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之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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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之法源

民法之法源

民法之法源者,构成民法法规之一切法则也。大别之为制定法及非制定法。制定法可分为法律、命令、自治法、条约四种。非制定法可分为习惯法、判例、法理三种。一、制定法

制定法者,国家之意思依一定之形式而表示者也。故制定法内部要素,为国家之意思,外部之要素,为依一定之形式国家意思之表示。其表示之方法及形式,则依各国宪法而有异。因表示形式与表示机关之不同,而有法律、命令、自治法、条约之区别。

(1)法律法律有形式的与实质的二义,实质的意义者,凡有法律实质之法规,不问其形式如何,皆谓之法律。形式的意义者,凡由议会通过或经人民创制复决制定之者,皆称为法律是也。此处所称,系指形式的而言。即宪法上所谓法律,系与命令为对称者也。民法法典为法律,殆无疑义。民法法典不能尽收民事之规定,故其他法律为补充或限制民法者称为民事特别法。其实质亦为民法之一部也。

(2)命令命令者,不经立法机关议决,由执行机关所发布之法规也。(3)自治法於国家制定法律之外,公共团体本其自治立法所制定之自治法,亦为民法法源之一。在宪法赋与地方自治权甚大之国家,其公共团体於民事之立法,亦有自由之馀地也。

(4)条约法条约法者,含於已公布国际条约中之法律的规定也。国际条约依法公布后,有拘束人民之效力,故条约中之民事规定,为民法法源之一。例如通商条约、著作权条约、工业所有权条约等,含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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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规则,亦不少也。原来关於条约之国内的效力,议论极不一致。有谓条约为国家间之契约,只能拘束国家自身,直接对於人民非将其内容变成法规时,不能有何等效力。有谓条约虽一面为国际间之契约,然他方条约为国家之意思决定,其公布即为对於人民之表示,当然发生拘束人民之效力。实际上各国宪法多规定条约有国法的效力(日宪九八条二项、德威玛宪四条),此等有国内法之效果者,通称为条约法(Ve-rtragsgesetz)。条约既与法律有同等之效力,当然可以变更法律,法律亦可变更既订之条约,不过国家须负违反条约之责而已。

二、非制定法

(1)习惯法习惯法者惯行社会生活之规范,依社会之中心力,承认其为法的规范而强行之不成文法也。有国家以前之社会及初期之国家,习惯几占法律之全部,迨国家生活发达,文字普及,渐采用成文法,而民法则仍滞留於习惯法之境域。自十八世纪至十九世纪之初,中央集权各国为谋国法之统一,大规模编纂法典,亦将民法法规悉罗入而无遗。一八○四年之拿破仑法典,一八一一年之奥国民法法典,皆有否认习惯法效力之倾向。十九世纪历史学派学说渐盛,排除成文法万能之思想,一八九六年之德国民法关於此点未设规定,一九○七年瑞士民法第一条始明定习惯法对於成文法有补充的效力。

(2)判决例学者称之为判例法(Case Law, Judge- made

law,Judikaturrecht)。判例法云者,裁判所之判决例,成为法律之谓也。判例法在国法上占重要之位置者,英美是也。在英与美,裁判所自己、同级或上级

裁判所所作之判例,普通皆有拘束力。因两国成文法较少,故判例大有发展之余地。在欧洲大陆及日本,裁判所原则不受自己、同级或上级裁判所所下判决之拘束,然亦不妨发生判例法。盖实际上往往一判决既定之后,其后遇同样之事件发生,如无特别反对之理由,必仍下同样之判决。以同样判决屡经援用之时,人民之间遂成为习惯,而发生法律之效力。此即所谓判例法也。在我国法院,惟受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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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理制定法不能将事事一切规定为法规,而习俗与判例上又无先例之时,则只有依自然之法理以判断,固为当然之事也。法理之有法律效力,近世学者多否认之。然裁判官不能拒绝裁判,苟遇法律无规定之事项,自不得不依准法理以济法律之穷。近世法典认法理为法源者甚多。例如德民法第一草案第一条,义大利民法第三条第二项,奥国民法第七条,瑞士民法第一条第二项等,皆有明文之规定。我国民法第一条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民国二年上字第六四号大理院亦有同样之判例。近世学者认法理为法源之一者甚多,在德则有Kohler,Ring,Hedemann,在日本则有梅谦次郎、美浓部达吉、穗积重远等。

浅谈正当防卫

浅谈正当防卫

浅谈正当防卫 防卫是人类的自然属性。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文通过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具体内容,由此而提出关于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的相关问题。 一、正当防卫的历史沿革和立法方向 正当防卫队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社会秩序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起着积极重要的作用,从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方面来看,正当防卫这一法律措施是刑罚无法取代的。从习俗到法律,从观念到学说,正当防卫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又曲折的历史发展过程,它萌生于复仇,蜕变于私刑,历史渊源一直可追溯到原始社会。作为法律制度在刑法中地位的真正确立,是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可以说,现代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制度,是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所鼓吹的天赋人权论的产物。 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在总结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时期的司法实践经验基

础上产生的,有着深刻的社会政治根源。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33次稿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979年颁布的《刑法》基本上保持了正当防卫条款的原貌,只是防卫过当“可以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修改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见,立法的取向是逐渐放宽对正当防卫的限制。 二、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其主要特点是:1、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故意:2、客观上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损害:3、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更对社会有益:4、法律规定了不负刑事责任。 从前允许运用私力救济受侵害的权利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时代的规则,现代法治国家中应该由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来阻止侵害或解决冲突,个人运用私力来阻止侵害或解决冲突一般而言

近代中国民法法源及其适用原则简论

近代中国民法法源及其适用原则简论 韩冰中国政法大学 20世纪初,是我国由传统民法向近现代民法发展的重要转型时期,它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我们今日民法的发展方向。清末《大清民律草案》的修订,开启了我国民法近代化的先河,翻开了中国民法发展的崭新篇章。《大清民律草案》第1章《法例》第1条规定的第一个统领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关于民法法源及其适用原则。本文拟就此原则在中国近代民法史上的确立及传承发展过程作一探讨,管中窥豹,时见一斑,由此以总结此项原则发展沿革中的历史经验教训,以接引历史之烛光照当下之现实,从而为我国现今将制定的民法典提供历史的鉴镜。 一、《大清民律草案》关于民法法源及其适用原则规定 《大清民律草案》第1章《法例》第1条规定:“民事本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法;无习惯法者,依条理”,从而确立了此项原则作为统领中国第一部民律草案的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依该条规定,我们可明晰《大清民律草案》将习惯法与条理作为制定法之外的重要的法律渊源,作为制定法之外的可资援用的重要补充。法律渊源是指那些

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是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也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知道社会经济关系丛杂万端,法律规定纵详,亦难综括无遗,而审判机关又不可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审理民事案件,因此引入习惯法与条理作为制定法的重要补充非常必要。 《大清民律草案》第1条虽规定了习惯法与条理作为制定法之外的重要法源,但是何谓习惯法,何谓条理,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律文中并没有作进一步的解说。“习惯法”与“条理”都是过于笼统与抽象的概念,因此在我们进一步探讨此原则的发展前有必要先对其有所理解和定义。 众所周知,丰富的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孕育了“重刑轻民”的法律传统,无论是封建法典的源头《法经》,还是成就中华法系的《唐律疏议》,及至封建法典之大成的《大清律例》,都是“以刑为主”,但中国古代毕竟还是有不发达的商品经济,其固然缺乏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独立的成文法,但这方面的习惯法还是相当丰富的。正如台湾戴炎辉先生所言:“各朝代的实定法偏重于刑事法,其关于民事法的部分甚少,大率委于民间习惯法。”(注:戴炎辉:《中国法制史·自序》,台湾三民书局1979年版。)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定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其基本含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第二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第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二、功能 1.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立法者立法 的指导思想,民法所放映的社会经济本质落实在条款上就是基本原则。民事基本原则也是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指导准则。 2.约束功能:民事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民事司法都有约束 力。民事法律规范不能违反基本原则。违反基本原则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法官解释和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应当以基本原则为依据。 3.补充功能:由于立法者的认识有局限性;由于法律具有稳定性与灵活 性上的矛盾;由于社会关系不断发展,因此法律往往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实际需要,因此以基本原则作为补充,以正确的理论指导,以进行创造性裁决和解释。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平等原则是其他民法原则的基础。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平等。也即民事主体资格平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一律平等。 第二,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所有制性质为何,不论经济实力强弱,民事主体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特权。 第三,民事权益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的民事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民法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第四,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的干预。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享有自主占有、使用或者处分期所有物,转让专利权,设立遗嘱等权利。根据自愿原则,民事行为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外,一般有效。

民法分论试题1答案

西南政法大学普通本、专科 课程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课程民法分论 专业法学年级 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80分钟;考试方式:闭卷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A 2.A 3.C 4.A 5.C 6.C 7.B 8.C 9.B 10.C 11.B 12.B 13.B 14.C 15.D 16.D 17.C 18.B 19.A 20.C 21.B 22.B 23.D 24.D 25.C 26.D 27.B 28.B 29.C 30.B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ABD 2.ACD 3.ABD 4.ABC 5.BCD 6.ABC 7.ACD 8.ABCD 9.ACD 10.AC 11.ABCD 12.BC 13.ABC 14.BC 15.AC 16.ABD 17.AC 18.AC 19.BCD 20.ABD 三、不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AC 2.B 3.ABC 4.ABCD 5.ABC 6.BC 7.AC 8.CD 9.AD 10.C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1、简析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答: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随意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1分)其具体具有以下内容: 1、物权的类型必须由法律设定,而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1分) 2、物权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设定。(1分) 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确定。(1分) 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1分) 2、简答债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答: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为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或者不作为)并予以接受且永久保持受领利益的权利。(1分) 债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课程()卷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第1 页共3 页

民法论文

论民法的理念 ——从基本原则角度分析【内容摘要】:民法是现代法治中最基础的一个环节,同时也是最具人文气息的一门法律。而民法最核心的内容以及价值追求就体现在它的理念上。民法的理念与民法的基本原则息息相关,理念通过基本原则体现出来。原则则概括了理念。但二者在本质体现的都是正义,是为了保障人们的私权权利而存在的。 【关键词】:民法理念基本原则私权权利 【正文】 民法是市民社会保护人们私权、调控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而民法理念是民法的最高价值与终极宗旨所在。它产生于现实的需要,反映了市民阶层对私人权利的追求,体现了市民要求私权(如财产权、人格权、荣誉权等)能得到保护的现象,同时民法的理念又反过来促进了民法的发展,而民法的发展又规范了社会秩序,从而使市民社会能够继续更好的向前迈进。特别是在现今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法的理念正发挥着其重大的作用。 民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共形成了三个基本的理念,那就是私权神圣、身份平等和意思自治。如何去看待民法的理念以及理念所要体现的精神和它对社会要产生一个怎样的结果,对于更好的促进社会的发展,保证人们的私人权利有着重大的影响。首先我们要知道,民法理念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同时也是把人们解放,成为一个独立的、自由的、理性的人的一个重要的途径。而民法的理念又是与它的原则密不可分的。可以说,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理念的概括和总结,是民法理念的集中体现;而民法理念则是民法基本原则的最高价值追求①。接下①王利明著《民法的精神构造:民法哲学的思考》,法律出版社

来,我们便会从民法的4个基本原则来谈谈对民法理念的认识,并简单阐述一下它对我国现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有哪些。 一.平等原则是如何体现民法的理念的? 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它提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这也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同时它与民法理念中身份平等所要提倡的价值是一致的。首先让我们知道:为什么要平等?1. 对于民法所保护的主体而言:这是保障人们私权不受他人侵害的一个重要条件,只有交易双方地位平等了,它们在交易过程中才能够自愿的就某一协定达成一致。否则会容易出现强势群体欺压弱势群体的现象,而这都会使交易过程中意思表示不能很好的进行,长久以往,将会导致经济的衰退与萎靡不振。2. 对于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有效运行而言:它体现了民法的正义性这一性质。通过立法者和裁判者对民事主体的平等对待,不仅体现了分配正义,也有助于调控人们的利益冲突、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①。这都反映了平等原则对民法理念的体现:它直接或间接的决定了人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反映了最基础的人格要求。并通过这种对于平等人格的规定来解决社会上实际存在的一些不平等的现象。 接下来我们可以再看一下两种不同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一种是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不对人群加以划分,要求所有的人“严格平等”),另一种是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按照一定标准对人群分类,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差别对待)。这里要指出的是:近代民法相对比较重视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而现代民法则更侧重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这与近代和现代两种不同的时代背景是有很大关联的。近代期间,市场经济条件不发达,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在经济实力上相差无 ①王利明主编《民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法学毕业论文之论民法上的正当防卫

中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专科毕业大作业 题目:论民法上的正当防卫 学习中心:学习中心专业: 学生: *** 学号: 评定成绩:评阅教师:马利

容提要 本文对民法上的正当防卫的性质、构成要件等问题进行了初步阐述。基于民法和刑法的比较分析,本文认为对消极的不作为侵害,不得主民法上正当防卫的成立,同时,民法上的正当防卫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对于名誉、互殴、受害人同意、自损行为等能否主正当防卫,须个案分析,而不能一概而论。文章结尾对刚出台的民法典草案有关正当防卫的规定提出了修订参考意见。 关健词: 正当防卫民法构成条件

目录 绪论 (4) 一、法治社会中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价值 (5) (一)正当防卫制度与秩序 (5) (二)正当防卫制度与正义 (6) (三)正当防卫制度与人权 (7) (四)正当防卫制度与效益 (7) 二、正当防卫之构成要件 (9) (一)须有现时不法之侵害 (9) (二)须为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所为不得已之行为 (10) (三)须未逾越必要程度 (11) 三、正当防卫的几种特殊情况 (12) 结论 (13) 参考资料 (14)

论民法上的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刑法上的一种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其与紧急避难、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 有权利就有救济,这是自罗马法以来公认的原则,近世民法对权利的救济,有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之分,权利保护之途径以公力救济为常,公力救济,即指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得请求法院以公力排除之,盖公力救济有不逮之时,私力救济遂成为必要,私力救济,即通过本人的腕力保护自己的权利,私力救济分为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即对于现实不法之侵害,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而于必要之程度所为之防卫行为,正当防卫是各国都认可的一般抗辩事由。我国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学界对正当防卫之性质,特别是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颇有争议,下面拟就这些问题作些探讨。

民法基本原则

1.2民法基本原则 1.2.1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1.2.1.1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即民法的根本规则或民法的基本理念、民法的基本原理、民法的基本精神,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规律的反映,是民法具体规则的源泉,是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裁决民事纠纷的根本依据。 1.2.1.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主要有二:法律解释的准据功能和法律漏洞的弥补功能。一方面,民法基本原则发挥法律解释的准据功能。在具体规则适用过程中,若出现不确定或者有争议的情况,法官应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指导,正确理解、适用民法具体规则,以确定适用具体规则的意见。在对民法具体规则进行进行解释时,如果产生两种以上的解释结果,则应当采用更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结果。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都不能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民法基本原则发挥法律漏洞的弥补功能。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立法者预见能力和立法水平的限制,立法机关无法对各种民事现象都作出规定,难以制定穷尽未来的法律,因此必然存在民法漏洞,有必要在具体案件的裁判中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填补法律漏洞。民法基本原则就是法官司填补民法漏洞的重要工具,即当民法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时,法院可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 1.2.2地位平等原则 1.2.2.1地位平等原则的含义 所谓平等,是指人们相互间与利益获得有关的相同性。民法的地位平等原则,简称平等原则,又称人格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取得利益的条件相同。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确认了这一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根据这一原则,在民事活动中,所有的民事主体,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取得利益的条件一律相同,谁也不享有优越于对方的特权地位,谁也不能声称自己在性别、民族、财产或者职级上具有优势,并以此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1.2.2.2地位平等原则的内容 地位平等原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事权利能力是当事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就是当事人成为民事主体的条件平等,是当事人能否获得民事权利的资格平等。对于自然人而言,不论性别、年龄、民族、宗教、文化程度、精神健康状况等如何不同,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对于社会组织而言,性质、目的、规模、营业范围、存续时间等如何不同,其民事权利能力亦是一律平等;(2)民事权利内容平等。民事主体不但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而且在具备相应的条件时,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负担平等的民事义务。如果说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否取得利益的资格平等,那么民事权利内容平等就是取得利益的多少平等。对于成为民事主体必须的那些民事权利,即基本民事权利或者人格权,所有民事主体完全平等;对于民事主体所享有的非基本民事权利,所有民事主体比例平等,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内容与其贡献成正比;(3)民事权利保护平等。民法对民事权利的规定,既包括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又包括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民法对所有民事主体的保护一律平等。无论任何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民法都将给予保护,而且对任何受到侵害的民事主体都给予相同程度的保护。 1.2.3私权神圣原则 1.2.3.1私权神圣原则的含义 私权,即民事权利。私权神圣原则,就是民事权利作为自然和当然的权利,应受到法律充分保护,不受任何人及任何权力的侵犯,不依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条虽然没有明确民事权利的神圣性,但却概括私权神圣原则的主要内容。 1.2.3.2私权神圣原则的内容 私权神圣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民事权利是自然的权利。民事权利,尤其是人格权和原始取得的财产权,都是被社会上绝大多数人认可的、自然而来的权利,体现了自然的正义法则。法律对这些权利的发现和确认,则是这些权利进一步获得强制性的来源。(2)民事权利的内容无限广泛。只要是权利人可以支配的人格和财产范围,都是民事权利的界限之内;只要权利人有利用和实现的可能,都是权利人民事权利的内容。换言之,

民法分论期末考试题

2008--2009学年度第二学期 高埗镇中心小学三年级期中教学质量检查 Class_________ Name_________ Mark________ 听力部分 一、听写字母。把你所听到的字母的大小写写在四线格内。(5分) 根据你所听到的内容,把字母编号填进括号里。(5分)二、听音,选择。C. d-a-d B. b-e-d ( ) 1. A. b-a-d C. mother ( ) 2. A. mom B. man C. nest ) 3. A. lion B. lock ( C. NFL B. MNL ( ) 4. A. FLM C. 863 B. 975 ( ) 5. A.953 三、听一听,圈一圈。根据你所听到的内容,把正确图片下面的编号圈) 出来。(10分

2 1 、、 B A A B 、4 3 、 B A B A

5 、 B A 四、根据录音内容,判断下面的图片是否与录音内容相符,符的在图片下面的括号里打“√”,不符的打“×”。(10分)

、、5、34、1 、2()()()()() 五、听一听,连一连。根据录音内容,连线。(10分)

13 16 20 12 15 六、听一听,排一排。根据你所听到的内容,给下面的图片排序,把序号填在图片下面的括号里。(10分)

)()()()()(.七、听一听,写一写。根据你所听到的单词,从字母表里选择合适的字母补充下面单词所缺的字母。(10分)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1、___ ouse 2、___ ey 3、___ ump 4、___ amburger 5、___ nt 6、___ uck 7、___ ather 8、___ oose 9、___ oke 10、___ ce 八、听一听,选出最佳答句,把编号填进题前的括号里。(10分)( ) 1. A. I'm Mike. B. He's Mike. C. You're Mike. ( ) 2. A. She is six. B. I am nine. C. He is four. ( )3. A. OK. B. Thank you. C. See you. ( )4. A. I can see 12. B. I have 20. C. I am 12. ( ) 5. A. I am Jone. B. Nice to meet you. C. I am form Canada.

平等原则-宪法原则还是民法原则

平等原则:宪法原则还是民法原则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一、对平等规定频度和规定领域的比较法考察 (一)民事立法的比较 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此条文可被理解为所谓的民法中的平等原则的体现,对它应该如何理解呢? 首先,它是一条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规定,因为在笔者所知的外国民法典中,只有《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7条、《土库曼斯坦民法典》第1条、《蒙古国民法典》第8条第2款、旧《越南民法典》第16条第2款、新《越南民法典》第14条第2款、《立陶宛民法典》第2条、《摩尔多瓦民法典》第I条、《朝鲜民法典》第19条有类似规定。其他民法典或草案,例如《纽约民法典草案》、《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埃及民法典》、《智利民法典》、《阿尔及利亚民法典》、《埃塞俄比亚民法典》、《阿根廷民法典》、新《巴西民

法典》、《泰国民商法典》、《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等,都无这样的规定,而且笔者发现,越是在社会主义或前社会主义国家,民法典中的“平等”字样越多。例如,156条的我国《民法通则》有4处出现“平等”字样,这还达不到冠军;新《越南民法典》包括其家庭法凡887条,有27处“平等”;凡1015条的《立陶宛民法典》有15处“平等”;凡1318条的《土库曼斯坦民法典》有5处“平等”。反之,凡2046条的新《巴西民法典》连一处“平等”字样也没有;1755条的《泰国民商法典》只有一处“平等”字样;1003条的《阿尔及利亚民法典》没有一处“平等”字样;4051条的《阿根廷民法典》正文中只有两处“平等”;1044条的《日本民法典》只有两处“平等”;1149条的《埃及民法典》只有3处“平等”,且集中在关于公共特许合同的第670条;2270条的《菲律宾民法典》只有4处“平等”,都是一些细小的平等;2524条的《智利民法典》只有一处“平等”。 其次,它是一个绝对的规定,换言之,它无条件地赋予所有的人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有的国家有类似规定,但都是有条件地做这样的赋予。例如:(1)《瑞士民法典》第11条第2款规定:“在法律范围内,人人都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及义务能力。”说它“类似”,一是

论正当防卫制度(论文)

目录 摘要: 目录: 前言: 一、正当防卫的历史渊源及发展概况 二、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三、防卫过当和无过当防卫 6 (一)关于防卫过当 6 (二)关于无过当防卫 7 四、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规定的不足之处及其完善的意见 7(一)关于正当防卫的适用对象的限定存在缺陷。 7 五、参考文献: 8

论正当防卫制度 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正当行为的一种,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关键词:正当防卫、不法侵害、防卫过当、无过当防卫 正文: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正当行为的一种,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一、正当防卫的历史渊源及发展概况 正当防卫对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起着积极重要的作用。其历史渊源一直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人类经过几千年的进化,使动物自身本能的防卫在人类得以继承下来,原始社会人们对

来自人的攻击的防卫反应为“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充满了自然复仇的意味。随着社会的进步,奴隶社会阶级的出现,更需要良好而稳定的统治秩序,因此,复仇形态的正当防卫通过法定形式得以肯定。但奴隶社会的法律规定一般限于对私人利益侵害的正当防卫。到了封建社会,正当防卫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我国《汉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者,上人车船国,牵引人欲犯法者,其圣贤格杀之,无罪。”。之后的唐律、明清律等也在此基础上发展。近代以来资本主义法律中,突出了对于“他人”利益的正当防卫的规定,明确肯定除了针对自身及与自身密切关系的人之外的“他人”利益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的合法性。正当防卫作为法律制度在刑法中地位的确立,是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社会主义时期法制建设的产物,充分体现国家的本质,将国家、社会的利益摆在正当防卫保护对象的前列,有着深刻的社会政治根源。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三十三次稿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基本保持了54年刑法的原貌,但是防卫过当“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则修改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则规定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可见,正当防卫限制逐渐放宽。 二、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1979年刑法对于正当防卫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它是建立在传统的正当防卫观念基础之上,把正当防卫与刑事犯罪紧密联系,对正当防卫的界限缺乏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中对防卫人过于苛求,不能实事求是地处理防卫案件。因此,新刑法对正当防卫立法作了重大修改,为公民积极行使正当防卫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分三款进行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

民法之法源

民法之法源 民法之法源者,构成民法法规之一切法则也。大别之为制定法及非制定法。制定法可分为法律、命令、自治法、条约四种。非制定法可分为习惯法、判例、法理三种。一、制定法 制定法者,国家之意思依一定之形式而表示者也。故制定法内部要素,为国家之意思,外部之要素,为依一定之形式国家意思之表示。其表示之方法及形式,则依各国宪法而有异。因表示形式与表示机关之不同,而有法律、命令、自治法、条约之区别。 (1)法律法律有形式的与实质的二义,实质的意义者,凡有法律实质之法规,不问其形式如何,皆谓之法律。形式的意义者,凡由议会通过或经人民创制复决制定之者,皆称为法律是也。此处所称,系指形式的而言。即宪法上所谓法律,系与命令为对称者也。民法法典为法律,殆无疑义。民法法典不能尽收民事之规定,故其他法律为补充或限制民法者称为民事特别法。其实质亦为民法之一部也。 (2)命令命令者,不经立法机关议决,由执行机关所发布之法规也。(3)自治法於国家制定法律之外,公共团体本其自治立法所制定之自治法,亦为民法法源之一。在宪法赋与地方自治权甚大之国家,其公共团体於民事之立法,亦有自由之馀地也。 (4)条约法条约法者,含於已公布国际条约中之法律的规定也。国际条约依法公布后,有拘束人民之效力,故条约中之民事规定,为民法法源之一。例如通商条约、著作权条约、工业所有权条约等,含有民 ──────5页────── 事规则,亦不少也。原来关於条约之国内的效力,议论极不一致。有谓条约为国家间之契约,只能拘束国家自身,直接对於人民非将其内容变成法规时,不能有何等效力。有谓条约虽一面为国际间之契约,然他方条约为国家之意思决定,其公布即为对於人民之表示,当然发生拘束人民之效力。实际上各国宪法多规定条约有国法的效力(日宪九八条二项、德威玛宪四条),此等有国内法之效果者,通称为条约法(Ve-rtragsgesetz)。条约既与法律有同等之效力,当然可以变更法律,法律亦可变更既订之条约,不过国家须负违反条约之责而已。 二、非制定法 (1)习惯法习惯法者惯行社会生活之规范,依社会之中心力,承认其为法的规范而强行之不成文法也。有国家以前之社会及初期之国家,习惯几占法律之全部,迨国家生活发达,文字普及,渐采用成文法,而民法则仍滞留於习惯法之境域。自十八世纪至十九世纪之初,中央集权各国为谋国法之统一,大规模编纂法典,亦将民法法规悉罗入而无遗。一八○四年之拿破仑法典,一八一一年之奥国民法法典,皆有否认习惯法效力之倾向。十九世纪历史学派学说渐盛,排除成文法万能之思想,一八九六年之德国民法关於此点未设规定,一九○七年瑞士民法第一条始明定习惯法对於成文法有补充的效力。 (2)判决例学者称之为判例法(Case Law, Judge- made law,Judikaturrecht)。判例法云者,裁判所之判决例,成为法律之谓也。判例法在国法上占重要之位置者,英美是也。在英与美,裁判所自己、同级或上级

民法学民法概述练习题

《民法学》课后习题第一章民法概述(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居于()的地位。 A.根本大法 B.基本法 C.单行法 D.中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A.所有的财产关系 B.所有的人身关系 C.纵向的财产关系 D.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A.经济 B.民事 C.交换 D.日常 4.某国驻华领事上街购物、乘坐的汽车被我公民王某撞坏,该领事即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王某赔偿损失。本案适用() A.中国民法 B.该领事所属国民法 C.国际惯例 D.第三中立国民法 5.民法的下列渊源中,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的是() A.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中的民事规范 B.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中的民事规范 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议和命令中的民事规范 D.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民事问题的司法解释和具有指导性的指示 6.近代民法的代表是() A.罗马法 B.法国民法典 C.德国民法典 D.苏俄民法典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民法调整()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A.平等主体 B.公民 C.法人 D.公民与法人 E.法人与其上级主管机关 解析: 2.下列规范中属于我国民法渊源的包括() A.《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D.《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E.《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根据民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下列()民事案件,审理时一般不能适用《民法通则》。

论民法上的平等原则

论文摘要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所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双方,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均应遵循这样的准则。本文主要分五个部分,分别论述了民法上的平等原则的产生,民法平等原则与社会商品关系及其民事主体间的财产人身关系、确立民法平等原则的重要性特征,平等原则的具体运用及其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地位。本文在肯定平等原则重要性的同时,也指出了当今市场经济社会条件下的现有法律的平等原则在实现过程中的一些政治体制欠缺,最后提出民法上的平等原则能够更好实现的一点建议。 关键词:民法;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是当今商品经济规律的属性,是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在当代不同国家不同阶级属性的人类社会,固然其阶级性质有别,但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上,相同的一点都是把平等原则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调整商品关系的基本方针。一、民法平等原则的产生但就“平等”而言,所谓的平等是指人与人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处于同等的地位,享有同等的权利。平等观念是历史的产物,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平等观念,资产阶级的平等观念是反对封建制度的产物,资产阶级思想家宣称“平等”是不可剥夺和“天赋人权”。这种观念在动员群众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起到了一定的进步作用,但资本主义社会的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是在保留剥削关系和政治上、财产上不平等的条件下的平等。他们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过是用于掩饰对工人剥削和压迫的手段,小资产阶级的平等是把平等了解为占有私有财产的平等权利。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平等是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恩格斯说:“一切人,作为人类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涉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是与此完全不同的,这种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征中,从人就他的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伸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要从这种相对平等的原始观念得出国家和社会平等权利的结论,要使这个结论甚至能够某种自然而言的,不可言喻的东西,那就必然要而且确已经过了几千年。”纵观世界文明史,可以看出先从原始的平等观念中得出现代国家政治制度中的“平等权利的结论”,并使这种结论成为某种自然而灰和不言而喻的东西是西方文明国家,这决不是上帝偏爱,而是由这些民族生存和繁衍的自然条件而决定的。西方国家生活方式多样灵活,农业、渔猎和商业文明交叉互补,几乎没有形成过高度中央集权的农业国家。东方文明则不同,例如中国,属于内陆农业文明,几千年的生产方式都是小农经济加中央集权,主要以农为主,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抗旱、排涝都需要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政府统一调度全国的人、财、物。具有典型的专制度的形式。这种政治权力的建成必然会按照自身规律对经济基础发挥独立的作用,从而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而西方建立在社会理想基础上的法律制度,由于贯彻了生产平等原则,保证了和私人经济地位的生产平等,从而促进了商品所有者的自由生产和贸易,交换的深度和广度发展,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因此说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更是人类文明与进步的标志。二、平等原则与社会主义商品关系及其民事主体间财产、人身关系《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核心即商品关系这一特点决定的。在我国社会主义初期阶段,存在着多种经济成份,不同所有者之间及全民所有制法人之间都存在着各自的经济利益,因而它们之间的模向经济联系和协作,都必须遵循商品交换的原则。在商品交换中,彼此以平等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的资格出现的,因而这种交换的成立就必须是双方自愿的,按照等价有偿原则进行。商品关系的这一特征反映到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就应当是平等的,即使是具有隶属关系上、下级组织,彼此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也应处于平等的地位。只有这样,才

浅谈正当防卫(一)

浅谈正当防卫(一) 论文摘要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也必须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如行使不当,反而会危害社会,转化成犯罪。因此,必须对正当防卫作出严格界定,同时,为避免其滥用,对其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为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对暴力犯罪规定了特殊防卫的内容。特殊防卫即为了纠正过去司法实践在处理防卫过当案件时普遍存在的一种偏严的倾向,鼓励公民更好的利用防卫权,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新刑法第20条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规定了对此享有无限防卫权,即公民对此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法律对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导致了法律价值的错位,对此我们必须予以重视并对之进行妥善解决。新刑法对正当防卫内容加以了扩张,在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其积极意义是明显的,但由于立法过于简略,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也造成了在正当防卫理论上的争论和实践中的困惑,特别是罪与非罪的困惑,因此在行使正当防卫权时必须把握正当防卫中的必要限度和重大损害问题,以避免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关键词:正当防卫特殊防卫不法侵害防卫过当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属于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我国刑法学界将这类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称作“排除危害性行为”、“排除违法性行为”或者“排除犯罪性行为”。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对于正当防卫防卫概念的正确理解有助于我们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对正当防卫概念的认识和理解应从以下几点把握: (1)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公民在面对公共利益、公民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遭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均有权对不法侵害予以必要的损害。正当防卫作为公民的权利,并不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即使在公民有条件躲避非法侵害或求助于司法机关的情况下,公民仍有权实施正当防卫。换言之,我国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并不仅仅是一种“不得已”的应急措施,而是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一种积极手段。① (2)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正当、合法行为。它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对社会有益,因而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支持和鼓励。 (3)正当防卫除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亡饿不属于超过必要限度外,一般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公民在行使正当防卫权时,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不允许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允许滥用防卫权利。 二、正当防卫的界定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是,公民享有正当防卫权,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任意实施防卫。只有合法的防卫行为才属正当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只有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如行使不当,反而会危害社会,转化成犯罪。因此,对于正当防卫如何界定,笔者在此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法硕民法试题答案

法律硕士民法试题答案 第一章导论 (一)单项选择题 1.“民法”一词来源于()。 A.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B.《拿破仑市民法典》 C.罗马法的市民法 D.罗马法的万民法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官方发布的研究生总体就业率高达95%以上,但有的专业首次就业率甚至低至%。究竟什么才是真实的情况,也许永远也无法知道,但多几个渠道了解信息,或许能在作决定时提供帮助。 七成高校研究生就业率超95%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10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

2.形式意义的民法是( )。 A.学者所著民法全书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司法解释 C.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事法律法规汇编 D.立法机关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3.下列社会关系中,应由民法调整的是( )。 A.某国有企业和其职工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 B.甲男和乙女之间的恋爱关系 C.专利局对李某发明专利予以宣告无效 D.甲、乙两村对某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 4.民法调整的财产流转关系的特点是( )。 A.非营利无偿的 B.营利性有偿的 C.大部分是营利性的,一般是有偿的 D.全部为营利性,一般为有偿的 5.下列可以作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 A.习惯 B.判例 C.法理 D.司法解释 6.《民法通则》中关于公民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 )。 A.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B.可以参照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C.依据对等原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D.不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7.下列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不应该适用我国民法调整的是( )。 A.公海上航行的中国籍货轮 B.飞往伦敦的中国籍客机 C.中国驻日本大使馆 D.中国开往鹿特丹的国际列车 8.下列哪一个选项属于“私法”范畴?( ) A.行政法 B.组织法 C.婚姻家庭法 D.刑法,程序法 9.简单商品生产时期民法最典型的代表是( )。 A.法国民法典 B.德国民法典 C.日本民法典 D.罗马法 10.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的是( )。 A.指导功能 B.约束功能 C.补充功能

论民法中的平等原则

论民法中的平等原则 一、平等原则的产生 平等原则是民法最本质的原则。它是民法体系价值构建的基础、是民事法律规范制定的精髓、也是民事活动交往的灵魂。然而平等原则不是自然而然就产生的,它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不断斗争的历史发展过程。平等观念最早萌芽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早期,不管是奴隶制社会还是封建制社会,根本就没有所谓的平等可言。有的只是神权、王权和专制对人们的奴役。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商品经济发展的范围也随之不断扩大,然而封建的专制统治却成为商品经济自由贸易发展最大的绑脚石。这主要是因为在商品社会中,最基本的要素是要实现交易主体的人身独立和人格独立。 因此资产阶级他们在天赋人权理念的指引下联合起来,共同反对封建统治,以实现他们对平等权利的要求。所以他们在经历长期的反封建、反王权的斗争后,最终才取得了革命的胜利果实,并随之以法律的形式将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确定下来,从而一方面保障了他们在政治上优势的地位;另一方面也保障了他们经济上主体地位。即他们可以在没有任何封建因素的阻碍下自主、独立地发展商品经济获从而取社会财富。直到当今社会,平等原则也已作为各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确立下来。 但是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资产阶级的平等仅是表面上的平等,因为他们在本质上主要靠剥削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力来满足自己对财富的追求和获取,而所谓的劳动者根本就不具有与资产阶级相同的平等权利,或平等权利方面的保障。然而在我们国家,由于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所以我们平等原则是不同于西方国家的。虽然我们民法上平等原则的确立,在一定意义上受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影响。但是我们平等原则的产生与我们国家反对封建专制的革命史,以及在新中国成立后进行的社会经济政治方面的改革史分不开的。而且我们国家平等原则是从最本质意义而言的,它的平等是一切劳动人民的平等,没有所谓的剥削者而被剥削者。每个人可以在民事社会生活关系,自由地从事各种民事交往行为,而且国家也予以充分的肯定和保障。所以这也从一定意义上反映出平等也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二、确立平等原则的重要意义 平等原则是民法调整民事社会关系特别是商品经济关系和市场经济关系根本要求的反映。它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原则。民法其他各项基本原则都是在平等原则确立的前提和基础下产生的。因为在民事关系中,如果当事人民事主体地位不平等就可能自愿地进行民事活动,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就无以谈起。而且平等原则的确立对我们国家法律规范的进步以及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由于我们国家有两千多年的专制统治,平等原则的确立实现了平民阶级对平等的要求,他们可以自由自主的从事民事交往,交易。尤其是其作为民法的一项根本原则,为我们当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起着积极推动和促进的作用。 随着我们国家正在不断进行的经济体制方面的改革,为更好发挥平等原则在民事交往和商事交往的价值。笔者认为要想改革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最重要的是消除阻碍市场主体独立、自由发展的各种障碍和瓶颈,扩大民商事主体自由、自主发展地空间。只有这样,才能把平等原则更加充分地贯彻和落实,发挥平等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从而使我们国家的市场经济更具活力和竞争力。 三、平等原则的基本内涵 平等原则最基本的要求是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法律地位。而平等原则的确立一方面使我们认识到,在民事活动中,各民事主体他们彼此之间相互独立、互不隶属,他们都是各自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即使在公法中具有隶属关系的当事人,在民事关系中也不会受各种公法关系中隶属因素的影响而各自独立存在。民法中的平等原则它是从最广泛意义上而言的,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以及作为自然人在身份、民族、性别、文化程度、宗教信仰、职务、职称等因素的差别。或者作为法人,不关是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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