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理基础

立法法理基础

一、引言

立法是国家行使立法权的过程,是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立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推动社会发展。立法的过程需要依据一定的法理基础,确保法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本文将探讨立法法理基础的一些重要方面。

二、宪法的法理基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立法的基本依据。宪法规定了国家的组织形式、权力机关、公民权利和义务等基本事项。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其他法律都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立法的过程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不能违反宪法的原则和精神。

三、法律原则的法理基础

法律原则是指在立法活动中普遍适用的一些基本原则。例如,平等原则要求法律对所有人平等适用,不得歧视任何人;公平正义原则要求法律对社会各个群体进行公正的调整和平衡;保护人权原则要求法律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等。立法的过程必须遵循这些法律原则,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国际法的法理基础

国际法是指国家之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法律规范。国际法的法理基础包括国家主权、平等原则、领土完整原则等。在立法过程中,国家需要考虑国际法的规定,确保国内法律与国际法的一致性。例如,签署国际人权公约后,国家需要修改相关法律以保障人权。五、司法解释的法理基础

司法解释是指法院对法律的具体解释和适用。法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具体案件进行裁决。司法解释是立法的重要补充,有助于填补法律的空白和解决法律的争议。立法的过程需要考虑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确保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六、专家意见的法理基础

在立法过程中,政府可以征求专家的意见。专家对立法问题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可以提供有价值的建议和意见。政府可以通过听取专家的意见,完善立法的质量和效果,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七、民意的法理基础

民意是指人民的意见和诉求。在立法过程中,政府可以通过各种形式收集民意,了解人民的需求和意见。政府可以通过民意调查、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人民的意见,确保立法符合人民的利益和期望。八、立法的程序法理基础

立法的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程序法理基础包括立法机关的组成、议程的制定、审议的程序等。立法机关是制定法律的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和程序规定。立法的过程需要经过多次审议和表决,确保法律的质量和合法性。

九、效力和适用的法理基础

法律的效力和适用需要在立法过程中考虑。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性,需要明确规定法律的生效日期和适用范围。立法的过程需要确保法律的效力和适用的合理性,避免法律的滥用和误解。

十、结论

立法法理基础是确保法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依据。宪法、法律原则、国际法、司法解释、专家意见、民意、程序法理基础以及效力和适用等方面都是立法法理基础的重要内容。在立法过程中,政府需要综合考虑这些法理基础,制定出合理、公正、可行的法律,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完整版)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法理学 1、注释法学派古罗马法复兴时期,出现以复兴罗马法为中心任务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职业法学家流派,成为注释法学派。分为前注释法学派和后注释法学派。前者侧重于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文献进行解释和援引,从而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准意思。后者则更加注重于把罗马法同城市法规、封建法、日耳曼习惯法相结合,形成新的意大利法. 2、阶级分析法市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它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在法学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 3、实证分析法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心(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经验事实既可以是直接经验,也可以是间接经验发现或确定的事实因素.包括:社会调查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逻辑分析法和语义分析法。 4、法的本质见法学通论法理学部分(2013) 5、法的基本特征:a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b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c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d法是由国家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国家强制力不是保障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 6、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在阶级社会中)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是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

7、法的规范作用: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的作用。 8、法的局限性:即法的消极作用,是指法在调整或影响人们的行为或社会生活时,由于其技术上的特点不能完善地实现其目的情况,主要表现在:a法只是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b法不能有效的干预和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c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保守性、僵化性和局限性;d法的运作成本巨大;e法律作用的充分发依赖一系列社会条件。首先是良好的政治法律体制,其次是良好的法律和法律体系,此外还要求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和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 之所以法的作用在诸多方面存在局限性,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a 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不完整性和保守性;b法律控制领域的局限性;c法律实施条件的局限性。总之,法律不是万能的,我们在利用法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该重视法律的消极作用,将法律与其他的调整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社会秩序与活力兼备的发展要求。 9、简述法的渊源:传统法的渊源认为,法的渊源可以指法的实质渊源、法的历史渊源、法的材料渊源、法的形式渊源和法的效力渊源。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形式渊源或法的直接渊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即指由资源、进路和动因三个要素所构成的综合体。 科学内涵:法的渊源必须与法的效力相联系;法的渊源要求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或非规范性文件都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10、法的渊源的意义:a表明法律的外部结构是否合理,有利于该国

必读法理学知识点(法理学重点、公基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1、法的外延:(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不成文法);(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教会法)。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即法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包括:可为、勿为和应为三种);(2)法是由国家制定(即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或认可(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是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有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3、判决书、公证书、委任书、结婚证书等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书,不具有普遍的效力,而仅对特定的人有效。 4、法的认可有两种方式:(1)明示认可(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2)默示认可(通过法院判决时援引)。

5、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而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6、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2)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指引作用又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预测分为对如何行为的预测和对行为后果的预测。法的社会作用表现在两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7、法的作用的有限性:(1)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2)法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3)法自身特点产生的有限性(它是规范不是规律总体现着人的意志;它是概括性的规范;它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其作用的实际发挥还有赖于物质和精神条件)。 8、法的内容包括法律规范内容和法律技术内容。法律规范内容的核心就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从结构上看,法的分为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9、法律规范就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或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来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它包括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则的分类:(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法律原则的种类:(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2)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10、马克思:“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11、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的。

法学基础知识

法学基础知识 主讲人:刘惠荣 第一节法的定义 一、法、法律的词义 汉字“法”古体写作“灋”。东汉许慎《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律”,《说文解字》:“律,均布也。” 西文中,只有英语law同汉语中的“法律”对应。欧陆各国语言一般使用两个词将“法”与“法律” 分别表达。 拉丁文:jus、lex 德语:Recht(法)包含法律和权利双重含义 二、法律学的研究对象 1. 规则是法理学研究的核心范畴,规则在法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2. 法理学的体系 第二节多重视角的法律观 1. 立法者立场的法律观 (1)命令说:始于博丹 (2)权力(强制)说 (3)意志论 (4)规范(规则)说 2. 司法者立场的法律观:裁判案件的权威资料(弗兰克) 3. 社会学视角的法律观:社会控制的工具(庞德) 4. 伦理学意义上的法律观:公平正义的体现 第三节法律的基本特征与法律思维方式 1. 法律的基本特征:行为规范、出自国家、强制功能、权利义务内容。 2. 法律思维方式:规范性思维、程序化思维、逻辑缜密、并不追求绝对必然的“真”。 第四节法的构成要素及其应用 一、法的要素(略) 二、法的主要要素: 1.成文法与法典 例:我国《民法典》之难产 第一章法律是什么 (接)第四节法的构成要素及其应用 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1)三要素说 (2)二要素说 (3)新三要素说 (4)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二要素说 3.法律原则

(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 公民的权利能力:出生到死亡 2. 公民的行为能力: (1)完全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视为完全行为能者”) (2)限制行为能力(10岁以上、18岁以下;精神状况) (3)无行为能力(10岁以下;精神状况) 3.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成立,法人消灭时结束。 法人的行为能力体现在法人职责、经营范围上。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 1. 物 2. 人身和人格 3.精神产品 4. 行为及其结果 5. 法人 第二节法律关系的要素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一)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概念 法律上的权利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它以国家法律的规定为前提,设定或者隐含在法律规范中,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或者人们行为的结果,并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障;第二,它是以权利人的需要和利益为目的的,权利人实现一定权利的行为就是其满足一定需要并实现一定利益的行为。法律确认和保障的权利,其实质就是确认和保障这一权利背后的需要和利益;第三,它表明权利人享有一定的意志和行为自由,表明权利人可以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相应行为。当然,这一意志和行为自由不能超出必要的范围;第四,它是与义务相关联的概念。权利与义务是同一事物的不同方面。权利要以一定的义务做保证,否则权利人的权利不可能行使。 法律上的义务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它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的,表现为通过国家强制力要求义务人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表现为要求义务人必须抑制一定的行为。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就要受到强制力的制裁;第二,它是满足权利人的需要和利益的法律手段;第三,义务人的意志自由和行为自由受到一定法律上的约束;第四,它是与权利相关的概念。义务来源于、服务于并从属于权利。 (二)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4.价值上的主次关系 (三)权利本位 权利本位有如下特征: 第一,社会成员都为法律上的平等主体。 第二,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 第三,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做出权利的推定,即推定为公民有权利或自由去作为或不作为。

法理学基础知识

1.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关系的概念: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合乎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它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和法律关系客体三种要素组成的。 2.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②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从实质上看,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正在于它体现国家的意志。 ③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关系的产生: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变更: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如果其中有一个要素发生了变化,就是变更。 法律关系的消灭: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终止。 4.法的效力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法律效力,是指法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包括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法对人的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法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其颁布实施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法的空间效力:法生效的地域范围。 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5.法的规范作用 ①指引作用。法是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调整就是指引。指引作用的发挥以对法的要求的知晓为前提。 ②评价作用。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法不仅具有判断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而且由于法是建立在道德、理性之上的,所以也能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善良的、正确的,还是邪恶的、错误的;是明智

的,还是愚蠢的。通过这种评价,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们行为的效果。 ③预测作用。预测作用是指根据法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进而根据这种预知来作出行动安排和计划。 ④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首先表现为,通过把国家或社会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凝结为固定的行为模式(规则、原则等)和法律符号(天平、宝剑、蒙眼布等)而向人们灌输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使之渗透于或内化在人们的心中,并借助人们的行为进一步广泛传播。 ⑤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它是其它作用的重要保障。通过制裁可以加强法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增强人们的安全感。 6.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三种:制裁、补救和强制。 制裁即惩罚,是指以法律的道义性为基础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的人身、精神以及财产实施惩罚的法律责任方式。 制裁可依不同标准分为不同的种类。与上述法律责任的种类相对应,可以将法律制裁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补救,是指以法律上的功利性为基础通过当事人要求或者国家强制力保证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承担弥补或赔偿的责任方式。 强制,是指当责任主体不履行义务时,以法律上的强制性为基础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实施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方式,包括对人身的强制以及对财产的强制。 7.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包括:(1)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2)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权力和公共事务;(3)依法治国的根据是法律制度;(4)依法治国的方式是多种而可行的;(5)依法治国的目的在于实现人民民主。 8.立法原则 我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是:(1)合宪原则。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规定;(2)民主原则。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当家做主;(3)科学原则。立法应当符合事物和社会发展规律,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 9.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 学基础(第二版)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基础(第二版) 第一编:法学基础理论 基础知识图解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1.就法学作为一个整体而言,其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 2.随着法律的发展及法律部门的出现,产生了对法律体系进行解析型研究的 需要,因此出现法学内部分科。 二.法学的历史(中西方法学的历史) 三.法学与相邻学科 1.法学与其他学科有着特殊的关系 2.法学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逻辑学 四.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的形成与发展 五.法理学概述 1.法理学释义 2.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 知识点: 一、中西的发展历史(关键词人名标志等会考选择题) 二、法学的定义(掌握):法学就是以法律现象为对象的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 识成果的总称。 三、法学生成的标志:①立法的发达,要求对法律问题进行专门的探究,法学家 的职业阶层因此而形成;②一整套法律概念,原则和规则的构 成,法学方法的运用和自成体系的法律理论的创造:③传授法 律知识和探究法律理论的机构的存在;④学科分化的程度和满 足法律学问的独立的知识传统的建立。 四、法学的研究范围:既对法进行历史性研究,又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既要研 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 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 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五、法学的性质:①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是法律问题的。②法学是实 践性较强的学科,具有实务性。③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 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④法学是职业性 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 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⑤法学是反 映研究者的一定的价值立场和价值取向的学问,在法学中很难做到 “价值无涉”或无立场的研究。 六、法学体系的概念: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各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 体。(注意与法律体系和法系进行区别) 七、我国法学学科的五大门类:㈠理论法学 ㈡法律史学 ㈢应用法学

法理学第十六章立法

第十六章立法 第一节立法的概念和立法体制 一、立法的概念和特点 (1)立法的概念 立法,又称法的创制、法的创立、法的制定等,最通常的称之为立法。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解释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2)立法的特点 1、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 2、立法既包括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 3、立法既包括法的制定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解释的活动。 4、立法活动是一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二、立法体制 1、概念 立法体制,即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

立法体制同国家的国家性质、国家结构形式密切相关。从国家结构形式的角度: 单一制国家:一般采用一元立法体制; 联邦制国家一般采用二元或多元立法体制。 2、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 (1)“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一元”:是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因此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元化的,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不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立法体系。 “两级”:是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 “多层次”: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不论是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级立法,都可以各自分成若干个层次和类别。 中央与地方立法各层次存在着制约或位阶关系,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2)立法权限的划分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如下: 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②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所属机关的立法权限 ③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法律法学基础知识

法律法学基础知识 法律法学基础知识 法律法学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一门学科,其研究范 围涉及到法制、法理、法典、法规、司法等内容,为国家社会的正常运转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将从法律的定义、法律的种类、法律的来源、法律实施及其它相关内容阐述法律法学的基础知识。 一、法律的定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强制性、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行为的总称。法律是规范人们社会生活的一种方式,是国家行使主权的重要手段。法律涉及范围很广,包括了国际法、国内法等多个层面。不同层面的法律都包含了不同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 二、法律的种类 根据其指向性和性质特征,法律可以分为四类:公法、私法、民法、刑法。 1、公法:公法是指涉及国家权力机构和公共利益、公共 秩序的法律规则。其中,宪法是公法的基础,归根结底是为了维护国家机构的合法性以及保障民众的基本权利和利益。 2、私法:私法是指涉及到个人、财产和家庭关系等私人 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则。私法和公法不同,它不关心国家权力机构和公共利益等问题,而关注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问题。 3、民法:民法是现代法律体系的核心之一,它是私法的 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民法规定了个人法律关系当中的权利和义

务,包括了各类合同、物权、人格权以及家庭法等方面的内容。 4、刑法:刑法规定了对于各种罪行所应当实施的法律制 裁措施。刑法依据行为的恶性对其所产生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界定,以便将其加以处罚。与此同时,刑法制度还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机制,以确保犯罪嫌疑人得到正义的及时处理。 三、法律的来源 法律的来源包括了宪法和立法,尽管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但一般都可以归纳为这两种。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在宪法中,规定了国 家权力机构的组织形式、运转方式以及各类权利的保障方式。法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都需要基于宪法的认可,否则其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2、立法:立法是通过国家的立法机构采取合法的程序制 定制定的具体法律。不同的国家立法形式不同,有些国家立法机关是由一个人掌管,有些则是由多个机构组成的委员会,做出的立法决定需要经过投票表决。不论是哪种形式,立法都是制定具体法律的过程和规范。 四、法律实施 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范。法律的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司法审判:司法审判是长期以来稳定的一种法律实施 方式。审判庭作为受到公正评价的制定法律规则的机构,负责对于犯罪和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2、司法检查:司法检查是法律发展的另一种方式。这个 过程是由行政法庭、公正法庭以及法律监管机构负责完成的,从而确保法律规则的适用性和正确性。

法理基础

针对我国现行的环境评价制度,我提出几点法律行为与法理基础的关系,环保评价制度的法理基础,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法理基础上的解决。 一、法理基础 我认为现代环境法的基础理论中包涵着较完整且多元化的伦理体系:以生命伦理为理论原点,以环境伦理为基本内核,以法律伦理为主要特征,以经济伦理为内在动因、以科技伦理为合理界线,以行政伦理为实施保障。这就是现代环境法的多元化的法律基础。 “环境伦理乃是环境法治的基础,是环境法治的价值核心。”首先,环境伦理是现代环境法形成的理论基础。“法学始终受着哲学的巨大影响。这突出地表现为哲学上的每一更新,每一种新的较有影响的哲学流派的出现,都会引起法学方法论的更新或法学价值定向的改变,并推动着新的法学流派的出现或既有法学流派的分化、变态或消灭。” 环境伦理是现代环境法产生的理论基础和哲学背景。环境伦理是人类对自身与自然关系的道德思考,也是人类在遭受自然无数次无情报复后的沉痛反思,更是人类对自己向自然所应承担责任的充分认识。这种思潮较为合理地解释了人类保护环境的内在动因,从而也阐明了现代环境法存在的哲理依据。由于受到环境伦理的影响,现代环境法必然首先历经环境伦理的法律化阶段,然后再进入环境法律的伦理化阶段,而促进这种转变的关键就是法律伦理。 “效率与公平是人类经济生活中两个最基本的价值原理(原则),也是经济伦理的两 个基本的道德价值尺度或标准。”[18]在现代环境法治的过程中,例如立法、执法和司法等环节,讲求效率与公平是其题中应有之义。 “地球是我们所知道的宇宙中能够维持人类生命的唯一星球,但人类的活动却逐步使得地球很难适合人类继续生活下去。”[22]倘若地球环境恶化到某种程度,所有生命都有可能将不复存在!良好的环境是生命存在的前提和条件,人类对生态环境的关注也是对生命价值的关注。从生命伦理视角审视现代环境法有关问题,将有助于对其理解的深化并有所突破。。“尊重生命”的伦理理念要求人类像爱护自己身体般的爱护自然环境,这些都为现代环境法维护物种多样、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伦理依据,从而也夯实了现代环境法的法理基础。 有人甚至将环境问题的成因归咎为“科技提供资源或消除污染的速度慢于人类消费资源或制造污染的速度。”[25]虽然解决环境问题最终只能依靠科技进步,但科技进步又可能导致新的环境问题,这就使科技与环保始终存在着矛盾与两难。促进科技发展解决环境问题,抑或停滞发展维持环境现状,甚至阻止发展以求返朴归真,这实际上就是科技伦理问题。环境法是解决环境问题的主要手段,科技性是现代环境法的主要特征。。“中国在实现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必须重视环境、科技、法制领域的伦理建设。”[28]现代环境法应当很好地体现这三者的结合。 但法律再完善、管理机制再健全,倘若没有良好的管理者和执法者,环境问题将不 可能得到彻底解决。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还要靠行政伦理,重点是管理机关及其人员的执法道德[31]。 除此以外,环保评价制度还应坚持以下几项原则:程序法定原则(inherently procedural) 、信息公开原则(informational) 、预防原则(preventive) 、反复原则(iterative)。这些原则也是以上法理基础的要求 二、环保评价制度体系的一些问题,根据法理基础给予解决 ㈠评价对象及评价者。理论上讲,任何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只要它的行动对环境有重 大影响它就属于评价者之列。评价者应当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当资格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对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EIS 的结论和建议负责。另外,需要EIA 的政策、规划、计划( PPPs) 及建设项目应有法律上的定义及适用范围,评价标准应通过相应的EIA 技术导则加以规范,以保证其科学性与规范性。对拟定的政策、规划、计划( PPPs) 以及建设项目

妇女儿童保护法的法理基础与立法原则探析

妇女儿童保护法的法理基础与立法原则探析妇女儿童是社会中弱势群体,是国家和社会的宝贵资源,保护妇女 儿童的权益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为了确保妇女儿童能够享有平等的 权利和受到有效的保护,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妇女儿童保 护法的制定需要有明确的法理基础和立法原则,本文将对此进行探析。 一、妇女儿童保护法的法理基础 妇女儿童保护法的法理基础即体现在相关的法律原则中,以下是其 中几个重要的法理基础: 1. 平等权利原则:平等权利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也 是妇女儿童保护法的法理基础之一。根据这一原则,妇女儿童应当享 有与男性和成年人同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受任何不合理的歧视。 2. 人权原则:保护妇女儿童的权利是基于普世人权的原则,包括但 不限于生存权、教育权、健康权、发展权等。妇女儿童的权利应当得 到尊重和保护,这是妇女儿童保护法的法理基础之一。 3. 最佳利益原则:妇女儿童的最佳利益应当被视为首要考虑因素。 无论是在决策层面还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都应当以妇女儿童的最佳 利益为依据,确保其权利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和实现。 4. 国际法原则:妇女儿童保护法的立法还需要基于国际法的原则和 规范。国际公约和国际人权法的保护标准对妇女儿童的权益提出了具 体且明确的要求,各国在制定妇女儿童保护法时应当参考和遵守国际 法的相关规定。

二、妇女儿童保护法的立法原则 妇女儿童保护法的立法应当遵循一些关键的原则,以确保法律的实施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1. 综合性原则:妇女儿童保护法的立法应当具备综合性,即应当综合考虑妇女儿童的各个方面的权益和保护需求。这包括但不限于妇女儿童的教育、健康、家庭环境、暴力保护等多个方面,立法要能够全面涵盖并综合保障这些权益。 2. 立法明确原则:妇女儿童保护法的立法需要明确和具体,对妇女儿童的权利、义务以及违法行为等予以明确规定。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才能为司法实施提供明确的标准和基准,并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3. 可行性原则:妇女儿童保护法的立法应当具备可行性,即立法要能够在现有的社会和法律环境下得到有效执行。立法者应当考虑到立法的可操作性,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法律条文,并提供相关的执行机制和实施措施。 4. 国际经验原则:吸取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国际社会的经验是妇女儿童保护法立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各国可以参考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实践,学习其经验和教训,并根据自身国情进行针对性的立法。 三、结语 妇女儿童保护法的法理基础和立法原则,体现了对妇女儿童权益的重视和保护。正确的法理基础和立法原则能够确保妇女儿童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受到有效的保护。在未来的立法过程中,我们应当不断

立法可行性分析

立法可行性分析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立法成为改变社会现状和推动社会进 步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在立法之前,我们需要进行立法可行性分析,以确保所制定的法律具有实施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能够真正解 决问题、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下面,本文将围绕立法可行性进行论述。 一、立法目的和必要性 在进行立法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立法的目的和必要性。立法的 目的是指法律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和达到的预期目标;而必要性则是 指解决问题是否需要通过立法来实现,是否存在其他手段能够达到同 样的效果。明确立法的目的和必要性,有助于我们确定立法的范围和 内容。 二、立法依据和法理基础 立法需要有明确的依据和法理基础,以确保立法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依据可以是宪法、法律、上级法规等,也可以是相关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同时,立法还需要建立在明确的法理基础之上,确保符合法治原 则和公正正义原则。 三、立法前期调研和问题分析 在进行立法之前,需要进行充分的调研和问题分析,了解相关领域 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调研可以包括实地调查、专家咨询、社会调查等,通过多方面的数据收集和信息搜集,确定立法的对象、范围和内

容。问题分析则需要深入研究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找出问题的根源 和解决的关键。 四、立法设计和制定 立法设计和制定是立法过程中的核心环节。在立法设计中,需要明 确立法的目标、原则和指导思想,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系统性;制定 立法方案时,需要考虑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和整体的社会效益,充分权 衡各种因素,确保立法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五、立法与现行法律的协调和衔接 在立法设计和制定之后,需要进行与现行法律的协调和衔接。立法 应与现行法律体系相衔接,避免立法冲突和法律空白,确保法律体系 的完备性和稳定性。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法律的过渡期和实施细则,确保立法的顺利过渡和实施。 六、立法的社会影响评估 立法完成后,还需要对其社会影响进行评估。社会影响评估可以包 括立法效果的评估、社会反馈的收集等,通过对立法实施过程的监测 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进行调整,保障法律的实施效果和社会效益。 七、立法的监督和修订 立法的监督和修订是立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立法完成后,需要建 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立法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 和进行修订。立法的修订可以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调整,也可以是 根据社会发展和变革进行的改进。

个人保护法的立法基础

个人保护法的立法基础 个人保护法是一项保护个人信息及隐私权的法律法规,旨在确保个 人信息安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个人保护法的立法基础包括宪法、民法等法律文件,同时也受到国际人权法和数据保护标准的影响。本 文将探讨个人保护法的立法基础,分析其关键要点。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 个人保护法的立法基础之一是国家宪法。各国宪法都以保障公民的 基本权利和自由为核心,其中包括个人隐私的保护。宪法赋予公民在 信息和隐私方面的权利,确保其享有个人信息自主权、自由发表意见 的权利以及安全享受通讯自由的权利。 二、民法中的隐私权保护 民法是保护公民个人权益的关键法律文件,其中包括对个人隐私权 的保护。民法规定了对他人私人生活的侵入行为的限制,并确保个人 信息的隐私不受盗用或非法获取。隐私权的保护在民法中被认定为一 项重要的基本权益,并受到法律保护。 三、数据保护标准与国际人权法 数据保护标准和国际人权法对个人保护法的立法基础也起到了重要 的影响。数据保护标准提供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最佳实践和指导方针,为各国立法提供了重要依据。同时,国际人权法中的一些公约和 法案也涉及到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为个人保护法的立法提供了法 理基础。

四、国际经验与最佳实践 个人保护法的立法基础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最佳实践。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其中一些法律在保护公民隐私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各国的成功案例和经验可以为其他国家的立法提供参考,确保个人保护法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总结: 个人保护法的立法基础包括宪法、民法等国内法律文件,以及数据保护标准和国际人权法的影响。成功的个人保护法立法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最佳实践。立法过程中应该考虑到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的重要性,确保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合理性,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通过不断完善和加强个人保护法的立法基础,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和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信息社会环境。

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第一节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1.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 1.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规章 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

司法考试法理学: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

司法考试法理学: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 司法考试法理学: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 立法是动态的和有序的事物,是具有阶段性、关联性、完整性的活动的过程。下面yjbys考试网店铺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法理学: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仅供大家参考。 一、立法过程: 1)立法准备 2)由法案到法: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法案~公布法律 3)立法完善:立法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废止;法律清理、汇编和编纂。 二、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1、提出法案A概念:提出法案就是由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组织和人员,一句法定程序向有权立法的机关提出关于制定、认可、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提议和议事原型的专门呢活动。 B有权提案的主体: ①向全国人大: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的代表或一个代表团、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10人以上、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审议法案 A概念:是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草案正式进行审查和讨论。 B有权主体: C法律草案审议的结果有以下几种:(1)提付表决;(2)搁置;(3)终止审议。 3、表决和通过法案A概念:是指立法机关以法定多数对法律草案

表示最终的赞同,从而使法律草案成为法律。 B有权主体C通过法律草案的方式:有公开表决和秘密表决两种。 D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 4、公布法A是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会遵守执行B有权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C载体:我国公布法律的报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国务院公报》和《人民日报》等。 【司法考试法理学: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

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章法理基础 第一节法的基本范畴 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及其体系,它 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 (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 (三)法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四)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二.法的本质: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并不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法在本质上是掌握国 家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三.法的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 A.指引:人们了解法的规定,遵循其规定行事,发挥指引人们行为的作用; B.评价:法是一种标准,能起到对他人行为进行评价的作用; C.预测:法能够发挥让 人们预知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并合理期望他人如何行为的功能; D.教育:是指法对人们意识的影响、同化作用和对人们行为习惯的形成作用; E.强制:是指法所具有的通过国家强制 力来纠正违法行为和制裁违法者的功能。 (二)法的社会作用: A. 维护统治阶级统治; B.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四.法律关系:它是由一定的法律事实和法的调整作用而在人们之间形成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有三个基本要素: A. 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B.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C.内容:指法律关系主体 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二节法的体系一.法的体系的基本单位(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结构:通常认为法律规范是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构成的; (二)法律结构的分类:根据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分类: A. 授权性规范、命令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 B.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二.法的部门体系 (一)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根本制度,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其他法的母法; (二)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民商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中平等商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五)社会法:通常把调整社会公共事业活动活动的法成为社会法。主要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和环境保护、科教文卫等方面的法; (六)刑法:是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七)诉讼法:是有关司法程序即诉讼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八)军事法:是有关军事管理和国防建设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法的效力体系 (一)宪法:由全国人大按特定的严格程序制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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