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451号(农业水利类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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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934号(农业水利类330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934号(农业水利类330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934号(农业水利类330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9.03•【文号】农办案〔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934号(农业水利类330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20〕21号九三界:关于精准施策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的提案收悉。

经商教育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准确定位培育主体职责功能我部高度重视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工作,统筹用好各类培育资源,共同推进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

一是大力开展农民教育培训。

“十三五”以来,我部联合财政部持续推进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中央财政累计投入91.9亿元,面向当地主导特色产业,扎实推进分层分类分模块按周期培训,提升农民生产经营水平和综合素质,做好后续发展服务,累计培育各类型农民超过400万人。

我部会同中央组织部大力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大学生村官示范培训,截至目前,累计举办示范培训班1400余期,培训14万余人,为农村培养了一大批留得住、用得上、干得好的带头人。

二是完善农民教育培训体系。

我部加强系统设计,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民培训的积极性,提高农民参训率和满意度。

全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体系现有中央校1所、省级校34所、地级校285所、县级校1921所,充分发挥各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办学优势,承担超过50%的高素质农民培育任务,负责农民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运营管理,开展信息统计、质量监控和宣传,推动优质资源向基层下沉。

涉农院校具有系统化育人优势,2019年,全国设置农业类高职专业592个,招生人数约3.8万人,全国开设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涉农学科专业的院校230所,开设相关专业47个;2019年,涉农高职院校积极承担高职扩招培养高素质农民任务,面向农村“两委班子”成员、经营主体带头人、农业技术人员、返乡农民工等量身定制培养方案,采取“农学结合、弹性学制”方式大规模培养乡村振兴带头人;围绕地方现代农业发展和全产业链需要,涉农职业院校积极承担高素质农民培育任务,广泛培养高水平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342号(农业水利类139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342号(农业水利类139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342号(农业水利类139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30•【文号】农办案〔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342号(农业水利类139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17〕51号左宗申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农业机械补贴力度的提案收悉。

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降低或取消中小型农机补贴的额度,加大对大型农业机械的补贴力度农机购置补贴是中央强农惠农富农政策重要组成部分,自2004年设立实施至今,取得了重大成绩。

2016年,全国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超过65%,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化、全面化扎实迈进。

截至2016年,我国农机户达4229.8万个、从业人员达5289.3万人,但农机化作业服务组织仅18.7万个、从业人员208.1万人,分别占农机户数和从业人员数的0.4%、4%,我国农业生产小规模经营为主的基本情况并未改变,特别是目前南方地区受土地资源条件的限制,土地经营规模相对较小,中小型农机具仍具有较大需求,降低或取消对购置中小型农机的补贴宜根据农机户购置意愿和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程度相机施策。

随着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农业部、财政部统筹考虑各方面情况,持续优化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力求大、中、小型补贴机具结构科学合理。

一是着力推行补贴范围内全部机具敞开补贴,把机具购置的选择权交给购机者,确保其选购到与农业生产规模相适应、与自身需求相适应的补贴机具。

二是鼓励各省统筹考虑补贴资金额度、农业主导产业发展需求,从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选取适合本省实际的机具予以补贴,可逐步剔除低端、低值、需求量小和监管难度大的机具品目。

三是在稳定直接补贴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扶持手段,针对大型农机具探索实施贷款贴息、担保、融资租赁等配套支持措施,撬动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农机化发展。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5044号(社会管理类534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5044号(社会管理类534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5044号(社会管理类534号)提案答复的函【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办案[2015]81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5.08.20【实施日期】2015.08.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5044号(社会管理类534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15〕81号)李钺锋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切实维护就地转户农村居民合法权益的提案收悉。

经商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宣传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组织领导《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后,中宣部即组织新闻媒体全面准确深入做好宣传解读,宣传《意见》提出的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工作要求,报道《意见》贯彻落实的进展情况,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下一步,将组织新闻媒体有针对性的加强户籍制度改革的宣传。

一是发挥各级各类媒体特色优势,运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方法,准确解读养老、医疗、住房保障、农村产权改革等配套措施,帮助群众更好地了解政策精神,促进改革措施落地。

二是跟踪报道各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进展成效,突出报道各地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等经验做法和有益探索,回应群众关切问题、增强户籍改革信心。

三是组织媒体深入基层一线采访,了解户籍制度改革、就地转户工作存在的困难问题,反映基层群众呼声和有关方面的合理诉求,搭建群众与政府部门沟通交流平台,凝聚各方共识,推动问题解决。

二、关于加大投入力度,落实惠农举措一是落实就地转户居民的低保问题。

201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435号(农业水利类229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435号(农业水利类229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435号(农业水利类229号)提案答复的函正文:----------------------------------------------------------------------------------------------------------------------------------------------------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435号(农业水利类229号)提案答复的函您提出的“关于加大特色产业支持力度支撑甘肃扶贫工作的提案”收悉。

经商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甘肃是我国扶贫任务较重省份之一,省内有58个县列入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

发展产业是实现脱贫的根本之策。

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以来,各相关部门坚决贯彻中央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采取超常规措施,大力支持甘肃省推进产业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2016年,甘肃省贫困地区特色优势产业面积近3000万亩,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487元,增长12.2%,高出全省增幅4.7个百分点,贫困发生率由2015年底的14.2%降至10.9%。

一、关于加强技术支撑农业部积极帮助贫困群众掌握特色种养殖技术,提升脱贫能力。

一是加强农业科技支撑。

农业部依托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支持贫困地区科研单位401名专家开展研究,其中,甘肃省有61名专家纳入支持范围。

组织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和技术专家,针对贫困地区产业发展技术难题“把脉问诊”,派出专家500人次,解决技术难题50余项。

中国农科院联合贫困地区研究机构承担科技项目45项,共建试验示范基地45个。

二是开展绿色高产高效创建。

农业部指导贫困地区开展协作攻关,集中力量攻克技术瓶颈,集成组装区域性、标准化高产高效技术模式,引领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带动提升贫困地区种植业综合生产能力,其中,2016年安排中央财政2400万元,支持甘肃省开展绿色高产高效创建。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33号(农田水利类003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33号(农田水利类003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33号(农田水利类003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0.09•【文号】农办案〔2017〕155号•【施行日期】2017.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33号(农田水利类003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17〕155号九三学社中央: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地位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明确了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权能内涵及相互关系,并对土地经营权的内涵、流转形式和平等保护等内容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从权属性质上看,土地流入方依据流转合同取得土地经营权,其权能内容丰富且存在多种可能,如租期、价格、给付租金的具体时间及方式、地上设施的使用条件等。

因此,现阶段不宜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为物权,但应当对其关键权能内容如合理经营农地而不被违约收回、经承包权人同意抵押融资等,予以物权化保护,以稳定流入方经营预期,促进其放心投入发展现代农业。

下一步,农业部将按照中央文件精神,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明确土地经营权的地位和权能。

二、关于完善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范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改革任务。

2015年、2016年连续两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

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农业部批复在黑龙江桦南县、江苏武进区、浙江桐庐县、山东青州市、重庆涪陵区、四川崇州市、贵州省盘州市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694号(农业水利类257号)提案答复摘要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694号(农业水利类257号)提案答复摘要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694号(农业水利类257号)提案答复摘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8.23•【文号】•【施行日期】2016.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694号(农业水利类257号)提案答复摘要一、关于加大对新疆马业的政策支持和财政投入目前,中央财政通过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贴资金等专项资金,支持包括马业和良种马繁育体系建设在内的农业发展。

2014年,焉耆马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加强了对新疆地方马品种的资源保护。

近期,农业部印发《全国草食畜牧业发展规划(2016-2020)》,提出因地制宜,发展包括马在内的特色草食畜产品。

“十三五”时期,新疆可结合本地农业发展规划和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布局,统筹利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用于马产业发展。

二、关于加强马产业科技、教育及人才培养2015年,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设置了畜牧兽医专业,包括马驯养与疾病防治方向,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分高等职业学校开设了相关专业。

下一步,国家将继续加大对新疆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引导新疆职业院校合理设置专业,新疆可充分发挥省级统筹作用,统筹考虑马产业职业教育发展资金的支持。

三、关于加强新疆马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国家长期以来十分重视新疆特色旅游产业发展,支持新疆旅游基地设施建设和旅游产品开发。

为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2015年,国家旅游局联合新疆自治区政府召开全国旅游援疆工作会议,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旅游援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排旅游发展基金支持新疆旅游业发展。

下一步,国家旅游局将进一步发挥旅游业在新疆发展生态经济和产业造血中的独特作用,将马文化旅游产业作为新疆经济的特色优势产业给予积极扶持,帮助新疆打造精品马文化旅游项目,塑造新疆马文化旅游品牌,培育马文化旅游消费市场。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247号(农业水利类129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247号(农业水利类129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11•【文号】农办案〔2017〕139号•【施行日期】2017.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247号(农业水利类129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17〕139号牛汝极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农田净化和农机装备购置补贴的提案收悉。

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中央高度重视地膜污染治理工作地膜覆盖栽培技术有效促进了农业生产发展,同时也带来了残膜污染问题。

对此,国家高度重视。

农业部2015年出台“关于打好农业面源污染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将解决地膜污染问题作为“一控两减三基本”的重点内容,明确了治理的目标任务和措施;2017年印发《农业部关于实施农业绿色发展五大行动的通知》,将地膜回收作为行动之一,进一步提出了治理要求;每年都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年度工作方案,推进治理工作深入实施;在地膜使用重点省(区)建立治理试点,探索集成治理的先进适用技术、总结治理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召开全国性的现场推进会,促进加快治理。

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以提高有关领导和农民群众对“白色污染”严峻形势的认识、增强各责任主体做好工作的自觉性。

二、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国家积极推动地膜污染源头治理,启动农用地膜标准修订工作,开展了地膜数据对比验证和人工加速老化试验,已组织多次专家论证;引导甘肃等地已出台了规范性文件,明确提出禁止使用厚度小于0.008毫米的超薄地膜,并辅以严格的监管机制。

农业行业科技投资2000万多元设立专项,推进了地膜回收机具研发专项。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将残膜回收机列入了补贴范围,2017年要求各地对残膜回收等机具率先全面敞开补贴,促进先进机具加快推广应用。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844号(农业水利类260号)提案答复摘要-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844号(农业水利类260号)提案答复摘要正文:----------------------------------------------------------------------------------------------------------------------------------------------------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844号(农业水利类260号)提案答复摘要一、关于加快完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补偿法律法规问题我部积极推动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或法律条文,建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补偿制度。

开展农业生态补偿立法调研,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生态补偿条例》,推动全国21个省(区、市)颁布了省级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相继实施了测土配方施肥等一系列涉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补偿的项目,为研究建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补偿制度打好基础。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完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补偿法律法规体系。

二、关于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补偿投入力度、拓宽融资渠道问题我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增加财政投资、改革补贴政策、加强市场培育等方式,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先后出台《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总体规划(2014—2018年)》《全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2015—2030年)》等政策文件,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投入力度。

推动印发《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改革方案》,推进农业三项补贴改革,积极构建促进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的农业补贴政策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

会同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方案》,积极扶持社会化市场主体,推动第三方治理。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严格控制新设专项转移支付的前提下,通过现有的财政投资、补贴、市场培育等渠道,加强资源整合,进一步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补偿投入力度。

三、关于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补偿试点示范问题近年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一系列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项目,为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补偿积累经验。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035号(农田水利类006号)提案答复摘要-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035号(农田水利类006号)提案答复摘要正文:----------------------------------------------------------------------------------------------------------------------------------------------------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035号(农田水利类006号)提案答复摘要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蓬勃发展,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166.9万家,实有入社农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2.7%。

一、关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中央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

近年来,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央要求,制定了财政、税收等扶持政策,不断加大对合作社的支持力度。

一是给予财政扶持。

中央财政从现代农业生产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农民合作社,采取“中央指导、地方落实”的管理方式,将审批权限下放给地方,支持各地灵活运用贷款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扶持合作社引进推广新技术,获得认证、品牌培育和市场营销等,增强了合作社的市场竞争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

各省(区、市)也建立了支持合作社发展的专项资金,用于合作社品牌培育、产品营销、信息化建设等。

二是给予税收优惠。

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合作社增值税、印花税优惠政策。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解决了合作社“证照不一”问题。

三是加大金融支持。

银监会印发《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大力支持农业现代化建设。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03号(农业水利类026号)提案答复摘要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03号(农业水利类026号)提案答复摘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25•【文号】•【施行日期】2017.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03号(农业水利类026号)提案答复摘要一、关于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3年和2015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抓紧研究、适时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列入调整后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7年6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

根据法律修订草案,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纳入了合作社业务范围,增加了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内部信用合作等规定,增加一章明确了联合社的成员资格、注册登记、组织机构、治理结构、盈余分配及其他相关问题。

为强化合作社监管,修订草案规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连续三年未报送年度报告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目前,全国人大正在公开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

农业部将继续配合全国人大开展调查研究,做好法律修改工作。

二、关于制定农民合作社中长期发展规划2014年,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明确了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提出经过5年的努力,力争有70%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建立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县级以上示范社超过20万家。

2016年,国务院印发《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6〕58号),提出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创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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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451号(农
业水利类297号)提案答复的函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案[2015]117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5.08.25
【实施日期】2015.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451号(农业水利类297号)提案答复
的函
(农办案〔2015〕117号)

高友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适应新常态,关注新问题,促进农业产业转型发展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
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大力调整农业结构
今年以来,我部按照中央部署要求,紧紧围绕“稳粮增收调结构、提质增效转方式”的
工作主线,积极主动推进农业结构调整。7月24日,全国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现场会
在四川省成都市举行,会议强调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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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以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生产体系和产业体系为重点,推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尽快取得实效,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持续增收,努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
道路。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明确要求当
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要以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为核心,以
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生产体系和产业体系为重点,着力转变农业经营方式、生产方
式、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推动农业发展由数量增长为主转到数量质量效益并重上
来,由主要依靠物质要素投入转到依靠科技创新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由依赖资源消
耗的粗放经营转到可持续发展上来,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
代农业发展道路。
围绕促进农业发展转方式调结构,我部先后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一是积极推进
农业结构调整。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业结构的意见》,指导各地因时因地调整
农业结构。加强与财政部沟通协调,安排财政资金支持有关省开展“粮改饲”和粮豆轮
作试点,推进适宜性种植和种养结合,探索用地养地种植模式,积极推进种植结构调
整。同时,组织专家编制《“镰刀弯”地区玉米结构调整规划(2016-2020年)》(“镰
刀弯”地区包括东北冷凉区、北方农牧交错区、西北风沙干旱区、太行山沿线区以及西
南石漠化区,常年玉米种植面积占全国的1/3左右),坚持规划引领,依据“镰刀弯”
地区的区位优势、市场条件、资源禀赋、生态环境等因素,统筹玉米与其他作物生产、
种植业与畜牧业结合、生产与生态并进,有序推进玉米结构调整,开辟农业结构优化的
新途径。二是大力挖掘粮食生产能力新潜力。围绕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
目标,组织专家在深入分析粮食生产现状及潜力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挖掘粮食生产能力
新潜力的思路目标、区域重点及重大措施,坚持能力提升与资源保护并重、分区推进与
分类指导并重、瓶颈攻关与技术集成并重、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并重的原则,统筹安
排、综合施策,重点实施农田基础设施保障工程、农业科技创新推进工程、农业环境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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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治理工程、绿色增产模式攻关示范工程、种植效益提升工程、农业信息化推进工程等
“六大工程”。加强基础建设,强化科技支撑,注重机制创新,转变发展方式,突出重
点地区、主要作物、重大技术,统筹规划、分区推进、分类指导,集成推广区域性、标
准化、可持续高产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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