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土地确权改革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条城市市区家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牧区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所 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 使用,土地使用权可依法有偿转让。依法确认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修改的决定
一、登报征求意见的情况
2000年7月8日和7月9日,《内蒙古日报》分别用蒙汉文两种文字全文公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办法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草案)》(以下 简称实施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已于 1999年1月1日起实施。新土地管理法以中发〔1997〕1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 耕地的通知》精神为指导,突出了耕地保护这一主题,建立了以土地用途管制为核心的土地管理制度,实现了土 地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重大变革;充实和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土地管理法 的实施必将对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重要的作用。我区现行的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是为贯彻实施1986年的土地管 理法制定的。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经 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区土 地管理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现行的实施办法已经明显地不能适应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需要。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草原确权承包及

《 内蒙古自 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和草原确权承包及基本草原划定档案管理办法》 出台
本 刊 讯 为 切 实 做 好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确 权 登 记 颁 证 和 草 原 确 权 承包 及 基 本 草 原 划 定 档 案管 理 工 作 , 根 据农 业 部 、 国家 档 案局 《 关 于 印发 < 农 村 土 地 承包 经 营权 确 权 登 记颁 证 档 案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精神, 日前 , 自治 区 农 牧 业 厅 与 自治 区档 案 局 联 合下 发 了《 内 蒙 古 自治 区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确 权 登 记 颁 证 和 草 原确 权 承包 及 基 本 草原 划定 档案 管理 办 法》 。 《 办法》 规定 , 承 包 地 确权 、 草 原确 权 承包 、 基
4 档 案与社会
出, 要 深刻 理解 讲话 关 于档 案 工作讲 政治 的要求 , 把 握 档 案 工 作 鲜 明 的政 治 性 、 服 务性 、 基 础 性 特 点, 特别是“ 没 有 离开 业 务 的政 治 , 也没 有脱 离 政
案 局新 班 子 的新 思路 、 新部署 , 加 强请 示 和 联 系 , 努 力 跟 上 全 国 档 案 工 作 的新 发 展 。
确 了档案 工作 的要求 , 思 想很 深 刻 , 指 导 性 很
强 。会 议要 求 , 要 把 栗 战 书 重 要 讲 话 作 为 做 好 档 案 工 作 和开 展 “ 三严 三 实 ” 专 题教 育 的重 要指 导 ,
认 真学 习 贯彻好 。 党组书记 、 局 ( 馆 ) 长 梁 文 清 在 学 习 时 强 调 指
原 确权 承包 、 基 本草 原划 定档 案工 作 的领 导 , 要 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0.13•【字号】内政发[1997]129号•【施行日期】1997.10.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1997]129号1997年10月13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包括荒地、荒坡、荒沙和荒水)资源,加快对水土流失的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和农牧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境内治理和开发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资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四荒”不包括“四荒”范围内的公用设施、永久性标记占地、河道行洪区荒滩地和矿产资源、地下水资源。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四荒”资源的普查,完成国有和集体所有“四荒”资源的确权划界工作。
第五条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治理和开发“四荒”资源工作。
第六条治理开发“四荒”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土地、农业、水利、水土保持、森林、渔业、草原、矿产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取得治理开发“四荒”资源的权利,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优惠政策。
在同等条件下,本村村民优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内政字[2002]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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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内政字[2002]337号2002年12月16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是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基础性、社会性工作,是实现“持证用地、凭证管地”的重要保证。
目前我区土地登记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特别是国有农牧场土地、城镇住房用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滞后,纠纷较多,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这项工作的进度。
一、加快工作进度,按时完成任务。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2003年底前全区要完成国有农牧场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通过登记发证建立一套完整的历史档案资料。
2003年底前全区要基本完成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
今后,凡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住房不得上市交易,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必须向购房产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证书。
2004年底前,要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今后,凡转用、征用集体土地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立项时,必须提供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周密部署,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按时完成任务。
二、搞好调查研究,规范登记行为。
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时间紧,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农牧场土地确权规定(暂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住房用地登记若干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若干规定》,从我区改革、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出发,结合实际制定操作性强的具体实施方案。
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技术路线及方法分析(市四区部分)

如 下两 种方 法 :
包头 市 主城 区 由 昆都 仑 区 、 青山区、 东河 区 、 九 原 区组成 , 位 于黄 河 北 岸 , 大 青 山南 簏 , 东临z E默 川 平原 , 西 与乌 拉特 前 旗接 壤 , 东经 1 0 9 。 2 0 ~ 】 1 1 。
3 O , 北 纬 4 O 。 1 4 ~4 0 。 4 3 之 间 。流 域 面 积 2 2 0 0 k n i ,
2 . 3 . 1
先 室 内再 室 外
将 二调 的权 属 界 线 、 9 2详 查 时 的 权 属 界 线 、 历 年 的地 籍变 更 测 量 成 果 、 近 1 0 年 来 的 勘 测 定 界 资 料 , 经过 数据 提取 , 投 影变换 转绘 到 1 : 2 0 0 0的 正 射
2 .3 包 头 市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确 权 的 技 术 路 线 与 方 法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确 权 的 关 键 在 于 国 家 与 集 体 之 间、 集体 与集 体之 间 、 集 体 与 个 人 之 间 土 地 界 线 的 确 认 。 由 于 包 头 市 具 有 如 上 所 述 比 较 详 实 的 基 础 图
2011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国e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又联合下发转发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又明确规定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应坚持的原则部门联动确保工作有序进行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第4 期 总第 3 0 2期
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实施方案样本(2篇)

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实施方案样本一、背景和目标随着草原资源的日益紧缺和环境问题的愈发突出,草原确权承包工作成为草原管理和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
本实施方案旨在推进____年草原确权承包工作,确保草原资源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具体目标如下:1. 确定草原资源的所有权归属,明确承包主体和权益;2. 推动草原资源的科学规划和合理配置,提高草原利用效益;3. 加强对草原生态的保护和恢复,实现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4. 促进草原经济的发展,提升牧民收入水平;5. 建立健全草原监管和执法机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
二、工作步骤和措施1. 建立草原确权承包工作组织机构设立由相关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和草原管理单位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规划、组织和协调草原确权承包工作。
2. 制定草原确权承包工作方案在前期调研和吸取前期工作经验基础上,制定草原确权承包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步骤和措施,并列出工作时间表和责任分工。
3. 开展草原资源调查和评估组织专业人员对草原资源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包括草原类型、面积、植被状况、水源状况等指标,为确权承包提供科学依据。
4. 确定草原确权承包范围和方式根据草原资源调查和评估结果,制定并公布草原确权承包的范围和方式,包括确定承包区域和时间限制,明确承包的权益和责任。
5. 组织草原确权承包申请和审批各承包主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相关部门递交确权承包申请,并按照程序进行审批,确保确权承包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6. 确定草原经营管理措施根据草原资源的特点和不同区域的需要,确定相应的草原经营管理措施,包括草原保护和恢复措施、放牧管理措施等,提高草原利用效益和生态环境质量。
7. 加强草原监管和执法力度建立健全草原监管和执法机制,加大对草原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涉及非法占用、破坏资源等违法行为,保障草原资源的合法权益。
8. 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大对草原确权承包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承包主体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12.22•【字号】•【施行日期】2022.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各盟市自然资源局:2022年自治区启动了全区各类开发区内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及《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到2024年底自治区将全面实现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为做好2023-2024年改革工作调度及推进,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规范合同编号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各地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中,统一在“合同编号”最后加注“标”字样,并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
标注示例(以呼和浩特市为例):原合同编号:2022011-C增加标注后合同编号:2022011-C标二、实行季度通报为及时掌握各地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情况,厅将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对已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进行统计分析,以盟市为单位计算各地区“标准地”出让占比,并按季度进行全区通报。
三、做好组织保障各盟市自然资源局要持续推动“标准地”改革工作,组织所辖旗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同时应根据本地区“标准地”改革实施推进情况,持续优化供地程序,加大宣传力度,为用地企业做好服务保障,并不断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履约监管工作。
联系人:史建林联系电话:************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2年12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7月27日下午,分组审议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办法(草案修 改稿)吸收了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意见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论证研讨会及调研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已经比较成熟, 建议本次会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予以通过。同时,组成人员对办法(草案修改稿)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 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农牧业委员会、自治区农牧业厅等部门负责同志进行了研究,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 见对办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7月29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办 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进一步审议修改。法制工作委员会、农牧业委员会和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农牧业厅等部门 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我受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文件
目录
01 办法全文
03 审议结果报告
02 草案的说明 04 修改情况报告
2009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土地,是指农牧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牧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 及其他依法用于农牧业的土地。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土地承 包及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其所属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土地的发包和承包 第五条 农村牧区土地承包采取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 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实施方案
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草原确权承包工作,促进草原承包经营体制改革,结合深入落实草原“双权一制”(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责任制)和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补助奖励机制,有效解决我县草原“四至界限”不清,“证、账、地”不符,农牧民在草原上的利益缺乏法律保障等问题。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草原承包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实施方案》为指导,认真落实自治区、市有关会议精神,从我县草原面积小,农业人口多,不宜落实一家一户承包经营草原的农区特点出发,在1986年全县集体草原所有权划界颁证基础上,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办法,全面开展草原确权工作。
通过建立数字化、信息化、规范化草原股份经营管理模式,健全草原保护与建设责任、草原使用权力与收益清晰的运行机制,切实有效地保障农牧民对集体草原占有、使用、抵押、入股、流转收益等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发广大农牧民对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的积极性,推动全县草原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总体目标。
一是解决草原权属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稳定现有草原承包关系。
二是为农村牧区集体草原资产上市交易提供依据。
三是为草原流转、规模经营和工商资本引入打下基础。
四是为落实第二轮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补助奖励政策打下基础。
(三)基本原则。
1.坚持社会稳定原则。
在开展草原确权工作中,要保障广大农牧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尊重他们的意愿,征求他们的意见。
要充分发挥农牧民自治组织的调节作用,重大事项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要积极稳妥地解决问题,不得强行推进,避免引发 __,确保社会稳定。
2.坚持原有草原权属和流转关系不变的原则。
开展草原确权工作是对现有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流转形式等管理关系的进一步完善,不是推倒重来、打乱重分,不能借机随意调整、改变已经形成的权属及经营关系。
要以现有的草原划界登记、使用权证为依据确认草原归属,维持现有依法流转、承包、租赁草原经营面积和期限不变,也不改变原有草原权属和经营关系的惠牧政策和相关责任义务。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6•【字号】厅发[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发〔2008〕54号2008年9月26日)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内党发〔2008〕16号),全面有序推进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从2008年8月至2008年12月,主要完成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各盟市、旗县、所有涉及林改工作的苏木乡镇,都要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行政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林改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
各盟市、旗县办公室设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全区上下形成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抓林改,相关部门紧密配合,高位推动、强势推进的工作局面。
(二)宣传发动,开展培训。
各盟市、旗县、苏木乡镇都要分别制定宣传、培训计划,作为林改工作的重要内容先行实施。
坚持舆论先行,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站等多种宣传媒体,采取丰富多样的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改革政策,并贯穿于林改的全过程,做到家喻户晓。
通过宣传动员解决改革中的思想认识问题,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支持和踊跃参与改革。
各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都要召开改革动员大会,对本地区林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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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土地确权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央决策部署,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确权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制定并开始实施。
该方案的目标是全面推进土地确权,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顺利进行,落实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1.坚持农村土地国有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纳入法治轨道,确保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权威,保障土地拥有者的权益。
3.注重宣传教育,加强政策宣讲,提高农民的依法意识和土地
利用效益。
4.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配备专业人员,确保土地确
权工作顺利进行。
二、实施步骤
1.全面开展土地确权宣传工作,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农民参加
培训,宣传土地确权政策、法规和操作程序。
2.建立土地确权登记信息系统,整理土地权属、承包经营情况,确保土地确权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农民进行现场核实,
登记土地面积、权属、使用权等相关信息。
4.完善土地确权登记流程,确保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规范有序进
行,依法办结,及时发放土地确权证书。
5.建立土地确权登记档案,妥善保存相关资料,确保土地确权
数据安全可靠。
三、组织保障
1.加强领导机构建设,成立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
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土地确权工作有序进行。
2.注重人员培训,成立土地确权工作组,配备专业人员,提供
相关技术指导和操作培训,确保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规范进行。
3.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土地确权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相关工
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土地确权工作质量和进度。
以上是内蒙古土地确权改革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相关部门将全力以赴确保土地确权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