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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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制度的运行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人民调解制度的运行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 人 民调 解制 度 社 会 纠纷 法 院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 ( 0)1 8 1 10 —522 91- 90 0 3 中图 分类号 : 9 5 D 2
人 民调 解 制度 作 为一 项具 有中 国特 色 的解 决民 间纠纷 的法 法 院《 关于审理 人 民调解 协议 的规定》 司法部 的《 民调 解规定》 , 人 , 律 制度 , 自其 涎生 以来 , 以其优 化 、 迅速 、 廉处 理纠 纷 的方式化 使情 况有 所 改观 , 低 但仍 无法 适应 客观 形势 的 需求 。 解 了大 量 的民 间纠纷 , 的发 展历 史充分 体现 了, 是除 诉讼制 它 它 度 以外 , 运用 得最广 泛 、 成功 , 最 并深受 广大 群众欢迎 的 一种纠纷 ( ) 民调解 员队伍 素质 不 高 二 人 调解 人员 大多没 有受 过正规 的 法律专业 教 育 , 以熟练 运用 难
为 62 8 0 . 万件 , 眵 一审 民事 案件 受案 数为 2 1 8万件 , 法 7. 比例为
醒 , 能会 导致 矛盾 激化 。 可
( ) 民调 解协 议 的 法律 效 力弱 四 人
2 2 1至 2 0 年 , 民调解 委员 会调解 的纠 纷数 为 4 6 1 件 , . :; 0 1 人 8.万 法 院 一审 民事案 件受 案数 为 359万件 , 4. 比例 为 14 l2 0 年 , .: :0 5
在 新 的历史 时期 , 随着 国家改革 开放 的不断 深入和 社会主 义 基 地纠 纷等 类型 。 这些 纠 纷对 人 民调 解 组织 解 决纠纷 的 能力提 。 市 场 经济 的不 断发展 , 不 同价值 观念 、 益 观念和 是 非观念 相 使 利 互 碰撞 、 突 , 冲各种利 益关 系 的进一 步调 整使 各种社 会 矛盾 大量

当前人民调解风险现状及防范对策

当前人民调解风险现状及防范对策

人民调解创新研究之当前人民调解风险现状及防范对策熊五根摘要:人民调解员不得提供代笔收费等有偿服务,不得以收取交通费等名义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不得私下接触一方当事人,不得接受当事人吃请,不得收受当事人财物。

在每个调解室显著位置公示调解人员姓名、照片以及监督电话,以广泛接受监督。

除了以上加强廉政防范意识,防止制度漏洞外。

本文重点与大家探讨交流人民调解程序上问题, 也就是技术层面如何规范人民调解行为, 目的降低或避免人民调解风险.关键词:人民调解风险现状防范对策论文内容:一、人民调解风险的现状及表现形式:我们在从事基层法律服务时参与或主持过民间人民调解个案,但那时以基层法律工作者代理人身份参加人民调解活动.2014年4月成立洪城人民调解委员会,这时是以人民调解员身份主持调解.经过二年多人民调解实务.我归纳人民调解的风险形式如下: (一)人民调解告知欠缺的风险.现在矛盾纠纷应接不瑕,当事人也很浮躁,解决纠纷时较冲重.一旦申请人民调解,都希望快速了结.有的当事人与人民调解员是亲戚、或朋友,有的至少是熟人.人民调解员在熟人社会中可能不会依人民调解程序按部就班告诉当事人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纪律和权利与义务等.而是直接进行调解.一旦双方签字调解协议生效,另一方以人民调解未告知为由,要人民调委会撤销或变更,有的委随人民调解员,影响着人民调解员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二)人民调解委托手续溊疵的风险在调解过程中, 有的当事人在外打工或临时外, 委托他的亲人代理调解. 由于人民调解法及若干规定中制度不完善, 加上基层人民调解员工作混杂, 对代理人身份及手续审查不严, 甚至根本不审查就调解. 以致当事人以代理人无权代理申请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 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三)人民调解基础证据缺失的风险人民调解法和若干规定, 对人民调解各类民间纠纷案件证据标准缺乏规范, 基层人民调解员也没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意识, 认为当事人无异议就算调解完成. 素不知在人民调解案件中忽略与民间纠纷有关的身份证、调解标的物证据,以及相关联的关键证据,无疑是方便了当事人给自已找麻烦.有的当事人或案外人以调解的标的物存在异议为由请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四)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失实的风险在调解过程中, 由于人民调解员追求调解成功率, 对调解内容的表述不准确, 甚至完全错误, 如将房产的东西向, 写成南北向, 田地的四址东西南北表述错位等等. 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不准确, 引起当事人的二次纠纷, 以致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信任和专业水平的风险.(五)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怠于司法确认风险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时, 注重调解结果, 而忽视调解程序,当事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 人民调解员就完成了调解工作. 根本沒有注意提示或告知当事人在一个月之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以致当事人逾期丧失了司法确认的机会. 当事人责怪人民调委会或人民调解员.(六)人民调解书送达制度欠缺的风险在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双方签字后, 人民调解员认为万事大吉. 如时间久远, 一方当事人重提此事, 有的当事人会以人民调解委员会未送达人民调解协议书为由要求重新送达. 因此重启法律程序, 从而酿成纠纷.二、如何防范人民调解风险: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在此不赘述, 但我们在为当事人调解纠纷, 化解矛盾时, 切勿忽略人民调解法律法规和程序的重要性, 如何防范人民调解风险, 谈以下几点建议, 供大家借鉴和参考:(一)建立人民调解告知制度随着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率先学法知法懂法, 尤其学习人民调解法及若干规定. 当事人申请调解时, 必须向当事人送达人民调解告知书,在人民调解告知书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论人民调解的发展现状及其制度完善

论人民调解的发展现状及其制度完善

织条例》 规定人 民调解 的组织形式 是人 民调解委员会 , , 基本
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 以国家法律 、 法规 、 规章 、 政策 和社 会公 德为依据 , 民间纠纷 的双 方当事人 进行斡旋 、 对 劝说 , 之相 使 互谅解 , 平等协商 , 自愿达成协议 , 而消除纷 争的活动。历 从

这 主要 体现在 目前 没有从 法律上 界定 设置 人 民调解 制
度的宗 旨和规定人 民调解制度 的 目的和任务 。《 民调解 委 人 员会组织条例》 1条规定 :为 了加强人 民调解委员 会的建 第 “ 设, 及时调 解 民间纠纷 , 进人 民团结 , 增 维护社 会稳定 , 以利 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 , 制定本条 例 ” 。第 5条规 定 : 人 民 “ 调解委员 会的任务为调解 民间纠纷 , 通过 调解工作宣 传法 并
解 制度 , 疑是对历史上调解制度 的传承 。它在 维护根据 地 无
条例的细化 , 并没有从根本上脱离 原有理念 和框架 。人 民调
解制度的这种状况 , 在农村 法治建 设 日益发 展 , 民权利 意 公
秩序 、 保障革命 事业 成 功 中发挥 了重要 作 用。新 中 国成立 后, 人民调解 制度作 为基层 民主和法 制建设 的重 要 内容 , 受 到 了各级党委和政府 的高度重视 。随着社 会不断发展 , 民 人
建设 、 力及与其他制度衔接等方 面加 以改进 。 效
[ 关键词 】
人民调解 ; 在问题 ; 存 完善途径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 ]10 -4 5 (O0 o 0 8- 0 3 2 l )9 - 3 _4 -0
[ 中图分类号 ]I 3 ) 6
人民调解是我 国民间调解 的法定 活动形式 , 它是在 人 民

“三调联动”调解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

“三调联动”调解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

“三调联动”调解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

”这既是对建立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作出的整体部署,也是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目前,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事务的各个方面都在进行着深刻变革,各方面、多层次的矛盾日益凸显。

加大对矛盾纠纷的调解力度,完善调解手段,成为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促进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

因此,就如何做好“三调联动”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标签:三调联动;现状困境;问题对策一、“三调联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都是我国调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把握内涵,充分认识三种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做好“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前提和基础。

(一)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其地位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预防基础性;二是便利性;三是和谐性。

(二)行政调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

其地位作用:一是有利于纠纷及时地得到解决;二是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三是有利于节约社会成本。

(三)司法调解,是指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刑事公诉除外)时,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

司法调解对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其他方式无法替代的作用。

一是有利于体现当事人平等主体的地位,营造和谐的氛围,司法调解使诉讼更加人性化,更能体现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二是有利于体现司法公平、公开、透明的特点;三是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人民调解交流发言稿

人民调解交流发言稿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作为我国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手段,一直以来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此,我谨代表全体调解员,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表示衷心的感谢!一、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1. 维护社会稳定。

人民调解工作能够及时化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人民调解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解纷途径,使当事人能够在公平的环境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人民调解工作有助于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引导群众依法维权。

4. 节省司法资源。

人民调解工作具有成本低、效率高、周期短的特点,有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办案压力,节省司法资源。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与挑战1. 现状近年来,我国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调解组织体系不断完善,调解员队伍日益壮大,调解工作覆盖面不断扩大。

然而,随着社会矛盾的日益复杂,人民调解工作仍面临诸多挑战。

2. 挑战(1)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

部分调解员法律知识匮乏,调解技巧不足,难以胜任复杂案件的调解工作。

(2)调解工作压力大。

随着社会矛盾的增多,调解员面临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部分调解员甚至出现职业倦怠。

(3)调解工作经费不足。

部分基层调解组织经费紧张,影响了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措施1. 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

提高调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确保调解员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

2. 完善调解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调解工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确保调解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3. 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意义和作用,提高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4. 创新调解工作方法。

结合实际,探索适合当地特点的调解工作方法,提高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 加大经费投入。

人民调解工作遇到的困难

人民调解工作遇到的困难

人民调解工作遇到的困难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面临着多方面、多层次、多种类的矛盾叠加现状,多元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成为当前法院工作的一个重点,深入研究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作用,调查发现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瓶颈困难、探索人民调解创新发展的思路,既是认真贯彻落实调解优先原则的客观要求,也是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纵深发展的现实需要,更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课题。

早在2007年,文登法院就建立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各乡镇(办)和部分居委会设立了民间调解组织,在法院的指导下及时调处社会矛盾纠纷。

2011年8月,文登法院与10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对接机制的实施意见》,至此,诉讼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网络覆盖文登市。

当前,文登法院在总结经验基础上,联合司法行政部门扩大对接机制覆盖面,逐步由法庭驻地镇拓展到辖区所有镇,在全市17个镇、街道办事处全面推行诉讼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调对接”制度。

截至11月,文登法院新收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了24%。

下面,仅以我院葛家法庭为例,将我院几年来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相关情况以及对今后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予以梳理,以期抛砖引玉。

一、葛家法庭辖区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一)机构设置葛家法庭辖区现有葛家镇、米山镇、界石镇,共178个行政村,现已设立三个镇级人民调解机构,178个村级人民调解机构,实现辖区镇级、村级人民调解机构的全覆盖。

另外,在纠纷多发的三个镇派出所及部分涉案较多的企业设立人民调解室,力求使人民调解早介入,以达到纠纷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

(二)工作机制1、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指导。

使其能够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及调解技巧。

在工作中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指导:对人民调解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接受人民调解员的法律咨询;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公开开庭的案件审理;通过旁观现场开庭、巡回法庭对农村中普遍的集中的矛盾的处理进行现场培训;进行法制宣传活动,总结实践经验并上报院办汇总;收集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典型民事案例以供学习借鉴;根据总结针对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以帮助所联系部门或村委会查找涉法及规章方面的漏洞。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近年来,我国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经过不断的发展和完善,成为解决各种纠纷矛盾不可或缺的一种途径。

为了了解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对一些调解中心进行了实地调研,以下是我的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基层人民调解是解决纠纷矛盾的特殊类型,采用群众性的方式,成为尽可能地解决基层矛盾的重要方法。

调解中心一般设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工厂、企业等基层组织内部。

调解中心由中心主任、调解员、书记员等人员组成。

调解员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和工矿企业等地担任相关工作。

二、调解程序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程序相对简单,基本上分为三个步骤:1、提出调解申请,要求向调解中心提交书面资料,如书面材料、证据材料等;2、通过调解员的介绍和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比较协议;3、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并将协议交由调解中心保管。

三、发挥优势基层人民调解在解决社会纠纷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

首先大多数调解员有着深厚的知识功底和丰富的调解经验。

他们能够通过客观公正的态度,为当事人解决问题提出可行的方案。

其次,调解员更加熟悉本地的习惯、风俗和传统文化。

可以在调解中发挥更多的优势,更加客观、公正、公平地处理矛盾纠纷。

还有,基层人民调解对政府的财力物力的要求相对较低,而且能够有效提高群众的满意度。

四、存在的问题尽管基层人民调解在解决社会纠纷方面有着一定的优势,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包括双方当事人不配合、调解员的业务素质不高、管理体制不健全等。

这些问题导致社会矛盾的解决显得更加困难。

结论通过本次的调研,我认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对于解决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调解员应该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掌握解决矛盾纠纷的核心技巧,努力为当事人解决问题,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发挥优势。

同时,应加强调解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加强对其的培养和管理。

否则,基层人民调解将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另外,调解中心应该进一步加强工作宣传和培训,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作用,积极参与到调解中来。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和发展思考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和发展思考【摘要】社会转型时期,纠纷多发、矛盾升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迫切地提上日程。

被誉为“解决纠纷第一道防线”的人民调解制度。

在解决民事纠纷中一直起着重要作用。

笔者所在的区近几年来大胆探索,几项新举措使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其发展依然面临客观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为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关键词】人民调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和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ADR)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地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和动态的调整系统。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当事人和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劳动仲裁、商事仲裁、诉讼在内的综合性的纠纷解决机制框架,但各种解决方式之间尚未做到程序无缝对接、功能完美互补。

究其原因,除了程序衔接方面尚待改进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自身运行状况并不尽如人意。

远未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

于是被誉为“解决纠纷的第一道防线”的基层人民调解制度就这样进入了笔者的视野。

一、人民调解制度概述1989年5月5日。

国务院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下称《组织条例》),正式以法规的形式肯定了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明确定性为。

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并规定了调解的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主,社会主义道德为补充。

从而实现了对中国历史上调解制度的传承和发展。

《组织条例》对人民调解制度的规定虽然较为原则性。

但基本决定了人民调解解决纠纷的五大特点:(一)解决纠纷的组织形式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民间组织。

区别于法院等国家机关。

因而是一种群众自治解决纠纷的制度与活动方式;(二)解决纠纷的依据不只包括国家法律、法规。

还包括政策和社会公德等。

而且公平正义观念以及当地民风习俗在解决纠纷中起重要作用;(三)解决纠纷的方式多样。

基层人民调解如何发挥更大作用

基层人民调解如何发挥更大作用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本文就如何创新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体系建设、整合调解资源、形成调解合力、发挥更大作用,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基本情况罗家司法所辖区共6个乡(镇), 93个村(居)委会,人口 9.5 万余人。

现已建立了乡(镇)、村、组三级调解组织网络,共有调委会99个,其中乡(镇)调委会6个,村级调委会93 个,小组设有调解员、纠纷信息员。

共有779名人民调解员,其中本科学历的有40人,占5%,专科有113人,占15%,初中有626人,占80%。

近5年来,司法所及各级调解组织在县司法局、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与指导下,共调处纠纷7546件,调解成功7453件,调处成功率达98%。

为全县的社会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也存在不足,有待加强。

二、存在的问题(一)调解组织发展不平衡。

目前罗家辖区调解组织主要由农村部分组成,农村部份主要包括乡(镇)、村(居)调委会,经过几年的努力,农村调解组织发展较快,乡(镇)、村(居)调委会100%的建立了调解组织。

但一些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尚未建立调解组织,导致一些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化解而发生群体性事件或上访事件。

(二)调解人员素质普遍偏低。

从调查情况看,罗家辖区调解员文化普遍偏低,辖区共有调解员779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80%,村级调解员基本属初中文化,小组调解员中有一部份还是文盲。

长期以来农村调解矛盾纠纷主要凭个人威望或长者说了算,多数采用君子协定、口头协议等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施行后,虽然对部份调解员进行了培训,但由于人员素质低和没有经费保障等原因,还有50%的村级调委会不会使用调解协议书,只有口头协议而无任何文字记录,有少部份调委会虽然使用统一的调解文书,但不规范。

(三)各级党委、政府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视度不够,调解组织的公信度有待提高,特别是村级调解组织的作用还没有真正发挥。

浅谈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几点措施

浅谈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几点措施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的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民族传统和享有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近年来,尤其自201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以来,人民调解的法律依据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避免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目前人民调解存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组织结构不健全、工作流程不够规范、组织网络体系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规范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成为目前人民调解工作的紧迫课题。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规范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对人民调解工作意义、作用、功能、流程等进行广大深入的宣传,结合调解成功的案例宣传人民调解的公信力,让广大人民群众逐步形成遇到疑难矛盾纠纷首选人民调解的思想意识。

各级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认识,把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到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基层政权、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抓紧抓好,架起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连心桥”。

(二)建立和健全规范的人民调解工作规章制度其一要彻底改变过去只注重口头调解不制作相关调解文书的现象,根据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市区)居民委员会、乡镇和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同类型的实际需要建立起一整套人民调解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统计、台帐登记、档案管理、业务纪律、信息快报等各项制度。

其二针对辖区内不稳定因素制定好矛盾纠纷排查制度;为避免相互推诿现象制定好包案调解制度落实好相关负责人责任制;还要健全定期检查、考评制度,设立相关奖惩机制。

其三从制度上引入人才竞争机制,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要求的标准,建立选拔培养、持证上岗和奖惩淘汰的管理制度,以满足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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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问题农家参谋-39-NONG JIA CAN MOU农村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季福田(中共菏泽市委党校,山东菏泽,274032)

【摘 要】人民调解,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文化传统,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之花”、“东方经验”。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源头预防、及时便捷,止分息争、不伤感情、成本低廉、减少讼累等诸多特点,在解决纠纷中发挥着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将研究的视域限定在农村人民调解,因为人民调解在城市与农村因为社会经济结构、文化理念、纠纷类型的差异等表现为各自不同的特征。农村人民调解对解决农村纠纷,减少社会矛盾,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但随着社会的转型和农村的发展,农村矛盾纠纷的主体及类型呈现多元化,农村人民调解在开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困难,正视这些问题并提出改进构想,引导人民调解工作适应社会转型、走向工作常态,才能使人民调解更好地发挥作用,更好地保证基层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关键词】农村人民;制度;现状

1 农村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分析

1.1 农村人民调解制度运行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据有关资料显示,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1.7万个,各类人民调解员428万人;村(居)调委会68.1万个,乡镇(街道)调委会4.3万个,基本实现了村(居)、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全覆盖。全国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数逐年增加,每年达八九百万件,调解成功率达96%以上。但需要说明的是,这些经过各级层层上报的数字并不能真实反映人民调解组织存在和运行情况。在农村地区,许多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不规范或不健全,一些调解组织有名无实,农村人民调解制度在运行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1.1.1 农村人民调解组织机构不够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据此,所有村民委员会应全部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但依据笔者对鲁西南某县调查了解及查阅相关资料的情况看,并非所有的村委会全部依法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有的村实际上只有一名调解主任或调解员,人民调解组织虽然建立了但并不健全;不少村的人民调解组织有名无实,所谓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只是有组成人员名单挂在了墙上,写进了乡镇党委政府的文件中,名单上的人员可能从未参与过人民调解工作,也可能一直就不知道自己是人民调解员。一般情况下,是由村“两委”主要干部被动地对村民间的相关纠纷调解一下。由于村干部本身都是兼职的,工作积极性不高,调解效果也很难保证。相当一部分矛盾纠纷是通过上访、邻居或长辈调解、当事人和解、到公安机关报案、法院起诉等途径解决。经年累月,各乡镇都存在一些久拖不决的矛盾纠纷。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普遍由司法所代行其职能,作用的发挥也并不明显。有的村虽然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但调解委员会成员并非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而是村干部指定的人员。这些都不符合《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也不利于人民调解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总之,在农村很多地方没有依法建立真正的、合法的人民调解组织。1.1.2 农村人民调解工作运作不够规范目前,鲁西南某县镇、村两级调解组织调解工作规范化程度还很欠缺。就该县23处乡镇,均是由镇司法所代行人民调解的职能,而且调解工作所必备的硬件设施和软件资料也非常缺乏。村级调解委员会普遍存在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程序不规范的情况,满足于当时解决矛盾纠纷。有些调解员在调处矛盾纠纷的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规范操作,文书不齐,调解协议书表述不清,要件遗漏等问题大量存在;有的重结果、重口头,轻程序、轻文书,口头调解根本就没有询问笔录,也没有制作调解协议书或登记造册,无法作为诉讼证据。村级调解委员会普遍存在无牌无章、无相对固定办公场所、文书案卷未归档等现象,与司法部要求的“五有”(工作场所、标牌、印章、调解文书、统计台帐)、“六落实”(组织、制度、工作、场所、经费、报酬)、“六统一”(标牌、印章、人民调解组织、程序、制度、文书)的规范化建设存在很大的差距,影响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信任度和人民调解工作的权威性。1.1.3 农村人民调解经费和物质保障不足长期以来,人们理解的法治多为国家的正式法律、法律组织机构及司法人员,所有的财政经费支出都只是针对这些正式的国家司法机关及人员,发展的重点也是诉讼机制,对人民调解这类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并没有太多的投入,特别在经济落后的广大农村,对于人民调解的投入更是微乎其微,农村人民调解因缺乏应有的保障而陷入尴尬困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这样以法律的形式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保障机构,相较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有进步的地方。但是根据调查和掌握的情况,这项规定并没有真正落实,县级以上政府补助的经费远远无法维持人民调解的运作,僧多粥少的现状并没有得到太大的改善;大部分农村经济比较落后,乡镇财政困难,根本没有钱来支持人民调解。据调查,在目前经济条件较好的厦门市448个村(居)委员会中,相对拥有工作经费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到5%。在实践中,人民调解组织由于经费问题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了正常工作的开展。1.2 农村人民调解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分析1.2.1 对人民调解的重视程度不够基层领导干部对人民调解在新形势下的地位、作用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主要表现在:1)各地普遍没有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工作补贴、培训费、表彰费等列入政府预算。目前,只有少数地区,如广东惠州市、湖南长沙市等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列入政府年度预算。但是,这些措施仅仅施行于有限地区,而且是尝试、探索性质的,在总体上,并没有根本改变全国人民调解经费不足的状况。2)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能不能发挥作用,取决于基层组织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对农村人民调解引导和指导不力,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3)对人民调解的宣传力度不足,全社会普遍关心、认可、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氛围相对缺乏,人民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相差悬殊。由于宣传不够,导致一些群众认为调解没有强制力,出现矛盾纠纷时不是诉讼就是上访,或者干脆“用拳头说话”。4)一些部门没有共同参与、齐抓农家参谋三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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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管的意识,以致调解组织、调解人员孤军作战,难以处理一些复杂的矛盾纠纷,影响了调解工作机制作用的发挥。1.2.2 调解队伍素质不适应工作需要随着社会的转型、经济的转轨,社会利益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使得农村矛盾纠纷的主体和类型也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纠纷的主体突破了传统的村民个人之间,村民与企(事)业组织、法人单位甚至与行政机关之间纠纷的数量在不断增多;纠纷类型不仅仅局限于家庭纠纷、邻里纠纷、损害赔偿等传统纠纷,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集资纠纷、拖欠工资、环境污染、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新型矛盾纠纷不断出现。这些新型矛盾纠纷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的特点,化解难度大,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法律知识、专业知识与调解工作业务技能。现实情况是,农村人民调解员普遍存在年龄偏大、文化低,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欠缺,调解工作方法、技巧掌握不多等问题。更有甚者,个别调解员违规穿着警服,对当事人说“不服调解就把你抓起来”,严重违背当事人的意志,也充分暴露了调解员个人法制观念淡薄。受经费因素制约,多数农村人民调解员缺少集中培训教育,只是采取以会代训的方法讲一下,时间短,内容讲解不系统。人民调解员队伍不稳定。村委会三年一次换届,其调解员往往也随之更换,致使调解业务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脱节。当前,农村调解队伍在处理社会生活中的家庭、邻里等一般民间纠纷时,还能顺利进行,但面对复杂、疑难、大型的纠纷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影响了纠纷的调处质量和调解的社会威信。就鲁西南某县而言,全县在册的(名义上的)农村人民调解员3003名,其中大专以上71名、占2.4%,高中661人、占22%,初中及以下2271人、占75.6%,总体学历偏低,素质参差不齐。1.2.3 人民调解制度自身的局限1)农村人民调解组织设置的地域性阻碍其发挥作用。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在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这样的调解组织设置限制了农村人民调解的地域范围,每一个农村人民调解组织只受理发生在本辖区或是本辖区内的人发生的纠纷,对于分属于两个辖区的纠纷当事人,调解无法解决,超出了人民调解的调解地域范围。对于跨辖区的纠纷,单一一个人民调解组织无法解决,这就限制了人民调解功能的发挥。尤其是随着农村居民流动性的增大,进城务工人员的增多,农村人民调解功能发挥的滞后性也愈加明显,农民工对于务工地的调解组织来说,不属于辖区内的,而对于外出务工人员的村庄来说,当涉及到这类人群的纠纷时,往往找不到当事人,这样的现状导致农村人民调解对于外出务工人员成了摆设,无法发挥作用。2)调解过程缺乏刚性,调处难度增大。调解的启动、实施以及协议的达成都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当事人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均可以拒绝调解,调解工作的刚性缺乏进一步增大了调解工作的难度。3)人民调解缺乏规范的程序保障。人民调解以灵活性著称,没有明确规范的程序。这虽然为调解机制的快速有效运行提供了条件,但同时也导致了调解过程中随意性较大,程序价值未能得到有效体现,给调解结果的公正性抹上一层浓厚的阴影。4)人民调解协议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有待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关乎人民调解在百姓心目中的地位和认可度,也是人民调解能否良性发展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人民调解法》虽然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同时又规定,只有经过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才可申请强制执行,且只有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申请,人民法院才会进行司法确认。如果仅有一方当事人同意而另一方不同意,就无法进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这样最终还需要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矛盾纠纷。所以,不经过司法确认就不具有强制力,使得人民调解协议的权威大打折扣。2 完善农村人民调解制度的对策建议

2.1 强化宣传,提高农村人民调解的知名度认识和宣传工作到位是推进农村人民调解制度规范运行的前提。首先,要提高领导干部的重视程度。人民调解制度需要基层领导干部的重视与支持才能够顺利推行,要把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基层党委政府目标考核,充分保障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研究制定人民调解工作的地方规章,明确本行政区域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方向、目标和规划;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引和规范。其次,要加强对基层群众的普法宣传。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法》,宣传人民调解制度的特点和优点,宣传调解员无私奉献的精神,提高人民调解的知名度,使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认识、了解、理解调解工作,支持、参与、配合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成为社会组织、农民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首要选择。同时,要加强对村民的政策和法制教育,扩大普法的广度。农民群众政策法律常识的增强,不仅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纠纷,而且即使发生纠纷,也比较容易调解。要在农村深入普及与农民生活、生产相关的有针对性的政策、法律知识;大力推广村务公开,动员广大村民积极参与村务管理;引导群众不断加强文化道德修养,遇事冷静对待,互相谦让,正确处理,减少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2.2 整合力量,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要建立健全农村人民调解组织,形成以乡镇(街道)调委会为主导,村调委会为基础,专业性调委会为补充,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的工作格局,建立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新时期调解组织网络体系。1)巩固和完善镇级人民调解组织。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依托乡镇司法所,由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容易得到政府的支持,因此,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充分利用现有丰富的行政资源和物质资源完善其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以便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2)依法全面建立村级人民调解组织。按照“五有”(工作场所、标牌、印章、调解文书、统计台帐)、“六落实”(组织、制度、工作、场所、经费、报酬)、“六统一”(标牌、印章、人民调解组织、程序、制度、文书)的要求,规范村级调解组织建设,提高群众对调解的信任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3)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根据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动人事、环境保护、征地拆迁及大型集贸市场、行政接边地区等区域或行业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积极发展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扩大农村人民调解的覆盖面,最大范围地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为适应新形势下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2013年以来,鲁西南某县依托各主管部门,在县一级先后成立了医疗纠纷、学生意外伤害赔偿纠纷、土地征收补偿争议、房屋征收补偿和物业管理纠纷、环保纠纷、劳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等7个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群众推荐、会议推选等方式选出专业技术强、熟悉法律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的46人任专职或兼职人民调解员。7个调委会成立来,坚持公平公正自愿的调处原则,积极发挥独立“第三方”的作用,已成功调处了4起医疗纠纷,3起学生意外伤害赔偿纠纷,2起环境保护纠纷,9起劳动争议纠纷,6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6起房屋征收补偿和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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