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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和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论建立和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l ocal$Ⅵs t o m,and So e i o t V论建立和完善证人保护制度蔡伟鹏摘要目前,在我国的案件审理过程中,证人出庭率普遍较低.现行立法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保护乏力是最重要的原因,这也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本丈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证人保护的现状及立法缺陷,提出建立和完善证人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和构想,以期使我国现行的诉讼模式更为完善和健全.关键词证人保护事前保护经济补偿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58-02长期以来,在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权衡上,我国更加偏重于对集体利益的保护,而忽视或淡化了个体利益。

这种忽视或淡化,在证人作证问题上的反映,则是在立法上既没有规定强制作证制度,也没有完善的证人保护措施,从而令证人作证具有很大程度的公益性质。

但是,如果要求证人对法治建设作出贡献.如履行作证义务的同时,还要拿自己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来冒险,这显然是背离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

如今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使人们转向追求实质上而非形式上的平等。

为使诉讼顺利进行,并尽可能得到接近客观事实的公正结果,保护证人就成为一个前沿性的问题。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建立证人保护制度。

一、证人的概念及范围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证人是指向司法机关陈述所知案情的人。

对我国证人的概念及范围,有几个问题需注意:(一)我国证人的范围并不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和鉴定人因为上述四种人分别有当事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和鉴定结论四种证据与之相对应,是与证人证言不同的言词证据。

这与英美法系中将被告人、被害人、鉴定人、证人统称为证人是不同的。

因此,我国所指的证人,仅指当事人、鉴定人等以外的第三人。

(二)证人只限于自然人,不包括单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作证人。

关于新《刑事诉讼法》证人保护制度设计

关于新《刑事诉讼法》证人保护制度设计

无 论是警察、 检察官 还是法 法》 8 第4 条规定 : 凡是知道案件 l 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 “ ( 人民警察对 4 官或律师在处理案件时,都不同 ; 情况的人, 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 ! 于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 程度被 “ 取证难”所困扰,使一 j 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 j 也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立法所确
些本 来可 以查清 的 案件 难 以查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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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 : 立的这一证人 出庭 的范 围,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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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平 ,男 ,四川 省绵 阳市公安 局涪城 区分局 法制 室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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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比较抽象的 “ 有异议”“ 重大影 《 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 面临 《 对责任 的相互推诿 、指责,从而
不能作证人。 ”同时 , 在第 4 条还 7
变成 了 “ 幕后 ” ,由 “ 仗义执 言” i 办案人员也只好 “ 望案兴叹” 。
《 规定 :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 “
变成了 “ 一言不发” 。一时间 “ l 好
1年前笔者发表了题为 《 《过公诉人、 0 影 被害人和被告人、 辩护
人怕坏人, 吃亏是好人”的 恶性循 响证人作证的因素及对策》 文章, l A- ̄讯问、 y r x 质证, 听取各方证人 环干扰着正常的司法氛围。 19 年 4月4日在 《 97 四川法制报 》 l 的证 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 ,才能
一 、新 《 事 诉 讼 法 》证 人 ; 条进 而 规定 : 公 诉 人 、 当事人 或 刑 “
中使用最普遍 的证据。无论是在 哪种诉讼中,都离不 开有思维能
“ 证 是 每 一 个 公 民 的 义 j 有异议 ,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 作

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探讨

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探讨
(一)证人保护制度概念 证人因参与或欲参与对重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
犯罪事实指控,容易遭到犯罪嫌疑人及其同伙的打击报 复、暴力威胁。在此基础上,证人迫于威胁易产生回避 风险心理,出于对个人或家庭安危的担忧,受到或认为 自身可能受到威胁报复的证人易选择拒绝作证。因此, 诸多欧美国家以此为依据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证人隐 私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制度体系。以此为鉴,证人保护 制度则可以理解为保护证人的相关法律、制度或政策, 将保护范围从人身安全扩展到财产、名誉以及近亲属等。
王亦羽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
摘 要:证人出庭作证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司法部门还原案发场景,了解案件事 实。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实际上是程序正义的具体表现形式,符合刑诉法原则中程序合法的必然要求。在实际 制度运行层面,存在证人排斥、拒绝出庭作证的情形。同时,实际出庭作证的证人在证人证言中也存在刻意 隐瞒事实的现象。目前,“证人拒出庭,证言低效率”已成为困扰司法部门的重大难题。本文就当前证人出 庭具体情况及拒出庭的主要原因进行综合分析,并对完善当前证人保护制度提出合理建议。
(二)现阶段证人保护制度缺陷 1. 证人保护主体不明确,实操性不强 《刑事诉讼法》第 49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从法律文本看,保护证人的主体单位为公检法三家,但 并没有明确法律框定公检法在证人保护过程中的具体职 责。因此,在证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求助时,主要 责任部门权责分工存在争议,导致证人求助无果,证人 权利保护无从谈起。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 关在证人保护工作中存在疏忽,证人则容易遭受不法分 子的打击报复,促使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现象加剧,激化 证人与司法机关的矛盾。此外,该法律条文还反映出一 个问题,即它规定的是保护人身安全,但证人的财产安 全、名誉等问题未明确囊括在内,这些方面也与证人权 利保护息息相关,是证人担忧的重要因素。 2. 法律对证人保护的范围过小

浅论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浅论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基 础上 , 后建 立专 门的 证人保 护机 构 。笔者 认为 , 以借 鉴美 然 可 国的经验 , 确立专 门 的证 人保护 机构 , 采取有 效的保 护措施 , 负责
证 人 的保 护 。 ( ) 大证人保 护 的主体 范 围 二 扩 针对 前文 的分析 , 借鉴 国外 一 国家和 地 区 乏明确 的证 人保 护机构 二 缺 我 国《 刑事 诉讼法》 4 条规 定 , 民法 院、 民检 察院和 公 第 9 人 人
者认 为 , 应适 当扩人 证人保 护 的主 体范 围 , 除保 护证人 本人 以外 , 应包 括证 人 的近亲 属 以及与证 人有 密切 关 系 的相关 人员 。具 体 证人 的近 亲属应 该包 括证 人本 人 的配偶 、 子女 、 父 母、 祖 父 的规 定 中。虽 然 以上 条款 为我 国刑事 证人 保护 制度提 供 了法律 来说 , 上 的依据 , 由于 这些 法律 规定较 为 原则化 , 但 在刑 事诉讼 的各个 母 、 兄弟姐 妹及 其配 偶 、 孙子女 及其 配偶 、 人配 偶 的祖 父母 、 证 父 阶段 , 证人 保护基 本 上无法 可依 。 讲查 , 据 J 在现 行阶段 , 国刑事 母 、 弟姐妹 及其 配偶 以及兄 弟姐 妹的 子女 的子 女及其 配偶 。 我 兄 而 可 证人 的保 护仍 旧局 限于 行政 化 的行政 审批 中 。当证 人需 要保护 弓证人有 密切关 系的相关 人员 , 以包 括与证 人 已经 确立 固定关 的时候 , 往往 需要 一系 列复杂 的审批 程序 , 这在 很大程 度 卜 导致 系的恋人 及其恋人 的近亲 属、 身份或 生活上 与证人 有密切 利害 存 了证人 保护 制度 的虚化 。 共系 的其 他人 等。 等 ( ) 三 建立 全面 的证人 主 体受保护 范 围 笔者 认为 , 确定 证人 保护主 体范 围的 基础 上 , 明确 证人 在 应 目 借鉴 国外 的成 功经验 , 该从 以下 四个方 面 应 安机 关都 有保护 证人 的义务 , 具体 怎样分 工 , 但 法律 并没 有予 以 主 体受保 护的范 卜 。 明确 , 这种指 派责任 的方式 导致 了三机关 在 司法 实践 中均 不 能采 加 以保 护 : 一是对证 人主 体人 身权 的保护 , 确保 证人 主体在 刑事 取有 效的措 施履 行保 护证 人 的职责 , 甚至 发生互 相推 委 的现 象 。 诉讼 的任何阶段 以及作 证后 的任何 时问 , 会因作 证而遭 到非法 不 ( ) 乏 宽泛的证 人保 护 主体 范 围 三 缺 的人身 束缚 、 身伤 害 , 至是对其 生 命 的威胁 。二是 对证 人主 人 甚 我国 《 事诉讼 法》 定证 人保 护主 体的保 护范 围是证 人及 体 名誉 权 的保 护 。 刑 规 三是 对证人 隐私 权 的保护 , 保证人 在作 证 中 确 其 近亲 属 的安全 。 但对 于 证人近 亲属 的范 围没有 予 以明确化 , 在 享 有 的姓 名保 密权 。 四是对证 人主 体财 产权 的保护 , 确保 证人 要 实 践 中难 以把握 。 同时, 我 国《 法》 3 8 将保 护的对 象 主 体的财 产权 不因 作证而 遭受 他人侵 害 , 若 出现侵 害 , 由 刑 第 0条 倘 应对 因 仅 限于证人 本人 , 就造 成 了证 人 的近 亲属 以及与证 人有密切 关 侵 害行为 而遭 受的损 欠加 以补偿 。 这 同时 , 对证 人 本人 因作证 而 应 系 的人 一旦受 到打 击报 复 , 就难 以得 到法律 的有 效保护 , 甚至 陷 可 能遭受 的 济损失 , 如误工 费 、 诸 交通 费 、 餐饮 费等 , 当 予以 应 入求 诉无 门 的尴 尬 境地 。 补偿 。 ( ) 乏全 面 的证 人 受保 护客体 范 围 四 缺 总之 , 刑事 诉讼 中证人 保护制 度 的建 立是 一个复 杂 的工程 , 般来 说 , 人受 保护 的客 体范 围较』 泛 , 证 ‘ 基本 涵盖 了证人 除 了上述完 善对 策外 , 需要 建 有 效 的证人 保护 方式 、 范证 还 规 保 护主 体可 能遭 受 的人 身安 全 、名誉和 财产 利 益。 根据 我 国 人 保护 的运作 程序 等制度 。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保护的思考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保护的思考

证人 出庭作证制度是现代法庭 的基本要求 , 也是保 障
司法公正 的关键 。 但在 司法实践 中, 刑事证人作证难 、 出庭
难一直是 困扰我 国刑事诉讼的一个难题 。 造成这种现象的
原因有很多 , 但其 中最突出的一个原 因在于证人 的权益没 有得 到全面的保护 , 国法律没有 为其提供 良好 的“ 我 作证 环境” 使得证人 的人身安全 、 , 财产 利益 、 精神 权益和法律 安全 往往处于危 险之 中,严 重影响 了我 国刑 事诉 讼 的进
防性保护措施 的保 障 , 这就意 味着 只有当证人实际被打击 报复或者 因作证 已付 出痛苦 代价时 ,法律才予 以保护 、 才 采取救济措施 。这样 的结果很容 易导致证人受到威胁 、 恐
吓、 伤害时求 助无 门, 而同时会导致犯罪人权衡利弊 , 铤而 走险 , 阻止证人 , 以达到有效阻止正常诉 讼的 目的。 ( ) 五 从证人保护制度 的责任 后果方面看 , 证人 保护不 力的责任 规定 不明确 。一旦 对证人 及其近 亲属保护 不到
定 。9 刑法增加 了保护证人 的条款 , 7 填补 了我 国刑事立法
位, 出现伤 害等后 果 , 由谁来 承担保 护不力的责任 , 法律缺
乏明确的追究机制。
二、 国外 的 证 人 保 护 制 度 及 立 法 现 状概 述
( ) 一 国际 社 会 方 面
的空 白。《 刑法》 三百零六 条的有关规定 、 三百零七条 第 第 “ 害作 证罪” 妨 和第 三百零八 条“ 打击报 复证人罪 ” 从刑 法
行。
同时 ,法律只注重保护证人 的人身安全 和名誉 不受侵害 ,
忽视 了对证人 财产权利的保护 , 而证人及其近亲属 的财产

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

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

2013年第2期(总第101期)黑龙江省政法4I,理"-T-部学院学报Jour na l of H e 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 at i ve C adr e C ol l eg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wN O.22013(S um N o.101)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王静(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摘要:证人制度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当今中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仍存在很多问题。

证人不出庭作证,证人作假证,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严重妨害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与此同时,证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人格得不到恰当的尊重,在面临打击报复时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这些现象也是屡见不鲜,因此完善证人制度是中国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保护中图分类号:D F'/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3)02—0119—03一、刑事证人保护的发展概况由于证人恐吓行为的严峻形势,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司法系统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解决如何保护证人的问题。

在立法方面,英国、美国、德国、加拿大、菲律宾、澳大利亚、南非以及我国的台湾都制定了相关的证人保护法。

各个国家在实践中也积累了大量的经验。

国外对于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起步较早,已经有比较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

在实践中,这些国家积累了大量证人保护的经验。

我国对于证人保护起步较晚,因此,学习借鉴外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对于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一)美国的证人保护制度美国是最早制定成文法并实施证人保护的国家。

证人受到恐吓在美国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20世纪之初,尽管美国司法系统已经明确知道,没有证人的合作刑事案件无法正常运行,但是仍忽略了证人的处境。

1938年美国律师协会曾发表过证人状况的调查报告。

只是并没有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证人长期以来成了“被遗忘的灵魂”(t he f or got t e n soul)…,直到70年代,才开始把视线放到证人保护方面。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护


根 据 我 国现 今 的刑 事 诉 讼 程序 设 计 ,控 辩 对抗式庭 审模式 要求控 辩双 方对证 人进 行交叉 询 问 ,法官 居 中裁 判 ,这 对证 人 出庭 作证 提 出了很 高的要求 。然 而 ,我 国证人 出庭作 证 的现状并 不
体范围较为广泛 ,并未受证人范围的限制,而依
未作证 的人 。此 外 ,刑 事 侦查 中的告发 者 和举 报
者 ,即使没有在随后的程序中作证 ,同样被视为 证 人而纳 入保护 范 围。第 二 、证 人保 护往往 包括
了特 殊 的证 人— —被 害 人 以及 “ 污点 证 人 ” 。第
证人保护 制度 ,实现 对证 人的人 身安全 、名誉 和
( .中国刑警学院 ,沈阳 100 ; .云南警官学院,云南 ・ 1 100 2 昆明 602 ; 52 3 3 .成都市 公安 局 ,四川 ・ 成都 6 0 0 ) 10 0
内容摘要:是否做到对证人的有效保护关系到刑事诉讼能否顺 利进行 ,更关乎保障人权和打击 犯罪这一刑事诉 讼职 能的实现。当前,我 国证人保护在保护 的程序 、机构 、范围等方向存在不足 ,为此 ,应明确证 人保护 的对 策和范围 ,建 立专门的证人保护程序 ,完善证人保护的措施 ,明确证人保 护的责任和后果。 关键词 :刑事诉讼 ;证人保护 ;不足;对策 中图分类号 :1 1. 3 ) 5 1 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7.- 5 (0 9 4—8 0 62 -0 7 2 0 )o -6 O一 4

枭 ( 9 5 , ,四川成都人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民警 ,法学学士 ,研究方 向:刑事侦查。 18 一) 男
吴照美 ,等 :论我国刑事诉讼 中的证人保护
就保 护程 序 而言有 两种 :一 种是 证人 保 护机

证人保护计划

证人保护计划证人保护计划是指为了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防止证人受到报复和威胁,从而保证司法机关能够获取证人真实、完整的证言,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的一项制度安排。

证人保护计划的实施是司法公正、社会公平的需要,也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首先,证人保护计划的实施对于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至关重要。

在刑事案件中,一些重大犯罪的证人往往面临着巨大的生命危险和人身威胁。

如果证人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他们将面临被恐吓、被胁迫、甚至被暗杀的危险。

因此,建立健全的证人保护计划,对于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证人保护计划的实施有利于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过程中,证人往往需要提供大量的证言和证据,这些证言和证据往往涉及到证人自身的隐私、财产、家庭等方面的信息。

如果这些信息泄露或者被滥用,将对证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因此,建立健全的证人保护计划,有利于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证人保护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司法机关获取证人真实、完整的证言。

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往往需要依靠证人的证言和证据来确定案件的事实和真相。

如果证人受到威胁、恐吓或者其他不良影响,将会影响证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证言,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因此,建立健全的证人保护计划,有利于司法机关获取证人真实、完整的证言,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

综上所述,证人保护计划的实施对于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有利于司法机关获取证人真实、完整的证言,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证人保护计划的建设和实施,为证人提供更加全面、更加有效的保护,促进司法公正、社会公平的实现。

论新刑诉法背景下的证人保护制度

论新刑诉法背景下的证人保护制度摘要 2012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确立了证人保护制度,但新刑诉法关于证人保护制度的规定尚存在不足,不能充分保障证人作证制度的实现,应予以完善。

关键词新刑诉法证人作证证人保护一、新刑诉法在证人保护制度方面的规定与不足(一)新刑诉法在证人保护制度方面的规定证人证言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证人的出庭对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定罪量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在审判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情况并不乐观,证人出庭作证率低,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刑诉法缺乏对证人保护的系统规定。

今年刑诉法的修订,弥补了证人保护方面的空白,对证人作证方面进行了大幅的修改和完善,形成证人保护制度的体系。

具体来说,新刑诉法从以下几方面对证人保护进行了规定:第一,明确了证人保护的具体措施。

新刑诉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该条款明确了对证人人身安全方面的保护。

第二,明确规定了证人保护机关及证人的申请保护权;新刑诉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三,明确规定了证人作证费用的补偿制度。

新刑诉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及误工损失,应当给予补助。

对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证人保护计划

证人保护计划证人保护计划是指为了保护证人的安全和利益而制定的一项保护措施。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的证言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证人可能涉及到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其他危险因素,因此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护证人的安全,确保其能够安全地作证并不受到威胁和打击。

首先,证人保护计划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保护机制。

这个机制包括对证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保密,采取必要的隐名措施,避免证人的身份暴露在公众和媒体的视线之下。

同时,还需要提供安全的居住环境和生活保障,确保证人及其家人的安全。

此外,还需要配备专门的保护人员,对证人进行全天候的监护和保护,防止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

其次,证人保护计划需要加强对证人的心理疏导和支持。

作为证人可能会面临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折磨,因此需要专业的心理医生和心理疏导师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和支持,帮助其度过这段困难时期,保持良好的心态和精神状态。

另外,证人保护计划还需要加强对证人的法律援助和权益保障。

在涉及到案件的审理和庭审过程中,证人可能需要法律援助和法律保护,确保其在法律程序中的权益不受损害,可以公正地作证并获得法律保障。

最后,证人保护计划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和评估机制。

对于证人保护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效果需要进行定期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确保证人保护计划的有效实施和持续改进。

总之,证人保护计划是一项重要的司法保护措施,对于保护证人的安全和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完善的保护机制,加强心理疏导和支持,保障法律援助和权益保障,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才能真正做到保护证人的安全和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

希望相关部门和机构能够高度重视证人保护工作,不断完善和加强证人保护计划,确保证人的安全和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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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3月14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了总则。法律修改内容反映了对于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其中关于证人的权利做了很大的调整,证人权利难以得到维护和权利没有明确规定,证人作证难,容易遭受打击报复等需要人为保护的合法利益做出了规定。证人所提供的证据是在证据制度中都被应用的最广泛、 最普遍的一种。目前,我国法律对证人的保护,主要是在证人合法权益受侵害以后,带有一 定的滞后性。如何保护证人、由谁来保护、保护的期限、保护的程度如何等等一系列问题都需 要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提出具体可行的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要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询问、质证,才能作为定案根据,因 而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现实却是,案件事实的认定需要证人,而证人却不愿出庭,这一矛 盾日益突出。 证人为何不愿作证?我国证人的保护制度是如何运转的?因此,本文对于新诉讼法中对于刑事证人的权利进行介绍,对于证人人权的保护提出构想。

关键词:新刑诉法;证人;人权;保护 目录 一、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立法不够明确具体 ......................................................................................................... 2

(二)对证人的保护具有滞后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由于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证人不愿出庭的原因分析..................................................................................................... 3 (一)公民法律意识淡薄 ......................................................................................................... 4 (二)恐惧心理 ......................................................................................................................... 4 (三)法律对拒不出庭的人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 ................................................................. 5 (四)对证人缺乏一定的经济补偿 ......................................................................................... 5 (五)其他 三、构建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必要性......................................................................................... 5 四、构建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保护对象确定化 ............................................................................................................. 6

(二)做好事前保护工作,同时完善事后保护 ..................................................................... 6 (三)明确规定保护证人的具体机关及保护措施 ................................................................. 6 (四)完善证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 7 (五)对证人出庭所导致的经济损 失给予补偿 (六)对于应当出庭而拒不出庭的人予以惩罚 五、结语

参考文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致 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立法不够明确具体。目前,我国法律中不乏对证人保护的条款,刑法、刑事诉讼法 及宪法对此都有相关规定, 《宪法》 41 条第 2 款规定: 第 “对于公民的申诉、 控告或者检举, 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刑事诉讼法》第 ” 49 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 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997 年刑法第 307 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 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们可以看出以上这些规定过于笼统,仅仅规定了公检法三机 关应当保护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但如何保护、由谁保护、从何时开始保护等等都没有具体 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 2、对证人的保护具有滞后性。刑法中规定的妨害证人作证罪和打击报复证人罪,其前 提都是证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侵害。 这就意味着法律是证人为此付出惨痛代价后才给予保护 的, 此时的惩罚对证人本人来说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也不能让他们完全恢复至被侵害前的状 态,受到的痛苦无法彻底消除。这种保护具有明显的滞后性。笔者认为真正的保护措施应该 在侵害事实没有发生之前实施。 3、由于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明确的责任分工,而且没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不知如何保护证人、不知从何时开始保护,而且,三机关可能会出 现互相推诿的情况,致使证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证人不愿出庭的原因分析 1、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都有作证的义务。但许多人并不知道此项义务。有些人即使知道,也知道不作证不会有什么 惩罚,所以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而拒绝作证。 2、恐惧心理,害怕自己或亲属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侵害。这是证人不愿出庭的 关键原因。刑事案件往往事关重大,证人及其近亲属很可能受到打击报复。我国刑事知道中 有 “打击报复证人罪” 不容置疑, , 这一规定对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有一定作用, 但这些惩罚具有明显的滞后性, 这不能消除证人的后顾之忧。 法律对证人没有很好的保护措 施,致使许多人作证之后遭到打击报复,所以有些人就选择逃避、拒绝出庭。 3、法律对拒不出庭的人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没有规定拒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的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使证人可以随意的选择出庭或不出庭。 4、 对证人缺乏一定的经济补偿。 虽然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 但在这个物质经济时代, 没有一定的利益驱动,很难使证人自愿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必然会影响自己的工作,也 会因为出庭而花费一些相关的费用,如交通费、生 活费、住宿费等。刑事诉讼理论界虽然认 为应该给证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但立法中却没有任何体现。在市场经济体系下,证人选择是 否出庭,成了一个利益权衡的过程。趋利避害是人之天性,没有一定的利益,而且还有一定 的风险,证人拒绝作证自然就成了明智的选择。 5、除以上主要原因外,还有其他原因,譬如:忙于工作、不愿进法庭、怜悯犯罪嫌疑 人等等原因。 总之, 笔者认为, 证人不愿出庭主要还是出于恐惧心理, 害怕遭到打击报复。 究其原因, 我国证人保护制度不够完善、立法执法苍白无力,对证人缺乏有力的保护。构建证人保护制 度迫在眉睫, 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立法, 同时针对我国现状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证人保护制度。 三、对证人缺乏一定的经济补偿 证据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手段、 是当事 人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与教育的有效工具。在刑事诉讼中, 证人证言有以下作用: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案件有关事实,为调查、侦查提供线索,为进一 步取得其他证据提供帮助;与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辩解相比,证人证言 客观性较强,证明力较强。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质 证来分清证人证言的真假。 另外证人在法庭这样一个神圣而庄严的场所作证, 可以使其内心 受到某种严肃的压力,从而促使其说真话,基于此种理由证人必须出庭作证。 但我国的 实际情况却不容乐观。我国证人出庭率非常低,是因为国民素质都不高吗?当然不是。笔者 看来,证人拒绝出庭的主要原因是我国证人保护制度不够完善,证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趋利避害是人之天性,证人出庭作证前,往往会从作证对案件的影响 力、作证行为对自己的利弊等方面进行权衡,然后自由选择是否出庭作证。由此,就形成了 我国证人出庭率只有 10%的现象。 如果证人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必然引起出庭率下降,使大量案件得不到公正审判,庭 审书面化、形式化,最终不利于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破坏了社会秩序和损害了公共利益。 笔者认为,要想根治这种现象,应从其根源上找出治理办法,即找出如何保护证人的合法权 益、使证人消除恐惧心理的措施。

四、构建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建议 国外的证人保护制度非常成熟,美国、新加 坡、德国等国家都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而我国现有的证人保护制度多是宣示性的规定,缺 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实施的效果也不甚理想。在我国要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必须从其人身 权利、 财产权利等各个方面消除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 从法律上为证人的安全提供一个保障。 根据我国现实司法实践情况、借鉴国外的证人保护制度,为解决证人保护工作滞后、缺乏可 操作性的司法难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保护对象确定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49 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该条规定证人及其近亲属是我国法律明确保护 的对象,只是对保护证人的范围作了一个简单的规定。在实践中,保护的范围过于狭隘,存 在许多弊端。 证人的保护不仅要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 而且应该将对其财产安全 的保护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行为人为打击报复证人,可谓是无所不用其极,采用各种各样 的报复手段以达其泄愤之目的。 有些行为人会直接对证人及其亲属采取人身伤害, 或是绑架 威胁,或是故意伤害等等手段,但更多的是对证人的财产予以毁坏。 我国法律有对证人及其 亲属的安全保障做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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