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现当事人处分权的案例
用法律原则判案的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李某,成交价格为200万元。
合同中约定,李某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支付定金10万元,余款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即任何一方违约需支付对方违约金20万元。
2018年4月,李某按约定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由于李某在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就房屋质量问题及违约责任产生了纠纷。
李某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张某则认为,房屋质量问题不是其故意隐瞒的,且已将房屋现状如实告知李某,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问题。
具体包括:1. 张某是否构成违约?2. 李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 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案例分析:1. 张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房屋质量标准。
张某在签订合同前应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确保房屋质量符合约定标准。
然而,张某在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仍与李某签订合同,并收取定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2. 李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李某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符合上述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李某有权解除合同。
3. 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事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处分权问题探讨

2006年第1期(总第52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1 2006(Sum No .52)民事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处分权问题探讨王亚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04) [摘 要]再审程序中当事人不享有完全的处分权,要受到再审程序的制约,再审中的处分权还受到民事诉讼程序阶段的制约、处分权性质的限制,再审处分权的限制归根结底在于程序的安定性,即程序规范的安定和程序运作的安定。
在再审程序中,应当注意当事人处分权受到限制的几种情形,以利于再审程序的运行。
如果不对当事人再审程序的处分权加以限制,既不能保证程序的安定,又无法实现社会秩序的安定。
[关键词]民事诉讼;再审程序;处分权;限制 [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1-0122-04 [收稿日期]5 [作者简介]王亚明(),男,江苏沛县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级法理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一、民事诉讼中的处分权原则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由支配[1](P89)。
各国立法者希望通过把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提到基本原则的高度,来防止法官权力的过度膨胀,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当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
实际上,当事人的处分权与辩论权一样,都是对法院审判权的制约,也是现代法治国家民事诉讼法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
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被称为“处分权主义”,它构成了大陆法系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核心内容。
处分权主义是针对于诉讼进程及审理对象来说的,它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是诉讼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开始,法院不能依职权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二是由当事人决定审理对象的内容和范围,而且对于诉讼标的的变更,当事人也有决定权;三是诉讼可以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终结。
诉权处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诉权处分是指当事人基于自己的意愿,对诉权进行自由处置的行为。
诉权处分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义和处分原则。
以下将对诉权处分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诉权处分的概念与意义1. 概念诉权处分,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进行自由处分的行为。
具体包括:提起诉讼、放弃诉讼、变更诉讼请求、承认对方诉讼请求、和解、撤诉等。
2. 意义(1)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诉权处分使当事人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决定是否提起诉讼、如何进行诉讼,从而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
(2)提高诉讼效率: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继续诉讼,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3)促进当事人和解:诉权处分使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和解解决纠纷,减少诉讼成本。
二、诉权处分的法律规定1. 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放弃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放弃诉讼请求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3. 变更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4. 承认对方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5. 和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和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和解协议书。
”6. 撤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撤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三、诉权处分的限制1. 法律限制诉权处分并非无限制,当事人行使诉权处分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例如,当事人不得通过诉讼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2. 程序限制诉权处分必须在法定程序下进行。
法律典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邻里纠纷,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
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理,最终作出判决。
二、案件事实1. 争执起因: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相邻。
近年来,两家因邻里纠纷矛盾不断,张某怀疑李某在背后说其坏话,导致两家关系紧张。
2. 争执经过:201X年X月X日,张某在小区内遇到李某,双方再次发生争执。
张某情绪激动,拿起手中的铁棍朝李某头部打去,李某躲避不及,头部受到重击。
3. 伤害后果: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重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4. 张某归案:案发后,张某逃匿。
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张某于201X年X月X日被抓获归案。
三、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 法院应如何判决?四、案例分析1.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张某持械故意伤害李某,致其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张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情节。
但是,张某在案发后并未自动投案,而是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才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3. 关于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死亡,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合同效力案例分析

合同效力案例分析一、无权处分导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案情]甲乙为兄弟关系,父母早亡,另无兄弟姐妹,均未结婚。
甲外出经商,托乙照看房屋,乙因赌博欠债,无力还款,竟以自己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5月9日一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5月5日甲因他事回家,知晓此事,未表示反对,但因心脏病突然发作,不治而亡。
5月6日,丙因另外购买了便宜的房屋,欲不履行与乙的买卖合同,提出该房屋不属于乙所有,故买卖合同无效。
遂与乙发生争议。
[问题]1.在甲死亡以前,乙与丙所签订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及解析]1.乙以自己名义与丙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也就是说,无处分权人在未取得处分权时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该合同如果权利人本人予以拒绝,则为无效合同;如果权利人本人事后予以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则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本案中,乙并非房屋所有人而以自己名义将甲的房屋出售与丙,因此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甲知此事以后,未表示反对,后甲因心脏病发作突然死亡,乙因继承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该合同可视为有效合同。
2.丙应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乙因继承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乙与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由于甲死亡,其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其遗产应由作为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兄弟乙继承,乙因继承而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因而具有了处分权,其与丙所签订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为有效合同。
据此,丙应当依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合同,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无权代理导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案情]甲公司的经营X围为建材销售,一次,其业务员X某外出到乙公司采购一批装饰用的花岗岩时,发现乙公司恰好有一批铝材要出售,X 某见价格合适,就与乙公司协商:虽然此次并没有得到购买铝材的授权,但相信公司也很需要这批材料,愿与乙公司先签订买卖合同,等回公司后再确认。
民事诉讼处分权有什么内容?

民事诉讼处分权有什么内容?民事诉讼处分权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行使该权利的时候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下进行,该权利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
活在当下,人与人之间相处难免会产生摩擦,当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事情可以申请民事诉讼。
那么大家知道什么是民事诉讼处分权吗?其实所谓的处分权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该权利时,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那么▲民事诉讼处分权有什么内容,具体可以参考下文。
▲民事诉讼法中的处分权是什么?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当事人能够处分自己的各种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但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处分,否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干预,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必须是自己真实意志的表现,是自己自愿的。
违反当事人真实意志的处分行为,是无效的。
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主要表现在:诉讼程序的发生,需要当事人的起诉;诉讼程序的进行,需要当事人的推动;第二审程序的开始,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有关;执行程序是否需要,也由当事人决定。
实行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和民事诉讼权利,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
实行处分原则,有利于达成调解协议。
实行处分原则,可以加强审判人员的责任心,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
▲民事诉讼处分权的属性分析从解决纠纷角度上说,处分权是指在民事程序中当事人依据正义原则和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权利并具有约束力的利益和自由。
由此推之,作为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核心的处分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诉讼权利的具有约束力的利益和自由。
1、处分权是当事人依据正义原则和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实有权利。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10.29•【分类】其他正文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李某莉与朱某文、朱某惠民间借贷纠纷跟进监督案【关键词】民间借贷抵押合同抵押权跟进监督【基本案情】2013年2月,李某莉以朱某文、朱某惠为被告诉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朱某文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利息3万元、违约金2万元,合计50万元;判令担保人朱某惠承担清偿债务责任。
经审理查明,朱某文因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施工需用资金,自2010年5月起,多次向李某莉借款,累计为45万元。
朱某惠(朱某文的姐姐)于2010年7月8日立有书面承诺一份,内容为:本人愿意把房产证借给朱某文作为借款抵押。
随后朱某文将产权人为朱某惠的房产证原件交给李某莉,但双方未到房产交易中心就案涉房屋办理他项权利抵押登记手续。
2012年7月8日,李某莉与朱某文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借款人朱某文保证于2012年8月10日前归还借款2万元;其余借款以房产担保抵押,于2012年8月10日后再做协商。
后李某莉多次催要借款未果,遂成本诉。
案件审理期间,朱某惠于2013年6月7日将约定抵押的房产以164655元的价格转让房屋产权给其胞弟朱某伟并办理约定抵押的过户登记。
2014年8月8日,朱某伟将讼争抵押房产以25万元价格转让给孙某晴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对李某莉有关朱某文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合计5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以涉案约定抵押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为由,判决驳回了李某莉对朱某惠提出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生效后,李某莉向新沂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改判朱某惠承担清偿债务责任。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李某莉提出的再审申请。
李某莉不服,向新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监督】初次监督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莉与朱某惠的抵押合同成立并有效,朱某惠应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遂于2018年4月2日向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
法律保护财产的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法律对财产权的保护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保护财产权案例为切入点,对财产权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读者提供有益的法律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某,拥有一套位于市中心的价值100万元的房产。
2015年,张某因急需用钱,将房产抵押给一家银行,贷款50万元。
贷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
张某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18年,张某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偿还贷款,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
张某则认为,自己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年利率过高,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降低年利率。
三、案例分析1. 财产权的定义与法律保护财产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本案中,张某的房产属于其合法财产,银行对房产享有抵押权。
当张某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银行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履行还款义务,体现了法律对财产权的保护。
2. 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抵押合同是抵押权设立的基础。
本案中,张某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3. 年利率的约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贷款利率,但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本案中,银行与张某约定的年利率为6%,是否合法,需要结合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通知》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以2018年为例,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9%。
因此,银行与张某约定的年利率6%超过了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
4. 法院判决及法律依据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与张某约定的年利率6%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判决降低年利率至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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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当事人处分权的案例
人们在评价法院作出的裁判时, 头脑中总会存在着这样一种观念, 即公正的
司法裁判应当揭示案件真相。因此,司法裁判如果不能揭示案件真相时, 司法的公
正性问题就会受到质疑。然而,在民事审判中, 法院裁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
议,是一种私权纠纷,在事实方面,根据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法院仅仅是依据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主张和提供的证据作出裁判,即司法谚语所说:“当事人提出事实,法
官适用法律”,所以公正的司法裁判往往并不是以是否充分揭示真相,还原事实真
相为标准。由此需要重新调整民事审判的基本理念,使其与民事诉讼的特性和民
事诉讼的客观实际相适应。一.当事人处分权与事实探知绝对性的冲突民事诉讼
调整的对象是私权间的争议,其目的在于对私权的保护。
而私权的本质属性是自治性,表现为:权利的设定、行使、放弃均由权利人自
主决定,其他任何人乃至法官都应予以尊重。由于保护私权是民事诉讼的最终目
的, 因此私权自治原则必然会从私法领域延伸到公法领域,从而深刻地影响民事
诉讼的制度、程序和规则,而赋予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
处分权是首要的要求。正如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所说,“在诉讼程序中的私法自
由处分与在诉讼程序外的权利拥有的自由处分并无两样”,私权自治意味着当事
人可以在民事活动自由支配和处置其民事权利, 即“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
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可处分性是民事权利的特征,是实行私权自
治的必然结果,也是民事诉讼法设定处分原则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