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契约自由原则的演变与发展契
契约理论详解

大的利益
契约的分类:
1
完全契约与不完全 契约:
完全契约:缔约双 方对契约条款产生 争议时,第三方能够 强制其执行. 不完全契约:又称” 完整的不完全契约”
2
显形契约与隐性契 约: 隐性契约又称默认 契约,是用以阐述 雇主 和雇员之间 各种书面的心照不 宣的复杂协议的契 约.
3
自我履约协议和第 三方履行契约: 自我履约就是契约 不会由政府或第三 方来强制执行; 当契约的自我履约 机制失效时,即引 入来自契约外的第 三方的干预
交易完成后 契约终止
古典契约
标准化的契约
法院裁决 自动履行机制
局限性
忽视了经济外部性问题 忽视了垄断问题 强调契约当事人之间的自由选择 和平等地位 强调契约的个别性
新古典契约理论
古典契约 新古典 契约 现代契约
瓦尔拉斯的卖者喊价模型
埃奇沃斯的重定契约理论
阿罗——德布鲁范式
实质:企业与个人都能 满足自身目标的最大化而处 于均衡的状态之中,市场机 制是实现这个目标的保证。 卖者喊价机制 (tatonnement):是实现交 易或有效契约的一种预备性 价格价格或数量调整过程。
新产权理论
通过某种机制来保护事前的投资 激励,称为新产权派
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契约理论的形象描述
前者聘用后者代表他们履行某些服务 后者行为影响到前者的福利 委托人 现实生活中的例子: 股东与经理 老板与雇员 发现的问题 1、显性与隐性 代理人
中国历史语境下关于契约自由的几点思考

3
契约自由在中国历史中的意义
契约自由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繁荣,推动了社会的 发展和进步。
对未来契约自由的展望与建议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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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保障契约自由的合法性和公正
性。
推进市场化改革
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促进 市场经济的自由化和规范化。
契约自由的内涵
包括缔约自由、内容自由和方式 自由。
中国历史语境下的契约自由
传统观念的影响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强调诚信 、道义和人际关系的重要性,对 契约自由的理解和运用受到一定
影响。
法律制度的规定
中国法律制度对契约自由有明确的 规定,保障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契 约时的合法权益。
社会实践的体现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契约自由在 中国社会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成 为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了契约自由的发展。
03
契约自由在中国近现代社会的 演变
近现代契约制度的形成与完善
契约制度的引入
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契约制度逐渐传入中国。
契约制度的初步建立
清末民初时期,中国开始建立现代契约制度,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 要。
契约制度的完善
新中国成立后,契约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古代契约自由的局限性
法律限制
古代的契约制度受到法律的严格 限制,许多契约行为需要经过官 府批准或公证,否则可能被认为
是无效的。
社会观念限制
古代社会普遍存在着“重义轻利 ”的观念,对于追求利益的行为 往往持批评态度,这也限制了契
约自由的发展。
契约理论详解

契约原则
3.自由原则
5.互利性原则 4.理性原则
契约的功能:
契约的功能
维护缔约双方或多方的合作, 鼓励缔约方在恪守承诺,承担 责任的前提下谋求新的更为远 大的利益
契约的分类:
1
2
3
完全契约与不完全 契约:
完全契约:缔约双 方对契约条款产生 争议时,第三方能够 强制其执行. 不完全契约:又称” 完整的不完全契约”
L0 K0
y3 K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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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埃奇沃思盒状图
K0 L0
交换(也就是商品的 分配)的一般均衡的 条件是:
要生产者追求产量最 大化,最终总会处于 契约曲线上。
新古典契约的特征
现代企业理论的应用
古典契约理论
新古典契约理论
现代契约理论
古典契约理论 古典契约
新古典 现代契约
契约
当事人只有 两方
追求个人利 益最大化
交易完成后 契约终止
古典契约
标准化的契约
古典契约理论 的基本特征
契约的完全自由选择性 契约是个别的、不连续的 契约的即时性
法院裁决
自动履行机制
局限性
忽视了经济外部性问题 忽视了垄断问题 强调契约当事人之间的自由选择 和平等地位
非对称信息
隐藏行动 当事人的行动不为人知
内生的非对称信息
契约签订以后,其他 人无法观察的,事后 也无法推测的行为
西方契约论的历史演变及其现代影响

西方契约论的历史演变及其现代影响
契约论是指以契约为基础的社会理论,其思想最早起源于古希腊,例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学中就包含契约元素。
然而,西方契约论的发展始于17世纪初期英国的社会政治变革,当时契约论作为一种政治理论流行开来,主张国家的合法性源于人民间的契约。
英国作家霍布斯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私、暴力和无序的,所以必须通过社会契约来创造一个合法且稳定的政治秩序。
随后,洛克则强调人民应该享有天然权利,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维护这些权利,而这些权利可以通过契约来实现并承认。
18世纪法国的孟德斯鸠认为政府权力应该在不同的机构之间
进行分配,同时要避免政府与人民之间的任何契约,以免损害个人自由。
近现代契约论的发展则强调市场契约在经济中的重要性,主张市场在不受干扰的条件下能够实现最优的资源配置。
在现代职业发展、婚姻和家庭以及商业合作等领域,契约也被广泛运用,成为社会关系建立的基础,具有重要的现代影响。
论西方国家起源观之社会契约学说的发展与演变

期末论文论西方国家起源观之社会契约学说的发展与演变论西方国家起源观之社会契约学说的发展与演变摘要:国家起源学说是国家理论的重要内容,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国家起源观。
社会契约论就是认为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的学说。
该学说不仅是最为重要影响最大的国家起源理论,而且堪称西方主流政治思想。
从古希腊的伊壁鸠鲁到当代的道德哲学家罗尔斯,契约论一直在不断地发展和演变中。
关键字:国家起源社会契约论发展及演变对后世的影响一、社会契约学说的起源与发展关于国家的起源,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观点,如古希腊时期柏拉图的社会分工国家起源论,亚里士多德的国家自然发生论,中世纪的神权起源观等。
在众多说法中,社会契约论不仅是最为重要的国家起源理论,而且堪称是16世纪以来在西方主流政治思想。
它的兴起与西方的七月文化传统、与西方的社会变革,特别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日益发展的契约经济有着密切联系。
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原本由社会成员的同意或契约缔结而成。
从古希腊的伊壁鸠鲁到当代非神学新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罗尔斯,历代都不乏倡导契约论的学者。
本文将从不同时期不同学者对于国家起源的社会契约论的观点进行介绍和分析。
马克思曾经说过:“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间的契约,起源于[社会契约],这一观点就是伊壁鸠鲁最先提出来的。
”[1]古希腊学者伊壁鸠鲁曾多次论证,国家是人们相互缔结契约的结果,他说:“渊源于自然的正义是关于利益的契约,其目的在于避免人们彼此伤害和受害。
”[2]伊壁鸠鲁在这里强调了公正不是某一个自身存在的东西,而是存在与人们的相互交往中,成为一种契约,是人们为了确保相互间的安全,克服相互间的恐惧,避免相互间的损害而订立的。
伊壁鸠鲁的政治观点为近代革命的“社会契约论”提供了启蒙材料。
中世纪以后,西方社会以文艺复兴运动为先导,开始了全民的思想启蒙运动,而荷兰资产阶级革命是近代启蒙运动最早的制度性尝试。
这场在欧洲历史上建立了第一个资产阶级国家的革命运动中诞生了两位启蒙思想家——格劳修斯和斯宾诺莎,他们以近代国家和法律观念为基础,以自然法为武器,详细论述了近代主权国家产生的合理性。
简论合同法实践中的契约自由

简论合同法实践中的契约自由发表时间:2010-10-12T09:11:08.780Z 来源:《魅力中国》2010年8月第2期供稿作者:万德松[导读] 契约自由理论在合同法领域中是一个根本性的理论问题,契约自由从来都被看作合同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万德松(河北医科大学社科部河北石家庄 050000)中图分类号:DF418 文献标识码:A契约自由理论在合同法领域中是一个根本性的理论问题,契约自由从来都被看作合同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
作为原则的契约自由更多地被表述为:是否缔约,与谁缔约,缔约的内容及形式由缔约人自己决定不受强制干预,仅此而已。
其实对于契约自由的这种理解,远未达到应有的深度。
一、契约自由的渊源探讨契约自由的一个重要理论渊源就是在启蒙运动中兴起的人文主义伦理思想,该思想所包含的对人的自由与权利观的尊重,在契约自由原则中得到彻底的贯彻。
在契约自由原则确立后,契约自由所包含的自由、平等、权利、义务、责任等价值也得到了法律的尊重。
这是人文主义伦理思想中关于天赋人权、人人都有自由追求幸福和财富的权利在契约法领域的进一步发展和具体化。
在近代私法中契约自由是与所有权绝对、过错责任并列的三大原则之一。
德国学者海因·科茨指出:“私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其自我发展的权利。
契约自由为一般行为自由的组成部分……是一种灵活的工具,它不断自我调节,以适应新的目标。
它也是自由经济不可或缺的一个特征。
它使私人企业成为可能,并鼓励人们负责任地建立经济关系。
因此,契约自由在整个私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核心作用”1。
可见契约自由是意思自治理论在契约法上的体现。
契约自由思想作为反映商品经济法治化的内在需求,并不是近代才有的,它可追溯至罗马法时期,是自罗马法时期(约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6世纪中叶)开始,经过长期的演进的结果。
“罗马法史可以说是一部契约自由思想由不成熟到逐步成熟的生成发展史。
”2据考证在《法学阶梯》一书中,就已包含了现代契约自由的部分思想,其中意思自由与形式自由构筑了罗马法中契约自由的基本内涵。
解析“契约自由”(彭亚楠)
解析“契约自由”彭亚楠上传时间:2001-7-30一、何谓契约自由契约法在本世纪的发展历程,往往被描述为契约自由一步步走向衰落的过程[1],甚至有学者提出契约自由已经“丧失”了[2]。
在探讨“契约自由是否衰落”之前,首先应当注意到的是,我们甚至对“何谓契约自由”还尚未达成一致,这一点集中体现在对现代社会中大量涌现的“格式契约”的评价上。
一种观点认为,格式契约损害了契约自由[3],因为就契约而言,真正的自由要求缔约双方之间大体上平等[4],而格式契约中当事人双方经济实力的不平等导致了契约自由的实质丧失[5];另一种观点则认 袷狡踉嫉某鱿终 瞧踉甲杂傻牟 铮 叶愿袷狡踉继蹩畹南拗萍扒啃薪谜 潘鸷α似踉甲杂?script>WriteZhu('6');。
更加混乱的是,那些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也往往同时认为国家对格式契约的干预也限制了契约自由,他们在一方面抨击格式契约对契约自由的损害的同时,又由衷地赞赏国家介入契约内容而带来的契约自由的衰落,这样,在他们眼里,完全相反的两种现象似乎都成了契约自由的“杀手”[7]。
为了叙述的方便,此处笔者姑且将第一种观点称为“实质自由说”,第二种观点称为“形式自由说”。
这两种立场看似对立,但各自所云“契约自由”的指称是同一的吗?契约自由通常被认为包括“是否缔约的自由,与谁缔约的自由以及决定契约内容和形式的自由”[8]。
但如果不对这几种自由加以理论上的甄别,那么类似“实质自由说”和“形式自由说”这样的语词纠葛就会不断发生。
“实质自由说”与“形式自由说”所关注的是“决定契约内容的自由”,两者的区别在于对“契约自由的主体”认同不一致:实质自由说认为契约自由是指契约当事人每一方所享有的自由,即“个体自由”,这样,不仅来自契约关系以外的强制构成对契约自由的威胁,而且来自契约内部,即当事人另一方的强制也被算做对契约自由的损害;而形式自由说则认为契约自由是指契约当事人各方全体所享有的自由,即“整体自由”,自由主体不是一方当事人,而是当事人的总和,这样,契约当事人内部的任何互动都不再被认为是对契约自由的损害,强制只来源于外界。
西方契约论的历史演变及其现代影响
(1中 国矿业 大 学文 法学 院 江 苏 ・ 州 2 10 ; 【】 徐 2 0 0 【】 国矿 业大 学科 学技 术 处 江 苏・ 州 2 1 0 ) 2中 徐 2 0 0
中 图分 类 号 : 1 7 K 0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 7 9 ( 0 )9 0 2 0 17 — 842 1 2 — 7— 2 0
形 态 , 约 观念 并 不 发 达 。 契 22 社 会 契 约 论 的发 展 繁 荣 时 期 : 布 斯 、 克 、 梭 - 霍 洛 卢
1 7世纪至 1 世纪是社会契约论的繁荣时期 , 8 这和 当时 的社会背景有密不可分 的关 系。这 一时期 由于资本主义迅 猛发展 , 资产阶级和封建势力产生对抗 , 了反对封建神学 为 思想 , 并且在理论上论证资产阶级专政的必然性 , 契约论开 始作 为一种社会政治思想 ( 资产 阶级对抗封建阶级的理论
对于西方政 治哲学和政治社会影响 巨大。我们反思 “ 社会 契 约论” 的历史发展过程 , 无疑有着 两大意 义 : 一是厘清 “ 社会 契约论” 在不 同时代 的特征及 内容 ; 二是辩 证地看 待“ 社会
契 约 论 ” 汲 取 其精 华 , 我所 用 。 , 为
蒙材料 , 但是 , 整体来说 , 古希腊 , 在 契约思想 还是处在胚胎
1契 约 的概 念
契 约 的 的 ,
是经济生活中契约关系的反映。系统 的、 以法律形式 固定下 来 的契约概念首先是在罗马法 中出现的 : 契约“ 是由于双方 意 思 一 致 而 产生 相 互 间 法 律关 系 的一 种 约 定 ” 。
为 , 自然状态下 , 在 由于人 的利 己本 性和对名利无休止 的追
何为私法三原则及其发展趋势
何为私法三原则及其发展趋势已有212 次阅读2007-3-17 09:33摘要:谈到私法三原则,不得不说一下罗马法这部在当时伟大的法律。
古代罗马因其特定的历史条件,商品经济一度相当发达,产生了古罗马调整私人财产关系的发达的私法。
近代私法的很多原则、理念以至制度都能从罗马法中找到其产生、形成的渊源(三大原则的产生也不例外),它们都是导源于罗马法的。
罗马私法在法律发展史上的创举在于:确定了签订合同的自由权(契约自由)和民事责任制度等,以高度抽象的方法使商品经济关系在法律上寻找到了适当的表现形式,罗马法孕育了私法三大原则的思想和精神。
但是真正成就或直接确立私法三原则却在近代欧洲。
近代欧洲国家吸收共同的文化陈果,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复兴和发展了私法。
这些国家,尽管存在各自的立法政策的一些差别,但是由于共同承继了罗马私法传统价值观,同时又共同接受了欧洲启蒙思想的影响,在法律上要求贯彻个人主义和权利本位的主流思潮,从而形成了一套共同的较为稳定的法律价值观,并且以不同层次的法律原则表现出来,确立了所有权绝对尊重、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如此根深蒂固,成为之后西方社会对私法的一般理解。
关键词:私法三原则所有权绝对尊重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私法原则的发展修正一、何为私法三原则所有权绝对尊重,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是私法的三大原则,这三大原则如此根深蒂固,解除人之身份、地位束缚,把人抽象化为平等的存在,从而有利于国家法律一体保护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而三大原则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崇尚自由平等的民众的心理需要,逐渐成为私法领域的三大支柱。
(1 )所有权绝对尊重所有权绝对尊重是“自由”观念的直接延伸。
自然法学派认为,人生来就有自由,财产的安全和反抗压迫的权利。
财产的安全是个人自由的直接基础或重要内容,所以个人自由必要求个人财产的安全,而真正的的财产安全是维护个人所有权。
这是与当时正处于资本主义社会初期,奉行“自由平等”观念,个人主义盛行的时代背景对应的。
契约自由思想的起源-最新文档资料
契约自由思想的起源所有权绝对、过错责任和契约自由为近代私法的三大原则,而契约自由又是私法自治(意思自治)的核心部分。
契约自由原则是与古典契约理论同步而生的,契约自由是古典契约理论的核心。
通说认为,古典契约理论是在18、19 世纪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契约理论。
但是,考察契约理论的起源则要追溯到更早的时代,学者认为,在罗马法中,就已经有了契约自由思想,确切一点说,契约自由思想早在罗马古典法时期(约公元前3 世纪至公元前2世纪)就已形成。
并在公元六世纪东罗马皇帝优士丁尼编纂的《民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阐述。
[1]、契约自由思想的产生罗马社会早期并无契约自由的观念,甚至连契约概念的表述也是极为原始的。
契约自由思想的形成应当归功于罗马万民法的发展,优士丁尼在其编纂的《法学阶梯》中就曾明确指出:“几乎全部契约,如买卖、租赁、合伙、寄存、可以实物偿还的借贷以及其他等等,都起源于万民法。
” [2] 这里的全部契约并非是指罗马历史上出现过的所有契约形式,而是专门针对古典法时期出现的诺成契约(contractus consensu )而言的,因为买卖、合伙、租赁等在《法学阶梯》中恰恰是诺成契约的具体分类。
从罗马契约制度的演进过程来看,自摆脱了原始的耐克逊形式,把契约作为债的主要发生依据之后。
罗马法的契约先后经历了口头契约、文书契约、要物契约和诺成契约四种形式。
其中前两种称要式契约,属市民法调整范畴,后两种称略式契约,是万民法的产物。
虽然四种契约在契约效力问题上,都承认当事人间的合意是一个不可缺少的因素,但由市民法和万民法的不同特点所决定,合意在这四种契约中所处的地位并不完全相同。
市民法对一切要式行为均需采取特定的仪式或形式方为有效。
要式口契,作为需提出询问并听取回答的口头契约,提问和回答应当严格按照“誓约( sponsio )”的程序进行。
而文书契约的缔结,虽然不再要求当事人双方像要式口约那样采取“一问一答”的方法进行,但当事人合意的内容只有载入各自的家庭收支簿并取得债务人的认同后,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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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契约自由原则的演变与发展内容提要:契约自由作为一种思想早在罗马法时期就已经产生了,而契约自由作为一项原则予以确立则是十九世纪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的事情。
作为资产阶级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契约自由原则对后世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二十世纪后,随着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变化,契约自由原则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各国立法普遍对契约自由给予一定的限制,以保障社会的整体利益。
本文论述了契约自由思想的形成、契约自由原则的兴起及对其的限制,简要介绍了契约自由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以期能对契约自由有一个全面、完整的认识。
关键词:契约自由诺成契约意思自治强制性合同标准合同计划原则一、古罗马契约自由思想的形成契约自由原则是资产阶级三大民法原则之一,然而作为一项思想,契约自由则可追溯到罗马法时期。
公元六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编写了《法学阶梯》,其中有关诺成契约的规定已经基本包含了现代契约自由的思想。
即契约是当事人合意的产物,当事人之订立的契约具有法律效力,非经当事人双方的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
罗马法的契约自由思想,为现代契约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1]罗马法上的契约自由思想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罗马古时,法律对契约的形式的要求很严,所有的契约均是耍式契约。
[2]市民法上的“铜块加秤式”是罗马最早的契约形式。
交易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按一定的程序行为,说出固定的套语,并有一定的证人在场交易行为方为有效。
“仪式不但和允约本身有同样的重要性,仪式甚至比允约更为重要”。
[3] “铜块加秤式”契约必须严格遵照程式,至于这种固定的套语是否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法律是不过问的。
也就是说,即使契约是在胁迫、欺诈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只有程式符合规定则契约仍旧成立;相反,如果当事人双方已就交易的内容达成合意,但没有履行规定的仪式,或者在言辞表达上出现微小的错误,那么契约也无法成立。
契约缔结的这种重缔约形式,轻当事人意志的作法,使得契约自由无从谈起。
此后罗马法的契约先后经历了口头契约、文书契约、要式契约和诺成契约几个形式,其中市民法上的口头契约、文书契约对一切要式行为都需要采取特定的仪式或形式方为有效。
因此,虽然市民法上把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作为契约成立的一个重要因素,但这种合意不是唯一的、决定性要素,因此契约自由思想在市民法上还未充分的得到体现。
万民法上的诺成契约最终体现了契约自由的思想。
在诺成契约中,一切形式上的要求都被省略了,当事人的合意是契约成立的唯一要素。
契约也只有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方可解除。
这其中孕育着一个崭新的、极具生命力的契约法原理:契约的成立与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契约之债的效力来源于当事人的合意。
这一原理被后世概括为契约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契约自由。
[4]诺成契约的出现是契约史上的一个伟大开端,正如梅因爵士所言诺成契约“在契约法史上开创了一个新阶段,所有现代契约概念都是从这个阶段发轫的。
” [5]诺成契约的产生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根源。
从罗马共和国中期以后,罗马统治者一直奉行着对外扩张的政策,随着罗马帝国版图的扩大,罗马公民不可避免地要与外国人发生经济往来,而传统的罗马市民法契约是以属人主义为原则的,并不适用于外国人,因此就必然要求创设一种新的契约形式来适应这种经济主体的变化,于是通过外事裁判官的实践活动就产生了外民法上的诺成契约。
此外,随着罗马帝国在地中海地区霸主地位的确立,罗马对外贸易蓬勃发展起来,简单商品经济高度发达,而市民法上僵化的形式主义所导致的繁琐的交易方式已越来越不能适应交易的需求,因此必然要求打破这种形式的束缚以适应商品贸易快速、迅捷的耍求。
由子诺成契约顺应了罗马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它的效力最终被市民法所承认,成为与市民法契约并存的一种契约形式。
但是罗马社会毕竟是奴隶制社会,公开主张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契约自由也只能是自由民之间的自由。
同时诺成契约的效力虽然被市民法所承认,但它并没有触动市民法的契约传统,市民法的契约制度与万民法的契约制度并存并且市民法的契约形式仍占主导地位,因此契约自由在罗马法中只是一种思想,并且只反映在诺成契约一种形式中,并未形成罗马契约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但是尽管如此,罗马万民法中的诺成契约对后世法律的影响仍是不可抹杀的。
它为近代契约自由原则的形成和发展埋下了“生命的根”。
[6]二、十九世纪契约自由原则的兴起从15世纪开始,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逐渐形成,封建的身份关系和等级观念受到了冲击,个人逐渐从封建的、地域的、专制的直接羁绊下解脱出来而成为_由、平等的商品生产者,从而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7]契约自由思想得到了广泛传播。
同时特定的经济、政治、思想文化背景为作为资产阶级民法的大三原则之一契约自由原则提供了条件。
契约I"!由作为一项原则被各国陆续确立了下来,因此我们说19世纪是一个契约的世纪。
在经济上,19世纪中叶,作为工业革命的必然结果,欧洲大陆国家逐步从农业社会身工业社会过渡,广大农奴摆脱了对其人身的束缚,成为自由劳动者。
在此基础上,近代市场经济开始形成。
资本、社会财富甚至劳动力都作为自由流动的要素通过市场来进行自发配置。
契约作为进行市场交换的手段,成为市场参与者为实现各自利益而倚重的工具。
不仅商品的交换需要通过契约来完成,就连劳动力的交换也要借助于契约来实现,这使得契约的适用范围空前扩大。
[8]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和变革对契约大量的需求,减少交易成本,因此对契约提出了新的要求。
具体的说,就是要保证实现契约交易的必要形式减少到最低限度,允许当事人自由确定其契约内容。
由此可见,实行契约自由是近代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正是由于市场经济,契约自由才有了运作空间,没有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实现契约上的自由。
在政治在,17、18世纪一系列资产阶级革命在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取得胜利,作为这一系列革命胜利的结果,一批新兴的资产阶级国家诞生了。
新兴资产阶级依据社会契约理论建立了资产阶级代议制民主政府,人民与其订立的社会契约是国家和政府产生的法律基础。
履行社会契约和维护人民的自由也就成了国家义不容辞的义务,资产阶级代议制政府的天职便是捍卫契约自由。
因此,代议制民主政体是契约自由的政治保障。
[9]在思想上,自由主义的经济思想和人文主义的伦理观为契约自由提供了理论基础。
首先,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是契约自由观念的思想渊源。
亚当.斯密认为每一个经济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其完全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其劳动及资本和任何其他人或其他阶级相竞争。
[10]因此,最好的经济政策就是经济自由主义。
每个人在平等的地位上进行自由竞争,既可以促进社会的繁荣,也可以使个人利益等到满足,国家的任务主耍在T保护自由竞争而非干预自由竞争。
因此,自由主义经济思想为契约S由原则提供发经济理论的根据。
[11]它体现了自由竞争时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必然要求。
其次,人文主义的伦理观奠定了契约自由原则的哲学基础。
根据人文主义的伦理观,人生而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取得财产是个人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
意志自由是自然涌现不受其它任何东西制约的,法律的职责就是赋予当事人在其合意中表达的自由意志以法律效力,并且对自由的限制越少越好。
因此说,人文主义的伦理观为契约S由观念提供了哲学基础是毫不过分的。
[12]正是因为契约自由符合资产阶级政治、经济、文化的需要,同时政治、经济、文化条件又为其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因此,19世纪契约自由观念蓬勃发展起来。
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把它作为一项原则在立法上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
1804年《法国民法典》最先确立了契约_由原则,该法典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前项契约,仅得依当事人相互的同意或法律规定的原因取消之。
前项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
”这是关于契约自由原则最根本的规定,该规定确认了契约是当事人之间意思的产物。
契约成了当事人自己制定的法律,任何人,包括法官都没有权力对契约进行修改。
该法典第1156条规定:“解释契约时,应寻求缔约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
”这是关于契约解释的一条重要规则,即探求真意原则。
[13]根据这一原则法官在解释契约内容时只能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即使当事人并没有有契约中清晰地表达出自己的真意,法官也无权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当事人,而只能努力的探究当事人想在契约中想要表达出来的意思。
这项规定把当事人的意思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这也是契约自由原则的体现。
因此《法国民法典》可以说奠定了自由主义近代契约法的基础。
在此之后的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同样也确认了契约自由原则。
该法典第305条规定:“以法律行为发生债的关系或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有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契约。
”第154条规定:“虽仅当事人一方表示,必须全部事项取得合意,契约方始成立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契约中所有各点意思未全部趋于一致,在发生疑问时,应认为契约未成立。
在此情形,对个别之点的合意,虽有记载,也无拘束力。
”第349条规定:“解除契约,应以意思表示向他方当事人为之。
”第133条规定:“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于所有的词句。
”在《德国民法典》中对契约自由的表述虽不是很直接,但其所体现的思想也是契约自由,即契约是当事人合意的产物,契约的成立与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是否一致,契约的效力来源于当事人的合意,契约的解除也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无论是缔约的方式或是对契约内容的解释都应当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
因此我们说,《德国民法典》确立了契约自由原则。
在英美法中,曾经极为流行的意志理论认为,契约法的基本目标就是实现个人的意志,契约法赋予单个公民订立合同的权力,并规定了签约程序。
通过订立契约,单个公民创立了法律义务并使其目标生效。
对于自愿形成的私人关系来说,契约法就像一部宪法,而具体的契约则像在宪法下颁布的法律。
[14]英国19世纪最伟大的法官之一乔治.杰塞尔爵士宣称:“如果有一件事比公共秩序所要求的另一件事更重要的话,那就是成年人和神志清醒的人应拥有订立合同的最充分的自由权利。
如果他们所订立的合同是自由的或自愿的,那么,就应当认为这些合同是神圣的,并应由法院强制执行。
” [15]美国最高法院在1897年奥乐盖耶诉路易斯安那州案判决中声称,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提到的自由包括了公民缔结所有能够成为适当的、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契约的自由。
[16]契约自由原则成为近代西方契约法的核心和精髓,并被奉为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三、二十世纪对契约自由原则的限制《法国民法典》诞生于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因此契约自由原则也被打上了时代的烙印,特别强调个人本位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