得益彰。 但我 国保 险公 司承办住房反 向抵押贷款面临着一些障碍 , 其 中最大的阻碍就是我 国的保险公司 尚不具备发放贷款的功能 , 这 会 阻碍 其反 向贷款业 务的拓展 。而且保险公司 制定贷款条 目时 会考虑盈利 因素 , 因而成 本较高 , 业务规模较小 , 这也不利于住 房 反 向抵押贷款 的发展 。
基于我国住房反向贷款的研究

基于我国住房反向贷款的研究近年来,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房价不断上涨,给购房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
为了解决一部分老年人在购房后财力不足的问题,住房反向贷款成为一种备受瞩目的金融产品。
住房反向贷款是指由老年人将住房抵押给银行或金融机构,以获取资金支持,同时享受低息贷款。
住房反向贷款在我国起步较晚,但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以及老年人财务压力的增加,其发展势头迅猛。
根据统计数据,我国老年人口逐年增加,并且大部分老年人都是靠退休金来维持生活,因此他们的财务状况相对薄弱,对于购房后产生的经济压力较大。
住房反向贷款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于老年人来说,住房是最为重要的经济支柱之一,通过住房反向贷款可以将房屋资产变为现金流,解决日常生活或其他方面的资金需求。
住房反向贷款具有较低的利率,相较于其他贷款产品具有较大的优势。
住房反向贷款还可以实现住房的继承权,保证住房资产能够更好地流转。
住房反向贷款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
由于住房反向贷款涉及到继承权的问题,一些老年人可能会面临住房被继承人要求变现的风险。
住房反向贷款的利率虽然相对较低,但累积在多年后,也会形成较大的还款压力。
住房反向贷款还有一定的金融风险,一旦贷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银行或金融机构可能会通过拍卖房屋来收回贷款。
为了规范住房反向贷款市场,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加强对住房反向贷款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完善住房反向贷款的审查和风险评估机制,确保贷款人能够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住房反向贷款产品的开发和运营,提高市场竞争力。
基于生命周期理论谈住房反向抵押贷款

【 关键 词】反 向抵押 贷款 生命周期 理论
产税
一
金 融工具
遗
、
引 言
YL
随着老年人 口的增 多, 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老 龄化时代 。 人 口老龄化主要是指人 口年龄 结构 的老龄化 ,是一个 中老年人 口
比例不断提高的过 程。 中国人 口变化的最大特点是“ 未富先老” 。 20 年 , 0 0 中国 6 岁以上老人 占人 口结构比重为 68 与 世 5 . %, 界平均 水平 完 全一 样 ,至 2 0 0 9年 ,中国 的老 龄化 比例 已达 8 %, . 显著赶超 世界平均水平 7 ‰ 如 何关闭未富先老的窗 口, 3 . 5 在 英法等欧洲国家 已经有一 个成熟的保 险产品 , 即在老年居 民 中推行的“ 抵押房产, 领取年金” 的寿险服务( oa ri dA — C lt a e n le l z n i )其操作过程就像 是把 抵押贷款业 务反 过来做 , uy , t 因此在 美 国被 称为反向抵押 贷款 R vr ot g)住房反向抵 押贷款 ee em r a 。 s ge 是指个人以 自有完全产权 的房屋作为抵 押 , 以定期或不定期 从 银行或其 他金融机 构获得 贷款用于 个人 生活和 其他开 支的 一 种金融产品 。贷款 后借 款人对抵押房屋 继续拥有居住 权 , 款 借 人可 以选 择在死 亡之前通 过 出售房 产或 其他 资金来 源还本 付 息, 或选择 死亡之后将房屋的所 有权转让给 金融机构 。若 约定 借款人死亡后其房产 归金融机构所有 , 款人在其有 生之年 则借 不需 要给 付任 何还款和利息。这种贷款适合于拥有个人房产的 老年人 , 以实现 以房养老 。 可
表 1 分年 龄 老年 人 主 要 生 活 来 源 ( 位 : 单 %)
基于我国住房反向贷款的研究

基于我国住房反向贷款的研究引言一、住房反向贷款的概念和特点住房反向贷款是指以住房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而不需要借款人偿还本金和利息,贷款期满后银行收回房屋,房屋价值超出贷款金额的部分归借款人或其继承人所有的一种金融业务。
其特点包括:借款人无需偿还本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居民的还款压力;贷款期限较长,通常为20年以上,符合老年人的养老规划需求;借款人在享受房屋增值收益的仍然拥有房屋的使用权,可以继续居住在房屋内;住房反向贷款具有较高的费用,包括评估费、鉴证费、保险费等,这是其区别于传统抵押贷款的一个重要特点。
二、住房反向贷款的发展现状在中国,住房反向贷款的发展起步较晚,但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和住房市场的不断升温,住房反向贷款逐渐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重视,相关政策和法规也在逐步完善。
据统计,截至目前,中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规模已经达到上千亿规模,并且仍在不断扩大。
在国家政策层面,2013年,我国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了《关于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试点城市和政策支持措施。
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鼓励银行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
这些政策的出台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市场保障。
在实践层面,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和房地产企业也纷纷进入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市场,推出了各种类型的产品。
目前,一些城市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产品已经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受到了一部分老年人的青睐。
三、住房反向贷款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尽管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在我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1. 风险管理不足。
由于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银行和房地产企业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如评估不准确、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2. 缺乏专业人才。
由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属于金融行业的新兴业务,专业人才相对匮乏,需要加大对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
浅析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制度

浅析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制度作者:李艺璇来源:《商情》2017年第29期【摘要】人口老龄化问题在我国已经越来越突出,我国现在实行的养老制度已经不能很好地解决当下我国所面临的养老问题。
如今,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在我国已经走出理论研究的阶段,2013 年 9 月 13 日,在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中国保监会、银监会等也相继发布了相关的试点规划。
这将为我国的养老模式提供一个新的选择。
【关键词】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养老制度一、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概念所谓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将自己所有的房屋用抵押的方式,抵押给银行或者保险机构等这样的金融机构,再经这些相应的金融机构一系列的综合评估后,决定在一定的期间内,发给房屋所有权人相应的贷款。
该项贷款的截止日期是该房屋所有权人死亡或者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时。
在该项贷款到期之时,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选择在继续享有房屋所有权的基础上偿还本息,当然也可以选择将该房屋交给相应的金融贷款机构,由该机构自行处理该房屋,获得的价款可以用来偿还本息,偿还过后剩下的价款可以由原房屋所有权人的子女予以继承。
二、我国实行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可行性分析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要想在我国更好地实现,其必须拥有两个基本条件:第一,该项贷款的申请人必须拥有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第二,相关的金融机构能够积极主动地推出这种产品。
就我国目前的状况而言,住房拥有率有了普遍的提高,社会公众的养老意识也在发生不断地变化,这就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在我国的实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其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主要包括一下几个方面:(一)传统养老模式存缺陷一方面,我国现在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部分累积制度,当然,该制度并不是从一开始就一直实行的,而是从原来的现收现付制度演变而来的。
但是,这一改变有其积极地作用,也带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即出现了巨大的隐性债务,损害了保险受益人部分利益。
上海市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养老保险问题研究——可行性与组织模式

*本文为2012—2014年上海市保险学会课题资助项目。
一暍引言伴随着社会老龄化的进一步加深,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作为一种全新的养老模式,近些年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都提出要探索多种养老模式,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为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精神,中国保监会于2014年3月向各家人身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拟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武汉四地率先开展试点。
上海作为试点城市之一,不仅是中国金融中心,保险公司云集,还具有城镇住房货币化改革早、居民住房自有率高、房价上升迅速的特点。
相较于中西部地区,上海市民的观念更新快,更易接受新事物,这些均为上海市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养老保险试点提供了有利条件。
况且,上海老龄化程度接近世界最高水平,社保基金严重亏空,财政不堪重负,人口抚养比例大幅攀升,可利用的公共养老资源匮乏,加之上海户籍人口已连续20年负增长,社会竞争日趋激烈,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如果仅仅依靠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或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很难化解社会老龄化危机。
而上海高生活成本、高房价、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催生了大量“房子上的富人、现金上的穷人”,这极大地增加了上海市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养老保险的可能性。
然而,上海于2007年试点的“以房自助养老”模式由于无人问津以失败告终。
上海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养老保险的开展究竟存在哪些障碍?是否具备了试点的条件?本文从上海老龄化的现状出发,深入分析其开展瓶颈及原因,根据上海的实际情况,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养老保险运行的组织模式及其运行机制的方案进行设计。
本文的研究结果不仅能为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养老保险试点提供理论支持,也是探索符合国情、满足老年人不同养老保险产品需求的有益尝试,对化解上海社会老龄化,解决养老资源不足,减轻. All Rights Reserved.社保基金压力,构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对北京、广州等特大型城市老龄化问题的解决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法律硕士辅导之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途径

法律硕士辅导之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途径法律硕士辅导之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途径一、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有居住和养老的双重功能,是一种社会效益明显、对养老事业发展和社会稳定有促进作用、符合政府的政策取向、但对借贷双方都有较大风险的金融产品,因此,它具有正的外部经济性特征。
国外的经验表明,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发展过程中,政府的作用很大。
为促进此项业务在我国健康发展,我国政府从一开始就应该介入,在政策、法规、信息、宣传等方面予以支持。
比如,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推出初期,从事该项业务的金融机构要经政府授权,并对申请人和经营机构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对借贷双方给予担保,或由政府授权的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对违法违规经营的机构,要坚决打击,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
二、建立相应机制建立以商业银行为主体,保险公司和社保机构为补充,房地产中介机构参与其中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开办机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是一个复杂的金融产品,国外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机构各异。
我国实行分业经营,由银行、保险、信托、社保等机构单独开展此项业务各有其优缺点。
银行资金比较充裕,个人储蓄存款中用于购买住房、准备养老的资金也占有较高的比例,而且传统的房地产贷款业务都是由银行开办的,经验较为丰富。
但是反向抵押贷款运行周期长,而银行的存款时间较短,借贷双方的持续期不匹配。
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长期从事养老保险的经营,在寿险产品的开发和推广上有丰富的经验,但目前由于政策的限制,我国的保险公司尚不具备金融信贷的功能,国内的保险资金也不允许直接投资普通的房地产项目。
社会保障机构虽然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业务范围与养老事业密切相关,但这项业务涉及贷款的发放与抵押房屋的评估、维护、销售等工作,这些也不是社保机构的专长。
此外,房地产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房地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发展反向抵押贷款业务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但它们也不可能成为主角。
总之,如果上述机构单独开办反向抵押贷款业务,总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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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模式与机制的探讨 老龄化危机的迅速到来及相关的养老问题,已是摆在我国亿万城乡老人和各级政府面前的重大事项。预计到本世纪中叶,老年人口将达到4.2亿人,占到全部人口的25%以上。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因人口寿命的普遍延长,高龄老人增多,预计这一比例还将高达35%之多。对众多老年人的老有所住、所养、所为等以统盘考虑、全面筹划安排,已经是非常重要。在近两年人代会上,“反向住房抵押贷款”一度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这里所谓“以房养老”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反向住房抵押贷款”或叫“倒按揭”,这种模式专门针对有产权房的老年人。第二种“以房养老”的方式是“以房换养”。有些老年人把房子交给福利机构,然后住到福利机构享受服务,房子由福利机构出租,等老人百年之后,房产由福利机构处置。 目前,对养老方式较多地考虑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养老保障较多考虑养老保障基金的筹措、使用、监管,这是必要的,但却涉及面过于狭窄。且因养老金的过度缴纳、储存与积累,还会对国民经济增长、企业经济活力和居民投资消费等,造成相当阻碍。养老保障与养老方式同样需要观念与制度创新,开拓养老新思路,增加新的养老资源,加固我国脆弱的养老保障。同时,将老有所住、老有所养纳入整个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统筹、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的科学轨道,纳入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推进的轨道上来。既能在不过多动用财力尤其是政府财力的状况下,切实解决好老有所住、老有所养的大问题;又能借此促进而非阻碍经济社会的快速推进,实现全面整体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一、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组织模式 组织模式的确定和贷款机构的选择是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环节。在我国,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既要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又要结合我国的国情、金融机构状况和居民的消费习惯,统筹考虑,选择高效合理的组织模式,以减少运营成本,提高综合效率。 (一)组织模式的定位 概括起来,目前国外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组织模式有三种类型:完全市场模式、完全政府模式,以及二者兼顾模式,其中美国模式属于第三种。相对于英国、法国、新加坡等国来说,美国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历史长、市场规范、运作较为成功,效果也最为明显。我国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应借鉴美国模式的经验,走政府调控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之路。也就是说,要在政府主导下,充分发挥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房地产公司、中介机构的优势,进行市场化运作,以实现取长补短,优势互补。这是由反向抵押贷款的产品属性与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 第一,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本身具有明显的外部经济性。通过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有助于实现老人自我养老,减少国家社会保障的压力,促进社会的稳定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但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本身面临着较大的市场风险,如果没有政府的介入和政策的支持,这项业务就难以发展起来。 第二,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信用体系还不完备。我国是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前正处于转轨时期,体制改革还不到位,市场主体发育还不成熟,信用体系还不健全,法制环境还不完善。这样的外部环境不利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如果我们把这项关系众多老年人切身利益的事业完全交由市场来运作,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英国在这方面的教训是深刻的。我国应该避免重蹈英国的覆辙,加强政府的监管,尤其要在起步阶段,更要走稳、走好。 第三,我国的居民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知识还很缺乏,对它的认识有一个时滞,政府的介入有助于增强居民的信心。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是一个全新的产品,涉及到人们观念的更新、生活方式的转变、遗产继承方式的改革、养老方式的变化,人们对它从认识到接受会有一个过程。如果政府从一开始就介入,相当于对这一产品的信用增级,可显著增强民众的信心。为保证公正性,在该项业务推出的初始阶段,需要进行大力宣传推广,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咨询教育,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这些都是私营机构所不愿也无法承担的。 但这并不是说,政府应该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大包大揽,甚至垄断经营。缺乏竞争将导致失去效率。美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发展面临的问题之一是参与的私人机构较少,目前仅剩一家,这是美国政府所不愿看到的,也是广大消费者所不希望的。我国在推出这项业务时,应该汲取国外的经验教训,妥善处理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二者的关系。既要发挥政府的指导、调控、监管作用,又要在具体产品的开发、推广、放贷、评估等环节上,充分调动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房地产中介机构等相关机构的积极性。要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最终形成权责明确、运作规范、监管有力、充满活力与效率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发展模式。 (二)贷款机构的选择 贷款机构的确立是推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前提。但并不是所有的机构都适于开办这项业务。这里不妨先分析一下目前我国各类相关金融机构的优缺点。 1.商业银行是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主力军。商业银行的资金比较充裕,个人储蓄存款中用于购买住房、准备养老的资金也占有较高的比重,而且传统的房地产贷款业务都是由银行开办的,银行对开发与房地产有关的金融产品也有比较丰富的经验。银行办理反向抵押贷款业务可谓相得益彰。但银行的储蓄存款以活期和短期固定存款为多,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周期不匹配,存在着“短存长贷”现象,这会影响银行资金的流动性。如果有保险业的介入,实现银保联手,则可有效地克服上述不足,达到分散风险、共赢发展的目的。 2.保险公司是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有生力量。如果单从资产的流动性看,保险公司最适合开办此项业务,尤其是其中的寿险公司。一是寿险公司已积累了大量的保险金,而且负债期限较长。截止到2006年底,我国保险业集聚的总资产已达1.97万亿元,而且它的支付具有长期性,一般发生在10年之后,这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期限匹配较好。二是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在产品设计时需要考虑借款人的预期寿命,进行产品精算和定价,这正是保险公司的优势所在。三是寿险公司专门从事养老金保险的缴费与理赔业务,积累了丰富的理赔经验,这是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所必须的。但从目前政策上看,保险公司尚不具备金融信贷的功能。 3.社会保障机构是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参与者。建立强有力的社会保障体系,增加新的养老资金筹措渠道,支持养老事业,本来就是社会保障机构的基本工作。但社保机构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受风险控制、投资渠道的限制较多,而且这一业务的开办,涉及到许多具体工作,如购售房交易、资产评估、旧房拍卖等,这些工作并非社会保障机构的强项。因此,社会保障机构最多只能是一个配角,而非主力军。 4.一般企业公司不适合开办这一业务。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因其协议执行时间长、资金多、关系复杂,协议执行中风险较大、社会影响广,因而对开办机构有规模、实力等市场准入方面的要求。一般企业单位,因其资金规模有限,客户的信任度低,并不适合办理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 (三)经营方式的确立 根据上述分析,无论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房地产中介公司,还是社保机构,都不适于单独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它的推出,应以商业银行和寿险公司为主,社会保障和相关中介机构参与其中,形成权责明确、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关系。在具体运作形式上,建议成立一个联合经营的股份制公司,由商业银行等几家单位按一定比例投资入股,利益分享、风险共担,注册资本金较多,独立开展反向抵押贷款业务。份制公司的架构内,成立不同的部门,分别负责产品设计、市场开拓、售后服务等业务。如由内部的保险部门策划反向抵押贷款业务的程序,设计产品,根据生命表进行相关测算,估计每年给付的养老费用;由银行部门负责贷款的审查、发放、回收等事宜;由房地产部门发现目标客户,联合保险部门进行谈判,通过拍卖出售将收回的住房变现,回笼资金等等。这样既可以发挥上述几家金融机构的优势,又可以使外部矛盾内部化,还可以隔离风险,达到多赢的目的。 二、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运行机制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运作,需要有一定的程序和机制作保证。尽管对不同类型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产品来说,贷款申请与支付的程序不一定完全相同,但总的框架应是一致的,主要包括: (一)借款者向政府的特设机构或与贷款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咨询,就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优缺点、适用人群、产品特征、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充分了解,并与家人或继承人协商,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申请该贷款。 (二)符合条件并决定申请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申请人,向具有资格的贷款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也即向银行或其他经办机构提出对自有住房实施反向抵押贷款的申请书。 (三)贷款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然后委托独立、合法、权威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申请人的资信和房产等情况进行审查。 (四)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内容,对申请人的信用、住房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并出具审查评估报告。 (五)按照评估报告,贷款机构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借贷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合同。 (六)合同生效后,在贷款期间,贷款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向借款者定期或不定期地提供现金支付,房产所有权逐渐转移到贷款机构。 (七)贷款到期或者按照约定借款人死亡后,借款者或其继承人可以用其他资产偿还贷款,否则贷款机构将抵押住房收回,并在二手房市场上拍卖出售,用所得收入弥补前期的贷款额,取得利润。 (八)今后随着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证券化,贷款机构可以以一系列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为标的资产,并以其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作担保,通过发行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证券的方式,将资产出售给投资者以进行融资活动。 三、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参与各方的作用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能否顺利推行,在于参与各方能否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到位而不越位。因此,对各参与机构准确定位是非常必要的。 (一)政府 我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参与和支持。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市场监管者。老年人一般缺乏足够的金融知识,无法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做出全面、准确的判断,很容易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被误导。为此,政府必须加强对市场主体包括贷款机构和中介机构的监管,明确贷款机构必须披露的信息,包括利率、费用等;对中介机构通过认证和监控,确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