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6.03.01

•【字号】豫司文[2006]31号

•【施行日期】2006.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干部交流轮岗工

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豫司文[2006]31号)

厅机关各局处室:

《河南省司法厅机关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意见(试行)》已经厅党委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二OO六年三月一日河南省司法厅机关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意见(试行)

为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机关活力,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厅机关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交流轮岗的指导思想

1、厅机关干部交流轮岗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干部“四化”方针,着眼于锻炼和培养干部,促进干部合理流动,提高干部干事创业的能力,同时要从实际出发,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干部队伍

思想稳定,积极稳妥地推进干部交流轮岗工作。

2、交流轮岗工作要逐步形成制度。今后提拔处级干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原则上要求具有两个以上下一级职位工作的经历。

二、交流轮岗的条件

1、担任处级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五年,原则上要实行轮岗;科级以下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处室工作时间较长的,根据工作需要也要实行轮岗。

2、新提拔的处级干部一般要进行交流使用。

三、交流轮岗的方法步骤

1、处级干部和科以下干部的轮岗要分步实施。先进行处级干部轮岗,再适时进行科以下干部轮岗。

2、厅政治部根据工作需要,每年第一季度提出交流轮岗意见,报厅党委研究决定。

四、工作要求

干部交流轮岗是关系厅机关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机关全体同志要充分认识干部交流轮岗的意义,处理好个人和组织的关系,增强大局意识,服从组织的安排。各局处室领导要切实加强思想教育和正面引导,保证干部队伍的思想稳定和机关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