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复习笔记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宣布以武力或以武力威胁所取得的土地不予承认,那么,国家就有权恢复或收复被侵占的领
土。
3.领土主权的限制
(1)一般限制
一般限制是指国际法对国家领土主权规定的,适用于一切国家的一般性限制。
(2)特殊限制
特殊限制是指依条约对特定国家的领土主权所施加的、仅适用于该特定国家的限制。国
际上限制领土主权的方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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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制定边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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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边境制度
边境是指边界线两边一定宽度的区域。边境制度主要内容有:
四、边界和边境制度 1.边界及其划定 (1)边界的概念 边界亦称国界。是指分隔一国领陆与他国领陆,分隔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与公海,以及 国家领空与外层空间、他国领空,也分隔一国底土与他国底土的界限。 (2)边界的划定 ①边界的形成 边界不是自然地存在于一个国家领土与他国领土之间,而通常是依据历史事实或有关国 家签订的条约加以确定的。 ②划界方法 相邻国家之间签订的边界条约是划分边界线的法律依据。 (3)划界程序 边界划定应通过谈判并依一定程序进行,通常包括三个程序: ①签订边界条约; ②划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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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共管,是指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②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领土的一部分租借给他国,并在租借规定期限内用于பைடு நூலகம்约 所规定的目的。 ③势力范围,是指“那一部地域之为占有邻近地的国家所保留以待将来占取者。” ④国际地役,是指“为了他国的利益,根据条约,对一国领土所加的具有永久性质的特 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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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家领土
自学考试“国际法”笔记(6)

第六章海洋法 海洋法就是规定海洋各个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其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海洋法的编纂 中世纪,如7-9世纪意⼤利《罗得海法》10世纪《阿马斐表》12世纪《奥尼朗法》14世纪《海事法集》。
19世纪,海洋法律制度开始由国际条约确定下来。
领海基线:就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正常基线就是沿岸的低潮线,即海⽔退潮降到最低点的那条线。
直线基线:连接沿岸各个适当的点⽽形成的⼀条基线。
内⽔:沿岸领海基线向陆地⼀⾯海域,称为内⽔,这海域构成沿海国领⽔的⼀部分。
内⽔的法律地位: 1、⼀切外国船舶⾮经沿海国许可不得在其内⽔航⾏。
2、外国商船如获许进⼊⼀国内⽔,可遵照该国法律和规章驶⼊该国指定的港⼝,遇难的船舶可以进⼊,但必须遵守沿海国的规章制度。
3、外国军⽤船舶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定的⼿续,才得进⼊⼀国的内⽔。
4、沿海国对于进⼊其内⽔的外国船舶得⾏使属地管辖权,但通常仅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时才强制执⾏其法律,对于纯属船舶内部的事务,⼀般由船旗国管辖。
港⼝:沿岸具有天然条件和⼈⼯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港湾称为港⼝。
海湾:沿岸向陆地凹⼊的地⽅称为⽔曲。
海湾是明显的⽔曲,但只有在该⽔曲⾯积等于或⼤于横越曲⼝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积时才能称为海湾。
湾内⽔域的法律地位常取决于湾品的宽度,有三种情况。
1、湾⼝的宽度不超过两岸领海宽度的总和。
2、湾⼝宽度超过24海⾥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湾内, 3、湾⼝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的总和的“历史性海湾”。
历史性海湾:指海湾的沿岸属⼀个国家,湾⼝宽度超过两岸领海的总和,但沿岸国根据历史权利⽽获得承认为其内⽔的海湾。
包含三个要素。
1、主张此历史权利的国家对该⽔域⾏使权利。
2、该权利应连续地在⼀个时间内⾏使并已成为惯例; 3、该权利之⾏使为各国所确认。
领海: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及其内⽔以外邻接其海岸的⼀带海域,并规定:沿海国的主权扩展于伪劣以上的空间及其海床、和底⼟。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五章 国际法律责任【圣才出品】

第五章国际法律责任5.1 复习笔记一、概说1.国际法规则的性质与国际责任(1)在国际法理论上,按规则的功能可把国际法规则分为三种:初级规则、次级规则和三级规则。
①初级规则又称一级规则,是指确定国际法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实体法规则,国际法的大部分规则属于此类。
②次级规则也称二级规则,是指规定国际法主体违反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后果的规则。
③三级规则是指规定国际法主体的国际责任实施的程序性规则。
(2)国际责任主要涉及国际法的二级规则和三级规则。
它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际责任有以下特征:①国际责任的主体是国际法的主体。
②国际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或跨界损害行为。
③国际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2.国际责任的发展国际责任是一个发展变化的概念。
(1)传统国际法中的国际责任就是国家责任,而且传统的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外国人人身或财产伤害承担的责任。
(2)20世纪初开始,一些私人团体、区域组织和国际联盟曾尝试对国家对外国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责任进行编纂。
(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开始关注国家责任的编纂。
l949年,国际法委员会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将国家责任列入其编纂的l4个专题之一,并从l955年开始研究。
(4)国际法委员会在2001年通过了《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在官方学术层面完成了对传统的国家责任法的编纂和发展工作。
同时,国际法委员会还通过2001年《预防跨界损害条款草案》和2006年《关于危险活动跨界损害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分别对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际责任涉及的“预防”和“赔偿责任”两个问题进行编纂和发展,从而将国家责任扩大到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家责任。
(5)现代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责任,二是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家责任。
(6)国际法委员会从2000年开始对国际组织责任进行编纂,并于2011年通过了《国际组织责任条款草案》,这一草案的通过标志着国际责任的范围扩大到国际组织领域。
梁西《国际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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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特别适用于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梁西所著的《国际法》的考生。《国际法》(梁西 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是国内外各大院校广泛采用的国际法权威教材之一,也被我国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 指定为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为了帮助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梁西主编的《国际法》的考 生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写了梁西《国际法》配套辅导书(提供免费下载, 免费升级)。本书是梁西《国际法》教材的配套辅导书,每章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复习笔记。对教材每章 的复习笔记均对该章的重难点进行了整理,浓缩了该教材的所有知识精华。第二部分为课后习题详解。参考大量 国际法相关资料对梁西《国际法》的课(章)后习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并对相关重要知识点进行了延伸 和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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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重要知识点整理版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一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1.概念:国际法(Internetional law),或称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家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与国内法相比较有一下一系列特征:(特点)(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国际法在外在强制主要靠国家自己按照国际法,没有强制机关。
联合国国际法院也没有强制管辖权。
不存在超越国家至上的强制执行机关,以国家自身行为遵守为主。
二国际法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主要特点1.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
2.国际法主体的三个要件(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缔约,派驻使节等)(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3.国际法主体包括:(1)国家;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家有四个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即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地位)(2)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组织); 1949年国际法院“关于为联合国服国际法主体资格逐渐得到承认。
(3)民族独立运动组织;被视为正在向国家过度的政治实体。
其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民族自决原则,而不是对领土的控制(叛乱团体)三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类型1.国际条约:(1)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2)国际司法裁判优先考虑的对象;(3)由于约束范围的有限性,效力的普遍性不及国际习惯。
2.国际习惯:(1)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先于国际条约出现;(2)两大要素:实践要素:各国的重复类似行为(多种表现形式);心理要素:各国普遍认为有法律约束力(法律确信)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比较符合第38条的原来意思但为数不多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性方法(司法判例及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须是“各国最高权威的”公法学家。
自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是以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构成涉外民事关系的情况:①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②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③作为民事关系的内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2 法律的时际冲突:是指有关民事关系涉及内国或外国新旧、前后民法规定的不同所造成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其产生的情况有:①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发生了改变;②冲突规则虽未变化,但连接点发生了改变;③冲突规则和连接点都未有变化,但是以该连接点指引作为准据法的某个国家的法律发生了改变。 3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以及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4 涉外民事关系:又称国际民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是指其主体的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或者民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或者作为民事关系内容的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那些民事关系。 5 法律冲突:是对于同一民事商事关系因所涉及的各国立法不同且都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①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②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③司法权的独立;④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人在内国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6 人际私法:解决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或种族、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的法律。 时际私法:是解决因所涉新旧、前后的民法规定不同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的法律。 7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实质: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两个主要途径:一是通过冲突规范来指定各种不同性质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二是有关国家通过国际条约,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由这种统一实体法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8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仲裁程序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两者的区别表现在:①各自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国际私法所调整的虽具有国际或涉外的因素,但只是一种公民之间、法人之间或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私法关系;而国际公法所调整的却是作为主权者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公法关系。②各自调整的方法不同。国际私法主要是运用各国的国内法进行调整;而国际公法主要是运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进行调整。③各自解决争议的途径不同。国际私法主要是通过向有关国家的国内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来解决争议,国际公法上的争端则通过国际调停、斡旋、国际法院或组成国际仲裁庭等途径解决。两者的联系表现在:国际私法也是具有“国际的”或者说是“涉外的”因素;国际公法的一些方式,如条约、公约等越来越为国际私法领域所采用。 9 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①涉外性。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或客体以及其产生、变更、消灭具有涉外因素;②广泛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还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③国际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手国际关系的制约。 10 主权原则:要求我们在处理涉外经济、民事关系时,必须贯彻独立自主的方针,并尊重他国的主权,具体表现为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规定自己的或自己可以接受的冲突法制度。 平等互利原则:要求在处理发生于经济、贸易、技术和人员交往过程中的各种国际私法关系时必须自觉贯彻平等互利原则,即首先要求承认各国民商法处于平等地位,在需要适用外国法时便应予以适用;同时还要承认内外国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对他们的合法权利要平等地加以保护。 11 胡伯三原则:①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约束其臣民,但在其境外则无效;②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和临时的,均可视为领土主权者的臣民;③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已在本国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利者也应让它在自己的境内保持其效力,只有这样做才不至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和臣民的权利和利益。 胡伯的学说在国际私法上的重要影响:这三项原则的提出,实际上把普遍主义的观点完全推翻了。因为荷兰学派在这里提出了国际私法上的一项重大原则,就是承认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适用不适用外国法,全取决于各国的主权考虑。 胡伯的第三原则,还强调了一个后来对硬煤学派发生重大影响的观点,即既得权的观点。因为根据他的第三原则,所有的行为和交易,依某一外国的法律已有效成立,只要不与内国主权权利和臣民的利益相抵触,便可以承认其为有效。 12 国际私法统一化:是通过缔结国际私法条约实现冲突法、程序法的国际统一和实体民商法的国际统一。 当今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特点:从当今各重要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国际私法条约来看,较之早期的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明显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①从内容来看,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统一国际私法的努力,已经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工作的重点已经从亲属法、继承法等领域,逐渐扩大及于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与侵权行为责任这些新的领域,且有向更广泛的领域铺开的趋势。②通过国际努力,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正在由区域性向全球性发展。这一现象反映在联合国有关机构已越来越积极地参加到统一化运动中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与其它从事统一化工作的国际组织的协调与联系进一步加强;签署、批准或加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国家日益增加。③在新的统一国际私法条约中,统一化的方式也日趋灵活多样。这种现象首先表现在大陆法系国家与普通法系国家之间在属人法方面的本国法主义和住所地法主义的尖锐对立得到一定程度的调和。④在统一国际私法的各种条约中,已越来越多地规定公共秩序保留条款。这在表面上看似乎是矛盾的,但允许这种灵活性的存在,有利于吸收更多的国家参加到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努力中来。 13 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创立的,主要观点是:①法院只适用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②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将外国法律规范并入本国的法律规范,并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③法院执行的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 14 法律关系本座说的主要内容及其评价:萨维尼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念出发,认为应该适用的法律,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方的法律。他主张平等地看待内外国法律,认为只有这样做,才能达到这样的目的,即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提起,均能适用一个法律,得到一致判决。 评价:他在分析和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不免常常站在唯心和落后的封建主义的立场上,但他的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的发展也是有重大影响。并且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出来,重新归复到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轨道上。 15 当代国际私法对传统冲突法的发展的主要表现:①用灵活的开放性冲突规范代替僵硬的封闭性冲突规范;②增加连接点的数量从而增加法律的可选性,或采用多元连接点,以协调采用单一连接点国家之间的立场;③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划分,依其不同性质规定不同的连接点;④对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给不同部分或不同环节规定不同的连接点。 16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与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国民待遇制度的主要特点:①原则上要求互惠,但并非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因而多用对等原则加以制约;②外国人享有与内国人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就一般原则而言的,并非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③国民待遇的范围,有时还在条约中作出具体的规定和限制。 17 最惠国待遇:是根据某一项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授予国给予受惠国规定范围的优惠待遇。其特点为:①当授予国给予第三国优惠待遇时,受惠国即可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取得与该第三国相同的待遇,而无需向授予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②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对另一国的待遇,但这种待遇实际上是通过一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产品等所受的待遇表现出来的;③在最惠国条款中,一般都对最惠国待遇的使用范围或事项作出规定。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事项:①一国给予临国的特权与优惠。②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③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间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④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 18 外国人法律地位:指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差别待遇:又称歧视待遇,是指一国把不给予本国或其它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限制性规定专门适用于特定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把给予本国或其它国家自然人或法人的某些优惠或权利,不给予特定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的一种待遇制度。 无差别待遇:指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一方不把低于内国或其它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地位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的一种待遇制度。 互惠待遇:一国赋予外国人某种优惠待遇时,也同时要求它自己的国民能在外国人所属的那个国家享受同样的优惠的一种待遇制度。 19 外国人在我国的法律地位: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对外开放以来,我国赋予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广泛采用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无差别待遇和互惠待遇等制度。目前,外国人在我国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主要有:①亲属权;②继承权;③劳动权;④智力成果权;⑤经营工商企业和参加合作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⑥外国人还可以取得土地的长期租赁权;⑦司法保护权。 20 冲突规范:又称为法律选择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被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国家或特定法域的那个法律。 准据法的表达公式有:①属人法;②行为地法;③物之所在地法;④法院地法;⑤旗国法;⑥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⑦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1 国际私法中的时际法律冲突问题:是指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可能受到新法和旧法、前法和后法两个以上法律管辖时,究竟应适用哪一个法律的问题。 国家私法中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⑴法院地国冲突规则的改变。包括①连接点变化;②采用的时间因素发生变化;③连接点和时间因素均发生变化。一般根据新法是否规定溯及力或法不溯及既往原则。⑵法院地国冲突规则未变,事实上的连接点发生改变。根据可变原则或不可变原则解决。⑶经冲突规范援引的准据法发生改变。应根据新法是否规定溯及力或通过当事人协商解决准据法的变更。 22 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是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列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它在准据法表达公式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其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从形式上看,连接点是冲突规范中把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又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一定的地域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质的联系或隶属关系。 23 先决问题:是指在国际私法中争讼问题的解决需要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其中争讼问题可称为“本问题”,而这首先需要解决的另一问题便称为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①主要问题以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②该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适用;③以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以法院地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 24 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情况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种法律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①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可能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②不同国家对同一冲突规范中包含的概念的内涵理解不同。③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将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④由于社会制度或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不同的国家有时具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或一个国家所使用的法律概念是另一个国家所没有的法律概念。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领土法)
第七章领土法7.1 复习笔记一、国家领土和领土主权1.领土的概念(1)领土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与地下层。
(2)领土的重要性领土是国家物质财富的主要源泉,是国家和人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
领土是国家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领土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①社会意义上,领土是国家的物质基础。
②政治意义上,领土是国家权力自由活动的天地。
国家在自己的领土内可以充分独立而无阻碍地行使其权力,排除一切外来的竞争和干涉。
2.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国家领土主权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领土所有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资源拥有占有、使用和支配的永久权利。
(2)领土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和事,拥有排他的管辖权。
这种管辖权是以领土为基础的,所以,又称属地优越权或属地最高权。
领土管辖权是排他的,受国际法规范的限制。
(3)领土主权不容侵犯一国未得到他国准许,不得派遣军队、军舰或警察进入或通过别国领土,不得在外国领域内行使管辖权,更不得侵占、掠夺别国的领土。
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政治独立的重要标志,是最基本的国际关系准则和最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国家领土的构成1.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领土是由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等四部分组成的立体结构。
领水附属于领陆,领空和底土则附属于领陆和领水。
(1)领陆领陆指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包括岛屿。
领陆因调整边界、买卖、交换或其他原因而发生变更,附属于领陆的领水、领空及底土也随之变更。
(2)领水领水是由一国的内水和领海等构成的全部水域。
一国的内水是指国家领陆之内以及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所有水域。
领海是指邻接一国陆地及其内水(内海),并处于该国主权管辖之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沿海国对其领海行使领土主权附有一定的条件,根据国际法,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3)领陆及领水的底土领陆下面的底土与领水下面的底土同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又称地下领土。
国际公法学复习笔记(47)
国际公法学复习笔记目录第一章绪论 (1)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3)第三章国际法主体 (6)第四章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2)第五章国家责任 (14)第六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16)第七章国际人权保护 (19)第八章国际法上的领土 (22)第九章海洋法 (24)第十章空气空间与航空法第十一章外层空间法 (30)第十二章外交和领事关系 (32)第十三章条约 (35)第十四章国际组织 (39)第十五章国际争端的解决第十六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41)第一章绪论概述国际法的性质与特征。
答:相对于国内法而言,国际法在以下三个方面具有不同于国内法的特征:1、法律主体不同。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数量较少;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数量很多。
当然,国际组织和争取解放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2、立法机构不同。
国际社会是一个分散的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构,调整国际社会关系的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产生的,不是由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立法机构制定并颁布的。
而国内社会是一个有组织的社会。
每一个国家都有一定的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权力机构,其中包括专门的立法机构。
国内法是通过专门立法机构制定或认可的。
3、司法和执法机制不同。
国际法的实施与国内法不同,国际社会不存在专门的司法和执法机构。
而国内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有强大的司法和执法机构。
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法律,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
这是因为,在以主权国家为主要成员的国际社会里,平行关系是各个成员关系的基本特征。
自从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国际关系后,国家就开始逐渐遵守一些规范。
一旦国家认为它有义务必须那样做时,它就是在遵循法律的规范。
因此,国际法是法律,它与国际礼让和国际道德是不同的社会现象。
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特点。
答:与近代国际法相比,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特点主要体现在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作用、国际法的实体内容等方面。
1、国际法主体的扩大。
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已经不限于主权国家,还包括国际组织和争取解放的民族。
国际法期末笔记整理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Introduction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二)国际法的定义4、邵津《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二、国际法的主体(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二)国际法主体必备的的条件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三)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1、国家(国际法的基本主体)2、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组织3、国际组织三、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间的协议来实现的。
3、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国际法的强制主要靠自己,无司法机关。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编纂(二)国际法渊源的种类1、国际条约(国际法的基本渊源)含义:国际法主体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标准而确立他们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
2、国际习惯(a general practice)1)含义: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是国家间的默示协议。
三、近代国际法(一)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1648--1914)1、结束三十年(1618-1648)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召开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定1)三十年战争2)威斯特伐利亚和约2、1625年格老秀斯的经典《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格老秀斯(1583-1645)荷兰人,国际法之父四、现代国际法(一)现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前期( 1919--1945)后期(1945——)第四节国际法的效力根据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一、含义:国际法何以对国家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具有拘束力。
二、理论分歧6、通说:(意志协调说)国际法是各国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求同存异基础上的协调。
理由:国际法是各国公认的,不可能只代表一国统治阶级的意志,因为不同的政治、社会制度的统治阶级不可能有共同的意志,而只能是各国的协调意志。
自考“国际法”各章笔记一
自考“国际法”各章笔记一第一章导论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彼此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因这它具有阶级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这些一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
国际法的特征主要有: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2、国际法是国家以合同的方式来制定的,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必然程序来制定的。
3、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方式国内法主要是依靠有组织的国际强制机关加以维护,包管实施,而国际法的强制方式主要依靠国家的本身的行动。
但国际法仍然是法律1、国际法为国家规定了一整套处理其对外关系的行为规则,为国家规定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2、国际法具有强制性,只不外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罢了,但是,特殊的强制方式仍然是强制方式。
3、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都明确规定了国际法的效力。
4、国际实践证明,国际法作为国家之间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并且各国也是遵守的。
国际法效力依据:1、自然法学派:维多利亚、苏亚利兹、普芬道夫、社会连带法学派:狄冀、庞德规范法学派:凯尔逊2、实在法学派:边沁、宾刻舒刻3、格老秀斯(折衷法学派):格老秀斯、沃尔夫、瓦特尔4、我们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按照应该是国家之间的合同:A、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国家是国际法的制订者,因此,只有国家之间达成的合同,都对各国具有拘束力。
B、各国达成的合同是各国作为国际法的制订者,通过必然的立法程序共同制订的法律文件,因此,成为各国必需和应该遵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
C、各国之间的合同是各国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按照。
战后国际关系新发展的特征主要是:1、新独立国家的兴起;2、国际组织的增加;3、国际经济关系的变化;4、现代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
现代国际关系的这些新变化:第一:确认了一系列指导现代国际关系的新的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第二:国际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的扩大。
第三:国际法内容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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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笔记
国际法总论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的特征
条约
独立渊源 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渊源
决议
辅助资料 判例
学说
理论部分 一元论二元论相互联系
国际法总论 国际法与国内法
民商事条约
实践部分 WTO知识产权
外交领事特权豁免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的基本权利
国家 国家豁免
承认与继承
国际法主体
政府间国际组织 联合国
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国际责任
一、国际法的特征:1.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世贸组织),争取独立的民
族
2.立法方式为国家协议制定
3.实施主要靠国家本身的行为
二、国际法的渊源
1.独立渊源(正式渊源即法官能把它作为判案的依据)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
法律原则。(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辅助资料包括
国际组织决议、判例、学说。(它们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在辨认证明国际法原
则时的辅助方法。)
2.国际条约于国际习惯的区别:
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定义
表现形式 明示协议,书面形式 默示协议,非书面
渊源地位 主要的国际法渊源 最古老的渊源
拘束力 原则上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 所有国家
关系 条约编撰习惯规则 条约规则发展成为习惯规则
注意∶表现形式和拘束力为重点
国际习惯的形成要素:通例的存在,法律确信
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国际组织的决议不是国际法的渊源(安理会,联大决议不是国际法渊源)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
1.条约在中国的适用问题: 1).中国宪法为此未作统一规定
2).民商事领域条约可以直接并优先适用。但知识产权条约除外
3).WTO协议规则在中国必须经国内法转化方能适用
4).外交领事方面是并行适用
四、国际法基本原则(可能简答)只答原则即可
国际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
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注意:内政是指凡是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事项,即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管辖的
事项都是国家内政
民族自决原则适用于所有民族但其中的独立权适用于殖民地统治下的民族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渊源
五、国家主体问题
国际法主体有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家:1构成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中央政府,主权
2类型:复合国中的邦联与联邦的区别:联邦对外是一个主体(国际法主体),
邦联整体不是国际法主体,但各个成员国是国际法主体。
永久中立国:国际条约承认。只在战争方面受限,主权不受限制。
3管辖权问题 :1).属地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
行使管辖的权力 。
2).属人管辖即根据国籍所行使的管辖权。
3).保护性管辖权指国家为了保护其本身安全或重大意义,对外国
人在该国领域之外所犯罪行实行管辖权力。(罪行包括威胁国家政治或军事安全的罪行、伪
造货币罪、违反移民法的罪行或损害公共卫生的罪行等)
4).普遍(刑事)管辖权指根据国际法,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
由于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国籍如何,所
有国家均有权对其实行管辖权。(如海盗、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危害和平罪、
注意:四种管辖发生冲突时,属地管辖权优先
4.国家豁免权(名词解释)
1).概念:从主权原则出发一国的国家元首和外交官员在其他国家享有司法豁免
权,一国的国家财产不受他国的法律管辖就是国家的主权豁免。
2).放弃:自愿,特定(一案例一放弃),明确
放弃管辖豁免不代表放弃强制措施豁免。
国际通行的是绝对豁免说。国际习惯,一般说的都是绝对豁免。
5.国家和政府的承认问题
1).分离与分立的区别:分离是母国还在,分立是母国不在。
2).政府承认产生原因为社会革命和政变。
3).默示的承认:建立外交关系(设立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设立领馆; 缔
结双边的政治性条约; 正式投票支持参加仅对国家间开放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支持加入
联合国才构成成立)
4).国家继承问题:条约的继承是有约从约,无约的领土继承,人身可继承可不
继承; 档案是有约从约,无约按最密切联系原则; 财产继承是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动产
为最密切联系原则; 债务继承是合并的全部转属继承,分离和分立的有约从约,无约公
平地按比例继承,独立的不予继承,除另有协定;
5).国债(名词解释)一国中央政府依平等条约向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借债。(国
债是以国家名义所借并用于全国的债务。)
地方化债务是以国家名义所借但用于国家领土某一部分的债务。
国债=地方化债务
地方债务是由地方当局所借用并用于该地区的债务。
政府间国际组织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区别:成立与活动的依据不同: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国
家之间的协定,非政府组织是国内法。
联合国的问题
1.六个主要机关: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处。
2.大会:非立法机构,一国一权,多数同意
3.安全理事会:5个常任理事国(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美国)和10个理事国;职
权为维护国家和平与安全,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
表决程序问题: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即可。 实质性事项则是9个同意
票+大国一致原则(只要有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决议就不能通过。弃权与缺席不算反
对票)
注意:凡是采取行动的决定,推荐秘书长的决议,吸纳新会员,中止会员国义务或开除会员
国的决议为实质性决议。其他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先行确定。
秘书长是安理会中9票通过,大会过一半即可。
国际法官平行选,安理会过半,大会过半。(程序性事项)
六、国家责任问题
1.国际责任的发展 :主体:战争罪下“双罚”将主体扩大至个人。客体范围:外太空致地
面伤害由国家对外承担全部责任;核污染是由国家承担(对营运人)的补充责任。
2.传统国际责任的构成:行为归因于国家,违背国际义务。
行为可归于国家而成为国家行为的类型:国家机关的行为,国家元
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国家官员的行为,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实体的行为,
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叛乱运动等。
注意:叛乱活动的机关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叛乱活动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但如果成功成
立了新国家则视为国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