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国际法第一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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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自考大学课程(00394)各章节重要知识点(必背)

全国自考大学课程(00394)各章节重要知识点(必背)

全国自考大学课程(00394)各章节重要知识点(必背)1. 第一章:介绍重要知识点:- 本章主要介绍了课程的目的和内容。

- 课程旨在帮助学生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并培养其法律思维能力。

2. 第二章:法律的基本概念重要知识点:- 本章主要介绍了法律的定义和基本概念。

- 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有约束力的规范。

3. 第三章:法律的分类重要知识点:- 本章主要介绍了法律的分类和特点。

- 法律可以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等多个领域。

4. 第四章:法律的解释和适用重要知识点:- 本章主要介绍了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原则。

- 法律的解释可以分为字面解释和精神解释。

5. 第五章:法律责任重要知识点:- 本章主要介绍了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要件。

- 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6. 第六章:法律行为重要知识点:- 本章主要介绍了法律行为的要素和效力。

- 法律行为需要具备主体、客体、意思表示和合法性等要素。

7. 第七章:合同法重要知识点:- 本章主要介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变更等方面的规定。

8. 第八章:侵权法重要知识点:- 本章主要介绍了侵权法的基本原则和分类。

- 侵权法可以分为民事侵权和刑事侵权两个方面。

9. 第九章:劳动法重要知识点:- 本章主要介绍了劳动法的基本概念和内容。

- 劳动法是指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

10. 第十章:公司法重要知识点:- 本章主要介绍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运营规则和股东权益等方面的规定。

11. 第十一章:知识产权法重要知识点:- 本章主要介绍了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概念和种类。

- 知识产权法保护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创造成果。

12. 第十二章:环境保护法重要知识点:- 本章主要介绍了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 环境保护法是为了保护环境并维护生态平衡而制定的法律。

13. 第十三章:国际法重要知识点:- 本章主要介绍了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国际法1-2章知识点整理总结

国际法1-2章知识点整理总结

国际法1-2章知识点整理总结国际法是一套规范国家和其他国际主体之间行为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在整理和总结国际法的第1至2章的知识点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1. 国际法的定义和性质:-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所遵循的法律规范。

- 它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所有国家,并且主要依靠国家的自愿遵守和国际社会的共同认可来实施。

2. 国际法的来源:- 国际条约:书面协议,明确规定了签约国的权利和义务。

- 国际惯例: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被普遍接受并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模式。

-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如公平正义、善意等基本原则。

- 司法裁决和学说:国际法院的判例和法学家的学说对国际法的发展和解释也有重要影响。

3. 国际法的主题:- 国家:国际法的主要主体,享有主权平等、自卫权等基本权利。

- 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等,它们在国际法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 个人:虽然传统上国际法主要规范国家行为,但现代国际法越来越多地涉及个人权利和责任。

4. 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 国际法的编纂是指系统化和整理现有的国际法规则。

- 国际法的逐渐发展是指通过实践和新情况的出现,国际法不断演进和完善。

5.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取决于各国的法律体系。

有的国家实行“自动生效”原则,即国际法在国内法中自动具有优先地位;有的国家则需要通过国内立法程序将国际法规则转化为国内法。

6. 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意味着国家在其领土内享有最高无上的权力。

- 领土完整是指国家领土的不可侵犯性,是国际法保护的重要对象。

7. 国际争端解决:- 和平解决争端是国际法的重要目标,包括通过谈判、调解、仲裁和司法解决等方式。

- 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司法机构在解决国际争端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这些知识点为国际法的基础框架,为深入理解和研究国际法提供了出发点。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和最新的国际法律文献来不断深化理解。

国际法第一章

国际法第一章
1625年,格老秀斯发表了世界上第一部有完整体系的国际法著 作—《战争与和平法》,系统地论述了国际法的基本问题,为 近代国际法奠定了理论基础,使国际法成为一门独立学科;该 书的传播,对欧洲的国家关系产生了重大的积极影响,促进了 近代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因此,他被后人誉为“国际法之父” 或“国际法的奠基人”。
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 知识点扩充: 格老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荷兰人,近代西方资产阶级 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
He was regarded as the father of international law, towers over this great era of Renaissance. He believed that the law of nature should be exclusively based upon reason.
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第二节 国际法的发展 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 第五节 国际法的编纂 第六节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与学派 第七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八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Chapter 1 General Introduc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 二、国际法的定义(Definition)
❖ 国际法的特征(Characters of international law)
❖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 The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are mainly states themselves. ❖ 2.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 ❖ International law originated and developed just from the demand of the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第一节国际投资法概说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跨国)投资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它的主要组成部分,包含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法或对外投资法;涉及跨国投资问题的各类双边性国际条约、区域性国际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政府间机构制定的有关跨国投资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还有有关投资的国际惯例,等等。

第二节发展中国家的涉外投资立法一国的涉外投资法,通常包含两个基本方面:吸引外国投资的立法和向外国投资的立法。

一、发展中国家吸收外国投资的法制与发达国家相比较,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主要有以下特征:第一,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吸收外资的立法都以法典或系列性专门法规的形式,对有关外资的审批、待遇、国有化及补偿、财税优惠及争端解决等法律问题,作出特别规定,以与国内投资相区别;发展中国家甚至在宪法中专门规定了有关吸收外国投资的立法原则,以其对外国投资之重视。

而发达国家除少数例外,一般不对外国投资进行系列的特别规定;其适用于内国投资的法规,往往同样适用外国投资。

第二,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在对外资进行限制、管理、监督的同时,往往在税收、外汇使用及争端解决等许多方面,给予外资优于内资的种种特惠待遇,这在发达国家的外资立法中是鲜有的。

第三,20世纪60-70年代的对外投资实行国有化的国际风潮及80年代的债务危机,使得80年代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在国际直接资本跨国流动总额中的比例急剧下降。

在认识到充分利用外国直接投资以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之后,发展中国家竞相采取适应形势发展的新措施,以吸引外资。

因此他们的外资立法晚近的发展趋势是逐步放宽限制,给予外资更多的是保护和优惠,从而促使大量国际游资向发展中国家回流。

可以说,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数十年来,发展中国家吸收外资的立法经历了一个“波浪式”的发展进程。

以下从对外国投资的管制以及对外国投资的保护和鼓励这两个方面,简述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基本内容:(一)对外国投资的管制1.外国投资项目的审批。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一章知识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一章知识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一章知识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概述1.当前国际法中尚没相关于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具体、统一、完整的规则。

从国际实践上看,在国际层面: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对抗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或以国内法规定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其国际责任。

同时,国际法不干预一国国内法制定,除非该国承担了相关的特别义务。

2.比较复杂的是在国内层面,主要问题是国际法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地位问题,包括国际法规则在国内法律框架中的适用以及国际法规则与国内法冲突时的解决。

从各国实践中能够概括出以下主要内容:(1)除了牵扯到由此产生的因违背国际法义务而承担国家责任的情况以外,国际法并没有在这个问题上加以具体要求。

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原则上是一国国内法的事务。

各国法律传统和法律制度不同,在这个问题上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表现出复杂多样性。

(2)国际法包括成文的条约,也包括不成文的国际习惯。

各国对于国际法的两种不同的渊源形式在国内法中的地位、处理也不尽相同。

(3)条约一般只对缔约国具有拘束力,并且有不同的种类和内容。

条约是当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这个问题在实践中无疑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

一些学者基于认为国内法与国际法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的“两元论”理论模式出发,归纳出两种极端的或典型的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方式:转化和采纳。

所谓“转化”,是指采取这种方式的国家,要求所有条约内容都必须逐个经过相对应的国内立法程序转化成为国内法,才能在国内适用;所谓“采纳”或称“并入”,是指国家在原则上认为,该国缔结的所有条约,都能够在其国内具有国内法的地位。

采用“并入”方式的国家,一般是在其宪法巾作出这种“一揽子”规定。

其实,“转化”和“并入”的区分仅仅学术上的简化模型,在国际实践中,情况要复杂得多。

绝对单一地采取上述某一种方式的国家很少,很多国家是两种方式兼用。

从结果上看,国家都保留了适当选择权、解释权和适用弹性。

最全自考国际私法整理笔记

最全自考国际私法整理笔记

第一章绪论.(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单选】对于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正确的观点是(它主要是国内法,但也有国际法的因素)【单选】国际私法的其他名称有(ABCD )A.国际民法B.国际民商法C.法律冲突法D.冲突法【单选】对国际私法的称谓不同,大陆法系各国一般称之为国际私法;普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学家多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与直接调整方法的关系是(ABD )A.相辅相成B.互相排斥C.暂时并存D.长期并存【简答】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又称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

国际私法上讲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简述国际私法规范的种类.【单选】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是产生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前提条件).【单选】冲突规范,国际私法仍以冲突规范为特有的,最基础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3)统一实体规范,也称统一私法规范,指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法,,惯例,学说,判例,国际条约【单选】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最新的冲突法典明显地表现出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有了新的更大的发展,主要表现在:首先,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扩大了,而规定却愈趋详明了.其次,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增加了.(1)大都采用双边冲突规范的形式.(2)大量采用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形式.(3)一些新的法典更把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法律选择的总的指导思想或最重要的冲突原则大加强调最后,在法典的结构上,一些新的法典已经像民法典.刑法典一样,规定详细,大大扩大了传统冲突法的内容,提高了冲突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地位.【简答】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国际私法各项制度中的共同指导思想或理论原则。

2018年全国自考国际私法必考点 浓缩版

第一章绪论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的冲突。

包括区际法律冲突、人际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1、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2、依统一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属间接调整方法3、依统一的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属直接调整方法国际私法包括以下几类规范: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国际私法的渊源:1、国内立法2、国内判例3、国际条约4、国际惯例,学说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1、主权原则(最基本的原则),2、平等互利原则,3、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4、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的学说理论:法则区学说、国际礼让说、法律关系本座说、即权说、本地法说中国早在唐朝就有了冲突规范的雏形第三章冲突规范与法律选择冲突规范是指定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范经冲突规范指定,被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实体法,称为调整该涉处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准据法的特点是:它是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所援用的法律,它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冲突规范具有如下特点:1、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实体法规范,一般实体法直接的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冲突规范是间接的;2、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程序法规范。

3、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法律规范的结构,它不包括“制裁”和“法律后果”两部分。

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冲突规范,双方冲突规范,重叠适用准据法的规范、选择适用准据法的规范(有条件和无条件的选择)单边冲突规范与双边冲突规范的区别与联系:1、双边冲突规范解决普遍性问题,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特殊问题应以什么法律为准据,2、单边和双边冲突规范的联系表现在任何一个双边冲突规范在适用过程中都可以分解成两条相对应的独立单边冲突规范,而单边冲突规范经过相关部门的解释可以导出另外相对应的一个单边规范,并可将合并成一个双边规范准据法的表现公式: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婚姻缔结地法、立遗嘱地法)、法院地法、旗国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连结点是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适用何种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连结点起着决定性作用法律选择的方法:1、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2、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3、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4、依“利益分析”或“利益向导”决定法律的选择5、依案件应取得的结果决定法律的选择6、依有利于判决在外国的得到承认与搪和有利于求得判决一致决定法律的选择7、依当事人的自主意思决定法律的选择识别是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1、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2、不同国家对同一冲突规范中包含的概念的内涵理解不同识别的依据:1、法院地法说,2、准据法说,3、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4、个案识别说,5、功能识别说第四章冲突规范运用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广义的反致包括:反致、转致、间接转致先决问题是指法院在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讼问题时,得先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时,便可把该争讼的问题称“本问题”或“主要问题”对于国际私法中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在理论与实践中多主张由该外国的人际私法为解决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法律,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的行为法律规避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观、对象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从行为方式上讲是改变连结点或制造连结点,从客观上讲当事人已达到目的我国民诉通则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外国法的查明的方法:1、当事人举证证明2、法院依职权查明,无需当事人举证3、法院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外国法不能查明时法律的适用:1、直接适用国内法,这个大多数国家的做法2、推定外国法与国内法相同,故而适用内国法的规定3、驳回当栆的诉讼请求和抗辩4、适用与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似的法律5、适用一般法理6、辅助连结点中国有关外国法查明的规定: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的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外国法适用的一般原则“同一性原则”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以及在应请求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时如予以承认和执行的结果也会出现这样的抵触,从而可以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和拒绝加以承认和执行的一种保留制度公共秩序的立法方式:直接立法方式(中国),间接立法方式,合并限制的立法方式运用公共秩序时应注意的问题:1、公共秩序是一个强性条款2、必须区国内公共秩序与国际公共秩序3、援引公共秩序制度不应与他国主权行为相抵触,也不应也外国公法适用相混淆4、是否可以援引公共秩序制度来限制条约中的统一冲突规范的效力5、如何对待外国的公共秩序第五章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国际法 第一章 总论

国际法第一章总论第五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般原则:被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而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规范。

构成国际法基础是指,国家必须遵守,其他国际法规范受其制约,必符合精神,是其他国际法规范产生和确立的基础。

具体原则:国家在处理某个领域内具体事务的行为准则,只在某个特殊领域有效。

国际法的七项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不干涉内政原则;5国际合作原则;6民族自决原则;7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各项基本原则之首,包括国家主权原则和平等原则。

A主权:国家固有的在国内最高效力和在国际上的独立权。

国家独立主处理内部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权力。

1对内最高权:国家行使最高统治权,包括属人优越权(属人管辖权,无论在国内国外)和属地优越权(属地管辖权,对领土内的人物事管辖的权利)。

2对外独立权:自己意志管理国家事务不受他国干涉,选择自己社会制度国家形式组织自己的政府决定对内外政等3自卫权:有权进行国防建设,遇攻击时进行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

B平等:主要是法律上的平等而非政治上的平等C此原则要求各国:1相互尊重国家主权;2相互尊重国家的领土完整;3相互尊重国家的经济独立D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限制:不可绝对化不能滥用。

二不可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A内容:各国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用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或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B该原则的例外情况:1联合国按照宪章规定合法使用武力;2反对侵略的自卫战争;3在外国统治下民族和人民为行使自决权等而进行的民族独立解放战争。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A内容: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发生争执和纠纷时,不诉诸武力而应以和平方法加以解决国际行为准则。

B国际争端的种类:1政治性国际争端2法律性国际争端(因法律利益而引起的)3混合型国际争端(涉及法律权利又涉及政治利益的)4事实争端(对某项事实真相的认识分歧)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1政治解决办法:a直接谈判协商解决;b斡旋和调停(第三者干预促使当事国谈判并协助解决争端)c国际调查与和解,多用于因事实不清而无法解决的争端。

国际法自考必考知识点

国际法自考必考知识点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国际法自考必考知识点呀!
先说说国家主权吧!国家主权那可是超级重要的,就好比一个人要有自己的主见和决定权一样。

比如说,一个国家有权决定自己的政治制度、经济政策,别人可不能随便干涉呢!这多重要啊,要是没有主权,那不就乱套啦?
还有管辖权呢!国家对自己领土内的人和事有管辖权,这就像家长管教自己家里的孩子一样理所当然。

要是别的国家在咱们地盘上乱来,那肯定不行呀!
再看看外交关系。

国家之间的外交那可是一门大学问。

就像两个人交朋友,得互相尊重、互相帮忙嘛!外交官们就是负责搭建和维护这种关系的重要角色哟!
国际法的渊源也不容忽视。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这些,就像是我们做事的规则和依据。

没有这些,那国际交往不就没个准啦?比如说国际海洋法,它规范了各国在海洋上的行为和权利,多关键呀!
哎呀,国际法自考的知识点真的都很重要呢!我们得好好掌握呀!难道不是吗?这些知识点就像是一把把钥匙,能打开我们对国际事务理解的大门。

只有掌握了它们,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国际社会是怎么运作的,才能在这个全球化的时代游刃有余呀!所以呀,大家一定要加油学,把这些必考知识点都拿下!。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二)、国际商务惯例——国际贸易术语(2000通则)1、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和性质:国际惯例中的一种,具有任意性,当事人选择适用概括而言,国际贸易术语主要规范以下五个方面的法律问题:1)交货地点。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是FCA、FOB、CIF、CFR四个价格术语。

2)买卖双方在运输和保险上的分工。

3)货物的价格构成。

4)进出口清关手续的办理。

5)风险的转移。

名称交货地点风险转移运输保险运输方式海关清关手续各组特点EXW 卖方工厂交货卖方工厂交货时买方注1 各种方式进出口全由买方办理内陆交货FCA 货交承运人交承运人交货时买方注1 各种方式卖方出口/买方进口装运合同主要运费未付FAS 装港船边交货装运港船边交货时买方注1 海运内河同上FOB 装港船上交货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买方注1 海运内河同上CFR 成本+运费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卖方注1 海运内河同上装运合同主要运费已付CIF 成本+运费+保险费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卖方卖方海运内河同上CPT 运费付至交承运人交货时卖方注1 各种方式同上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交承运人交货时卖方卖方各种方式同上DAF 边境交货边境指定地点交货时卖方注2 陆上运输同上到货合同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时卖方注2 海运内河同上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时卖方注2 海运内河同上DDU 目的地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交货时卖方注2 各种运输同上DDP 目的地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交货时卖方注2 各种运输进出口全由卖方办理对上表“保险”一栏的解释:注1:由于买方承担运输中的主要风险,因此一般由买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注2:由于卖方承担运输中的主要风险,因此一般由卖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三)、《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公约的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体的适用范围1)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当事人如拥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采取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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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法第一章重点 1 国际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一、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旧称“万国法”。简单地说,国际法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 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即国际关系,国际关系包括国与国之间在政治、 经济、法律、军事、外交等各方面的关系。国际法除了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之外,还调整 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或者其他国际法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这里所称的“其 他国际法主体”,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如联合国)、某些非国家政治实体(如民族解放运 动组织、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等等。 二、国际法的演变及范围 1643—1648 年之间召开了威斯特伐利亚公会,并于1648 年缔结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该《和约》促成了有独立主权的近代国家的形成,近代国际关系也由此而产生。该公会确 认了主权平等和领土主权等近代国际法的最根本的原则,奠定了近代国际法的基础。因此, 1648 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被认定是近代国际法(或称“传统国际法”)产生的标志。 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写下了《战争与和平法》。该书在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近代国际 法的基本原理,全面阐述了当时国际法的几乎全部内容,他因此而成为近代国际法的奠基 人,被誉为“国际法之父”。 三、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两者主要有下列不同之处: 首先,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个人,包括 自然人和法人。 其次,创制法律的方式不同。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凌驾于各国之上的立法机构来制定规范, 国际法规则是国际社会就某一问题达成法律上的共识之结果。而国内法规范是由一个国家 单独创制的,由单个国家的专门立法机构予以制定或认可的。 最后,强制实施的方式不同。国际法的执行主要 靠国家的自我遵守,国际法没有强有力的 执行机制,国际社会没有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国际法律规范、并对所有国家 都有的管辖权的司法机构。而国内法主要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如军队、警察和法 庭等加以维护。全世界只有一套国际法律制度,而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国内法律制度。 四、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第一,国际法是法律,因为它是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 第二,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的规范,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由此而承担相应的国际 法律责任。 第三,国际实践已经表明,国际法作为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 认,而且也为各国所遵守。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随着国际社会法制化的呼声渐涨,有越来越多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发展 2 了各自的解决国际争端机制。

总之,国际法是法律,但它不同于国内法,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使它区别于国际道德和国际礼让。后两者均无法律拘束力,违反可以构 成不友好行为,影响有关国家之间的关系,但它不构成国际不法行为,也不引起国际法律 责任。 在缺乏完备的强制措施的国际社会中,国家为什么要遵守国际法?这主要有两方面的理由: 一方面,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这些原则或规则根植于国家自我利 益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而国际社会整体的共同利益是首要利益,它起到对一国的权力 行使予以制约的作用。另一方面,一国如果不遵守国际法,将受到来自国际社会的反对和 压力,并为此付出代价。 五、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国际法是以国家的同意为基础。国家的同意可以是明示的,这表现在条约中;国家的同意 也可以是默示的,这体现于国际习惯法中。 国际法的约束效力产生于国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这里的国家意志,是各国的意志经过协 调而取得的一致意志。 第二节 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从何处才能找到某一项国际法原则或者规则? 几乎所有的学者在国际法渊源问题上都引用了《国际法院条约》第38 条第1 款。该条款规 定国际法院在裁判争端时应适用:(1)一般或特别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3)文明各 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4)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的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 的公法学家学说;(5)经当事国同意,国际法院还可以本着“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 即根据公正或善意的理念来裁判案件。 一、条约作为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和义务关系所 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契约性条约,是指专 为缔约国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条约。造法性条约,是指专门为确立或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和 规章制度的条约。 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其在国际法渊源中的地位日趋重要。一方面,缔结条约是国家 之间创立国际法的一种最普遍、最重要的方式。另一方面,同国际习惯相比,条约的规定 往往更为明确,因而条约被各国广为采用来调整 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缔约国之 间的行为规则。根据条约法的原则,条约在原则上只在当事方之间构成法律,只对缔约方 发生法律效力,但对非缔约方则没有法律拘束力。 二、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习惯是指各国在国际交往中不断重复的一致实践,并且被认为具有约束力的惯例的总 和。 国际习惯的形成需要两个要素:惯例和法律确信意见。 关于国际习惯的第一个要素,即必须有惯例的存在,这是物质因素或称客观因素。惯例又 称“通例”,它来自国家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反复的和前后一致的实践。具体而言,国家实 3 践必须符合三个条件才能形成“惯例”:

(1)(实践的)一贯性和划一性。即有关的国家实践在一定时间内必须是一致的和连贯的。 (2)(实践的)一般性。这指的是有一定数量的国家在一段时期内重复某种形成习惯的实 践,即某一特定行为得到各国的广泛实行,尤其 是得到那些能够实际实施该行为和对该行 为有利害关系的国家的接受。 (3)时间性。一般而言,某种实践需要在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被许多国家所遵从,并被各 国广泛承认为是一种法律义务,该实践才能发展为国际习惯。但在现代,国际习惯也可以 在很短时间内就得到确认,有学者把在短期内形成的国际习惯叫做“即时”习惯。 国际习惯的第二个要素——法律确信或者法律必要确信,这是心理因素或称主观因素。法 律确信是指国家相信体现于惯例中的规则具有法律拘束力。只有查明了各国重复某一类似 行为是出于法律义务的意识时,习惯法才能确立起来。可见,法律确信这一因素是区分习 惯与惯例的根本所在。惯例没有拘束力,对于惯例,各国并不认为这样做是出于一种法律 上的义务。 国际习惯存在与否需要提出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为了证明某一惯例是否存在以及其是否 被接受为法律,一般应从各种正式文件资料中寻找,包括:国家之间签订的协议等国际文 件、国家的各种外交文件、国内的立法文件、国 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文件、国际和国内的 司法判决,等等。 国际习惯形成以后就具有了普遍拘束力,它适用于一切没有对此提出异议的国家。所以, 当一项国际条约的某些规定发展为国际习惯法规则时,这些规则就可以对那些未提出反对 的非缔约国具有拘束力。 由于国际习惯的法律效力具有普遍性,因而作为国际习惯规则总称的“国际习惯法”(或称 “习惯国际法”),通常又被称为“一般国际法”(即各国公认的有普遍拘束力的国际法规则 的总和)。而与“国际习惯法”相对称的是“国际协定法”(或称“协定国际法”),它指的 是由条约所形成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总和。 应当指出的一点是,如果一项国际习惯规则受到某个国家清楚而一贯的反对,则此项国际 习惯规则不能适用于该反对国,也就是说,一贯反对该国际习惯规则的国家不受该国际习惯 规则的约束。这被称为“一贯反对者原则”。该原则被国际法院在1951 年“英挪渔业案” 的判决中予以确认。 国际习惯在国际条约出现之前就早已存在,国际 习惯是国际法的最初表现形式。近几十年 来,由于国际法编纂工作的进展,在许多领域,诸如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战争法和海洋法 等,大量的习惯规则已被编纂在国际条约之中。不过,在其他的一些领域,如国家豁免和 国家责任等,国际习惯法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实际上,即便各国在许多领域缔结了重要的国际条约,但国际习惯规则在这些领域仍然可 以对条约中的规则起到补充作用,因为条约不可能涵盖一切问题,而且并非世界上所有的 国家都能成为这些条约的缔约国。此外,国家实践中仍不断产生新的国际习惯规则,新的 国际习惯规则不仅可能改变既存的习惯,而且还“可以取代或变更条约”。 三、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的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一般法律原则既有实体性原则,如诚信原 4 则,又有程序性的原则,如禁止翻供原则,等等。

一般法律原则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法渊源。不过,一般法律原则在国际法渊源中仅处于次要 地位,它主要起到一种“补漏”作用,即它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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