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计量器具修理费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市政公用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的批复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市政公用工程建筑
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3.01.27
•【字号】宁价房[2003]044号、宁财综[2003]73号
•【施行日期】2003.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市政公用工程建筑施工安
全监督管理费的批复
(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宁价房[2003]044号、宁财综
[2003]73号)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
你局《关于对我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征收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的请示》(宁公综字[2002]143号)收悉。
经转报,省物价局、财政厅苏价服函[2003]10号、苏财综[2003]5号文已批复,同意南京市对市政公用工程收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
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市政公用工程收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收费标准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不含设备)的0.3‰。
该项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
你局接本批复后应在20日内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三、本批复自2003年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该项收费在试行期间,你局应注意积累资料,并不断提高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试行期满,应将收费执行情况报市物价、财政部门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房屋安全可行性评估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房屋安全可行性评估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3.30•【字号】宁价房[2007]96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房屋安全可行性评估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宁价房[2007]96号)市房产管理局:你局《关于制定房屋安全可行性评估收费标准的请示》(宁房财[2007]55号)悉。
为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房屋安全可行性评估收费相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房屋安全可行性评估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
二、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依据《条例》第六条规定申请拆改房屋结构时不涉及建筑主体的梁、柱、板等支撑结构和基础结构且没有设计方案的,可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可行性评估报告,并按规定标准缴纳房屋安全可行性评估费。
三、房屋安全可行性评估费试行收费标准:1、住宅房屋按拆改部位每处1200元收取,每增加一处加收400元,每套住房收费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2、非住宅房屋按拆改部位每处1800元收取,每增加一处加收600元。
四、房屋安全可行性评估费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收取,其服务内容包括:前期现场勘察、审核图纸资料、安全性验算与分析、编制加固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及加固图校审、加固工程施工交底和验收等。
五、本批复自2007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原宁价房[2001]322号《关于房屋装修结构安全审定技术服务收费暂行标准的批复》自本批复生效之日起停止执行。
收费单位接文后应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实行收费明码标价。
南京市物价局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4•【字号】宁政规字[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政规字[201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南京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下列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修改、废止(失效):一、对下列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一)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市政公用局、物价局关于《南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残液处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130号)文中“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统一修改为“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政公用局、市财政局《南京市节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77号)文中“市市政公用局”统一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天然气利用的指导意见(宁政发〔2007〕305号)文中“市市政公用局”统一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1〕208号)1、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修改为: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栖霞、雨花台区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在区立项及依法不需立项的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江宁、浦口、六合区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在区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四个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和由指定区的建设部门代管的河西新城、仙林科学城、软件谷、生态科技岛、麒麟科技创新园、南部新城、浦口新城七个功能板块区(以下称园区),具体负责本区域的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服务费问题的函复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服务费
问题的函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04.28
•【字号】宁价函[2007]14号
•【施行日期】2007.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服务费问题的
函复
(宁价函[2007]14号)
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处:
你处《关于收取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服务费的请示》(宁矿补字[2007]03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精神,你处取得相关资质开展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并收取相关费用,此项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提供矿山地质测量有偿服务收费,可参照中国地质局《关于印发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暂行标准的通知》(中地调函[2000]30号)有关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你处应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提供服务,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此复
南京市物价局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信息中心工程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宁价费[2000]118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信息中心工程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宁价费[2000]1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30792932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c3.png)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信息中心工程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正文:----------------------------------------------------------------------------------------------------------------------------------------------------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信息中心工程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二○○○年三月十三日宁价费[2000]118号)市经济信息中心:你中心宁信字[2000]11号《关于信息中心工程服务收费的申请》悉。
鉴于你中心承担为市政府机关服务和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管理等职能,并负责对由财政支出的(含预算外)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审核、评估的情况,经研究,同意你中心按附表所列标准收取信息工程服务费。
自2000年3月15日起执行。
请你单位接文后即来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事宜,凭证收费。
附表:信息工程服务收费标准┌───────┬────┬───────────────────────────────────────────┐│项目│单位│工程总额(单位:万元)│││├─────┬─────┬─────┬──────┬─────┬─────┬──────┤│││10以下│11-30│31-50│51-100│101- │501- │1000以上││││││││500│1000││├───────┼────┼─────┼─────┼─────┼──────┼─────┼─────┼──────┤│可研报告审验费│元/项目│700│1000│6000│1500│3000│4000│5000│├───────┼────┼─────┼─────┼─────┼──────┼─────┼─────┼──────┤│设计方案评审费│元/项目│1000│4000│6000│8000│10000│15000│20000│├───────┼────┼─────┼─────┼─────┼──────┼─────┼─────┼──────┤│工程建设监理费│元/项目│2000│6000│15000│20000│40000│50000│80000│├───────┼────┼─────┼─────┼─────┼──────┼─────┼─────┼──────┤│代理方案设计费│元/项目│2000│6000│8000│10000│15000│20000│30000│├───────┼────┼─────┼─────┼─────┼──────┼─────┼─────┼──────┤│工程顾问费│元/项目│700│2000│3000│4000│5000│10000│15000│└───────┴────┴─────┴─────┴─────┴──────┴─────┴─────┴──────┘——结束——。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收取装饰装修(含幕墙、金属门窗)工程质量监督费的批复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收取装饰装修(含幕墙、金属门窗)工程质量监督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4.04.05•【字号】宁价费[2004]101号、宁财综[2004]226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收取装饰装修(含幕墙、金属门窗)工程质量监督费的批复(二○○四年四月五日宁价费[2004]101号、宁财综[2004]226号)市建委:你委《关于申请收取装饰装修(含幕墙、金属门窗)质量监督费的请示》(宁建基字[2004]122号)收悉。
为切实抓好我市装饰工程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市编委同意你委所属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增挂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站牌子,且该站已经省建设厅批准取得资格证书获准开展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房[1999]178号、苏财综[1999]99号)、《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全面整顿涉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苏价房[2001]281号、苏财综[2001]145号)的精神,经研究,同意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收取装饰工程质量监督费,现批复如下:一、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范围与内容1、本市房屋建筑的二次装饰装修(含幕墙、金属门窗)工程。
2、家庭装饰装修工程。
3、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二、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1、本市房屋建筑的二次装饰装修(含幕墙、金属门窗)工程按工程总价的1.2‰收取。
2、家庭装饰工程:工程总价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按工程总价的1‰收取;工程总价10万元以上按工程总价的1.2‰收取。
三、收取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费必须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声光性能质量检验项目正式收费标准的复函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声光性能质量检验
项目正式收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2.09.17
•【字号】苏价费函[2002]121号、苏财综[2002]123号
•【施行日期】2002.09.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声光性能质量检验项目正
式收费标准的复函
(苏价费函[2002]121号、苏财综[2002]123号2002年9月
17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声光性能质量检验项目试行收费标准〉正式收费标准的函》(苏质技监计函[2002]61号)悉。
鉴于你局所属声光性能质量检测站(所)的检测费收费试行标准实施两年来,运转正常,收支基本平衡,经研究,观同意正式标准继续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声光性能质量检验项目试行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0]3号、苏财综[2000]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收费收入应作为预算外资金,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请你局所属各站(所)接文后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带电作业费收费标准的批复(2009)-宁价工[2009]274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带电作业费收费标准的批复(2009)-宁价工[2009]274号](https://img.taocdn.com/s3/m/4249233c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71.png)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带电作业费收费标准的批复(2009)
正文:
----------------------------------------------------------------------------------------------------------------------------------------------------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带电作业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宁价工〔2009〕274号)
南京苏逸实业有限公司、南京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申请续批带电作业费的请示》(宁苏逸[2009]8号、宁远能[2009]29号)收悉。
为满足电力用户及时、可靠供电的要求,减少对电力用户的停电次数,规范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就南京苏逸实业有限公司及南京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带电作业费收费等问题批复如下:
一、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带电作业费标准。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你们在为用户提供有偿服务前,应向用户事先告知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乱收费,加重用户负担。
三、本批复自2009年9月21日起试行一年。
试行期间,如遇省局有新的规定,按省局规定执行。
此复。
南京市物价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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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计量器具修理费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价费[2008]314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10.30
【实施日期】2008.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计量器具修理费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
(宁价费〔2008〕314号)
市计量监督检测院:
你院《关于计量器具修理费批复后执行情况的汇报及正式收费标准的申请》(宁计监
院字[2008]033号)收悉。2006年,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正式印发〈江苏省
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05]175号、苏
财综[2005]42号)精神,我局批复了计量器具修理费的试行标准(宁价费[2006]32
号)。试运行期间你院未出现突破收费标准的现象,调查中客户反映收费标准合理可
行,收费透明度高,收费行为规范。经研究,同意将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
现对你院计量器具修理费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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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量器具修理项目分为大修、中修、小修三种类型,界定原则如下:
小修: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需要进行必要的清洗、维护、微调、保养而不需要更
换零配件,或仅需要更换简单配件。
中修:计量器具失准或一般性损坏,需要部分解体调整,较全面进行维护、保养,需
要更换主要零部件,以及对于机械类量具需要通过机械设备进行加工方可恢复精度。
大修:计量器具失准或有严重性损坏,需要进行全面解体,大范围调校,大范围锈
蚀、磨损需要进行修复,需要全面更换主要器件。
二、修理费根据计量仪器价值的不同比例收取,计算公式为:仪器价值×费率(具体
费率见附表)。大修包括中修、小修,中修包括小修,不得重复或提级收费。
三、修理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不得突破,下浮不限,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计量
器具修理过程中发生的检测(包括检定和校准)不得收费。
四、考虑到修理用零配件发生保管、仓储等费用,加上配件本身有一定比例的损耗,
同意修理中更换的零配件按购入价加5%收取,但不得高于市场零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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