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劾制度要素论纲_李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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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大罢免程序_对西方弹劾程序的借鉴_李子娟

完善人大罢免程序_对西方弹劾程序的借鉴_李子娟
政法论坛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完善人大罢免程序
20 08. 11(上)
——对西方弹劾程序的借鉴
李子娟
摘 要 本文通过对西方国家现存类似作用的机制——弹劾制的分析,找出我国人大人事监督中罢免制度存在的主要问
题,进而结合我国本土的法律资源,提出一些完善我国人大罢免程序的构想。
关键词 监督 罢免 弹劾 正当程序
国现行的人大监督制度的现状提出程序上若干完善构想。因为无论 现了弹劾制内部的分权,进一步体现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以下则主
是我国的还是西方的政治法律制度都有着共同的追求,“一个社会法 要是对各国弹劾程序进行比较分析,特别是美国因其在弹劾程序方面
律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障人类行为的有序而恒常,并维护国家的 相对比较完善,因此会对其进行较多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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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院审理,法国、日本由两院选出人数相等的议员组成的特别机
“法律的生命在于运用”,而将其生命激活的却是程序。没有程序
构审理。在美国,众议院将弹劾案提交参议院后,参议院弹劾总统案 规则,权力都无法实现。人大罢免制度作为制约和防止权力滥用、腐
的审理程序是:(1)参议院司法委员会负责收集双方证据,为审理做准 备;(2)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审理,参议员为弹劾法庭的法 官;(3)众议院以其司法委员会主席为代表作为控方,白宫则组成辩护 团,审理开始后,双方先各自进行 1 小时的陈述,然后传唤有关证人作 证;(4)在控辩双方盘问证人和辩论结束后,首席法官按姓氏字母一一 点名询问每个参议员总统是否有罪,参议员只能回答“有罪”或“无
践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弹劾制度运行程序更具体、更严格、更细致。各 对罢免案的审议程序进行法律具体规制。在罢免案审议程序中,以下

电大中国法律思想史考试

电大中国法律思想史考试

电大中国法律思想史考试单选题:A-按朱熹的逻辑,可以把常人分成“气禀”最厚、厚、薄、最薄四类,对气禀薄者要导之以(A)。

A政B礼C德D刑B-“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A)的思想。

A邓析 B老子 C子产 D孔子把孔子打扮成“托古改制“和”改制立法“的祖师爷的人是(D)。

A张之洞B梁启超C黄宗羲D康有为C-春秋时期,突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批判“刑不可知”,并提倡任用贤能的人是(B)。

A鲍叔牙B管仲C子产D邓析D-董仲舒在先秦儒家“五伦”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一套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C)论。

C三纲五常“大德而小刑”的法律思想是(C)的主张。

A朱熹B阮籍C董仲舒D丘睿《大清律例》集中体现了纲常名教,而例数《大清律例》十大“仁政“的是(A)。

A张之洞B李鸿章C曾国藩D左宗棠第一个提出系统的礼治理论的思想家是(D)。

A孔子 B孟子 C管仲 D荀子道家最早提出了(C)法律观念。

A实证主义B现实主义C自然主义D行为主义F-法家提出的口号是(B),并成为法家思想的核心。

A依法治国B法治C礼法合一D变法废除肉刑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大改革,历史上首次下诏令废除肉刑的是(B)。

A周公B汉文帝C汉景帝D刘邦G-“革故鼎新”的法律思想是(B)提出的。

A阮籍B范仲淹C丘睿D王安石龚自珍认为国家、刑法、礼乐起源于(D)。

A贫富不均 B天 C地 D农龚自珍提出(C)观点,作为“更法改图”的根据。

A历史发展B三不足C事无不变D趋时更新H-汉朝初年,统治者奉行的是(C)的法律思想。

A儒法合一B道家C黄老学派D法家黄宗羲认为国家法律起源的核心是(C)。

A势B无为C公利D统一思想黄宗羲指出,立法必须体现(C)。

A天意B民意C“以天下为主”D神意洪秀全提出“斩邪留正”,“除妖安良”,其中“正”、“良”指的是(C)。

A清朝封建统治者B地主阶级C农民D农民领袖J-将“法”、“势”、“术”结合起来的是(D)。

A申不害B慎到C商鞅D韩非“九州生气侍风雷,万马齐喑究可哀。

浅析我国法官弹劾制度

浅析我国法官弹劾制度

浅析我国法官弹劾制度作者:高冰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年第09期摘要法官弹劾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官身份保障制度之一,目前我国并没有法官弹劾制度,然而现存的法官罢免制度仍存在诸多缺失之处,本文力求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构建法官弹劾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的可行性进行分析,特别是对英美法系的美国的法官弹劾制度、大陆法系的欧洲国家德国和亚洲国家日本的法官弹劾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借鉴国外法官弹劾制度的有益成分,在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官弹劾制度的道路上做出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法官弹劾制度权利保障一、弹劾制度的概念“弹劾”一词,在汉语中的含义是指封建社会享有弹劾权力或职责的官员,检举、纠察、控告官员的不法情状。

是封建社会将官吏问责于刑的主要途径。

同时,我国古代的弹劾制度是随着御史制度发展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在御史制度中,御史的重要职能就是监督法律的事实、纠弹各级官员的不法行为。

西方弹劾制度起源于古希腊,是针对“阴谋变更国体、卖国、违法提案”等政治犯罪,由民会对被告所做的司法审判程序,此程序不须遵守当时的任何诉讼程序,而被告一旦被认定有罪,则可对被告科处罚金、放逐或死刑等刑罚。

现代的弹劾制度,追根溯源应起源于英国王室与议会的权力斗争。

二、法官弹劾制度的意义(一)保障法官身份,维护司法独立法官在行使其审判权时的独立性是否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为了让法官免受来自于外界的强加干扰,为了让法官在断案时不必退缩处理案件,而且还要去担心自己的职位会因为一个案件的审判而被罢免的危险,在我国构建行之有效的法官弹劾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抑制司法腐败随着我国司法改革进程的不断加快,法官在司法改革进程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他们是案件审判的主导者,他们拥有的权力会根据司法改革的进程而不断变大,权力变大的同时,更应该关注对这种权力的监督机制是否完善,在处理案件的时,是否触及到腐败问题,是否能够是公开透明的,能够让民众第一时间去提出问题,从而解决问题。

弹劾制

弹劾制

西方宪政中的弹劾制弹劾是西方国家议会对政府官吏和法官犯罪或有严重失职行为进行控告和制裁的制度。

弹劾制度起源于14世纪的英国,当时英国议会不仅弹劾大臣,而且还两次弹劾并废黜国王。

此后,没有一个英国国王敢于把个人权力置于议会之上。

在王权显赫的年代里,弹劾被认为是议会对付专制的、除战争之外的最强有力的武器。

在世界其他民族还苦于找不到一个对付王权独裁的时候,英国就已经利用弹劾这个工具制止了国王的专权,富有成效地保护着贵族进而也保护了千千万万普通人的权利和自由。

可以说,英国之所以能比较顺利地走上民主宪政之路,弹劾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继英国之后,弹劾作为监督政府和法官的一种手段,被其他国家的宪法普遍采用。

但由于各国宪政制度的历史背景、运作程序存在差异,决定了各国在实施这项制度时又有不同规定。

(一)弹劾对象。

在实行君主立宪制国家,议会可以通过不信任案的形式迫使内阁辞职,这比运用弹劾权要方便得多,因此,内阁制的议会多无须用旷时费事的弹劾手段。

英国议会自1805年以来就将该制度束之高阁;日本宪法也仅对法官有弹劾权的规定。

而在共和制国家,被弹劾的对象则相当广泛,如美国宪法规定,总统、副总统、法官和合众国的所有文职官员都在弹劾的范围之内。

(二)弹劾标准。

在西方历史的演进中,弹劾标准并不确定,人们甚至认为一项可被弹劾的罪行就是在历史上的特定时刻由众议院中一个多数人所认为的罪行。

17世纪英国发生的弹劾案将弹劾标准由犯罪扩大到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及不称职,后来甚至将管理上的不善、做法上的不公道和行为上的不人道都列为弹劾的理由。

美国宪法第2条第4项规定:“总统、副总统和合众国的所有文职官员,因叛国、贿赂或其他重罪和轻罪而受到弹劾并被定罪时,应予免职。

”至于什么是“重罪”和“轻罪”并无固定用法,根据该宪法被弹劾和定罪的第一位官员——联邦地方法院的约翰·皮克林法官因为嗜酒如命且患有精神病,但并没有犯罪,即是以不称职而遭到弹劾的。

中国政治制度史平时作业参考答案1

中国政治制度史平时作业参考答案1

中国政治制度史平时作业参考答案1单选题9.启是从暴力夺取政权的,将传统的首领选举制改为( C )。

A.君主立宪制 B.共和制 C.世袭君主制 D.民主共和制10.从夏代创建王权制度到秦统一中国建立皇帝制度,( C )一直是最高统治者的专称。

A.皇帝 B.君主 C.王 D.总统16.抗日战争时期集党、政、军最高权力的是( A )。

A、国防最高委员会B、国民参政会C、国民政府委员会D、总统18、建立了中国第一个资产阶级的议会的政府是( A )。

A.南京临时政府B.南京政府C.北洋政府D.苏维埃政府二、多选题1、中国政治制度史是研究从夏期至1949年历代( ABC )。

A.国家政权性质B.政体构成形式C.有关国家各种典章制度D.领导制度2、在政体上中国政权存在( BD )。

A.君主制B.邦联制C.民主共和制D.内阁制3、西周早期是由( DE )执掌国家各项任务。

A.御史察B.廷尉C.司徒D.卿事寮E.太史寮5、晚清时期实行“新政”时期所增设的国家机构有(ACD )。

A、商部B、外务部C、巡警部D、学部三、名词解释(每小题6分,共30分)。

1、嫡子继承制P127古代王位继承制度。

根据嫡子继承制度,择立太子的标准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即以嫡后所生的长子为王位首位继承人;如果没有生子,则在庶子选择,其优先考虑则是妃嫔的家世和本人素质,不考虑是否年长。

2、三省六部P236隋代在前代的基础上更新了中央管制,确立了以三省六部为核心的中央政务体系,这套制度基本上为唐、宋说承袭,一直影响到明清。

三省即中书、门下、尚书省。

中书省掌管草拟诏令文书,门下省“掌出纳帝命”,尚书综理全国政务。

六部即吏、户、礼、兵、刑、工部,各设尚书、侍郎为正副官。

吏部掌管理的铨选、考课、勋封。

户部管户口、田地、财政和赋税事物。

礼部掌管礼仪、祭祀、学校、贡举等事物。

3、票拟P209所谓票拟,也叫票旨、条旨,对于来自全国各方面的奏章,在呈递皇帝批示以前,先由内阁学士“用小票墨书,贴各疏面以进”,实际上就是“票拟批答”,代拟好“御批”的稿本供皇帝采纳。

官员互相弹劾,靠谱吗?

官员互相弹劾,靠谱吗?

官员互相弹劾,靠谱吗?
佚名
【期刊名称】《廉政瞭望》
【年(卷),期】2014(000)024
【摘要】@薛家明:弹劾制度的提出,主要针对当前官员的监督难题——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

从制度设计上看.建立、完善弹劾制度很有必要。

一方面可以延长上级的监督触角,避免监督的缺位。

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同级、下级的监督硬起来,遏制一把手腐败。

【总页数】1页(P16-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91.49
【相关文献】
1.徐州民意"弹劾"官员 [J], 袁帅
2.基于博弈论的反腐与官员互相监督机制研究 [J], 李开;邢小健
3.明代驻部纪检官员如何弹劾本部首长 [J], 十年砍柴;
4.天津地铁系统两名官员互相检举均落马获刑 [J],
5.既沆瀣一气,也互相提防——这些官员的司机“翻车”了 [J], 冯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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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弹劾公文”的弹劾依据

论宋代“弹劾公文”的弹劾依据
种 主 人 翁 的 姿 态 积 极 参 与 到 政 治 活 动
状 ,或 者 导 致他 人 最终 被 定 罪 的 行 为 称 权 ”之 后 便 定 下 “ 儒 立 国 ”、 崇 文 抑 以 “ “ 劾 ”。 承 担弹 劾 职 责 的 文 书 则统 称 弹 而 为 “ 劾 公 文 ”。 代 的 弹 劾 公文 由于 写 弹 宋
Ab ta t I e c me t wh c a a iet r u h ak n f o u n ,i ap l ia c i i y t e s r c : mp a h n , ih c n r l o g i d o d c me t s o i c l t t b e z h t a vy h
Ke wors S n ; f ca c me t;m p a h y d : o g Of il i Do u n s I e c
格外珍惜 这样 ~种参政资格 的获取 , 政
凡 批 评 缺 点 , 举 他 人 行 为 , 发 罪 检 揭
文官势力的易于掌 控。故在 “ 酒释兵 杯
治 热 情 得 到 空 前 高涨 ,从 此 不 再 唯皇 命 是从 , 之 “ 反 以天 下 为 己任 ”, 始 用 一 开
c e t r n o d rt i t i e r riu a rtra T e c t rah r st e”mp a h r a o r e ma n an t i tc l rc e . h r e e e i h i e c me tp o P’And i o h pa i i i i n ro . t ewrti g sy e n p r c e l v r t h o u h it t lsa d a p o h s n wil a y wi t ed c me t r o . h n o f p

中国古代弹劾制度建构的四个关键期

中国古代弹劾制度建构的四个关键期

1 9 9 7 年 出版的《 陈宏谋家书》 被社会各界评 为与《 曾国藩家书》 齐名 的“ 国宝家珍” , 。《 陈宏谋家 书》 所载的 2 0 封信件 , 凡是清初最高统治者特别
提倡 的清正、 廉洁 、 勤政 、 务实四个方面的优 良官
地负有供养家庭、 帮助宗族 中贫弱族人的道德义 务。 来自 家族的需索和对家族的回报构成许多出 身贫寒的官员沉重 的经济负担 , 致使其俸禄远远 不够支出。 基于家族的经济负担成为传统社会官 员腐败的动因 , 贪得无厌的贪官以之为肆无忌惮 腐败 的借 口, 而那些律己甚严 、 持身清谨 的官员 也不得不在体制默许 的范 围内收取一定灰色收 人, 以周济亲族和应对人情来往 。 在传统社会 , 权 力监督机制 的失灵为公权力寻租解 除了制度上 的束缚 , 家族主义伦理则一定程度上为腐败解除
全 面 思考 、 系统 部 署 , 自上 而下 、 破 立并 举 、 由表
中国古代弹劾制度是一项权力监控制度 , 由 御史行使弹劾权 , 对权力进行监督 , 它 的发展经 历 四个关键期。 御史本是 内廷官员 , 具有君主“ 私 人” 属性, 秦汉时弹劾制度草创, 御史被赋予弹劾 权, 监督权力的运行。 唐代弹劾制度进一步发展 , 并最终形成风 闻弹劾的具体规则及定 型化 的弹 劾文书制度。两宋时君主集权进一步强化 , 官僚 制亦 随之出现职 、 权分离趋 向, 弹劾制 度于此时 出现重大变化 , 台谏合流趋势逐渐形成。清代集 历代之大成 , 在制度设计上有 “ 民族 ” 性色彩 , 但 科道合一使得两宋 以降的台谏合流最终完成 , 同 时弹劾文书形制进一步规范 , 奏折的使用具有强
( 《 湖北社会科学) ) 2 o 1 6年 第 9期)
廉政文化建设的举措 , 首先要重视法治 的教育作 用, 其次要健全我 国的廉政法律体系 , 第三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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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694 弹劾制度要素论纲李秋高摘 要:弹劾制度是西方宪政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从理论上分析,弹劾制度包含三大要素。

即行政性要素:弹劾权的行政性;立法性要素:立法机关在弹劾制度中的主导性;司法性要素:弹劾程序的准司法性。

关键词:弹劾;宪政;罢免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90X (2007)6-094-03作 者:李秋高,法学博士,广州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弹劾制度是西方宪政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其作为“西方议会器械库中最为重要的一件重型武器”,对于防止权力的滥用,维护权力分立和制衡的宪政体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些年,克林顿总统弹劾案、卢武铉总统弹劾案、阿罗约总统弹劾风波等不断地刺激着人们的眼球。

弹劾制度在宪政体制中的作用需要人们更为细致的思考。

我国民国时期几部宪法曾经规定过弹劾制度,如《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约法》、《天坛宪法草案》和《中华民国宪法》。

虽然我国现行宪法并没有弹劾制度的规定,但是,邓小平曾经说过,有必要建立中国的弹劾制度。

①在我国监督法起草的过程中,有学者也提出要建立弹劾制度,并且一度占据了监督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因此,加强弹劾制度研究,不管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 弹劾制度的概念“弹劾”的字样,有考证的是最早出现在公元前641年的“乔康宪法”(D raconi an Constit ution )中。

它的原意是把妨害国家的行为,除刑事法律所定者外,控之于民意机关而受之审判。

弹劾,在英语中是I m peach ment ,原有检举、告发和非难的意思。

在《中国大百科全书 政治学》词条中,弹劾是指“议会控告违法失职的行政首脑、高级行政官员或高级司法官员等国家公职人员,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

它是议会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对国家公职人员的一种特别刑事诉讼程序”。

对于弹劾的概念,中西方学者的定义有一个明显的不同。

中国学者一般认为,弹劾只是一种控诉,不包括处罚、惩戒或罢免在内。

中国学者之所以不将审理包括在弹劾之内,有着很深的历史渊源。

我国学者一般将我国古代的御史向君主纠弹某一官吏的不端或不法行为称之为弹劾,而古代的这种御史的纠弹是不包括惩处的,因为这种纠弹是否采纳或进行惩处完全取决于君主的意志。

在这种传统意识的影响下,我国学者一般只是将提出弹劾包括在弹劾程序之中,而将审理程序排除在外。

如台湾学者阮国华认为:弹劾二字的意义,是指议会对于服务于政府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起诉状,而要求审理与惩戒。

张荣林说:弹劾权者,乃监察机关或民意机关,对于违法或失职之政府官员所行使之一种控诉权。

陶百川的定义就更简单明了:弹劾只是一种控诉,不包括处罚、惩戒或罢免在内。

②与中国学者认为弹劾只是一种控诉,不包括惩处的狭义界定不一样,西方学者一般认为,提出弹劾和审理弹劾是弹劾程序不可缺少的两部分。

《英国百科全书》将弹劾定义为:一种为追究犯罪的议会司法程序,在这程序中,贫民院是控诉者,贵族院是法官。

T E rs k i ne 是这样描述弹劾程序的:“在弹劾中,贫民院,作为国家的代表,发现犯罪,然后,作为控诉者,在贵族院面前支持他们的指控。

而贵族院,执行高级法院的功能,审理、裁判上述指控”。

显然,西方学者普遍是认为,弹劾不仅只是一种控诉,还包括对控诉的审理。

基于西方法律思想和弹劾实践的影响,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有将弹劾进行广义解释的趋势。

张寒剑等在《中华民国监察院之研究》一书中认为:“弹劾权者,乃监察机关或民意机关,为典正法度,维持官纪,对违法或失职之公务员依法向有权管辖机关举控,使负公法责任,而儆效尤及来兹之权力也”。

林纪东说:“弹劾,谓监察院对于中央及地方公务人员之违法失职者,叙明其事实理由,向掌管罢免或惩戒机关提出,予以罢免或惩戒,以维护国家与人民利益,而儆官邪之制度也”。

虽然他们没明确指出应该将审理程序包括在弹劾程序之内,但他们强调了罢免、惩戒等实际效果,而这些实际效果的取得显然只有在审理程序之后才能得出的结论。

也就是说,他们是认为弹劾包含着弹劾的提出和审理两方面。

因而,笔者认为,弹劾制度是指特定机关按照准司法程序,针对特定违法失职政府官员所进行的一种免职制度。

这个概念在实质意义上指出了弹劾制度是一种免职制度,在形式意义上突出强调了其准司法程序的特征。

二 弹劾制度要素论弹劾制度的要素是指组成弹劾制度的基本元素。

弹劾制度的要素分析是弹劾制度概念的具体化。

概念往往具有抽象性,不利于人们对该事物的理解。

因此,在进行理论分析时,将概念具体化为要素的分析是必要的。

(一)行政性要素:权力性质的行政性“行政”一词译于英文A d m i nistrati on ,源出拉丁文Ad m inis -trare ,其原有“管理”、“执行”的意思。

然而,在政治学科当中,人们对行政的内涵却有不同的理解。

一种是从广义来理解行DOI 牶牨牥牣牨牰牥牭牴牤j 牣cn ki 牣cn 牬牫牠牨牥牥牳牤c 牣牪牥牥牱牣牥牰牣牥牫牫政,认为国家的一切活动和作用都是行政。

德国的行政法学者马叶尔、乃班德认为,行政便是实现国家政治目的的一切活动。

这个定义实际上将立法、司法和行政都包含在广义的行政之中,显然和三权分立理念不相吻合,遭到了西方一些学者的反对。

一种是从狭义来定义行政,认为国家的活动可以分为三部分,即立法活动、司法活动和行政活动,“行政是除立法、司法以外的一切活动”。

日本行政法学家美浓部达吉的这种“除外说”在形式上虽然可以接受,但却没有赋予行政实质性内容。

目前,学者在划定行政内容的范围时主要采用两种标准,一是形式意义上的标准,即以主体来划分,只要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活动就是行政活动。

这种划分否认了行政机关从事非行政活动的可能性,也否认了非行政机关从事行政活动的可能性,存在偏失;一是实质意义上的标准,不管主体是谁,只要是国家的事务管理或社会的公共管理就是行政。

应该说,后面一种划分方法较为合理。

弹劾制度中的行政性要素是指弹劾权性质的行政性,弹劾权是一种行政权。

③基于弹劾制度的司法权传统,西方学者普遍认为,弹劾权是一种司法权。

“制宪会议草案赋予参议院的其他权力,则属于另一范畴,包括在行政方面参与对人员的委任和在司法方面承担审议弹劾案的法庭职能。

”④这是关于弹劾权是司法权的典型说明。

台湾学者贺凌虚也认为:孙中山先生的“监察权虽为治权之一,但其本质上系监察或裁判官吏的准司法权,而非政府治事之权。

”⑤如果说西方早期的弹劾权还具有司法权特征的话,但当其将弹劾发展为只是一种对违法失职人员免职的手段时,弹劾权已失去其中立性,弹劾权是一种管理权而不是判断权,管理权是行政权。

⑥弹劾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为了监督官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协助政府建立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行政监察是一种体制内监督,弹劾制度是一种体制外监督,两者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一个严密的行政监督网络。

弹劾制度与行政监察具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对国家行政事务的管理。

因此,弹劾权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权。

根据孙中山先生的权能区分理论,“权”归人民为“政权”,“能”属政府为“治权”。

为实现专家治府的理想,孙中山设立立法、行政、司法、监察和考试五院来具体承担立法、行政、司法、监察和考试五权。

在孙中山先生看来,这五权都属于治权的范畴。

孙中山先生的行政、监察和考试三权,以三权分立的理论来说,实际上就是行政权。

弹劾权是监察权的核心,弹劾权是一种行政权。

国际监察使研究所将监察分为立法型和行政型监察两类。

行政型监察使是由行政首长任命,不同于立法型监察使是由国会选任。

行政型监察是一种中央集权型的监察方式,缺少对行政长官本身的监督,主要是针对下属的监督,当前较少国家将弹劾权赋予这种监察机关。

国际监察使研究所认为台湾地区的监察院就是一种行政型监察使,但台湾地区有学者认为,台湾地区在1983年已经修改了总统、副总统由监察院弹劾的作法,改为由监察院全体委员过半数提议,三分之二以上决议,向国民大会提出。

1989年又改为由立法院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提议,三分之二以上决议,向国民大会提出。

其他人员的弹劾仍然由监察院行使。

因此,现在台湾地区应该是一种立法性监察和行政型监察相结合的制度。

不管是立法型监察还是行政型监察,虽然它们的行使主体存在区别,一个是立法机关,一个是行政机关,但是,作为一种监察权,其实质意义仍然是一种行政权。

(二)立法性要素:立法机关的主导性孙中山先生说过:“监察权中的弹劾权,是从国会中拿来独立的”,“弹劾权乃是国会权”。

国会权在西方主要指的是立法权、包括审计权、监察权等。

孙中山先生在这里强调弹劾权是国会权,其实是强调弹劾权应该归属于人民,因为国会是最广泛代表民意的机构。

弹劾制度中的立法性要素主要指的是立法机关在弹劾过程中处于主导性地位。

英国议会的弹劾权来源于英国议会古老的司法权传统。

美国制宪会议在弹劾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对于将众议院作为弹劾案的提出机关这一点是没有任何异议的,但是,在由谁来审理弹劾案却存在很大的分歧,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遵循英国传统,由参议院作为弹劾案的审理机关;二是由司法机关,即联邦最高法院作为弹劾案的审理机关;三是由参议院和最高法院组成一个联合法庭作为弹劾案的审理机关。

制宪会议怀疑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是否具有处理如此重大问题所应具有的“突出的坚定性”和“足够的信用和权威”,同时认为,如果由法院审理弹劾,而弹劾后又要由法院进行审判处以刑罚,那么,同一犯罪就必须接受同一法院的双重审判,这样就剥夺了两次审判可能提供的双重保障。

于是,第二、三种观点遭到了否决,第一种观点得到了支持。

美国确立了以众议院作为弹劾案的提出机关,参议院作为弹劾案的审理机关的弹劾模式。

这种由立法机关来主导弹劾制度的模式被许多国家所仿效。

如菲律宾、印度、韩国等。

弹劾制度立法机关的主导性同立法机关广泛的民意代表性相联系。

基于现实的束缚,为实现主权在民的政治理想,人民通过选举制度,组建代议机关。

通过代议机关行使立法权,从而把人民的意志转化为法律,要求国家权力依法行使,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为保证国家权力在依法设定的轨道上运行,建立了监督制度。

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两大支柱,选举制度与监督制度得以建成。

弹劾制度作为监督制度的一部分,体现了主权在民的思想,显然,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进行主导就是题中之意了。

政党政治作为近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对于扩大人民的政治参与,引导和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西方资产阶级国家政党制度中,我们可以看到政党政治的局限性。

具体就弹劾制度而言,执政党一般为议会中的多数党,当由执政党来组织政府内阁的时候,那么,由议会实施对政府的弹劾监督就是空谈。

因为政党的基本职能就是维护和夺取政权。

正是由于看到了立法机关主导弹劾制度之不足,在大陆法系国家,由独立的宪法法院行使弹劾权成为一股新的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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