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整理
最高法审议通过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最⾼法审议通过物权法司法解释(⼀)全⽂物权纠纷案件是⼀种⾮常常见的案件类型,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最⾼⼈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若⼲问题的解释(⼀),下⾯是店铺整理的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最⾼法审议通过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民法典》⾃2021年1⽉1⽇起施⾏。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若⼲问题的解释(⼀)(2015年12⽉10⽇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2016年3⽉1⽇起施⾏)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争议,当事⼈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
当事⼈已经在⾏政诉讼中申请⼀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民法院⼀并审理的除外。
第⼆条当事⼈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持。
第三条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九条第⼆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
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关联法条】物权法第⼗九条第⼆款: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在异议登记之⽇起⼗五⽇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损害的,权利⼈可以向申请⼈请求损害赔偿。
第四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地使⽤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条第⼀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物权效⼒。
【关联法条】物权法第⼆⼗条第⼀款:当事⼈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物权请求权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的优先效力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一)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与特点《物权法》第34、35条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制度。
物权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侵害人、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这是对物权提供的“物权法上的保护方法”,与此相对应的是对物权提供的“债权法上的保护方法”(如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违约损害赔偿等)。
物权请求权包括三种:①返还原物请求权;②排除妨害请求权;③消除危险请求权。
1.在性质上,物权请求权有以下特点:①物权请求权是请求权、对人权、相对权。
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未遭受侵害时,不存在物权请求权;仅在物权遭受侵害(或者具有遭受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才从物权生发出物权请求权。
物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为了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而存在的救济性权利,是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②在容上:(a)物权请求权的容主要是行为请求权,即请求相对人作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行为。
(b)但在少数情况下,物权请求权的容也可为容忍请求权。
例如:甲晾晒的衣服被风吹到乙的土地上,甲到乙的土地上取回衣服时,甲有权请求乙容忍自己的取回行为。
③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不是债权请求权,同时也是一种独立于物权之外的独立的请求权。
④物权请求权虽非债权,但由于二者具有类似的结构,所以,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时,物权请求权可以类推适用法律关于债权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的规定)。
物权法关于农村宅基地有什么法律规定

物权法关于农村宅基地有什么法律规定
如果是农村居民,可以申请宅基地以修建房屋。
⼀般来说,⼀家只能申请⼀个宅基地,当然农村宅基地使⽤权是村民享有的⼀项重要权⼒。
那么,物权法关于农村宅基地有什么法律规定?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物权法关于农村宅基地有什么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百五⼗⼆条规定,宅基地使⽤权⼈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地享有占有和使⽤的权利,有权依法利⽤该⼟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农村宅基地⼀般具有以下特征。
⼀是使⽤主体特定,即特定的宅基地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权。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只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
⼆是法律规定取得⽅式的单⼀性和取得⽅式多样性冲突。
三是⼀户⼀宅。
根据我国《⼟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的规定,“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积不得超过省、⾃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
四是不可流转。
即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也不可以抵押。
以上知识就是店铺⼩编对“物权法关于农村宅基地有什么法律规定”这个问题进⾏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Word最新版)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通过整理的《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相关文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观看!《民法典》第二编应知应会梳理(第二篇物权,共259条)一、物权编七大亮点 1.新设添附制度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
《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
(第三百二十二条)2.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 3.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第278条、第281条)4.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七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
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
(第三百五十九条)5.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第二编第十四章)6.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
(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七条)7.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主要知识点梳理1.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由物权法论我国农地整理的权属管理

工作研 究
《 代农 业科技  ̄ o 8年 第 7期 现 2o
由物权 法 论我 国农地 整 理 的权 属 管 理
朱 正 杰
( 东国地规划科技有限公司, 广 广东 广 州 5 0 7 ) 10 5
摘 要 总结 了我 国 目前农 地整 理权 属调 整的 原则 、 法和程 序 , 方 分析 了现 阶段 农 地 整理 中存 在 的 问题 , 阐述 了《 物权 法》 出 台对 我 国 的 农地 整理权 属调 整在 立项 决策 、 地整 理 中以及农 地 整理 结束后 的影 响 。 农 关 键词 《 物权 法》 农 地整 理 ; 属调 整 ; 权 中豳分 类号 F 2. 3 11 文 献 标 识 码 A
2 农 地 整 理 权 属 调 整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21 权 属 调 整 的 技 术 方 法 问题 .
111 合 法 原 则 。 地整 理 中的 权 属调 整 , 须 依据 《 .. 土 必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管理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农 村土 地 承包 法 》 以 及《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土 地管理 法 实施条 例》 来进 行 。
1 . 我 国 农 地 整 理 的 程 序 2
我 国农 地 整理 中 的权 属 调整 基 本 程 序 是 : 地方 国 土资 源局 按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要 求 , 行 土地权 属 调查 公 告 , 进 开 展项 目区 土 地 利 用现 状和 权 属 等 内 容 的现 状 调 查 、 地 整 土 理 项 目施 工 前和 项 目竣 工验 收 后 土地 质 量 评价 , 并依 据 土 地整 理权 属调 整原 则和 土地权 属 调整 方 法编 制土 地权 属调 整 方 案 , 经过 公 告 和 上级 主管 部 门审 批 后进 行 土地 权 属 再 确认 、 配 和 变 更登 记 。 分 目前 , 国 的 农地 整 理 项 目大 多是 我 由政 府 投 资 , 理 后 的 土 地权 属 调 整 也体 现 了 行政 主 导 的 整 特 点 , 土地 市场 的 引导作 用未得 到 充分发 挥 。 而
我国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

我国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物权法定作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贯穿于整个物权法中,是建构我国社会物权制度的基础。
正确认识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确立的客观必然性,准确把握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对于实现物权法立法价值目标,建立和谐的物权关系,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最具特色、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
其贯穿于整个物权法的制度和规范之中,是构建一定社会物权制度的基础,体现了物权法的基本理念和精神实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公布,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首次将物权法定作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因此,为使我国物权法对社会物权关系的规制作用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有必要对我国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进行相应的研究和探讨。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渊源和理由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即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及创设方式等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不按法律有关物权内容及创设方式的规定创设法律已作规定的物权。
换言之,按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人们只有遵循法律有关物权类型、内容及创设方式之规定而实施法律行为时,才能创设物权;否则,其法律行为便不能产生创设物权的法律效果。
历史上,关于物权的创设,曾有放任主义和法定主义两种主张。
放任主义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志自由创设物权。
法定主义则由法律明定物权之种类及内容等,不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在物权法定原则的渊源问题上,通说认为,物权法定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后为法国、德国、日本、奥地利、荷兰民法及我国台湾民法加以继受。
物权法定原则被公认为近代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通行的一项基本原则。
如《日本民法典》第175条(其物权编的第1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者外,不得创设”;我国台湾民法第757条亦规定:“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创设”;《奥地利民法典》第308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德国民法典》虽然未明文规定物权法定原则,但民事判例,理论学说均持肯定态度。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导语】以下是本店铺整理的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物权法有两个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是具体内容:《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3月23日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物权法复习题带答案
一、物权法概述(一)调整对象调整对象* 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注意:物的利用关系并不都属于物权法调整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二)物权法定种类和内容(三)物权公示原则1、概念物权公示的作用不公示的法律后果思考:是不是所有的物权变动都得公示?2、物权公示的方法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交付3、物权公示的效力(1)决定物权变动是否发生或是否能够对抗第三人(2)物权的公信力公信力只在存在第三人的场合有效,在当事人之间法律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四)一物一权原则一个所有权; 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所有权(例外?)不能存在两个不相容的物权: 所有权和抵押权;抵押权和抵押权;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权例:2005年3月14日,索先生与张女士协议离婚,针对双方共同所有的登记在张女士名下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南侧一间归索先生所有,北侧一间归张女士所有。
2007年1月,张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离婚夫妻各占一房的约定无效,请求依法分割。
问:张女士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一物一权原则,约定无效三、物权的效力(一)排他效力(二)优先效力(三)追及效力优先效力:(1)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 例外: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2)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外:债权优先于物权——买卖不破租赁四、物权变动(一)物权的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例:1、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2008/三/10)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二)物权变动的模式A、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国外:(1)债权意思主义(法日):债权行为=物权变动+交付/登记>第三人(2)物权形式主义(德):(买卖合同)+物权合同+交付/登记=物权变动(3)债权形式主义(奥地利瑞士韩国):债权行为+交付/登记=物权变动我国:(1)一般:债权形式主义:不动产:有效债权行为+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动产:有效债权行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特殊动产——船舶、飞行器、机动车有效债权行为+交付=特殊交通工具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2)特殊:债权意思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地役权的设立;动产抵押的设立;浮动抵押例:1、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 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
民法物权法
(三)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动产物权:以动产为物权客体之物权; 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物权客体之物权; 权利物权:以法律规定的某些权利为担保物权客体之物权。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区分之意义: 1、两者设立他物权种类不同:单纯的动产不得设立用益物权; 2、两者权利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手段不同:
第一章 物权法总论54 第一节 物权概说
一、物权的概念(定义)
“物权”这一法律概念最早由中世纪注释法学家提出。在法律上 首先对物权概念下定义的是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该法第 307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 人。”
有关物权概念的各种学术表述:
(一)“物权者,支配物之权利。”梅仲协《民法总义》
动产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手段是:占有和交付; 不动产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手段是:登记和变更登记。 3、受法律调整的手段不同:动产,私法;不动产,公法私法。 4、行使权利时所受限制不同:不动产权利行使受一定限制。
(四)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 法定物权:以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物权,如:留置权 意定物权:以当事人的意志而发生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 区别的意义:两者发生冲突时,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 举例:不动产的抵押与法定抵押、抵押与留置、法定优先权等。 (五)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 以物权变动是否须经登记为区分标准。如不动产、大型交通工具 (六)本权与占有 本权:即各种基本的物权,如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等。 占有:其本身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不问是否基于权利。 两者的区别:逻辑起点不同:本权,从权利出发,基于本权的占 有,是权利的效力所致;占有的逻辑起点是对事实状态的尊重, 从事实状态出发,可作权利推定。
物权法土地使用权规定有哪些
A hard work, a harvest, the harder you work, the more you harvest.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物权法土地使用权规定有哪些导读:《物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在使用这类土地时应按照相关的规定办理这类事件,合法的使用相关的土地。
一、物权法土地使用权规定有哪些《物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也就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只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其他私有制国家不一样,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主要依据法律进行确认,因此土地所有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的一部分。
根据《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两种。
其中,国家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定,不需要进行登记;集体所有权也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认,但需要必要的登记工作。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物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关于土地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自由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3、促进物尽其用4、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5、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三)物权法定原则的修正检讨:1、存在问题:立法滞后使社会变革后旧制度不能改变,新制度不能建立;法不周延使传统的习惯不能被包容。
解决方案:(1)物权法定无视说;(2)习惯法包含说(日本民法第2条:关于法令未规定事项之习惯,与法律具有同一效力);(3)习惯法有限承认说;(4)物权法定缓和说(将抵押扩大解释到浮动抵押)。
最佳因应之道:尽速立法。
二、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是虽非物权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但在学理上普遍被视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所谓一物一权原则,亦称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是指在一个标的物上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同时存在,而一个物权的客体也只能以一物为限。
具体言之,一物一权原则有两层内涵:首先,一物不能多权,在同一标的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也只能成立一个与其他物权互不相容的用益物权,在物的某一部分上不能成立一个独立的物权;其次,多物不能一权,数个物上一般不能成立一个物权,只能在一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
三、公示公信原则(一)公示原则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及其变动须以法定方式进行公示才能发生效力。
物权公示原则的立法理由在于:第一,物权是对世权,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这些人与物权人之间都存在物权关系。
第二,物权变动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对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有直接作用,不公示不足以确保商品交易的安全和有效。
(二)公信原则1、公信原则的含义与起源2、公信原则的立法理由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
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
3、公信原则的具体内容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
第二,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
第三,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受公信力的保护。
二、物权的效力一、物权效力的概念自罗马法以来,为确保物权人能够直接支配标的物、享受物的利益的圆满状态不受侵害,大陆法系各国在其法律中均赋予了物权某些特定的保障力,即物权的效力。
二、物权的排他、优先与追及效力一、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
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首先,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得再成立所有权。
其次,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有其他同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存在。
最后,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最强,同一标的物上决不允许有多个所有权存在;其次是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如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等,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多个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存在。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一)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债权以某特定物为给付之标的物,而该物上又有物权存在时,无论物权成立的先后,均优先于该债权。
二是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作为一般原则也存有例外:其一,买卖不破租赁。
其二,基于社会公益或法政策的理由:法律规定某些特殊债权可优先于物权。
(二)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1.不相容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2.可相容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作为一项原则,也存在例外:(1)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2)费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3)基于社会公益或法政策考虑,法律规定成立在后的某些物权优先于在先的物权三、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于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的效力,也称追及权。
应当注意的是,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对物权追及效力的限制。
三、导致物权变动的不同法律事实第二节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通说认为,从比较法的视角看,物权变动有三种规范模式: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形式主义。
二、物权行为概念:以物权的设定、移转、变更或消灭为内容的法律行为。
要件:1、行为人有行为能力2、物权标的适当(可能、确定、适法);3、意思表示健全;4、登记或交付。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1、形成于形式主义立法的框架下;2、物权行为、债权行为相互分离,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1、形成于形式主义立法的框架下;2、物权行为不受债权行为影响。
1、意思主义(英、法、日)也称债权意思主义,是指物权变动只需当事人作出买卖、赠与等意思表示即可生效,动产的交付、不动产的登记不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因其为法国首先采用,故又称法国主义。
(1)买卖契约有效成立时,A屋和B车所有权即转移。
(英国)(2)买卖契约有效成立时,A屋和B车所有权即转移,但非经登记(不动产),或交付(动产)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日)2、债权形式主义(奥地利、瑞士)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有债权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可生效。
奥地利民法首先采用此种立法例,所以又称奥地利主义。
3.物权形式主义(德国)在债权行为之外,还须另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且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由于德国民法首先采用,所以又称德国主义。
第三节基于法律行为以外原因的物权变动一、具体类型1、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法院的判决、政府的征收所发生的物权变动。
《物权法》第28条:自文书或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发生的物权变动《物权法》第29条:自继承或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事实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自我劳动(合法建房、拆除等)、先占、添附等《物权法》第30条:自事实行为成就时生效4、因自然事件发生的物权变动如自然淤积于河滩的土地等。
河流、土地等自然资源,一律公有,个人不得先占。
自然所生动产,主物所有人可取得。
二、适用的规则对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而言,法律不强制要求物权变动的生效必须公示(如自己建造的房屋不登记,法律也保护这种权利),但权利人在取得权利后如欲处分,则必须公示(如上述房屋所有人想在房屋上设抵押权,则必须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物权法》第31条:“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四、债权行为效力与物权变动相区分原则五、物权请求权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所谓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请求权的行使既可以诉讼方式为之,也可以权利人的意思表示为之。
在我国,三种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
二、物权请求权的类型(一)返还原物请求权(二)排除妨害请求权(三)消除危险请求权(四)恢复原状请求权三、物权请求权的性质首先,物权请求权是独立的请求权。
其次,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救济性权能。
四、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关系。
此处所要区别的主要是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的关系。
当物被他人侵害造成损失的时候,物权人对侵权行为人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此种请求权系债权性质的请求权,而非物权请求权,两者具有根本区别。
物权请求权以恢复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为目的,而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在物的圆满支配状态不能完全恢复的时候,作为一种替代措施而存在的,其目的在于添补受害人的损失,故两种请求权是有可能并存的。
六、占有的分类和保护一、占有的概念占有起源于罗马法,后经日耳曼法之融合,共同构成现代占有制度的渊源。
占有是基于占有的意思而对于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一)占有系以物为客体(二)占有人须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三)占有的成立须具有占有意思(四)占有是一种事实上的状态,而非权利二、占有的分类(一)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二)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四)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五)自己占有和辅助占有自己占有是指占有人亲自对标的物进行的占有;辅助占有,是指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如受雇关系,受他人的指示而对标的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
(六)公然占有和隐秘占有以占有人是否对其占有采取了隐匿行为为标准。
第三节占有的保护一、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自力救济,指由权利人自己或其辅助人,以强制力保护其权利,而排除现实权利障碍的行为。
在我国《物权法》中并没有关于自力救济的规定,从维护占有利益计,可通过对民法总则的解释予以漏洞补充。
私利救济表现为消极的私利救济和积极的私利救济两种形态。
二、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人在其占有被侵夺时,可以请求返还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时,可以请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时,可以请求防止其妨害,此三者结合称为“占有保护请求权”。
我国《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内容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人于其占有物被侵夺时,可以请求返还其占有物,也称“回复占有请求权”。
有权行使该请求权的人为占有人。
这些人包括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自主占有人和他主占有人。
这些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是否存在权源、善意或恶意,均非所问。
2、占有妨害除去请求权占有被妨害时,占有人得以请求除去其妨害。
占有被妨害,指以侵夺以外的方法妨碍占有人管领其物。
占有之妨害,占有人并未丧失占有,妨害人也未取得占有,只不过是对占有人现实的占有状态加以妨害。
请求除去对占有的妨害的人,为占有人,相对人为妨害人。
3、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占有有被妨害之虞时,占有人得请求防止其妨害。
该请求权的对象是尚未发生,但有将来发生之可能的危险,但究竟有无此危险,非依占有人的主观意思认定,而应就具体的事实,依一般社会观念、客观的判断。
(二)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期间《物权法》第255条第2款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通说认为这一期间是属于除斥期间。
期间经过后占有保护请求权消灭,占有人尚可依照本权或侵权责任继续行使的相应权利,因此一年的时间亦属足够。
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占有本身就是一种利益,故其可以成为不当得利的客体。
因占有而生之不当得利类型主要有两种:一是因侵害他人占有而获得利益。
此种情况主要是指无法律上的根据而占有他人财务。
二是给付因自始欠缺目的或目的未达到产生的不当得利。
四、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法往往要求侵权行为客体为合法的民事权利或利益,因此,作为一种事实状态的占有能否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