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可诉性的名词解释
2017年 1 月中央电大专科《法理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7年 1 月中央电大专科《法理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说明:试卷号:2094课程代码:00364适用专业及学历层次:法学;专科考试:形考(纸考、比例30%);终考(纸考、比例70%)一、单项选择题1.马克思曾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
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二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
”这段话中所体现的法学基本原理是(D)。
A.只有马克思主义法学才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B.法律在本质上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C.法在本质上体现着社会的共同利益D.法律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2.亚里士多德曾经对正义作了一个著名的区分。
他将正义区分为(B)。
A.程序正义与自然正义 B.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C.自然正义与社会正义 D.制度正义与个人正义3.某市《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餐饮业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菜谱招徕、诱导顾客”。
这一规范属于(C)。
A.授权性规范 B.任意性规范C.确定性规范 D.逻辑性规范4.下列有关判例法的表述中,正确的是(B)。
A.判例法就是法院所作的法律解释B.判例法奉行“遵循先例”原则C.在大陆法系,判例法是一种基本的法律渊源D.我国最高法院通过案例指导制度引进了判例法制度5.区分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标准是,看一定的后果(B)。
A.是否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B.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C.是否产生或变更法律关系D.是否有法律意义6.我国《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某地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涉嫌组织同性恋卖淫案时,将法律规定的“他人”理解为既指女性,也包括男性。
这一解释属于(C)。
A.扩大解释 B.限制解释C.字面解释 D.自由解释7.下列关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发展特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D)。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与道德的区别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与道德的区别1.生成方式上的建构性与非建构性。
法在生成上往往与有组织的国家活动相关,由权威主体经程序主动制定认可,具有形式上的建构性。
道德在社会生产生活中自然演进生成,不是自觉制定和程序选择的产物,自发而非建构是其本质属性。
2.行为标准上的确定性与模糊性。
法有特定的表现形式或渊源,有肯定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因而具体确切,可操作性强;同时,其被任意解释和滥用的余地小,易排斥恣意擅断。
道德无特定、具体的表现形式,往往体现在一定的学说、舆论、传统和典型行为及后果中,其对行为的要求笼统、原则、标准模糊,只具一般倾向性,理解和评价易生歧义。
3.存在形态上的一元性与多元性。
法在特定国家的体系结构基本是一元的,法律上的决策一致是其本性和要求,而这种决策上的一致是通过程序上的正统性达致的。
由於信念和良心是道德的存在方式,因而道德在本质上是自由、多元、多层次的。
与此相关的士法律评价的共通性与道德评价的个体化。
4.调整方式上的外在侧重与内在关注。
法一般只规范和关注外在行为,一般不离开行为过问动机,其所有缜密的设置都主要针对外在行为。
道德首先和主要关注内在动机,不仅侧重通过内在信念影响外在行为,且评价和谴责主要针对动机。
5.运作机制上的程序性与非程序性。
法式程序性的,程序是法的核心。
道德的重心在於义务或责任。
6.强制方式上的外在强制与内在约束。
法与有组织的国家强制相关,通过程序进行针对外在行为,表现为一定的物质结果。
道德在本质上是良心和信念的自由,因而强制是内在的,主要凭借内在良知认同或责难。
7.解决方式上的可诉性与不可诉性。
可诉性是法区别于一切行为规则的显著特征。
此外,法的可诉性还意味着争端和纠纷解决的终局性和最高权威性。
道德不具有可诉性,主要表现为无形的舆论压力和良心谴责,且舆论的评价或谴责往往是多元的。
法的概念

规范性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区别于自然法则和技术规范,社会规范是 一种文化现象。 (2)区别于其他规范(习惯、宗教、道德和政 策),法律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特殊强制性。
国家意志性
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并认可的,具 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习惯法是自发 的,成文法是认为的、自觉创制的。 法律形成于公共权力机构(主要区别), 而公共权力机构是建立在一定的“合法 性”基础上的政权。
(2)法的阶级性
统治阶级的意志
高度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
(3)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表述 法律”
小贴士—1
自然法学说的区分抽象的自然法与 具体的实在法,并强调实在法必须 服从自然法就是源自Jus和Lex的区 分。
小贴士—2
马克思认为: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 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 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都 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法的作用—7
7.司机田某贪污货物价值2万元,后又交通肇事将A国 留学生马丁撞死,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对田 某的这一制裁体现的是( )。(1992年卷一 五6题) A.法的政治职能 B.法的经济职能 C.法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职能 D.法的对外职能 【答案】A
第一讲 法律的概念
一、法的词源和定义
二、法的本质
三、法的特征
四、法的作用
一、法的词源和定义
1、目的 2、汉语 3、拉丁语 4、法的定义
1、目的。
了解早期人类对法律现象的认识, 理解法律现象的历史演变及法律现 象所保含的文化多样性和共同性。
2、汉语。
中国古代法和刑,法和律互训。是 中国古代诸法合体,统一于刑的写照。 尤其强调“法自君出”。从清末修律开 始,汉语中的“法”、“律”的词义有 所变化,不再局限于“刑”的范围
浅析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

浅析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经济法是一门涉及经济关系的法学分支,它在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保障经济主体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逐渐凸显。
可诉性作为法律制度的基石,关系到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围绕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展开探讨,分析其存在的挑战和解决之道。
一、经济法可诉性问题的现状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的经济法体系还存在不少不完善之处,其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可诉性的不明确。
一些法规和规定对于经济法案件的审理程序、法院管辖权等方面缺乏清晰规定,给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一定困扰。
法院对经济案件的适用不当由于经济法的特殊性,一些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可能存在对法律适用不当的情况。
这导致一些经济法事务无法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加剧了争议的恶化。
司法保护力度不足在某些情况下,经济法案件可能因为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满而上诉,但是上诉的审理过程中,原判决的可靠性和权威性未能得到充分保障,司法保护力度相对不足。
二、挑战与问题分析法规滞后导致法律真空由于经济法领域的快速发展,相关法规滞后成为一个普遍问题。
法律滞后使得一些新兴经济行为难以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也让涉及这些行为的案件在审理时陷入法律真空,可诉性问题凸显。
法官专业素养不足一些经济法案件需要法官具备深厚的经济学和法学知识,然而实际上,部分法官可能缺乏对经济领域的专业素养。
这导致一些案件在审理时难以充分理解经济学原理,从而影响对案件的正确判决。
司法透明度不足在一些经济法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审判不透明的问题。
这使得当事人难以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无法在法庭上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可诉性受到影响。
三、解决可诉性问题的对策加强法律体系建设要解决经济法可诉性问题,首先需要加强法律体系的建设。
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规,明确经济法案件的审理程序、法院管辖权等,为司法实践提供清晰的法律依据。
加强法官培训与招聘为了提高法官在经济法领域的专业素养,需要加强法官培训,使其更好地理解经济学原理,熟悉相关法规。
简述教育法的特点

简述教育法的特点
教育法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国家意志性:教育法作为国家制定的法律,体现国家的意志,具有国家权威性。
2. 规范性:教育法对各种教育行为和教育关系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权利和义务,为教育活动提供了准则和依据。
3. 普遍适用性:教育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教育领域,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约束力。
4. 系统性:教育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具有内在的逻辑性和系统性,各个法律条文相互关联、相互支持,共同构成了教育法律体系。
5. 强制性:教育法作为法律,具有强制执行力,违反教育法规定的,将依法受到制裁。
6. 教育性: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教育的顺利开展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7. 可诉性:在违反教育法规定的情况下,相关人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8. 历史性:教育法的发展是一个历史的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需求的变化,教育法也会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
9. 国际性: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不仅要考虑国内的情况,还要与国际教育法律规范相协调。
10. 可操作性:教育法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为实际的教育工
作提供指导和依据。
总之,教育法的特点是多方面的,它是保障教育事业顺利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
行政行为可诉性的范围

行政行为可诉性的范围行政行为可诉性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不合法、不当的行政行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提起诉讼,寻求法律保护和救济的权利。
行政行为可诉性的范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司法审查的力度和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性。
在我国,行政行为可诉性范围的确定主要依据于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调解法》的规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行政行为可诉性的范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一、可被诉的行政主体范围行政主体是指具有执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或者组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将行政主体的不合法行为提起诉讼。
行政主体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其他行政组织。
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应当接受司法审查,确保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
二、可被诉的行政行为范围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所作出的具体行为。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行政行为的范围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
行政行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符合行政程序的要求,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可被诉的行政决定范围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事项所作出的一种明确的决定。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违法、不当的行政决定提起诉讼。
行政决定的范围包括行政执法、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奖励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可被诉的行政协议范围行政协议是指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基于行政行为达成的协议。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违法、不当的行政协议提起诉讼。
行政协议的范围包括行政合同、行政赔偿协议、行政补偿协议等。
行政协议的诉讼途径可以帮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行为可诉性范围的界定中,需要考虑行政主体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行政决定和行政协议的合法性。
法律的可诉性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被告”)案由: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基本案情:2019年5月,某公司在其工厂内进行生产活动,排放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附近的河流。
某市环境保护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于同年6月对该公司的废水排放行为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核实,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某市环境保护局遂于同年7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原告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某市人民政府于同年9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某市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不服行政复议决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三、法院判决1. 关于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依据事实、证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在本案中,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告知原告享有的权利,符合法定程序。
关于原告的违法行为,被告调查核实了原告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了原告的违法事实、情节以及危害后果,依法作出了处罚决定。
因此,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
2. 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法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提出,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超出了其法定职权范围,处罚过重。
对此,法院认为,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了原告的违法事实、情节以及危害后果,并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其处罚决定并未超出法定职权范围。
至于原告提出的处罚过重的观点,法院认为,被告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已经充分考虑了原告的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31-2032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法理学》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094)
2031-2032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法理学》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094)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其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
每小题2分.共20分)1.马克思曾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
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二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
”这段话中所体现的法学基本原理是( )。
A.只有马克思主义法学才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B.法律在本质上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C.法在本质上体现着社会的共同利益D.法律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2.亚里士多德曾经对正义作了一个著名的区分。
他将正义区分为( )。
A.程序正义与自然正义B.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C.自然正义与社会正义D.制度正义与个人正义3.某市《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餐饮业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菜谱招徕、诱导顾客”。
这一规范属于( )。
A.授权性规范B.任意性规范C.确定性规范D.逻辑性规范4.下列有关判例法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判例法就是法院所作的法律解释B.判例法奉行“遵循先例”原则C.在大陆法系,判例法是一种基本的法律渊源D.我国最高法院通过案例指导制度引进了判例法制度5.区分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标准是,看一定的后果( )。
A. 是否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B.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C.是否产生或变更法律关系D.是否有法律意义6.我国《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普法考试参考答案
普法考试参考答案一、选择题1、【正确答案】 B2、【正确答案】 C3、【正确答案】 A二、名词解释1、普法考试:普法考试是指针对广泛公民进行的法律知识普及和测试的考试。
2、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的认识、理解、评价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观念和信仰。
3、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三、简答题1、简述普法考试的重要性。
普法考试的重要性在于:第一,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公民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第二,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因法律知识不足而引发的社会矛盾;第三,促进法治建设,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实施。
2、怎样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需要:第一,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传,让公民了解法律的内容和意义;第二,开展普法教育活动,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第三,鼓励公民参与法律实践,通过亲身经历理解法律的重要性和公正性;第四,加强对公民的法律服务,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等服务,提高公民的法律应用能力。
3、法律原则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是什么?法律原则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是:第一,指导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为法律推理和解释提供基础和依据;第二,补充法律漏洞,为处理未明确规定的案件提供依据;第三,协调法律体系,为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协调提供基础;第四,稳定法律秩序,为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基础和保障。
四、论述题请结合实际论述普法考试对法治建设的重要性。
普法考试对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普法考试是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可以使公民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只有当公民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其次,普法考试可以为法治建设提供人才保障。
法治建设需要大量具备法律知识和技能的人才,而普法考试可以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部门选拔合格的人才提供重要的参考。
法——法的本体论
(一)法的概念:法的形态、法的定义、法的 特征、法的本质与法的作用。
(二)法的内容:构成要素(规则、原则和概 念)、部门法和法律体系。
(三)法的形式:法的渊源 、正式法律渊源和 非正式法律渊源、法的效力。
一、法的概念
(一)法的形态 三种存在形态:制度的法、观念的法和现实
的法
三(三)法律的效力
2、概念的封闭性:法律系统内部的理解,缺 乏外部理解。
(1)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 法律效力。
(2)法律的法律效力和非法律规范的法律效 力
3、法律效力与法律资格(legality)的混淆— —一个分析实证主义的理解。
量 (二)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三、法的形式
(一)法律渊源的概念
1、广义:对法的实际运行起决定性影响的任 何因素:法学文献或法学家理论、国际实践、 立法权实施、行政实践、法院实践和国民观 念(一般法律意识)。即社会学的法律渊源。
2、狭义:对法律适用者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或 规范性文件。
3、法律渊源理论问题是宪法问题:主权的构 成和品性。
二(二)法律渊源的类型
1、我国通说: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和法理。 2、国外一种观点:国际规则、宪法、议会法、行
政法规、社会团体章程、集体合同、习惯法、法官 法、法学家法和自然法。 按照渊源形成主体的不同。 3、中国的非正式法律渊源 (1)正式法律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和规章。法院对不同渊源的权力显示出了 什么? (2)非正式法律渊源:政策、道德、习惯、教规。 不同的效力等级体现了什么? 4、从宪法的高度审视法律渊源问题。
法的存在形态的多样性,导致了法的定义路 径的多样性。如观念的法和法的词源词义的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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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可诉性的名词解释
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赋予个人或团体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益和解决纠纷的权利。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的可诉性是司法独立和公正的重要保障,它确保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以得到维护,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正。
一、法的可诉性的基本概念与意义
法的可诉性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体现了平等和公正的法律原则,保
障了公民对于自己权益的自主救济,同时也促进了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法的可诉性的基本概念是指个体能够通过合法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
依法判决并解决纠纷。
这一原则确保了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合法程序获得公正的审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的可诉性的意义在于平衡社会利益与个体权益的关系,保障了社会秩序的稳
定和公正。
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纠纷,提高了社会信任度和法律遵从度,促进了法治社会的建设。
二、法的可诉性的实践保障
为了确保法的可诉性的实践保障,现代法治社会建立了完备的司法制度和程序。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司法独立: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是法的可诉性的重要保障,它保证了司法决策
的客观、公正和公正的原则。
司法独立意味着司法权力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权力,司法机关可以自主独立地行使审判职权。
2. 司法程序:法的可诉性要求有明确的司法程序来处理纠纷。
法院作为独立的
司法机构,需要有严格的程序规定来确保公平公正的审判。
合法的程序规定包括传唤双方当事人、听取双方的证据和辩论、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等。
3. 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法的可诉性还要求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司法资源的
合理配置旨在确保人们获得合理的司法救济,减少司法滥诉和拖延等问题。
这需要通过完善的司法制度,确保司法资源的高效利用,提高司法效率。
4. 法律援助制度:为了保障法的可诉性,一些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为有经济困难且不能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这样能够确保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也能享受到法律救济的权利,避免因经济原因而无法行使法的可诉性的权利。
三、法的可诉性的局限与进一步探索
虽然法的可诉性作为法治社会的核心原则,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
在一些局限。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诉讼费用过高: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诉讼费用高昂,使得一部分人无法负担
起诉讼费用。
这导致了法的可诉性权利受到经济条件限制,增加了法律救济的门槛。
2. 司法延缓:一些司法体系存在司法滞后和延缓的问题,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
这给当事人带来了不便,也影响了法的可诉性的实际效果。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法的可诉性,我们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
1. 降低诉讼费用: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和措施,降低诉讼费用,为经济困难的当
事人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确保法的可诉性的平等性和普及性。
2. 加强司法资源的配置和管理:建立高效的司法管理体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确保案件能够及时而公正地处理,满足人民群众对法的可诉性的需求。
3. 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司法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推动司法体制的改革,提
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四、结语
法的可诉性是现代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原则,是保障个体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的基石。
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既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也是个人权利和尊严的保障。
在各国法治发展的道路上,不断完善和强化法的可诉性,能够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公正和法治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