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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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项目判断题

城市更新项目判断题

[题型]:判断题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规定,除依法应当收回的外,市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更新的需要组织进行土地使用权收购,但城市更新单元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不可以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收购。

答案:错误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附着物所有权人相同且为单一权利主体的,可以由权利人依据本办法实施拆除重建。

答案:正确同一宗地内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拆除重建的,全体业主是一个权利主体。

答案:错误城中村、旧屋村拆除重建的,应当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表决同意。

答案:正确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规定,城中村依本办法补缴地价进行拆除重建后,符合有关规定的建筑物和附着物均可以由建设单位取得完全产权,但不可以自由转让。

答案:错误拆除重建类的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不再补缴地价。

答案:正确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规定,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本市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后,方可作为权属确定的更新对象。

答案:正确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及产业用房建设的有关要求,可以在拆除重建类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政策性用房。

答案:正确规模较大的城市更新项目不可以分期实施。

答案:错误城市更新项目减半收取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答案:错误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答案:正确政府社团用地、特殊用地,原则上不得单独划定为城市更新单元。

答案:正确未建设用地因规划统筹确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已批未建用地的,在征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后,可以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进行用地腾挪或者置换。

答案:正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实行计划管理。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实行常态申报机制。

答案:正确单栋或者零散建筑经鉴定为危房,但无法按照相关要求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不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战略规划引领可持续发展——“绿色、现代、和谐”是深圳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方向

战略规划引领可持续发展——“绿色、现代、和谐”是深圳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方向

深 圳 物业管理 现 状
第 一 , 业 管 理 法 规 体 系 日臻 完 物 善。 目前 , 以 物 权 法 》为 统 领 、 物 在
成 了以物业 服务 企 业 为主 导 , 专业 机 各
构紧 密配合 的关联产业 集成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网络。 截
至 2 1 ̄ 6 0 11 月底 , 市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共 z 全
筑面积超 过3 亿平 方 米 , 惠 受
创 新, 不断 自我 完善, 出了一条 曲折 走
而 又 辉 煌 的 探 索 发 展 之 路 , 深 圳 经 为 济 发展 、 市 建 设 、 会 和 谐 与人 民 安 城 社 居 乐 业 作 出了重要 贡 献 。
第二 , 物业 管理市 场健 康有序发
业 管理条例》为核心、《 主大会和业 业
主 委员会 指导 规 则 》 配 套 文 件为 补充 等
10 家 , 中一级 资质 企 业 9 家 ; 业 68 其 6 企 在 管 本 项 目总建 筑 面 积 达 N 46 亿 平 .6
的国家物业管理法规体系下, 深圳 已形
成 以 深 圳 经济 特 区物业 管 理 条 例 ) ) 为 主 , 《 圳 市 物 业 专项 维修 资 金 管 理 以 深 规 定 》 深 圳 市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收 费 管 、 理 规 定 》、 深 圳 市 绿 色 物业 管 理 导 则 ( 行) 试 》等 规 范 f 生文件 和 技 术 规 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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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 略 规 划 引领 可 持 续 发 展
“ 色、现代 、和谐"是深圳物业管理行业 的发展方 向 绿

深圳市土地政策解读及更新相关用地报告

深圳市土地政策解读及更新相关用地报告

适用亍按照本暂行措施配建保障性住 房或人才公寓的城市更新单元
1
适用亍未按照本暂行措施配建保障性 住房或人才公寓的城市更新单元
参考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五十六条
2、原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确权用地
(一)城中村红线用地——③保障性住房配建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 项目拆除重建范围中包含城中村用地的,配建比例可以进行相应核减。核减数值为核减基数不 城中村用地面积占项目改造后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的乘积。 其中,一类地区核减基数为8%,二类和三类地区核减基数为5%。前述城中村用地是指符合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
城市更新技术交流会第三期
深圳市土地政策解读及更新五类用地情况梳理
深圳市新城市事业二部城市更新研究中心 2017.06.23
城市更新中合法用地分类
1、《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甲报 指引》(试行)
权属性质划分: 1)国有已出让用地; 2)国有未出让用地; 3)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工商发展用地); 4)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外形成的建成区域; 5)老屋村 6)已按历叱遗留用地和建筑有关政策处理的用地
02
以批复或出让合同形式确权给 原农村集体的同富裕工程用地;
06
非农用地 台帐
以(市、区)批复或土地出让合同形
03
式批准给原农村集体的征地返还用地、 拆迁安置用地;
“两规”处理已确权给原农村集体或个
05
人的私房用地、工业用地或其它用地等;
04
已批准或确权给原农村集体或个人的私房用地;
二、原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确权用地
此类用地丌得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2011]198号文
权属证明材料:

大湾区拿地策略及工改系列(二)深圳市工业用地、工改项目操作指引

大湾区拿地策略及工改系列(二)深圳市工业用地、工改项目操作指引

大湾区拿地策略及工改系列(二):深圳市工业用地/工改项目操作指引一、工业用地/工改项目投资趋势及风险评价(一)投资趋势及风险评价2018年8月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了《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自此之后,深圳工业用地项目及工改项目的投资价值急剧缩水。

一方面,工业用地及工改项目已没有足够的往商业和公寓业态争取抑或“变通”的空间;另一方面,项目建成后的去化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和市场压力,因此当前的工业用地及工改项目更多地处在深度调整期。

值得说明的是,虽然金融机构及市场均对工业用地及工改项目报以稍微悲观的态度,但产业地产仍受主流市场的大力推崇,该投资方向亦有可能成为地产转型方向的重要选择。

(二)核心法规梳理1.“1+6” 文件2013年1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深府【2013】1号)(1)2013年1月7日《深圳市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机制拓展产业用地空间办法(试行)》(深府办【2013】1号)(2)2013年1月7日《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深府办【2013】2号)备注:深圳市政府于2016年1月9日正式出台《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2016〕3号),《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深府办〔2013〕2号)同时废止。

(3)2013年1月7日《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深府办【2013】3号);备注:2013年12月6日深圳市规土委印发《〈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规土〔2013〕721号);2014年3月11日发布《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增值收益收缴方案》(深规土〔2014〕120号);2014年8月8日发布《工业楼宇转让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深规土〔2014〕428号)。

(4)2013年1月7日《加快发展产业配套住房的意见》(深府办【2013】4号)(5)2013年1月8日《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深规土【2013】12号)(6)2013年1月8日《深圳市关于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深规土【2013】22号)2.2016年10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16〕80号,有效期2年,具体至2018年10月20日);备注:市规土委已于2018年9月26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通知》3.2017年5月12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研发用房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深规土规【2017】1号)4.2018年8月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4号)二、工业用地分类及建筑用途、功能要求(一)工业用地分类2004年版“深标”(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7年对“第4章密度分区与容积率”进行了修订)“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二)建筑用途及功能要求2004年版“深标”(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7年对“第4章密度分区与容积率”进行了修订)2.2.2.2:三、工业用地项目与工改项目差异分析(一)净地招拍挂类(含已批未建类)工业用地项目1.分割转让问题:原则上整体转让并限制分割转让法规参考:《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16〕80号):第四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等公开竞价方式,通过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供需平台)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3•【字号】深府[2006]216号•【施行日期】2006.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的通知(2006年9月23日深府〔2006〕216号) 《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近期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适应本市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层次规划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地产调控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以满足本市不同收入家庭合理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本规划是落实《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的重要手段,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对全市住房建设起着综合调控作用。

第四条本规划的规划区为深圳市行政辖区,规划期限为2006年至2010年。

第五条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国土房产部门每年应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本规划的有关要求及年度住房需求的实际变化,提出包含年度住房建设目标和各类住房建设的总量、结构及土地供应安排在内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经市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附表以及图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整备工作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整备工作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整备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1〕10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我市经过快速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过程,土地资源承载力已接近极限,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瓶颈。

创新土地整备体制机制、挖掘土地潜力、缓解土地供求矛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城市规划实施,进一步拓展我市土地利用空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推进特区一体化,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必须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土地整备工作。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和全市城市发展工作会议精神,实现城市发展转型,加快建设全国经济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现就推进土地整备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土地整备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开展土地整备工作,要坚持以创新思维审视土地管理,以土地整备为抓手,提高规划国土管理水平的指导思想,创新土地整备的管理体制和实施机制。

通过对现有土地资源的整合和挖潜满足城市发展的用地需求,使规划和土地管理有效地服务于我市国际化现代化城市建设。

通过实施土地整备工作,最终实现优化城市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高政府工作效能,以城市发展引领经济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开展土地整备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规划统筹、分区实施、统一管理、共同责任、利益兼顾,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原则。

加强土地整备的规划统筹力度,实现土地整备与产业结构转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民生、环保工程等重大项目落地充分结合,互为促进;充分调动各区实施主体及相关机构的积极性,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与责任机制;实现整备土地的统一入库管理,进而提高土地整备效率和质量,保障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的供地需求;在实现城市整体利益的基础上保护各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发展权益。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深府[2010]19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深府〔2010〕19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及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四个先行先试”的要求,高效、科学、规范推进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市更新对全市发展的战略性意义(一)城市更新事关城市长远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年来,已发展成为一座现代化城市,成为高度城市化地区。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必须坚持创新发展、转型发展、低碳发展、和谐发展。

城市更新是突破土地空间资源瓶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是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是优化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和谐,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的关键举措。

(二)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刻不容缓。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更新工作。

近年来,我市相关工作进展顺利,已初步形成城市更新项目“规划一批、开工一批、完成一批、准备一批”的局面。

但是,要清醒地看到,城市更新工作仍然存在体制机制不完善、政策法规不配套、历史遗留问题多、项目拆迁难度大等一系列困难。

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相比,与省委省政府的工作目标相比,与全市迫切的更新需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任重道远、时不我待。

(三)城市更新工作需要全市上下协同推进。

20200119-《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业楼宇转让,保障实体经济产业发展空间,我市对《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深府办〔2013〕3号,以下简称2013版《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深规土〔2013〕721号,以下简称《细则》)、《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工业楼宇转让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深规土〔2014〕428号,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政策建立的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以下就政策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管理办法》的背景及目的是什么?一是我市产业发展的需求。

随着产业转型升级的不断推进,我市产业发展的形态和模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现行工业楼宇转让政策已不能满足当前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二是产业发展政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018年以来,我市先后出台《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等政策,对产业空间的建筑设计、受让人资格、用地供应等方面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在遏制产业空间类住宅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产业用地用房的管理日趋严格。

另一方面,2016年国务院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提出要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

2018年,针对我市“工改工”积极性下降和产业外迁等问题,我市也先后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扶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管理规定》等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提出放宽年限、简化流程、试点旧工业区成片改造等措施,大力推进旧工业区升级改造。

三是现行政策相继面临到期问题。

为保障政策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有必要按照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相关要求,对2013版《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进行统筹修订。

二、哪些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的转让适用《管理办法》?我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合法产权的工业楼宇及其配套用房的转让适用《管理办法》,但产业用地容积调整后新增的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政府筹集的创新型产业用房、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及我市其他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政策取得合法产权的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的转让,法律、法规、规章或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浅析深圳小产权房问题

村城 市化 “ 历 史遗 留违法 建筑 ” 的概 念 深圳 市政 府 2 0 1 2 年 5月 ( 二) 市 场原 因: 市场天 然地调 节 市场 资源的分 配 流向 市 场机 制对 社会 生产 和 社会 需求 的 自发 调节 ,它 是价 值 规
律、 竞争 、 供 求等 在商 品经 济或 市场经 济条 件下共 同作 用 的具 体
深圳 市领 导也 在公 开场 合称 : 深 圳没 有小 产权 房, 深圳 有 的 和积 极的 工具 。小产 权房 的泛滥 也是 市场机 制 自然调 节 的必 然 是 原农村 集体 经济组 织建造 的不合法 不规 范 的统 建楼 , 以及一些 结果 。
非 法房地 产 , 这类 应该 看成深 圳 的历 史遗 留问题 。 对 于非法 房地

国家人 口计生委 流动 人 口司 编写 的《 中 国流 动人 口发展报 告
2 0 1 0 ) ) 称, 2 0 0 9 年, 我 国流 动人 口数 量 由 6 5 7 万 上升至 2 . 1 1 亿人。
产 和违 法建 筑 , 深 圳将 坚决 打击 , 不给 出路 。。
可 以看 出 , 深圳 官方 文件 从来 没有 出现 小产权 房 的字样 , 甚 这些 人 口的居 住 需求 催生 和支撑 了房 地产 市场 。 急剧增 长 的外
制占 毒 ▲ 金
◆ 社会 观 察
。 。 。 。 。 ‘ ’ ’ 0 ’ 0 0 。 。 。 。 ’ 一
2 0 J : I I J J , 产权 房 问题
钟敏荣
摘 要 小产权房 问题在 全 国 “ 蔓延” 之势 头非 常迅猛 。 如何 解 决这 个头疼 的 问题是摆 在 各级政 府 面前的一 道难 题 。深圳
号称第三次“ 土地改革” 究竟能给其它地 区提供怎样的借鉴模式显得非常必要。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09•【字号】深规土规〔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为加快推进土地整备工作,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土地供应,加强规划实施,推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促进城市发展和社区转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我委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8年8月9日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土地整备工作,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土地供应,加强规划实施,推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促进城市发展和社区转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土地整备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其成员实际掌控用地为主要实施对象的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以下简称利益统筹项目)。

利益统筹项目以街道为界限(大鹏新区以新区为界限),项目范围内至少有一块3000平方米以上集中成片的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规划建设用地。

利益统筹项目应纳入全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的利益统筹项目目录,并报市政府批准。

纳入违法建筑空间管控专项行动的未完善征转地手续未建设空地通过土地整备实施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利益统筹项目按照政府主导、社区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综合考虑项目范围内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合法用地,通过规划、土地、资金、产权等统筹手段,完成整备范围内土地确权,一揽子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政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相关权益人多方共赢,促进社区转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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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
违法建筑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发文字号】深建规[2014]5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4.08.01
【实施日期】2014.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房屋安全检测鉴定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14〕5号)

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各新区城建局,各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各有
关单位:
为加强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工作管理,依据《〈深
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
办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结合
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管理暂
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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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4年8月1日

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工作管理,依据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
点实施办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
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活动(以
下简称检测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检测鉴定活动,是指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接受委
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及其
附属构筑物进行检查、检测、验算、综合分析判断、出具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以下
简称鉴定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检测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
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检测鉴定活动,并依法对检测数据和鉴定报告承担技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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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安全检测鉴定工作,对区(含
新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检测鉴定活动的监督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区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检测鉴定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 鉴定机构管理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发布进入鉴定机构目录的申请程序,向社会公示
鉴定机构目录并动态更新。进入目录的鉴定机构方可从事检测鉴定活动。

第六条 进入目录的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主体结构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检
测资质证书。
(二)在深圳市具有取得计量认证证书、检查机构认可证书的实验室。
(三)从业人员要求:检测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检测资格证书,且每一检测项目不少
于3人;鉴定人员应当具有结构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本
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结构设计或结构鉴定工作3年以上;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具有结构
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从事结构设计或结构鉴定工作5年以上,其中1
名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四)具有完成鉴定工作所需的结构分析软件。
(五)具有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实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传检测信息。

第七条 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实行诚信登记,鉴定机构应当通过市建设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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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的检测鉴定信息化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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