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和使用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建设提升水土保持依法行政水平

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建设提升水土保持依法行政水平

保障

是 成立 了市 水 土保 持委 员会 ,设立 了水 土 保持 委
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不断提高业 务能力 ,更好地适应水 土 保持监督执 法丁作 。 二是 建立 健全 了重 大 事件 报告 制度 、政 务公 开制 度
员会 办公室和水土保持 监督站两个办事机 构 ,明确 了水土 保持方 案的审批 、 监督检查 、 设施验 收及 违法查处等 职能 , 理顺 了水 土保持治理 、监督 管理与技术服务 的关系 ,为依 法开展水 土保持监督管理T 作提供 了法律依 据 。 二是 按 编 办核 定编 制 ,从 水 利系 统挑 选 了 7名 骨干 技 术人 员充 实 到办公 室 和监督 站专 职从 事水 土保 持监 督 管理 T作 ,建立 了一支技术 熟练 、业务精通 、能当行家 的


概 况
复 印机 1台,以及 G P S等执 法设 备 ,有 效 满足 了监 督管 理 工作 的需要 。
五 是水土保 持监督 管理人员 T资 由市财政全 额负 担 ,
近年来 ,文登 市紧 紧抓住 被 列为 全 国 首批 水 土保 持 监 督 管理 能力 建设 试点 县 的有 利机 遇 ,以健 全组织 管 理 体 系 为先 导 ,以完 善相关 配 套法 规 为基 础 ,以严格 水 土 保持方案审批 为重点 ,全面加强水 土保持监管能力 建设 , 提升水土保 持依法行政水平 ,有效控 制 了开发建设 活动造 成 的水土流失 ,为经 济社会和生态环 境协调发展提 供了有 力的保 障。
干部 队伍 。
和廉 政建 设等 一 系列规 章 制度 ,规 范执法 人 员 的执法 行
为 ,树立 良好 的水利执法人员形 象 。
l 一是 为 了控制 生产 开发 建设 过 程 中人 为水 土流失 的 发生和发展 ,规 范生 产开发建设项 目水 土保持监督检查 工 作 ,出 台、制定 了 《 文登 市生产开发建设 项 目水土保持 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治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治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治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1.13•【字号】津政发[1997]74号•【施行日期】1997.11.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治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治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水利局天津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治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3日津政发〔1997〕74号)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保持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因从事生产和建设等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的,必须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负责进行治理,不能或不便自行治理的,必须按规定缴纳水土流失治理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治理。

第三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是指因从事生产和建设等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所应当为此补偿的费用。

其征收标准按水土保持设施的损毁情况确定:(一)对草地、林地等水土保持生物设施,按占用和损毁的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2元;(二)对损毁的固定观测设施、塘坝、谷坊坝、护坡、梯田等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征收。

第四条水土流失治理费是指对因生产和建设等活动造成水土流失采取治理措施所需的费用。

其征收标准及范围是:(一)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自行防治并经验收合格的生产和建设项目不予征收;(二)凡生产和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不能或不便自行治理的,按水土保持方案的防治措施投资预算征收;(三)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和建设项目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排弃的废渣等排弃物,先按每立方米一次性征收5元,待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完成并批准后再按前两款规定执行,多退少补。

陕西省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计征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陕西省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计征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陕西省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计征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水土流失,保持水土资源,充分发挥水土保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资源勘探、开发和其他非水土保持建设活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貌、植被是指在自然和人为因素作用下形成的具有一定水土保持功能的地表形态及其覆盖于地面上的植被和植物群落。

第二章补偿费、防治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资源勘探、开发和其他非水土保持建设活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水土保持设施而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者丧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收费标准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并对其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不治理或因技术能力等原因不便自行治理的,应按水土保持方案所需的费用或规定收费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第五条水土流失补偿费按下列标准征收:1.侵占或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按当年恢复同等数量和质量的水土保持设施所需的实际费用征收;2.损坏地貌、植被的,应依据破坏面积,按每平方米0.2~0.5元的标准征收。

第六条水土流失防治费按下列标准征收:1.破坏地貌、植被的,按每平方米0.4~0.7元的标准征收; 2.排放废弃固体物的,按每立方米5~10元的标准征收;3.不便以1、2两项方法计算交纳的,可按生产产品实际售价的3%~5%征收。

其中部分产品按以下标准征收:天然气0.0015~0.003元/立方米;石油10~15元/吨;石料1.0~1.5元/立方米;铅锌矿3.0~5.0元/吨;金1.0~2.0元/克;石灰0.3元/吨;砖瓦3.0~5.0元/千块;4.神府榆地区的国家、地方及个体私营煤矿,统一按吨煤一元的标准征收。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4.23•【字号】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1994.04.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已由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4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4月23日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或者进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遵守《水土保持法》、《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应当坚持统一管理,预防为主,共同防治,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实行领导任期内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

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报告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具体职责是:(一)组织宣传和实施《水土保持法》、《条例》、本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查处违反有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二)进行水土流失勘测、普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制定并监督实施水土保持年度计划;(三)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综合协调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各级水土保持管理服务网络;(四)负责审批并监督实施水土保持方案;(五)负责水土流失动态的监测、预报;(六)负责水土保持经费、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七)组织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科学研究、人才培训和技术推广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9.24•【字号】•【施行日期】1994.09.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已由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9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9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盐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贯彻谁使用土地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将水土保持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进行重点治理。

第四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负责水土保持查勘,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四)负责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五)依法收取水土保持有关费用;(六)组织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科学研究、人才培训和技术推广工作;(七)负责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监测水土流失状况和动态,查处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八)负责其他有关水土保持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水土保持工作的具体事务。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鸡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7•【字号】鸡政发[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鸡政发〔2008〕24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鸡西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业经2008年5月19日市政府13届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鸡西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和《黑龙江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棚户区界定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2万平方米以上,集中连片、平房密度相对较大、贫困人口居多、建设使用年限久、结构简易、人均居住水平低、居住条件恶劣、基础设施不齐全、道路狭窄、治安和消防隐患大及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煤矿棚户区是指我市经国家批复的鸡冠区、城子河区、恒山区、滴道区、梨树区、麻山区六个建成区范围内,中央下放地方煤矿矿工家庭占50%以上,集中连片200户以上,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二、工作目标和实施计划(一)工作目标从2008年起,利用5年时间完成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改造面积917万平方米,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面积355万平方米(含县市102万平方米),使8.8万户25.7万人口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煤矿棚户区改造562万平方米(新建434万平方米,其中住宅402万平方米,配套公建32万平方米),使9万户27.4万人口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实施计划1.2008年完成城市棚户区改造41万平方米,涉及居民3万人;煤矿棚户区新建78万平方米,安置居民4万人。

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川价非[1995]118号

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1995年9月1日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电力厅发布川价非[1995]118号1995年9月1日)一、为保护水土资源、地貌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防止在资源开发、生产建设等活动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四川省境内从事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了新的水土流失的,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须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

确因技术等原因而无力进行治理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交纳防治费,并由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安排组织治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因建设和生产确需而不得不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向直接管理水保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损坏部分的补偿费。

其补偿费必须专项用于水土保持设施建设。

已发挥效益的水利、水电工程,应根据自身水土流失防治的需要,每年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由该水利、水电工程掌握,专项用于工程管护范围内的水土保持。

该水土保持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组织检查验收。

农民建房暂不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但必须按规定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凡经有权部门批准农民建房而不得不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责令其恢复设施。

对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不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

三、收费标准(一)防治费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项目,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中水土保持措施建成所需实际费用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电力厅川价非[1995]118号发布)一、为保护水土资源、地貌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防止在资源开发、生产建设等活动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四川省境内从事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了新的水土流失的,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须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

确因技术等原因而无力进行治理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交纳防治费,并由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安排组织治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因建设和生产确需而不得不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向直接管理水保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损坏部分的补偿费。

其补偿费必须专项用于水土保持设施建设。

已发挥效益的水利、水电工程,应根据自身水土流失防治的需要,每年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由该水利、水电工程掌握,专项用于工程管护范围内的水土保持。

该水土保持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组织检查验收。

农民建房暂不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但必须按规定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凡经有权部门批准农民建房而不得不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责令其恢复设施。

对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不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

0.5~2元。

对固定观测设施和坡改梯、蓄(排、引)水拦沙等小型水利水保工程设施,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计收补偿费。

(三)证照费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的《四川省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合格证》,其最终收取标准为10元/证(含合格证、表册),各市、地、州、县不得层层加码,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四、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机构负责征收。

由地、市、州和省管理的水土保持设施,其补偿费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机构负责征收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恢复的治理。

齐齐哈尔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齐齐哈尔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6.12•【字号】•【施行日期】1997.06.12•【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齐齐哈尔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7年6月12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保障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黑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并重点建设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嫩江农场局除外,下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划、保护、建设和监督管理适用于本条例。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基本农田,将其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切实保护,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征占基本农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均为基本农田保护的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逐级建立年度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土地管理部门侧重于基本农田的规划、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侧重于基本农田的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地力培育和质量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2.27•【字号】•【施行日期】1993.02.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3年2月27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人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2月27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开发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检举的权利。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坚持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谁治理谁受益,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预防、治理水土流失,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制。

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工作的制度。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

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其专项资金应当逐步增加。

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地方,其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补助费必须安排百分之二十以上用于水土保持。

农业发展基金、以工代赈资金等也应当结合水土流失的防治安排和使用。

第七条防治水土流失应当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渠道筹资、筹劳。

第八条省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水土流失状况,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 2
黑龙江省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和使用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财综字[1994]66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1994.06.14
【实施日期】1994.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和使用管理规定
(黑财综字[1994]66号 1994年6月14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水利厅发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
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土流失补偿费和水土流失治理费构成。凡在本省行政区域
内,对依法批准因从事生产建设等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和种值的林草降低区域内水
土保持功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并负责对
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因技术等原因不能自行治理的,要按规定交纳水土流失治理
费,由水利、水保部门负责统一安排治理。
2 / 2

二、收费标准
(一)水土流失补偿费标准
1.对采取种植的林、草水土保持植物措施面积,按损坏面积每平方米0.5元计收。
2.对采取梯田、地埂、改垅、治沟、截流沟等土方工程的措施面积,按损坏面积每平
方米0.4元计收。
3.对采取植物和土方工程措施相配套的水土保持面积,按损坏面积每平方米0.6元
计收。
4.对固定的观测设施、塘坝、石谷坊等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
造价计收。
5.对依法批准占、征用林业厅和森工系统管辖的林地、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
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按黑林财联字[1992]303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