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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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现象及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中的演进

“亲亲相隐”现象及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中的演进

“亲亲相隐”现象及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中的演进“亲亲相隐”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它与“大义灭亲”相反,指的是亲属之间有罪应当相互隐瞒,不告发,不作证,而容隐制就是确保这样的隐瞒做法能够免受法律制裁的一种制度。

容隐首先是一种权利,在特定的历史阶段还表现为义务,即不告发无罪,反之告发了亲属自己却要被论罪。

本文拟将“亲亲相隐”这一现象和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进程中的产生,发展和消亡过程做一些粗浅的介绍,并且希望通过了解这一过程来对我们当代法制建设有所启示。

一先秦时期,“亲亲相隐”思想的萌芽期。

最先提出“亲亲相隐”思想的是儒家。

儒家重视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反对以严厉的刑法来管理百姓。

孔子最先提出父子之间应该相隐的观点,《论语·子路》章句就有论述: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在孔子看来,儿子为父亲偷窃作证,不能算作“直”;父子互相隐瞒,才可以称作是“直”。

在这里,孔子肯定了维系亲情的重要性,而否定了儿子“大义灭亲”举报父亲顺手牵羊的做法。

这也是最初“亲亲相隐”的由来。

随后的孟子也同样印证了这一种观点,《孟子·尽心上》记载: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

”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

”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

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 然,乐而忘天下。

”这个例子是儒家道德哲学的一个两难推理。

在虚拟出来的情境中,作为天子的舜,他的父亲杀了人,对于舜应该怎么做的问题,孟子的回答是舜既不应该阻止法令的严格执行,同时也不应该使自己的父亲受缧绁之苦,唯一的做法就是让执法官皋陶对父亲严格执法,同时自己放弃天子的位子,偷偷带着父亲跑到海边。

孟子在本章中的回答,舜的做法既保证了法律的权威,同时也维护了父子亲情。

此外儒家在《礼记·檀弓》里面也有“事亲有隐无犯”的类似说法。

浅析我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

浅析我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

条重要 的道 德规范 , 也是一条重要 的法律准则 。


我 国 “ 亲 相 隐 ” 度 的 产 生 与 发 展 亲 制
“ 亲 相 隐 ”是 春 秋 战 国 时 期 儒 家 提 出 的 。 中 国 历 代 各 朝 多 以 亲 孝 治 天 下 , 不 同 程 度 上 对 这 一 思 想 有 所 继 承 。 汉 朝 确 立 了 “ 亲 在 亲 得 相 首 匿 ” 制 度 , 后 , 着 法 律 的儒 家 化 的 逐 渐 深 入 , 此 趋 势 的 此 随 与 相 适 应 , 亲 亲得 相 首 匿 ” 度 在 魏 晋 南 北 朝 均 有 所 发 展 “ 制
L g l y tm dS c w e a se An o i S e
浅析 皲 国古 代 的 “ 亲相 隐" 度 亲 制
马 丽 霞
摘 要 “ 亲相 ’ 亲 制度 是我 国传 统社会 的 一项重要 的法律 思想 , 传统 社会 中礼 治 与儒 家文化 相 结合 的产 物 , 中 国特 是 是 定人 伦 背景及 社会 实存 共 同作 用的 结果 。本文指 出 “ 亲相 隐” 亲 制度 充分体 现 了法律 对人 性 的 关怀 , 合 效益原 则 , 利 符 也有
响 。 然 , ~ 原 则 以 不 侵 犯 统 治 者 的根 基 为 限 , 以 也存 在 例 外 : 当 这 所
儒家道德 法的~ 项重要 内容就是将 道德 法律化 。儒 家道德 的 法律化使封建 司法制度 变得伦理化 , 伦理化的司法制 度又反过 来 而
支 持 和 巩 固着 儒 家 道 德 。
于社会 的和 谐稳 定和 国 家的长 治久 安。
关键 词
亲亲相 隐
儒家
礼治
和 谐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90 —0 —2 10 — 5 22 0 )30 50 思想 倡导仁 、 孝, 爱、 儒家把父为子 隐称作“ , 仁” 子为父隐称作“ ” 孝 ,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摘要。

“亲亲相隐”是指支属之间互相藏匿犯法行径,不予告发以及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者减轻处分的制度与原则,是我国古代1项首要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深入反应了我国古代儒家思惟中的家庭伦理道德。

这1制度贯串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它是我国古代社会情感立法的体现,反应了人内心对于亲情的渴求,和人伦以及人性的需要。

作为我国封建法制的1部门,今天咱们在确定它的历史价值的同时,从新审阅这1制度,有限度地往借鉴其合理的方面,促入人际瓜葛融洽,保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亲亲相隐人性历史价值合理运用“亲亲相隐”,也称“亲亲患上相首匿”,是指支属之间互相藏匿犯法行径,不予告发以及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者减轻处分的制度与原则,它是我国封建社会1项首要的法律原则或者法律制度。

所谓亲亲相隐,我国《法学词典》“亲亲相隐”条的表述是:“亦称‘支属袒护’。

中国旧制指支属之间可以互相隐瞒罪责。

”1、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沿革“亲亲相隐”观念的确立,是1个渐入的进程。

早在周王伐纣的时候,周王就已经经意想到纣王迅速败亡的1个首要原由就是众叛亲离,孤立无援。

周初的统治者已经经体味到统治者内部瓜葛的稳定以及朝廷的盛衰息息相干,所以无比重视在贵族内部倡导以及贯彻“亲亲”、“尊尊”的原则,“亲亲”主要从家庭方面着眼,请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非但请求父子、夫妻之间尊卑有别,在贵族之间、贵族以及百姓之间,尤为是君臣之间,其尊卑地位也必须有悬差。

在战国时代,“亲亲”以及“尊尊”这两条保持全部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被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所继续,《论语·子路》云:“叶公语孔子曰:吾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之直者异因而: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这是古代法律中支属相为袒护制度的直接理论来源。

汉初,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根据,史称“春秋决狱”,率先在审判中开袒护之例。

这1制度的核心是:卑幼首匿长辈者,不负刑事责任,长辈首匿卑幼者,除了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

_亲亲相隐_的批判与借鉴_论中国的_亲亲相隐_制度

_亲亲相隐_的批判与借鉴_论中国的_亲亲相隐_制度

“亲亲相隐”的批判与借鉴———论中国的“亲亲相隐”制度王 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摘 要:“亲亲相隐”是我国传统社会中的重要法律思想,对中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过程与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对其局限性和合理性进行了解读,对“亲亲相隐”制度加以评判,最终对当代社会“亲亲相隐”制度的架构进行了思考,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亲亲相隐;特点;原因;局限性;合理性中图分类号:I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3198(2010)06202602021 中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历程以及特点1.1 “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的历史发展历程“亲亲相隐”制度也叫容隐制度,主要适用于刑事犯罪领域,是指亲属之间可以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

“相隐”的含义就是“相互隐瞒”,包括不作证隐瞒,作伪证隐瞒,包庇、窝藏等。

“亲亲相隐”思想及其制度源于中国古代,“亲亲相隐”的主张最初萌芽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

儒家思想认为,应当亲人之间相互隐匿,从而维护传统家庭伦理秩序。

《秦律》中“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

而行告,告者罪。

”虽然存在未对“父为子隐”认可等方面的缺憾,但中国的容隐法于此初见端倪。

西汉时汉宣帝首次正式颁布“亲亲得相首匿”之法令,开创了中国法律的“容隐”传统。

并首次间接承认尊亲属为卑亲属隐的“权利”。

唐代时更是达到了巅峰,将单向容隐规则扩大为双向规则。

同时也规定了“同居相为隐”的原则,扩大了容隐的范围,并在其内容和限制方面也做出了详细规定,基本上形成了关于“亲亲相隐”的较为完备的体系系统。

唐以后直至清朝容隐制度逐渐形成了空前周密的体系并努力达到维护封建国家与维护封建道德同时并举。

1.2 中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特征在中国绵延两千多年的传统封建社会中,“亲亲相隐”的发展呈现了以下四种趋势:(1)亲亲相隐的主体范围逐渐扩大的趋势。

《秦律》中仅规定了“子为父隐”,并未承认“父为子隐”;西汉时,汉宣帝首次正式颁布“亲亲得相首匿”之法令:“自今自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浅析我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

浅析我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

所 谓 “ 亲 相 隐 ” 又 称 “ 亲 得 相 首 匿 ” 是 指 中 国 古 代 亲 , 亲 ,
法 律制度中所规定 的夫妻 、 父母 、 子女 以及特定 的亲属之间 相互 隐瞒罪行可 以免 除处罚 的原则 。“ 亲亲相隐” 中 国古 是 代 司法 制度 的一个典 型特征 ,是中 国法律传统 中的一项法 律 制度 , 是封 建社会为 体现儒家 “ 孝亲 ” 伦理纲 常和宗 族家
殊死 , 皆上 请 廷 尉 以 闻 。” 自此 “ 亲 相 隐 ” 度 法 律 化 了 。 亲 制
到 了唐 代 , 唐律》 《 及其有法律效 力的《 疏议》 于容隐 关
分子有何身份关系 , 都一律定罪量刑 。此外刑法第 35条 、 0 第 3 6条 、 37条对伪证 、 0 第 0 毁证 、 妨碍作证 等规定也 均不
第3 1卷 第 1 2期
21 0 0年 1 2月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汉 文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J u n l f h e gU i r t S c c ) o ra o i n nv s y(o . i C f ei S
V0 .2 L 31 No 1 De .01 c2 0
为 人 实 施 了窝 藏 还 是 包 庇 行 为 ,不 论 与 被 窝 藏包 庇 的 犯 罪
加速了“ 亲亲相隐” 法律制度化 的步伐 。汉宣帝 曾诏 :父子 “
之亲、 夫妇之道 , 天性也。虽有祸患 , 犹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 于心 , 仁厚 之至也 , 岂能违之哉 ? 自今子首匿父母 、 匿夫、 妻 孙匿大父母 , 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 、 夫匿妻 、 大父母匿孙 , 罪
浅析我 国古代“ 亲亲相 隐" 制度
武宜俊 ,李

“亲亲相隐”的批判与借鉴——论中国的“亲亲相隐”制度

“亲亲相隐”的批判与借鉴——论中国的“亲亲相隐”制度

其 局 限性 和合 理・ t  ̄
建议 。
4 了解 读 , “ 亲 相 隐 ” 度 加 以 评 判 , 终 对 3代 社 会 “ 亲 相 隐 ” 度 的 架 构 进 行 了 思 考 , 出 了 5 - 对 亲 制 最 - ' 亲 制 提
关 键 词 : 亲 相 隐 ; 点 ; 因 ; 限性 ; 理 性 亲 特 原 局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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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 o enB s e rd n ut d r ui sT aeId s y ns r
21 0 0年第 6 期
‘ . 相 隐" 批 判 与借 鉴 ‘ 习 章 的
论 中 国的“ 亲亲相 隐 ” 度 制
王 硕
( 南财 经政 法 大 学 法学 院 , 北 武 汉 4 0 7 ) 中 湖 3 0 3 摘 要 : 亲 亲 相 隐” 我 国传 统 社 会 中 的 重要 法 律 思 想 , 中 国“ 亲 相 隐 ” 度 的 发 展 过 程 与 原 因进 行 了分 析 , 对 “ 是 对 亲 制 并
2 中国“ 亲亲相 隐” 度形成 的历史 原 因 制
() 家 文 化 盛 行 并 逐 渐 成 为 封 建 中 国 的 显 学 , 1儒 以及 中 开创 了 中 国 法 律 的 “ 隐 ” 统 。并 首 次 间 接 承 认 尊 亲 属 为 容 传 卑 亲属 隐的“ 利 ” 权 。唐 代 时更是 达 到 了巅峰 , 将单 向容 隐 国法 律 儒 家 化 的趋 势 是 亲 亲 相 隐制 度 产 生 的 历 史 原 因 。 规 则 扩 大 为 双 向 规 则 。 同 时 也 规 定 了 “ 居 相 为 隐 ” 原 同 的 “ 亲 相 隐 ” 度 是 中 国法 律 儒 家 化 的 结 果 。 中 国法 律 亲 制 则 , 大 了容 隐 的 范 围 , 在 其 内 容 和 限 制 方 面 也 做 出 了 详 扩 并 细 规 定 , 本 上 形 成 了 关 于 “ 亲 相 隐 ” 较 为 完 备 的 体 系 基 亲 的 系 统 。唐 以后 直 至 清 朝 容 隐 制 度 逐 渐 形 成 了空 前 周 密 的 体 系 并 努 力 达 到 维 护 封 建 国 家 与 维 护 封 建 道 德 同 时 并举 。 1 2 中国 “ 亲 相 隐 ” 度 的 发 展 特 征 . 亲 制

如何评价亲亲相隐制度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间相互隐瞒罪行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思想由来已久。

早在周礼中就有“为亲者讳”的说法,春秋末期孔子又将这一传统宗法原则概括为一种司法主张。

《论语·子路第十三》中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父亲偷了人家的羊,儿子作了告发,从法治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正直的行为;但在孔子看来这却是一种丧德败行。

孔子主张父亲应替儿子隐瞒罪行,儿子也应替父亲隐瞒罪行,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父慈子孝的道理。

由于这一原则顺应了人的亲缘本性,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因而得到统治者的青睐。

尤其是到了汉朝儒家思想成为一尊,“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基本原则正式确立下来。

子女帮助父母、妻子帮助丈夫、孙子帮助祖父母掩盖犯罪事实的,一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父母帮助子女、丈夫帮助妻子、祖父母帮助孙子掩盖犯罪事实的,一般情况下可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罪责,这段话也可以简单的概括为“亲亲相隐不为罪”。

就像孔子时代那个偷羊的案子一样,虽然客观的来说,偷羊的行为是犯罪,危害了社会。

但是如果儿子也去举报父亲,实际上是割裂了儒家所倡导的亲亲、尊尊制度,即强调人和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制度。

而这种制度实际上是当时统治着的统治基础、思想基础。

如果儿子举报父亲偷羊,那么臣子是否也可以顶撞君主了呢?这实际上是强调了作为了个体之间的人的平等,违背了统治者强调人的社会身份的思想,不利于统治者的统治,其社会危害性更大,所以才实行此制度。

《史记·孝文本纪》云:“十年冬,(汉文帝)行幸甘泉。

将军薄昭死。

”记载太略。

《资治通鉴·汉纪》载,“(汉文帝)十年冬,上行幸甘泉。

将军薄昭杀汉使者。

帝不忍加诛,使公卿从之饮酒。

欲令自引分,昭不肯;使群臣丧服往哭之,乃自杀。

”文帝为什么要杀薄昭呢?我查了一些史料发现,薄昭在刘恒被迎进未央宫之前,曾起过关键作用,他曾奉命见周勃;通过薄昭为中介,汉文帝得到了当时手握京师兵权、具有左右局势能力的太尉周勃的支持。

浅析亲亲相隐制度

浅析亲亲相隐制度【摘要】亲亲相隐制度自中国古代以来就已有之,它体现了伦理对中国古代法律的渗入和影响,是“礼法结合”的一个重要表现。

然而该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曾一度被废止,最近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草案使该制度再次引起关注和热议,本文拟从亲亲相隐制度的概念、特征、历史沿革、形成的历史原因及其价值的角度来分析其重构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亲亲相隐制度;伦理;历史沿革;价值;重构一、亲亲相隐制度的概念、内涵和特征(一)亲亲相隐制度的概念和内涵“亲亲相隐”,又称“亲属相容隐”、“亲属相隐”、“容隐权”,它既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道德原则,同时又是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从字面上来解释,“亲亲”一般指有一定血缘关系的社会群体,“相”是互相的意思,“隐”指隐匿、隐藏,不公开。

“亲亲相隐”也就是夫妻、父母、子女以及特定的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而不受处罚,知情不报而不负刑事责任的一种原则和制度。

《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给出的定义是:“亲属之间犯罪应当相互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不论罪,反之要论罪。

”可以将其主要内容归纳为以下3点:第一,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第二,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第三,亲亲相隐的例外,有两类罪不适用亲亲相隐原则:一类是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其他某些重罪,另一类是某些亲属互相侵害罪。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特征首先,亲亲相隐制度强调孝道。

古语云:“百善孝为先。

”中国自古以来是一个注重孝道的国家,当法律规定与孝的精神相冲突时,儒家主张“舍法全孝”。

特别是汉武帝时,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将孔子的儒家学说进行改造之后使其成为了封建正统思想。

“春秋决狱”也是儒家思想渗入法律的一个体现。

我国受儒家思想影响深远,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与儒家提倡的“孝道”是分不开的。

其次,亲亲相隐制度强调人伦。

亲亲相隐制度最初的目的是出于对人类亲情的爱护和宽容。

“父子相隐,天理人情之至也。

故不求为直,而直在其中矣”“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作者:崔星璐来源:《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19年第02期摘要: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亲亲相隐”一直是一项重要制度,其体现了儒家思想的“仁义”原则,也是历代统治者维护社会稳定,强化封建统治的重要保障。

亲亲相隐制度维护了封建秩序,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时社会的人权与正义观念。

除此之外。

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满足了封建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要求,在古代社会的背景下,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已有二千多年的发展历史,本文从其存在合理性和历史局限性两个层面进行评析,阐述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的社会价值。

关键词:亲亲相隐;价值分析;合理性;法律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流变亲亲相隐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

根据《国语·周语》记载,周襄王在一起案件中曾说到:“今元恒虽直,不可听也。

君臣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

”这就表明周襄王认为君和臣、父和子之间,伦理纲常是最为重要的行事标准,提出身为臣子需要为君王隐瞒罪行,身为子女需要为父亲隐瞒罪行。

但这种规范具备单向性,反向则没有要求。

孔子最早提出了亲亲相隐的思想主张,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这句话表明,孔子主张的是仅父子可以相隐。

孔子认为,“父子相隐”有伦理道义的合理性,因为父子相隐是孝道的体现,违背了这一点就应该受到道义上的谴责甚至刑法处罚。

儒家的另一位代表孟子也主张“父子相隐”。

据《孟子·尽心上》记载:“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欤?’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之如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

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诉然,乐而忘天下。

’”从孟子的回答来看,孟子也认同把“孝义”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主张“亲亲相隐”。

孟子对亲亲相隐的思想主张进行了更深层次的阐释和延伸。

亲亲相隐制度的批判与借鉴

亲亲相隐制度的批判与借鉴【摘要】:亲亲相隐这一法律制度自春秋时既已初见端倪,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前夕。

这一存在几千年的中国古代人民的文化结晶却被视作糟粕给抛弃了,而在外国甚至我国台湾,香港地区这朵花却开得灿烂无比。

对亲亲相隐,我们完全有必要分析其存在的合理性,取其精华,让其为我国的法律制度服务。

【关键词】:亲亲相隐;人情亲亲相隐,又亲亲得相首匿,指在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一定情况下,若对法律规定的应隐匿的亲属进行告发,还会被处以一定的刑罚。

这是中国传统法的特色--崇尚、重视人情的一大表现,是家本位的产物。

亲亲相隐这一带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在为我国服务几千年后竟然消失了,但它却在异域盛开,这不能不说是中国法律制度的一大缺憾。

对于我国的传统文化,我们需要的是批评借鉴,而不能一概而论。

使得我国现代法律在保有传统文化根基的同时大放异彩,使它与人情、人心相融合。

一、亲亲相隐的历史发展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儒家思想居于主流地位。

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提倡”亲亲”原则,以亲亲为人之本。

《论语。

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躬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孔子这句话成为亲亲相隐的基石。

汉朝时,以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为标志,使儒家思想正式确立为官方正统思想。

并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依据。

在亲属容隐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汉宣帝地节四年所颁布的一道诏令:”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哉!自今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这条诏令将容隐制度正式入律,正式肯定子、妻、孙为父、夫、大父母隐在法律上的正当性。

对父、夫、大父母隐子、妻、孙虽不是”皆勿坐”,但至少涉及死罪时,可由廷尉报皇帝”圣裁”,有减免刑罚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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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是指在古代中国,亲属之间在公共场合或日常生活中避免过多
亲密接触的一种社会规范。

这一制度源自古代礼仪观念和文化传统,对于古代中国社会的
发展和家庭伦理、道德规范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对古代中国亲亲相隐制度进行评析,探讨其历史渊源、影响和现代意义。

我们来看看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渊源。

在古代中国,亲亲相隐制度主要源自儒家思想
和礼仪观念。

儒家强调家庭伦理和孝道,认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成员之间应该
相互尊重和遵循礼仪。

在儒家的影响下,古代中国社会形成了对亲亲相隐的传统观念,即
家庭成员之间在公共场合要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过度亲密的接触。

这种观念在古代社会
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积淀,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

古代中国亲亲相隐制度对家庭伦理和道德规范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古代中国社会,亲
亲相隐制度是一种社会规范,约束着家庭成员的行为举止。

它体现了孝道和家庭美德,强
调了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尊重和礼仪规范。

亲亲相隐制度也有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和谐,减少了家庭内部的矛盾和纷争。

在古代中国,这种制度被广泛认可和遵循,成为家庭伦理
和道德规范的一部分,对于中国古代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亲亲相隐制度也存在一些负面影响。

它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家庭成员之间的隔阂和疏
离感,使得家庭关系缺乏真实的情感交流。

亲亲相隐制度对于个体的情感表达和自由发展
也产生了限制。

在古代中国,人们受到这种社会规范的约束,不敢在公共场合展现亲密的
行为,甚至连简单的拥抱、握手都要避免,这对于个体的情感表达和交流产生了不利影
响。

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中也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尽管古代中国亲亲相隐制度在当代
看来有些保守和陈旧,但它所强调的家庭伦理和道德规范对于现代社会仍然具有一定的借
鉴意义。

在当下社会,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际关系的多元化,亲亲相隐制度所倡导的家庭
成员之间相互尊重和遵循礼仪的观念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在家庭生活中,我们应该注重家
庭成员之间的情感交流和亲密关系,同时也要尊重家庭成员的个人空间和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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