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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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6.03.01
•【字号】豫司文[2006]31号
•【施行日期】2006.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干部交流轮岗工
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豫司文[2006]31号)
厅机关各局处室:
《河南省司法厅机关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意见(试行)》已经厅党委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二OO六年三月一日河南省司法厅机关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意见(试行)
为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机关活力,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厅机关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交流轮岗的指导思想
1、厅机关干部交流轮岗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干部“四化”方针,着眼于锻炼和培养干部,促进干部合理流动,提高干部干事创业的能力,同时要从实际出发,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干部队伍
思想稳定,积极稳妥地推进干部交流轮岗工作。
2、交流轮岗工作要逐步形成制度。今后提拔处级干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原则上要求具有两个以上下一级职位工作的经历。
二、交流轮岗的条件
1、担任处级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五年,原则上要实行轮岗;科级以下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处室工作时间较长的,根据工作需要也要实行轮岗。
2、新提拔的处级干部一般要进行交流使用。
三、交流轮岗的方法步骤
1、处级干部和科以下干部的轮岗要分步实施。先进行处级干部轮岗,再适时进行科以下干部轮岗。
2、厅政治部根据工作需要,每年第一季度提出交流轮岗意见,报厅党委研究决定。
四、工作要求
干部交流轮岗是关系厅机关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机关全体同志要充分认识干部交流轮岗的意义,处理好个人和组织的关系,增强大局意识,服从组织的安排。各局处室领导要切实加强思想教育和正面引导,保证干部队伍的思想稳定和机关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