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行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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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一、危害行为概述(一)危害行为与行为的区别犯罪首先是人的一种危害行为,而社会危害性又是从行为的客观现实影响中表现出来的。

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危害社会的思想活动没有以行为方式表现出来,就无法形成对社会的危害。

“无行为则无犯罪也无刑罚”,危害行为是每一个具体犯罪构成的基础,在犯罪论体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危害行为”,其确切称谓应当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要件”,实质是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质。

“危害行为”是最狭义的行为概念。

在我国刑法中,“行为”一词具有多种含义,有时把它作为犯罪的同义语使用,如“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犯罪定义中使用的行为;有时把它看作纯粹的身体动静,如“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精神病人的行为;有时它仅指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如“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意外事件中的行为。

行为主要可分为四类:1.自然行为:有体性;2.有意行为:有意性;3.危害行为:有害性;4.实行行为:实行性。

由此可见,危害行为是行为的一分支。

(二)危害行为的定义危害行为是指人在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它有三个基本特征:1.客观特征:有体性。

即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表现出的动静。

往往要借助于自然力和工具等。

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举止或活动,既包括举动,也包括静止;既包括积极活动,也包括消极活动。

人的身体举止不限于四肢的举动,还包括诸如以目示、语言教唆、默示等有意义的动作。

这是危害行为的客观要素。

2.主观特征:有意性。

即危害行为是受行为人意志支配的行为。

人的意识和意志,是危害行为的主观内在特征。

刑法规定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目的在于调整这类行为,避免社会遭受危害。

如果不是由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身体举止,刑法是不可能起到调整作用的。

因为刑法要最终达到调整目的,只能通过调节行为主体的意识和意志,从而间接影响其实施的身体举止。

所以,缺乏人的意思的身体动静即使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也不属于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按照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理论,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的最核心要件。

特征:1、有体性:危害行为时人的身体活动,包括积极举动和消极静止。

这是危害行为的客观特征,目的是将思想排除在犯罪之外。

思想无罪。

2、有意性: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如果没有人的意识支配,则不能认为是危害行为。

3、有害性:危害行为至少具备法益侵犯可能性,这是行为的实质内容。

目的是将看似危害很大,但缺乏法益侵害可能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20种事故类别、5类伤害、4大类不安全状态、3类不安全行为

20种事故类别、5类伤害、4大类不安全状态、3类不安全行为

20种事故类别(1)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2)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

(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5)触电,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6)淹溺,指因大量水经门、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7)灼烫,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8)火灾,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

(9)高处坠落,指出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

(10)坍塌,指建筑物、构筑、堆置物的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

土石的塌方等情况。

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顶片帮,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顶板垮落为冒顶。

(12)透水,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

(13)放炮,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

(14)瓦斯爆炸,是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15)火药爆炸,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的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6)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

(17)容器爆炸。

容器(压力容器的简称)是指比较容易发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较大的承受压力载荷的密闭装置。

(18)其他爆炸。

凡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为其他爆炸事故(19)中毒和窒息,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如误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20)其他伤害。

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15大类伤害方式(工伤事故伤害方式)6.0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6.01.1无防护无防护罩无安全保险装置无报警装置无安全标志无护栏或护栏损坏(电气)未接地绝缘不良8局扇无消音系统、噪声大危房内作业未安装防止“跑车”的档车器或档车栏其它6.01.2防护不当防护罩未在适当位置防护装置调整不当坑道掘进、隧道开凿支撑不当防爆装置不当采伐、集材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放炮作业隐蔽所有缺陷电气装置带电部分裸露其它6.0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6.02.1设计不当,结构不合安全要求通道门遮档视线制动装置有缺欠安全间距不够拦车网有缺欠工件有锋利毛刺、毛边设施上有锋利倒梭其它6.02.2强度不够机械强度不够绝缘强度不够起吊重物的绳索不合安全要求其它6.02.3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设备带“病”运转超负荷运转其它6.02.4维修、调整不良设备失修地面不平保养不当、设备失灵其它6.03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及面罩、呼吸器官护具、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6.03.1无个人防护用品、用具6.03.2所用的防护用品、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6.0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6.04.1照明光线不良照度不足作业场地烟雾尘弥漫视物不清光线过强6.04.2通风不良无通风通风系统效率低风流短路停电停风时放炮作业瓦斯排放未达到安全浓度放炮作业瓦斯超限其它6.04.3作业场所狭窄6.04.4作业场地杂乱工具、制品、材料堆放不安全采伐时,未开“安全道”迎门树、坐殿树、搭挂树未作处理其它6.04.5交通线路的配置不安全6.04.6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6.04.7地面滑地面有油或其它液体冰雪覆盖地面有其它易滑物6.04.8贮存方法不安全6.04.9环境温度、湿度不当人的不安全行为的类型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将人的不安全行为归为十三大类1.操作失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20种事故类别、15类伤害、4大类不安全状态、13类不安全行为

20种事故类别、15类伤害、4大类不安全状态、13类不安全行为

20种事故类别(1)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2)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

(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5)触电,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6)淹溺,指因大量水经门、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7)灼烫,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8)火灾,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

(9)高处坠落,指出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

(10)坍塌,指建筑物、构筑、堆置物的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

土石的塌方等情况。

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顶片帮,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顶板垮落为冒顶。

(12)透水,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

(13)放炮,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

(14)瓦斯爆炸,是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15)火药爆炸,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的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6)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

(17)容器爆炸。

容器(压力容器的简称)是指比较容易发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较大的承受压力载荷的密闭装置。

(18)其他爆炸。

凡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为其他爆炸事故(19)中毒和窒息,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如误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20)其他伤害。

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15大类伤害方式(工伤事故伤害方式)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将“物的不安全状态”分为以下四类:6.0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6.01.1无防护6.01.1.1无防护罩6.01.1.2无安全保险装置6.01.1.3无报警装置6.01.1.4无安全标志6.01.1.5无护栏或护栏损坏6.01.1.6(电气)未接地6.01.1.7绝缘不良6.01.1.8局扇无消音系统、噪声大6.01.1.9危房内作业6.01.1.10未安装防止“跑车”的档车器或档车栏6.01.1.11其它6.01.2防护不当6.01.2.1防护罩未在适当位置6.01.2.2防护装置调整不当6.01.2.3坑道掘进、隧道开凿支撑不当6.01.2.4防爆装置不当6.01.2.5采伐、集材作业安全距离不够6.01.2.6放炮作业隐蔽所有缺陷6.01.2.7电气装置带电部分裸露6.01.2.8其它6.0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6.02.1设计不当,结构不合安全要求6.02.1.1通道门遮档视线6.02.1.2制动装置有缺欠6.02.1.3安全间距不够6.02.1.4拦车网有缺欠6.02.1.5工件有锋利毛刺、毛边6.02.1.6设施上有锋利倒梭6.02.1.7其它6.02.2强度不够6.02.2.1机械强度不够6.02.2.2绝缘强度不够6.02.2.3起吊重物的绳索不合安全要求6.02.2.4其它6.02.3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6.02.3.1设备带“病”运转6.02.3.2超负荷运转6.02.3.3其它6.02.4维修、调整不良6.02.4.1设备失修6.02.4.2地面不平6.02.4.3保养不当、设备失灵6.02.4.4其它6.03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及面罩、呼吸器官护具、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6.03.1无个人防护用品、用具6.03.2所用的防护用品、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6.0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6.04.1照明光线不良6.04.1.1照度不足6.04.1.2作业场地烟雾尘弥漫视物不清6.04.1.3光线过强6.04.2通风不良6.04.2.1无通风6.04.2.2通风系统效率低6.04.2.3风流短路6.04.2.4停电停风时放炮作业6.04.2.5瓦斯排放未达到安全浓度放炮作业6.04.2.6瓦斯超限6.04.2.7其它6.04.3作业场所狭窄6.04.4作业场地杂乱6.04.4.1工具、制品、材料堆放不安全6.04.4.2采伐时,未开“安全道”6.04.4.3迎门树、坐殿树、搭挂树未作处理6.04.4.4其它6.04.5交通线路的配置不安全6.04.6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6.04.7地面滑6.04.7.1地面有油或其它液体6.04.7.2冰雪覆盖6.04.7.3地面有其它易滑物6.04.8贮存方法不安全6.04.9环境温度、湿度不当人的不安全行为的类型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将人的不安全行为归为十三大类1.操作失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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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首先,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者动作,包括积极活动与消极活动。

由于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是客观的、外在的现象,故思想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随之被排除在犯罪之外。

言论本身不是犯罪行为,但发表言论则是一种身体活动,因而也是行为。

其次,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或者说是意识的外在表现,因此,无意识的举动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

例如,人在睡梦中或者精神错乱下的举动,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在身体完全受强制下的举动等,就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最后,危害行为必须是在客观上侵害或者威胁了社会关系的行为,故正当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理论将其概括为作为与不作为。

(一)作为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从表现形式上看,作为是积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作为直接违反了禁止性的罪刑规范。

例如,刑讯逼供行为,必须是以积极的身体动作,直接违反了严禁刑讯逼供的罪刑规范。

作为也有多种表现形式,如利用自己的四肢等实施的作为,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利用自然现象实施的作为,利用他人实施的行为,等等。

(二)不作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从表现形式上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不作为不仅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范,而且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

危害健康行为概念

危害健康行为概念

危害健康行为概念
危害健康行为是指那些对个人健康产生负面影响的不良行为或习惯。

这些行为可能导致疾病、身体损害或心理健康问题,而且通常是可避免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危害健康行为的概念:
吸烟:烟草中的尼古丁和其他有害化学物质对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系统有害,增加患癌症、心脏病和慢性呼吸疾病的风险。

饮酒过量:过量饮酒对肝脏、心脏和大脑造成损害,增加患肝病、心脏病和神经系统障碍的风险。

不良饮食习惯:高糖、高盐、高脂肪、低纤维的饮食容易导致肥胖、高血压、糖尿病和心血管疾病。

缺乏体育锻炼:缺乏体育锻炼增加患肥胖、心血管疾病、骨质疏松和心理问题的风险。

不良姿势和体态:不正确的姿势和体态可能导致骨骼和肌肉问题,例如腰痛和颈椎病。

常见的心理压力:长期的心理压力和焦虑可能导致抑郁症、焦虑症和其他心理健康问题。

睡眠不足:长期的睡眠不足与免疫力下降、记忆力减退和心理问题有关。

没有适当的个人卫生:不注意个人卫生可能导致传染病的传播和其他健康问题。

暴露在有害环境下:生活或工作在有害环境中,如空气污染、化学物质暴露等,可能对呼吸系统和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合法或非法药物滥用:滥用药物,包括合法药物如处方药和非法药物如毒品,可能对身体和心理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这些危害健康的行为可能相互关联,加剧健康风险。

为了保持良好的身体和心理健康,我们应该避免这些不良行为,采取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包括均衡饮食、适量运动、保持心理平衡等。

此外,及早预防和干预这些危害健康行为,也是健康促进和疾病预防的重要措施。

刑法第六章


例四:张某拒不救治案
被告人张某某,因与女青年吴某通奸而 曾向其妻王某提出离婚。某日,张某某与王 某发生争吵扭打,被人劝开后,王某当着张 国华的面服下慢性毒药。张某某见状不理不 睬,当晚外出看电影至深夜十二时许,又到 附近小酒店喝酒,尔后去另屋睡觉。延续到 次日上午,王某终因毒力发作死亡。被告人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是否构 成犯罪?
2006-4 单选
下列与不作为犯罪相关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警察接到报案:有歹徒正在杀害其妻。甲立即前往现场,但 只是站在现场观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此时,县卫生局副局长刘 某路过现场,也未救助被害妇女。结果,歹徒杀害了其妻。甲和刘 某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均应成立渎职罪 B.甲非常讨厌其侄子乙(6岁)。某日,甲携乙外出时,张三酒后 驾车撞伤了乙并迅速逃逸。乙躺在血泊中。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 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乙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由于张三 负有救助义务,所以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C.甲下班回家后,发现自家门前放着一包来历不明、类似面粉的 东西。甲第二天上班时拿到实验室化验,发现是海洛因,于是立即 倒入厕所马桶冲入下水道。甲虽然没有将毒品上交公安部门,但不 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D.《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必须立即报警。过路人甲 发现火灾后没有及时报警,导致火灾蔓延。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 放火罪
(四)危害结果的地位
1.成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2.构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影响刑事诉讼程序
2008-1
单选
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 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 有造成危害后果 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 该枪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 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 还。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论危害行为

论危害行为摘要在刑法中有一句古老的格言:无行为则无犯罪也无刑罚。

它表明了行为对于犯罪成立的决定意义。

马克思曾经说过:“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因为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的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

”关键词行为作为不作为无行为则无犯罪也无刑罚,行为在现代刑法中居于基础性地位。

在我国刑法中,行为一词具有多种含义,有时就是指犯罪,如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中所使用的行为,有时仅指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身体动静,如刑法第16条规定的意外事件中的行为。

一、危害行为概述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意识和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行为是对客观世界产生影响的身体活动,危害行为也是如此。

危害行为的身体活动既包括举动,也包括静止。

人的身体举止不限于四肢的举动,还包括诸如以目示、语言教唆、默示等有意义的动作。

(一)危害行为具有的三个显著特征。

有体性(客观性),是指危害行为的身体活动既包括举动也包括静止,不包括犯意形成和流露。

比如,言论与发表言论,言论属于思想的、观念的范畴,但发表言论则属于行为的范畴。

有意性,是指刑法只调整有意识和有意志支配和控制的行为,而不包括反射动作、睡梦中的举动等等。

有害性,是指刑法只禁止在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无害的身体举止不会被规定在刑法中。

其社会危害表现为法益侵犯性,包括对法益的实际侵犯和侵犯危险。

(二)刑法上的行为。

刑法上的行为包括实行行为、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其中实行行为是刑法的中心概念,因为实行行为是由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急迫性的行为,是刑法主要禁止的行为。

(1)实行行为的判断标准。

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犯性,是以客观事实作为标准来判断,而非以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为标准进行判断,具体来说,应该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并对客观事实进行一定程度的抽象,同时站在行为时的立场进行,按照客观的因果法则来进行判断。

第6章 犯罪客观方面

(三)流行病学的因果关系 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犯罪中,要认定犯罪的成立,排污行为与环 境污染的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比一般因果关系复 杂,国外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推定原则。 1.必要条件:无A则无B,有A但未必有B。 2.病因学旁证法。
第四节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四)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说 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基于法律的 拟制。不作为的原因力,就在于它应该阻止而没有阻止事物向危险方 向发展,以至于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只在于:它要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 义务为前提。除此之外,它的因果关系应与作为犯罪一样看待。
第三节 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一)广义的危害结果 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危害。 包括构成要件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结果、物质性危害结果和非物质性危 害结果、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等。
第三节 危害结果
(二)狭义的危害结果(构成要件结果) 由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的、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成立犯罪或者犯罪 既遂具有决定意义的危害结果,它只存在于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 和结果犯的既遂犯中。狭义的危害结果具有以下特征: 1.只能是危害行为对犯罪的直接客体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即直接危害结 果。 2.依照刑法规定属于构成要件的一部分。 3.作为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狭义危害结果对于定罪具有重要意义。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三)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罪过。 (四)有助于正确量刑。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 危害行为,又称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自由、客观上
危害社会并为刑法所禁止的身体动静。 (一)客观上是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将单纯的人的思想活动、思想方式排除于危害行为的外延,与“意 思刑法”划清了界限。(注意因言入罪情形) 2.刑法所惩罚的行为只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不是其他任何性质的 行为。

论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论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摘要: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自己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或活动,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即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有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可以分为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与不作为。 关键词:危害行为 基本形式 作为 不作为 案例: 被告人陈某,男,1986年l0月5日生。

2000年10月5日晚11时许,陈某路过本村粮食仓库,窥见值班的两名女青年已熟睡,遂起强奸之念。他先跑到拖拉机零件仓库里拿了一根铁管作凶器,尔后由值班室窗户爬进屋内。在动手解一女青年的衣扣时,见其翻身,就拿起铁管猛击两个女青年的头部,当场打死1人,打伤1人,然后潜逃。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重大凶杀案件,影响极广、民愤极大,拟判处陈某无期徒刑。因陈某作案当日正是其14周岁生日,判刑无法律条文可依,故向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犯罪后果严重,民愤极大,根据具体案情,拟同意判处陈某无期徒刑,但涉及适用刑法的解释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5日批复:“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刑法》(97)第17条已有明文规定,请依法处理。”原审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依法没有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 具体内容: 一. 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自己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或活动,具有有体性、有意性和有害性三个特征。 首先危害行为是一种人的身体举止或活动,包括积极活动与消极活动,这是危害行为的客观要素。这也就是说排除了一种情况:当行为人只有害人的思想但没有付诸行动,这是危害行为是不成立的。危害行为是客观的、外在的现象,它能改变客观世界,侵犯法益;思想是主观的、内在的东西,其本身不可能具有行为的功能。在通常情况下,容易区分行为与思想,难以区分的是有关言论的场合。 再者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这是危害行为的主观要素或者说是意识的外在表现。要把无意识的情况排除。例如:当人在睡梦中或神经错乱中的举动,因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所导致的举动,某些突然受到外界刺激而做出的本能性的条件反射,这些都不能算为危险行为。。这里的意识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意识,即在判断身体活动是否属于客观要件的行为时,只要考察该身体活动是否出于一般意义的意识即可。至于故意、过失与犯罪目的等,则不是作为客观要件要素的“危害行为”的内容。由于危害行为是意识的产物与表现,所以无意识举动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因而被排除在犯罪之外。如身体的反射动作,睡梦中的举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行为的精神病人的举动,就不是意识的产物与表现,尽管根据刑法第16条与第18条的表述可以说是“行为”,但它们不是犯罪客观要件中的“危害行为”。 最后,危害行为必须是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行为,这是危害行为的实质要素。立法者在确定什么行为危害社会时,是从本质上考察行为是否侵犯了法益以及侵犯的程度;司法工作人员在确定什么行为危害社会时,是从法律上考察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以及违反的程度。由于法益侵犯性是危害行为的实质要素,故没有侵犯法益的行为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因而被排除在犯罪之外,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是保护(较大)法益的行为,因而不可能是危害行为。 二. 如何理解作为与不作为 作为与不作为是危险行为的两种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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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行为的分类
危害行为是指那些会对自身、他人或环境造成损害、伤害的行为。

这些行为往往是不道德、不合法的,会引起社会的谴责和惩罚。

根据危害行为的性质和影响,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1.暴力行为:包括殴打、打斗、刺伤、枪击等行为,这些行为会对他人产生直接的身体伤害。

2.言语攻击:包括诋毁、辱骂、恐吓等言语,这些言语会对他人的心理造成伤害,甚至会导致精神上的问题。

3.违法行为:包括盗窃、抢劫、诈骗、走私等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会对他人的财产造成直接损失,还会破坏社会的公平公正。

4.破坏行为:包括损坏公共设施、砍伐森林、排放有害物质等行为,这些行为会对环境和公共财产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5.违反道德行为:包括不尊重他人、不诚实、不守承诺等行为,这些行为会破坏人际关系,影响社会风气。

以上是危害行为的一些分类,我们在生活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秉持良好的道德品质,避免危害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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