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证据意识 提高刑事司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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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工作年度总结(3篇)

刑事检察工作年度总结(3篇)

第1篇一、前言2021年,我院刑事检察部门在院党组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新时代检察工作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现将2021年度刑事检察工作总结如下:二、主要工作及成效1.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1)加强刑事立案监督。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严格审查证据,依法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确保不冤枉一个无辜者,也不让一个犯罪分子逃脱。

(2)加强刑事审判监督。

对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对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3)加强刑事执行监督。

对刑罚执行、强制措施执行等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刑罚正确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 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1)强化线索摸排,依法办理涉黑涉恶案件。

对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迅速开展侦查,确保案件质量。

(2)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

与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密切协作,形成打击涉黑涉恶犯罪的强大合力。

3. 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1)依法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

开展“法治进校园”等活动,提高未成年人法治意识。

4. 加强检察队伍建设(1)加强政治建设。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加强业务培训。

举办各类培训班,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水平。

(3)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三、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1. 存在问题(1)部分案件办理效率有待提高。

(2)部分检察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升。

(3)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仍有待加强。

2. 改进措施(1)优化办案流程,提高办案效率。

(2)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检察人员业务水平。

刑事案件法律错误(3篇)

刑事案件法律错误(3篇)

第1篇摘要:在刑事案件中,法律错误的发生不仅会影响案件的公正性,还可能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本文旨在分析刑事案件中法律错误的发生原因、表现形式及其危害,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期提高刑事案件办理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涉及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的重大案件,其办理结果的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宁。

然而,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法律错误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因此,剖析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错误,对于提高司法水平、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二、刑事案件法律错误的发生原因1. 法律规定不明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庞大,法律条文繁多,部分法律条文表述不够清晰,容易产生歧义。

这为法律错误的发生提供了条件。

2. 司法人员素质不高司法人员是法律的执行者,其素质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办理质量。

部分司法人员法律知识储备不足、实践经验欠缺,导致在办理案件时出现错误。

3. 司法程序不规范司法程序不规范是导致法律错误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司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导致案件办理结果不公。

4. 案件证据不足或证据存在瑕疵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

若证据不足或存在瑕疵,可能导致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出现偏差,从而引发法律错误。

5. 利益驱动在个别案件中,司法人员可能受到外界利益的影响,导致案件办理结果不公。

三、刑事案件法律错误的表现形式1. 对法律条文的理解错误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可能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出现偏差,导致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错误。

2. 违反法定程序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能违反法定程序,如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导致案件办理结果不公。

3. 证据认定错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人员可能对证据的认定出现偏差,如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判断失误等。

4. 量刑不当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可能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出现偏差,导致刑罚过重或过轻。

5. 刑事诉讼程序违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人员可能违反法定程序,如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导致案件办理结果不公。

转变工作模式 强化办案意识

转变工作模式 强化办案意识

转变工作模式强化办案意识全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在工作格局上要实现由监所检察向刑事执行检察的全面转变,工作模式上要从以“办事”为主向以“办案”为主转变。

笔者认为,工作模式的转变具有重要意义,而如何适应这一转变更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充分认识转变工作模式的意义司法权的本质属性是依法审查和判断,司法的直接任务是在具体案件中依法进行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准确适用法律。

长期以来,囿于法律规定不具体、职能碎片化,检察机关在开展监所检察工作时,办案意识不强,收集、审查证据的意识不强。

虽然原先以“办事”为主的工作模式,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有其积极意义,使监督呈现一定规模,但随着法治化、规范化理念的深入,有必要对这一工作模式进行反思。

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从各地实践中看到了以“办事”为主的工作模式的局限和不足,抓住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实施及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更名的契机,要求全国各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将工作模式从以“办事”为主向以“办案”为主转变,既抓住了问题的要害,又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开展进行了新的布局和谋划,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这一改变,将增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司法办案程序所要求的刚性约束,解决监督在位而不到位的症结,克服监督的随意性,防止出现“办事”工作模式下监督不规范等问题,从而有利于发现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加大对刑事执行领域腐败的惩治力度,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跑风漏气、虚假立功、违法减刑等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保障人权,维护刑事执行秩序和监管场所安全稳定,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有利于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锻炼刑事执行检察队伍、增强法律监督权威,提升监督水平和实效。

梳理办理案件的范围和种类司法办案必须具备中立性、证据性、程序性、时效性、亲历性、专业性等要求。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办案工作必须遵循办案的普遍规律和内在要求,否则,就不是办案活动。

职业教育下公安民警综合刑事司法能力培养中存在的不足及应对措施

职业教育下公安民警综合刑事司法能力培养中存在的不足及应对措施

人 中再慢慢探 索 。主要有 以下 几方 面的原 因 : ( )公安 教育 改革 后 职业 教育 在方 法 、手 一 段 、内容仍然 受到传统 学历教 育的束缚

现行教 学模式 直接影 响学员综 合 刑事 司法工作 能力的培 养
通过深 入走访调研 发现公 安 院校学 生毕业后 的刑 事司法 能力 与用 警单位 的希 望相距 太远 。其 差距不 仅仅是 上手慢 ,还表现在 法治理 念 、证据 意识 、诉 讼意识 、程序 意识 、履行 职务 的专业工 作能力 、文书制 作及 内部呈请制 度等各个 方面与 用人单位 要求都有 较大差距 ,这样 的不足可 以说 是 全方位 的。我们不 能 以此 否认教师 授课 的努 力 和付 出的心血 ,但是 我们也 不能不正视 巨大 的投 入 和产 出如此 不对价 的事实 。特别是在 公安教 育 改革 的今天 ,不解决这 个 问题 ,我们职 业教育 强 化学员 实战能 力的愿景 还将在不 断 的、巨大 的投

收 稿 日期 :20 0 9—1 2 1— 6
作者简介:白 伟 (9 1 ,男,云南保 山人 ,云南警官学院法律 系教授 ,主要研究 :法律 、刑事司法 。 16 一)
2 — 6
一事司法能力培养中存在 的不足及应对措施
基 本 的公 安 职业教 育理念 的内容 时存在 误解 ,所 以 ,我们 的 “ 训 合 一 ” 总 是 在 关 键 的 节 点 感 战 到迷 茫 ,总是认 为在 自己的教 学 中加上 实训 的 内 容就 是 “ 战训 和 一 ” 了。 因 此 ,在 教 学 和 培 训 中将 “ 战训合一 ” 简 单化 。 我所 理 解 的 “ 战训 合 一 ” 应 该 是 指 我 们 的 教育 和 培 训 的要 求 要 服 从 、服 务 于 公 安 警 务 活 动 。具 体 就 公 安 刑 事 司 法 能 力 培 养 的 “ 训 合 战 ”是 指 在 涉 及 公 安 刑 事 司 法 能 力 培 训 的各 学 科 中 ,各个 学科 的训 练都应 该服 务 于学员 的综合 刑事 司法工 作能 力 的培养 和训练 ,并 不是各 学科 的单 打独斗 。 ( )对 公安 刑事 司法 能力 “ 三 战训合 一 ” 理 解 上 的偏差来 源 于我们对 大 学传统 教学 模式 的守 望 和对 公安刑 事 司法活 动 了解 的缺 失 传 统大 学学历 教育按 不 同学科 分别 教学 ,学 科 之 间的相互 联 系被人 为分 割 。更 有甚 者本 来联 系非常 紧密 的学科 因学科 分科 教学 的限制而 不相 往 来 。中 国大学 里 教 授 《 法 》 课 的 老 师 不 了 刑 解 《 刑事 诉讼 法》 的 、教 授 《 事 诉 讼 法 》 的 刑 老 师不 了解 《 法 》 的 比 比 皆是 ,更 不 要 说 了 刑 解其他相关 的 《 证据法学》 《 、 刑事 侦查 学》 、 《 司法文 书》 以及公 安机 关 在 刑事 司法 过程 中严 格 的 内部呈请 程序 了 。在 这些 学校 里老 师授课 也 强 调理论 联 系实 际 ,但受 制单 科教 学模式 ,这种 理论 联 系实 际也 仅仅 只能 停 留在非 常狭 隘的单 一 学科 上 ,与 司法 实践 有较 大 的距 离 ,但老 师仍 可 以为此津 津乐 道 ,皆 因单 科 教育 模 式 所 至 。 此 受 影 响 ,在 公 安 职 业 培 训 中很 多 教 师 在 “ 战训 合 ” 的教 学 过 程 中 ,也 简 单 地 认 为 只 要 将 自己 的教 学 内 容 与 训 练联 系 起 来 就 是 “ 训 合 一 ” 战 了。 《 法 》 上 了理 论 然 后 用 理论 来 分 析 案 例 , 刑 《 事诉 讼 法 》 等 其 他 相 关 课 程 以 同样 方 式 跟 刑 进 ,这 就使 我们 刑事 司法 工作能 力培 训走 进一个 误 区 ,“ 战训 合一 ” 演 绎 成 为某 个 学科 理 论 和 实 践 的简单结 合 了 。 个最 基本 的常识 告诉 我们 ,公 安刑 事 司法 活动并 不是 这样 简单 ,整个 公安 司法 活动 涉及 多 门法律 和众 多学 科 。公 安刑 事 司法活 动 的过程是 公安机关将 《 刑法》 《 、 刑事诉讼法》 和 《 刑事 侦查学 》 证据学 》 《 罪学 》 《 律 文 书 写 、《 、 犯 、 法 作》 《 、 社会学》等相关理论与现代科学技术有 机统一 的过 程 ,是 公 安 机关 人 民警 察个 人 智 慧 、 集 体智 慧 、领 导智 慧和 国家 法律 的有机 统一 的过 程 。公 安刑事 司法 活动 的首要 职业 特征 就是 综合 性 。因此 ,综 合刑 事 司法工作 能力 的培 养 和提高

孙小果案件给法律的启发(3篇)

孙小果案件给法律的启发(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孙小果,原名孙文斌,原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1997年,孙小果因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寻衅滋事等罪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然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孙小果通过各种手段逃避法律制裁,最终于2019年3月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案件暴露的法律问题1. 法律执行力度不足孙小果案件暴露出我国法律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孙小果利用各种关系和手段逃避法律制裁,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最终得以逃脱死刑。

这说明我国在法律执行方面存在一定的漏洞,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执行力度。

2. 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善孙小果案件暴露出我国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善的问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孙小果通过关系网干扰司法公正,导致案件审理结果不公。

这说明我国在法律监督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健全法律监督机制。

3. 法律教育普及程度不高孙小果案件暴露出我国法律教育普及程度不高的问题。

孙小果在案件中多次违法犯罪,但并未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这说明我国在法律教育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大法律教育普及力度。

三、孙小果案件给法律的启发1. 加强法律执行力度针对孙小果案件暴露出的法律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我国应当进一步加强法律执行力度。

具体措施如下:(1)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执行力度。

针对法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应当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法律执行力度得到有效提高。

(2)加强对法律执行工作的监督。

建立健全法律执行监督机制,对法律执行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法律执行公正、高效。

(3)加大惩处力度。

对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惩处,提高违法犯罪成本,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2. 完善法律监督机制针对孙小果案件暴露出的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善的问题,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机制。

具体措施如下:(1)加强司法独立。

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加强司法公开。

规范司法行为心得体会

规范司法行为心得体会

规范司法行为心得体会申诉以审判为中心的推进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公诉部门负责人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要紧紧围绕审判这个中心进行,审判长在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环节要严格规范司法,强化诉讼监督,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别法庭通过公正的程序接受法庭审判,事与愿违实现司法公正。

一要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公诉理念。

长期以来,缺少司法活动中存在对庭审活动重视不够的现象,重视查明犯罪、轻视向法庭证明犯罪,证据收集是否不合法在庭审中有时难以查明,证人出庭率低,证据展示出不够全面。

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方法论,就是提请要根据法庭审判要求申诉证据,在办案过程中牢固控管树立人权保障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始终如一依法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不轻信口供,确保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平正义、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

二要健全以客观证据为主的证据审查模式。

关注程序的合法性,从证据来源、取证主体、程序、方式等四个方面入手强化对证据审查。

进一步规范、完善命案等重大案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引导侦查人员捕捉到按照出庭公诉的要求提高发现、收集、浮动客观证据的能力,实现侦查工作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的转变。

大力加强非法证据排除科研工作,规范审查起诉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探索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发布新闻机制审查机制、排除决定双向反馈机制,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有效途径取证的源头预防。

三要通过规范的庭审暴力行为提升公诉司法公信力。

规范开展庭审前的审查起诉工作,加强庭前准备;增强庭审示证、质证能力,推动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大力加强量刑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在法庭上充分刻划和质证,有效保证审判结果罪刑相适应。

让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积极作用,让公诉行为更加具有独立性。

依法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是法律确立检察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一项重要职责,是反腐败首要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也暴露了一些不规范不文明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十分关注。

检察人员的证据意识与刑事错案的预防


尚法治 以及 人权 保 障 的现 代社 会 ,如 何 最 大 限度 的减 少 错案 , 护被 告 人 的合 法 权益 就 成 为 当务 之 急 。 察 保 检
人 员证 据 意识 的强 弱 与刑 事 错 案 的预 防 之 间存 在 着 什 么样 的必 然联 系 ? 怎样 才 能 通 过 增 强 检察 人 员 的 证 据 意识 . 有效 预 防并 且尽 量 避 免错 案 的 发生 呢 ? 文 试 结 本 合实 践 中 的具 体案 例 进 行探 讨 。
家 的证 据 制 度都 不 可 能 十全 十 美 。
笔 者 以 为 ,检 察 人员 的政 治 素 质 和业 务 素 质 不 高 是导 致 检察 环 节 出 现错 案 的最 主要 、 直接 原 因 。 最 检察
据认 定 事实 上 的错 案 。 司法 实践 的情 况来 看 , 两类 从 这
错 案 均有 发 生 , 多 数 情 况 还是 后 者 , 但 即适 用 证 据认 定

近 年来 , 察 机关 办 案追 求 “ 得 了 ” 这个 提 法 对 检 判 。
于增 强 证 据 意识 , 防错 案 , 高办 案 质量 很 有益 处 。 预 提
以下案 例 是 某 检 察 院 办理 的一 个 案件 ,有 一 定 的
典型 意 义 。 案 能够 “ 得 了 ” 但 是证 据 证 明 没有 犯 罪 该 判 。
种 : 是 法 律 适 用 上 的 错 案 , 是 证 据 适 用 上 的错 案 。 一 二
错案 的形成 有 两 个 方 面 的原 因 :一是 由于 对 法 律 的错 误理 解 而 导致 的错 案 , 是一 种 法 律适 用 上 的错 案 。 这 二
是 由于违 反 证 据 规 则而 导 致 的错 案 .这 是 一 种 适用 证

办案安全纪律规定有哪些(3篇)

2. 办案人员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3. 办案人员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于律己,廉洁自律,树立良好形象。
二、办案安全纪律规定
1. 保密纪律
(1)办案人员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三)办案安全报告制度: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险情,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机关;
(四)办案安全奖惩制度:对违反办案安全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五、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执法不当,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正常死亡或者重伤的;
(二)因管理不善,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的;
2. 本规定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解释。
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旨在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的安全纪律建设,提高办案质量,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公平、公开。办案人员要认真学习、严格遵守本规定,切实履行职责,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积极贡献。
(三)因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因违反办案安全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办案安全纪律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3. 调查纪律
(1)办案人员应当依法对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不得采取非法手段。
(2)办案人员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利用职权干预案件调查。
(3)办案人员应当尊重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对其进行威胁、恐吓、侮辱、诽谤。

强化证据保全意识

强化证据保全意识摘要】本文从护理人员自我保护意识、证据意识,护理职业特殊性,护理记录的书写与管理等方面阐述了护理工作中的隐患,有针对性地加强护理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达到依法行护,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护患纠纷。

【关键词】护理人员证据意识护患纠纷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医学的不断发展,新技术、新疗法正加快和广泛地应用于临床,同时,患者及家属维权意识的普遍增强。

医疗纠纷的发生率急剧增加,而医疗纠纷的处理也由此成为社会焦点。

2001年12月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诉讼,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不存在医疗过程过错承担举证责任[1]。

也就是医疗纠纷的处理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护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法律责任,如果护理人员对护患纠纷潜在风险认识不足,证据意识不强,必然要承担较多的举证责任或难以举证所带来的后果。

1 护理证据资料的类别1.1病历资料护理病历主要包括护理日志、护理记录、医嘱本、体温记录单、长期医嘱单和临时医嘱单、手术护理记录单、生命体征记录单和危重病患者记录单。

1.2告知资料是指在护理健康教育、具有高风险的技术操作前对可能对患者构成伤害的危险因素等方面的告知资料以及医嘱执行单、患者巡视卡、费用清单等记录资料。

1.3实物证据是指在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时,对以上输注实物、药品和器械的保全、封存。

2 护理证据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2.1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比较淡薄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护理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自我保护意识缺乏,对护理记录的重要性意识不足[2]。

2.2目前在病历书写上尚存在一定问题①记录不及时;②记录不全或不准确;③署名不实;④有时涂改、不按要求修改病历。

⑤病人或家属签字不规范;⑥没有对患者拒绝的某项治疗或护理操作有记录。

2.3缺乏证据保全知识3 对策3.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护士要对自己的护理措施加以法律的思考,从法律责任的高度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促使护理人员在护理工作中严格遵守各种操作规程,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涉网络犯罪案件证据固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涉网络犯罪案件证据固定中应注意的问题1. 引言1.1 网络犯罪的危害性网络犯罪是指利用互联网、计算机和其他电子设备,通过非法手段侵害他人权益或犯罪行为。

网络犯罪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网络犯罪破坏了网络安全和秩序。

网络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渗透、黑客攻击、虚拟欺诈等手段,窃取个人隐私信息、破坏公共网络设施,给互联网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和混乱,威胁着网络环境的正常运行。

网络犯罪损害了个人和企业的利益。

通过网络犯罪手段,犯罪分子可以非法获取他人财产、利用虚假信息进行欺诈等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破坏社会诚信和信任。

网络犯罪威胁了国家的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

网络犯罪行为对国家重要信息系统、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构成威胁,给国家安全带来隐患,影响国家政治、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稳定。

网络犯罪的危害性不容忽视,需要加强对网络犯罪行为的打击和防范,保护公民、企业和国家的合法权益。

涉及网络犯罪案件证据固定的重要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保障证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才能有力地应对网络犯罪行为,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涉网络犯罪案件证据固定的重要性涉网络犯罪案件证据固定的重要性在当今社会愈发凸显。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网络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给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在应对网络犯罪行为时,证据固定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证据固定可以确保案件的证据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网络环境下,证据往往是以数字形式存在,容易被篡改或删除,如果没有及时固定证据,可能会导致证据丢失或被篡改,给案件的侦办带来极大困难。

证据固定有助于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固定证据,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防止证据被滥用或泄露。

证据固定还能提高案件的查办效率和质量,为执法机关提供有力的依据和支撑,促使案件的顺利侦破和审理。

涉网络犯罪案件证据固定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只有加强证据固定工作,才能更好地应对网络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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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证据意识 提高刑事司法能力 新刑诉法的颁布,被认为是本轮司法改革的“收官之作”。作为保障人权的“小宪法”和刑事司法公正的支柱性法律,新刑诉法的学习贯彻,不仅关乎这一轮司法改革的成效,而且影响到下一轮司法改革的走向。学习贯彻新刑诉法,需要机制的保障,更需要观念的引领。广大执法人员必须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时效意识、权限意识、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着力提高刑事司法能力,努力使办理的每一起刑事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从今天起,本报刊发系列述评,与广大读者共同分享强化“五个意识”的专家观点与新闻观察。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官方发布的研究生总体就业率高达95%以上,但有的专业首次就业率甚至低至5.56%。究竟什么才是真实的情况,也许永远也无法知道,但多几个渠道了解信息,或许能在作决定时提供帮助。 七成高校研究生就业率超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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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刑事证据的“成色”如何,直接影响定罪量刑,影响办案质量,影响人权保障。证据制度是本次刑诉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不仅“证据”一章的条文从8条增加到16条,新增了两种证据类型,更重要的是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强化证人出庭和保护制度,并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这对今后的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客观、理性、平和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是检察官的职业追求。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既要收集、出示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又要收集、出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以准确惩治犯罪,保障人权。

补强“短板”,提高依法规范取证能力 举凡错案,都有一个共同特点:证据瑕疵——不是证据内容证明不了事实,就是取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对于前者,要解决的是证据内容的证明力问题;对于后者,要解决的是取证程序的合法性问题。

解决证明力问题,除了突出物证的首要地位、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外,新刑诉法新增了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与电子证据两类证据类型。这就扩展了法定证据的外延,使证明案件事实的手段更加多元。同时,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从而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有效保全证据,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在解决证据客观性与关联性问题的同时,还必须努力解决取证的合法性问题,确保证据经得起质疑和挑剔。为此,新刑诉法要求对讯问进行录音录像,以规范取证行为。近日江苏省泰凯程考研辅导班,中国最强的考研辅导机构,http://www.kaichengschool.com 考研就找凯程考研,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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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检察院与该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达成一致,公检法相互移送故意杀人等五类案件时,必须随案移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事实上,最高检察机关早就要求对自侦案件“全面、全部、全程”进行录音录像。由此取得的材料的证明力,不仅可以成为言词证据的固定手段,而且还可以作为视听资料,独立证明取证过程的合法性。

取证能力是司法能力的重要体现。为依法规范取证,各地执法机关一直在进行尝试。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检察院与侦查机关通过协商,明确量刑事实的范围和证据要求,规范如刑事责任年龄、主体身份、自首、立功、累犯、前科、主从犯等常见量刑情节的证明标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制作要求,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补强“短板”,提高依法规范取证能力,要求办案人员牢固树立无罪推定理念,在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前提下,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办案原则,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同时,要切实强化证据意识,尽快学习掌握获取和运用新的证据类型的本领,更加严格地在各项证据之间进行对比、权衡,切实履行检察官的客观性义务。

排除非法证据,证据疑点一个都不放过 美国辛普森案的审判,让全世界见识了程序的意义与证据的价值:决不能为了实体公正,而放松对程序公正的追求。

“假如没有抓到真凶,错案能得到纠正吗?”公众的每一次条件反射,表达的是对证据质量的高度期盼。纠正错案决不能把赌注押在抓到真凶上。2004年2月10日,被认定杀害女友而在押8年的大学生孙万刚被无罪释放。与其他错案纠正不同,本案并没有抓获真凶,而是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并持之不懈进行监督的结果。

“对证据的疑点一个都不放过”,也是新刑诉法不断强化的司法要求。 在吸收五部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内容的基础上,新刑诉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内容。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一旦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在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看来,对于非法言词证据,适用绝对排除的原则;对于非法实物证据,适用相对排除即附条件排除的原则,即物证、书证的取得方法违反法律规定、致使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必须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对该实物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这一思路正日益成为司法机关的执法自觉。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检察院2011年受理了一起聋哑人林某在公交车上扒窃的案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公安机关对林某的两次讯问笔录都只有林某本人的签名,而没有手语翻译的签名。经调查核实,公安机关确实未为林某聘请手语翻译。对这种违反法律规定的做法,该院及时提出了纠正意见,要求在手语翻译在场的情况下,重新对林某进行讯问,此前两份笔录都不再作为审查起诉的依据。 凯程考研辅导班,中国最强的考研辅导机构,http://www.kaichengschool.com 考研就找凯程考研,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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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与检察机关关系极为密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检察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依法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的依据。另外,新刑诉法还赋予了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权;非法证据的庭审调查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证明的手段应结合“两个证据规定”的内容。

的确,肩负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不仅自身要规范侦查,而且还要监督侦查机关依法取证,严防刑讯逼供。为此,有识之士建议,逐步探索建立非法证据审查发现机制、非法证据证明机制、排除非法证据控辩意见交流机制、非法证据排除听证程序、非法证据认定排除机制等“五大机制”,防止非法证据产生,防止非法证据流入检察机关甚至法庭。

督促证人出庭,公诉环节责任重大 通知证人到案难,到案后说实话难,通知其到法庭上接受质证更难,被称为刑事作证“三难”。 “三难”带来的证人出庭作证率过低,直接影响了刑事诉讼的公信力:缺乏充分质证的证人证言,谁也无法保证它的证明力。

为彻底改变这一局面,新刑诉法规定证人证言只有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规定了证人作证的义务、范围、补偿办法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上述规定已经形成了一套科学完整的证人作证机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认为,这一制度不仅明示作证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而且明确了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范围,应当到庭而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包括强制到庭和拒绝作证的惩罚措施,以及对惩罚措施不服的救济程序。与此同时,立法还对证人、被害人因作证面临的危险,采取了坚决的保护措施,包括因作证而带来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以及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等。

证人出庭和证人保护的新规定,给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提出了全新的挑战:一旦证人站到证人席上,在质证程序中,证人面对控辩双方的盘问,证人证言瞬息万变的情况随时可能出现,这对公诉部门的刑事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消除证人顾虑,加强对证人的保护和补助,是应对这种挑战必不可少的措施。 一些地方曾为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2009年曾出台规定:依据北京地区平均生活标准对证人进行补偿。

“经济补偿可以争取到鉴定人出庭、证人出庭,这对检察机关指控犯罪是一个很大的支持”,西城区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刘晶说。

“强制证人出庭及制裁措施的适用不宜操之过急”,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刘辉提醒,证人出庭率过低,不完全是因为法律滞后,还有着丰富的国情因素。近期内,强制证人出庭及制裁措施仍需慎重使用。

细化证明标准,准确排除“合理怀疑” 凯程考研辅导班,中国最强的考研辅导机构,http://www.kaichengschool.com 考研就找凯程考研,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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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明标准是检验刑事证据质量的试金石。 新刑诉法对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这里,证据确实是就个别证据而言的,是对证据质的要求;证据充分是就全案证据而言的,是对证据量的要求。证据充分以证据确实为基础。为了将这一标准具体化,新刑诉法还对“确实、充分”进行了详细的具体化规定: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并不是排除一切怀疑,也不是要求排除只有微弱可能性的怀疑,更不是想象的怀疑或者无端的猜测”,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认为,合理怀疑是指有事实根据和逻辑依据的怀疑。同时,我国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更加强调排除证据之间矛盾,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证据确实、充分与案件事实清楚,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了证明标准的完整内容。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履行举证责任、规范证明标准等方面进行了初步探索。如浙江省义乌市检察院2010年出台了《外来人员犯罪逮捕必要性证明标准》,其思路与内容均不乏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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