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可以享受4项税收优惠政策,并从7月1日起执行。
税收支持农业发展是我国一项长期基本国策,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
那么如何利用税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健康发展之路呢?一、要弄清楚税收政策内涵(一)增值税根据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弄清楚以下几项税收政策: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这里有一个条件,农业产品必须是”本社成员生产的",否则就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这里明确购进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免税农业产品”,其他农业产品或商品则必须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抵扣。
因此,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他农业产品则要考虑税收问题。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这里规定的是”向本社成员”销售上述六种商品,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否则不能享受免征优惠.因此,在实际经营中既要把握好销售对象又要把握好规定的商品品目。
4、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对”自产农业产品”做了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及税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及税率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及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时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1、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2、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营业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对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①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③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转让土地使用权划归营业税税目转让无形资产范畴,税率为5%,销售不动产划归营业税税目销售不动产的范畴内,税率为5%。
计算公式=营业税计税依据×5%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第19号)规定: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市区)、5%(县城、镇)、1%(其他)。
中国历代赋税制度

中国历代赋税制度1汉代的赋税制度汉高祖刘邦记取了强秦死亡的教训,在汉初采取了”轻徭薄赋”的政策。
<汉书·食货志>中说:”汉兴,按秦之敝,诸侯记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
高祖以是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
这就是说,从汉高祖时起,实行”十五税一”的政策,及至汉文帝时期,又有”田租减半”之诏,也就是采取”三十税一”的政策。
并有”除田之租税”。
汉景帝时(前155年)复”三十税一”之制。
东汉时,刘秀曾经实行过”什一之税”,但不久又恢复”三十税一”的旧制。
纵观两汉赋税制度,除桓帝、灵帝增加亩税十钱以外,一般通行”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的实物地租。
汉初还有所谓”口赋”,也就是人”人头税”。
这是专指对7岁至14岁未成年人所征的赋税。
原规定:不分男女,每人每年缴纳”口赋”20钱。
汉武帝时,将起征年限改为3岁,20钱改为23钱。
汉元帝时,又将起征年限改为7岁。
汉代还有所谓”算赋”,这是对成年人年征的”人头税”。
高祖四年(前203)开始征收,凡年15以上至56岁,不分男女,每人每年征112钱,谓之”一算”。
对于商人与奴婢则加倍征收。
汉代由于采取”轻徭薄赋”和”与民休息”的政策,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的积极性,经过70余年的经营,神州大地出现了所谓”文景之治”的盛世。
<史记·平准书>中对此有极为生动的描述:”汉兴2七十余年之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货财。
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
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
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这是中国历史上值得大书的篇章。
曹魏的赋税制度据<三国志·魏志·武帝记>记载,曹魏的赋税制度是:”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她不得擅兴发。
郡国守相,明检察之,无令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也。
”曹魏的赋税制度,与汉代比较有两个特点:(1)汉代的土地税是按土地的收获量分成征收,如”什伍税一”、”三十税一”等。
税收法律法规大全

税收法律法规大全税收法律法规大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屠宰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TOMPDA,逝水年华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房产税

房产税一、纳税人及征税范围1.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2.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3.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一条。
4.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二条。
5.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工厂、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九条。
6. 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二条。
7.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二十二条。
8. 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物业管理行业所涉及的税种及计算方式

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所涉及的税种及核算方法
后附说明:
一、房产税
1.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
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4.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契税法实施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

E---纵横论税契税法实施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王瑞红今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 《契税法》),该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有关专家表示,契税是房地产交易环节的一个重要税种,《契税法》的通过,将进一步提高其法律权威度和税法的刚性,对于保持我国房 地产市场的平稳运行、防止经济脱实向虚,具有重要而深远 的意义。
―、我国税收法定进程又迈出了重要一步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 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 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契税。
《暂行 条例》施行以来,契税运行平稳。
1997年至2018年,全国累计 征收契税42162.18亿元,其中2018年征收5729.68亿元,为地 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财力保障:2019年,我国契税 收人达到6212.86亿元,占到全国税收收人的近4%。
早在七年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提出,要加快落实 税收法定原则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契税法》,标志 着我国税收法定进程乂迈出了重要一步。
事实上,ft党的十 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之后,近几年,《深化 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苦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进一步明确了税收领域法治化建设 的方向。
2015年出台的《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 见》,又对2020年前完成相关税收立法工作作出了安排。
为配合我国财税体制改革,近年来我国税收立法T.作得 到快速推进,取得的成果十分显著。
20丨5年以来,先后完成 了环境保护税、船舶吨税、烟叶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 等多个税种的税收立法,资源税法也已正式通过并将于今年 9月I日实施,此外印花税法、土地增值税法、增值税法、消费 税法也公开征求了意见而在8月11日的十三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除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还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房屋销售合同相关税种编码

一、印花税印花税是我国对合同、凭证等法律文书征收的一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屋销售合同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印花税的税率为万分之五,即合同标的额的0.05%。
税种编码为“05100001”。
二、契税契税是指房屋买卖过程中,买方按照房屋交易价格的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契税的税率为3%至5%,具体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税种编码为“05100002”。
三、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因房屋交易所得收益而应缴纳的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房屋所得收益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20%,税种编码为“05100003”。
四、增值税增值税是指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所应缴纳的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屋销售合同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税率为5%,税种编码为“05100004”。
五、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指在我国境内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出售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应缴纳的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为30%,税种编码为“05100005”。
六、房产税房产税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房产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原值或者租金收入的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为1.2%,税种编码为“05100006”。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指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7%,税种编码为“05100007”。
八、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是指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1997.07.07
•【文号】国务院令[第224号]
•【施行日期】1997.10.01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契税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已经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7年7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纳税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税率】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计税依据】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应纳税额】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七条【不得减征、免征契税的情形】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八条【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条【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第十一条【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征税机关】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
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三条【征收管理】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授权制定实施细则】财政部根据本条例制定细则。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50年4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