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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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药储备管理办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药储备管理办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99]京经生字第459号、京财工[1999]161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1999.11.10【实施日期】1999.11.1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5月28日实施日期:2001年5月28日)修订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业:为了进一步完善医药器械管理工作,按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医药(1999)544号文件精神,经北京市医药储备联席小组讨论,我们修订了《北京市药品医疗器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经领导同志审核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药品医疗器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9年11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药械)的管理,确保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时药械的及时、有效供应,维护首都的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3号)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印发《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国经贸医药〔1999〕544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药储备是政府职能。

根据国家建立中央与地方两级医药储备制度的要求,北京市设立市级医药储备制度。

第三条医药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偿调拨的原则,以保证储备资金的安全、保值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级医药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及承担医药储备的企业。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北京市医药储备工作在北京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由北京市医药储备联席小组(名单见附件)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北京市医药储备联席小组确定由北京市医药管理局具体负责北京市的医药储备工作。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0)京卫公字第100号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单位: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138号通知印发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即转发给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一九九零年二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节选摘抄)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第一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停薪留职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区(县)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到集体单位工作,并由集体单位开支工资的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以及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情况简介

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情况简介

在临床医学领域,资助项目涵盖了肿瘤、心血管 、神经科学等多个方向,取得了一批具有国际影 响力的研究成果,如新型肿瘤免疫治疗方法的研 发、心血管疾病的早期预警和干预策略等。
在公共卫生领域,资助项目关注重大传染病防控 、环境健康等领域,为政府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 ,如新冠疫情防控策略的制定等。
资助项目的社会影响与价值
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 金情况简介
目录
• 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概述 • 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的申请与评审 • 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的资助项目与成果
目录
• 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的监督与评估 • 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的未来发展计划
01
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概 述
基金的设立与宗旨
设立背景
为了促进首都医学的科技创新和成果 转化,提高北京市整体医疗水平,首 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应运而生。
基金的未来资助重点与方向
资助重点
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将重点关注重大 疾病防治、中医药现代化、生物医药前 沿技术等领域,加大对原创性、基础性 研究的支持力度,鼓励跨学科、跨领域 的合作研究。
VS
资助方向
基金将分为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和国 际合作项目等不同类别,针对不同层次和 类型的项目提供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
05
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的 未来发展计划
基金的发展战略与目标
发展战略
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将坚持创新驱动、质量优先、协同发展、开放共享的原 则,致力于提升首都医学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目标
在未来五年内,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将重点支持具有前瞻性、引领性的医学 科技创新项目,培育和引进高水平的医学科技人才,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医 学科技创新中心。
首医基金的资助项目不仅取得 了显著的学术成果,还产生了

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项目

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项目

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项目申报书(试行)项目名称:专业类别:中医()西医()项目类型:重点攻关()自主创新()普及应用()青年项目()滚动项目:是()否()转化项目: 是( ) 否()申报单位: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起止年限:20年月至20年月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0一五年三月填写说明1.本申报书由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组织填写。

2.本申报书各项内容应符合本次《申报指南》要求,实事求是地填写。

3.项目经费预算应当按照《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编写。

4.本申报书中所有栏目均需填写,凡无内容填写的栏目,请用“无”表示。

第一次出现外文名词时,请注明中文全称和缩写,再出现同一词时可以使用缩写。

5.本申报书中的“投入人月数”指:项目满月度工作量人员数。

(例如:有5人参加该项目,其中2人工作量为10个月,3人工作量为15个月,则投入人月数为:2×10+3×15=65)6.本申报书需进行网上填报和书面报送。

网上填报:项目申请人需按照单位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项目负责人申报系统”(网址:)填写本申报书,对所填内容确认完整无误后,提交至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书面报送:申报单位统一将完成网上填报的申报书进行在线打印并上报。

书面材料字体统一使用宋体小四,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白色纸质封面),正本一式一份。

正本内容应与网上填报的申报书内容一致。

项目信息表一、立题依据(限2000-3000字,附主要参考文献目录)1.研究目的与意义2.国内外研究现状3.本研究团队与本项目直接相关的前期研究基础二、研究目标与内容1.研究目标2.研究内容(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难点和问题)3.特色与创新点三、研究方案1.研究对象2.研究方法3.技术路线4.统计方法5.质量控制措施四、工作基础与条件1.申请人近五年研究经历及成果(请填写下表)2.项目组成员近五年研究经历及成果3.单位科研条件及保障措施五、研究进度与考核指标六、预期成果与评价指标1.主要技术指标:包括新技术(含预防、诊断或治疗等)、新产品(含药品、医疗器械、院内制剂等)、计算机软件、新方法、技术标准(含临床路径、技术规范或操作指南等)、专利(含授- 8 -权或受理)、论文、专著等。

北京市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课题经费管理办法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科研课题在推动北京市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的进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而课题经费的管理则是保障课题研究顺利进行、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的关键环节。

为了规范北京市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科研工作的质量和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北京市课题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市级财政拨款:这是课题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由北京市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各类科研课题的开展。

2、单位自筹资金:承担课题的单位通过自身的资金积累、业务收入等渠道筹集的资金,用于补充课题经费的不足。

3、社会捐赠:来自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的捐赠资金,用于特定课题的研究。

4、其他合法渠道:如课题成果的转化收益、合作研究中的资金投入等。

二、经费使用原则1、专款专用原则:课题经费必须严格按照课题研究的目标和任务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2、合理合规原则: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财务制度、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3、经济高效原则:在保证课题研究质量的前提下,尽量节约经费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经费支出范围1、设备费:用于购置课题研究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装置等。

2、材料费:包括实验材料、试剂、药品、办公用品等的购置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支付给外单位进行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的费用。

4、燃料动力费: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5、差旅费:课题组成员因开展研究工作而发生的差旅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

6、会议费:组织召开与课题研究相关的会议所产生的费用,如场地租赁、会议资料等。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于出版课题研究成果、购买文献资料、支付专利申请及维护等费用。

9、劳务费:支付给参与课题研究的临时聘用人员、研究生等的劳务费用。

10、专家咨询费:向专家咨询课题相关问题所支付的费用。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预[2002]1831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预[2002]1831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预[2002]1831号)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一级部门预算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市级项目申报文本(范本)》,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一: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二:北京市市级项目申报文本(范本)(略)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一日附件一: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按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专项资金类项目。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项目。

(二)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

主要包括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大型活动、社会保障补助和其他等项目。

大型修缮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需要对其危险性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修缮和大型专业设备修理等项目。

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项目预算评审

精品文档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项目预算评审培训资料北京市卫生局二O 一二年八月精品文档目录1.会议议程...................................... (0 )2.2011-2012 年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项目经费预算评审工作安排 (1)3.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项目预算申报书(样式)•• ( 3 )4.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签稿)•• (26)精品文档会议议程时间:2012 年8 月23 日下午1:30-5:00地点:北京大学医学部会议中心主持人:北京市卫生局科教处副处长宋玫议程:一、2011-2012 年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项目经费预算评审工作安排二、经费预算评审原则、评审要求及答疑三、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申报中的经验及问题2011-2012年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项目经费预算评审工作安排SnH3n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北京医学教育协会学术部王月香、张碧山63026103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项目预算申报书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公章):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项目负责人(签章):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签章):预算编制人(签章):项目预算期间:年月至年月编制日期:年月日北京市卫生局2012.8.承诺书本项目预算申报书的编制是在认真阅读理解相关国家、北京市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及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按程序和规定编制的。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本项目负责人保证预算申报书各项内容真实、客观,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年月日财务部门负责人(签章):______________年月日项目负责人(签章):_______________年月日项目基本情况表表注:1.组织机构代码指企事业单位国家标准代码,无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填写“000000000 ”;2. 单位名称、单位公章名称及单位开户名称必须一致,如有开户名称不一致等特殊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提供证明文件。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科条发[2002]27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涉及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课题)经费是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拨付的市财政经费。

项目(课题)经费由市科委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项目(课题)经费的资助方式分为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

成本补偿式是指对受资助项目(课题)的成本费用进行补偿的资助方式;定额补助式是指对受资助项目(课题)提供固定数额经费的资助方式,如新产品补助、贷款贴息等。

第五条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科学立项、择优支持、公正透明的原则。

项目(课题)经费的申请和使用,应当勤俭节约、专款专用,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更大的效益。

第六条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实行专家论证(中介评估)和政府主管部门决策相结合的审批机制。

加强经费来源预算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支出预算体系。

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课题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计划管理费和课题研究费。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市财政局是项目(课题)经费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确定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原则;2.审核、批复年度项目(课题)经费预算;3.检查、监督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和执行情况;4.考核项目(课题)经费执行的绩效。

第八条市科委是项目(课题)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 确定项目(课题)经费的支持方向;2. 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进行审核、评估;3.编制年度项目(课题)经费的总预算和总决算;4.按任务书的进度拨付项目(课题)经费;5.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项目预算评审

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项目预算评审培训资料北京市卫生局二O一二年八月目录1. 会议议程 02. 2020-2021年首都卫生开展科研专项项目经费预算评审任务布置 (1)3. 首都卫生开展科研专项项目预算申报书〔样式〕 (3)4. 首都卫生开展科研专项资金管理方法〔会签稿〕 (26)会议议程时间:2012年8月23日下午1:30-5:00地点:北京大学医学部会议中心掌管人:北京市卫生局科教处副处长宋玫议程:一、2020-2021年首都卫生开展科研专项项目经费预算评审任务布置二、经费预算评审原那么、评审要求及答疑三、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申报中的阅历及效果首都卫生开展科研专项项目预算申报书项目称号:项目承当单位〔公章〕:项目承当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项目担任人〔签章〕:项目承当单位财务部门担任人〔签章〕:预算编制人〔签章〕:项目预算时期:年月至年月编制日期:年月日北京市卫生局2021.8.承诺书本项目预算申报书的编制是在仔细阅读了解相关国度、北京市科技方案经费管理方法及首都卫生开展科研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基础上,按顺序和规则编制的。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部门担任人、本项目担任人保证预算申报书各项内容真实、客观,并承当由此惹起的相关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财务部门担任人〔签章〕:年月日项目担任人〔签章〕:年月日项目基本状况表表1注:1. 组织机构代码指企事业单位国度规范代码,无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填写〝000000000〞;2. 单位称号、单位公章称号及单位开户称号必需分歧,如有开户称号不分歧等特殊状况,项目承当单位必需提供证明文件。

项目组成员基本状况表表2 项目编号:项目称号:填表说明:1. 职称分类:A、正初级B、副初级C、中级D、初级E、其他;2. 人员分类:A、项目担任人B、项目主干C、其他研讨人员;3. 能否有工资性支出:Y、是N、否;4. 项目固定研讨人员需填写人员明细。

首都卫生开展科研专项项目预算总表表3项目编号:项目称号:金额单位:万元——第一承当单位表3-2项目编号:项目称号:金额单位:万元——其他参与单位1表3-3 项目编号:项目称号:金额单位:万元——其他参与单位2表3-4 项目编号:项目称号:金额单位:万元首都卫生开展科研专项项目预算说明书首都卫生开展科研专项项目自筹经费来源证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全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提供__________万元的配套资金,资金来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从承当单位取得的资助2.从其他渠道取得的资助〕。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6.12•【字号】京财社[2012]1035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社[2012]1035号)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局,海淀公共委,市属各医院: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卫生部《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和《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以下简称《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现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及相关政策,对部分内容进行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预算管理(一)医院的一切财务收支、经济业务等必须进行统一核算,所有收入和支出须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二)医院应根据公立医院改革要求,逐步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实现全过程绩效控制和管理。

二、收支管理及成本核算(一)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医院须将食堂的收支内容纳入医院会计总账核算。

医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食堂业务进行二级核算,按月并账,根据食堂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在会计总账“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其他收入”、“其他支出”等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外包食堂所收取的管理费应纳入其他收入中其他项目核算。

(二)医院应当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同时,按月根据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在医院“大账”中对基建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套并入的在建工程数据。

(三)医院各项支出须按照财政部及本市相关规定中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进行明细核算,重点加强因公出国(境)费用、会议培训费、车辆购置和运行维护费及公务接待费等信息公开项目的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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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9.07•【字号】京财文[2012]2238号•【施行日期】2012.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文[2012]2238号)各区县财政局、各卫生相关单位:为促进首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全面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加强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的经费管理,结合本市医疗卫生科研工作实际情况,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共同制定了《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二○一二年九月七日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根据北京市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市属医学科研院所、市和区县卫生机构、受托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条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

包括市财政专项经费拨款和配套资金。

配套资金包括单位的自有资金,以及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资金等。

非全额拨款单位应安排不少于市财政专项经费的30%作为配套资金。

第四条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突出重点,分类支持。

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针对本市卫生行业发展中的关键、瓶颈问题,重点支持医疗卫生领域的培育性、实用性和应急性的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培育优势前沿技术,研发适宜技术,促进科技成果普及应用,培养科技人才。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需求定位、指南引领、专家评审、政府决策、单位负责、项目负责人使用、受托机构监督评价的管理模式,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纳入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预算和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考核评价,追踪问效。

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做出合理、客观评价,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负责审核并批复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的预算和决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经费支持方向和经费管理办法,并负责落实经费管理制度,组织编报项目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根据批复的预算拨付项目经费,负责组织经费自查、经费审计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按照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对项目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负责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并报送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

(三)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四)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单位科研与财务管理制度,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接受并积极配合做好项目经费审计、评估、验收、绩效考评等工作,及时报告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六)负责有关财务文件的归档保存。

第三章支出范围第七条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必须用于资助项目的研究和管理工作,其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试验、数据处理与分析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办公消耗(包括办公用品、水、电、气、暖等)、档案管理、经费审计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持。

按照项目承担单位实际收到首发专项资金总额的5%核定。

(十二)其他费用: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

第八条专项管理费:是指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受托机构为组织项目而进行的论证、培训、专家评审、年度评估、结题验收及绩效考评等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的费用。

专项管理费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市财政局核定。

第四章预算编制与审批第九条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实行预算制度。

项目经费预算应当根据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有效性等原则,进行科学、合理地编制。

第十条项目经费预算原则上应包括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指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包括市财政专项经费和配套经费。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制,不得增设其他支出科目。

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不同渠道的资金。

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一条项目经费预算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会同项目负责人共同编制。

第十二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编报的项目经费预算进行专项评审,专项评审通过后纳入部门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项目经费预算经市财政部门批复后,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进度进行拨付。

延续项目应根据业务检查和经费检查结果,确定后续经费的拨付。

第五章预算执行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须严格执行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

确有必要调整的,应由项目承担单位会同负责人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并落实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内部监督与管理,严格办理项目经费的支出手续,对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实行决算报告制度,分为年度决算和总决算。

决算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会同项目负责人共同编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项目期满后三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会同项目负责人及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结题验收依次经过财务审计、财务验收和任务验收。

财务验收是项目任务验收的前提,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通过结题验收的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项目结余经费全额收回原渠道。

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在研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结余资金管理参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项目因故终止,由项目承担单位会同项目负责人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项目支出科目预算执行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调整申请,报市卫生局审核批准,市卫生局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原则上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工作。

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或受托机构对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检查或评估结果将作为项目调整、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受托机构应当根据《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和本办法的规定,严格规范检查或评估行为。

对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违规行为,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权抵制,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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