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交通科技项目的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合理配置全省交通科技资源,更好地指导和协调科技项目的实施,有效地发挥科技创新在我省交通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科技管理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山东省交通科技项目系由省交通厅批准立项的列入省交通厅年度计划的科技项目,主要包括:工程应用技术研究类项目、信息技术研究类项目、新产品研制与开发类项目、软科学研究类项目、新技术推广应用及科技成果转化类等项目。
第三条省交通科技项目涉及的领域主要包括: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及管理、交通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安全管理、新技术应用、新型运输装备研制、质量控制、能源节约与环境保护、交通发展战略和交通行业政策、技术基础管理及其他交通相关领域。
第四条省交通科技计划项目面向全省交通系统,全省交通系统内各单位均可申请立项。
为提高项目的研究水平和质量,申报单位可邀请各有关科研单位、经济技术单位、高等院校等作为技术协作单位参加研究。
-- 1 --第五条省交通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过程主要包括: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鉴定或评审)、成果管理等环节。
第二章项目申报立项第六条省交通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适用为主、择优立项的原则。
在项目安排上,突出交通发展急需的关键技术的研究、引进先进技术及创新的研究、通用性技术的研究和生产建设适用技术的研究以及成熟的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申报交通科技计划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符合国家交通产业政策,具有先进明确的研究目标、科学合理的创新学术思想和技术路线、紧密结合交通生产实际、研究实施方案可行,并为非重复性研究项目。
二、项目承担单位有精干、稳定的科研队伍,良好的前期研究工作基础,必要的实验条件,有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
三、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基本的研究条件,项目负责人要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项目组成员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充足的时间保证。
新产品试制控制程序

新产品试制控制程序1 目的对新产品的设计转化为可使用的产品加以控制,以保证试制出来的产品的质量特性符合设计和开发的要求。
2 使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军品和复杂、大型民品的试制工作。
3 职责3.1 技术副总对新产品试制过程中进行的工艺评审、试制前准备状态检验、首件鉴定和产品质量评审全面负责。
3.2科研所职责3.2.1科研所负责编制工艺总方案及工艺文件,组织实施工艺评审;对产品试制过程的制造质量进行控制。
3.3 生计科职责3.3.1生计科负责制定、下达新产品试制计划,组织各有关厂进行新产品试制,协调试制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对试制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3.3.2在试制开始前,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准备状态的检查。
3.4计检科负责试制过程的监视测量,适用时进行首件鉴定,组织产品质量评审。
3.5 各厂依据工艺文件组织生产;对零部件加工质量、产品的装配质量负责。
3.6 供应科负责新产品试制所用的原材物料及外购(外协)件的采购并保证质量。
4 工作程序4.1 工艺评审4.1.1 科研所在设计和开发的适当阶段进行工艺评审。
工艺评审的重点对象是工艺总方案、工艺说明书等指令性工艺文件、关键件、重要件、关键工序的工艺规程和特殊过程的工艺文件。
4.1.2工艺评审的类型主要有:工艺总方案的评审,工艺说明书的评审,关键件、重要件、关键工序的工艺文件评审,特殊过程工艺文件的评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评审。
4.1.3评审内容4.1.3.1 工艺总方案评审a.对产品的特点、结构、特性要求的工艺分析说明;b.满足产品设计要求和保证制造质量的分析;c.对产品制造分工路线的说明;d.工艺薄弱环节及技术措施计划e.对工艺装备、试验和检验设备、以及产品数控加工和检测计算机软件的选择、鉴定原则和方案;f.材料消耗定额的确定及控制原则;g.制造过程中产品技术状态的控制要求;h.产品研制的工艺准备周期和网络计划,以及实施过程的费用预算和分配原则;i.对工艺总方案的正确性、先进性、可行性、可检验性、经济性和制造能力的评价;j.工艺标准化程度的说明;k.工艺总方案的动态管理情况。
技术创新管理办法

技术创新管理办法X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管理机制,规范技术创新管理,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和职工的创新积极性,进一步推进科技进步,加快公司科技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技术创新管理职能第一节机构设置股份公司设置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三名,分别由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主抓生产技术的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担任,委员会成员由股份技术中心、安全生产部、设备部、各车间主要领导及各专业主任工程师组成,负责股份公司技术创新总体部署工作。
股份技术中心是股份公司技术创新主要管理部门,在集团技术中心、股份公司科学技术委员会指导下进行技术创新管理,负责股份公司技术创新工作的日常具体管理工作,并完成集团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二节技术创新内容技术创新是指以节能降耗、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为目的,采用效率更高的劳动手段、先进的工艺技术和新型材料以及科学的管理进行的技术改造、技术进步以及新产品开发、新项目谋划等活动。
技术创新内容包括:2、根据集团技术中心要求组织申报股份公司范围内相关科技计划,对创新项目进行立项,并按时上报集团技术中心审核、批准。
3、参加股份公司技术攻关任务,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产品的谋划、立项、论证、开发、应用研究、成果鉴定及推广应用等技术创新工作,对创新项目实施管理、内部考核与验收。
4、负责股份公司新产品、新成果、专利技术及知识产权管理,参与组织召开公司新产品鉴定会,参与组织科技成果的技术鉴定会,对科技成果进行鉴定评价, 并编制相关鉴定材料,获得科技成果、专利授权后及时组织各种外报材料,报集团技术中心备案。
5、认真完成各种科技报表的编制并按时向集团技术中心上报:每周五下午4点前向集团技术中心上报股份公司技术创新项目周报,每月5日前将技术创新月报上报集团技术中心。
6、按时保质向集团技术中心上报技术创新工作总结:每月5日前将上月技术创新工作总结及本月计划报集团技术中心;每年6月初上报股份公司上半年技术创新工作半年总结;12月初将本年度技术创新工作年度总结书面上报集团技术中心。
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

关于印发《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的通知2002午9月6日建科[2002]22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政管委、首都规划委员会、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建设兵团: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营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制定了《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营理细则》。
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推广应用新技术,是指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落后技术的限制、禁止使用(以下简称限用、禁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建设部开展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建设部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是指适用于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等领域,并经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
第五条建设部限用、禁用的落后技术,是指已无法满足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等领域的使用要求,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且已有替代技术,需要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或禁止其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第六条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的发布采取《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重点实施技术领域”)、《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以下简称“技术公告”)和《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以下简称“推广项目”)三种方式。
前款三种发布方式的内容,适用于全国或所规定的适用范围.第七条建设部通过科技示泥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和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化基地)、科技发展试点城市、企业技术中心及技术市场等形式,推动建设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
第八条推广应用新技术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及担风险。
对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的新技术,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以采取行政和经济等措施,予以推广。
第九条城市规划、公用事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建设部推广应用的新技术,严格执行限用和禁用落后技术规定,其应用新技术的业绩应当作为衡量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
山东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山东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8.16•【字号】•【施行日期】1986.08.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试行)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六日第一条为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管理,组织好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和推广。
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加速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根据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科技成果的范围是:(一)为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二)在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研究进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三)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在国内仿制产品中全面达到引进技术水平并有创新,其工艺、原材料等条件均应适于在我国自行生产、应用和推广的科技成果;(四)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对原科技成果有所完善、创新及在推广过程中所取得的必需的配套技术(如栽培、饲养方法、工艺技术、标准及技术管理等);(五)为制定科技政策、战略、规划、计量基准、技术标准和重大科技决策以及科技情报、科技管理等方面,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管理方法和手段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六)为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第三条山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省科委)统一负责全省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各级科技管理机构负责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科技成果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二)制订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监督执行;(三)向上级申报重大科技成果和奖励项目。
推荐科技发明成果;(四)负责科技成果的鉴定、收集、登记、归档、统计、分析、上报,以及科技成果的公报工作;(五)负责科技成果的奖励工作;(六)做好科技成果应用推广的组织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技术成熟、效益显著可借推广的科技成果;(七)管理科技成果的档案资料;(八)负责科技成果的保密工作;(九)负责国内科技成果交流工作。
产品管理-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

产品(技术)名称:LX34 抗高温耐腐蚀喷涂材料 完成单位:北京廊桥表面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鉴定类别:新材料 鉴定方式:专家鉴定会 鉴定组织单位:中国材料研究学会
中国表面工程协会热喷涂专业委员会 鉴定日期:二 OO 五年八月一日
产品(技术)简要说明及主要技术指标 技术特点
1、LX34 是一种抗高温耐腐蚀涂层材料,涂层在 850℃的工作温度中 具有很强的抗高温氧化和硫的热腐蚀能力。
2、采用团聚法将多种元素进行团聚,使粉芯的元素分布均匀,并保证 涂层完全的均质化。
3、用电弧喷涂工艺,能制得NiCr-Cr3C2为主体的耐蚀涂层,比超音速 火焰喷涂工艺操作成本大辐降低,同时又能保证涂层优良的耐蚀性能。
4、通常情况下能保证煤粉炉管工作寿命 5 年以上。 技术指标
LX34 涂层的主要技术指标为: 1、涂层硬度HV0.3为 585.8(相当于HRC55) 2、涂层结合强度:60.18Mpa 3、涂层孔隙率:<1% 4、涂层耐磨程度是 102G 钢材的 19.4 倍,大体相当于 TAFALOY45CT
投产的可行性、经济与社会效益
1、锅炉管道腐蚀严重,经济损失惊人 由于锅炉“四管”处于高温腐蚀及磨损而造成的炉管爆裂,给电
厂带来巨大损失。据信,全国数百台 200MW 以上火电燃煤机组每年 因爆管被迫停运 2000 多次,每台每年平均强行停机为 140 小时,所 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不下数十亿元。这己成为急待解决的技术问题。 2、热喷涂技术是解决锅炉“四管”腐蚀的最佳选择
3、LX34 性能检测报告
北京航空 625 所 北京航天 703 所 武汉理工大学
项目主要参与人员名单
序 号 姓 名 文化程度 职 称工作单位对本 Nhomakorabea目 主要贡献
电力行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暂行办法

电力行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暂行办法(中电联科[2004]73号,2004年6月29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行业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行业科技成果鉴定是指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组织同行专家按本办法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电力行业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成果可以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四条为加强电力行业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设立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成果鉴定办公室(以下称“中电联成果鉴定办公室”),处理鉴定事项的日常管理工作,该办公室设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科技服务中心。
第二章鉴定范围第五条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范围:1.新研制开发的技术成果(含新技术、新设计、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的鉴定;2.新产品的设计方案的技术评审、新产品的技术鉴定和产品鉴定;3.理论研究成果评估和软科学研究成果的技术评审。
第六条与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联合组织鉴定的重大电工产品或项目(包括发电、输变电、自动控制与安全保护等),按联合组织鉴定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七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2.已由其他全国性组织和机构组织过鉴定的项目(原则上);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
第三章鉴定组织第八条电力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由中电联负责组织和主持,也可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鉴定。
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经贸技术[2001]27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经委(计经委)、省级厅(局):根据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规范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的组织管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重新修订的《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1996年印发的《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同时予以废除。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00一年三月五日主题词:工业新产品鉴定办法通知抄送:国家经贸委技装司、省府办公厅、省计委、省科技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2001年3月7日印发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省委、省政府科教兴省战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关法律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罹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创新或较原产品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工业产品。
用进口元器件组装的产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外观、包装的产品均不作为新产品。
第三条列入省级计划的工业新产品,在完成试制试产后,应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验收。
对于涉及人身、社会安全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其鉴定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鉴定验收的组织管理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归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工业新产品的鉴定验收工业。
一、列入国家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的新产品,受国家委托的,由省经贸委组织鉴定验收。
二、列入省工业新产品试制试产计划和重点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的新产品,除少数重点项目由省经贸组织鉴定验收外,其它均委托各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省级有关部门主持鉴定验收。
三、实行许可证管理等产品,按省经贸委浙经贸办字(2001)6号文件规定组织管理和鉴定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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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试 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加快自主创新进程,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发改委第43号令,《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同时对完成该产品和技术所安排的投资项目进行验收评价。 第三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是技术创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新产品的技术审查和标准化审查,提高技术水平,保证产品质量,推进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措施。新产品在正式投入批量生产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前,必须组织相应级别的鉴定验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根本性改进,从而显着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或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市场前景的产品,或能替代进口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推进节能降耗等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五条 列入国家、省、市项目主管部门计划以及自行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执行。 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综合管理、指导、监督和主持全省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 市经贸委(经委)负责管理、监督、主持本地区和省经贸委委托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 省经贸委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机构主持省经贸委委托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 其他部门、机构非受省经贸委委托,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鉴定验收职能。 第七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要注重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保证鉴定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合理性。 鉴定验收内容 第八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评价新产品、新技术是否符合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准入标准等; (二)评价新产品、新技术的性能、标准的采用和制定、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条件; (三)考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四)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评价完成新产品、新技术的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鉴定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六)符合规定的鉴定验收申报程序。 鉴定验收程序 第十条 鉴定验收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自审已具备鉴定验收条件后,填写“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申请表”(见附表); (二)准备鉴定验收文件。1、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2、鉴定大纲(草稿);3、设计技术总结;4、试制工作总结;5、检验测试结果和型式试验报告;6、一般情况要求3个以上用户使用报告;7、省级以上单位查询报告;8、技术经济分析报告;9、产品图样、技术文件、标准化审查报告;10、环境保护措施报告、环保部门(或防疫部门)的意见;11、节能降耗分析报告。 (三)预审。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将鉴定验收的有关资料送市经贸委或省经贸委委托的单位或机构预审,符合鉴定验收条件的,由预审单位盖章后报省经贸委。 (四)省经贸委根据各预审单位的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确定鉴定验收类别和方式,并向主持鉴定验收活动的单位发文实施。 第十一条 实施鉴定验收活动的单位和机构,在鉴定验收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验收意见及有关资料报省经贸委审查,通过后核发新产品证书。 鉴定验收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 鉴定验收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列入国家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进行。 列入省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省经贸委或由省经贸委委托有关部门或机构组织鉴定验收。省经贸委对鉴定验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受委托的部门和机构不得将鉴定验收工作逐级下放。 列入其他各级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计划下达部门组织鉴定验收。 计划外企业自行开发符合鉴定验收范围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验收的,可向省、市经贸委(经委)提出申请,由受理单位组织鉴定验收。 第十三条 鉴定验收组织单位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决定鉴定验收方式; (二)确定鉴定验收委员会成员构成,采用会议鉴定验收方式时,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 (三)审核鉴定验收委员会提交的鉴定验收报告,如有重大缺陷,责成原鉴定验收委员会补充鉴定验收和评价; (四)负责调处鉴定验收争议和对鉴定验收工作的申诉。 第十四条 鉴定验收委员会组成要求: 鉴定验收委员会应由与鉴定验收项目无重大相关利益的专家组成。 (一)具有该行业(或相关行业)高级技术职称或技术经济专业类高级职称的专家参加; (二)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三)鉴定验收委员会成员为7-15人,并有来自用户系统的成员参加; (四)直接参与本项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验收委员会。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验收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参加的,其成员数不得超过鉴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五条 鉴定验收委员会的职责: (一)????? 接受鉴定验收组织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 (三)组织审议新产品、新技术的答辩及鉴定验收试验; (四)提出鉴定验收报告。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要在报告中注明,全体成员要在鉴定验收证书上签字。 鉴定验收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验收结论要负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罚 则 第十六条 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承担单位、组织鉴定验收活动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参加鉴定验收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或故意做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除通报批评外,取消其今后承担鉴定验收任务的资格,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参加鉴定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新产品、新技术中涉及的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 则 第十八条 几点说明 (一)本《办法》中第三条提到的鉴定验收级别是指:国家级、省级、市级三种。 (二)本《办法》第十条申请鉴定验收提供文件中用户使用意见,提供数量一般不少于3份,使用意见内容应包括生产方提供使用产品的数量、时间;使用产品时间及结果(尽量用数字定量说明)。 (三)本《办法》鉴定验收方式分为三种: 1、检测鉴定验收:由鉴定验收组织单位委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检测分析,并提出检测报告。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按有关规定备案后,作为检测鉴定验收的依据。 2、会议鉴定验收:由鉴定验收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验收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结论。 3、合同鉴定验收:由鉴定验收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用户组成鉴定验收委员会,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鉴定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做出结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上级新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附表: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申请表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刷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
鲁经贸技鉴字[ ]第 号 新产品(技术)名称: 鉴定验收类型 :
产品(技术)名称 研究起始时间 研究终止时间
申 请 鉴 定 单 位
单位名称 隶属省部 代码 名称 所在地区 代码 单位属性 ( ) 1、国有2、集体3、合资 名称 4、民营5、其他 联系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任务来源 ( ) 1-国家计划 2-省部计划 3-计划外 项目计划编号
技术有无密级 ( ) 0-无 1-有 密级 ( ) 1-秘密 2-机密 3-绝密 项目资金 构成(万元) 国家投资 省、部门投资 其它单位投资 自有资金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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